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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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2004年03月30日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 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 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 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 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

理银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

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住宅小区业主对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包括维修资金账户管理、资金筹集补充、资金使 用、账目公布等内容。本文件需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 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 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 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 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 第______ 、________ 项方式补建: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 ______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___________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设备维修费用管理制度

BAOSTEEL NO.5 STEEL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代码:WGBBO005 试行版批准: 设备维修费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设备维修费用(以下简称维修费)是宝钢集团五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确保设备最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维修费,提高全员维修费管理意识,不断降低维修成本是维修费管理的重要任务。 1.2 维修费实行专业归口、区域分级负责的一贯制管理。 2 维修费使用范围和构成 2.1 维修费是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2.1.1 维修费使用范围是指公司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日(含维护保养、备件维护性修复)、定、年、抢修等常规检修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控管的专项维修费、维修工程费。 2.2 维修费由物料费(含材料费、备件费)、外协费(含常规外协、检测诊断测绘费)、维修工程费(包括材料、备件、外协、设计)、公用设施费构成。 2.2.1 物料费中的材料费指设备维修中耗用的主材、辅材、油脂及工器具损耗所发生的费用。 2.2.2 物料费中的备件费指备件新品费(含预制作)和恢复性修复件的修理费。 2.2.3 外协费中的常规外协指各生产厂四班、日班人员对设备维护检修内容作业后进行结算的协力费用。 2.2.4 维修工程费指维修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备件费、材料费、外协费(含设计费)。 2.3 下列费用不属维修费列支范围 2.3.1 各类生活消耗品(件)及其修复费; 2.3.2 各单元生产作业外协人员及生产劳务人员的人工费; 2.3.3 专用资金开支的(更新改造、科研项目等)费用; 2.3.4 构成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费;

费用管理办法

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公司费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含的所有项目,包括制定费用开支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实施支出过程控制等费用管理内容。 第三条按照“统筹安排、预算管理、逐级审批、进度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预算控制原则:采取总额和进度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部分重点费用支出按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控制,促使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费用预算方案执行,严格限制超预算支出。 (二)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开支。 (三)效益原则:本着节约、合理、必须的原则安排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经营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主要费用项目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工资性费用 包括员工工资、保险、公积金以及员工享受的各类补贴等费用,由行政人力部归口管理。行政人力部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审核基本工资,确定员工工资发放账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费用;福利性费用、保险金、公积金等支出按公司政策和标准统一办理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用 包括招待餐费、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餐费以及其他相关招待性支出,费用预算落实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及预算额度进行开支,公司领导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招待费详细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各中心负责人对部门职员的招待申请进行初审。 2、总经理对各部门的招待申请及招待费用进行审批,总经理及总裁产生的招待费用用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审批,集团总部的招待费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二)内容与要求 1、公司职员因业务需要招待来访客户,原则上须到公司食堂进行招待。如因特殊原因须到其他酒店进行招待的,须事先征得总裁、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深府〔201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 下简称专户银行),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交存

维修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维修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部门维修费用的使用管理,提高对修理成本的管理意识,使维修费用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在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的前提下,防止设备失修或过修现象的发生,努力降低维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1.2.定义 1.2.1.日常维修费用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在正常生产期间,领用的除化工辅料、劳保用品、固定资产以外的所有物资所发生的费用,直接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1.2.2.大检修费用是指,装置在停工检修、抢修期间领用的用于装置检修的设备、备品备件、检修物资、安全设施等物资所发生的费用。 1.2.3.大机组维修费用是指,维修主风机、气压机、空压机及其附属设备所发生的专用费用,用于其他设备的维修不得支出该费用。 1.2.4.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在正常生产期间,领用的单价超过2000元,且属单台的独立设备的购置(阀门、管件等物资除外),算作固定资产。 1.3.维修费用管理原则 修理费管理的原则:坚持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修必节约、能修不换”,确保设备安全、长周期运行的原则;坚持做到科学、规范、经济的检修,努力降低成本的原则;坚持对修理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的原则。 1.4.管理职责 1.4.1.生产科职责

1.4.1.1.负责核定、下达公司各部门月度、年度日常维修费用、大机组维修费用、装置大检修费用、装置抢修费用使用计划指标,并检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1.4.1. 2.生产科是维修费用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公司批复的月度、年度 维修费用指标,统一平衡、控制使用,加强维修费用的预算管理,制定修理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并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修理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对维修费用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修理费进行控制管理,提高修理费的使用管理水平。 1.4. 2.财务科职责 1.4. 2.1.公司财务科负责对各部门月度、年度日常维修费用、装置大检修及抢修费用的核算和统计,按各部门领用的物资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入账,并按月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修理费的实际支付明细表及使用情况的分析,监督修理费用开支,拒绝超计划或无计划费用的支付。配合生产科做好修理费控制工作。 1.4.3.采购供应室职责 1.4.3.1.采购供应室根据公司各部门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在确保所购物资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1.4.4.各使用部门职责 1.4.4.1.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维修费用控制指标,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努力降低维修成本。 1.4.4. 2.各部门设备技术员是本部门设备维修费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公司核定的月计划维修费用控制指标,在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支配维修费用。 2管理内容 2.1.修理费使用管理要求

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

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山石化公司”)修理费的使用管理,使修理费用的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提高对修理成本的管理意识,确保公司整体效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实施细则》,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修理费是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恢复或维持其原有性能和能力所发生的、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包括维护费用、修理费用和检测费用。修理费的使用原则是既要确保设备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又要避免设备过修和失修,不允许违法、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修理费。 第三条修理费的使用范围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费用列支范围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修理费的使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费用指标进行控制。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的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定期向公司上报本单位修理费使用分析报告,并对本单位修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公司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燕山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机械动力部是公司修理费用的主管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修理费管理全面负责。制订公司修理费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各单位的修理计划进行审批,并编制公司的修理费用预算;按公司预算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指标对全公司修理费进行控制,并对各单位的修理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按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修理费预算进行监督与核算,如实反映预算的执行结果。 第八条物资装备中心要配合各单位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做好检修材料的供应和材料费的控制管理工作。根据检修计划按车间(部门)做好各单位每月的材料费预算和材料实际领用情况统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对检修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抽查或专项审计。 第十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修理费的主管部门,在主管设备的副经理(副厂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修理费管理全面负责。按公司下达的修理费指标对本单位各车间和部门的修理费进行控制,确保本单位修理费用的发生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组织本单位修理计划(包括施工项目、材料、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工作;做好本单位的修理费预算管理和控制工作;对各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考核;组织制订本单位修理费管理实施细则;按公司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管理报表。 第三章修理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修理费用预算是各单位向公司申请年度修理费指标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做好本单位下一年度的修理计划,并根据年度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经本单位预算委员会审核、并经厂长(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公司机械动力部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修理费用预算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修理费用预算,并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机械动力部再将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批准的年度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形成公司各单位年度修理费指标预算方案,经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年度修理费用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月度修理费用预算是根据月修理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确定的拟在下个月进成本的修理费用预算额度。物资装备中心每月15日之前根据月修计划向各单位按车间(部门)提供下个月的材料费预算;各单位应在每月22日之前按车间和部门分别做好下个月的保运费、材料费、工程费和其他费用预算,经同级预算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3月起试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2-02-20 13:02:11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青岛市民的新旧房屋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 3月起缴纳维修资金 从下月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手房交易时如何缴纳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否则房产证就办不下来。“二手房的维修资金由谁来支付?”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方面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高层133.6元/平方米 据介绍,不论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是商品住宅,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一样的。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

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资金不够用还要补缴 根据规定,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及标准 商品房 缴纳方法 1.新房。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客情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的主体内容 1、客户关系维护费性质 客户关系维护费简称客情费,是指在规定的销售政策之外,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及运用个人的努力与魅力给予客户情感上的关怀和满足,为正常的销售工作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为客户创造不间断利益,即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上、多方面努力建立愈来愈稳定的客情关系,不断的开拓和维护好公司与客户的长久利益关系而使用的专项费用,不得用做其它支出或任何个人收入。 2、客户关系维护费使用范围及用途 ①客户采购员:用于直接提高纯销,在可选择范围内获得选择优先权,直接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情关系; ②客户采购部领导:用于取得客户采购部对工作的支持、配合及回款; ③客户主管采购的公司领导:用于公司发展情况及公司未来创新需求的沟 通,便于捕捉市场信息,长期有效维护好客情关系及做好回款工作; ④用于争取新客户而所需的特殊费用; ⑤用于客户的活动、推广会及各种联谊等。 原则上,必须实现纯销而且回款之后,才可兑现客情费,也可根据客户回款率来决定客情费兑现率。具体因公司而定。 3、客户关系维护费用标准 根据公司盈利条件,针对每个产品制定不同标准的客情费,至于如何在客户各种相关人员中分配,因具体而定,举例如下: ①进口模块。其标准如下:

②其它品种,待定。 4、销售部建立“客户关系维护费——xx品种”科目, 在财务指导与监督下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统计、检核 1、每月第3个工作日下班前,销售代表填报上一月《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见附表1)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交销售文员。 2、销售文员、销售部经理、财务部逐层检核《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缺少任何一方签字,视为无效)。检核在第8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 3、检核签字后的《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 第三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的申请、兑付及核销 1、争取新客户或签订新客户合同时所需的特殊费用,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填写《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表》(见附表3),按程序书面逐级申请,检核签字后方可兑现,申请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签订合同后申请一律无效,原则上回款之后才能兑现。 2、每月第9个工作日,代表根据《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按费用借支规定程序借支,以现金方式开始兑付上一月的客情费。 每个销售代表借支限额3000元,兑现完毕、销售部经理对其抽查3家确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及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政策提取的售后公房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修理费管理规定

修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修理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修理费的核算,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管理理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核定、下达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必须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修理费预算的审定;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修理费的管理;总会计师负责修理费的规范使用。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计划与费用预算的编制及分解落实,负责检修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分析,负责修理费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下达的修理费计划,组织检修项目的实施,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禁止挪用和超计划使用。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修理费核算,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修理费结算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参与修理费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检修施工用料的采购工作,必须把好质量、价格关,努力降低采购成本,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定额储备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预结算部门参与修理费预算的编制,及时审核结算。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审计、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修理费使用与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核定、批复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核算及管理工作。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石油行业修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修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指修理费是指公司所属或租赁的经营、办公设备设施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使其恢复或保持使用性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拆卸、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换部分零部件所发生的修理材料和修理劳务等费用,应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 管理原则 2.1 归口管理原则。安全设备科是全市修理费归口管理部门。 2.2 预算管理原则。修理费支出计划须纳入市公司年度总费用预算,年度修理费预算由市公司分解、下达;未经市公司批准,严禁超预算开支修理费。 2.3 计划管理原则。修理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县分公司编制修理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4 统筹管理原则。市、县公司应在预算内统筹安排修理项目计划,避免同一设备设施重复施工。 3 职责分工 3.1 安全设备科负责修理费使用的归口管理,制定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县公司修理项目计划落实和修理效果;负责每季度分析全市修理费用使用情况,牵头进行考核。 3.2 财务核算部负责牵头修理费用预算控制和入账,按项目进度支付资金,监督、检查修理费入账规范性和及时性,提出考核意见。

3.3 基建发展科负责大型维修项目的实施,负责从项目立项、实施、结算等方面控制使用,防止挪用、滥用和超计划使用。 3.4 零售管理部加油站发油设备的维修由零售管理部统一管理,修理费用统一支配。 3.3 审计室负责对各项修理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5县区公司是修理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明确县区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编制修理项目计划,对施工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 4 修理费使用范围 4.1 修理费应用于加油气站、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油库、质检室、办公场所的设备、设施、房屋、车辆恢复或保持使用性能的修理、检测、保养等工作。 4.2 以下项目不得列入修理费: 4.2.1 工艺改造、设备升级、功能提升等项目。 4.2.2 建筑物推倒重建、增加层数、扩大建筑面积、装饰装潢、道路提高等级、新增道路、新增室内系统如空调系统、网络系统等项目。 4.2.3 信息系统维护项目,具体内容以相关合同为准。 4.2.4 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后,以及新购置设备等在质保期内的修理,具体内容以相关合同为准。 4.2.5 购置低值易耗品。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第三章代收与代管 第十条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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