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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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是现象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2.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

事件: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合法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

他人无权限制、剥夺可依法转让、放弃;

可依法限制、剥夺

3.特点A。主体平等: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

B.内容统一

C.实现现实可能性

4.开始与终止A。开始: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B.终止: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无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各自继承人继承

5.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分类

(1)完全~: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能力。

A.年满18周岁.B.16周岁———18周岁:已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已达一定年龄但未成年、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只有从事相符的民事活动的

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从事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监护(注意监护人的排列顺序)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设定法定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完整版)《写作教程》尹相如主编第三版(上)笔记整理

写作课程笔记整理 上编写作基础 第一章写作原理 第一节 一、什么是写作 1、写作具有:客观性、主观性、结构性、载体性 2、写作的定义:写作是以一个语言符号为媒介进行记载传播、表情达意、交流共享的表意系统。(写作是写作主体对客观事物的感知、认识后,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的表意系统) 3、语义三角系统指出语义、语言符号、和客观事物之间是一个三足鼎立、相互依存的关系:语义与客观事物具有直接联系,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语义可以通过语言符号表现出来;最为媒介,语言符号与客观事物没有直接联系,只能通过语义标记客观事物,真正的联系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 4、语言符号可以分为:语音符号(口头语)和文字符号(书面语) 5、一般将写作文体分为:文学写作、实用写作,杂交文体 6、写作太极图的理解: (1)“写作太极图”的外圈表示写作的圆润通畅、循环往复、无所不包; (2)写作圈内黑白双鱼扭结在一起的图形表示“文学文体”和“实用文体”相互依存、阴阳互补的关系; (3)中间的S形分隔线表示“文学文体”与“实用文体并非”泾渭

分明的两种文体,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并由此产生了“杂交文体”; (4)黑白鱼形图中的两个颜色相反的圆点,表示事物的构成不是绝对的,而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文学文体”中包含着实用文章,“实用文体”中包含着文学作品。 二、写作的特性 写作的特性有:社会性、个体性、综合性、实践性 社会性:(1)写作的目的受社会性制约; (2)写作成品在社会传播中实现价值 个体性:文章的价值不在于趋同,而在于求异,作品必须具有作者独特的发现,独特的见解,独到的风格 综合性:文章是作者思想、性格、经历、文化教养、语言功底、智力(记忆力)、形象思考能力的综合体力 实践性:写作是一种技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在写作理论指导下,进行刻苦训练,才能有效的提高写作水平 三、写作的功能 写作的功能:(1)记录与传播;(2)认知与审美;(3)宣泄与共鸣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定义 (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归属关系 2.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二)特征 1.强行性 2.固有法性 三、物权法的价值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 (二)其他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 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 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 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 (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 1.民法通则(1986年) 2.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 3.财产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4.行政法规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5.其他 (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 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 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 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 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1.社科院草案 2.人民大学草案 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 4.征求意见稿 5.其他 (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

军事理论课笔记

一、核袭击前的防护工作有哪些? 1、建立现代化的警戒网 采用预警卫星、超视距雷达、远程跟踪雷达等组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警戒网,日夜担负着发现、识别、报警、捕获、跟踪来袭目标的任务。 2、使用反导武器摧毁敌导弹核武器 (1)导弹反导弹 (2)激光反导弹 (3)粒子束反导弹 3、筑起防核武器的新长城 修筑各种防御工事——人防坑道、掩蔽部、地下室。 4、做好临战前人员物资防护的准备工作 人员:(1)要准备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用具 (2)要了解人防工事的位置、入口、标志和行动路线 (3)要听懂报警信号 (4)要服从人防部门的指挥 物资:掩、盖、埋、涂、包 二、敌核袭击时的防护动作和方法? 1、疏散隐蔽 (1)当国家进入临战状态时,对大中城市的人口要进行疏散,到山区、农村隐蔽。 (2)留守城市的人员,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迅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按指定的路线进入人防工事迅速隐蔽。 2、发现核爆炸闪光时的行动 (1)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 A、利用高地背向爆心迅速卧倒。 B、室内人员可躲在背向爆心的墙角边,最好是框架结构的水泥柱边,注意避开易倒塌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C、遇到有水塘、河流等立即跳入水中,短暂隐蔽二十秒也可减轻伤害。 (2)在开阔地时的防护动作 见闪光,核爆炸,背向爆心快卧下;双手交叉叠于胸前,闭眼收腹闭嘴;热浪来时停呼吸,保存自己好杀敌。 三、敌人核袭击后的行动? 1、严防放射性沾染的伤害 核爆炸后尽量利用工事来保护自己,减少放射性沾染的伤害,不在沾染地方停留、休息和吃东西,穿戴好防护器材,扎好“三口”,快速通过或绕过沾染地带。 2、组织沾染检查和消除工作 (1)对人员、武器装备进行沾染检查,然后组织进行全身洗消或局部消除,没有条件洗澡更换衣服的,应组织拍打、扫拂等方法消除沾染减少伤害。(2)对粮食、蔬菜的消除可采取多冲洗几次的方法进行。(3)对饮水的消除沾染可用土壤净化法、过滤法、三防净水袋等。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写作笔记

What is writing? A kind of communicationthrough written signs Examination writing is guided writing : what are we to write and how to write. Where do we write on a piece of paper? In the middle of the first line How do capitalize the title of a composition? Capitalize the first and the last of the title and all other words except articles, coordinating conjunctions(and,or,but,nor,for),short prepositions,and to in infinitive. How do we begin a sentence and end it? Capitalize word,end with a period or exclamation or question mark. How do we join two coordinate sentences? We coordinate with semicolon, or comma and conjunction What about the punctuation in the title? No period is used. Use a question/exclamation if needed. How do we indent /begin/mark a paragraph? Leave a space of about 4 or 5 letters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line of each paragraph. What is a comma splice/fault? The use of a comma in places where a semicolon mark,a colon,a period mark and an exclamation mark should have been used. How do we mark the titles of articles and names of books in a composition? Use quotation marks with titles of articles; underline names of books in handwriting; italicize names of books in handwriting; italicize names of books in print. How do we divide a word? The general principle is to divide a word according to its syllables. Where do we use a capitals? The first word of a sentence; key words in titles; proper nouns. How do make pages? Use Arabic numerals without parentgeses or periods in the upper right hand corner of all pages. The first page needn’t be marked. Identification and descripition of problems related to words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艾跃进军理课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之一(2011.03.02)来源:刘丽婧的日志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先秦 2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3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4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5三国 6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7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8唐朝——万国归附 9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10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11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12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1.向其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写作教学教什么--读书笔记

写作教学教什么--读书笔记

《写作教学教什么》读书笔记 阅读《写作教学的检讨与前瞻》一章的思考2017.3.8 目前我们依然没有真正的写作教学,因为在学生开始着手思考,到他的作文最终完成,写作中间的这一大块,教师其实并没有指导。 目前写作教学的三大套路:题目+范文;情境+活动;教写作技法。属于应试化的造文法。还是没有对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指导和帮助。 反思:如何搜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1)让学生在课堂构思后,写下疑问。 (2)让学生在首次写作后,写下创作过程中的困难以及自己的应对方法,然后教师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至于要学生积累“好词好句”对于写作学习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我个人觉得,精彩词句就犹如调味料,如果能够运用到自己的文章当中,自然会增色不少,文学大家们惊醒诗文创作时,也会引经据典借用、化用其中精彩字词,《红楼梦》中元春省亲时,作诗应对,宝玉一时想不起“绿辣”的典故,被宝钗笑。可见,积累于写作还是有益处的。只是,积累的时候应该对所选词句有所理解,而且最好进行分类整理,如果能对积累的词句进行赏析就最好。 2017.3.9 今天上语文课,孩子们课前语文活动展示的原创作品,再一次让我眼泛泪光!所以就顺势做了个调查:为什么作文中就少了这份动人和灵动?学生反馈:1.考场作文有限制、时间短,没有灵感,为了写而写,不如平时真情流露;2.写作文时过多考虑写作技巧,如开头结尾、详略,反到忽略了对于文字的雕琢和情感呈现;3.作文篇幅长,前面构思好了,再想后面,把前面忘了;4.善于抒情和景物描写,对于人物刻画,不自信,写不出什么事; 2017.3.14 阅读课,学生在读书,我也在读书。学生读《人间名家经典散文父》,我读《写作教学教什么》。再读总能发现一些曾经遗漏的美好。 特别有感触的几句话:“古代人写文章要用章法,讲文脉,讲文气。现在我们老师把我们文学、文化传承下来的文言文经典作品统统降格为优秀讲作文了。”“过去我们教写作,先构思,想好以后落笔,几十分钟里面写出来,然后做一点修改,这样的写作行为方式是违背写作实践的。”读文至此,特别惭愧,自己似乎也如此做的。 关于描写,教了很久很多次,很多技巧,可是学生们的人物描写似乎还是欠缺,今天从书中从李白坚老师的课堂上找到了答案:“生动的核心是具体,只有写具体才能写生动。而描写,实际上是两件事,一件事情是把瞬间发生的事展开来;另一件事情是把综合性的的事情分解开来。” 要学生会描写,不是教学生仔细观察,而是要给他分解的方法。从叙述的角度来看,描写就是把很短的时间用很长的篇幅来叙述,慢动作就是把动作放慢拉长来展示。 “每一个作家都是用最精准的语言表达最细腻的情感。” 2017.3.15 (一)写作课程的三大类型: 1.任务写作(实用写作)。 2.创意写作(文学创作)。诗歌的创作,小说的写作,包括好的散文的写作,都能够培 养对语言的敏感。每一个作家都是用最精准的语言表达最细腻的情感。 3.随笔写作。不能直接教,但是可以触发,可以激发,可以用种种方法激发学生写作的 热情,写作的激情,写作的潜能,可以通过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笔记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起源及理论基础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原则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1、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债的相对性规则,而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法锁”。而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5或是说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法国民法典》,在第1119 条:“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承担义务,而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 条:“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165 条:“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此类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相对性的确认也与法国的情况相近。如《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2、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三)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从其实质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精神的直接体现。众所周知,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从合同主体到合同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方法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精神的产物。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其实正是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领域的贯彻与落实,也是契约自由思想的反映。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合同相对性的核心思想就是让合同的效力只约束缔约的双方当事人,这不仅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思想,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 、65 条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相关规定。须明确的是合同相对性是按照债法设计的,实际上是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Pros and cons常用表达整理笔记

Pros and cons The issue of whether we should…has been widely debated in our community recently. A variety of different arguments have been put forward about this issue … There is a (public / general / heated / impassioned) debate (discussion / controversy ) today ( nowadays) as to ( over / on / concerning ) the issue that … Those who criticize (oppose / object to) … contend (believe / hold / maintain) that … But people who advocate (favor / are for) …, on the other hand, argue that … There is a long-running debate as to whether … T he discussion about whether or not … is a very controversial one … There ar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argument who have very strong feelings about … Some argue / hold that …, but others set forth a totally different argument about the issue of… The other side of the coin has voiced strong opposition saying that …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 目录 一、.论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 三、论民法是私法 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在于授子法院以自山裁量权。 我国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诚信原则的木质即在于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对己事务之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损人利己。在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第二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竞逐自己的利益,将具体法律行为的评价视角由当事人延伸至社会公共生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使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以实现,而且使法律有机发展以适应不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谋求个案公正,实现正义、平衡等法律价值的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其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疑难案件起定性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某些案件性质不清,或兼含两种性质,难以作出法律判断。此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这类案件定性作出归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2010.03.02)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历史简介 先秦 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三国 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唐朝——万国归附 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2.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国防服从与政治,服务于政治。国防的状况从来都是和统治阶级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向我们的对手学习 1.善于向比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在国防战略指导方针上,是积极进取的还是消极畏缩的是决定国防事业能否真正强大起来的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四个阶段) 国防的基本内容: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 第三阶段:两弹一星 新中国发动八场正义战争 四、国防战略 定义:谋划和指导国防发展的战略 1.几种模式: 前苏:抑民重军 美国:以军带民 西欧:军民兼顾 两瑞:寓军于民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写作课程笔记整理

第五章文学写作 第一节诗歌 一..概述 1.诗歌是一种以简洁凝练的语言表达、分行分节的句式章法、流转和谐的节奏韵律、蕴含情思的意象组合,借助于联想想象书法内心情感的文学样式。 诗是心灵的歌,感情的火,思想的光。 2.诗歌—按内容(叙事诗、抒情诗、哲理诗) —按形式(格律诗、自由诗) —按发展(古体诗、近体诗、新体诗) —按杂交(散文诗、寓言诗、童话诗) 3.诗歌的特点:表现生活的抒情性、流转和谐的音乐性、蕴籍形象的精炼性 二.诗歌的意象、意境 1.意象组合 意象中的意是意念,指创作主体的主观情感;象是具象,指表现对象的客观物态 意象是主观情感与客观物态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审美契合的产物 2.意境创造 意境指情景交融、物我一体、主客体统一的整体意象所显示的艺术境界 诗歌的意境有大境界与小境界、所造之境与所写之境、宏伟之境与优美之境、有我之境与无我之境等范畴(1)有我之境:诗人所描绘的具有强烈主观情感色彩的境界 (2)无我之境:诗人把主观情感含而不露地融化在所描绘的景物之中,营造出”一切景语皆情语”的境界三.诗歌的语言锤炼 1.独特搭配 2.欧化叠句 3.提行转句 4.省略跳跃 5.想象比喻 第二节散文 一.概述 1.散文是出诗歌以外的一切文学样式的源头和母体,是一种在字里行间流露真情、表抒真心,述说真意、传递真思,让读者在阅读时产生确有其人、确有其事、确有其情的心理认同的文学样式 2.散文—广义散文-与韵文骈文相对,之不押韵、不重排偶的文章,包括经书、史书 —次义散文-指诗歌、小说、戏剧以外的文学作品,包括报告文学、特写、杂文 —狭义散文-叙写“我”的经历、见闻、感受的文学作品,强调“自我亲感”的文体特征 散文分类—表达方式-记叙性、抒情性、议论性散文 —表现对象-感性、知性、审美、审智、都市、乡土、文化、旅游、闲适、纪实、网络、运动、生态、新生代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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