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的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的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的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的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理垃圾和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的“跑、冒、滴、漏”

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的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污水在线监测站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4.3.3、排水网络

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

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清理出的废液,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4、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条款

4.4.1、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排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物等。

4.4.2、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倾倒于排水管口中。

4.4.3、公司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减少污水的产生。

5、处罚

违反本规定,私自往下水道倾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安技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6、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委托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水法解读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方面基本保留并维持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是水污染防治领域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应当体现的精神。原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水污染防治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这一内容,即: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关于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新增加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二,明确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了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的呼声较高。对此,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为了给今后我国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增加了有关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关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标题目录章节号 环境管理体系 程序文件 保定心慧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012年 3月 8 日批准2012年 3 月 9 日实施

标题目录章节号 目录 编号编写者韩超 1、环境因素识别程序 2、环境因素评价程序 3、法律与其他要求获取更新程序 4、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5、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6、文件管理程序 7、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8、检测、监控管理程序 9、不符合、纠正预防与处理程序 10、环境记录管理程序 11、内部审核程序 12、相关方影响管理程序 13、能源控制管理程序 14、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程序 15、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16、噪声控制程序 17、废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标题目录章节号 1.环境因素识别程序 1目的 对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识别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环境因素。 3职责 3.1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环境因素识别的组织工作。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环境因素进行排查识别。 3.3总经办负责对各部门排查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汇总。 4工作程序 4.1环境因素的识别 4.1.1各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本部门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一)各部门在实施环境因素识别工作时,采用输入输出法等排查方法,将本部门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将各方面的环 境问题尽可能的全面识别出,没有遗漏。 (二)识别环境因素时考虑覆盖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三)对每个被确定的环境因素应尽可能多地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 (四)对环境的影响可包括以下类型,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1)对大气的污染 (2)对水体的污染 (3)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对环境的影响 (4)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对土壤的污染 (6)各种能源、资源及原材料的使用对环境的影响 (7)生产经营活动对社区的影响 (8)其他地区性环境问题 4.1.2各部门将识别的环境因素填在环境因素排查表,交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环境因素台帐。

防止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流程与方法

防止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与方案 为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只在确保供水工作中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保证安全、正常、优质供水。 一、公司成立防治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扩大。 1 2 3 1 2 3 4 5 五、安全保卫部门 1、接到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职工和人民群众; 2、配合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 3、负责对消毒系统、化验监测有毒药剂、不合格管材等危险源的监控; 4、组织、协调水污染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六、后勤物资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运输、供应抢险和恢复生产的物资 七、在处理水污染突发事件过程中如需要调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各职能科室个

人都得无条件配合。

消防连万家安全你我他·火灾逃生自救十二招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2、熟悉环境,牢记出口。 3、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4、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5、镇静辨向,迅速撤离。 6、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7、简易防护,蒙鼻匍匐。8、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9、缓降逃生,滑绳自救。10、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业主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和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 四、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 五、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 其 1 2 3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

ICS XX.XX.XX Z 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199-2018 代替DB 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18 -11 -30发布2018 -12 -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6)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4) 6 实施与监督 (2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冠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2014年10月日) 冠县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地势高亢,西沙东碱,属于贫水区,生态环境脆弱,且经济欠发达。近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建设美丽冠县、生态冠县为目标,以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为总抓手,坚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促进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一、水环境现状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冠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措施,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政府成立了水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环保工作由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形成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精神,结合冠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

究确定,2014年年初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大队长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从住建、经信、公安、工商、水务等7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实行集中办公,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各部门的职能,综合执法,集中治理,取得明显效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突出抓好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运行情况等指标的考核。县政府对责任书进行细化分解,于2014年3月15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上与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签订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各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调度会、现场会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促进了全县生态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做到方案、责任、措施、监控四到位。按照生态目标责任书的目标和要求,我县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凡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坚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达到目标要求。一是落实总量分配方案。按照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有利于促进环境监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国家环保总局 C.国土资源部 D.地方人民政府 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 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 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是( ) A.大、中城市人民政府 B.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 C.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9.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A.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D.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0.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11.自然保护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区域是( ) A.核心区 B.缓冲区 C.实验区 D.外围地带 12.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 )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 )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5.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 ) A.15天 B.30天 C.2个月 D.3个月 16.不属于环境概念范畴的是( ) A. 大气 B.矿藏 C.野生动物 D.自然保护区。

项目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审核:邓中海 编制:余义华 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管理,确保项目污水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管理范围内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或建造有关水污染防护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水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五条: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条:禁止将化学品、有毒有害液(渣)、酸液、碱液及清洗装贮过这些污染物的车辆和和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各

部门、单位应设立专用容器,统一收集、处理生活、生产中废弃化学品、有毒有害液。 第七条:禁止将废弃固体物(如茶渣)、生活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 第八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水处, 第十条: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线路地质地貌、水纹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确定污水排放重点控制区域,绘制项目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平面布置图,制定污水排放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办公生活区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1、禁止使用有磷洗涤用品。 2、厕所应建造化粪池,不得随意排放。化粪池应有覆盖设施,防止臭味散发,并定期进行清淘(保存清淘记录)。 3、各单位生活污水排放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污水排入口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 4、就餐人数未超过50人的食堂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可不设置隔油池,就餐人数超过50人或食堂污水汇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处的,必须设置隔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

(完整版)水污染防治法试题--练习题

水污染防治法试题--练习题 一、单选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B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C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答案 C 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 A 湖泊 B 海洋 C 江河 答案 B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 A 2016 B 2017 C 2018 答案 C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A 分级 B 分段

C 分级分段 答案 C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A 年 B 季度 C 月 答案 B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地方人民政府 B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 B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A 一 B 二 C 三 答案 A ()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A 国务院 B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 国务院水利主管部门 答案 B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

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试行

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2016年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关于印发<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精神,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初步搭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系统防治新机制。 工作目标 基准年:2015年,所有现状数据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准。 ——控制指标 渭河和沣河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0.0%以上,新河水质逐步达到省考目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提升指标 在保持辖区水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15年。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 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编制《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渭河两岸距河道1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区域内禁止建设任何与水环境管理无关的项目。(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取缔“10+3”污染企业。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农药等10类和冶金、果汁等三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各新城(园办)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三)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涉及造纸、有色金属(铅、锌、稀土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农药制造、电镀、石油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机械设备、电器产品的制造加工等行业。(经济发展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四)加大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力度。 新区范围内40%的产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环保局牵头、规划局配合、各新 城(园办)负责落实) - 2 -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国及世界水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同于风资源等等再生资源,所以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我国法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治理。那么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

2018年环保专业题库(100题)

2018年分类学法考法环保专业题库 一、单选题 1、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B.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C.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2、( C )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

数额( C )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两倍以下 B、两倍以上 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 A ) A、强制拆除 B、限制排污 C、强制关闭 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可以( A ) A、责令拆除或关闭 B、查封和扣押 C、停止生产 6、某电镀厂因为环境污染严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 )。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 7、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 B )。 A、湖泊 B、海洋 C、江河 8、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B )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KH/CX—19 版本号A/0 受控状态 受控 持有部门 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编制部门:环保部 审核人: 批准人: 2013年2月28日发布 2013年3月1日实施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发布

修改履历

1 目的 为强化废水管理,减少和控制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做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环保部是废水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对废水排放和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负责将废水处理设施纳入各责任单位设备管理体系,使废水处理设施和主体生产设施实行“运行、检修、改造”三同时。 3.2各废水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的控制和管理、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4 工作程序 4.1 术语 4.1.1 废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产生并排放的水的总称。 4.2 水污染防治管理流程图 4.3 主要废水的类型 烧结、炼铁、转炉烟尘洗涤水、连铸冷却废水、轧钢废水、净环水处理设施排污水、供水系统排污水、煤气水封水和生活废水等。 4.4 采购 4.4.1 新建废水处理设备及备品备件由废水产生单位根据需要编造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采购部采购。

4.4.2 采购单位按计划组织采购,并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质量。 4.5 排污口 各单位在水的使用过程中,提高循环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不得私自设置废水排放口,确需设置的,报环保部批准。 4.6 水污染的控制 4.6.1 环保部对全公司废水排放及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单位的废水处理设备满足生产及环保的需要。 4.6.2 环保部要合理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用水、节水控制工作,杜绝各部门在用水管理方面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节水的监督检查,杜绝本单位用水的跑、冒、滴、漏,减少废水的排放。 4.6.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外排废水的达标排放。 a.高浓度废水必须全部送到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杜绝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 b.不得直接向排水系统中排放废油、废酸碱、剧毒废液等。不得倾倒各种垃圾及工业渣; c.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废油、污泥等,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d.设备、设施检修过程中如有废水排放,应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并提前将检修时间、废水排放的情况及措施报环保部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能集中回收的,送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无法回收的要做到达标排放; e.净环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水不得超标排放,如有超标,应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要加强环境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6.5 具有化验室的部门/单位,化验酸碱废水需经中和处理,其它具有有毒危险性化验废水必须分类集中处置;一般性化验废水必须按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4.6.6 严禁将食堂的残油、剩饭菜渣倒入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餐具。食堂应配备隔油池,对污水进行除油处理。食堂污水排放口设置过滤网,滤出的生活垃圾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控制程序》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2020年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6月1日起施行。A.2005 B.2006 C.2007 D.2008 答案:D.2008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的污染防治。 A.地表水体B.水资源 C.地下水体D.水环境 答案:A.C.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A.江河B.湖泊 C.运河D.渠道 答案:A.B.C.D.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 4.海洋污染防治适用()。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国际公约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D.国际法 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

5.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 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A.预防为主 B.减量为主 C.工程控制为主 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 答案:A.预防为主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 6.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A.优先保护生活用水 B.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D.优先保护农业用水 答案:B.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 7.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 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的原则D.点源控制 答案:A.B.C. 关键词:水污染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 8.县级以上()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A.水利行政主管部门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经济综合部门 D.地方人民政府 答案:D.地方人民政府

2018年环保政策

2018年环保政策 2018年环保政策 环境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只有坚持环保政策,才能够坐到可持续发展。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aa,希望大家喜欢。 环境保护政策 环境违法成本不再过低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2005年,我国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全程参与新环保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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