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

(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

(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

(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受托方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委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

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人员与职责

第十九条(关键人员类型)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

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活动的开展,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所需技能。

(二)主要职责

负责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兼职人员要求)药物警戒相关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人员参与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责分工要求)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员培训要求)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培训内容要求)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培训过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结果应当以评价或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四章药物警戒体系文件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各类文件,并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

第二节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文件构成)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其他计划和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内容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文件管理流程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件规范性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文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第三十五条(文件更新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定期审核和修订,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节记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记录的建立、填写、修改、保存、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确保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保存年限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应当保证药品退市前其相关记录的完整性;若为电子记录则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电子记录要求)如使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当确保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控制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安全性。

第四节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工作概况,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受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二条(主文件内容)药物警戒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组织架构: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三)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的主要单位、方式和流程;

(四)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应当描述用于监测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信号管理活动及其他风险管理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

(五)药物警戒体系:应当提供药物警戒体系的描述及体系质量控制的情况;

(六)药物警戒流程:应当提供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并描述相关记录的保存方式;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方法和流程;

(八)附录:应当提供的支持性材料。

第四十三条(主文件更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必要时对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更新,确保其内容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当前药物警戒相关活动开展情况保持一致。

第五节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五条(工作制度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二)药物警戒体系管理;

(三)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管理;

(四)培训管理;

(五)文件管理;

(六)记录管理;

(七)计算机系统管理;

(八)信号管理;

(九)风险管理;

(十)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一)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操作规程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二)计算机系统验证与测试;

(三)数据库管理;

(四)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六)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

(七)文献检索;

(八)数据处理;

(九)风险信号管理;

(十)风险管理计划;

(十一)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十二)说明书修订;

(十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十四)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

(十五)其他操作规程。

第五章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办公区域和办公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办公

设备,及适当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存储空间,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六章计算机系统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满足药物警戒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药物警戒相关数据的管理和支持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节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第五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并确保其安全性;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三)有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的第三方系统软件;

(四)有能够满足本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用软件;

(五)有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的标准数据库;

(六)有其他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的软件或功能。

第五十一条(安全性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相关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

第五十二条(功能拓展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升级和扩展能力,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三节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系统管理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类型、用途、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

(二)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三)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四)若由供应商提供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系统相关服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数据管理要求)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除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记录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外,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应当永久保存;

(二)应当通过定期备份、存档等方式确保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导出、转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权限范围、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和可追溯。

第七章药品风险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十五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物警戒体系及其相关活动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并以风险管理计划的形式描述所持药品的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节风险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责任主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可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协作。

第五十七条(基本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工作制度,遵循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效益评估的风险管理周期,开展循环往复的风险管理活动,以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理活动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

根据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周期的基本要求,开展如下的主要风险管理活动:

(一)药品安全性监测:连续监测药品安全性情况,为风险信号的识别与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二)风险信号管理:以药品安全性信息为基础,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风险最小化措施: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或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和控制药品风险;

(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综合上述活动的开展或计划开展情况,结合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定期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

(五)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当上述风险管理活动不足以管理药品风险时,可采取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监测、识别、分析、控制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计划

第五十九条(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计划是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描述药品当前安全性情况及其将如何进行药品风险管理的书面文件,应当在规定情况下提交,并在药品生命周期内进行必要的更新。

第六十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管理计划或其更新版本:

(一)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重大改变的新申请时,包括新剂型、新给药途径、重大工艺变更、儿童适应症重大改变、其他与适应症有关的重大改变等,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四)当已上市药品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由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五)药品上市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出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

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六)当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结论、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评估结论表明有必要修改风险管理计划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第六十一条(风险管理计划内容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以下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一)药品概述:应当描述药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药品安全性描述: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情况,包括已确定风险、潜在风险及缺失信息;

(三)药物警戒计划: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详细描述如何进一步描述和监测风险的药物警戒行动的计划。药物警戒行动分为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和额外药物警戒行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药品进行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包括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活动;当常规药物警戒行动不足以满足药品安全性监测时,应当采取额外药物警戒行动,针对特定药品的特定风险制定针对性行动,例如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四)上市后有效性研究:应当描述已上市药品有效性研究的相关计划,用于分析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

(五)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和药物警戒计划,详细描述预防或控制风险的最佳措施及其选择依据,并在必要时描述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情况;

(六)风险管理计划概述:应当精准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所有要素,作为向公众公开的部分。

(七)附录:应当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材料,以及拟开展的药物警戒计划、风险最小化措施计划、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针对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型(例如创新药或仿制药)、不同的提交目的(例如首次提交或更新)、不同的药品风险(例如总体风险或特定风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在结构和内容上区分层次和重点。

第六十三条(流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规范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更新、提交等过程,并记录上述过程的所有信息。

第八章报告和监测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六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对已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收集、上报和评价,对相关病例进行随访和记录,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安全性监测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多途径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为风险信号的管理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第六十六条(报告的收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多途径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建立操作规程以规范其收集频率和具体要求。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医疗机构渠道;

(二)经营企业渠道;

(三)销售渠道

(四)咨询或投诉电话;

(五)科学文献;

(六)网站或其他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途径。

第六十七条(报告的记录及传递)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记录和传递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要求、传递过程、时限要求等内容,确保记录及传递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报告的确认)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六十九条(报告的上报及评价)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和评价,符合相关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要求。

第七十条(病例随访)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缺失关键性信息的病例进行随访,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应当对有重要意义的病例进行随访,例如新的或严重的病例。

第七十一条(死亡病例、群体事件调查)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全面分析评估,并按要求撰写和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节药品安全性监测

第七十二条(监测渠道)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持药品的安全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建立操作规程规范监测频率和具体要求。监测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反馈数据库;

(二)科学文献;

(三)临床试验;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额外药物警戒行动;

(五)国内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通报;

(六)媒体及社交网络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渠道。

第七十三条(安全性信息管理)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数据库或采取其他可靠方式储存和管理药品安全性信息,并对其进行规整和分析。

第九章风险信号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安全性监测的基础上,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及早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第七十五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风险信号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并跟踪记录风险信号管理的全过程,不遗漏风险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二节风险信号识别

第七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以来自所有适当来源的安全性信息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方法识别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

第七十七条(信号识别依据)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新不良反应,特别是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频次、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

(三)新的药品-药品、药品-器械、药品-食物或药品-营养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新变化;

(五)药品使用方面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六)药品其他方面的新问题。

第三节风险信号确认

第七十八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识别风险信号的支持性信息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新的因果关系,或已知因果关系的新变化,从而确认风险信号是否已发展为新的药品风险。

第七十九条(信号确认依据)风险信号的确认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风险信号的临床相关性;

(二)风险信号的知情程度;

(三)支持性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四节风险信号评估

第八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确认的风险信号进一步评估,考虑其优先度和重要性,形成建议后续处置措施和时间安排的评估结论。

第八十一条(信号评估依据)风险信号的评估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风险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严重性、可逆性、可预防性以及临床相

关性;

(二)中断药品使用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获得性;

(三)支持性信息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生物可信度、报告比例的均衡性、是否存在集中报告现象等;

(四)临床背景,例如关联性是否表明可能包括其他反应在内的临床综合症;

(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包括药品在普通群体和特殊群体中的利用范围,药品的利用模式等;

(六)已知不良反应频率或严重性增加的程度;

(七)疑似不良反应的新颖性,例如药品上市后不久即出现未知的疑似不良反应;

(八)替代性药品的研发或上市进度;

(九)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范围。

第八十二条(信号评估结果)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信号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更新药物警戒行动、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并在必要时更新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章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采取最佳的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对风险最小化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择

第八十四条(选择依据)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的类型、严重性、发生频率、对患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可预防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分为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五条(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优先考虑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科学设计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及时更新已知不良反应、注意事

项、禁忌等安全性信息;

(二)制定并发放专门针对患者的教育材料,向其传达用药过程中需了解和注意的信息;

(三)制定并发放针对医护人员的教育材料,指导其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

(四)通过设计药品包装规格限制患者每疗程用药,避免滥用;

(五)设立药品流通和使用中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定。

第八十五条(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当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不足以应对时,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取适当的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例如设立教育项目、进一步控制药品流通、限制药品获取、预防妊娠等。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取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应当权衡实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新增风险和患者获益;

(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针对最重要的可预防风险;

(三)当单一措施不足以控制药品风险时,应当采取一系列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组合,并合理设计实施路线。

第三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是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七条(评估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评估指标和判断标准,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实施过程、目标实现等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八条(有效性评估结果)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针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有效性评估的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改进风险最小化措施或其实施路线、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启动信号再评估等,确保药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章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定期评估药品风险效益。

第二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总体要求

第九十条(基本要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进行上市后评估的主要工具,应当在综合考虑当前药品安全性情况、新的风险和获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基础上,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十一条(撰写和提交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九十二条(分析范围)为达到评估风险效益的目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分析和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所获信息,分析药品安全性情况;

(二)应当对风险信号的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产生新的信号,是否存在潜在的新风险或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应当辩证地总结可能对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产生影响的,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相关的新信息;

(四)应当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或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时间表和药物警戒计划的情况;

(五)应当总结在报告期内已制定或已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以及计划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六)应当基于以往的累积信息及报告期内获得的新信息,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章安全性信息沟通

第九十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十四条(沟通目的)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目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及时提供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或已知信息的新变化;

(二)改变用药态度、决定或行为;

(三)督促和促进合理用药;

(四)促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开展;

(五)促进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执行;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沟通原则)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和沟通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有效沟通。

第十三章相关概念及定义

第九十六条(术语)本规范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定义如下:

(一)药物警戒: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二)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产生的有害和非预期的反应,包括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内使用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外使用引起的药物过量、超说明书用药、误用、滥用、用药错误,以及职业暴露引起的反应。

(三)药品不良事件: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不一定与药品有因果关系。

(四)质量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预先设立体系结构并计划互相协调一致的流程。

(五)质量依从:按照已建立的体系和流程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确保实际行动与要求保持一致。

(六)质量控制和保证:监测和评估体系结构和流程在设立时的合理性,以及流程在执行时的有效性。

(七)质量改进:在必要时纠正和改进体系结构和流程。

(八)药品风险:用药后出现的任何关乎患者健康或者公众健康的问题,涵盖药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的任何风险。

(九)药品风险管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采取一系列管理药品风险的措施,是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沟通以及风险措施评价的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应通过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核实药物警戒体系的实施和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2、药物警戒体系内审是一个系统的、有纪律性的、独立的、文件化的过程,用于客观的获取证据和评价证据,以内审标准的实现程度,有助于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3、药物警戒内审应反映药物警戒系统的要求。 4、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内审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是使用技术来确定风险区域,风险被定义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实现目标,考虑到其结果的严重性和/或其他方法未检出的可能性。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侧重于组织药物警戒系统的最高风险领域,包括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审计战略是审计活动如何在一段时间内提交的高级别声明,比年度计划更长,通常为2-5年。审计战略包括可合理执行的审计清单。审计战略用于概述审计重点领域,审计主题以及审计程序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包括风险评估)。 审计战略应涵盖药物警戒体系各个部分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 4.1.1所有药物警戒程序和任务; 4.1.2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3适时的互动交流并且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 4.2策略层面的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是一个或多个计划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审计的集合,通常为一年。应该根据长期的审计策略来准备。审计计划应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全面负责运营和治理结构。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应放在: 4.2.1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2.2关键的药物警戒程序; 4.2.3在控制措施已到位或采取缓解措施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领域。 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还应考虑过去审计覆盖面不足的管理层和/或负责药物警戒活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 一.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ADR监测员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2、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1、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2.2、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3、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1职责: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收集、随访、录入、评估和法规递交; PSUR、其他安全性报告的撰写;信号检测、分析; 风险管理计划撰写、评估、管理; 上市前、上市后研究的管理;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制度、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新。 3.2具备的知识:医学知识、药学知识、流行病学知识、PV法规知识。 3.3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沟通技巧、培训技巧、写作技巧。

医务室管理规定及药品管理规定

医务室管理规定及药品 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健康咨询室管理制度 一、健康咨询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定期消毒。 二、非医务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健康咨询室。经过允许进入健康咨询室的人员,要听从安排,保持健康咨询室卫生与安静,未经允许不得翻阅有关资料和动用医疗器械及药品。 三、严格执行医疗制度,按常规程序就诊,遵从医嘱,以保证就诊质量。 四、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德,文明行医,努力做到:“对待员工细心,回答问题耐心、行医看病诚心”。 五、药品入库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每季度清理库存药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变和质量问题的药品。 六、健康咨询要有详细登记,坚持合理用药的原则,防止药品浪费。 七、加强对设备(施)的管理,爱护公共财产,并造册登记。凡个人借用健康咨询室医疗器械的,必须经理批准。 八、医疗废弃物应及时分类清理并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置。 九、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每周进行一次健康咨询室及器械消毒。 十、医务人员要经常检查员工的身体状况,做好咨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工作;遇有特殊的病症应请示领导。

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到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二、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进货单位、购货数量、日期、生产企业、药物通用名称及有效期。 三、购进药品后必须认真查对及验收,经采购人员及药品验收人员校对后,双方签字才能入库。 四、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坚持经常做好温湿度管理和观测工作,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五、库房及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即: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品种及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药分开。 六、涉及的库房及药房,货架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湿、防腐、防污染、防鼠工作。 七、为满足员工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健康咨询室在保持拆零用具清洁卫生的前提下,把药品拆零后发给来就诊病人。但在内服药袋上必须清楚的写明药名用量及用法。 八、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留原包装。 九、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所有危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应。 2.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3.药品投产使用后各种不良反应。 4.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以上各种不良反应发生都要按规定报告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部门。

药品追溯管理制度(2019年)

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页码 文件名称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版次 制订人制订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颁发日期年月日 执行部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取代: 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 体系,以便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药品,防止风险扩散,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公司药品追溯系统的管理。 责任人: 内容: 1.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2.概论 2.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追溯体系,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从原辅料购进、生产中间产品再到成品销售过程中的每一步均有据可查,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追溯体系的管理;建立以ERP、电子监管码为主的追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中质量安全和可追、可查,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2.2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导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各项权限工作的落实。 2.3质管部负责对药品追溯体系管理实施监督,对物料采购、药品检验、产品放行、产品销售、投诉与咨询、不良反应监测等过程做到信息可查、可追溯,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信息数据,相关部门负责对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 2.4本企业的药品追溯按要求从票据、物料单、ERP、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等环节采取 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实现药品可追溯。

3实施步骤 公司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均采用企业ERP系统进行管理,成品包装严格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实行一盒一码、一箱一码,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3.物料采购环节:严格从合格供应商购进原药材、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并且所购进物 料必须具有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和相应发票,做到票据环节可追溯。质管部、采供中心等部门负责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物料供应商符合要求。 4.物料验收及贮存环节:物料验收合格后编码入库,待验保存,物料编码严格遵守唯 一性,经质管部抽样检测合格后,库管员凭检测报告、合格证或放行单发放物料,严格禁止检测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工序。 5.产品生产环节:生产操作人员凭批生产指令领取物料,严格记录整个生产过程,每 个药品品种批号具有唯一性,生产的中间产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产成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放行。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6.销售及运输环节:产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放行后,凭检验报告和审核放行单发货, 每件产品出厂均附有随货同行的单据,严格扫码出库,公司设有专人负责对ERP系统及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进行系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公司产品运输采用第三方物流,严格签署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运输环节可控,保证产品质量。 7.上市后管理:公司建立了药物警戒管理体系,设有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报告、评估等工作,以及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有效控制。 文件变更历史: 版本号 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生效日期 变更前变更后

从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从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探讨《药品管理法》尚待完善的有关内容 董铎,吴桂芝,田春华,陈易新,李馨龄,张承绪,武志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45)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现状,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地位和责任,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等的研究,分析了《药品管理法》应明确药品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 Suggestions o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PRC amendment: researching the system of pharmacovigilance and adverse drug reactions monitoring DONG Duo, WU Gui-zhi, TIAN Chun-hua, CHEN Yin-xin, LI Xin-ling, ZHANG Cheng-xu, WU Zhi-ang, Center for Drug Reevaluation, SFDA(Beijing 100045,China ) Abstracts:This article reviews current organization of adverse reaction system, roles of drug manufactures, medical and health agencies,legal duty of relevant main bodies and the relief system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It suggested confirm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eevaluation institutes,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duty of drug manufactures, establishing the relief system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should be added in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oncrete advises were brought forward. Key words:pharmacovigilance ; adverse drug reactions monitoring; d 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RC 药品是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欧美等发达国家已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降低药品的风险,监测的范畴也从单纯上市后监测扩展到贯穿于药物研究、药品审批、药品上市的全过程监测,即“药物警戒”。随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意义、药物警戒和药品风险管理的理念已经逐渐渗透到药品监管的各个领域。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研究,探讨从《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角度,不断提高科学监管手段,降低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研究为“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研究”课题项目 作者简介:董铎(1973-),女,硕士,主管药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通讯作者:武志昂(1966-),男,博士,主任药师,药品技术评价,药品风险管理。

中药用药咨询管理规定

中药用药咨询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药用药咨询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中药房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房工作质量,促进中药师与患者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以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促进患者合理用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中药咨询窗口主要为门诊患者提供中药咨询服务,是中药房重要的服务岗位。原则上由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人员承担本岗位工作;但由于资源有限,有时日常咨询工作有中药师担任,但必须经过定期培训和考核之后方可承担。 二、中药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准时上班。 三、负责中药咨询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中药学知识,熟悉本院中药的给付标准、质量标准、配伍禁忌、毒麻中药饮片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四、窗口咨询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及一定的工作技巧,接受咨询应主动、热情,做到语气温和、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以增强与患者的亲和力,使患者把药师视为可信赖的朋友,愿意向其倾诉自己的感受和与用药有关的问题;解答咨询应言简意核,通俗易懂,少用专业性术语,多用确定性语言;回答要自信,以增强患者对药物治疗的信心,提高用药的依从性。 五、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对复杂的、有代表意义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定期汇总中药咨询内容,归纳典型案例向其他药师反馈交流。 六、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咨询内容包括:

1、煎药方法(先煎、后下、包煎等),煎煮的药量,使用方法,服药时间(饭前、饭后、晨起、睡前等),服药的饮食禁忌。 2、中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中药的禁用、慎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特殊病人(老年人、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机体器官功能异常者)的特殊给药方案。 3、患者的用药史、过敏史、生理状况等药学内容,还可能涉及患者的家庭、隐私、心理状况、经济情况等社会内容。 七、及时收集、整理中药用药安全不良事件,并在系统上报。

药物管理制度

药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药物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药物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的质量,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含义: 1.特殊药物:是指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国家对特殊药物 实行特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高警示药物: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的药物 3.重点药物:包括特殊药物、高警示药物,各专科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在特殊药物、 高警示药物基础上制订专科重点药物。 三、制订依据: 1.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 法》 2.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3.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临床药学科《静脉用药病区分散调配管理制度》、《住院患者自带 药品管理制度》、《高警示药物安全管理制度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四、适用范围: 临床各护理单元 五、内容: (一)病房药物管理制度 1.护理单元根据收治病种配备一定量的备用药,由专人管理。病区内除抢救车药物、备用 药物外不得有多余药物。 2.病区备用药柜应保持清洁和整齐。根据药物的种类和性质,做到分类定位保管,不得将不 同类型或同类不同规格药物混放。一般固体药放上、中层,液体放下层。使用频率高的药物放在容易取放的位置,不常用的放边缘处。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外用药与消毒剂分开,配制后药液和原液要分开。易燃、易爆、剧毒、剧麻药物加锁保管。 3.药物标识清晰,使用规范,内服药为蓝色边,外用药为红色边,剧毒药为黑色边,字迹 清楚。 4.各类药物根据不同性质,妥善保存。易氧化和遇光变质的药物,应装在有色密封瓶中, 放阴凉处,或用黑纸遮盖。易挥发、潮解、风化药物,瓶盖必须盖紧。易燃烧药物如:乙醚、酒精,应放远离明火处,以防燃烧。易被热破坏的生物制品,如:抗毒血清、疫苗、胰岛素等,应放冷柜保存,定期检查,避免过期。 5.麻、毒、精神类药物管理专人管理,专柜放置,专册登记,遵医嘱、凭处方使用,帐物

14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的管理制度

涉县柴敏大药房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制度编号:GSP-CM-ZD-14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第1版 变更记录:变更原因: 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师、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 4、责任: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工作内容: 5.1药学服务咨询指导的内容: (1)接受购药者的用药咨询,解答购药者疑问。 (2)可以为特定的患者建立药历,跟踪用药信息,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并严格保护其隐私。 (3)在营业区内开展药学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的宣传指导,对特殊患者,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为购药者提供清理家庭小药箱的建议。 (4)解读医师处方或病历卡上医嘱,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正确介绍购药者所购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同类药品的不同特点,并提醒用药者注意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必要时提出去医院就诊的建议。 (6)主动了解购药者的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为其提供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及用药指导。(7)帮助购药者正确选购非处方药,告知购药者如何使用药品和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8)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9)参与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关于药学知识和药学服务能力的技能大赛培训工作。 (10)开展自我治疗指导,提供有关药品的用途、禁忌等专业知识,作出安全、有效和经济的建议,协助开展药学服务的评价。 5.2企业执业药师应当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5.3药学服务行为应当科学、规范并确保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5.4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与药学服务质量管理、用药咨询与指导、药品售后与病患追踪服务、合理用药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药品购进与储存、处方审核与调配、药品拆零与分装销售等业务必须由执业药师亲自执行并负责。 5.5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条件,如相对独立与封闭的药学服务咨询台或咨询区(室)、执业药师药学服务工具书(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业务执业指南、电脑、网络)及资料,并适当保存病患的用药记录,满足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 1.中医风湿内科专业所有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且只能 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2.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 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3.本专业设有试验用药药房,所有药物指定专人负责,做好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记录药品入库时间,药物的有效期,存放注意事项;药品的领取数量和日期,并签名。 4.试验用药品的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及研究者手册。 5.对受试者给药时,应制订服药说明书,说明书中的语言要 简单明了,便于受试者理解,其中应包括:用法和剂量、服药时间、记录方式、服药注意事项、与研究者/发药者的联系方式、要求受试者归还剩余试验药品等内容。 6.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 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

对于受试者试验用药的丢失、散落、误用等情况应该说明。 7.剩余的试验用药品应退回申办者,并记录在案。 8.所有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 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临床试验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中医风湿内科专业须具备临床试验所必须的试验设备,并制订试验用仪器设备使用的SOP。对非本专业所有但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与相关科室协调,按时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检查(如X线、CT、ECT等)。 设专人管理各项试验设备,做好设备的使用登记、检修维护等工作,保证其在试验中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所有试验用设备的放置、使用及维护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及校准。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洪泽县中医院基本药物配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我院用药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我院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70%。 3、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4、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所有基本药物购进必须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

行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价格按招标平台上零售价执行。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 5、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6、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7、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文件编制要求 1.1、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1、文件应当标明种类及文件编号,标题精炼、明确,能够对文件上的性质一目了然。 1.2、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1.3、文字内容要与药物警戒相关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1.4、编制文件的编码及格式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编码及格式要求。 1.5、本公司员工均可提出编制文件的建议;但任何人不得任意起草、修订文件,起草、修订文件必须申请并得到本文件规定的审阅人的审阅及审核人的审核或批准人的批准。1.6、由提出本建议的员工的所在部门论证文件编制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可追溯性、稳定性、相关一致性、动态性,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一起论证。 1.7、系统性:药物警戒体系文件要从药物警戒管理总体出发,涵盖所有要素及活动要求。做出的规定应反映药物警戒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 文件编制目录清单,应由质量保证部根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要求,统一进行筹划,然后进行分类、编码及版面设计,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1.8、可操作性:文件的编制应切实可行,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通俗易懂,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需求。 1.9、科学性:文件的书写应用词确切,不模棱两可,标准应量化。文件的表述用词必须与其相关规定、行业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词一致。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的说明文件的性质,文件使用的语言应逻辑严密并确切易懂。文件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文件规定。文件中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1.10、可追踪性:文件中的标准涵盖了所有要素,文件及记录的编制应能实现文件的追踪。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一旦某一文件终止使用,此文件编码即告作废。根据文件编码系统规定,可随时查询文件的变更历史。 1.11、稳定性:文件编码系统一经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药物咨询工作 制 度

药物咨询工作制度 医院药物咨询服务是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药学人员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为开展全方位的药物咨询服务,更好地向患者、医师、护士和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解答药学疑问、提供合理用药信息及树立药学人员良好的形象,制定本制度。 1.工作时间 门诊咨询: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8点10分至12点00分,下午 2点40分至5点30分。 临床药学小组咨询:每日正常工作时间。 2.工作地点 门诊咨询:门诊药房发药大厅并行的桌面处,“用药咨询”服务台标志明确,使患者清晰看到咨询处及咨询药师。 临床药学小组咨询:临床药学各办公室。 3.工作方式 主动向患者、医师、护士和公众讲授安全用药知识, 发放合理用药宣传材料及通过我院网站向大众宣传促进合理用药的信息。 面对面解答有关药物咨询的问题。 通过电话及相关人员介绍解答有关药物咨询问题。

4.工作内容 建立咨询记录(时间、问题、解答、解答时限、参考资料,尽量保留患 者的资料、电话、需求等)。 整理药物咨询资料。以“药物咨讯”的形式在我科《药学通讯》刊物上及 时通报有关药物咨询知识。 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咨询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咨询者需求或药学人员需注意的问题等。并写出文字材料或论文,报科主任审阅并留档。 收集药学人员药物咨询所需的资料。 建立与临床科室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回答药物有关的咨询问题。 5.工作质量的要求 热诚、冷静、耐心地听取咨询者的询问,严禁对于咨询问题推诿,损害 我科临床药学人员形象。 对不能确切回答的问题,应积极寻求答案,再进行恰当地回答。当面不能回答时,可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或在临床药学小组共同磋商后,通过电 话尽快给予及时回答。 针对不同咨询对象(如患者、医师、护士或公众),从不同角度有侧重地向其提供合理药物信息,即有针对、有侧重地回答不同人群的问题,对特殊人群应提示其用药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回答问题应认真、仔细,通俗易懂;注意交流技巧;尊重咨询者并为其保守秘密。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管理制度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 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 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 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 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 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 付款。 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建筑必须坚固、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库存 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 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

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 帐物相符。 (四)调配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 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 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 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门诊药房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 必须把好使用关,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 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 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药 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介绍国内餐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有关资料,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 二、中药管理 (一)采购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参考微机输出药品消耗动态及不同季 节用药情况,编造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正常情况下库存量限定 2~4个月。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执行。不得购

药物警戒记录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药物警戒记录的编制、填写内容、保存及销毁,确保记录规范、标准化。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药物警戒记录等文件的管理。 3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 ADR 专员、 ADR 监测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活动记录管理: 4.1.1记录分类:纸质版、电子版两类 4.1.2存放: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及复印件应专柜存放,由药物警戒部门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任意复制。 4.1.3发放: 4.1.3.1 由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签发,并盖有“受控文件”章的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至ADR 专员、 ADR 监测员,并及时填写空白药物警戒记录发放台账。 4.1.3.2每项药物警戒记录只发放一份原版的空白记录复印件。 4.2 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使用: 4.2.1纸质版药物警戒记录的填写 1)必须使用中性笔填写。 2)药物警戒记录填写必须标明标题。 3)准确填写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批号等。

4)准确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名称、发生时间等。 5)准确填写记录时间、收集时间,格式为 xxxx年xx月xx日, 如2019年10月01日。 6)药物警戒记录要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提前或滞后填写。 7)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留有空格。如无内容时要用“”表示,短横线平行置中,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或“同上”表示。 8)药物警戒记录中如需填写表明正确与否的括号或空格时,用“√”或“×”表示。 9)操作失误、数据偏移等不得掩盖,必须如实填写。 10)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如填写发生错误,在上面画“—”,在旁边重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画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如例: 例:120 120 张三2019年10月1日 4.2.1.1使用:批准的药物警戒记录是追溯和查验该项活动过程的标准和依据,在进行药物警戒活动记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要求操作,并详细、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记录中的规定项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4.2.1.2 收集、审核: 每项药物警戒活动结束后,由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专职保管人员初审、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存档。 4.2.2电子记录填写要求 4.2.2.1如需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确保电子记录符合纸质版基本要求,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药物警戒部责任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管理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职责的确认。 3责任:药物警戒部。 4 内容: 4.1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或患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重视综合分析并探讨因果关系,更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 4.2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4.2.1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并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同时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4.2.2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4.2.3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并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4.2.4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如:ADR监测员、ADR报告员、ADR处理员等),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2.5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照规定上报,对于重大病例(或死亡病例)应当进

行调查,详细了解病例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情况报告,并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2.6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其他方式上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 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必要时应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7负责对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并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按要求上报。 4.2.8负责制定计划考察本公司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如有新药或进口药品,应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2.9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将药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中药用药咨询管理制度

中药用药咨询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中药房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房工作质量,促进中药师与患者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以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促进患者合理用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中药咨询窗口主要为门诊患者提供中药咨询服务,是中药房重要的服务岗位。原则上由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人员承担本岗位工作;但由于资源有限,有时日常咨询工作有中药师担任,但必须经过定期培训和考核之后方可承担。 二、中药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准时上班。 三、负责中药咨询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中药学知识,熟悉本院中药的给付标准、质量标准、配伍禁忌、毒麻中药饮片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四、窗口咨询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及一定的工作技巧,接受咨询应主动、热情,做到语气温和、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以增强与患者的亲和力,使患者把药师视为可信赖的朋友,愿意向其倾诉自己的感受和与用药有关的问题;解答咨询应言简意核,通俗易懂,少用专业性术语,多用确定性语言;回答要自信,以增强患者对药物治疗的信心,提高用药的依从性。 五、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对复杂的、有代表意义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定期汇总中药咨询内容,归纳典型案例向其他药师反馈交流。 六、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咨询内容包括: 1、煎药方法(先煎、后下、包煎等),煎煮的药量,使用方法,服药时间(饭前、饭后、晨起、睡前等),服药的饮食禁忌。 2、中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中药的禁用、慎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特殊病人(老年人、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机体器官功能异常者)的特殊给药方案。 3、患者的用药史、过敏史、生理状况等药学内容,还可能涉及患者的家庭、隐私、心理状况、经济情况等社会内容。 七、及时收集、整理中药用药安全不良事件,并在系统上报。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 —1—

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 (一)定位和适用范围 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以下简称81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相关要求也拟在81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 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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