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作用及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含义;作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1]究竟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

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3]。《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而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签

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经过法定期限后,合同也当然继续有效。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被法律承认,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其次,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被保险人业已

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

信用交易安全[4]。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子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

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

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

人也可提出抗辩[5]。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

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

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英美立法一般规

定“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订为不可争,但以被保险人未亡为条件”

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进行的规避。(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

抗辩条款的约束。(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

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4) 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

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6]。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

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

(一)解决“理赔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体现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原则。例如,

西安刘女士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大疾病险,2005年

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竭(重疾),由丁?保险合同无“不可抗辩条款”,保

险公司因此拒赔。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就是刘女士的邻居,明知刘女士身体

欠佳,代理人为了拿提成,诱使刘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没病,健康”。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故意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放任代理人与之签订

合同),先收保费,事后再“严格审查”、拒赔。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可

抗辩条款”,就算保险公司事后查明刘女士 1997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

费,因为保险合同生效已逾二年,是一份“无可争议的文件” [7]。

笔者以为,在保险合同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但在中国保险实践中,由于中国《保险法》无“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致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例如,(1)误导客户。在客户投保时,有些业务员为拉业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投资回报率,以虚夸的不现实的回报率作诱饵;有的只谈利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2)不按规定理赔。有的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乱打包票,但等到客户真的出险时就换了一副面孔,百般刁难;有的则层层加扣,导致执行的赔付范围、赔付费用与保户根据条款推算的赔付额相差较大;有的滥用真实告知原则,抓住投保人在投保中的误告、没有告知或任何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随意在理赔中拒赔或不足额赔付。(3)

违规现象严重。有的在大项目、统括保单和政府招标项目中突破保监会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范围,违规降费;有的手续费突破财政部有关规定,一涨再涨; 有的以“回佣”方式招揽客户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4)同业相互贬损。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业务员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

以上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较好地解决,势必危及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法修改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三)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

中国政府在加入WTO过程中,对国际间保险服务的四种方式(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相关承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对外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作为WTO的成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中国保险业享有成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WTO规则。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中国保险业势必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不可抗辩条款”已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今天,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却没有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世界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尤其在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漠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大大降低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给外资保险公司以可乘之机。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拿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e1804648.html,,2008-08-04.

[2] 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陈云中.保险学[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5]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 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专业法学 年级 11秋 学号1132101251349 学生姓名马文娟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2 月

目录 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2页 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2页 三、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3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3页(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 5页 (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 5页 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 6页 五、不可争条款的改善建议…………………………………… 11页 六、结束语……………………………………………………… 12页参考文献………………………………………………………… 13页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在 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方面将深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根据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我国的保险法正式确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关键词】 不可争条款利弊建议

标准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一、标准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社会效益为基本目的。文献是承载信息的载体,承载标准信息的载体就是标准文献。标准文献属特种科技文献范畴,是十大信息源之一。 我国科技文献利用率为百分之十几,标准文献利用率不到20%,但国家为何还在不断加强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我认为这主要是标准发社会价值所在,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标准与人们是生活息息相关。 90年代初曾把标准与人的关系比喻为人与空气(氧气)的关系。日常生活中也确是如此,如人类沟通交流的文字是语言经结绳、图画、书契发展而成的标准;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统一媒介,是一种公平交易的特殊标准;买符合标准的衣服穿着才合体(非标准人除外);吃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健康才有保障;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房子,住着才踏实;乘符合相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座着才放心;按交通规则行走,交通才畅通、安全…。人们时刻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产品的竞争能力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在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交货期这四大竞争要素中,都与标准、标准化密切相关,如标准化的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模块化等形式为产品品种的多样化奠定基础;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好坏的准绳;价格战、交货期更需要管理标准化的效益做后盾,所以,标准是企业生产、经营、检验产品的行为准则。 标准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现行生产技术水平无法满足高水平产品标准要求时,唯一的出路就是科技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因此,标准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杠杆,是产品不被淘汰的保证。 企业只有赢得市场竞争,才能发展,而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是识别顾客需求信息,并把这些信息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要求,生产出顾客满意的产品;二是制造标准,掌握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即利用标准的游戏让其它企业按你制定的规则(标准)陪你玩,这也是众多先进企业争相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根本原因。 企业要持续发展,就须长久占领市场,而要长久占领市场,就要求企业有较强的适应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即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开发出新产品。尤其在市场多元化、需求多样化、个性化趋势日渐增强并占据市场统治地位的今天,这种应变能力对企业愈加重要,而标准化的6种表现形式,可以大大缩短新产品的设计、研制周期,确保低耗高效地研制出新产品。 标准是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技术依托 社会效益是一个单位存在的基础,经济效益是其发展的动力。所以,各行各业、任一个单位都存在着管理的问题,都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低耗、高效低稳步进行。而标准是一种科技成果,管理标准更是无数优秀的管理专家管理经验的结晶,依据这些管理标准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体系,无疑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海信集团98年以来建立起120多个管理标准,使一切工作按标准稳步进行,管理费用每年降低10%;还有ISO9000、ISO 14000的认证潮都说明标准对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巨大作用。 标准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创建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通过标准控制产品的市场准入。如米、面、油的安全认证制度;市场经济中出现质量纠纷时,标准是仲裁的依据;国家进行产业、资源调配,促进产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中,标准化是其重要内容;法律法规中,标准更其着技术规则或管理规则的重要作用。如合同法规定,合同中要有质量标准要求‘食品卫生

不可抗辨条款分析

题目:关于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分析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种的一项常用条款,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模糊。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无争议条款是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制度之一。学界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基于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提出抗辩。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源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时间建议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原因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还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为难,拒付保险金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寿险合同多为第三方利益所订立,当投保人作为当事人已经身故或被保险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对有关合同的争议进行举证,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受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按期收缴保险费,如发生了保险事故,则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情况,如果保险人怀疑投保人申报的真实性,应该及时调查,而不应等到两年之后再调查。在订立寿险合同多年后保险人很难再对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核查。同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在可抗辩期间内一经查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 三月,春回大地,万木争春。在这一个充满生机的季节里,在市质监局和西华大学的精心组织下, 我有幸坐进了西华大学峨眉校区的课堂。这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我们对质监局的职能职责有 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也是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好机会。因为进入质监局以来,我一直从事标准化工作,所 以对标准化这门学科,我更加有所体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的概念 通过学习,我更加准确理解标准和标准化的区别。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 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而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二、标准的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4 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而根据标 准的法律效力,又可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企业若采用了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就将成 为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三、标准的作用 (一)标准与人们是生活息息相关。 90年代初曾把标准与人的关系比喻为人与空气(氧气)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也确是如此,如人类沟通交流的文字是语言经结绳、图画、书契发展而成的标准;货币作为商 品交换统一媒介,是一种公平交易的特殊标准;买符合标准的衣服穿着才合体;吃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健康才有保障;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房子,住着才踏实;乘 符合相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座着才放心;按交通规则行走,交通才畅通、安全?。所以生活中,人们时 刻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产品的竞争能力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在产品的品种、质量、价 格、交货期这四大竞争要素中,都与 ---

不可抗辩条款详细解析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含义;作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1]究竟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3]。《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而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经过法定期限后,合同也当然继续有效。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被法律承认,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 性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2008-12-01 20:44:06) 标签:分类: 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内容摘要]: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通过规则意识的培养,使幼儿对规则有着切身的感受,制定的规则,不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执行规则使幼儿不断获得快乐的体验。[关健词]:规则自由环境年龄特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幼儿园的具体生活是幼儿从宽松、自由的家庭环境迈入有制约的集体环境中,既要接受集体教育,难免心理上、行为上有很大的不适。幼儿如何在集体生活中理解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接受集体规则的制约呢 一、建立规则的意义: 所谓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一)规则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健康发展。(二)规则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适应社会,更好的成长。(三)规则教育有利于培养幼儿的独立性。(四)规则教育有利于培养幼儿形成良好的品质。 二、自由与规则的协调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宽松”。自由是以规则为前提的,自由不是放任自流。“宽松”是就环境而言的,可以理解为:为儿童提供自然、安全的心理环境,让孩子放松地活动,尊重儿童并不等于放纵儿童,必要的规则是需要的。在培养幼儿的规则时,要关心孩子的心理需要尊重孩子,让幼儿感受到家长是他们的亲密的伙伴,同家长在一起他们会感到自然、温馨、没有压抑感,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关系。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让幼儿在轻松自由的氛围中感受到家人的爱。 三、规则意识的培养 (一)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 皮亚杰的相互作用论告诉我们,儿童的认知发展在其不断地与环境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因此,我们把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放在首位,让幼儿在平等、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获得教育和发展。教育不是要让孩子自己去应付所有的一切,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减轻对大人的依赖,能适当的自己处理自己的事情,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家庭以外的环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规则意识时,应避免以说教为主的方法,避免简单、粗暴、训斥等方法,而应在了解孩子年龄特点和心理需求,在适合孩子的可接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具体地说是通过具体形象化,如榜样刺激、语言暗示等帮助幼儿把规则落实到行为上,同时还应注意规则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换。以免孩子面对不同的规则而无所适从。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 ——綦江局文宽林三月,春回大地,万木争春。在这一个充满生机的季节里,在市质监局和西华大学的精心组织下,我有幸坐进了西华大学峨眉校区的课堂。这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我们对质监局的职能职责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也是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好机会。因为进入质监局以来,我一直从事标准化工作,所以对标准化这门学科,我更加有所体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的概念 通过学习,我更加准确理解标准和标准化的区别。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而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二、标准的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而根据标准的法律效力,又可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企业若采用了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就将成为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三、标准的作用 (一)标准与人们是生活息息相关。 90年代初曾把标准与人的关系比喻为人与空气(氧气)的关系。日常生活中也确是如此,如人类沟通交流的文字是语言经结绳、图画、书契发展而成的标准;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统一媒介,是一种公平交易的特殊标准;买符合标准的衣服穿着才合体;吃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健康才有保障;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房子,住着才踏实;乘符合相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座着才放心;按交通规则行走,交通才畅通、安全…。所以生活中,人们时刻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产品的竞争能力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在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交货期这四大竞争要素中,都与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作用及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含义;作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1]究竟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 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3]。《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而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解读》-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016.12.20

摘要 保险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制度设计,对社会生活的和谐安定有重要意义。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其在订立时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甚高。保险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经历了从严苛的“如实告知义务”到逐渐放宽的告知义务,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体现了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予以限制1。上述变化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保险诚信建设问题日益突出,销售误导、恶性竞争、保险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呈泛滥与蔓延之势,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而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已经被全面引入新《保险法》当中。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依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体现了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两者产生的背景、两者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基本关系和存在意义几个方面对保险行业的两个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不可抗辩条款、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合同解除权

目录 摘要 (1) 绪论 (1) 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概述 (2) (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背景 (2) 1、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背景 (2) 2、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背景 (2) (二)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 (3) 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 2、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4) 二、《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 (5) (一)《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 (5) (二)《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分析 (5) 三、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的关系及其意义 (6) (一)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存在的其意义 (6) (二)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两者的关系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 意义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与意义——綦江局文宽林 三月,春回大地,万木争春。在这一个充满生机的季节里,在市质监局和西华大学的精心组织下,我有幸坐进了西华大学峨眉校区的课堂。这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我们对质监局的职能职责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也是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好机会。因为进入质监局以来,我一直从事标准化工作,所以对标准化这门学科,我更加有所体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的概念 通过学习,我更加准确理解标准和标准化的区别。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而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二、标准的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而根据标准的法律效力,又可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企业若采用了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就将成为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三、标准的作用 (一)标准与人们是生活息息相关。 90年代初曾把标准与人的关系比喻为人与空气(氧气)的关系。日常生活中也确是如此,如人类沟通交流的文字是语言经结绳、图画、书契发展而成的标准;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统一媒介,是一种公平交易的特殊标准;买符合标准的衣服穿着才合体;吃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健康才有保障;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房子,住着才踏实;乘符合相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座着才放心;按交通规则行走,交通才畅通、安全…。所以生活中,人们时刻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标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产品的竞争能力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在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交货期这四大竞争要素中,都与标准、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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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摘要] 幼儿的规则意识及执行规则的能力是社会性适应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它是儿童学习、生活的基础与保证。我们要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和活动中让幼儿体验规则的重要性。要让幼儿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从而自觉、主动地遵守规则。要积极发展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促进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 规则意识、培养、制定、重要性、自控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所以《新纲要》提出教师要帮助幼儿从小理解和遵守生活、学习的各项常规,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态度和习惯。我们要在幼儿共同的生活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幼儿期是萌生规则意识和形成初步规则的重要时期。从小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发展幼儿的意志力、控制力和思维力,有利于促进幼儿社会性的发展。在幼儿园的日常学习、活动、游戏中应从以下方面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幼儿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文明的社会,离不开各种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什么是规则呢?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

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良好的规则是一切活动的保障。在“儿童社会化”这一概念中,我们知道此阶段“是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独立地掌握社会规范,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妥善自治,从而客观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心理发展过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须学会掌握和遵守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习俗、纪律、法律等,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被社会所接纳。 但较长时间以来,幼儿园较偏重对幼儿守规行为的培养,忽视对幼儿规则意识的培养,其实,两者是密不可分的,规则意识决定守规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从小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是幼儿园社会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理解规则、制定规则,让孩子成为规则的主人 规则存在于一日生活的各个活动环节中,它与活动的开展、进行、效果都有紧密的联系。 (一)、规则必须建立在幼儿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我们总是让孩子先懂得为什么需要这一条规则,它带来了哪些益处,它与生活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比如不乱闯红绿灯这项规则,我就以游戏的方式帮助孩子理解其用意,感受有序的交通秩序,知道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有利于道路畅通;然后,我又请小朋友想一想,假若人们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后会怎样?孩子们说:“会堵车,大家都走不了。”“乱闯红灯碰车了人就会受伤。”“要是堵车了,会迟到的。”……孩子们的语言虽然幼稚简单,但移情带来的理解却是深刻的。活动后,

浅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804648.html, 浅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完善 作者:邓兴颖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6期 摘要:我国 2009 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制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意义重大,也弥补了我国《保险法》修订以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存有的缺憾。但该条款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由此可能引发不同理解和采用不同标准判案。因此,本文拟对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为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因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2009 年修订后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其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前款规定 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通过限制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保护投保方的信赖利益,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重塑保险业形象,势必会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该条款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受到保险学界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批评。 (一)可抗辩期限之起算日期规定不明 按照 2009 年《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日期应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但该法第13条则将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规定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然而,在保险实务中这个所谓的“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并不那么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日期,将有可能在实践中造成关于合同成立日期的纠纷。实务中,从投保到承保期间往往存在缴纳保险费、签发暂保单、体检、核保等环节,大量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纠纷便发生于此间。

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新增加了“第十六条”关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规定是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内容的规定,该规定强调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即一但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便可以以此时效期限作为对抗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 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的竞合:如果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中构成欺诈,保险人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55条的规定来行使撤销权,还是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和解除权的行使并存,保险人可以任意选择。[19]即保险人在解除权期间届满后,仍可以基于意思表示被欺诈,主张保险合同存在着瑕疵而主张撤销保险合同。其理由是,保险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其立法依据基于保险合同意思表示之瑕疵,而合同法之规定旨在保护表意人的表示自由,二者在立法目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均有所不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权排除撤销权的行使,即排除适用。其理由是,保险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基于商事法律行为效力必须尽快确定。保险法旨在维护对价平衡之原则及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除斥期间比较短;民法(合同法)系本着保护表意人意思表示之自由原则,除斥期间比较长,二者旨趣各异。因此,保险法中对欺诈的规范是民法的特别之规定。保险法上的解除权排除民法上的撤销权。[20]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应对方案问答(机构适用)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应对方案问答 --机构适用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法第十六条引入二年不可抗辩和禁止反言的概念。 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自2011年10月1日起,均进入了二年不可抗辩期;而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根据其实际投保日计算,也会陆续进入二年不可抗辩。为实现平稳过渡,使专业公司机构和共享中心理赔同事更好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问答。 1、问:什么是“二年不可抗辩”条款? 答: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法第十六条引入二年不可抗辩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问: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答:适用,2009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自2011年10月1日起,即进入二年不可抗辩期。(新增险种除外)。 3、问:理赔时,不可抗辩条款中的“二年”如何计算? 答:(1)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二年”指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距离2009年10月1日的时间。(新增险种除外)。 (2)对于2009年10月1日后成立的保险合同,“二年”指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距离合同成立的时间。(新增险种除外)。

规则的定义

从体育的角度看规则 陈彬 正所谓:“无规不成方圆。”这是我们常说的一句俗语,也说明规则就伴随我们身边,和我们人类一样在发展,也在变化。我认为规则是供我们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条约,从而达到指定范围内的公平或者说是和谐;规则也是一种准则或是标准,比如说:“这种比赛很不规则,车辆的摆放很不规则。”这就说规则制定就是为了给大家遵守,形成一种行为约束。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 一、规则的定义与解释。 在《辞海》中,规则有这几种解释:(1)规范;(2)规章制度:如交通规则,借书规则等;(3)法则,规律;如:遵循自然的规则,人总是要死的。(4)合乎一定的方式,整齐;如规则四边形,城市布局很不规则。(5)就某一或某些事项所指定的书面文件。国家机关颁发的规则,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制定的法规,在本组织与本规则的范围内有约束。那么归纳和总结在《辞海》中规则的解释就包括:规则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法律法规、是一种方式、是一种规章制度、是一种指定的书面文件。同时它在一定的范围,而且具有约束力。 二、体育竞赛中规则的意义。 那么从竞技运动的角度来看;就要看运动员和运动会的比赛宗旨,和运动会所倡导的体育文化,以及人类所遵循的精神文明建设;

这就必须要制定比赛的规则。这样才能使比赛朝着我们人类所设想的方向发展,同事也是为了比赛的公平性。如果说没有这种规则,那么比赛将无法进行。体育竞技运动是通过激烈的游戏竞争来获得最好成绩的,生动展示了“适者生存”的场面。这种竞争充分这证明了人类的聪明才智,并且力求:“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在竞技比赛过程中要判定运动的运动技术水平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宜的标准。这种标准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游戏规则。没有这种规则,游戏就没方法进行。随着游戏规则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便带动了体育竞赛的蓬勃发展。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比赛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三、体育规则的价值与作用。 体育竞赛本身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是在于激励和鼓舞人们的心灵。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如篮球比赛中:如何运球,如何传球,如何将球投入篮筐等等。而规范性规则就规定比赛的场地,器材的大小,时间等方面;它可以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生,他们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着比赛的顺利进行。 竞赛规则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与比赛运行机制,约束着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必然产生了与之社会环境背景相适宜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两大

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篇一:规范的意义 规范的意义 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是一个企业内部各个工作岗位、各个 工作流程明文规定的标准,是我们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公司在其发展中,为保持 健康、高效,需要及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原有规范、制定新的工作规范。 圣联公司各职能部门智能的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实行,无不是为理顺管理中的工作关系服务的。我们出台实施的《管理制度汇编》,就是我们在理顺工作、规范管理中所做的重要环节。 一、规范的意义 如何正确、规范的工作,如何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依据,并能够高效率的执 行,需要正确、行之有效的规范。企业发展在初级阶段,很多事务的开展进行主要以核心领导人为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工作流程,所有的工作均需要核心领导人的参与和指挥。企业规模小的时候,核心领导人的工作尚可有效应对, 1 但是以目前静安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来看,之前以核心领导人为工作中心,“以人为中心”,核心领导人直接指挥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管理和发展。这时我们做职位说明,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对各项工作做出相关的管理规范,将今后企业人员的工作”以事为中心”,不论核心领导人参与或者不参与实际指挥工作,所有的事务均可以有效的完成。核心领导人也就可以从日常性事务中解脱出来,致力于更高层面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成熟有效的规范,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很多因为在快速发展、管理制度 不完善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并在现阶段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就成为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所制定的各类规范可以防范同类问题的,使现在遇到的问题不会成为以后的“历史问题”,为今后的管理工作留下基础,提供依据。这和我们做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填报工作一样,信息系统是生产经营的历史资料,为今后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现在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就是我们在企业管理中思考的过程和成果。各类规范是总结现阶段的各类问题,并对各类问题思考、梳理、总结,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以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形式推广运行,供企业领导人、管理者思考。留下企业管理工作的基 2 础,积累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使企业健康的发展。 制定规范,并不在于简单的整理总结工作流程,是思考、梳理工作的流程,其最重要的环节是以正确的思路思考现有的工作,并对现有的工作制定出标准、正确、有效的流程。 在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埋头于工作,更重要的是需要不断的思索、总结,留下管理的基础。我们制定的各种类型的规范,就是我们思考、总结的管理基础。如此众多的规范,慢慢积累起来的结果,就是我们的工作有据可依,奖罚分明。规范重在执行,不能有规范而不用,这样就失去了做规范的意义。 二、制定正确规范的过程 制定规范需要有正确的思考过程,实际上是定规范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正确的制定过程,这样制定出的规范才是正确的,有效的。 每个人的工作习惯不同,每个部门的工作只能不同,但是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所有部门的工作却是紧密相连的。如何使所有部门紧密无间的工作,使集团公司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 摘要: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09年《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增设对于促进保险人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欺诈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必要性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 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设主要是解决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公平。在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一味地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试想,投保人在履行保费交纳义务若干年之后, 保险人因其投保时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而行使解除权及拒赔权, 这意味着投保人之前已经支付的数期甚至数十期保费付诸东流。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有时会成为保险人“以恶制恶”的工具。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仍予以承保,或者在承保后发现有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赋予其权利的初衷,本身就构成了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后,僵硬地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会引发一些普遍性的行业问题乃至社会问题。从上述分析可以推出,最大诚信合同其实为将来许多纠纷埋下了种子,这些纠纷可能错综复杂地发生在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而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保费和保险利益之巨大则加剧了纠纷的尖锐性和复杂性。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 保险业是一个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行业,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说,他们很难搞清楚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也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若法律不设置相关条款来“额外地”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法理中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说,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公平、诚

规则的作用,。、

《品德与社会<规则有什么用>》说课 高灯小学羊燕各位评委好,我叫羊燕,来自高灯小学的老师,今天我的说课题目是出自于三年级《品德与社会》第二课的规则有什么用。 一、教材解读 《规则有什么用》是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三年级上册第三单元《我和规则交朋友》中的第二课,在前一课的游戏活动中,学生明白了游戏时要遵循规则才能玩得开心,也知道了生活中的规则无处不在。本课是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学校有哪些规则,它们有什么作用,侧重从与儿童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则入手,拉近学生与规则的距离感,变规则是管束人的为是为大家服务的,是我们所需要的。同时也为下一课《我们给自己定规则》的教学活动做了水到渠成的铺垫。《我和规则交朋友》这个单元旨在让小学生了解日常学习、生活中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而这些准则是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普及法律知识,让学生明白,不遵守规则,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时会触犯法律。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①使学生初步体验、了解规则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 ②使学生熟悉本校的规则,并能对制定这些规则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评论、认识。 2、能力目标 ①学会搜集信息,并能够整理、分析和运用。 ②让学生明白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时会触犯法律。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正确看待学校内各项规则的作用,并能自觉遵守,形成规则意识。 三、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熟悉学校内的基本规则,并认识到这些规则的作用。 2、教学难点 在活动中体会规则的重要性,把自觉遵守规则内化为自身的需要。 四、教学准备 1、教师准备 ①多媒体课件 ②导入活动中用到的瓶子和小球 2、学生准备 调查本校的规则 五、教学程序 第一个环节:实验导入,体验感知 本环节安排的是一个取小球的活动。 教师将几个小球同时往外拽,拽不出来,求助于学生:谁有什么好办法能快速地将这些小球都拿出来呢?孩子们肯定会跃跃欲试,可以让学生来演示取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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