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案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拟在海外上市,欲构建红筹架构,以A企业法人股东B之自然人股东C和D为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该BVI公司全资设立香港SPV,作为海外上市主体。该香港SPV公司收购境内股东股权,将A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问题:是否适用10号文?另,75号文是否适用?

分析:

一、关于10号文适用与否问题

10号文对SPV的规定体现在第39条,即: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而10号文在第2条对境内公司的范围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即: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而A公司在原10号文(今10号文)颁布前,已于05年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该10号文中所指的境内公司,亦不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故意。

颇有玄机的是,10号文在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该条文中,所用的说法是“境内的公司”而非“境内公司”,按通常理解,这两个概念应该是有差异的。但因为并

无进一步解释出台,实务中多从有利pre-ipo公司的角度出发,模糊处理或默认为一个概念。

但不管这两个概念具体指称有何不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于2008年12月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在该手册中,在第五部分即“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明确规定:

(一)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二)关联关系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从第(一)方面即“并购适用对象”看,排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并购中方股权时的适用问题,而无论中外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从第(二)方面即“关联关系并购”看,目标公司仍限定在“境内公司”即非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内。

而根据10号文第52条之规定,即“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A公司需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即[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之规定,需取得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综上,A公司拟进行的股权收购并不适用于10号文,其只需取得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关于其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即可。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因为适用10号文的大前提已经不存在,即境内A公司不是内资而是外商投资公司,因而,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讨论第11条中的关联并购问题,因为10号文压根不能管制这种情形。可是,只要你胆敢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商务部就毫不犹豫地说,这就是关联并购,必须经过我们审批。到那时,MOFCOM才不管你是不是适用10号文,他只会说这就是11条的关联并购,你就是要规避10号文的适用。那,你就惨了。

二、关于75号文适用问题

75号文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

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从A公司实际情况看,因为是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是无法避开75条规定的(除非境外自然人持股,但这样就有代持风险,如苏州大方公司中方股权被外方代持人私吞问题;而另一方面,75号文采用了相对周延的表达,控制包括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通用情形,故从严格意义上说,即使代持,也还是绕不开75号文)。

毕竟75号文和10号文的规范内容有所不同,故适用其一而不适用另外一个是可以解释的。实践中,也大量存在该等案例,如辽宁忠旺、碧桂园等(实际上,自原10号文现10号文实施以来,尚未有适用10号文而审批成功的案例,实践中也都是采用避开该10号文,解释为“不适用”的做法)。

由C和D两个自然人在境外设立BVI是可行的,甚至可以先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是等到上市的时候再一起办理外汇登记,也就是来个补登记。

三、关于回避10号文适用问题的风险

实际上,不回避10号文,并无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如此客户亦无寻求法律意见的必要。避开适用是存在风险,但就目前的实践而言,的确也是看似唯一可行的做法。

四、关于外汇登记问题

根据75号文的规定,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有两个步骤都需要登记,即设立SPV公司前的个人外汇登记和股权变更或境外融资后的SPV公司外汇登记两个步骤。这两个步骤是有先后顺序的。而外汇登记这个事项还是很关键的,毕竟涉及到以后资金的合法进出问题,故要充分向客户提示其重要性和不作为的重大风险。

没什么风险,只要补登记就行了。但是,据内部传,106号文也就是75号文的操作规程已经废止,这意味着补登记不再通行。

看看律师们的通用语言:该公司在获得外汇登记后,不违反中国关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要求。

【律师解读】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赴美上市红筹企业的回归 红筹架构的实质是一种境外交易架构,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在实践中,如果一家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并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种类型的架构通常称为红筹架构。根据境外控股公司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也即“新浪模式”、VIE架构)。 [1]中国企业搭建红筹架构的最终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在境外上市融资。 在科创板正式出台之前,搭建红筹架构的中国企业(“红筹企业”)基本只能选择美国或香港上市。相较于香港,美国资本市场对红筹架构的包容性更高,特别是对待VIE架构的态度更是“有求必应”。因此,红筹企业的首选上市地仍是美国资本市场。

由于各种原因,红筹企业在美国上市成两极发展: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市场上能和苹果、微软一争高下,而另一些中国企业则面临“水土不服”,“悄然退市”的窘境。这些中国企业能够在境外上市确有其过人之处,但是在面临资本市场转型时,无法像“独角兽”那样灵活自如地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再加上科创板出现前,中国监管部门一直对红筹架构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当时已经搭建红筹架构但还没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如果要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似乎只能拆除红筹架构;对于那些已经在美国上市的红筹企业,则只能先私有化,进而拆除红筹架构,在此之后才能回归A股。在私有化时,红筹企业需要面临新旧资本的交替、架构拆除、投票权变更、小股东诉讼、外汇税务结算等各种复杂问题,对公司财务和运营均会造成较大压力。 自2020年以来,以上情况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私有化和拆红筹,已经不是赴美上市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障碍。 2020年2月27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华润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意味着科创板诞生了首家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 瑞金矿业原本可以不触发10号文“关联并购”条款的,但却节外生枝地通过境内公司为权益转移做跳板,从而制造“关联并购”嫌疑。这一关联并购行为的合规性,瑞金矿业却未作任何解释。 随着瑞金矿业(HK0246)今年2月份在香港实现IPO,吴瑞林几年前所宣称的“要有3-5家旗下企业实现上市”的诺言最终实现了,这已经是吴瑞林旗下的第三家上市公司了。他的侨兴集团旗下的两家上市公司侨兴环球(NASDAQ:XING)及侨兴移动(NYSE:QXM)分别登陆于纳斯达克及纽交所。而且,其中侨兴环球的上市时间甚至比新浪网还要早,被媒体冠以“开创民营企业登陆纳斯达克之先河”。 吴瑞林起家于通信行业,其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即分别从事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业务。不知是因为通讯行业竞争激烈,还是中国企业家的多元化思维作祟,吴瑞林开始跨行业涉足矿业投资。其先后收购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多个金属矿业,而其中的三个金矿—骆驼场矿业、南台子矿业、石人沟矿业,即为日后瑞金矿业实现红筹上市的主体资产。 而其整个上市资产的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皆发生 于商务部“10号文”生效之后。那么他是如何绕过10号文 的审批程序呢? 三个金矿产权从第三方收购得来 在叙述瑞金矿业的红筹重组之前,让我们将目光 聚焦于瑞金矿业的核心资产——三大金矿上:骆驼场矿业,由吴瑞林于2006年10月30日,通过其私人持有的万华公司,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南台子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0日,通过其私人新设立的境内公司“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石人沟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5日,通过“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由此,吴瑞林获得三大矿业的实际控制权。紧接着的2007年7月,吴瑞林再将骆驼场矿业从万华转让至富邦铜业。这样,三大矿业便集中到了富邦铜业旗下(如图一)。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 在10号文颁布之前,潘石屹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规避“10号文”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潘石屹的SOHO中国(HK0410)在香港的上市操作手法,可以算是一个孤案了。特别是在商务部“10号文”的背景之下,可以说SOHO中国是幸运的,也是几乎不可复制的。 早在10号文颁布之前一年,潘石屹就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 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业界称之为“境外换手”); 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 规避商务部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现在回顾SOHO中国的整个红筹上市过程,除了叹其幸运之外, 其操作还有些让人不可思议。其个中原因,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下文我们慢慢详述。 早在2002年即初步完成红筹架构 其实,早在2002年,SOHO中国的红筹架构就已初步搭建完成(如图一)。潘石屹夫妇通过私人公司各自控制了SOHO中国(开曼)47.39%的股权,而SOHO中国(开曼)则通过一系列的BVI子公司,控制了境内的一系列地产项目公司。在当时看来,如果条件成熟SOHO中国(开曼)即可直接在境外上市,几乎无需再进行什么股权重组了。 潘石屹能够先人一步地完成这个动作,不无得益于他曾在高盛任职的妻子张欣。为什么SOHO中国当时没有上市呢?或许是因为收益状况还不成熟吧。 “无心插柳”的境外换手,为后续重组埋下伏笔

一方面,上市条件还未成熟;另一方面,潘石屹的地产生意还得 继续。自2003年起,潘石屹一些新的地产项目公司又陆续成立运作起来, 比如:红石新城、山石公司、 北京搜候等等。在这些项目公司里,一个个地产项目逐步进行着投标、立项、开发?? 随着这些项目公司的不断运作,潘石 屹就在他的离岸控股架构之外,又逐渐建立 起了一个新的业务体系(如图二)。这些项 目公司为什么没有通过境外的控股公司 SOHO中国(开曼)来投资设立呢?这样的 话,这些新增业务也就可以一同纳入到境外 控股架构当中去了。 这其中可能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把 资金绕道境外再投入到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由于外汇管制,过程相对复杂;其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相较于一般的内资企 业注册,审批程序更加复杂。这两道障碍都相对费时,而地产项目公司设立并投标地产项目,则时间相对紧迫。 因而,还是以个人身份先设立内资企业吧。日后要进行股权重组的话,用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收购境内权益即可。 2005年11月,潘石屹做了一个蹊跷的“意外动作”。他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了开曼离岸公司的47.39%股权,无偿赠送给了已经成为香港居民的妻子张欣。后来张欣又将其持有的所有权益设立了信托,并且招股书宣称她本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唯一受益人。如此一来,潘石屹在离岸控股架构中就不拥有任何权益了。表面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体系,由境外控股公司持有的业务,归属了境外居民张欣;未注入境外的部分业务,则由境内居民潘石屹直接控制(如图三)。 10号文生效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权益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精简版) 在本文中,我们对2012年以来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分析、归纳和整理,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经对2012年至今在IPO的小红筹项目(下称“小红筹”)和在美国IPO的中国概念股项目(下称“中概股”)进行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 通常小红筹架构下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三种类型:期权计划(Share Option Scheme)、股份/股息奖励计划(Share Award Scheme)和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Restricted Share Unit Scheme),其中期权计划是最常见的类型,此外招股书对员工激励计划是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而中概股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的类型有:options(下称“期权”),restricted shares(下称“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 share units(下称“限制性股份单位”),dividend equivalents(下称“股息等价物”),share appreciation rights (下称“股份增值权”),share payments(下称“股份支付”),其中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是最常见的三种类型,此外中概股招股书是根据通过的时间对员工激励计划进行披露,即招股书披露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以通过的年份命名(例如2014年激励计划),而每个计划采纳的激励类型可能包括了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股份单位和其他。 二、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IPO前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包括三种类型:(1)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例如博雅互动、天鸽互动、百奥家庭互动及科通芯城;(2)股份/ 股息奖励计划,例如协众国际控股、永达汽车、新城发展控股、旭辉控股、新晨动力、景瑞控股、世纪睿科、万洲国际;以及(3)期权计划。以下将重点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容、落实方式和相关的境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情况进行介绍。 主要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涵、参与者(授予对象)、年限、授出及接纳(即要约及承诺)的方式、授出限制、受限制股份单位所附权利(是否能转让、就其相关的股份是否有投票权及分红权问题)、股份所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计划明确约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等问题)、管理、受托人的委任、失效/注销情况、变更及终止的规定等。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对象、客体、有效期、管理、授予(包括授予程序、授予条件及享有决定

红筹架构上市公司案例分析(0701)

一、得利斯红筹架构及调整方案(办理了外汇登记事项) 2010年1月6日,得利斯(002330)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一)2004年底公司的红筹架构 其中境内自然人郑和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海控股为BVI公司;得利斯控股为注册地设于新加坡的原境外上市主体;“食品科技”为境内外商独资有限公司。 庞海控股的股权结构为:总股本10000股,郑和平持股69.85%,高金华持股22.29%,郑松梅持股5.72%,王建陵持股2.14%。 得利斯控股的股权结构为:庞海控股持有685,744股,持股比例为66.86%;佳福公司持有276,923股,持股比例为27.00%;邓秀萍持有41,077股,持股比例为4.01%;CONAL INVESTMENT LIMITED 持有21,897股,持股比例为2.13%。佳福公司为新加坡上市公司QAF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其与郑和平无关联关系;佳福公司、邓秀萍、CONAL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得利斯控股在境外上市的战略投资者。 (二)公司为境内上市进行的架构调整 1、境外上市的战略投资者退出,2005年4月11-14日由庞海控股向佳福公

司、邓秀萍、CONAL INVESTMENT LIMITED收购其所持有的得利斯控股27%、4.01%及2.13%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为当初该等战略投资者入股资金及后来庞海控股转让食品科技股权的款项。转让结束后庞海控股持有得利斯控股100%股权,得利斯控股仍持有食品科技100%股权。 2、消除境外上市主体得利斯控股,保持食品科技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2005年4月17日由得利斯控股公司将食品科技100%的股权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予庞海控股,庞海控股以自有资金支付。 3、将食品科技由外商独资身份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身份,2005年6月26日由庞海控股将食品科技50%股权转让与农业科技(农业科技的96.21%股权由得利斯集团持有;得利斯集团51%股权由郑和平持有)。转让作价依据为2005年5月31日食品科技的净资产值,农业科技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因之前庞海控股受让佳福公司持有的得利斯控股的资金尚有部分未支付,因此本次农业科技应付庞海控股的收购股权款,直接支付给佳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澳比克畜牧养殖(福建)有限公司。 4、引入高管人员持股,2007年9月24日由庞海控股将其所持食品科技50%股权中的22%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投资,农业科技将其所持食品科技50%中的47%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投资;3%股权转让给诸城市财政局下属的诸城经开。 同路人投资的股权结构为:郑和平持股90.28%;其余高管人员持股9.72%。由于同路人投资与食品科技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收购作价依据为实收资本折价77%;诸城经开收购的作价依据为经评估净资产值。收购方同路人投资及诸城经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庞海控股的其他股东退出。2007年9月28日,高金华、郑松梅及王建陵

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

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胡先伟 摘要:由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是很完善,而中国民企到境外直接上市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门槛较高,通过红筹模式实现“曲线”境外上市成为中国民企的常用途径,但2006年9月8日“10号文”出台生效后,使很多准备红筹上市,而重组尚未完成的企业陷入红筹困境。实际上,“十号文”并没有那么可怕,只要对“十号文”深刻理解,通过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计和搭建红筹架构,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红筹上市监管的政策演变后,结合成功案例重点分析了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关键词:十号文中国民企红筹架构设计 一、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 1、含义 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一般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岛)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红筹上市”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架构模式在法律、审批、税务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因而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经常模式。 2、优势 (1)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刚性门槛,把一批具有相当潜力的民企拒之门外,而境外上市可选择的上市地多,且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相对发达,上市门槛较低,满足多种民企的上市需求。 (2)境外上市审批时间短,整个上市周期短,只要企业基本面理想、管理基础好,从上市启动到挂牌上市一般可在6-12个月完成。 (3)如中国企业直接申请境外上市,申报企业需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规模门槛“456””限制,即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 000 万美元,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 6 000 万人民币,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实在是高不可攀。而通过红筹上市模式申报境外上市,就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审批程序较简单。

VIE(协议控制)经典案例剖析DOC

一、 VIE 协议控制模式 1. 模式简介 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 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 1. 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 接IPO 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2. 可直接实现海外IPO 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3. 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4. WFOE 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5. 内资企业由WFOE 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6.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 国际身份。 7.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 2.成功案例分析 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 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由于政府对传媒行业的管制,在国有传媒企业都鲜有上市的背景下,邵忠的现代传播能够突破体制实现境外上市,必定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一般国有传媒企业(如北青传媒HK1000)仅仅将广告部门剥离出来独立上市不同的是,现代传播将采编、发行、广告整体打包上市了。这无疑是一次大胆而有效的政策突破。 运作模式——与国有出版单位合作 要说清楚现代传播的整个上市架构安排,首先得要说清楚其作为民营传媒公司的特殊运作模式。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并未正式允许民营资本介入传媒、出版行业(政府不向民营企业授出出版许可证、刊号),所以民营资本一般都是通过某些特殊方式,变相介入进去的。比如,民营资本和国有的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合资设立传媒公司,由传媒公司获得报社、杂志社的独家广告经营权,而采编、发行仍然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

科技金融集团设立境外融资平台研究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借鉴已有的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操作模式,科技金融集团在香港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可以通过H股上市、红筹上市方式进行,科技金融集团刚成立一年,各项指标不符合证监会、联交所关于H股上市的规定,所以按照红筹上市方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是目前的可行之道。 一、红筹上市简介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通常都会采用国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 用该公司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方式建立对国内企业的控股关系,最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各级国资委,国资委直接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并购国内的国有企业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通常国有企业以红筹的方式境外上市都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进行后续的操作。如广西玉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二、法律法规 (一)75号文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1、相关定义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 (2014-11-22 11:50:49) 转载▼ 分类: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标签: 股票 境内 外商投资 辽宁忠旺集团 企业 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对“10号文”“的规避 对境内企业间接上市的监管扩大到了六部委,“10号文“不仅认可了融资性返程投资的合法地位,而且在具体监管措施与程序上进行了规定。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1、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2、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体而言,“10号文“规定的程序繁琐,时间限制严格。由于“10号文”等文件的实际操作的现状事实上堵死了跨境换股之路,境外企业基于迫切上市的需要,寻求规避”10号文“的适用。 “1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一、协议控制 协议控制很多时候也被称为“新浪模式”。在新浪网境外上市时首开先河。 协议控制的本质是合同控制。即外资在进入我国境内某些限制性行业时,不进行股权收购,而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来获得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我国目前政策下,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难度较大,如果采取境外间接上市,这样在境外公司境内的并购对象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境内资产“注入”境外“壳公司”的这一关键环节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协议控制在境外间接上市,解决了这一问题。新东方上市也是采用了此类模式。 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主要是规避10号文的“境内居民收购需要商务部审批”。主要操作方式是,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其外籍亲属的名义收购国内资产,由于收购主体不是境内公司、企业、自然人在境内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此种并购不属于11条规定的“境内居民收购”,地方商务局往往会批准。 三、利用已有的合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 2009年5月,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红筹模式在香港成功上市,引起了业内人士对“10号文”下红筹模式的新探讨。 “10号文”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红筹指引的背景介绍

红筹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起源于1997年我们都知道,俗称叫“红筹指引”。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进一步加强有关公司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红筹指引主要是针对当时很多国有企业他们借助在境外的壳公司,为什么呢?因为很多国有企业当时在境外都有窗口公司,或者它们通过其它的渠道在境外有这样一个壳公司,通过境外的壳公司把境内的资产装到境外的壳公司去上市。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针对于这样的一个上市情况颁布了“红筹指引”。这个“红筹指引”是对于国有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规定了它上市的模式以及审批的环节,应该说为国企进行境外间接上市立下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但是在此之后,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国内境内的自然人也来仿效这样的一个模式进行上市。这里边就出现了法律的一个盲点,因为在97年的“红筹指引”里讲到有一个很关键的概念叫境内的公司,什么叫境内的公司法律并没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后来在业内包括监管机构都认为境内的公司不光包括境内的国企还包括境内的民营和非国企,大家业内就形成一个共识。但是对于境内的自然人、境内的居民,如果在境外设立公司,然后把资产装出去间接上市,法律上仍然是一个空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才诞生了1999年刚才我说的裕兴电脑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它到境外去上市。在裕兴电脑上市之后,当然后来还有恒安国际有一批企业,慢慢都以红筹的方式走出去。为了区别于国企的红筹上市,把民营企业的红筹上市我们叫为“小红筹”,国有企业叫“大红筹”,这是大小红筹业内的俗称。 当监管机关看到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潮开始涌动之后,在2000年为了加强间接上市的管理,就颁布了关于涉及中国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的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通过红筹方式上市的,必须要报送证监会,获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这样实际上也是为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拓展了一个法律上的渠道。从这个之后,民营企业就大批地从一个法律的模糊地带走向了一个法律的规范过程。这是在2000年。 这个过程大概走了一两年的时间,因为这中间也出现很多问题,后来监管机关又从严要求,可能在无异议函的发放方面、审核方面,可能会处于一个停滞状态,停顿了大概有一年多的时间。到2003年,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时候,证监会就把这个无异议函的通知给取消掉了,取消掉了之后就变成了对于这种民营企业的红筹上市,法律上又是松绑,在这种松绑的情况下大批企业就到境外去上市。 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发展过程 更新日期:2009-8-10 9:47:01 人气:464 标签: 导读:一、监管初期1997年6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21号文,又称“红筹指引”),对境外上市各主要方式,均作出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和备案的要求。其中虽然列举了多种间接上市的模式,但其约束的是“在境外注册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境内的股权持有单位,对 一、监管初期 1997年6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21号文,又称“红筹指引”),对境外上市各主要方式,均作出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和备案的要求。其中虽然列举了多种间接上市的模式,但其约束的是“在境外注册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境内的股权持有单位,对于企业大股东转为境外身份并成为境外壳公司(小红筹模式,此壳公司已不再是“中资”而是“外资”),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

返程投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返程投资法律分析 一、返程投资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该定义直接来自《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第二条将上述定义归纳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模式。 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了定义: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这里并没有明确“股权融资”的含义,境外私募是否包含于其中10号文第39条明确了“股权融资”为境外上市融资。 境内居民企业、个人对外进行投资一般需履行外汇登记、商务部门审批手续: 《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返程投资由来已久,几乎肇始于改革之初,早期返程投资主要表现为跨境货币资金流动;近期则表现为以跨境并购手段实现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返程投资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直接涉及到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资本项目管理、内外资税制等多方面因素。 二、返程投资之“红筹上市” 返程投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和境外融资相联系,表现为控股权的跨境转移,一般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境外融资完成后会导致增量资本入境,此类即所谓“红筹上市”;另一类和资本外逃相联系,表现为资本反复跨境流动,一般不存在增量资本入境。 所谓红筹上市,指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然后将欲上市的境内资产通过一系列复杂换股、协议控制等重组步骤,转入离岸公司名下,以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境外上市。 (一)下面以新浪模式说明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过程。 1、境内重组:需将境内公司股权全部转变为由个人股东持有,若境内有多家公司则需构建母子公司结构,即将其他境内公司重组为一家境内公司的子公司。

【红筹上市】绿叶制药(02186):制药企业的香港上市之路

【红筹上市】绿叶制药(02186):制药企业的香港上市之路 更多原创案例分析尽在微信公众号:IPO案例库 2014年7月9日,除去天鸽互动(01980)之外,绿叶制药(02186.HK)亦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其最终定价5.92元,为招股价范围(5.38-5.92元)上限,净筹资金约37.66亿元。两年前,鼎晖、中信产业基金及新天域等三大PE,出资协助绿叶制药完成私有化,成功从新加坡退市。而当初三大PE入股成本仅为每股0.22美元(约1.74港元),短短两年间收益颇丰。这家发迹于烟台,并曾于2004年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于2012年除牌,最终又是如何走向港交所上市之路的? 一、历史及发展简介 山东绿叶系绿叶制药于境内最主要的运营主体,该公司于1994年6月8日成立,当时由Yantai Bio-technology Co. Ltd.(“Yantai Bio-tech”)及胜利石油管理局烟台疗养院(“胜利”)分别持有62.5%及37.5%的股权。Yantai Bio-tech的股东即为绿叶制药的创始股东刘殿波、袁会及杨荣兵。 此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山东绿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亚洲投资的附属公司,就此绿叶制药成为山东绿叶的控股公司。 2004年,绿叶制药于新加波上市,于2012年私有化,并最终于2012年11月29日在新交所除牌。 二、绿叶制药私有化及于新交所除牌 1.私有化过程 绿叶制药于2004年5月5日于新交所上市,并维持于新交所上市超过8年。2012年8月28日,绿叶投资(绿叶制药的股东)公布私有化提议,随后提出自愿无条件现金要约,拟按每股1.3新交波元收购绿叶制药其全部已发行及缴足股份。绿叶制药于2012年7月27日(私有化要约公布前之最后一个完整交易日)的股份收市价及市值分别为1.12新加波元及5.519亿新加波元。私有化要约公布当日,绿叶投资及其一致行动方所拥有的股份总数约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2.64%。私有化要约过程中,绿叶投资及其一致行动方收到有效接纳并收购或同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 在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前,境内企业通常采取“红筹模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境内企业的股东按照在境内企业同样的股权比例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即准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有时为了上市后方便股东退出及避税的考虑,也可设立两级离岸公司,称作控股公司和运营公司),离岸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将境内企业的权益装入离岸公司,私募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对离岸公司进行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岸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操作方式见下图: 于2006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对跨境换股这一红筹模式进行了详尽规定。由于跨境换股涉及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重大事项,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求进行全程监控,全程审批,涉及到的审批与登记部门有4个,包括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证监会,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一直到获得正式的各种证书,审批与登记的次数有8次。 跨境换股和现金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步骤和申报程序差别不大,但对实质性审核时跨境换股的更加严格,并需要并购顾问出具专业报告。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并购后的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资增资比例在25%以上除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等。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21日就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号令下企业境外上市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企业与SPV跨境换股后SPV在境外上市;(2)境内企业通过与境外上市公司跨境换股的方式上市; (3)境内企业设立SPV,SPV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权益后在境外上市; (4)境外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的上市,境内企业的股东通过适当的安排(不包括换股方式)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 (5)境外的投资者设立SPV,SPV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企业股东通过安排持有SPV的部分股权(非控股权),之后SPV在境外上市。 第(1)和第(2)种方式由于涉及到跨境换股,属于新政策重点规范的事项,需要报经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严格而复杂的审批程序。

规避10号文的运作方式--中国秦发协议控制

规避“10号文”中国秦发红筹上市--协议控制模式 信息来源: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公司发布时间:2010/9/21 23:09:00 作者: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公司 协议控制”模式原本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被称为“国内最大民营煤炭贸易企业”的中国秦发(HK0866)在香港挂牌上市了。 中国秦发的红筹上市,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协议控制”模式。中国秦发的实际控制人徐吉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拥有两块经营性资产—中国秦发集团、香港秦发集团。这两块经营性资产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同时还经营一些辅助性的航运业务。 秦发的协议控制架构具体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2008年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第二步:2009年6月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两大控制协议—委托协议、质押合同。 根据委托协议,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委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则将各成员公司等同于净利润的金额,作为回报支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董事均由秦发物流任命;秦发物流行使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秦发物流;未经秦发物流同意,中国秦发集团各股东不得擅自出售成员公司的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秦发物流拥有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通过这种协议控制,虽然秦发物流没有收购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当然也就无须并购审批了),但是会计操作上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已经可以视作是秦发物流的全资子公司了,因而也就可以合并报表了。 对于采取这种“协议控制”模式的原因,中国秦发在招股说明书上的解释是,“中国政府机关现时惯例上不授予外资控股公司煤炭经营资格证”、“中国法律及法规现时禁止向外资控股公司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对于第二条理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确有规定,水路航运公司必须中资控股。但是对于第一条理由则很难成立,因为无论是《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还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皆未规定外资不得从事煤炭经营。至少从法律条款来看,煤炭经营行业并非“外资禁入”。 因而,其采取“协议控制”的模式红筹上市,更多被认为是规避10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一位律师对此评论道:“该等模式

巨人网络终成功借壳,VIE架构拆除步骤详解

借壳的方案设计成三步: (一)重大资产出售(使用现金支付的剥壳计划) ?彭建虎新设的一家新公司,世纪游轮向他和他控制的新公司出售全部现有资产及负债,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0,424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巨人网络的资产注入) ?世纪游轮向巨人网络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巨人网络100% 股权,作价约为131 亿元。 (三)募集配套资金(巨人网络的现金注入) ?世纪游轮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50 亿元,主要会用于网络游戏、电子竞技、互联网渠道平台等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巨人网络的业绩对赌协议为2016 年、2017年、2018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 亿元、12 亿元、15 亿元。而巨人网络之前的净利润为2012 年 12 亿元、2013 年13 亿元、2014 年11 亿元、2015 年前三季度2.2 亿元,利 润下滑主要是客户端游戏式微,移动端游戏竞争太过激烈,拆VIE 回归的损耗等原因,而这也是之前会被证监会问询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原因。 借壳之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内河豪华游轮休闲旅游服务的开发和运营,近年来,行业竞争加剧及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选择该公司的游客减少造成亏损现象。而世纪游轮的股权结构特别简单,实际控制人彭建虎拥有74.28% 的股权,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壳。 巨人网络拆完VIE,账面净资产约为9.6 亿元,拟借壳估值131 亿元,增值了1260.08%。如果是之前客户端网游为王的时代,《征途》一定会让巨人的市值更上一层楼,现在的客户端网游就有“日薄西山”的味道了。

在2006 年至今,巨人网络经历了搭建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私有化退市、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我们先看看这个时间点: ?2006 年7 月:巨人网络海外上市主体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设立?2006 年9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的中国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并与巨人网络及其股东签署了一系列VIE 协议 ?2007 年11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在纽交所首次公开发行ADS ?2013 年11 月: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收到私有化发起人的私有化要约 ?2014 年1 月:以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为母公司的私有化实施主体架构搭建完成 ?2014 年3 月至7 月:私有化协议签署并实施,Giant Interactive Group Inc.(GA)从纽交所退市 ?2015 年6 月至7 月:兰麟投资、鼎晖孚远、弘毅创领、孚烨投资等向巨人网络增资 ?2015 年8 月:巨人网络向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增资 ?2015 年8 月至9 月:Gia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Hold Co)回购境外投资人及管理层的股份 ?2015 年8 月至9 月:巨人网络向巨人香港的境内全资子征途信息和征铎信息增资;GA 所持有的巨人香港股份全部转让给巨人网络,巨人网络将其持有的Hold Co 股份进行支付 ?2015 年9 月:VIE 控制协议解除 (一)搭建红筹架构阶段 GA 在开曼群岛设立,史玉柱通过Union Sky 持有GA 51.00% 的股权。GA 全资子公司Eddia在维京群岛设立。VIE 协议签署后,红筹架构如下:

【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事项及筹划要点精编版

【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事项及筹划要点 在境内A股上市是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首要选择,他们或通过IPO直接上市、或通过境外收购壳公司间接上市,但是能通过审核门槛的却少之又少。此路不通或许可以另辟蹊径,在境外上市,比如:美国、香港、新加坡、欧洲都是不错的选择,然而境外上市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却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 境外上市的首先步骤就是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本文就红筹搭建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及筹划要点为您作出详细的讨论。 1境外上市3大常见组织结构 对于境内民营企业赴境外IPO,常见组织架构形式有境内个人红筹架构,境外个人红筹架构及VIE架构等3种形式。 常见红筹模式两类: 常见VIE架构模式:

2红筹架构设计的筹划要点1红筹架构国别或地区选择的筹划 目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地点大部分选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选择上市主体及控股主体地点时需考虑如下4点: a. 拟设立的控股或上市主体公司是联交所或纽交所接受的地点。目前两个交易所可接受的地点主要有香港、开曼、新加坡、欧洲等地注册的公司,除此之外注册的公司较难接受,这些地方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 b. 拟设立的上市主体公司和控股公司地税制简单、税率低,保密机制好,并且资金进出没有外汇管制。符合条件的目前主要有香港、开曼、维尔京群岛(BVI)、百幕大等税收洼地,如达不到这些条件对于企业以后的运营会造成较大困难。 c. 拟设立公司当地政府与中国大陆签有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拟IPO公司虽然拟在境外上市,但主要业务仍在中国大陆,未来必将形成较多的资金进出、分红、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利息支付等活动,故目的地应该选择与大陆签订税收协定的地区,这样方能避免重复纳税造成的高税负。 d. 将上市范围内的经营实体、控股实体、上市实体按需要设在不同地方,如经营实体在境内,控股实体设在香港,上市主体公司设在开曼。 当然如果考虑其他外部投资人投资和保密的需要,还可能增设其他SPV,但总体不影响上列实体的设计与运作。 2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的筹划 境外红筹搭建过程中并不产生税金,只产生少量的工商注册、代理等费用。但境外架构搭建完成后,还须将境内经营实体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搭至境外实体控股公司,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税费,即将境内公司股权转移给境外控制的SPV或其控制的境内WOFE时将产生税费(注:红筹搭建过程中还需关注10号令等关于返程投资的规定)。 在实际控制人将经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实体时,如涉及账面未分配利润时,该股权转让价格需不低于股权份额对应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被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名下有土地、房屋、股权、知识产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股权对应份额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3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事项1产生税金的环节

规避10号文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 六——瑞金矿业香港IPO 10号文和外汇专题2010-03-12 00:25:05 阅读332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瑞金矿业原本可以不触发10号文“关联并购”条款 的,但却节外生枝地通过境内公司为权益转移做跳板,从 而制造“关联并购”嫌疑。这一关联并购行为的合规性,瑞 金矿业却未作任何解释。 随着瑞金矿业(HK0246)今年2月份在香港实现 IPO,吴瑞林几年前所宣称的“要有3-5家旗下企业实现上 市”的诺言最终实现了,这已经是吴瑞林旗下的第三家上 市公司了。他的侨兴集团旗下的两家上市公司侨兴环球 (NASDAQ:XING)及侨兴移动(NYSE:QXM)分别 登陆于纳斯达克及纽交所。而且,其中侨兴环球的上市时 间甚至比新浪网还要早,被媒体冠以“开创民营企业登陆 纳斯达克之先河”。 吴瑞林起家于通信行业,其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即分别从事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业务。不知是因为通讯行业竞争激烈,还是中国企业家的多元化思维作祟,吴瑞林开始跨行业涉足矿业投资。其先后收购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多个金属矿业,而其中的三个金矿—骆驼场矿业、南台子矿业、石人沟矿业,即为日后瑞金矿业实 现红筹上市的主体资产。 而其整个上市资产的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皆发生于商务部“10号文”生效之后。那么他是如何绕过10号文的审批程序呢? 三个金矿产权从第三方收购得来 在叙述瑞金矿业的红筹重组之前,让我们将目光聚焦于瑞金矿业的核心资产——三大金矿上: 骆驼场矿业,由吴瑞林于2006年10月30日,通过其私人持有的万华公司,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南台子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0日,通过其私人新设立的境内公司“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石人沟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5日,通过“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由此,吴瑞林获得三大矿业的实际控制权。紧接着的2007年7月,吴瑞林再将骆驼场矿业从万华转让至富邦铜业。这样,三大 矿业便集中到了富邦铜业旗下(如图一)。 接下来,吴瑞林将三大金矿资产搬出境外的系列重组,可谓令人眼花缭乱。期间,甚至进行了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重组、收购行 为。 所谓红筹重组,就是实际控制人要将境内的资产权益,转移到其设立的离岸公司中去。 ● 第一步:吴瑞林收购安臣 早在2004年2月吴瑞林就设立了离岸壳公司利达(BVI),但是利达(BVI)并未在境内控制某家外商投资企业(如图二左边部分)。为了获得一家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离岸壳公司,吴瑞林于2007年4月23日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的BVI公司(如图二),而安臣(BVI)恰恰于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及“安臣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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