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使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受到了传统挑战,网络使得数字化作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问题是网络上擅自下载、传输音乐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自己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如何规范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迫在眉睫,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促进网络音乐的发展,以寻求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最佳平衡点。

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

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特征及保护的重要性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它是特指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网络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相比,主要有以下明显特征:从其专有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是著作权专有性较弱的一类作品。网络环境下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改编、再创作变得容易得多,由于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在复制过程中,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粗制滥造,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所谓的再创作、再传播,网上作品的无形性、高效性和普及性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这使得对音乐作品专有性的认定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其时间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与其他作品没有太大的区别,保护期限一般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只是网络音乐作品其有效期的确定要比其他作品更为困难。

从其地域性上看,传统的著作权因获得许可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的传播受地域的限制,但网络作品著作权由于网络本身的国际性特点,往往打破了作品传播的地域限制,管辖权的归属有时难以判断,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要。

(1)是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网络传播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空间,网络音乐作品的无形化简化了音乐传播的环节,大大降低了音乐作品的生产和销售时设备和人力的要求,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让任何人在网络中可以同时扮演使用者、传播者、创作者的角色,但这种自由不应该没有限制,而且大量涌现的音乐类搜索引擎,例如QQ音乐、酷狗音乐等,虽然不提供盗版引擎,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也因它的服务为侵权者提供了途径。这类搜索引擎的出现,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来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法治的环境下保护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并非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网络著作权制度不会影响到互联网精神与自由,因为有网络而无信息谈不上网络的产业;有创作成果不传播或者传播权得不到尊重,也保障不了创作者的利益。承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承认网络音乐制作人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的保

护催生更多的创意,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网络音乐作品诞生,才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

(2)是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网络音乐盗版的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面之广、渗透性之强、成本之低,使传统的盗版行为望尘莫及。更值得一提的是,它对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也更加严重。目前我国网络数字化盗版更加严重,搜索引擎成为网络数字化盗版的最大源头。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同时,还使国家的国际声誉直线下滑。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一旦受损,便会打击他们进行音乐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会削弱我国的网络音乐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给网络音乐产业甚至是我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巨大的伤害,使得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行为,是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3)是规范网络秩序和维护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音乐中是顺应世界著作权扩张的趋势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阻碍网络和谐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无边界性,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国际范围内产生非常恶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网络空间中,同样

需要著作权制度的存在,在保护好作者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的储存和传播有了全新的方式,消费模式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人们对音乐的消费模式从传统的从CD店购买转变成搜索、点击、下载、播放的模式,存在诸多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1)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依赖于国家版权局、工商局或者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但行政执法力量在网络上能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施法律保护,如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成为最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对提供下载、复制等免费性质的网络服务商缺乏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修订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在当前在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审理具体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仍然会因为没有可以全面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捉襟见肘。网络的普及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相比,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亟待详尽而具体的司法界定与保护。

(2)网络用户普遍缺乏网络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音乐鉴赏期末考试答案

1 下列哪位作曲家希望听众按照他的表现意图去理解音乐( )(分)分 A、 柴可夫斯基 B、 理查·斯特劳迪 C、 里姆斯基·科萨科夫 D、 巴赫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A 2 关于《忐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分) 分 A、 歌唱者是龚琳娜 B、 在这首歌曲中,人声是作为乐器出现的 C、 歌曲节奏变化多端,表演夸张,歌词神秘 D、 这首歌有确定的歌词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3 我们在演奏“激情型”乐句时必须拿下“制高点”的原因是:()(分)分 A、 规律因素 B、 惯性因素 C、 客观因素 D、 主观感受因素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4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音乐审美能力中的能力要素:()(分) 分 A、 直觉能力 B、 注意能力 C、 记忆能力 D、 知觉能力

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C 5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音乐的再现认知:()(分) 分 A、 变化主题再现 B、 变化音色再现 C、 变化速度再现 D、 变化力度再现 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 6 下列哪个演奏家的《A大调钢琴奏鸣曲作品:K331》最具有丰富性( )(分)分 A、 Kraus,L B、 Schiff,A C、 Gould,G D、

Cortot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A 7 青主先生的音乐专著是下列哪一部:()(分) 分 A、 《大江东去》 B、 《乐话》 C、 《我住长江头》 D、 《清歌集》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8 下列哪位演奏家的《第二钢琴协奏曲》中最为精准的传达了内心感受( )(分)分 A、 李斯特 B、 格伦古尔德 C、 卡琴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企业对于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显著提高,游戏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舆论关注的新热点。 网游产业属文化创意产业,一个或几个好的网游产品,往往能够成就一个网游企业的崛起,譬如《梦幻西游》之于网易、《天龙八部OL》之于搜狐,《成吉思汗OL》之于麒麟网等。近年来,国内网游产业一方面坚持自主研发,一方面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游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已经上市的网络公司市值前10名企业中,有半数是靠网游业务支撑的,如腾讯、网易、搜狐、盛大等。如今,网游产业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作为以文化创意为基础的一个朝阳产业,国内网游产业的发展已经踏上高速路。在这个产业中,企业自主研发原创游戏的力度不断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网游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攀高。2011年我国网游著作权登记量近5000件,同比增长90%以上,出现了令人欣喜的新局面。同时,经历了十多年的积淀,网游产业具备的旺盛生命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正在逐步释放。2011年中国网游市场规模超过400亿元,同比增长18%。从网游行业规模及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网游产业的商业模式和用户消费习惯已经较为成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可以说,网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正因如此,加强网游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网游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关键。笔者认为,企业不但要有对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而且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由于我国网游企业的特点,很多企业在网游的开发上,往往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开发,因此,有必要签定责任明晰的合同,对整个开发和推广过程中涉及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权利予以明确,以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主管部门的引导、支持和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完善。 来自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7.85亿人,手机上网用户达到了3.78亿人,这些无疑为网络游戏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让大家都明白:对于网游产业的发展,知识产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编号:QJ-HT-0816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许可人(以下统称许可人):_________ 词著作权人:_________ 曲著作权人:_________ 演唱者: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报名并提交许可人的参赛作品(以下简称:参赛作品),许可人的行为即表示许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成立并已生效。 一、声明: 1、许可人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

作品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演唱者演唱参赛作品,并同意授权代表人参加比赛。 (3)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本次活动中被许可人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 (4)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的各方的权利,应当由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2、被许可人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 (2)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述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

2016年尔雅音乐鉴赏期末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 1 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七交响曲》插部的主题表现的历史人物是:() 1.0分 ?A、 斯大林 ?B、 希特勒 ?C、 列宁 ?D、 勃列日涅夫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2 下列哪一项不是琵琶古曲《十面埋伏》所传达的意境:() 1.0分 ?A、 和平舒缓 ?B、 局促 ?C、 极富张力 ?D、 紧张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3 一首乐曲的创造性以及它的持久性来源于下列哪一种审美特质:()1.0分 ?A、 随波逐流 ?B、

不可替代 ?C、 服从于权威 ?D、 千篇一律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4 在演奏的过程中,我们要十分注意关注下列哪一项的变化:()1.0分 ?A、 全景结构 ?B、 远景结构 ?C、 中景结构 ?D、 近景结构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5 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思潮是下列哪一项:()1.0分 ?A、 演奏家至上 ?B、 作曲家至上 ?C、 原样主义 ?D、 演奏和作曲两个同等重要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6 一般情况下人类对哪个音域不敏感:()

1.0分 ?A、 低音 ?B、 中音 ?C、 中高音 ?D、 高音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7 音乐主要是通过下列哪一途径和人类情感产生共鸣:() 1.0分 ?A、 视觉 ?B、 语言 ?C、 听觉 ?D、 情绪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8 在所有《第二钢琴协奏曲》的演奏家中,下列哪一位的演奏是其巅峰和极限:()0.0分 ?A、 卡钦 ?B、 里赫特 ?C、 拉赫玛尼诺夫 ?D、 科特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C 9 湖南民间笛曲《鹧鸪飞》是下列哪一位演奏家的代表作:()1.0分 ?A、 俞逊发 ?B、 曾永清 ?C、 陆春龄 ?D、 赵松庭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10 音乐人的生活态度通俗上来讲是要求音乐人将音乐看成是:()1.0分 ?A、 结果的艺术 ?B、 瞬时的艺术 ?C、 永恒的艺术 ?D、 过程的艺术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11 根据联觉对应关系,悲伤的音乐情感传递应不在形式上表现为:()1.0分 ?A、 低音 ?B、 明亮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1)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黄子祺201111082025 随着文化产业地位的日益增长和市值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互联网企业开始打通上下游、延长产业链,动漫、游戏、图书、影视等不同领域日趋融合、互为内容,围绕版权多次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圈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在这一过程中,优质的内容资源作为产业链的源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文学正是其中之一。几年以来的文化娱乐业热点即是明证,热播剧《步步惊心》、《甄嬛传》等;热销图书《盗墓笔记》、《泡沫之夏》等;热门手游《盘龙》、《唐门世界》等均改编自网络文学。围绕网络文学的产业链开发已经成为学界和商圈越来越重视的概念,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意义何在?又该如何进行? 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概念与背景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是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前任CEO侯小强提出的概念,其核心是版权内容的生产与分销。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丰富的权利内容为多元化的产品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文学网站通过签约、代理、成立工作室等途径将版权经营的形式从线上发表延伸到了实体书出版、动漫动画、影视改编、游戏制作、衍生品授权、展览等等,形成了一次生产多次售卖的立体格局,引起涵盖领域极广、涉及著作权人权利极多而被称为全版权运营。 全版权运营是网络文学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产业一派繁荣:用户数2.74亿,年增长率17.4%,网民使用率44.4%1,仅盛大文学一家公司旗下的网站就拥有160万作家、600余万部作品、210亿字库存2。然而,对于一项近半数网民都在使用的应用而言,46.3亿元的市值显得太少了3,过低的利润率已经成为作为产业的网络文学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低利润原因有二。一方面,网络小说付费阅读属于微支付,利润空间小。目前各文学网站主要采用的计费方式约每千字3-5分钱,以起点当红小说《全职高手》为例,购买全本普通会员约付人民币200元,然而对于535万字数和三年多的连载时间而言是名副其实的微支付,与实体书出版成本利润比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猖獗的盗版进一步压榨了付费阅读的利润。数字时代的盗版本来就存在着速度快、规模大、代价低先天优势,且事前防范难、诉讼取证难,而作为读者的网民尚未形成尊重版权、付费阅读的习惯。盗版问题是互联网时代内容生产面临的通病,只有延长价值链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网络文学的特殊性使得规模经济的优势并不显著,横向扩张模式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态势。规模经济是指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或经销的企业因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生产或销售成本而导致的经济。而在网络文学业,一方面,由分工协作形成的规模优势大大减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仍是个体劳动的产物,这意味着一家公司旗下的 1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2盛大文学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416011954.html,/ [EB/OL] 3姜莹. 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46.3亿过度逐利成发展绊脚石[N] 通信信息报,2014-02-28

审理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的四大难题

随着游戏成为大多数网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剧,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诸多难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过,实践中,极少有游戏权利人会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他人游戏侵权。一方面,对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魔兽世界”等这类从国外引进的游戏,国内代理商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权利人或许会认为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而不愿意主动提供。 一些有鲜明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能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游戏界面为美术作品,含有这些元素的视听、动画特效为类电影作品,甚至主张体现游戏规则、玩法的卡牌、套牌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是案件审理中的又一难点。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非常简单的游戏界面、游戏的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对于存在多元素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时主张不同作品著作权,如包含特定游戏人物形象的特定画面,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人物形象与该特定画面为美术作品。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但从网络游戏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能否将某些网络游戏纳入类电影作品中进行保护,有待探讨。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 网络游戏侵权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破解正版网络游戏,发展为抄袭他人网络游戏元素,再到将他人小说、影视剧、动漫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无论侵权方式如何发展,要认定行为人侵害著作权,都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共识性的审查规则,对于将他人非游戏类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比对及侵权认定,依然需要将网络游戏中的不同元素与权利人作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对应。为此,如何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认定侵权会随着侵权行为复杂程度加深而愈加繁琐。这类似于剧本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比较过程中需要剔除历史人物、事件、地名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或他人在先作品中的内容,同时还要考量相同、近似内容占游戏整体内容的比例等。 三、权利人取证时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能否主张整个游戏侵权? 此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有一定情节的社交类收费游戏中,权利人之所以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闯关难度过高,取证人员无法轻易闯关成功,二是通过全部关卡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升级装备、道具等,取证费用过高。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方式来处理音乐,这种具有巨大商业前景的音乐市场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音乐的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市场中音乐版权不清晰,盗版泛滥,严重侵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应有权益。而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存在,虽然技术上的反盗版措施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最终解决盗版问题还是需要立法和监督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虽然艰难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数字音乐入手,研究相关问题,试图找到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版权 一、数字音乐概述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音乐的本质就是传统音乐的数字化。所谓的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1]按照惯常的分法,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wav、mid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 (二)数字音乐的特征 首先,数字音乐是以数字格式存在和存储的,所以其特点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传输,可以很方便的拷贝、播放,并且音乐的质量不会下降。[2]其次,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而制作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简便、快捷的软件在互联网上随手可得,这就使数字音乐的制作变的较为简单。与传统音乐的创作相比,它不需要制作者具备深厚的乐理知识,即便是一个不懂任何音乐知识的人也可以利用各种软件直接将传统音乐制品转换为数字音乐。如利用软件将CD唱片直接转换为mp3等格式存在的数字音乐。再者,数字音乐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流行音乐、影视配乐、广告音乐等传统领域外,还在flash动画、网页设计等方面大显身手,甚至与我们日常交流密切的手机也有了数字音乐的用武之地,由此可知,在营销范围方面数字音乐也比传统音乐的营销范围广泛。 二、国内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5.授权性质: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

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 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 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在美国,1963年“Kingston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

版权-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下面来看看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网络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为例,其中存在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游戏直播行业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种形式的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直播中,其涉及的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当以上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时,即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具有侵权的风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共同侵权责任 曾有报告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现有的各类主播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女性网络主播占比为70.88%,而男性网络主播占比为29.12%。这些主播主要集中在最大的5个直播平台上。在单个直播平台的主播人数至少有数十万人的情况下,平台方想要实时监控各个直播的行为,避免侵权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平台方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平台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可以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现今网络技术非常发达,各种人工智能软件或自动识别内容的软件都具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2016上半年尔雅周海宏音乐鉴赏考试答案

2016上半年尔雅周海宏《音乐鉴赏》期末考试答案(20)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 分) 1 下列哪一项钢琴表演艺术被称为“一个人演奏一个乐器的打击乐队”:() 1.0 分 A、乐队钢琴 B、现代钢琴 C、古钢琴 D、预置钢琴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 陕北民歌《脚夫调》表现的是哪一种情感:()1.0 分 A、欢快 B、伤感 C、奋进 D、愤懑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 当我们在创作乐曲时,如果意图表达渴望或内心涌动的情感时应采用下列哪一种变化手法:()1.0 分 A、渐弱 B、渐长 C、渐强 D、渐缓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 在演奏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忽视对下列哪一项的精细控制:()1.0 分 A、远景 B、全景 C、近景 D、中景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5 《4分33秒》是由下列哪一位先锋派作曲家所创作的:()1.0 分 A、冈瑟·舒勒 B、C.德彪西 C、约翰·凯奇 D、R.瓦格纳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我们之所以能够听懂音乐是依靠下列哪种方式:()1.0 分 A、听觉 B、视觉 C、联觉通感 D、解说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7 期待反应的“期待”理解正确的是:()1.0 分 A、自己内心的理解 B、期待好听的效果 C、是对下一个音的期待 D、是一种本能反应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8 通过联觉习惯感知的音乐会通过哪一机制唤起听众更强烈的感受:()0.0 分 A、以往类似的经验 B、听众的听觉 C、听众的思想活动 D、听众的情绪反应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D 9 以下对联觉反应的表述错误的是:()1.0 分 A、联觉是一种习惯和本能 B、联觉是一种理性行为 C、联觉无法控制 D、联觉反映无处不在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0 下列哪一项不是“南朱北李”中的“南朱”朱蓬博老师的作品:()0.0 分A、《红珊瑚》 B、《刘三姐》 C、《年轻的朋友来相会》 D、《社长的女儿》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D 11 我们安排音乐的结构时,在音乐演奏的高潮点之间要保持下列哪一种状态:()1.0 分A、 越来越快B、越来越慢C、渐慢渐强D、越来越弱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12 格里埃尔是下列哪一个国家的伟大作曲家:()1.0 分 A、奥地利 B、苏联 C、芬兰 D、英国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3 下列哪一位演奏家被世界赞誉为“钢琴诗人”:()1.0 分A、李斯特B、朗朗C、莫扎特 D、肖邦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14 在音乐的评论过程中我们首先要通过下列哪一 种途径建立评价标准:()0.0 分 A、记忆 B、经验总结 C、引导 D、理论学习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D 15 下列哪一位作曲家擅长使用大量复调性的音乐:()1.0 分A、拉威尔B、格罗菲C、理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分析(最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人们对于网络上相关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而随意。网络超强的流动性与自主性给创作量巨大、缺乏创作规范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文学原著面对广大的抄袭市场和多如牛毛的剽窃者的侵害,声势渐微。《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被曝涉嫌抄袭,抄袭的网络文学占据了主流,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抄袭原因,如何认定网络版权抄袭,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以及如何解决网络版权抄袭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一、网络版权抄袭概述与产生原因 韩愈曾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指古人文词皆为己出,后来的人做不到便抄袭。现如今抄袭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这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何谓版权侵权,有关学者认为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力实现的行为。”但这是对传统文学作品侵权的一般解释,而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则有其特殊性。网络版权侵权在传统文学侵权的基础上,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方式,网上上载、转载和下载作品,超链接等看似平常的举动也可能侵权。许多网民拿着他人的文章改几个字转载,这实际上在无意之间便侵权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界定也十分明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十六项具体权利和一项兜底权利,而其中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便有十项,诸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也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到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网络作品剽窃事件呢?首先,网络化使每个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做到快速高效的生产作品,抄袭无需成本,且方式极为简便。一方面,如此生产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闪光点,避免了自己头脑的“过度消费”以及苦思冥想而不得的焦虑感,将他人灵感“借”为己用,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网络上的信息纷杂而丰富,且新旧更替速率极快,可谓瞬息万变,复制粘贴这种操作实在简洁而便利,就算抄袭也难以找到抄袭的原作者,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和无痕性也使得剽窃行为被查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更有甚者,现在网络上还有专用于抄袭的软件,可以一键合成文章,于是这种“顺应时代而生”的发明自然深受某些“文学窃贼”的喜爱,有了这样的条件基础,使得剽窃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视《著作权法》的威慑,肆意侵权。其次,网络毕竟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兴事物,各方面监管尚未健全,而网络上文学作品未经严格审核即可自由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风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人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伴随网络游戏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在娱乐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而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了其中之一。但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专门性规范文件还未形成,以导致了诸多理论与实践的不足。 网络游戏软件是法定著作权保护客体,但为了提高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有必要将其与一般计算机软件相区分。将网络游戏视为多种著作权客体的集合以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是可行与必要的。 一、网络游戏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① 网络游戏的范畴,不仅包括游戏本身,还应当包括游戏著作权人发布的游戏补丁及相关数据资料。当然,游戏的相关附属产品(如独立于游戏而存在的海报、玩偶等多种周边)除外。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可理解即为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作品,是人们创造与精神意义的体现,具有各种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这些形式的不同,我国

《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了九种,其中第(八)项即是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依赖计算机所运行的程序的一种,当然的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所以其也应纳入作品的范畴中而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定。 当然,网络游戏在本身运行软件之外,还有蕴含着游戏情节、场景设定、角色形象、配乐配音等多元素,因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不可以也不应当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来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为项多元素的集合,对其著作权的认定便需要进行分项(可分为软件本身、游戏情节、场景设定和角色形象和配乐配音四大项)的论述。 就其最关键部分的软件而言,其著作权如上述可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显然,软件本身是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构成,而这两部分所涉及之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根据上述两法的精神,计算机软件若想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开发工作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于有形物体上所表现出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据此,开发者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原理、数据算法等和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无关的内容是无所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游戏情节,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网络游戏的游戏情节不同于单机游戏和一般文学作品,由于其高度的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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