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与三个学者有密切的关系。一是霍布斯,二是洛克,三是卢梭。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24 洛克在此,已经能够大致区分出国家和社会契约的差异,并指出社会的独立性。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著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得到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25 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26 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27 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计",就是依托在这一设定上面的。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

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

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

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就不能有

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

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

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

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1])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霍布斯认为,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霍布斯作了很具体的解释,他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14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也极关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问题。只不过,卢梭的自由观念和权威观念都迥异于先前的思想家。首先,卢梭对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之间划一个界限的妥协思想是绝不会接受的。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

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过对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蕴含着共同的政治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3]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进行明确概述。

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消极自由。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3)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按照(积极)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

(4)97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做一种已经规定好的事务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观念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在

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5)64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6)16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1)172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

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1)171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也是消极自由观的一种基本精神。

消极自由观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消极自由)。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方法发现谬误。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be free from)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证伪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from”),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4]

正是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没有本质区别。二者都主张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天赋权利。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过度牺牲消极自由

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在霍布斯的眼里,政府不仅要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要成为“利维坦”。

从历史上说,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还应承担保护臣民私有财产和天赋权利的职责。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这种力量。英国渐渐成长为消极自由主义的故乡。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以及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

然而,霍布斯、洛克所阐述的消极自由理念却大大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标准。他们在相当大程度上认为政治国家仅仅建立在自我保护、自利、追求福利以及追求舒适生活的基础之上。而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人物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则认为,要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必须有一批具有美德和高贵情操的公民,他们平时为国家牺牲时间和精力,战时则付出热血和生命。换言之,个人只有从家庭中走出来,投身于积极的政治生活即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和辩论决策才能摆脱生活的必然性,才能施展自己独一无二的个性,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培育卓异的灵魂。

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巴士底狱的攻占宣告了专制主义时代的结束和自由时代的到来。自由主义在法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就在自由主义影响扩大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自由主义的变异和修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卢梭用民主主义理论扩大了自由主义的范围。卢梭提出平等参与的权利,以基于民主主义的积极自由观修正了洛克式“逃离政治”的消极自由观。

卢梭主张:一方面,为建立国家形成某种政治共同体,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即公意,谓之全体公民的意志[5])。有人认为,上述主张会让公民丧失自由。卢梭反对这样的观点,他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符合公意的积极自由而不是遵循私意的消极自由——引者注)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2)29他进一步分析道:“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2)23“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人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

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收获:他的能力得到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感激不尽的。”(2)29

在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卢梭把社会承认的所有权称为“正式的权利”,他所强调的自由是社会自由,也即积极自由。“自然自由”的术语不过是刚刚演变为人的猿身上尚未彻底褪去的尾巴。其次,他把社会自由看作是受公意约束着的,“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就消弭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对立。公意不过是社会中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因此,人们结成社会,服从公意,“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2)23。最后,既然服从公意即是服从自己本人,那么,“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

由。”(2)164这样,卢梭就把洛克式的不受压制、干涉的消极自由观推向了采取民主行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自由观。

积极自由观具有大陆理性主义和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可以被人们认识并进而形成客观真理(也即卢梭言之的公意)。所谓自由便是在真理(公意)指引下遵循客观规律办事。由于真理(公意)是一元的,所以自由(在真理指引下办事)的路也只有一条。在肯定真理观的语境中,一个人之所以自由是因为他发现了真理并努力实践真理。如果他违背真理,即使看起来“为所欲为”,事实上恰恰表明他的不自由!显然,同以往的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以及洛克认为自由即“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

(1)163观点完全相反,卢梭认为自由仅仅是对真理(公意)的遵循和实践。

蕴涵在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积极自由观和民主精神承续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参与政治”的基本精神。他对平等原则的强调无疑激活了法国民主主义并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法国《人权宣言》中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显然具有伟大的意义。列宁认为:“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19世纪在世界各地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就是实行了、分别地实现了、继

续完成了伟大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们所开创的事业。”(6)829

毋庸讳言,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和积极自由观(特别是“强迫少数人享有真理和自由”的观点)也容易导向一种专制结果(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专制”)。在卢梭理解的民主架构里,公意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他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假设是否成立却极为令人怀疑。可以设想,一旦二者产生冲突,个人自由是没有任何能力防御集体权威压迫的。英国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柏克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曾将卢梭的思想与法国大革命的激烈程度联系起来。他说:“我相信,如果卢梭还活着,在他短暂的神志清明时刻,一旦看到他的思想引起那么疯狂的实践后果,一定会吓昏过去的。”(7)124而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更是直接指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认为卢梭是现代集权主义的思想源头。(8)225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如何使消极自由观与积极自由观完整有机的结合,如何使每个人既能充分享有个体自由又能实践参与民主的伟大精神,这是当代人应该思考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注释:

[1]“利维坦”(Leviathan),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霍布斯借之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

[2]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则,

他认为在某个组织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机构所操纵的,即权力分立;另一则,如果分权仍不能防止国家侵犯公民权利,洛克主张人民有权通过革命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社会契约)的政府。

[3]“negative freedom”、“positive freedom”在一些著作中也被翻译为“否定自由”、“肯定自由”。

[4]当代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种消极自由观的核心特征可以被归结为对“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维护。“自生自发秩序”理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因此,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柏克)被哈耶克推崇为自由主义的正统代表。

[5]①公意在卢梭思想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社会真实而公共的意志,是符合真理的意志,是每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意志。它同众意相区分,后者不过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个别意志的相加,归根到底还是私意。人只有遵循公意行为和实践才可享有真正的自由。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 [英]柏林.自由四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当代欧洲政治思想[M].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6)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8)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之比较

2010-01-24 10:18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为维护君主专制,提出社会契约论。

首先,他假定人的自然状态是“人对人是狼”。此时的自然律已失去中世纪的神圣律的意义,而指人的原始的状态。人的原始的状态有两个特征:一是自我保存;二是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利益。而“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无疑对人的自我保存构成威胁,此时,他们就需要一个机构来保护,即国家。同时,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每个人都需要将自己除生命权之外的一切权力转让出去,也就从他人那里获得一定利益。

其次,霍布斯将“国家”比做“利维坦”。“利维坦”出自圣经《启示录》,是可怕的怪兽。因此,国家具有强制力,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人们无权干涉国家,即君主,除非君主已然不能保护国民。

洛克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制度的创始人。生逢其时,其思想一经产生就广为传播。洛克否定了霍布斯所假定的人的自然状态为“人对人是狼”,而将自然状态

规定为人与人的互助的和平状态。洛克将人的自然权力规定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将财产权规定为人们物化的劳动,谁通过劳动改变了自然物的印记,就占有了自然物,即成为谁的财产。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人们需要转让出去一部分财产权交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家。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而人的其他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则神圣不可侵犯,亦不可转让。

洛克抨击霍布斯将国家比做“利维坦”,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人组成国家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与利益,而不是陷入更大的强制力的约束。因此,洛克认为国家不是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的,而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因此,如果国家侵犯了人民利益,人民有权推翻它。洛克为了限制国家滥用权力,提出“三权分立”与“宗教宽容”。

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对后世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巨大影响。

卢梭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之后,又写作《社会契约论》。他思考的起点是人类在摆脱了不平等之后,如何实现真正的平等,以及如何避免新的不平等。他提出三种假设:1 回到原始状态;2 通过暴力革命实现平等;3 建立社会契约。他比较了三种可能性,认为回到原始状态不现实,通过暴力革命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因此只能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来实现人类的真正平等。

与洛克和霍布斯不同,卢梭认为,人们需要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每个人既是权利的转让者也是权利的接受者。这样,人们就能获得比没有转让权利之前更多的权利。

卢梭认为,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因此,提出“公意”说。“公意”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其含义为人们的意见除去不同的,而仅仅保留的相同的意见。即“公意”亦是每一个人意志的体现。“公意”既是一般的,也是个别的。

卢梭的“公意”说对法国大革命产生很大影响,法国大革命的左中右派几乎都打着“公意”的口号。同时对后世的民主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读《风险社会》有感

做好现代文明的传播者 ——读《风险社会》有感今天是冷战早已过去的二十一世纪,大规模的战争不再有,甚至连曾经折磨人类的许多病痛也在当今的医疗技术手段一下被一一攻克。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现代的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寄托于虚拟世界,同时也在其中参与共享与互动,只要稍加学习,在PC端或者移动端上寻找和学习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更不用说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可以让人们在线购物,预订出行计划等等。可是,在现代社会却依旧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来自恐怖主义的,有来自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有来自经济危机的,有来自新发现和变异的疾病的,有来自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甚至有来自科学技术发展本身的。在科技不断发展,媒介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人类的安全感与生存舒适度反而没有升高,甚至还会出现下降,这个时代的我们值得去思考如何在新时代下进行传播,如何做得更好。 在传统媒体时代,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舆论影响力,实际上,政府往往是最大的把关人,许多能引起舆论混乱,大众恐慌的事件最终大都会被隔离在传播渠道外,可能只有少数人了解到,这样就把一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危机与风险降到了最低。可是这样做的弊端是一旦消息走漏,没有权威渠道的声明,加上政府遮遮掩掩的态度,很容易引起和加剧民众的恐慌与抵制,从而引发激化不可控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我们可以预见,也经历过在信息闭塞阻绝情况下,谣言四起所带来的后果。2002年11月,首例非典病例在广州被发现,在随后三

个月的时间里,疫情快速传播,多地政府选择封锁消息,传播媒体也隐瞒疫情,甚至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访华时,政府也只是将广东的发病情况进行了描述,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短时间内看,起到了暂时稳定民众情绪的作用,控制了舆论的走向,在非典的初阶段控制了舆论,掌握了主动权。然而还是有些许情况流传了出来,太平假象很快就被戳破了,于是各种谣言通过手机短信,甚至当时不太发达的互联网社交软件上迅速发酵传播,政府部门又使用饿了额强硬手段进行的舆论管制,致使民众更加恐慌,出现了恶性抢板蓝根事件,也由于没能及时告知公众相关防范措施,非典感染人数越来越多。虽然后来政府公布了信息,媒体也澄清了事实,但那次事件以后政府和传统媒体在国人心中的形象却一落千丈,甚至在国际上的声誉也因此受损。再看之后的南方雪灾,西南旱灾以及HXNX流感病毒中政府公关与各 大媒体的表现,从事件的初端到结束,始终在行使着自己的话语权,他们的信息公布或者报道都可以说是比较及时,让民众在第一时间能了解到事件以及相关的自我防护措施,因此,民众在这些事件面前都比较镇静,没再出现大面积恐慌。 但到了互联网媒体时代,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互联网上的社交软件,娱乐软件,甚至游戏软件都在不同程度的媒介化,媒介不再只是担负信息传递的功能,它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领域,重构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价值观,让人们更加的依赖它。再强大的政府舆论管控在互联网效应下都显得力不从心,光是互联网的传播渠道和传播速度,就让人鞭长莫及。再加上在“人人是记者”的今天,人们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来自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抽象的纯粹唯理论的著作。它不是对现存事物的概括和对现存社会关系的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而是披着自然法理论外衣的一种理想。在这里,卢梭把契约概念作为一切政治准则提出来的政治法的原则,就是“合法而又可靠的治理”原则。 “每个人都是她那个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正是适应法国大革命前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一切都面临变革的需要而诞生的。卢梭著书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他从来不为别人而写作。他说:“如果我是为写作而写作的,我认为人们是不会看我的书的。”卢梭一方面看到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社会已日趋腐败,荒谬的政治制度只利于权贵和富人而不利于穷苦的人民,但另一方面他心中也充满了信心,想念人们最终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让法律保证社会的成员人人都能享受平等和自由。这种感情是卢梭政治思想的主线,贯彻他所有的著作。使他认识到庆当如何立论,阐述真理,才能解决萦绕在他心中的大问题。 卢梭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承和发展了以前的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和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卢梭认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由此可见,卢梭假设自然状态,赞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其目的决不是回复到自然状态,而是建立一个基于理性、基于契约的政治社会,从而复归自由平等的人性。人类社会既然以铁的必然性产生私有制,这一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原始自然状态既然无法复归,那么对于生存在政治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只有通过一个途径,寻找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这种途径,在卢梭看来,最理想的便是通过社会契约。 卢梭的文思惊人。《社会契约论》中开篇第一句“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却又不知引来多少人的深思与反省。《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分四卷,按卢梭自己的话讲,这四卷其实只是“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这部长篇著作系作者原计划写的《政治制度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就抽出了其中部分他认为还有些价值的篇章出了本书。四卷中,第一卷卢梭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自然状态,以及公约(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作者主要论述了如何立法,怎样才能立出好法。第三、四卷主要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讨论什么样的政府是好政府)和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围绕这四个主题,卢梭作了具体的论述。开篇时,卢梭就提示了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丑恶现象: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他也说不清楚。但这种变化何以成为合法的。他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别人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也可以根据同样的权利恢复自己的自由,他着重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卢梭驳斥了有关权威的几种错误理论,并论述了权威的基础和公约所产生的效果。 在论述第二卷时,卢梭针对主权的特性阐明,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也是不可以分割的,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是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保证。”继而卢梭论述了有关法律和立法者,阐明法律的概念,只要人们仅仅满足于把形而上学的观念附着在这个名词之上,就会始终百思不得其解。卢梭把法律界说为“公意的行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主权者自己。接着表述立法者应当是何等人物与做何等事业,接着,论述立法者要为之立法的人民。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国际关系学院1002 国政经外 走向自由的基石——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201055030 王缇萦 2011/4/30

走向自由的基石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人身自由公民社会公民自由 文章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了社会形成以前的人们所拥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形成后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拥有的公民自由,并指出公民自由由于有公民社会制度保障以及其自身的理性和道德性而优于人生自由。然而,这种理想化的自由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未能真正为人们找到谋求政治权利和公益的正确出路。 一.重要内容 1. 人民主权说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并非自然产物,而是源自于人们自愿缔结的、使人们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 契约;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主权具有限制性和合理性。所谓限制性指的是主权只能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主权,其所干涉的内容和个人自由存在着分界;而主权的合理性有三条原 则:主权来自于社会公约的约定授权;主权者服从对社会公约的约定义务;义 务约束平等以致公正。

主权的主体是主权者——集体行动的所有公民。主权者的意志称为公意,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形成途径是投票。。主权者不能是政府,不能是议会,更不能是君主或其他任何国家机构。主权的本质是公意,意志是无法转让的,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其仅属于人民。同时,意志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只有政府的执行权才是可以分割的。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执行权是由立法权派生的权力,对立法权具有从属性。人民不宜直接行使执行权,但必须直接行使立法权。主权的行使方式是人民集会。人民只能以集会的方式成为实在的主权者,并且也只能在集会中行使主权——立法权,阻止人民集会就是阻止或篡夺人民主权。保障人民主权的关键点就是保障人民定期集会。 至此,人类民主政治理论至于成熟。 2. 人民直接立法 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人的自由除了为利益而转让外是不可放弃的。这就与要人们接受国家的约束并放弃之前的自由存在矛盾。能够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当人们受到约束的规则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人们就是自由的。 国家建立之后,有可能从整体上剥夺人民自由、把人民变成奴隶的就是政府,尤其是专制君主形式的政府。政府作用只能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法律,相应地,授予其执行法律权。人民保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卢梭认为,当议员或代表代替人们集会的时候,就是人民丧失主权与自由的时候,因此其强烈反对代议立法,积极倡导人民直接立法。 法律的实质是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主权的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小国因时空资源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付诸实践,实际上是制定法律规则的正义追求与法律供给的效率的矛盾。人们长期得不到立法供给、长期享受不到这种“正义”的法律利益,以致人们实际上仍然是在没有法律的不正义中生活,这种立法方式所追求的正义法律就没有社会意义和价值。

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卢梭《社会契约论》

学院:中原工学院 班级:RB软工移151 学号:201560140 姓名:袁若飞 2017年4月2日 摘要: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雅克.卢梭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他们的著作中得到集体体现。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亦被有人指出是法国雅各宾专政以及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思想来源。以我对于政治浅显的认识看来,是这本书中主权者即国家的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被有心的政治家所利用,演化为各式集权的民主主义。然而卢梭的思想对于现代世界的影响颇大,通常认为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其思想直接地引领着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并且当时的宪法性文献《人权宣言》也体现了卢梭的思想。甚至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原型。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思想 看完整本书印象最深的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从而了解了以前所学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来源自哪里。人类为了更加稳定和平和的生活反对集权和暴政,放弃自然社会中生而为人的权力和自由,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从而获得更有保障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假定人类在国家之前是处于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感情状态,人们通过悲悯心和自爱心约束着人类的行为,但是他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理智的。尽管在自然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而来的自由,但是在这种自然的状态下人们的财产和生命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社会的契约,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项权利得以得到国家的保障。在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舍弃掉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去实现集体的利益,去换取成为这个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稳定和安宁,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自由。 两个世纪以前的这本著作中,卢梭就完整的呈现了人类社会的理想的状态,没有暴政与集权,取而代之的却是民主。全书几个核心的词汇: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正是这几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本书不是对现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探讨,也不是历史哲学,更像是一种理想却又不同于柏拉图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执法名言警句

执法名言警句 中院刑一庭 1、“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的职业让我心动和感激,她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我选择了法官职业是我一生中做得最好的事。”——美国一著名法官 2、刑事法官应当承担起均衡量刑的职责意识、惩恶扬善的责任意识、廉洁奉公的廉政意识。----徐振华 3、规则具有刚性的特质,艺术是一种柔性之物,裁判艺术需要刚中之柔和柔中之刚的潜质。----徐振华 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霍姆斯 5、明智的审判应在预见性与灵活性之间找到正确的平衡。----[美]德沃金 中院刑二庭 1、只有将司法公正化作政治信仰,才能不遗余力地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华俭学 2、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审判活动与审判结果的载体,更是法官司法品格与司法技能的缩影。——华俭学 中院民一庭 1、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2、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4、“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5、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6、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

科克 7、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物权法 8、契约胜法律。——合同法 9、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侵权法 10、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 1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法官卡多佐 中院民二庭 1、从严要求,率先垂范,把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到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谢唯成 中院知识产权庭 1、以实际行动铸就正义之剑,从自身做起传播天平之光。——蔡毅 2、我们的职责是让公众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和尊重法律。 --潘浚 3、勇往直前,再创辉煌。——陆超 4、与法律同行,与公正同在。——张浩 5、做人办案,无愧于法,无愧于心。——李骏 中院行政庭 1、德国:“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2001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拉丁语:“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西方法谚精选》孙笑侠编译,2005年8月法律出版社。 3、“法律尊重自然秩序”。《人民法院法》2006年12月4日第8版。 4、“法官?文。 4、法者,定分止争也。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 十八世纪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封建专制统治仍占有绝对地位,政治上的绝对专制统治,经济上沉重剥削,思想上竭力强化宗教神学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从而达到束缚和奴役人民的目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农民的反抗运动此起彼伏,沉重打击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与此同时,处在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国的逐步发展实力也有所增强,就如恩格斯所说:“在法国从十八世纪起,富有的、强大的资产阶级就在形成”[1] 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法国思想革命成为其政治革命的先导,率先举起反封建专制统治的旗帜。卢梭作为法国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者,就登上了历史舞台,创作了《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 第一卷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2]但国家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来维持。而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力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力,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卢梭主张“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3]在他看来,这种结合的形式只能是这样一种契约:每一个人把他的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每一个人,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意志,这种普遍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既代表了每个社会成员的最真实最根本的需要,又能促进他们的公共利益。社会成员遵循公意就是服从他自己所规定的法律,获得道德的自由,获得真正的幸福,因而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卢梭认为建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共同体,使人们联合起来,并在联合中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安全享有自由和权利。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

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

黑暗中的火炬——读《社会契约论》

黑暗中的火炬 1、 书名:《社会契约论》 2、 著者:让-雅克·卢梭 (何兆武译) 3、 出版社:红旗出版社 4、 页数:296页(现已阅读至30页) 5、 内容概要: 本书开篇为让-雅克·卢梭小传,简洁的语言,清晰明了的向我们展示了卢梭激情澎湃、奋斗不息的一生,他细致严谨的理性思维、无与伦比的天资、震撼人心的批判精神无不让我们深有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之感。“他的作品和他的命运都不停地提醒我们,人们内心的意志随时都有改造世界的力量。” 第一卷 第一章,“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引人深思的开场白引领我们步入了一个自由民主的契约世界,他明确的阐明了本卷的题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我们要在约定的基础上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享受我们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由家庭引出约定的维系作用,进而将古老的家庭关系与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进行比较分析,用生动具体的类比向我们揭示了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核心命题。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通过严密的论证,逻辑的分析,生动的例子,作者深刻明确地向我们证明:最强者的强力并不能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 论奴隶制,“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逻辑的分析论证让人不得不叹服。潜下心来细读,才发现大段的论述层次分明、条例清晰、环环相扣,无论是举例、引用、假设还是正反面分析,字里行间无不透漏着作者最核心的思想,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奴隶制是完全不合理合法的,奴役权也是非法荒谬的,是没有任何意义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自由与枷锁 自由与枷锁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原创: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法律还是为政治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论文。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一共包括四卷内容,篇幅不长,我大概花了四个晚上看完的。初读政治著作,书中很多生疏但有隐晦含义的表述,着实需要花费心思去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

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接着作者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于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权力与笼子 期末读书报告(2014-2015春季学期) 学号:13124167 姓名:杜一凡 任课教师:金育华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社会契约论》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其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深地影响着后世对民主的看法。如此伟大的一本著作的诞生绝非偶然,必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关。 卢梭当时身处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封建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其二是深受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有一大批学者批判着社会的封建制度,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民主意识,促使其创作了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佳作。 《社会契约论》主要由四卷组成。第一卷:“探讨人们如何从自然状态到政治共同体”。第二卷:“讨论主权与立法”。第三卷:“讨论政府的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从整本书上来看,卢梭从政府为何产生,产生后所应具有的权力与义务,政府的形式,政府下的相关机构等方面,以此表达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是人们之间契约所形成的产物,政府无权剥夺人民的自由等伟大思想。 《社会契约论》的感想 第一卷 作者一开始就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与17世纪基督教人物博絮埃所作的《从(圣经)中摘录的政治理论》中说的“人生来都是臣民”截然不同。以此引出疑问,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我觉得这种服从得从原始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原始人类过着群居的生活是为了避免在原始森林中遭受野兽的攻击,渐渐地这种群居形成了部落。这就会导致部落与部落之间会为了争夺资源而发起斗争,而在此之前每个部落必须要选出一个领导者的作为首领(不仅是原始人类社会,就是兽群也同样会有首领),而随着原始人类社会地不断发展,人们渐渐忘了首领的领导权是自己赋予的,演变成了人们都应对首领有服从的义务,加之宗教的影响这种思想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作者就扭正大家的想法,提出人们这种群体关系的建立是在许多约定之上的。并且这也就保证了社会的秩序,社会才得以存在。而领导者之所以认为他的人民有服从他的义务,是因为他自认为掌握了强力,如果强力就能构成权利,势必会造成许多不合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人们只应该对合法的权威服从。那怎么样才算是合法的?这里的合法就应该是一种社会秩序,靠许多人共同约定而成的社会公约。书上说写到“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而在这一条件下的主权者不在是一个人,而是全体公民。由此定义下,人类从自然状态下过渡到了良好的社会状态。而非原来那种缺乏自由的非民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什么的,在网上一找就是一摞,也可以不痛不痒的说一些“天赋人权”的主流观点。但是,如果只是将书中的观点概括、归纳、分类、列诉显然是件枯燥的活计。所以还是就某些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对全文进行结构理顺了。 首先是政治的由来。 关于政治,我们首先要理解国家的由来。 国家不是根据民族而产生的,虽然民族我们说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不是根据地域产生的,虽然地形地域对国家的产生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不是根据经济划分的,存在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根据文化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内部可以存在多种文化,甚至是多种语言。那么,国家产生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 国家是由强力所主导的,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强力团体依靠武力跨越地域将经济上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同一或不同民族的团体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并且维持有效的统治管理,是新居民在心理上认同其统治管理。强力团体的入侵和统治必须都是成功的。当然,国家形成后也会因为种种变数而分裂,其原因是统治后期的乏力与失败。国家形成的另一个来源在于面对入侵威胁下,某两个或多个团体的结盟且防御成功,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建立通常是需要以相似的经济文化为基础的。 广义上经济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获取。而最初的资源获取手段无疑是暴力手段。直到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可以宣称将新发现的大陆作为自己的殖民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和军事的关系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恰恰相反,军事先于政治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当然经济是军事、政治的基础是无可争议的。但军事最先与经济挂钩,成为早期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军事的破坏性力量得到了承认,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使人们开始寻求更加缓和的方法来显现经济目标。军事力量由实战作用转变为威慑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人们以经济目标为根本,依据自身的军事实力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实现方案,诉诸于谈判与结盟方式理顺各方关系。在早期社会,与其说军事是政治的延伸,不如说政治是军事的延伸。直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完善,政治手段逐渐取代军事手段成为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但是,政治和军事以及文化应该处于并列位置,没有理由说政治就高于军事和文化。 弱国无外交。前面的政治主要是对外而言的,对内的政治也是一样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政治就一定以为着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统治的基础就在于暴力机关的存在:军人、人民警察、监狱等等。即使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它建立的根本也在于拥有强力机关保证契约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政治依旧是以军事为基础而出现的。 关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首先,我们要引入公意和众意的概念。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综上有很大差别;公意指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边意志的综合。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综合仍然是公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首先,我先谈一下读完这本书后的直观感受,只有两个字“神奇”,如今很难想象这本在1762年著成的书会清楚的预言了如今的政治,如今政治生活深入生活各个方面,而几乎每个政治结构,形态,活动都能从这本书中找到影子。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不仅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为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本书创作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展,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他们的新观念、新思想、新理论,给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一部耀眼的著作。时至今日,他的思想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影响。 本书共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这对目前某些国家的强权政治是一种科学的否定。 第二郑是论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 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警示统治者要尊重公民,合理使用权利。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 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对现在简政放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民向善的话。对目前民主的发展具有中套的启示作用。 卢梭是资产阶级的精神导师,在当时反封建的背景下他把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特权,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当时封建制度即将瓦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断鼓吹君权神受,不断麻木民众,让他们服从自己的意志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卢梭走在了时代的前沿,认为人生而平等,人们生而自由,不存在绝对的特权阶级,这充分体现人的本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当人拥有了独立的地位和自由,人民的私有财产才是真正不可侵犯的,而这也为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奠定基础。 对政府的权利和政府的运作卢梭也有十分精彩的阐述。卢梭认为人民权力优先于国家权力,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的一个中间体,政府的存在不是社会契约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力的结果。所以,这个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特权的存在,政府是为了服务于臣民存在的,臣民在不满意时有权力推翻它,沉重打击封建统治阶级所鼓吹的君权神受这一论调。政府意志要体现普遍意志,不能体现体现政府的个别意志,否则政府会“蜕化”,进而国家会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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