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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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权与诉 一、诉权理论 1、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 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 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 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事人 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这种观点是不正 确的。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从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 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有 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关联性表现 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 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 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 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 义的活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在:首先,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权利主体 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 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所以,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次,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 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对他的起诉就应当 接受,开始审判活动。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审查,而 是在审理过程中查。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有其独立性。 2、诉权理论的研究意义: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 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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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 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 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利及实体 法的实施。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开始条件, 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当事人要求 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②诉权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 条件和组成部分。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司 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 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 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 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 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 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 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 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 事纠纷。审判权不仅指民法院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 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当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约束力,只要这种 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 发生的责任,不得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 法行使,保证民事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诉权理论指导、调节着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体现在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 诉讼法所调整的多面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结合而产生,是以法院与当事 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主导的多面法律关系。它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内容,诉权理论必然对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不同的诉权理论,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也会不同。由于诉权不仅是 一项阶段性权利,而且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由原告享有,而且由原告、被告双方享有; 其广泛性和贯彻始终性必然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 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其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体现了诉 权理论精神。 (3)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目的存在必然联系,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保障 民事诉讼法目的从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方面来说,其诉讼目的为解决纠纷、维护法的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而从程序利用者(即当事人)角度来说,其诉讼目的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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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以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无论程序设置者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其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 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诉 讼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督制约诉讼活动的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现时保障了 当事人权益。 3、诉权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过去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对诉权的保护也相应被 忽视,以至于诉与诉权制度的理论探讨也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才渐渐为法学界重视,现 实司法活动中对诉权的侵犯更成为了一道随处可见的“风景”。如何加强对诉权的保护已经成 为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研究课题,主要的措施包括“ (1)加速诉权“宪法化”步伐和增添、充实民事实体法的可诉性。 民事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宪法实际上也是承认赋予公民诉权的,民 事诉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那么就要首先从宪法内容上增加 保护公民民事诉权的明确条款,在宪法内容上肯定民事诉权的地位;在民事实体法上增加实体 法、程序法的法律可诉性,使法院在受理和审判案件时不仅有保护诉权的依据,更能起到监督 和防范侵害、阻碍诉权行使行为的作用,防范出现增加当事人起诉条件、法律缺乏救济程序和 救济途径等现象。 (2)、民事诉权行使合理化 :主要是针对现行立法和司法中的不合理现象 例如: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增加“对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提起诉讼权利,使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再是消极接受原告起诉后的诉讼程序到来,再等待法律判决到来,而转为 可以行使诉权,直接提起针对任一方的诉讼(或反诉),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请求法院 保护起合法的权益。 再如,法院应合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以自由裁量权非法增加公民行使诉权或提起诉 讼的条件。应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求适当放宽,方便当事人起诉,缓解当事人“起诉难”的 怪现状。具体的做法可以是:放宽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条件;对当事人起诉权证据的提交和证据 来源的证明条件放宽,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提供胜诉证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必必 须提供证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只要当事人提供证人简单身份证明即可;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提出的补正申请应予以支持,对已经超过补正期限的,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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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并和变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予以允许;不得随意非法增加诉的合并和变更的条件,等 等。 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未提 起的诉讼标的,在判决时不得超越或任意变更,否则即构成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法院更不得以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判决无法执行等原因拒绝受 理当事人的起诉。应该告知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既是当事人对自己 权利的行使,也是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中适格被告的要求,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应诉 材料、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那么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将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材料、文书。如 果法院因上述原因拒绝受理案件,也将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另外,对审判人员侵犯诉权 应予以相应的规制和监督,不仅有审判机构内部监督还应该提倡群众监督。 (3)、提高执法人员、审判人员审判素质,加强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 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需要正当和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保障条件,需要执法、司法和诉 讼程序的正当化和公正化,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制度和按照合适的民事审判方式审理案件。 立案过程中,法院应仔细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提起诉 讼的必要条件和必知事项,特别是在农村或较偏远地区,公民的诉讼意识上升了,相应的法律 知识却依旧十分匮乏,造成公民遇不平到法院告状的欲望和要求增强了,但是诉讼开始后存在 盲目性的弊病却没有根本改变,通过执法人员给予他们“面对面”的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是保 护其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二、诉的理论 1、概念及特征: (1)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与诉权相同,也可分 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 事纠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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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其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其二、诉的内容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其三、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其四、诉只能向法院提出。法院以外的单位虽然也能解决民事纠纷,但不能行使审判权,不能 称之为诉。 2、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即诉构成的因素。了解和掌握诉的要素,可以减少诉累,便于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更好地发挥诉讼功能。我国自五十年代开始至今传统的说法认为,诉的要素有 二(二元说),一是诉讼标的,二是诉讼理由。有的学者提出对诉的要素应作广义的与狭义的 区分。狭义的,即传统的诉讼标的说和事实理由。广义的诉的要素,还应包括诉的主体当事人。 我们所要学习的就是三要素说。 (1)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还必须有与其相 对的一方,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一个诉没有相对方,或者对方不明确,诉讼就 无法进行。诉如果只有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就不知是谁和谁的法律关系,谁与谁发生了争议, 各持什么理由进行诉讼。所以《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反诉、上诉以及再审之诉,都必 须要有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因此诉讼当事人应是诉的要素之一。
(2)、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 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标的 , 又称为诉讼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未发生争议时,只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所研究的 内容;发生争议而未提请法院裁判的,也只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仍不能成为诉讼标的。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判,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的标 的。当事人将争议提请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案情 ,确认其民事法律关系 ,这一法律关系就是 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是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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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一起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有的 案件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具体某一案件,以何法律关系为诉的标的,应以提起诉讼 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事项而定。不论多么复杂的案件,不 论有多少人参加诉讼,只要分清法律关系,抓住诉的标的这个关键,就能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的标 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 的具体权利。如果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虽有法律关系,但原告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权利, 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存在。可见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不能混淆,也不能互 相代替。在民事诉讼中,诉的标的是不能变更的。因为变更了诉的标的,就等于变更了原来的 诉。当事人变更后的诉,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案件,例如,原告将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变成买卖 合同纠纷,就不能允许。但是,对诉讼请求则允许变更,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请求, 可以变为请求腾房。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它又称为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包括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 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诉的理由,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请求,没有理由,请求就不能实现。没有诉讼理由的诉,是不完整的诉,法院不能受理案 件。即使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的请求也不受保护。 3、诉的分类:分为三种 A、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 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 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 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 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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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 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 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 问题。
B、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 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 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 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 效后,被告无需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 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 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 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C、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 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 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三、反诉: 1、概念及特征: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过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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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以实现诉讼节约,另一方面则 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触。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 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 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 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 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 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 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 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 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2、提起反诉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 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 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 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 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 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 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 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 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 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4)须与本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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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 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本诉与反诉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 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 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 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 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 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 1868 年之前,没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说。当时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 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简单相加,只是指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可见,当时的 学者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形而上学的,仅仅停留在事物的表面,即只是诉讼程序上去讨论民 事诉讼。1868 年,德国法学家比洛夫率先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他认为:法院 与当事人的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民事审理工作本身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个产生 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诉讼是有阶段的进行、一步步发展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和法院在 诉讼法律关系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诉讼权利属于当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比洛夫的见解 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此,后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他的理论“同 以前的诉讼法学决裂,在近现代诉讼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自比洛夫首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后,首先在德国然后波及法国、日本和其他地区, 掀起了一个探究、争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热潮,并相继形成了几种学说,主要有 : 1、一面关系说: 认为:民事诉讼存在法律关系无可争议,但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理由是“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为权利归属而展开的斗争,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并未 加入当事人之间的斗争,法院的作用仅仅是对原被告双方实行监督并知道其斗争,最后就双方 的争斗结果作出判决,故它无所谓权利义务。 2、两面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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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理由是:原被告 都离不开法院。原告请求法院提供司法保护,故原告与法院发生法律关系,原告为自己的利益 所为的种种行为时权利,法院运用国家权利保护原告是其义务,此其一,其二,法院接受原告 起诉后,须将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应诉,故被告也与法院发生法律关系。 认为:一面说是不对的,因为诉讼中原、被告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原被告双方 都有陈述抗辩的权利,但这不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而是对于法院所为的。 “两面说”在世界各国由较大的影响,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认为:此说在法理上最为适 当。 3、三面关系说 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 间的关系。理由是: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有保护私权的义务,原被告有服从裁判的义务,在 庭审中,原被告由互相负有忍耐的义务(不得阻止对方发言) ,判决下达后,胜诉者可收回诉讼 费,败诉者有支付诉讼费的义务,义务的反面即为权利。 三面说在台湾较为流行。 以上种种学说都存在两大弊端:回避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社会关系;忽视了法 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 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2、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 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 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 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 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 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 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 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 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 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 承担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 院,二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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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是通过 一系列诉讼活动实现的。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 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审判程序中是通过审判人员来实现,在执行程序中,通 过执行人员来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正确、全面地解决纠纷。 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 重要的作用,他们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代理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处于当事人相似的 诉讼地位。他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诉讼权利,并要求其承 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因此,诉讼代理人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利 害关系,但他们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而参加诉讼的,法律赋予他们一定的诉讼权利, 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因此,他们也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是两个不可混淆的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诉讼主体是 指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主体。在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只有 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些不是 诉讼主体。比如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因为他们的诉讼行为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2、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要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比如,当事人的起诉权、上诉权、辩论 权、处分权、申请回避权;证人的陈述权;法院的询问权、裁判权等等,虽然每个法律关系主 体享有的权利的多少有所区别,但都是以符合办理案件的需要为根本目的。同时,相对应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或者 不既是履行,就会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做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在广泛享有 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负有依法行使代理权、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果违反,则有可能导致 法庭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下面,我们分别看看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值得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中代表国家形式审判 权,从这个角度讲是行使职权,但法院又确实参与到民事诉讼当中并做为主体之一在活动,因 此,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行使职权是呈复合状态的。也正是如此,对法院来讲,他的诉讼权利是 不能放弃的,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既是法院的诉讼权利也是行使职权。 当事人,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维护和实现民事实体权利的手段,在所有主体当中是 最广泛的,如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同时,当事 人还应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如按时出庭、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 庭纪律等等。 人民检察院,它的诉讼权利是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生效的民 事判决、裁定行使民事抗诉权。它的诉讼义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派员参加再审案件审理,促使法院对抗诉案件公正审判。 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略) 3、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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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主体通过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 务要达到的诉讼目标。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就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客体应当是多元化的:如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公正性;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实体权利和 诉讼权利请求;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共同指向的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请求。但从法理角度讲,这种多元化的客体理论是缺乏理论支持的,应该说,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只有多少之分,本质并无区别。所有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根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就是为了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的解决,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 客体只有一个:民事案件本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构成部分,不是机械的,一成不变的,在诉讼过程 中,它时刻可能发生变化,由于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 消灭和变更。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1、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事实(1)是指 能直接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起诉、撤诉、当事人死亡等。 (2) 是指某一事实虽不能直接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能产生其他诉讼法上 的后果,比如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无正当理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等事实。 2、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分为诉讼行为与诉讼事件两种。 (1)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具体是指法院、检察院和所有诉讼 参与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民事争议所进行的活动。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诉讼法律后果,都是由 主体的诉讼行为引起的。 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方式,诉讼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它们都能引起法律上的后果。 如原告起诉、被告反诉,是作为的诉讼行为。而被告无正当理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是不作为 的诉讼行为。 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也各有其特殊性。 人民法院:其诉讼行为是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审判活动。主要有两种:准备性行为,指为案 件审理和判决所做的准备活动;决定性行为,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和审理后所做的判决、裁 定的行为,是法院主要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的特点。 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其一是任意性,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按自己的 意愿处分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如是否上诉;其二是撤销性,指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或者正在 进行中的诉讼行为的处分,如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其三是期限性,是指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 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就会失去进行的权利。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须在法定的 期限内提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指为查清案件事实而进行的特定的诉讼活动, 如证人出庭作证、翻译人员的翻译行为等,是在某一阶段进行,因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具有特定 型的特征。 检察院:与法院相同,也是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诉讼活动。 (2)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如诉讼中的一方当 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死亡又无继承人参加诉讼等。这些情况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 转移的,一旦出现在诉讼中,就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前者会使诉讼中止,后者会导致诉讼 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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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温丽和曾大林是多年的好友。曾大林爱好收藏,在当地颇有名气。1999 年 10 月的一天, 曾大林到温丽家串门,温丽之父温知新拿出祖传的一对花瓶请曾鉴别烧制年代。曾大林仔细观 察后还是拿不准,就提出将花瓶带回家对照有关资料进一步分析。经温知新同意后将花瓶带回。 2000 年春节,曾大林给温知新拜年,谈及花瓶一事,温知新表示要将花瓶送给曾大林做纪念, 曾大林立即说这礼物过于贵重,自己不敢接受。之后,温知新生病住院,2000 年 4 月,温丽向 曾大林提出要求其归还花瓶,开始时曾大林表示同意归还,后来又以赠予为由拒绝归还, 温丽 多次所要未果,以温知新的名义,自己做代理人将曾大林诉至法院。曾大林以该花瓶系温知新 赠予为抗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开始后法庭审理开始前,温知新因病去 世。 问题: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那些人?温知新因病去世是否是本案涉及的 法律事实?如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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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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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爭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作者: 一.也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題2分. 共20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总的.人民法院可以(B) o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 C.互恵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 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D ?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丿J 10日接到判决书,6 JJ 15日肖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23日方消除障碍。6丿J 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査,决定准许. 顺延后的上诉期限 应截止到(C) A.7 JJ 1 El B? 7 丿J 2 B C? 7 月 3日D?7丿]4日 5、、“|爭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A.七日B?六日C?五日 D.十四日 6、、“|爭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 的证据的.应当在(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 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 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爭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 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C) ?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 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 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丿可以延长? B.三个月, 不得延长 C.八个丿J,不得延长?D?八个月. 可以延长 二、笫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 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答案,请 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 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对妨吿民爭诉讼的强制措 施,应肖用决定书的是(C D )。 A.训诫 B.拘传 C.罚款 D.拘留 2、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 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当在调解 书生效后7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 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 相不再追尤。该调解书经过双方 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 C D)。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纠 纷消灭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关系消 灭 C.任何一方、“I爭人不得反悔, 就该货款纠纷再行起诉 D.乙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 时,甲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3、赵亚委托陈律师向区法院起诉 与其在德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 籍丈夫王利离婚,王利委托江律 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 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可以适用(A D )的方式,向王利送达诉讼文 书。 A?向王利的代理人江律师送达? B?向赵亚的代理人陈律师送 达,并转交王利 C.向赵亚送达并转交王利 D.由中国驻徳国使、领馆代为送 达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以 基于(B D)。 A ?当爭人申请再审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直接决定再 审 C.最為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的生效裁判提岀抗诉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 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5、债权人不应向(A B D) 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A.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B.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C.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依照法律 规定约定的法院 6.邵阳地区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 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户A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专项刷题-诉讼法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专项刷题-诉讼法 专项刷题-诉讼法(讲义) 一、行政诉讼 1.(2018广州)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工作人员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的 2.(2018深圳)如果出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C.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D.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2016河南)某县新建公路路口设置了超速违章摄像头,赵某不知情,多次超速驾车在该路段被拍照,且未收到违章通知。赵某被处罚后不服,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恰逢县公安局聘请了某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下列做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 A.该律师可全权代理县公安局出庭应诉,县公安局不必再派员出庭 B.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该律师可自行向赵某调取相关证据 C.该律师查阅、复制该案庭审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D.若赵某和县公安局同意,则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4.(2014浙江)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B.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 D.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013联考)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义务的,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公司不服省政府最终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作者:蔡全义*宪丰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B )。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 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 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 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C )。 A.7月1日 B.7月2日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A )。 A.七日B.六日C.五日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 )提出。A.申请再审时B.再 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 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 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 )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 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 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 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 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应当( C )。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 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 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 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 个月,可以延长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 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后 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下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 措施,应当用决定书的是( C D )。 A.训诫B.拘传C.罚 款D.拘留 2、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 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当在调 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甲公司支付 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 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 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 力(A C D)。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 纠纷消灭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关系 消灭 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 就该货款纠纷再行起诉 D.乙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 款时,甲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3、赵亚委托陈律师向区法院起 诉与其在德国留学多年不回的 中国籍丈夫王利离婚,王利委托 江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 书。在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可以 适用(A D )的方式,向王利送 达诉讼文书。 A.向王利的代理人江律师送 达 B.向赵亚的代理人陈律师送达, 并转交王利 C.向赵亚送达并转交王利 D.由中国驻德国使、领馆代为 送达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 以基于( B D )。 A.当事人申请再审B.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直接决定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5、债权人不应向(A B D ) 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A.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B.债 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C.债务人所在地法院D.债 权人会议与清算组依照法律规 定约定的法院 6、邵阳地区甲县某工厂排出的 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 户A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 作物和鱼的死亡,A可以在( B C )法院起诉。 A.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甲 县人民法院 C.乙县人民法院D.邵 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 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A B C D )。 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 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结论证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的其他情形 8、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 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 则认定:(B C)。 A.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言词证据 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间接证据 D.本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反证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B C D )。 A.关于回避的事实 B.自 然规律及定理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已 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 内审结,这6个月的计算不包括 ( B C)。 A.调解书、判决送达的期 间B.公告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的期间 D.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期间 三、判断分析题。(判断正误, 并说明理由。 每小题5分,共10分。)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 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 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 当事人。 错误。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试题B及答案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B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合议制度 2.共同诉讼 3.第一审普通程序 4.抗诉 5.执行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分)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 A.指定管辖B.协议管辖C.专属管辖D.共同管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审理. A.5人共同B.3人共同C.2人共同D.1人独任 3.《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二日是节假日的,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A.节假日当天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前一天D.节假日后的第二天 4.民亭诉讼中的被告经(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A.合法传唤B.直接传唤C..间接传唤D.传票传唤 5.《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申请再审。 A.可以B.不得C.在6个月内部不得D.6个月后可以 四、多项选择属(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合同履行地D.纠纷发生地 2.《民事诉讼法,提45条规定的回避制度,除了适用审判人员外,还适用于( ,).A.书记员B..翻译人员C.鉴定人D.勘验人 3.以下属于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有( ). A.勘验费B.鉴定费C.公告费D.翻译费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公开进行的有( )的案件. A.涉及个人隐私B.涉及多数人隐私 C.涉及国家秘密D.审判员认为不宜公开审理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 A.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B.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C.有权划拔被执行人的存款 D.有权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 五、筒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起诉的条件.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甲与乙产生纠纷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一律发生效力 B.一律不发生效力 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A.终结 B.中止 C.延期审理 D.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D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变更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 A.五人以上 B.十人以上 C.十五人以上 D.二十人以上

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四审终审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 A.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1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 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以财产抵债 12.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 A.不予执行 B.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终结执行 15.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 A.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合意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合意程序主体性原则新程序正义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限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以为,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兴起直接导源于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推动作用,文章重点分析了两种理论中所蕴含诉讼合意的契机。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意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某一事项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两个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随着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渗透,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域,成为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编辑。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上的合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管辖合意;(2)诉讼上的和解;(3)证据合意:自认合意、鉴定合意、证据方法合意或证据限制合意,确定各种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合意等;(4)放弃型的诉讼合意,具体有当事人不起诉合意、不上诉合意、撤回起诉合意、撤回上诉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合意等;(5)执行程序中的诉讼合意,包括担保方法合意、担保物变换合意、关于执行方法的合意、执行和解、不为强制执行的合意等,其中尤以执行和解为普遍。川此外,有的国家,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越级上诉的合意,甚至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合意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合意的条文主要有:管辖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85,88.89,90条)、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破产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20,202条)等。近几年,关于民事诉讼合意的立法实践方兴未艾,例如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对当事人合意领域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的改革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颇有代表的观点是以普遍存在于西方各国的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究其原因,“诉讼上和解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讼,而法院调解则是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争讼。…以合意解决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再诉讼中达成和解而不是法院的调解活动。既然和解才是事务的本质,那么我国以法院的调解活动的合理性不能不成为问题。”还有学者建议重视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所发挥的反思性作用,即通过调解的当事人提出解决办法和寻求双方的合意点,促进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寻求发展法律规范的契机。在我们看来,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凸显,直接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勃兴。二、程序主体性原则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宪法在承认国民主体之同时,亦保障国民有自由权。依据此等基本权之保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应肯定国民之法主体性,并应对于当事人及程序之利害关系人赋予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此即所谓程序主体性原则,乃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及程序关系人(含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行为时,均应遵守之指导原理。在适用此项原理之程上,其程序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应沦为法院审理活动所支配之客体。江伟教授认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保障,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性,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均须遵循的指针。按照这一原理,程序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沦为法官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ici左卫民教授在《谁为主体,如何正义一一对司法主体理念的论证》一文中,从历史、政治和社会不同视角论述了当事人主体性,即“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确立的必然性。按照他的观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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