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概念及其主要特点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外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1、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2、瑞典的失业保险制度 • 3、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4、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 5、加拿大的失业保险制度
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 1、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外国失业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
• 1、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实施过高的失业保护水平 • 3、失业者消极对等再就业
(四)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失业 保险制度
• 1、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继续通过国家立法,以国家强制 的方式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2)普遍性原 则。 (3)社会性原则。(4)权利与义务统一原 则。 (5)失业保障和就业促进兼顾原则。
• 2、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1)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建设。(2)进一步扩 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3)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 征缴和使用管理。(4)有效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5)尽快探索预防失业的 有效途径。
失业程度的衡量
• 一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 业人数与全国劳动力总人数的比率,通常 用百分比来表示。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 区就业水平和失业状况的动态指标,是反 映劳动力市场的总量平衡问题。
• 二是失业持续时间:失业持续时间是指劳 动者从失去工作到重新找到工作所用的平 均时间,它是衡量失业程度的另一重要指 标,主要反映劳动力市场结构平衡问题。
四、失业保险的期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
▲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角度来 考察其涵义。
• 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 –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 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
•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 附加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 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 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 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 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 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
险。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丹麦、瑞典和芬兰) • 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 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 度。(德国、瑞士、荷兰) • 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 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
• 二、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47年,初期叫“失业保险”后改为 “雇用保险”。 • 1、管理体制 • 日本雇用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 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臵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 所负责。 • 2、管理范围 • 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 位,无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大小。 • 3、保险人 • 凡是在雇佣保险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本人意 愿如何,在法律上都是雇佣保险被保险的人。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35年,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 人过时导致失业的个人提高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年,介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7亿,几乎 覆盖了全部工薪雇员。 • 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 2、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 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 税收法案》有规定。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户;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 专款专用。 •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失业保险的分析介绍PPT

▲在何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5. 移居境外的; 6.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 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9. 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失业率的概念
失业率是就业形势的表征,根据失业率判断就业形 势是否严峻,比估算劳动力供需状况更接近实际。
通常失业率有三种表现形式:失业率、城镇登记失 业率和调查失业率。
2. 失业的类型
根据失业的成因和特点,失业一般分为摩擦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结构性失 业等。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 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 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 同制工人。 案例一: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 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 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9.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 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根据美国社会保障 总署统计,到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失 业保险制度,到198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 家增至40个;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一)全市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
域内城二镇企、业我事业国单的位、失社业会团保体险、民历办非史企沿业单革位
及其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
截止2016年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4.7 万人。参保单位4618户,其中:企业3013户15.99万 人,事业单位1567户8.6万人,其它单位38户504人。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
• 1、构成 •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 (3)财政补贴; •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2、失业保险调剂金
• 和其它险种相比,失业保险还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就 是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统筹 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 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 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目前,陕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筹集比例是按各市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10%筹集,由 各市财政在每年12月25日前上解省财政专户。
Hale Waihona Puke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二)全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
2016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675万元,完成 预算收入的71%。
(三)全二市享、受我失业国保的险待失遇业的人保员险情况历史沿革
2016年以来,随着商贸系统改制工作的逐步结束,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较前些年呈现出了明显 的递减态势,领取待遇人数在3100-4000人之间, 人员的构成主要是商贸系统改制过程中失业人员和 其他参保单位正常解除关系人员。 截止2016年12 月份,全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3074人。
失业保险,课件讲解

6、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保险项目 覆盖范围 资格条件 筹集原则 筹资渠道 给付原则 给付期限 给付标准 主要内容 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从业人员范围、部分雇员 符合劳动年龄条件、非自愿失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具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意愿 收支平衡、现收现付 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企业和被保险人、政府和企业、企业负担全部、 政府负担全部、被保险人负担全部 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不高于原有的工资水平、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 给付等待期、给付期限 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均一制给付、混合制给付
国外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和改革 制度的设计,二是调整和改革基金使用的方向和方法。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1、失业保险逐步向多重保障发展,建立 了复式保障模式 2、普遍强调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3、给付标准方面 4、把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 内容
1、失业的概念
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 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个人角度:失业是指既具有劳 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 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2、构成失业的条件
1、在劳动年龄内 2、具有劳动能力 3、有就业渴望 4、一定期限内没有 找到任何职业
消费支 出下降
需求不足 企业生产 与投资不足四 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 1950 年,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 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 年底三大改造完成, 实行计划经济体 制, 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 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布 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 立。 随后在1993年5月颁布《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则扩大了口径, 并将原有法律中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制度化建设。 直至了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首次将普及 面扩大到非公有经济,把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纳入其中。
第十章失业保险

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 构不适应,出现某些行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而 另一些行业的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 间存在着时间滞差别而形成的失业。
对此种失业,除给付失业保险金外,还应当对失 业者进行专业候条件、 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 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引起的失业, 如旅游业、晒盐业等。
被暂时解雇而等待重返工作岗位的人, 等待于30天之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的人 由于暂时患病或认为本行业一时没有工作可找
而不寻找工作的人。
狭义的失业: 是一种事故,其特点是收入 中断,而不包括一般的无业者和离校学生。
2、失业的类型:
失业按其性质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只是非自愿失业风险。非 自愿失业包括: 周期性失业: 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 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对 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 的失业。 失业保险对此种失业颇难收效。
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如美国、中 国、意大利、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
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如日本 等 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补助相结合是制度。 如法国、瑞典、德国等 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制度,如冰岛、丹麦等国
国家失业补助制度。即失业救济只发给符合经济 条件的失业者,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 国。 储蓄性失业保险制度,如坦桑尼亚、赞比亚、尼 泊尔等11国 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制度,如 芬兰等。 储蓄性失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如印 度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发展较晚的一个险种,究 其原因在于虽然失业问题由来以久,但失业成为 严重的社会问题则是近几十年的事。1901年比利 时干脱市首创自愿性失业保险,其后,法、德、 荷、西班牙等国相继效仿,1911年12月英国成为 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颁布并实施强制失业保险 的国家,其后,德、意、俄、奥、波兰等国效仿, 美国1935年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法》。目前全 世界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约70多个,其中约80%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业。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下岗制度: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有大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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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基金概念及其主要特点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特点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覆盖范围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
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具备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领取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基金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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