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二○一六年八月

前言 河南省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和山区向平原双重过渡带,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地貌自西向东突变,山区到平原过渡带短,特殊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地貌类型,造成自然灾害频发,加之人口分布密集,生产活动频繁,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省尚有水土流失面积2.21万k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3.2%,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威胁我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85万km2。其中“十二五”期间,我省牢牢把握水利发展新机遇,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为抓手,以创建生态文明工程为契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持续加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900 km2,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一大批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民心工程、扶贫工程,为抗御水旱灾害、保护水土资源、推动“生态河南、美丽河南”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撑

作用。 然而,我省山丘区、革命老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土流失依然严重,全省贫困人口中相当部分分布在这一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和脱贫攻坚任务依然严峻;城镇化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日益凸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仍需加强;同时,水污染影响加剧、水生态退化严重等新老水问题也日益突出,我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防治也必须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推进新时期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精神,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 年正式启动河南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咨询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编制完成了《河南省水土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7)《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1)《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2050年)》 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好)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5)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2011—2020年》) 6)《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黔府发【2013】12号) 7)《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贵州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0)《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20年)》 11)《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的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 12)《贵州省林“十二五”规划》 13)《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14)《贵州省熔岩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 15)《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治理规划》 16)《贵州省2014-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规划》 17)《贵州城市水源地规划报告》(报批稿) 18)《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水保规便字【2013】5号 19)《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黔水计【2014】37号 20)《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21)《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2013年7月) 22)《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结果》(办水保【2013】188号 23)《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 24)贵州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结果 25)《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 26)《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7)《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8)《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专题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通则》(GB/T 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5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进程,规范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项目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国家投资情况,以县为单位分别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水土保持项目应与其他生态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第四条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资金除了争取国家支持外,各级财政及受益农户应按国家确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审批程序适当简化。 第六条申报水土保持建设的项目县,根据省提出的投资规模,按照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成片综合治理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计委、水利局联合逐级上报,经省计委、水利厅审查后由省计委审批。可研报告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乡、镇,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省审批机关不予受理。项目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上报市(州)县有关部门配套资金承诺文

件。 第七条各项目县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田间地块。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建设资金应实行报账制。阶段性工程完成后,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计划部门、项目负责人等验收合格签字后报销。项目建设所需大宗材料、种苗等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 第十条建立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市(州)、县计划部门要参与资金使用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区乡(镇)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市(州)、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需要专业队伍施工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转包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应选择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施工记录,并作为报账、验收备查依据。 第十三条各项目县应于每月4日前将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落实情况报市(州)计委、水利局。市(州)计委、水利局汇总后于每月5日上报省计委、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四川省水土保持措施与减水减沙效益初探

四川省水土保持措施与减水减沙效益初探 发表时间:2019-01-15T15:56:32.7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李华 [导读] 摘要:四川省境内地形地貌复杂,降水丰沛且强度大,是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区之一。 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摘要:四川省境内地形地貌复杂,降水丰沛且强度大,是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区之一。严重的水土流失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危害,制约着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四川省水土流失危害的基础上,分析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对其减水减沙效益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四川省;水土保持;减水减沙;效益;初探 前言 水土流失是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水土流失的持续发生,不仅会造成当地土壤退化、土地资源破坏,而且还会引起河道、水库淤积,加剧洪水灾害的威胁,影响水库效益发挥,同时,严重的水土流失还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因此,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已成为当前国土整治工作的重点。在长期的水土保持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批切实有效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但这些措施在不同条件下的实施效果和产生的减水减沙效益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从而找出适合区域特点的单一或综合性措施。 1四川省水土流失状况 1.1水土流失特征及分布 四川省位于中国大陆地势三大阶梯中的第一级青藏高原和第二级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高低悬殊。境内地貌复杂,以山地为主要特色,具有山地、丘陵、平原和高原4种地貌类型。受复杂的地形地貌影响,水土流失相对比较严重。四川省主要水土流失类型为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数据,全省水蚀和风蚀面积之和达121042km2,占全省幅员面积的24.90%。其中,水蚀面积114420km2,占幅员面积的23.54%,在全省各地均有分布,具有分布广、面积大、危害严重的特点;风蚀面积6622km2,占幅员面积的1.36%,主要分布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红原、若尔盖和阿坝县。 1.2水土流失危害 结合四川省水土流失特点,其相应危害有以下几方面:破坏土地资源,导致可耕作土地面积减少;淤积江河、水库,加剧旱、洪灾害发展;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破坏土地资源。水土流失破坏土地资源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由于暴雨冲刷引起的水土流失导致沟壑面积越来越大,坡面和耕地越来越萎缩减小,这一点在山区和丘陵区尤为明显。其二是水土流失不仅会减少土壤中的氮、磷、钾主要养分,也会减少土壤中硼、锌、铜、锰、铁等微量元素含量,导致土地贫瘠,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据测定,在流失的地表土中,每t约含氮0.5kg、磷1.5kg、钾20kg。genj对比观测,流失的坡耕地比不流失的梯田,微量元素要减少1/3~1/2。 2)淤积江河、湖泊和水库。由于水土流失导致大量泥沙汇入河道、水库,抬高河床,减小河道过洪面积,影响河道通航;淤塞水库,减少水库有效库容。当河床淤积抬高后,发生同频率洪水时,河道洪水位将较淤积前抬高,淹没并冲刷河道两岸耕地,使两岸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四川省建国初期有91条通航河流,航程约1.6万km,目前通航河流仅有56条,航程约0.8万km,河道淤塞引起的通航长度大大减小。流失的水土进入水库后,破坏库周生态平衡的同时,也将会减少水库有效库容,影响水库规模,使水库蓄水量大大减少,进而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 3)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四川省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若建设过程中不注重水土保持,将会加剧地区水土流失,从而带来新的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2011年7月6日,在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的共同作用下,位于理县朴头乡的甲司口沟发生泥石流,泥石流形成的固体物源直接威胁沟口两侧20户100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对G317线甲司口路段路面、路基、桥梁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2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治理措施特性,水土保持措施可分为三大类,即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 2.1工程措施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指为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对于山区,由于山高坡陡,遇暴雨易发生泥石流等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适宜采用淤地坝、拦沙坝、谷坊等治沟工程。丘陵区地形相对较缓,坡耕地分布广泛,可结合地形条件采取坡改梯、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坡工程,同时辅以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2.2植物措施 植物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方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又称植物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保土蓄水,改良土壤,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的措施。 除工程措施截留水土流失外,植物措施也是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最有效的办法。通过采取相应的植物措施,在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径流冲刷的同时,植物根系也起到良好的固土作用,从而减少水土流失。在植树造林的同时还应种草养畜,通过建立乔、灌、草三者相结合的复合植被,才能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因为乔、灌、草对降水和地表径流均有拦截作用和渗透作用。据测定,川西天然林林冠截留降水系数年平均值为32.7%,林冠截留降水系数的幅度为21.8%~66.1%,草地牧草地冠层对降水的截留系数平均值达到50%,高于林冠截留系数。由此可见,乔、灌、草三者相结合能更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 2.3耕作措施 耕作措施主要是通过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对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来说,其主要目的是对土壤进行必要的保土、保水、保肥,具体就是结合地形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对地表结构以及局部的地形结构进行相关改造。良好的耕作措施能够很好的对土壤的水分、肥力进行保护,并能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各分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 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

贵州水土保持公告

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贵州省水利厅每三至五年发布一次,主要向全社会通报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制定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指导,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珍惜、保护水土资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9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相应地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00年立项开展了全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查清了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和石漠化现状。 本《公告》为我省首次发布,内容包括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效益等。 全省水土流失现状 我省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主要发生在陡坡耕地、荒山荒坡、沟道、疏残幼林地、部分乔木纯林地等地类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开发建设项目区。 据2000年完成的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我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不同强度等级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轻度水土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322.41km2。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 1432t/(km2·a)。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3.12.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

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海南省水务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前言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海南省位于我国最南端,是我国最具热带海洋性气候特色的地方,良好的植被覆盖,举世闻名的生态旅游胜地,相对较低的水土流失面积,使水土流失通常被人们所忽视。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热带特色农业、旅游业及房地产等生产建设项目的大量建设,水土流失面积和危害有扩大趋势,据2011年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结果,海南省有水土流失面积2116.04km2。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1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海南省水务厅成立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编制工作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组织和实施主体,预防、治理的主要办法和重点对象。 规划着力贯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生态立省总体要求,系统分析了全省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存在问题,认真研究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分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措施体系,提出了预防、治理、监测、监管和近期重点项目规划,为海南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促进江河治理、保障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防治区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km2;到2030年,全省实现全面预防保护,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00 km2。努力将海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而奠定坚持的生态基础。 规划工作经过了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水土保持区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等阶段,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4月,海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Shaanxi P 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2、篇章2: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文档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厅2004).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局,各乙、丙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 为加强、规范和提高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质量和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规范》(SL204-98)等规范规程、政策文件原则,针对我省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实践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厅组织四川部分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长期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多次进行座谈、讨论,形成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水土保持局反馈。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水利水土保持方案规范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在蓉甲级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 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发的水保监方案函[2002]118号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针对我省近几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和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前言 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文后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2 编制依据 与编制方案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技术资料、任务委托件。 3 设计水平年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目录 目录 (1)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2) 规划编制说明 (2) 规划提纲 (2) 1规划概要 (2) 2基本情况 (4) 3规划原则与目标 (6) 4水土保持分区 (7) 5预防监督规划(与监测)预防保护规划 (8) 6监测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监督管理规划 (9) 7综合治理规划(治理措施规划) (10) 8科技示范推广 (12) 9投资估算 (13) 10效益分析及经济评价 (14) 11近期、远期实施意见 (15) 12组织管理 (16)

水土保持规划综合大纲 规划编制说明 1.适用范围:大、中流域水保编制,省、地、县级水土保持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区域性规划 2.编制重点:重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调查研究 3.规划期:省级10-30年,不超过50年;地、县级为10年 近期水平年(重点),远期水平年;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长远规划的时段尽可能一致。 4.规划编制的任务: ○1.进行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 ○2.研究规划区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 ○3.确定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 ○4.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方向,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 ○5.拟定近期和远期的治理进度; ○6.估算规划区的治理总投资; ○7.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 ○8.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 规划提纲 1.规划概要 2.基本情况 3.规划原则、目标与总体布局 4.水土保持分区 5.预防监督规划(与监测规划可单独列为一章) 6.治理措施规划(综合治理规划) 7.科技示范推广(技术支持) 8.投资估算 9.经济评价(效益分析) 10.近期、远期实施意见(进度安排) 11.组织管理 1规划概要 综述规划区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和分区,规划的目标、依据和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及投资、进度、经济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最新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四川省概算补充规定

四川省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5-6-23 15:29:23 四川省交通厅(通知) 川交函[2005]180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 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 (试行) 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取消施工技术装备费,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各项费率标准按不同公路等级分别计取。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高速公路的费率标准。 (二)人工费:各市、地、州、县的人工工资单价暂按“(97)川交函建字第891”四川省补充规定执行,新增列部分市、县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一。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三)其他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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