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功利主义和正义论出发浅析正义观

浅谈从功利主义和正义论出发浅析正义观
浅谈从功利主义和正义论出发浅析正义观

浅谈从功利主义和正义论出发浅析正义观

一、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主要内容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快乐幸福”,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认为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幸福和福乐能够明白的表示快乐和痛苦,因此边沁常常用最大幸福原理代替功利原理。边沁将法律作为他实现功利主义的手段。而从部门法角度来说,边沁又倾向于首先从刑法的角度实现功利主义,即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规定哪种行为是犯罪行为。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两原则

1.自利原则。理性的人的最大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最清楚。个人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贡献的,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2.最大幸福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受功利原则支配,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就是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也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任何行动和方针必须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痛苦减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最大善的计算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的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

二、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一)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

要价值一样。”正义,不是个人的德行,不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是一种公正的体制。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意味着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目的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将正义的前提规定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提出相互冷漠的理性人的概念,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状况有类似之处。罗尔斯认为,无知即为公正,无知之幕是一种前提,行为人在做出选择时忽视影响公正的各种功利性因素。而原初状态则指行为人做出的选择不受偏见等偶然因素影响的状态。

(二)正义两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也即政治权利原则,即每个人与所有人一样享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权利。包括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2.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也即经济权利原则,它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用以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这样的条件: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中,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即首先应当实现政治自由,然后实现经济自由。“自由只能由于自由的缘故才能受到限制”,而不能受到社会经济利益的限制。即使是整个社会,都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自由。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效率原则。第一个原则体现了平等自由,并且这种平等自由具有广泛性,第二个原则体现了平等互利,这种机会均等面向社会所有人,尤其是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例如,根据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无论公民的家庭条件如何,他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差别原则的初衷在于调节社会中位于最不利地位的公民和有利地位的公民的利益平衡。罗尔斯的正义观侧重于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同时在一系列的公平正义原则中,又有不平等原则,而这种原则是为了倾斜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三、电车难题和医院难题

牛津大学教授费利帕·福特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电车难题”,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实验如下:在电车轨道上,你驾驶一辆电车疾驰而来,刹车失灵,在电车原轨道前方有5个人在干活,轨道旁边的岔道上有1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两条轨道中只有一个选择,要么继续开,要么扳动控制杆把电车转到岔道上,你会怎么选择?

根据功利主义,它不考虑一个人的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而如何达到最大快乐值?就是计算,把所有的收益(快乐)相加,减去所有的损耗(痛苦)。边沁的思想使我们把一个道德困境简化成一个加减法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做出决策的依据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5个人的利益大于1个人的利益,他应该选择拉动控制杆,杀死一个人,拯救五个人。

但是,5个人的生命价值不大于1个人的生命价值。如果扳动控制杆杀死了1个人,这个行为也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你需要对这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再进一步假设,在具体情况下,如果在旁边轨道的这个人是爱因斯坦,杀死这个伟大的科学家的效益就是负的。

第二个思想实验是“医院难题”,实验如下:医院的急救病房里有5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他们急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是医院没有相应的器官,这时候,一名健康人走进了医院,为了拯救那5名垂危病人,人们可以把那个健康的人杀害以获取所需器官吗?

在对这一难题进行调查问卷的结果是,几乎80%的人们反对杀死一个健康的人来拯救5个濒临死亡的病人。这个思想实验更进一步的证明了多数人的利益总和不一定大于少数人的利益。

四、正义论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在罗尔斯无知之幕的前提下,决策适用最大最小化原则,不同于功利主义的最大利益总额原则,最大最小化原则能够把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任何特殊事实、知识、信息都过滤出去,实现原初状态的公平。对于平均功利

主义,罗尔斯提出,它与正义论的前提就是不同的。正义论的前提“无知之幕”使得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地位,背景,条件,所以每个人做出的选择不会是对自己最有利的,这样一来,就实现了公平。而平均功利主义,是把每个人都看成是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处境的人,这样,每个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都是依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选择的,这就违背了正义的原则。功利主义只是从整体上考虑分配问题,在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具体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功利主义不关注。罗尔斯认为,社会不能利用强制手段使一部分人牺牲其利益而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应当把这种行为建立在人们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平均功利主义,罗尔斯提出,它与正义论的前提就是不同的。正义论的前提“无知之幕”使得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地位,背景,条件,所以每个人做出的选择不会是对自己最有利的,这样一来,就实现了公平。而平均功利主义,是把每个人都看成是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处境的人,这样,每个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都是依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选择的,这就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针对功利主义,他认为正义,公平应优先于功利,社会不能因为大多数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分配正义,这样,少数人的利益就被侵犯了。而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只考虑数量,不考虑质量,是否具有正当性被排斥在外。“正义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善优先于正义”。正义不能接受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不论多数人的利益总和是否远大于少数人的利益总和。功利主义认为善是优先的,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则和这种观点正好相反,他认为正当时优先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必须是正当的。罗尔斯的效率观与功利主义不同,功利主义的效率观是为了寻求效率最大化,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罗尔斯认为一个人在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才是有效率的,才是最优。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确立了一个不是依赖于人性的分析、而是依赖于一种公共政治文化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中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的确立其实不是依赖于一种不确定的人们在心理上或生理上的需要,也就是说不是依赖于一种人性的考虑、而是依赖于一种公共性和互惠性的观念。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两个原则,而功利主义只有一个至善论,相比之下,正义论更有利于保护正义。罗尔斯认为,

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容侵犯的,即使它低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整体效率而牺牲自我,对一个个体来说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安排。“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首先,机会均等原则要求社会的所有公职和社会职位对所有人开放,无论公民的地位,阶级,民族,都可以平等的享有这种机会,这就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而差别原则,则在经济领域提倡分配正义,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平等分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是这种不平等,要有利于处于最不地位的最大利益。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经济不平等的现象,而经济不平等,又导致政治不自由。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促进经济上的平等,来保障政治权利自由。罗尔斯差异原则中的不平等,是在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下的人有利的情况下的不平等,而功利主义的不平等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贫富差距逐步扩大的今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克服了功利主义的偶然性,有平均主义色彩,这恰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作为规则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这对促进我国司法进步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国司法比较注重结果公平,而忽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论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又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其实质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法治与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尺度,强调各方主体机会的平等,以及执法过程中手段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程序正义在法治运作过程中贯穿着永恒的矛盾,即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以程序为本位。 一、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 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不同角度看,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其中经典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还有比较盛行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程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程序正义指的是过程的正义(justice in process),即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最低限度上是没有分歧的,这就是“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的基本要求。“正义的最简单形式(即法律适用中的正义)不过在于认真对待这样一种观念:适用于大量不同人的是不受偏见、利害关系或反复无常所歪曲的同一原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238页。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正义论(大问题)复习资料

一 A B C D E AB:幻觉或幻想BC:信念CD:知识DE:理性知识 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划分: 一个是我们混迹于其中的这个日常的物质世界;另一个是纯粹的“理式”世界,他是永恒的、非物质的,比这个世界更为真实。前一个世界是由物质的东西组成的,他们会变化、灭亡或消失,柏拉图称之为生成的世界。它并不是不真实的,而是要比另一个世界,一个真正实在的世界更少真实,柏拉图把这后一个世界称为存在的世界。 柏拉图是如何论述正义的: 首先是什么是灵魂的正义或个人的正义:柏拉图将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他说一个人的灵魂要处于正义的状态,那么就意味着他的灵魂达到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称为自制,即理性能约束激情和欲望。激情是你对名声、荣耀的追求,欲望即你对吃喝等一种生物性的满足。柏拉图说对这些的追求会使人陷入狂妄之中。因此,需要理性对他们加以约束。当理性使你的灵魂平复时,一个人的正义就实现了。与之类似的是一个城邦(国家)为一个大写的人。因此,柏拉图将城邦划分为三个等级:“哲学家、护卫者、工匠”。城邦正义如个人正义一样,一个城邦要达到那种状态,需由处于最高层的哲学家通过措施来约束管理工匠和护卫者,使三个阶层各尽其职,从而达到和谐的城邦。 柏拉图措施:废除私产、控制教育、哲人王。 哲人王: 1.哲学家得以洞察正义与美,从而按照最好的范型来塑造现实。.哲学家或知识能力本身赋予了哲学家以哲学的生活方式。通过确立善好从而超越了政治生活。 二 霍布斯在《利维坦》里阐述: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非某种神圣的权威。自然状态:没有权威的状态。 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1.每个人的身体心理敏捷程度都差不多。2.资源的稀缺与我们的需求之性质存在矛盾。3.每个人的心理构造都是以自我为中心。4.自我保存是每个人最强烈的一种欲望。 两条公理:1.自然欲望:人总是渴望夺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2.自然理性:人总是逃避死亡,保存生命或自我保存是首要的善。 因此,仅凭人性的自然权利,平等的人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

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试题及答案精选版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试题 及答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试题及答案 2005年04月11日 小学教育专业人文社会科学基础(A) 试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在20世纪上半叶以分化发展为主导倾向,在20世纪下半叶逐步走向了整体联动。 2.人文社会科学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的时代性、研究主体的时代性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时代背景因素。 3.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潮1900年由哲学家胡塞尔创立的“现象学”而掀开新的一页,引发了后来的存在主义哲学。 4,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家兰克受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影响,倡导以纯“客观主义”态度和“科学方法”研究历史,被尊为“近代史之父”。 5.20世纪对纯客观主义的史学传统发动猛攻的首推意大利历史哲学家克罗齐。他提出:一切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史。 6.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着作是马建忠借鉴拉丁语法通析汉语语法结构于1989年出版的《马氏文通》。 7.美国和英国人类学奠基人摩尔根和泰勒在各自的着作《古代社会》和《原始文化》中,以空前丰富、翔实的资料,阐述人类的历史变迁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时期,被称为——早期人类学的进化论派。 8.现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哎《正义论》一书,被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伦理学、政治学、法学领域中最主要的理论着作。 9。赫尔巴特于1806年出版了《普通教育学》,较多的教育史学者将此作为独立的教育学体系初步形成的标志。

10·教育法学是法学与教育学合作产生的交叉学科。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人文科学、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人文科学通常被说成是“人文学”,是指关于人的本身的学说或者理论体系,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和发展问题以及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进行研究的学问。 2.全球问题全球问题指的是与整个世界全体人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譬如人口增长、资源危机,环境污染、裁减军备等等问题,它们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 3.实证主义思潮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产生的同时,一些哲学家强调哲学应当以实证自然科学为基础,以描述经验事实为限,以取得实际效用为目标,要求排除抽象的思辨,追求实证知识的可靠性、确切性。由此开创了与非理性主义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思潮。 4.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是与国家干预主义并列的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两大经济思潮之一。它发端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要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给私人经济活动以完全的自由。 5.语言学语言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语言的内部结构、功能和发展,揭示语言本质及其存在和发展规律的学科 三、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将题号填入括弧之中。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份主要是由于( A ) A.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 B.事物的本质 C.社会的需要 D.科学自身的需要 2.我国把马克思主义列为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的( A ) A.综合性的主干学科 B。边缘学科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评价 姓名:朱晓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号:MG11015021 前言 功利主义,或称功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伦理学派,是指将功利当做道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通常,功利主义被理解为唯利主义,实际上,这只是功利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极端形态。功利主义讲求物质利益,但是并不否定、排斥精神价值。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穆勒特别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把功利主义贴上“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一、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 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二十世纪初随着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主要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和人格自治。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尽管也同样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 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肖建国博士在《诉讼原理》一书中提出,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肖建国博士的思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方面,应该加入及时终结原则;在前述两类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有第三类原则,即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1、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法官平等的对待。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1)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2)法官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2、当事人平等原则 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事人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的法定手续。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参与原则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 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1】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

功利主义

浅谈Utilitarianism及其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关系作为结题报告,我想以随笔式的感想,结合我以《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为题的演讲,简要谈谈我对本次课题——Utilitarianism的一些观点,简单对演讲进行小小的梳理和补充。 一、为“功利主义”正名 “Utilitarianism”中文通译为“功利主义”。但“功利”一词在中文中是彻彻底底的贬义词。当我们中国人说一个人为人做事“功利”时,就是批评这个人重利而轻义。这里似乎暗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利益的东西一般不符合道义。所以,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可利益或者功利,都是于人有好处之物,如何不义呢?我认为儒家这里所说“利”是种特指,它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利益。我们知道,一件事物若具有道德价值,只能是它本身就是善的,所以因某种特殊的手段或者目的才成为善的东西便不是真正的善。因此中国的儒家讲一个利义之辩,是把二者放到不同层次上讲的,而不是一个层面上的对立。显然,这与西方的Utilitarianism所要表达的是不一致的。西方的“功利主义”其实是冲着“公利”说话的,人的一切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讲究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利己主义或者拜金主义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功利主义视为资本主义万恶的思想本质,这纯属话语口径上的不对榫。而在望文生义基础之上产生的辩论,甚至于批判,都是没有意义且极为可笑的。是故名字误人,由此知之。因而,后文中我将Utilitarianism统一译作“效用主义”,以避免人们因“功利”二字所含有的贬义造成的误读。 二、古典效用主义与新古典效用主义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 (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 (二)看得见的正义 (三)程序正义独立性 (四)结语强调 正文: 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 一、从概念上讲: 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

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及信服,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结论而言)的正义。 这就决定了在我们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程序正义是能够为人们所共同感知与监督的,而实体正义则不然,实体正义提供的原则性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存在度量衡的问题,即价值判断只要在原则性标准之中,它就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在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上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正义是模糊的,而法所能维护的首要的正义就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有形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更为重要。 三、再次,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虽然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与方法,但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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