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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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在当今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而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法治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呢?简单来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就是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治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明确规定了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规定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排放标准,禁止滥砍滥伐、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这些明确的规定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从而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自觉遵守生态保护的要求。

同时,法治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

法律赋予了相关部门监管和执法的权力,使其能够对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惩罚。

通过严格的执法,能够对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还体现在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上。

当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时,法律能够明确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等。

这种责任追究机制能够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谨慎地对待生态环境,避免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

此外,法治保障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平正义。

在资源分配、环境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能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避免出现强者侵占弱者生态权益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生态资源丰富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通过法律保障当地居民在资源开发中的合理收益,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为了实现有效的法治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度和保障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度和保障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度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关键制度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在生态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从而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同时,法律法规还应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引领。

在进行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生态因素,将生态保护纳入到整体规划之中。

比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绿地面积,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产业布局时,要避免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集中布局在生态脆弱地区,而是引导其向具备相应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发展。

通过科学的规划,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共进。

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大气、水、土壤等生态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同时,加强对企业排污、资源开发等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

此外,还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动力。

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对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能完成生态保护任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肃问责。

通过这种考核评价机制,促使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的责任。

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态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牺牲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哪些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哪些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哪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制度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制度能够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得以实现。

那么,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主要有哪些呢?首先,法律法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规定了各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威慑。

同时,法律法规还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保障了环境监管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规划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引领作用。

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例如,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为合理布局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科学依据。

通过规划的引领,可以避免盲目开发和无序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

再者,环境经济政策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手段。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制度等,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产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生态补偿制度则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代价的地区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此外,考核评价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

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指标的考核方式。

这使得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

公众参与制度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有哪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法律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究竟有哪些呢?首先,环境保护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管体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例如,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自然资源法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

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

这些法律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严格限制了耕地的占用和保护,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

森林法则着重于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森林的采伐和培育,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再者,污染防治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制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和监管要求。

通过明确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治理,力求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排放进行了严格管控,推动空气质量的提升。

另外,生态保护法为特定生态区域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比如自然保护区法、湿地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区域,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除了上述专门性的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例如,在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要求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实现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在产业政策方面,一些法律法规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循环经济,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发展。

在法律执行方面,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得以落实的关键。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而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离不开一系列健全有效的制度保障。

首先,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

在土地利用、城市发展、资源开发等方面,都需要有前瞻性、综合性的规划。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合理布局工业区、居民区和生态保护区,避免因盲目开发导致生态破坏。

同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如矿产、森林、水资源等,也需要制定长期的、可持续的规划,明确开发的规模、方式和时间节点,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

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

对于污染排放企业,要实行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予以严惩。

此外,还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

由于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限制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因此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来平衡利益关系。

例如,对于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水源涵养地、森林保护区等,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

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让生态受益地区向保护地区进行补偿,促进区域之间的生态公平。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保障。

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都应该实行有偿使用,通过价格机制来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价值。

这可以促使使用者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例如,提高水资源的价格,可以鼓励企业和居民节约用水;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可以遏制盲目圈地和浪费土地的现象。

同时,对于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还应该征收相应的资源税,将税收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对自然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采取了法治措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来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探讨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可以确保各项环境政策的顺利实施。

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明确人们的环境权益,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些法律应当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大气、水域、土地等多个领域。

同时,还应当注重协调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执法力度的加强法律制度只有得到有效的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执法人员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于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要及时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

只有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司法保障的强化司法是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

当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发生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及时回应公众的举报和诉求,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只有司法保障得到强化,才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生态环境免受破坏。

结语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强化司法保障,可以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共同营造绿色宜居的美好家园。

以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的文章,请您参考。

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日益加剧,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加强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一、法律保障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例如,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责任,规范了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的行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度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需要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实施法律的落地。

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中国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署,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

三、经济手段除了法律和制度建设外,经济手段也是实施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纷纷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例如,德国推行的“绿色税收改革”通过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税收,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治理。

四、国际合作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需要国际合作来实现。

各国通过合作共享经验和技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推动全球生态环境的改善。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组织国际会议和项目合作,促进全球环境保护合作。

总之,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建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各国应加强国内与国际合作,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构建美丽的地球家园。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关键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关键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哪些关键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到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地球未来的重要任务。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关键制度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制度不仅能够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还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

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明确规定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需要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排污、滥砍滥伐、非法采矿等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再者,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是控制污染源的关键。

对于新建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落实环保措施,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要逐步淘汰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对资源的使用应当付出合理的代价。

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生态补偿制度则是为了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

此外,公众参与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应及时公开环境信息,让公众了解生态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

同时,鼓励公众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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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继十七大之后,十八大报告再次论述“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必将推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十八大报告同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我国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写进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

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集体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有关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涉及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保护的内容。

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对重大污染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专门立法方面,从1979年公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至今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制定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28部环境资源类法律,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

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立法方面,我国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条约》,《海洋倾废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上述已有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上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生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环境法律很多缺乏力度,原则性的要求多,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时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模糊处理,这就导致某些环境法律规定既无大错亦无大用的“豆腐法”。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体制、机制与法制相脱节的问题,一些环境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既不解决执法的体制和机构设置,也不解决执行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又不直接涉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就使法律实效大打折扣。

有的重要环境领域无法可依,环境立法的步伐有待加快。

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

在已经公布的28部环境资源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共计140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尚不足百部,平均完成率不足70%。

二、国外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情况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

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

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

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

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巴西1988年的宪法甚至专设了一章“环境”。

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

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1969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1977年菲律宾颁布了《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

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

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有的国家甚至对某一具体污染物质就可以颁布一部法律。

如瑞典就有《硫法》、《多氯联苯(PCB)条例》、《镉条例》等法律、法规。

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美国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近百部,有关环境的法规和规章上千项。

只有800多万人口的瑞典,其环境法律也有几十部,环境法规和规章几百项。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携手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

为此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很大发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越来越多。

各个国家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就需要使本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相衔接,甚至有些国内环境立法文件要专门为实施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规定而制定。

例如,仅瑞典就为实施国际和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制定了《基因工程法》、《实施与芬兰相邻河流协定法》、《危险废弃物进出口条例》、《防止船舶造成波罗地海污染措施法》、《实施北欧环境保护公约法》等许多法律,美国制定有《核物质人身保护公约实施法》,日本和许多国家颁布了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法规。

各国国内法中有关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不断增加,从而使各国环境法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三、对加强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几点建议从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相互关系以及实施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有必要对已有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统一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使其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要求由于不同时期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不同以及相关立法理念、立法目标的不同,使得相关立法的内容和作用也就不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要求不同,有些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代中国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

从我国现代环境立法的发展看,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环保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现有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不统一、"不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及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情况。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更像一部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而非一部资源环境综合性保护的基本法,而已颁布的各种环境资源单行法大多是强调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也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更无实现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和保护所要求的经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方面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只是就公民的环保义务和检举权、控告权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应该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环境保护法》要想真正成为一部规范我国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法律,就必须依据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的现状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进行重新修订,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生态文明建设法》,以替代《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或综合法。

(二)理顺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体系宪法虽然确立了资源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但措辞模糊、宽泛,缺乏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综合性的专门规定,特别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没有将生态文明的理念纳入宪法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内容,而环境权作为当代社会发展中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新型基本人权,理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体现并作为指导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正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不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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