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李荣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李荣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稳定的根源,没有了土地农民几乎无法生存。对于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非常少,基本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土地就成了他们生存唯一的依赖。但当农民的土地不能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时,土地问题就成了社会动荡的根源,农村的上访案件中接近60%是因为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访。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不仅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会影响到党在农村执政的合法性,动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只有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

一、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土地权益到底是什么?

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类是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内部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主要是村委会对土地的不合理调整造成的。如30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随意调整土地;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果园、山林、四荒等的承包也随意进行调整;多留机动地,预留的土地超过总数的5%;为了少交“三提五统”等税费,有的农民选择了少要土地或不要土地,取消了农村的税费后,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在这种调整过程中,管理者以种种理由提高承包费,形成对农民的权益侵害。二是农村集体的外部力量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强制征用农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另一类是隐性的土地权益问题。一表现为公权侵害私权。如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收益分配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的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现有的土地被非法征用的问题;征地后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会加剧农民与各级组织的矛盾,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二表现为土地的产出率不能提高。受土地数量的限制,在土地的数量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要增加农民的收入,靠土地产出率的提高,这是解决农民增收难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三表现为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差异性。在中国,即使在拥有相同数量的土地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农民从土地上的收益相差很大。造成土地收益差异的原因很多,有地域的关系,在交通便利、接近城市的地方土地收益相对大;有经济结构不同造成的,种植不同的作物收益不一样;有市场的因素,善于把握市场规律的农民的收益的收益相对大。但不论是什么原因,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大是一个不容争议的问题。

在研究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过程中,很多的学者是从要解决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展开论述的,这样的出发点实际上片面强调了农民对耕地的权利,主要关注了土地的经营权的问题,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就会仅仅局限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资源,它与农民的其他权益是紧密联系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其它的权益会一起受到侵害。

因为,在土地权益中,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属于农民的,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在我国经营权也叫承包经营权),贯彻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强调的也是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但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彻底消除之前,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与土地的经营权是捆绑在一起,是密不可分的。

所谓土地的生存权,因为长期以来农民始终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沿,我国农民主要是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中所包含的生存权的价值来进行养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经营权是维护农民生存的根本,也可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所有权中包含的农民的生存权及其价值至今也没有得到经济理论界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在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失去的同时,由于没有其他的制度做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也基本上被剥夺了。

所谓土地的发展权,它是指农地改为其它更佳用途用地时的权利。譬如说土地被开发,或者建成工业园,或者成了高效农业基地等,在土地的收益成倍增长的过程中,土地的发展权得到体现,但是如果认为农民不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土地的收益就不可能到农民的手中,农民应有的权益就会有极大的损失。

(二)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益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据目前我国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

1、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经常变动

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造成耕地的浪费,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我国现有失地农民应当在4000万人以上。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显示,1996-2003年,七年时间锐减了1亿亩耕地,平均每年1400万亩,且近年锐减速度越来越快。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形式多样,花样繁多,以租代征,是当前囤积土地的典型手法之一,即乡镇以低廉的补偿为代价,比如给农民上小城镇养老保险,收走农民的土地,归乡镇开发区或开发公司支配。在“出租”的幌子下,乡镇规避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而农民并不知情。

另外由于这些被占耕地大多在相对富裕的城市附近,大多是灌溉良田,因此,每占一亩地,就约有1.4个农民失去土地照此下去,本世纪末,中国将不再有耕地,而数以亿计的大量的失地农民也将会涌入城市,数十亿的国民怎么生活,吃饭问题怎么解决,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地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最大的区别。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称之为农民。这些失地农民由于就业困难和无社保,大多将成为城市贫民。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变不成市民,失地农民成为一个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的阶层,既没有农民的土地,又不享受市民的待遇。

除了失地的农民,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条文有冲突。在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增加的人口一般来说是通过婚姻和生育两个途径。妇女一般来说要嫁到男方,已婚妇女和她们的生育孩子的土地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现在机动地不允许留的太多,不能超过5%,遇到婚育高峰,新增加人口的土地问题就很难解决。

全国新农村支持政策宣传资料整理

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解读 1、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区管委会建立土地收益专用账户,所有土地收益将会以奖金的形式补偿给各新农村用于社区规划和咱老百姓的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2、搞好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各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以给老百姓提供美好未来生活为目标,同步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和文化健身广场以及其它便民服务设施,满足群众公益性服务需求。新农村要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防止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浪费。对3年内建设新型社区的村庄,前期工作及其相关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3、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成立专门机构,无偿代理项目单位的各项审批手续,原则上15天内就可已将所有手续办好。 4、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区级财政会想方设法会在新农村建设前先铺路、先架线、先通水、先通气、先通暖(方便施工,方便百姓生活)。 5、鼓励合村并点。对多个村庄集中安臵在一起的,管委会将对新农村范围内道路、水、电、汽、暖、垃圾处理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另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再给予政策(资金)倾斜。 6、加大拆迁奖励力度。实行先建后拆的,在新农村居民楼交付后,分房、搬家与老村拆迁同步进行。以老村出让政

府净收益为基数,加大奖励力度。其奖励标准是从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60%;7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奖50%;8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奖40%;9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奖30%;10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奖20%;11个月内拆迁完毕的奖老村出让政府净收益的奖10%。实行先拆后建的,一次性奖励旧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如无净收益或净收益特别少,由区管委会出资奖励。拆迁过渡费参照有关政策执行。老村土地出让净收益除用于奖励之外的剩余资金由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完善新型农村社区配套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总之是政府零收益,咱老百姓得实惠。 7、搞好生产安臵。政府考虑到咱老百姓搬迁后,将摆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方式,会特别规划建设一批三产服务区(商业一条街、企业职工生活服务中心、大型专业市场、高校后勤服务项目、标准化厂房区),让咱老百姓在服务区里挣钱养家、发家、富家。 8、加快土地流转。按照自愿、悠长的原则,各村剩余各地可承包给大公司或种养殖大户经营,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 9、加强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新农村建好后咱老百姓不光有三产服务区,还要有在三产服务区发家致富的本领,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正式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

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

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摘要]新出台的物权法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是一大进步。通过对物权法中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与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ft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问题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

关于加强全域土地整治重点村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全域土地整治重点村扶持政策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土地整治是我县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战略举措。为激发乡镇、村土地整治积极性,加快推进土地连片整治、垦造耕地(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等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村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对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面积多、贡献大的重点村。重点村是指土地连片整治、垦造耕地(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面积达亩以上的村,整治面积占全村耕地面积以上的村。 二、扶持时间 按扶持项目总数进行统筹安排,时间范围为至年。 三、扶持原则 ——与工作配合程度相结合。工作配合紧密、积极主动,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优先安排。 ——与实际整治成效相结合。工作量大,工作推进快,整治面积广,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优先安排。 ——与农村建设发展相结合。农村建设发展有要求,发展思路准确,且村干部战斗力强,群众基础较好的给予优先支持新农村建设,重点村优先立项。 四、扶持内容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扶持产业定位:根据重点村的主导产业规划、产业发展定位,支持镇乡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村,开展县乡联合定向招商活动,引进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其重点产业项目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发改局、招商局) .扶持项目范围:小城镇整治、十美村创建、旅游景区村创建、道路提升、垃圾分类提升、山塘综合整治、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用水提升、农林基地基础设施、规划修编等列入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小城镇整治办、农办、旅游局、财政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扶持产业方向:扶持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茶叶、中药材、食用菌、高山蔬菜、林地上发展香榧和油茶、生态畜牧业等传统主导产业,以及新兴农林产业,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农业局、农办、林业局、财政局) .扶持技能培训:加强重点村、重点项目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包括来料加工、药乡月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妇联、农业局)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列入扶持的项目资金按现有的政策标准能就高的,按就高执行。 .提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奖代补标准。垦造耕地(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可参照土地连片整治享受以奖代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虽然《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xx建设,近日,xx市妇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

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本满意。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_1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 After completing the work or task, record the overall process and results, includ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报告资料应用在完成工作或任务后,对整体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整体情况,进度和所取得的的成果,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对应策略与解决方案。,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 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 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 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 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 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

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村建设筹划计划.doc

2019年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 村建设规划方案 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 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23日 ?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区域错位发展原则,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探索实施“互联网+农村”、“互联网+现代农业”战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产品双向流通渠道基本形成,农产品网络销售及农村网络购物规模持续扩大,整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在全省建成50个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和100个乡镇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实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在行政村全覆盖。全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保持30%以上增长。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20家年销售额亿元以上、100家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遴选100家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3至4个国家级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基地,培育一批集聚效应强的涉农电商平台。培训10万名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电商、金融、商贸、流通类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农村电子商务。完善农业资本与商业资本融合发展的方法和渠道,支持农村中小电商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现代农资企业等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专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龙头企业投资农村市场。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参与建设集农产品、农制品、农村旅游文化产品、电子综合服务于一体的电商平台,主动服务“三农”,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资委、金融办、农信联社,广东银监局) (四)发展壮大涉农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龙川县、饶平县、平远县、南雄市)和全国供销合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02038195.html,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王心怡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当今中国显得日益重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为建 设和谐社会打号基础。针对目前所体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农民土地权益争议另一方的特殊地位,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现有法律的做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与现实的结合,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结合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为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引出了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协会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农业和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和国家长治久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七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中又提到,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义不容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解决好农民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农民有了积极性,农村和农业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但是,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尽管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还是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新农村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农村更是我国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以下仅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当前新农村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弱化、党员队伍老化、后继乏人。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党员干部“双带”作用发挥不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强;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成为领导农村发展的核心;个别村甚至正常的办公地点都没有,成为无办公用房、无办公设施、无活动场所的“三无”支部。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日益弱化,选举中存在贿选、拉票现象,在村民中缺乏威信,不能成为领导农村发展的核心;很多村的党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后备力量严重不足,村中有能力的党员青年都在外发展,留守者多为平庸之辈。没有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新农村建设无从谈起。 (二)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增收缓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doc

2019年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 村建设规划方案 广东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广东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 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月23日 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区域错位发展原则,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探索实施“互联网+农村”、“互联网+现代农业”战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产品双向流通渠道基本形成,农产品网络销售及农村网络购物规模持续扩大,整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在全省建成50个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和100个乡镇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实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在行政村全覆盖。全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保持30%以上增长。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20家年销售额亿元以上、100家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遴选100家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3至4个国家级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基地,培育一批集聚效应强的涉农电商平台。培训10万名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电商、金融、商贸、流通类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农村电子商务。完善农业资本与商业资本融合发展的方法和渠道,支持农村中小电商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现代农资企业等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专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龙头企业投资农村市场。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土流网)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保护、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必须依法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婚嫁客观受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婚嫁后的妇女因原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难以获得新的权益,客观上导致权益受损。 二是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民自治”,忽略“依法”的轨制,常搬出传统的落后观念来作文章,主张嫁出去的姑娘到男家落户,所生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权益,这些“村规民约”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不时发生。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伴随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的户口红利不断增加,经济发达村庄的有些女性出嫁时不愿意把户口带走,有的甚至不愿随丈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导致农村有限资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长矛盾突出,出现排斥“出嫁女”和“离异女”等人群的现象。 四是离异难以保障。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随着人口流动而转移。在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权益。法院判决时一般也不会把土地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得到执行。此外,离异妇女在外打工时将户口空挂本村,村里有时会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对待,也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社会和谐,为此建议: 一要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大权益维护的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各种不法行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法律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纠纷,依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各级政府监督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和跟踪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举一反三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2005-2011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汇总

2005年 10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1)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2)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3)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4)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5)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2005,12, 29日电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一)把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更多地转向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围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三)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确保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五)引导农民有序进城务工,公平对待农民工及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六)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投入,从多方面加强农村公共服务。 2006,1,26胡锦涛强调要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民心工程: 胡锦涛就抓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落实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掌握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努力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切实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二是要因地制宜、搞好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三是要抓住重点、积极推进,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做到不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四是要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使全党全国以及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是要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注重抓好试点,及时总结实践,发现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局面 2006,1,2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接受《?t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当前农村急需解决七大问题:农村家庭教育负担沉重。 农民看病难、医疗保障程度低。 财政支农资金难以统筹使用。 城市对农民工“经济接纳,社会排斥”。 低价征地是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最突出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民的信贷需求。 市场谈判地位低,自我服务组织的发育缓慢。 2006年春节前夕,三部门再次组织“电视进万家”工程,向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云南、广西6省区各赠送1万台21英寸彩电。电视进万家:和谐入千家欢乐进万户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农村合作金融工委浮出水面搭建行业自律平台 2006年2月13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迈出科学发展新步伐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确定的明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做好明年的经济工作必须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势头,着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2006年2月20日] 农业部:全国将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 [2006年2月21日]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央“一号文件”新农村建设有力开局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新农村建设:目标、路径与政策的三种选择

新农村建设:目标、路径与政策的三种选择 焦建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按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设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是非常宏观和原则的要求。诸多具体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最根本、最首要的问题是目标和路径问题。究竟什么是新农村,新农村什么样,新农村的目标是什么,通过什么路径走向目标?搞不清目标,就搞不清路径,政策选择就会进退失据,其他问题就更不好说清楚了。 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与路径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来理解,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减少农村,减少农民”。那么,应该如何减少农民?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资源基础和产业选择的角度分析,这个系统的经济逻辑及循环机理可以概括为“三化”:一个是“异化”,即城市化,农村变成城市;一个是“进化”,即农业现代化,传统的小农业变成现代化大农业;一个是“退化”,即生态与环保化,“什么也干不成”就归于环境保护,搞生态环保产业。 ——传统农业的“进化”。资源条件好的地方改造、提升为现代化的大农业生产,现代化农业首先是规模化农业,规模化农业首先是特色农业。“宜瓜种瓜,宜豆种豆”,如山东

寿光的蔬菜、北京郊区的西瓜水果、东北的粮食等等,各地有各地的特色。农业现代化过程是一个“技术排挤农民”的过程,置换出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要进入城市。 ——传统农业的“退化”。很多地方资源条件不好,甚至没有任何资源,不适宜继续进行农业生产,不适宜人居;有一些地方虽然有资源,但出于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也不适宜继续农业生产,如青海西藏的“三江源”地区。这些地方的原有农业人口要逐渐大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退耕还林、还草等等。这个过程可称为“资源排挤农民”的过程。这些人口当然也要进入城市。 ——农业产业的“异化”。城市要接纳“技术排挤”和“资源排挤”出来的剩余人口,为现有农业的“进化”和“退化”提供转移空间。这就“逼迫”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城市的接纳能力。城市哪里来?哪里有那么多的城市接纳这么多的剩余人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扩容比新建成本要低得多,但扩容也有它的经济限度。所以“扩容”和“新建”都是需要的,要“两条腿走路”。“新建”要通过非农产业带动,农业变成工业、服务业。当然依据也是区域的资源条件和比较优势。 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与政策选择 有了这样的一个系统框架,“旧农村”→“新农村”的目标、路径就清晰凸现出来,战略与政策选择就有了明确的针对性。那就是,针对不同的资源状况和产业前途,要么搞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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