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金海重工安保…2012?285号

关于下发《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海重工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防止交通安全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特制定《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2日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

6.4.3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6.4.4在员工上班时间前20分钟内、下班时间前后15分钟内,机动车

辆应尽量停止在厂区内行驶;除公务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准

出入门岗,若需停车等候,应在划定的禁停区外停放

6.4.5机动车不得在外场行车轨道警戒线以内行驶。

6.4.6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

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4.7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遇到特别情

况,应听从公司安保人员的指挥,下列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6.4.

7.1距通勤车站(点)、加油站(点)、消防车库门口、消防栓20

米以内的地段。

6.4.

7.2距道路交叉口、转弯处、隧道、坞门15米以内的地段。

6.4.

7.3行车轨道警戒线内、各分段下等区域划定为禁止停车的区域。

6.4.8支路严禁争道抢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应

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6.4.8.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6.4.8.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

6.4.8.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6.4.8.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6.4.8.5一般车辆让救护车、消防车、抢修车。

6.4.8.6电瓶车、小型货车让大型车辆。

6.4.8.7空车让重车。

6.4.8.8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6.4.9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4.9.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

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

车道。

6.4.9.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6.4.9.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6.4.9.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6.4.9.5行经隧道、支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不准超车。

6.4.9.6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不准超车。

6.4.9.7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超车。

6.4.9.8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6.4.10车辆倒车要求:

6.4.10.1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开启声光报警器以

警告行人和其它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6.4.10.2在货场、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由所在区域负责指派专人站

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直至车辆倒车完毕,离开上述区域正

向行驶。

6.4.10.3机动车在隧道和狭小危险地段、上下班交通高峰期间严禁倒车或

调头。

6.4.11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求:

6.4.11.1驾驶车辆时,必须遵照本规定6.2 条款内容携带相关证件。

6.4.11.2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6.4.11.3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6.4.11.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

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6.4.11.5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4.11.6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公司交通路段内试车。

6.4.12所有车辆进出公司门岗,按《门卫管理规定》(JHZG/EOI

AB-06(03))执行。

6.5非机动车辆上路要求

6.5.1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编打钢印

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公司厂区内道路上行驶

6.5.2非机动车辆上配置的车铃、喇叭、反射器、转向灯、制动、灯光、

后视镜等安全装置应完整有效,车身、车厢应牢固。

6.5.3严格禁止擅自加装、改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厂区

内行驶。

6.6非机动车辆行驶要求

6.6.1遵守公司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治安保卫人员和安

全管理人员指挥。

6.6.2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遇生产车辆必须让道或等候,严禁

与生产车辆抢道行驶。

6.6.3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必须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

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超越前车时,不得

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6.6.4所有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

小时。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必须减速至5公里每小时缓慢行驶,

同时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6.6.5非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员不得有:双手离把驾

驶、在行驶中攀扶其他车辆、手中持物驾驶、牵引其它车辆或者

被其他车辆牵引、厂区道路上互相追逐或者故意曲折行驶、离开

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在车行道上停

车交谈等危险行为。

6.6.6严禁在厂区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辆。

6.6.7非机动车辆必须就近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并参照本规定6.4.7

条款执行。

6.7非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6.7.1非机动车辆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二轮非机动车装载人数连驾驶人

员不得超过2人;三轮、四轮非机动车装载人数连驾驶人员不得

超过4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

身。

6.7.2三轮、四轮非机动车装载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车厢内不得

乘人。

6.7.3二轮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

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

6.7.4三轮车、四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

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6.7.5非机动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6.7.5.1四轮、三轮车为1000千克。

6.7.5.2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6.7.5.3二轮车为60千克。

6.8行人交通要求

6.8.1行人应靠道路右边行走,不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抢道。

6.8.2行人横穿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在横穿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走

道或起重机轨道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6.8.3船坞、车间、平台等复杂区域四周行走要走安全通道。

6.8.4遇到物品堆放较高、贴有危险警示标志或危险作业警戒区域时,

应当避开并绕行。

6.9船舶使用要求

6.9.1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具配数量、资质合格的驾驶人员,

明确船上各岗位人员职责。同时驾驶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劳防用

品。

6.9.2船舶本体和动力系统、操控系统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船舶运行资质证书。

6.9.3配备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通用报警系统、应急设备。

6.9.4必须配备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通信、导航、测深、信号、

救生、消防设备,具备最新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6.9.5船上应设立符合国家水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回收

及防污设施。

6.9.6从事生产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生

产设施设备。

6.9.7运送员工的船上必须装有扶手、踏板等登乘设备,要求扶手牢固

无断裂,踏板完整无损坏、具有防滑功能。

6.9.8船上应设定应急逃生通道、应变部署表、逃生示意图和限乘人员

定额,制定人员上下船相关管理规定并上墙公示。

6.9.9所有船舶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从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6.9.10根据国家交通、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其它相关的资

质条件。

6.10船舶海上航行要求

6.10.1船舶启动前,船上驾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防用品,甲

板临边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驾驶人员要预先确定航行路线、

熟悉行驶航道、熟悉潮汐变化并检查船舶的信号、船笛是否正常

有效。所有人员严禁酒后驾驶或作业。

6.10.2船舶在海上行驶或作业时,应做好船舶应具备的值班日志、记录。

6.10.3航行时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用视觉、听觉及其它有

效手段进行瞭望,确保船舶在计划航线上行驶。船舶航行中应避

开水面漂浮物,以免打坏或緾绕推进器。

6.10.4拖带航行时应用慢速起航,等拖缆慢慢受力并且被拖船随之前进

后方可逐渐加速航行。转向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潮流等情况的

舵角及航速进行。

6.10.5载人航行时,必须按额定人员乘坐,严禁超载。尽量要求人员下

底客舱,不准站在甲板及船舷两侧,严禁大量人员集中在船舷的

一侧,以免造成船舶倾斜而发生危险。海上转弯时要用小舵角,

防止船舶倾斜过大而造成乘坐人员发生摔跌等危险。

6.10.6船舶离、靠码头时,驾驶员应根据风向、潮流、泊位、海面来往

船只情况,以适当角度和速度安全离、靠泊码头。甲板面水手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港、()港和()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和(),按照业务种类分为()和()。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6、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7、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8、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9、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10、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2、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3、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4、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公路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 部令第2号公布) 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 通部令第6号公布)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 号公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 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 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 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 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

水路运输法规

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 1、2014年3月1日 2、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 3、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25% 5、市 6、5 7、20 8、15 9、60 10、出租、出借 二、判断题 对对对对错错对对对对 三、单选题 CBCCA DCADC 四、多选题 1、ABC 2、ABCDE 3、ABCD 4、ACD 5、AC 6、ABC 7、ABD 8、ABCDE 9、CD 10、AB 五、简答题 1、答(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六、案例分析 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第四款规定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4

、总则一)为了加强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内部 道路交通秩 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乘 车 人以及与内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 三)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 门, 对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实施对口管理,麒麟焦化生产管理部、生产设备 科在集团公司保卫部的领导下对违反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上报。 四)凡在公司内上岗的职工(承包方小工)其购买的机动车 辆、 摩托车必须到公司保卫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齐全,方能在公司内行驶。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有积极配合对内部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的义务。 二、行驶路线 一)公司内部道路是指公司各厂生产区域内部的道路。 二)公司内部道路限速为15公里/ 小时。 三)各厂应对内部交通行驶路线作出规定,并完善标识。 四)各种倒短车、工程车按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严 禁超出倒短路线及正常工作路线行驶。 五)正常上下班且无交通工具的职工可取捷径从其它生产区 的 正规道路上通行,严禁从其它生产岗位取捷径通行。 六)外单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各种机动车和行人由生产安全 科 告知按第九条、第十一条执行。 七)严禁任何机动车辆无故进入生产区和办公区。 三、车辆管理 一)各厂应在生产区内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地,对进入各自生 产 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统一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车辆必须主动到门卫登记,并按公司指 定 的地点停放。 三)公司内部生产专用机动车辆不得驶离生产区域,因工作 需 要驶离生产区域的必须持生产安全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方可出门。 四、罚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报告集团公司保卫部暂扣交通工 具, 并给予100~20xx 元的罚款: 1、在生产岗位交通标志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随意停放车辆的;

【交通运输】交通部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试行)

目录 总说明 (1) 报表目录 (3) (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 (4) (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7) (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9) (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2) (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4) (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6) (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 (19) (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1) (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3) (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5) (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7)

(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9) (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 (31)

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类。 三、填报范围和报送单位 交统安1表-6表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基层表。交统安1表、2表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并逐级汇总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统安3表由地方海事局各分支机构、部直属机构各分支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填报,并逐级汇总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范对公司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交通运输事故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覆盖部门的交通运输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Q/Hr20131-2013《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Q/Hr20133-2013《记录管理办法》 Q/Hr29301-2005《产品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3 职责 行政保卫部负责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车辆的建档、使用管理、维修、报废等工作。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的相关工作。

军品分公司科研生产部、宏达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航星园管理公司负责各分公司使用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运输类别 4.1.1 一般运输:人员、原材料、加工机件、设备。 4.1.2 特种运输:型号产品及相关部件(未安装火工品)。 4.2. 交通运输过程安全控制 4.2.1 对驾驶员的要求 4.2.1.1取得相应类别车辆的驾驶证,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2.1.2 特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A 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4.2.1.3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工作特点和操作程序,持驾驶证上岗。 4.2.1.4 遵守各项行车规定,不违章驾驶。 4.2.1.5 爱护和按规定里程保养车辆,车辆保养记录由行政保卫部负责保管。 4.2.1.6 按调度员填写的派车单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4.2.1.7 公司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和保管,不允许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订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统计改革、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及《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全区公路、水路等领域的交通运输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收集交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活动。 全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前款所称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是指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的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高速公路建管养运职责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其他收费公路企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具体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单位和人员职责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摘要:文章介绍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发展现状,通过比较国内外的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提出了改进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统计;国际比较;统计发展。 1 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现状 目前,由于五大现代运输方式的管理部门不同,我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形成了相互独立的三大块,即铁道部负责统计铁路运输,交通运输部负责统计公路、水路运输和民用航空运输,而管道运输统计则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负责。国家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主要是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在具体的运输方式统计中,公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通过统计报表制度来完成。统计报表制度包括日报、月报等。在各铁路分局设计统科,铁路局设统计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统计工作。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旅客人数(发送、到达、运送人数)、行李包裹重量、货物重量(发送、到达、运送吨数)、周转量(旅客周转量、行李包裹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换算周转量)、旅客平均行程、行李包裹平均运程、货物平均运程、运输密度等。 2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2.1 运输统计发展的理念 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更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局限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产出成果的反映上,而对行业间的经济联系反映不够,对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协调规划建设交通设施的参考意义有限。而在国外,在发展理念上就将交通运输统计定位于支撑交通运输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因而以各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整体国民经济体系的优化为视角,将各运输方式的统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统计项目、统计内容、统计指标体系上相互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了能充分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输统计体系。 2.2 统计内容 从统计内容与指标体系上看,国外的交通运输统计在统计运输产出成果的同时,更注重运输产品特性的统计。我国主要统计客(货)运输量、客(货)周转量等几个相当有限的指标,仅反映交通运输基本的物量产出情况,而对运输产品的特性反映不够,给数据的相关应用带来不便。而国外相当重视运输产品特性的统计,如美国对公路运输统计中有关运输产品特性的指标包括:货物价值、货物种类、货物重量、旅客出行类型、时间价值等相当丰富的内容。 2.3 运输统计的完整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公司员工交通管理办法

公司内员工交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交通运输活动。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内交通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所有在公司生产区内交通运输的检查、设置标志、限速、道路规范;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外来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的遵章守纪管理; 3.4员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规定。 4内容 4.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本单位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办理相关手续,合法使用; 4.2各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相关法规办理操作证,操作证要定期复审; 4.3各单位要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进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置,保证其安全性能; 4.3运输车辆载货规定:

4.3.1不能超载 4.3.2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 4.3.3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综合管理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4.4限速规定: 4.4.1公司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 /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km/h; 4.4.2叉车在公司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 4.4.3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4.5公司生产区内禁止一切非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入内,如因生产原因必须进入,须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对车辆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责任单位要派人随行,并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则; 4.6任何车辆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7行政部对公司机动车辆建立台帐;各种证书、检验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 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 统计规则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 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X公司,各地方铁路: 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 (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且补齐1月份新报表。(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X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 壹、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X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X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且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X 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65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

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

交通运输业统计分析

*年*季度交通运输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单位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各工程项目如期开工,农业发展良好稳定,工业生产秩序井然,客货运输协调稳步发展,在此态势下,**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拉动保持强劲。*年**月份,**单位公路运输业客、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各项指标增速普遍加快。 一、客货运输量实现协调稳步增长: **年*季度,**单位客运量达万人次,较上年同期*万人次增长了*%,完成旅客周转量*万人公里,与去年*万人公里相比增长*%。货运量达*万吨,同比增长*%,完成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较上年同期增长*%,总周转量完成*万吨公里,较去年同期*万吨公里增长了*%。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单位旅客运输量及货物运输量总体均呈同步增长态势,客货运输内部结构更趋合理均衡。 增长原因如下: 一、今年**单位新增了**业务,大宗运输必然会显著提高货运量及货物周转量,同时带动利润提升。二、交通基础设施持续改善。今年**单位大多对主要交通线路进行了修整,对通过提升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单位经济建设,做好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吸引招商引资进一步提高了重视程度,道路基础设施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大宗物资运输能力显著增强。三、客车班次增多,线路加密,加大了旅客运送能力,客运能力也得到了明显提升。 其中,增长速度明显好于去年的**公司,首先今年购置了**辆重型载货车,货运能力得到较为明显的提升。其次,原属**公司的营运车辆划归**,使得其货运量及周转量增长显著。 二、运输生产发展形势好于去年同期: 截止**年*季度,**单位营运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持续增长,利润总额为**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万元。 由于**季度各项目开工建设带来的内地务工人员及各类农用建筑工业原料等物资运输增多,公路运输能力不断提升,管理费升级,加之油价票价普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0月1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 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 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 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 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 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 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 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 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急预案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 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 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 队伍。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必 要的应急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 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