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基本资格最低要求(1)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基本资格最低要求(1)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基本资格最低要求(1)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基本资格最低要求)

注:1.钢筋、水泥厂家年生产能力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行业协会开具的证明。

2.如生产厂家自行投标,则不可授权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如生产厂家不参加投标,则可授权1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厂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可独立授权。

3.对于投水泥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如水泥品牌生产厂家实际供应距离距本项目(中山市马鞍岛)超过300km时,须提交“关于设置水泥中转仓库的申请承诺书”。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1.上表中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营运资本以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2.投标人应附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真实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主要提供(不限于)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的复印件。近三年合计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的报表数据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近五年:是指2013年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业绩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投标人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拟投标品牌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文件格式附表(三)-1和(四)-1要求提供。

3.如近五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查询结果的网页彩色打印件应装订入投标文件正本中)。参与多个标段投标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网页彩色打印件可只提供一份,装入某一个标段的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以及其他标段投标文件的正本均可以采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注明原件存放位置。

2.查询结果出具之日应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2个月内(查询范围至少应包括2015年2月1日至查询之日),对投标人伪造、涂改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并按提供虚假材料而否决其投标,并按不良投标行为予以公告。

1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商检会〔2015〕5号)要求,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增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内容的通知》(粤交基函〔2015〕1556号)增加查询记录。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附人员资料,但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中标后按上表要求配备人员。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技术指标最低要求)

注:附录6的部分技术标准要求水泥生产厂家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承诺书。

附录7 水泥技术规范及检测要求

一、水泥技术要求

1.本次招标的水泥应满足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及本附录“二、试验检测及要求”的“3、检测指标要求”的要求;

2.同时应落实项目设计文件对水泥提出的设计要求。

二、试验检测及要求

1.试验检测项目及频次

按下表进行水泥的试验检测工作

注:出厂检验和质量抽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中;如施工或日常抽检指标异常,增加质量抽检次数产生的费用视为供应商风险。

2.试验方法

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3.检测指标要求

本次招标的水泥各项技术指标需满足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表要求:

注:1.水泥入库温度不超过60℃。

2.对于上述文件的5、6、7、8条投标人需按第六章第五款“拟申请投标品牌水泥性能指标承诺书(格式)”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书。

2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注:1、业绩要求中什么数以上,均表示含此数;以上业绩均指新建高速公路;一个项目同时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的只算一个项目设计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 2、近5年指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业绩的完成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的时间为准。 3、“独立完成”是指勘察设计工作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并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联合体完成的项目不计入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 4、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至少包含一个项目(项目同时含路基、路面、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内容)的初步设计的业绩,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其满足业绩强制性资格标准,同一业绩如果含桥梁或隧道或交通工程的业绩,可与道路业绩分别重复计算。 6、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下同,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要求)。业绩需附以下证明材料: (1)汇总表(黑色或者绿色部分)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应明确表述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所需的工程内容(如初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技术等级、里程、规模等),如网上信息无相应的关键信息的,审查时将不予认定。但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细分项“EPC类似业绩”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体现EPC(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允许提供项目合同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若无法体现的,可以提供发包人或交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盖公章,否则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 筑规)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 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 该直接开在厨房。(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是:技术、商务(资质、优惠、信誉、业绩、服务等)、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 3、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但纠正不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由于投标人报价漏项等价格差异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报价漏项的,将增加其他有效投标人所投该项报价的最高价作为评标价; 2)商务评审: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和近几年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技术评审: 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4 评标结论 1)评标成员将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打分,分值最高的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及招标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宣布分值次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由此类推。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附录(一)强制性资格标准(基本资格)

附录(一)强制性资格标准(基本资格) 附录(二)强制性资格标准(业绩) 附录(三)强制性资格标准(人员) 附录(四)强制性资格标准(信誉)

23.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23.1评标阶段,招标人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上的实质性要求。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23.2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是: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齐全,字迹和各种证件清晰可辨; (2)投标报价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且报价是唯一的,没有选择性报价。 (3)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齐全; (4)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公证书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6)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人注册地检查机关出具的针对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且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十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7)投标文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企业相关证件的原件。 (9)投标人投标函承诺的单位主要人员信息与投标文件中后附材料一致。 23.4如果投标文件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招标人认为其投标无效,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而使之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24.详细评审 24.1资格审查 通过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标准的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人员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投标人全部符合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标准的,即视为资格后审通过,如果资格后审通

区分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

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上述理论将行为发生所侵犯的利益主体作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依据,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严格区分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此分法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表现了对于认定合同无效的审慎态度,但仍旧没有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 笔者认为,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臵,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这也正与《指导意见》中关于“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不谋而合,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虽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臵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此外,在房地产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到该理论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多“恪守”该条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办法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公正、合理、经济、规范,结合木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人委派4名专家(规划及给排水),建筑3名,园林1名。 (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1~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根据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质询。 第二条保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中标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第三条评标 资格审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师资质; 3最近两年内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5近五年(2007年至今)有过学校群体建筑设计规模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类业绩至少一项(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设计人员简介(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 (4)提供现场服务的承诺 (5)同类业绩证明(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资料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一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是缺项,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阶段评审。 初步评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人资质与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4、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且不能提供原件核对。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 6、设计进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7、设计服务措施不完善的; 8、其他卫视执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90分,商务报价10分。 (一)技术标(方案)评审(满分90分). 在技术标评审之前,每个投标人在15分钟之内用多媒体(带语音)形式现场讲解其方案设计理念和思路,评标委员会现场提问(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并按照技术标评审表相应条款对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具体分值如下: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跨100米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以上数据有“以上”字句的均含本数; 3. 以上业绩应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4.个人业绩指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均需要拥有相关业绩,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业绩均可认为是个人业绩。 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技术负责人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但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公司人员,均可认为是单位自有人员。 6. 若采用简易招标的建设项目,可取消业绩要求。

浅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几个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判断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必要时应当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或者上级法院,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合同无效效力性管理性 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本文所涉及的无效合同值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的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影响交易的效率。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已经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笔者认为只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至关重要。 一、相关概念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十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资格审查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项目登记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3种方式。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网上审查是在潜在投标人网上报名时,由电子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其他有关投标条件进行比对的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在报名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Ⅰ类房屋建筑工程或计划批文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市政工程;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评审专家应为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人员,评审组织和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条资格审查采用网上审查和资格后审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或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七条在资格审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副本) 投标人: 地址: 日期:二0一年月日 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3年财务状况表……………………………………………… 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4、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5、拟投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6、拟投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7、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本表后须附以下资料: (一)投标人联系卡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的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投标人联系卡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有的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 A类安全生产考 二、近3年财务状况 (近3年指年至年) 1、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从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的日期起,至本工程开标之日止5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年至年)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2011-04-12 10:28:42 ——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司法途径 钟瑞栋 【作者简介】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引言 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法院担当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无论立法者在立法中对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如何,最终还必须由法院把好最后一道关。要把好这最后一道关,法院必须具备妥当识别民法中的各种强制性规范的能力,并通过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奠定基础。无论是对强制性规范的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还是对强制性规范的漏洞补充,实质上都是法院对立法者在公、私法“接轨”工程中留下的“裂缝”进行“缝补”,所不同的是,前者所“缝补”的是小“裂缝”,后者填补的是大“窟窿”。离开了法院的这些艰苦细致的工作,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无法真正完成。 一、强制性规范的解释 强制性规范作为民法规范之一种,在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原则上都没有太多的特殊之处,民法解释学上所论及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均可用于对强制性规范的解释。如果说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有什么特殊之处的话,那就是后四种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在运用时,会有一些不同于对其他规范的解释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合宪性解释。 (一)历史解释

评标办法和标准

评标办法和标准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 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 一、“评定分离”方案 (一)评标方案 1、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选优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 7家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7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7 家。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二)定标方案 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1)设计方案

2018版强制性规范(20210226221056)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汇编 (房屋建筑工程)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yangmin)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

目录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1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2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 2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26、《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 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013版) 3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3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3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1 资格审查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注:1、投标人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资格审查不通过。 2、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定。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1)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2条及以上新建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2)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2座及以上新建高速公路特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3)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独立完成过1条及以上隧道长度不低于2km的新建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设计工作。 注:同一合同中同时含有以上第(1)、(2)、(3)项业绩中的2个或多个的,可以重复计算。 注:1、招标文件中提到:“最近5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下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业绩计算以此期间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的正式评审的项目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并按照投标人填报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如有),则投标人应提供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3、业绩要求中的合同的委托方应为项目法人(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完成时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或审查(批)、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批)时间为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可行性研究项目负责人1 具有路桥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作为可行性研究项目负责人负责过至少1条新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咨询资质(咨询专业为公路;服务范围须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1.资格审查条件:1.1、资质要求:【模板】

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1.资格审查条件: 1.1、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指具备本次拟采购的全部货物生产能力的或具备其中部分货物生产能力并获得其余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的企业)或销售代理商(销售代理商指获得了具备本次拟采购的全部货物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具备其中部分生产能力并获得其余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理商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次投标的授权书;(供应商为制造商时不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准入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或特种行业的产品提交)(如有) 】; 1.2、财务要求: ①投标人应提交本企业近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指2015-2017年。财务审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查报告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②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合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其中要求流动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2015 年至2017 年)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3000 万元。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18年前三个季度); 1.3、投标人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此项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但作为评分标准。 1.4、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作出以下承诺: (1)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由投标人出具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信誉承诺) (4)在最近三年(指2016年1月至今)内制造或代理的产品未发生安全事故问题;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等与招投标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加有关建筑市场活动状况。 (6)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1.投标人应按附件1《投标人承诺书》逐条进行承诺;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的

表2强制性资格条件——企业资质要求表(精)

表2 强制性资格条件——企业资质要求表投标人: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证明文件所在页号 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通部核发 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表3 强制性条件——业绩要求表投标人: 业绩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所在页号 道路工程 近5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公路上,按l个合同段监理过 10 公里以上公路工程。 路基工程 近5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公路上,按l个合同段监理过土石方(填、挖方之和)总量为60万方以上的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 近三年内累计成功完成过路面工程量200千m2以上的公路工程(一级公路及以上,沥青砼面层)施工。 桥梁工程 近5年内在 1 级及以上公路上,监理过1 座总长 300 米以上的大桥和跨径为 25 米以上多跨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近5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公路上,按l个合同段监理过 300 米以上的分离式隧道(或连体隧道)工程。 安全设施工程 近5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公路上,按l个合同段监理过 10 公里以上安全设施工程。 绿化工程 近5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公路上,按l个合同段监理过 10 公里以上绿化工程。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表4 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要求表投标人: 资历要求投标人达到程 度的简述 (投标人填写) 证明文件 所在页号 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6年及以上,担任驻地或副驻地3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专业监理工程师 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道桥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道桥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隧道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试验检测类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3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3-1 资质要求 注: 1.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招标人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中“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以上简称“名录”)进行审核。对于未列入“名录”或投标人名称、资质信息与“名录”查询结果不符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和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定。

注: 1.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如一个勘察设计合同同时包含上述工作内容,视为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2“独立完成”是指勘察合计工作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并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勘察设计工作由联合体完成的,投标人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联合体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投标人所独立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否则其业绩不予采纳。 3.投标人的业绩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包业绩。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章):(1)汇总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2)分项明细表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如网上信息不能清晰反映工程内容、初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技术等级、里程、规模等方面要求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4. 新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应为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仅完成路面等专项工程设计的业绩不予采纳。 5.近5年是指2012年12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完成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时间为准。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 置技术 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 内容提要: 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其中,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仍应保留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当中,也不宜安排在民法典内部;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铺设通往公 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内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则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引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来探寻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可能途径,成为了本文选题的初衷和主要任务,全文从结构安排到论证的基本思路和线索,都始终围绕强制性规范与公、私法“接轨”的关系来展开。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立法担当着最为重要的任务。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其中,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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