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证据的智能手机取证APP的合法性研究

基于电子证据的智能手机取证APP的合法性研究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智能手机学习与应用

智能手机程序设计之修改篇 11101078 张萍 学习智能手机程序设计已经算是有一段时间了,我想把我这段时间研究的一些“成果”一一介绍给大家了解一下,也算是探索之余的一次小小尝试和进步吧,同时也把我遇到的问题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下面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心得: 一:多媒体学习 1. Audio 对于多媒体中声音的界面控制,我是把代码中的按钮位置和数字1-9采用a-i字母修改了一下,如图可以看到,我把显示界面的位置调到了中间,是把代码10dip修改为 从而调整了按钮所在的中间位置,同时可以增加你任意想 要增加的按钮的个数和每个按钮的声音,比如加上jkl等按钮的声音,这其中声音的加入你就要增加相应文件的个数来达到每个按钮按下去都会有不同的声音,变化图形如下图:

Video文件的学习中,我一直无法将samplevideo.3gp文件在程序运行时打开,运行起来会出现错误,不能在虚拟器中打开。 2. Sudoku3 为数独游戏配上音乐 1. 首先创建一个选择音乐的 界面musicchoice,然后点击按 钮可以选择不同的音乐类型,即 点击后弹出一个对话框,就如那 个难度系数的对话框一样。 kinds 可以在游戏开始的时候也来个音乐方light 面的选择,比如你喜欢摇滚或者轻音乐再heavy 或者稍微重一点的音乐来提高整体游戏的rock 愉悦程度,不过要建立像之前选择游戏难 度一样的对话框,这就要一步步的添加导 入一些需要的包了。 2. mp.start(); mp.setLooping(true); 我想要的是直接开始音乐,再对音乐进行循环播放,我觉得这样也应该可以,但是书本上是直接循环然后再播放音乐。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C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 姓名:部门:成绩: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现场拍照一般建议的流程是:( B ) A. 小区入口→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电脑 B. 小区入口→楼层、门牌号→房间→主卧→电脑 C. 小区入口→主卧→房间→楼层、门牌号→电脑 D. 小区入口→电脑→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 2.目前主流的硬盘接口,俗称“串口”的为:( D ) A. ZIF B. SAS C. IDE D. SATA 3.以下哪些是属于常见的硬盘接口?( E ) A. IDE B. SATA C. LIF D. SAS E. 以上都是 4.需要一个记录有多数文件的文件签名特征及扩展名的数据库,即:( B ) A. 签名库 B. 文件签名库 C. 文件库 D. 文件属性库 5.文件头部包含了成为( C )的识别信息,同一类型文件的文件头部信息是相同的。 A. 文件头 B. 扩展名 C. 签名 D. 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6.IMEI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的缩写,国际移动装备识别码,是由( C )位数字 组成的"电子串码",它与每台手机相对应,理论上该码是全世界唯一的。 A. 14 B. 16 C. 15 D. 18 7.通常情况下,收集数据的获取由现场环境和取证条件而决定,不包括以下哪种情 况?( D ) A、可视化获取 B、逻辑获取 C、物理获取 D、动态获取

8.手机数据物理获取是使用特定的方法或软硬件工具,将手机内部存储空间完整获 取,以便进行后期调查分析,以下不是物理获取方法的是( C ) A. 镜像采集终端获取 B. JTAG获取 C. 动态获取 D. 焊接获取 9.手机无法与分析机正常连接的原因( D ) A、手机驱动问题 B、手机通讯模式问题 C、手机数据线问题 D、以上都是 10.SCSI转换器用于将SCSI硬盘转换为标准( A )接口,从而与主机连接。 A、SATA B、IDE C、SAS D、LIF 11.开盘维修硬盘需要的环境( B ) A、真空室 B、无尘室 C、氧气室 D、自然环境 12.SAS为(),SATA为( B ) A、全双工全双工 B、全双工半双工 C、半双工全双工 D、半双工半双工 13.手机输入PIN码3次都错误,SIM卡会被锁定,此时需要输入( B )码解锁。 A. PIN B. PUK C. PUK2 D. PIN2 14.现场勘验检查程序不包括( D ) A.保护现场 B. 收集证据 C. 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D. 智能检索 15.以下哪项不是电子物证技术对象( E ) A. 计算机 B.手机 C.照相机 D. SD卡 E.收音机 F.打印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ABCD ) A. 物证。 B. 证人证言。 C. 被害人陈述。 D. 试听材料、电子数据。

智能手机软件开发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课程设计报告书 课程名称:智能手机软件开发 题目:飞扬的小鸟 系名: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凌伟 年月日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信息工程系 课程设计任务书 课程名称:智能手机软件开发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凌伟 班级名称:计算机1111 开课系、教研室:自动化与计算机 三、课程设计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的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实践使同学们经历智能手机软件开发的全过程和受到一次综合训练,以便能较全面地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的智能手机开发的知识。结合具体的开发案例飞扬的小鸟,理解并初步掌握智能手机开发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以及智能手机游戏开发的知识。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与基本要求 1、课程设计题目 飞扬的小鸟 2、课程设计内容 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软件工程的理念,利用所学的Android 手机开发的知识,开发一个智能手机游戏飞扬的小鸟,并针对该手机游戏软件进行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飞扬的小鸟》是由来自越南的独立游戏开发者Dong Nguyen所开发的作品,游戏中玩家必须控制一只小鸟,跨越由各种不同长度水管所组成的障碍,而这只鸟其实是根本不会飞的……所以玩家每点击一下小鸟就会飞高一点,不点击就会下降,玩家必须控制节奏,拿捏点击屏幕的时间点,让小鸟能在落下的瞬间跳起来,恰好能够通过狭窄的水管缝隙,只要稍一分神,马上就会失败阵亡。 游戏玩法:在游戏开始后,点击屏幕,要记住是保持一定的规律的仔细观察点击屏幕,不要让小鸟掉下来。 游戏过程:让小鸟不要撞到管子,每穿过一个管子的缝隙得1分。 游戏背景音乐设计 游戏背景动画设计 游戏界面设计 游戏关卡设计 游戏积分榜的设计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姓名:刘伟 学号:1113324060 学院:法学院11级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人际或商业交往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新形式,当发生纠纷,如何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明相关事实对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十分重要。由于“电子数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如何获取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举证和质证,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 我国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一般认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为电子证据。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数据”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独立存在,存储于软件或硬件中,可多次复制的数据信息。当这些数据信息在诉讼中用于证明一些案件事实时,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的范围极广,常见的包括电话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qq、msn、微信等)的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注册信息,网络登录浏览记录、程序代码等。 二、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较的特点: 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2、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 3、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亍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听有传统证据类型。 4、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拟信号,发生变化可以用技术手段查明。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行为人对电子证据的修改或伪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 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审查和认定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doc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一、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才短短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为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立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研究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科技、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

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固守和创新——对我国电子证据定位的评述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的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6种观点。前期争论趋于保守,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上,理论上也无太多新意;后期争论有所创新,表现为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不容回避。故本文先对各类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38696981.html,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作者:阮少哲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一)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二)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三)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四)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智能手机软件部分权限解释

部分权限解释: 一款应用应该根据自身提供的功能,要求合理的权限。用户也可以分析一款应用所需权限,从而简单判定这款应用是否安全。如一款应用是不带广告的单机版,也没有任何附加内容需要下载,那么它要求访问网络的权限就比较可疑。 1.接收短信 允许应用程序接受和处理短信。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件事您的信息,或者将短信删除而不向您显示。 2.发送短信 允许应用程序发送短信。恶意应用程序可能会不经您的确认就发送信息,给您带来费用。3.读取短信或彩信 允许应用程序读取您的手机或SIM卡中储存的短信。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读取您的机密信息。 4.编辑短信或彩信 允许应用程序写入手机或SIM卡中储存的信息。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删除您的信息。 5.修改全局系统设置 允许应用程序修改系统设置方面的数据。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破坏您的系统配置。 6.读取手机状态和身份 允许应用程序访问设备的手机功能。有此权限的应用程序可确定此手机的号码和序列号,是否正在通话,以及对方的号码等。 7.读取联系人数据 允许应用程序读取您手机上储存的所有联系人(地址)数据。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将您的数据发送给其他人。 8.写入联系人数据 允许应用程序修改您手机上储存的联系人(地址)数据。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清除或修改您的联系人数据。 9.完全的互联网访问权限 允许应用程序创建网络套接字。 10.读取日历数据 允许应用程序读取您手机上储存的所有日历活动。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将您的日历活动发送给其他人。 11.写入日历数据 允许应用程序修改您手机上储存的日历活动。恶意应用程序可借此清除或修改您的日历数据。 12.录音 允许应用程序访问录音路径。 13.开机自启动 允许应用程序在开启手机时自动运行程序。 14.读取浏览器的历史记录和书签 允许应用程序读取浏览器访问过的所有网址,以及浏览器的所有书签。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独立地位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国提出了许多电子证据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澳大利亚昆士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以计算机软盘文件、计算机硬盘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交易文件、激光唱盘、光盘、只读存储器、录音磁带、录像带、磁存储器、数字视频光盘、激光影碟形式存储的文字或符号、数字或数学方程式、图像(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无论是图形还是画面)或者声音。美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计算机数据”、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像与缩微胶片等作为载体的证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 除此之外,还产生了许多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如:网络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虽然这些概念都与电子证据相关,但这些概念所表述的外延都没有电子证据广泛,即电子证据能够涵盖以上所有的相关概念。例如,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存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信息3];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网络证据,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通过概念的对比可明显看出:除了包括数字证据外,电子证据还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记载声音、图像的证据(此种记录是以模拟信号表示的,不同于以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不仅涵盖网络证据,而且未通过网络传输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概念都应划入电子证据的范围。如: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计算机模拟结果是指在诉讼中利用计算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实践或条件进行模拟,提供研究的结果,揭示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进行测试,以证实计算机系统是可信的5].从定义中我们即可明显看出这些结果并不蕴含案件发生时的事实信息,他们只是在诉讼中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大小有所影响。 综上观点,本文对电子证据定义如下: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里所说的案件事实信息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符号,如:语言符号、文字符号、数字信号、模拟信号等等。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有: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Fax)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报单、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界定的电子证据概念所具有的优势是,它不仅能够包括所有的以数字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1)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2)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

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3)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4)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在对计算机中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备份过程后,应当及时记录各设备的基本信息、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在存储电子证据时,必须按照科学方法保全,要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静电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防止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还要注意防磁,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5)分析电子证据 在电子证据分析阶段,应当使用相应的备份数据进行非破坏性分

Android智能手机软件开发概述

第1章Android智能手机软件开发概述 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其功能越来越完善,移动设备的系统平台也日渐火热。 本章首先介绍智能手机及其操作系统平台(如Symbian、Android、Windows Mobile、IOS等),并对学习Android手机软件开发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之后, 介绍Android平台的总体架构,并对完成Android应用程序软件开发的SDK及 其组成进行简要说明。最后,对通过Android Market发布自己应用程序的方法 进行介绍。学习本章内容时,要求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了解常见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平台。 ●了解Android的总体结构及主要功能。 ●了解Dalvik虚拟机、AVD等。 ●了解Android Market及发布应用程序的方法。 1.1 智能手机及其操作系统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统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继续稳步扩大。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达3.18亿,较2010年底增加1495万人(如图1.1所示)。可以说,智能手机正在快速走进人们的生活。就目前来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智能手机当作日常看视频、办公的首选设备。随着A9架构、双核概念的问世,智能手机能更广泛、轻松地接管生活和工作中的大小事务[1]。因此,学习和研究智能手机软件开发,具有广阔的社会需求和工程实践意义。 图1.1 手机上网网民规模 智能手机一般指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并且,用户能对手机功能进行扩充。目前,全球多数手机厂商都有智能手

电子证据的鉴定-精选模板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司法守则1.doc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司法制度(1)-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关键词:电子证据可接受性证据清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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