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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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2011-04-11 13: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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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土地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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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一节土地分割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二、申请时间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位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土地分割将原宗地分成二类,一类是按单体建筑物设宗的分割宗地,另一类是原宗地被分割后的剩余土地宗地(以下简称剩余宗地)。

早请人需提交上述二类材料,即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和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1、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

⑴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⑶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⑸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

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实例见下页。

填写说明

⒈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⒉使用权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

⒊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作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⒋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同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各,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⒌独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⒍共用分摊面积:共同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⒎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建筑物权属:填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属本单位、属本人。

⒏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

⒐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已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⒑申请登记的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苏州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苏规(2000)住合5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认定:规划许可证编号苏规(99)住字215-6号

建设单位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12号住宅

建设位置彩香苑

建设规模及具体内容3902平方米7层(底层车库)附件及备注附:⒈竣工测量图⒉竣工图 ; ⒊整改承诺书

以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特发此合格证。此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并申报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发证机关:苏州市规划局

发证日期:2000年4月1日

(调整意见附后)

关于申请彩香花园公安编号及门号的请示

彩香派出所:

由我单位开发的彩香花园(原第三毛纺厂地块)一期工程即将竣工。二期工程计委已批复。小区正门设在干将西路(原冷拉型钢厂西门处),今考虑到二期正筹备计划开发,离竣工交付使用还有一段时间。一期工程现即将竣工交付,为了方便住房进出,暂将干将西路的门号设于彩香二村原第三毛纺厂门口处,并与干将路指挥部联系,在路上设立明显的指示牌,以明确进出方位,待整个小区全部竣工,再移至干将西路。为此,特向贵所申请公安编号及干将西路门牌号码。

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苏州市经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2月17日

经研究贵中心在原三毛纺厂地块开发彩香花园一期工程公安编号为干将西路1099号,幢号如图所示为1-22幢,室号一律不分单元由东向西为101-106,以此类推,待二期开发竣工后整个小区连为一体,正门设在干将西路原冷拉型钢厂大门处。

彩香派出所

2000.2.17

2、被分割后剩余宗地的申请材料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实例见下页。填写说明

⒈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历、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⒉使用权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

⒊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作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⒋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同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各,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⒌独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⒍共用分摊面积:共同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⒎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建筑物权属:填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属本单位、属本人。

⒏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

⒐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已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⒑申请登记的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宗地图原稿20页

土地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真伪性鉴别和对土地登记申请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对土地权利人的审查。分割登记土地权利人应与原宗地土地登记权利人相一致。

2、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审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

3、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代理土地登记早请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代理委托书。

4、对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的审查。包括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一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分割宗地的《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表》所填建筑面积是否与房产部门的核定建筑面积一致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进行收件整理,把收取的文件资料整理装袋,并及时将土地登记申请文件资料移交给地籍调查人员。

第二节土地分割地籍调查

一、调查目的

分割登记地籍调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地籍调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除了遵循一般意义上的地籍调查规定以外,由于它是在整个建设项目用地地籍调查、土地作用权设定登记结束后,随原宗地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的分期竣工而分阶段进行的调查,分阶段调查工作在原调查、登记宗地范围内部进行。其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分割宗地界址点的实地位置,获取分割宗地及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掌握分割宗地中建筑物的分割套室(以下简称分割单元)的使用情况,计算分割宗地土地面积分摊系数及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进面为分割登记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二、调查内容分割登记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

1、权属调查:查清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以及分割宗地中分割单元的用途等。

2、地籍测绘: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单体建筑分期竣工时,测量分割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和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并利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绘制剩余宗地宗地图,计算剩余土地面积等;在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最后一期竣工时,除需测量分割宗地外,

还需对整个项目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计算整个项目用地面积、剩余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等。对非分期开发建设项目,除按常规建设用地验收办法进行调查测绘外,还需调查分割单元土地分摊面积、用途等情况。由于非分期开发建设项目的分割单元登记办法与分割宗地的登记办法基本相同,在下面的阐述中从略。

三、地籍调查形成成果资料

地籍调查完毕后,地籍调查人员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分割登记申请资料一并移交给土地登记人员。具体资料包括:

(一)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2、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

3、分割宗地的宗地图

4、《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实例见下页。

宗地图原稿27页

宗地图

(二)分割后剩余宗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2、分割后剩余宗地《地籍调查表》

3、分割后剩余宗地宗地图
实例见下页。

第三节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权属审核。权属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以及总用地面积是否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相一致,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同时在审核时特别注意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权。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割登记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附分割宗地和剩余宗地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实例见下页。

第四节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一、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由于宗地分割后原宗地地号已发生变化,因此对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宗地,应按分割后的宗地编号,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分割宗地《土地登记卡》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记录,《土地登记卡续表》除需在“序号”、“日期”栏记录登记顺序号及日期,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记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需记录分割宗地的总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数量。记录分割宗地内的建筑面积,其目的是为今后建设项目竣工时,验收容积率等是否符合规定作准备。剩余宗地《土地登记卡》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记录。分割宗地和分割后剩宗地《土地登记卡》,实例见下页。

二、颁发证书

(一)证书填制
根据《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并将上述两种证书颁发给房地产开发商。分割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填写《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记事栏目内还要记录该宗地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数量及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内容及填写方法:

⒈编号; 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顺序号

⒉土地使用者; 填写房地产开发商名称

⒊土地证号; 分割宗地土地证号

⒋宗地状况

⑴座落; 分割宗地公安编号

⑵图号; 分割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⑶地号; 分割宗地的地籍编号

⑷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出让或划拨等

⑸用途; 分割宗地的批准用途

⑹宗地面积; 分割宗地土地面积

⑺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⒌分割状况

⑴座落; 分割单元的公安编号,一般与房产登记的房号相同

⑵地号; 分割宗地的地籍编号

⑶面积; 分割单元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⑷用途  分割单元土地用途

⑸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与宗地状况栏相同

⒍发证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

⒎日期: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时的日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的法律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各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出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记载的分摊面积之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已包含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所需填报的内容,分割单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签字确认后,作为转让双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附:分割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和分割后剩余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实例。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本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持有。

二、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

三、证记载的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持证人应按规定主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本证。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 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及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和县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的登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 权属依据为: 1、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以前建设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设占用的,可以视为老宅基地,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设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设;1988年后建设占用的,依法提供县土地管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2、单位用地: (1)集体性质: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前使用的,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六十条》至1982年2月13日之间建设占用的,需提供下列中一项材料:①签定过用地协议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

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设部门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设;1988年12月后建设占用的,依法提供县土地管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2)国有性质:1966年5月16日以前占用的,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1966年5月16日至1982年5月13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已签订用地协议的,或已通过调换土地、安置劳力、物资支援、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土地所有权应退还原所有者;无法退还的,应当对原所有者酌情给予补偿,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设部门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设;1988年12月后建设占用的,依法提供县土地管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审核; (四)审批; (五)注册登记; (六)颁发证书。 四、职责分工。 1、申请:申请一律交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局内不得直接接收申请人材料;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摘要 土地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代社会中,人口数量的急剧攀升,使得人们不得不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着大量的活动,土地的价值也因而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 要想对土地合理管理、优化利用,政府就必须先对土地的状况有所了解,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这其中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对土地进行土地登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因而土地登记也产生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登记制度。 因此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系统的登记在簿,最优化地利用,使得在有限的空间上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耕地,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关键词:土地、土地登记、制度。 Abstract Soil is the one of the most essential producers' goods for people to produce,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stability of people's lives. In modern society, the explosion of population makes people have a limited supply of land on which to do a large number of activities , therefore the value of the land has also risen to a new height . In order to rationally managed ,make best use of it,our government must have a knowledge of it before managing it. One of the most direct means is registration Of land. Our country is a Capitalist countries, which leads it to a country who has characteristic registration Of land. So, our government must deal with it rationally, Systematicly register in the book and optimally make use of it. so as to exert its biggest effects in the limited space. Only by that we can not only guarantee the socialism ownership of land, but also can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土地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 二、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五个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的要件: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口本 和身份证。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挂牌确认书;(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提交原始取得证明、协议(合同)、司法公证文书等;(3)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的,个人使用者提供户口本,并由四邻签字认可,居委会或村委会幵具证明:单位使用者 由主管部门幵具证明。 1、以批准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工商注册登记流程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 文件,申请 名称预先 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 书》,同时领取 《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书》 → 备齐有关 文件,申 请设立登 记 → 缴纳登记 费,领取营 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精品】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精品】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琪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一、土地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二、初始登记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要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文件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征地勘测图件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7)其他的证明文件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要件:(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4)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 (5)其他的证明文件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4)其他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登记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5)转让方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生效的法律文书、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备注:以上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证明;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2008年土地登记情况: 共办理:1438宗,面积57520平方米变更登记:1352宗,面积51392平方米初始登记:86宗,面积6128平方米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石家庄交通邮电红盾网)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者先行名称查询(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登记部门初审,预先核准。 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核准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企业登记、变更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组建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的批文; 企业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申请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 一、业务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主办处室:地籍处 三、业务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法》第31、34、35、37、39、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25条。 四、办理属性:审核 五、业务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业务办理阶段及所需资料 本业务办理需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件等三个阶段。其中,申请受理阶段主要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达到受理要求;审查决定阶段主要审查变更宗地的界址、权属、面积,是否符合直接变更的条件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件主要是将经过批准的红线图、土地证发给申办单位(个人)。本业务办理各阶段所需资料如下: (一)申请受理阶段所需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报告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登记材料(属于分立或调拨变更的,还需提供分立或调拨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表) 3、土地权属资料(包括红线图、土地证原件等) 4、地面附着物产权资料、报建资料 5、土地主管单位意见,职代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时) 6、原地籍调查表 7、测绘成果及上好坐标的1:500地籍图(2套) 8、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 9、有关批准文件、纪要等 10、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复印件)、变更前后公司章程 11、属出让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二)审查决定阶段所需资料 1、上述(一)形成资料 2、变更登记审批表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篇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XX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XX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XX年4月8日 2 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XX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XX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XX年1月18日 2 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 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

土地登记发证规范化标准流程图

土地登记发证规化流程 第一部分土地登记概论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作用 1、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2、土地登记的作用: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了耕地;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二、土地登记的容和分类 1、土地登记的容:土地登记的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

的其他容。 2、土地登记的分类:我国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 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初始登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初始登记、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抵押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地役权初始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初始登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是指上述登记类型以外的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三、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第十章 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与操作

第十章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与操作 第一节土地登记代理内容与程序 一、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主要可从事以下登记代理业务: (1)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2)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5)查证土地产权; (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7)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二、土地登记代理的程序 不同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在具体操作中会由于内容的不同而在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别,但基本程序差异不大。通常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是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首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1.被动接受。即由委托人主动找上门要求提供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委托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在实际操作时,委托人可以是该宗地的权利人,也可以不是,但与该宗地具有或即将具有一定的经济关系或利害关系。如甲与乙拟进行合资,甲方出地,乙方出钱,为了解甲方所使用的土地产权状况是否属实,乙方可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对甲方的土地产权进行查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在这个例子中,乙方作为委托人,尽管不是土地权利人,但为了查证土地产权状况,可以委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2.主动争取。即由土地登记代理人走出门主动争取为他人提供代理服务。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日趋发育,主动争取将是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来源的主要途径。这也要求土地登记代理人应有主动争取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市场开拓意识,不断提供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以赢得更多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二)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代理合同 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降低土地登记代理中的风险,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后,委托人应与土地登记代理人所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书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开展土地登记代理的必备要件,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委托书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人;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3)土地登记代理人; (4)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 (5)土地登记代理的权限;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三方签字后生效,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土地登记代理人持委托书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委托书的具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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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项外的任何材料;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4、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 ① 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约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长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门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系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来决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内容系采取将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着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内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无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记所之登记事项内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内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② 登记对象 系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别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详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系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组合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内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额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系指在日本以20岁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开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土地登记的程序步骤

土地登记的程序可分为五步骤: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 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注: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机关在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登记收件单》上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勘丈是测量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 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有关内容记录到《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以备审核时使用。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 权属审核是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经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审核人员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依据。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土地登记经办人和审核人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熟悉精通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企业合并的程序及工商登记注册流程 一、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四、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土地登记得意义和法理依据

浅析土地登记的意义、效力及其法理依据 [论文摘要] 土地属于不动产,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是其作为不动产区别于动产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土地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交易的对象实质上并非土地实物本身,而是有关土地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土地登记确认了土地权属关系,是维护土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范围,确认了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由于土地权利一经土地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权利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关键字] 土地土地登记土地权利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 法律基础法律制度土地登记的法理 [正文]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特别是人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一切合法的手段,切实保护土地和耕地,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所必须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搞好节约用地,严厉制止乱占土地、滥用土地,特别是乱占耕地、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确实收到了成效,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城市,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乃至耕地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继续上升的势头;在乡镇、中小乡镇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农民建房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许多地方成片的耕地在大量减少,有的省每年减少的耕地面积大的惊人,有的城郊农民几乎到了已无地可种的地步,“空心村”现象严重。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多征少用、预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丁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丁“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 地还要编号相当丁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是一个依法依规 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 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 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届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及土地权届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 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届资料: 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 2)山林所有权证; 3)土地承包合同; 4)山林纠纷调解书;

5)有关农村土地权届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 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 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届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 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⑵ 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

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流程图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项外的任何材料;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申请人为董事 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者“不 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4、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 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64861946.html,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为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8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基于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诸多立法限制,实践操作中投资者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以合理规避上述法定转让条件,尤其为规避未开发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限制成为常例。据此,以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的合法性遭到部分人的置疑,有观点认为如果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获取公司项下的受到上述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等“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鉴于此,有必要对以收购公司股权进行土地交易形式的合法性以及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区别和探讨。本人认为,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限于篇幅,以下仅针对未开发至百分二十五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常例的合法性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对于股权转让方式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合法性分析:股东转让股份于股权层面的流转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的流转所表现的主体、权利依据、结果的不同点决定了二者在法律上的本质不同。 1、主体不同: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了具有其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即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所投入的资产即成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继而丧失了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而相应地获得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权权利,股东不得再对已完成出资部分的资产随意支配,否则即构成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可见股权的转让是对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股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条对属于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公司。 2、法律依据不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主要依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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