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下文是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

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

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

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一、内部周转材料租赁管理 1.原则 1.1公司周转材料租赁管理执行建设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1.2脚手架、扣件的租赁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公司《关于脚手架钢管、扣件管理的规定》。 2.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 2.1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应按施工网络计划和施工安排,结合先进的合理的施工工艺编制,严格控制量的投入。 2.2结合施工预算中周转材料的费用情况编制,做到周转材料租赁费用的有控管理。 2.3各需用单位于开工前10天提出周转材料需用计划,应写明单位、名称、规格、数量、使用起止时间等内容,经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租赁分公司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周转材料的领退点交验收 3.1出租的周转材料必须完好无损、性能可靠,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租用单位(项目)有权要求调换。 3.2租用单位(项目)退租还回的周转材料要求完好无损,即无断裂、无打洞割锯、无变形、不缺件、数量相符。如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则应负责赔偿,其原则是钢模板、脚手架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执行,其余按以下内容执行:

a 一般损坏变形,可以修复,又不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修复工作量的大小,收取相应维修费。 b 损坏较严重,可以修复使用,但影响使用寿命的,按其损坏程度,除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外,还需赔偿损坏费,赔偿费按原值的50%以内计赔。 c 凡丢失、损坏报废(不能修复使用)的应按质论价150%计赔。 d 达到使用年限的周转材料,如发生弯曲、变形等现象,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进行报废处理。 4.施工现场周转材料管理 4.1周转材料在运输、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操作,防止损坏。4.2周转材料不得任意切割、打洞,不准作其他用途。 4.3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要求执行,周转材料完成使用任务后,应及时拆除回收,按指定地点分别堆放整齐,不得乱丢乱放,保持场容整洁文明。 4.4就地退租封存的周转材料未经出租部门的同意,不得将周转材料转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者,将加倍收取租金。 5.租赁费用的计取 周转材料租赁费的计取从出库之日算起,至合同终止为止。 6.停滞费的收取 周转材料自出库起开始收取租赁费,因特殊原因,如由于路途遥远不便返回或有利下期工程施工的及或季节等原因造成停工的施工单位可和租赁分公司协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只收取周转材料折旧费。 7.其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主。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

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9年1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完善设备租赁制度,实行设备的有偿占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设备,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以及危及安全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出租和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和周转材料为公司所属设备和周转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物资采供部应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设备和周转材料,开拓外部租赁市场,面向社会开展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高设备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公司的物资采供部为租出单位,施工项目部为租入单位。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工作;负责租赁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设集团对各公司租赁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资采供部负有以下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二)对机械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三) 及时结算和足额收取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 (四)及时办理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库手续。 第八条公司内部租用单位在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结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二)设备租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大型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三)设备租用单位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和周转材料台帐;设备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设备周检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交接清单等。 (四)对于在用的塔吊、施工电梯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予埋件图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塔吊、电梯的自检记录。 第三章设备和周转材料内部出租 第九条要求项目部书面形式指定一名设备及周转材料管理人员上报物资采供部备案,负责该项目部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台账,保养及维修工作,包括同物资采供部对接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条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必须由公司的物资采供部和项目部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经物资采供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各种参数、进场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处罚细则等有关内容。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起租期为2个月,不足2个月的租赁费按2个月计算。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增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周转材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周转材料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及我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周转材料的范围 本项目周转材料包括:再用钢轨、再用鱼尾板、压板、轨距拉杆、枕木、钢枕、走道板、高压电缆、水(气)管、始发托架等。第二条周转材料的购置与加工 1.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应该充分利用内部的现有资源,尽量减少 新增资产。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成本测算,决定是否新购、加工、市场租赁或内部调剂。 2.周转材料的购置或加工原则上由设备材料租赁公司负责采购和加 工,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或加工周转材料。 3.项目部如需加工或购置周转材料时,而设备材料租赁公司现有资 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必须向公司设备物资部上报需用计划,公司设备物资部根据全公司的资源情况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在没有批复的情况下,严禁私自购置或加工自制。 4.经公司设备物资部批复后,物资保障部应按《项目物资招标询价 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原材料,在库房(即加工场地)内,由物资保管员对原材料验收后交给钢构公司,并履行交接手续。钢构公司在接收材料后按合同及图纸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工,在加工完成

后分批分次交给物资保管员验收。加工好的成品周转材料,物资保障部要做好材料的点验手续和台帐登记、规定标识等工作。在周转材料加工过程中机电设备部负责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在用周转材料的管理: 1.进入现场的周转材料:再用钢轨、再用鱼尾板、压板、轨距拉杆、枕木、钢枕、走道板、水(气)管等由调度室负责保管、使用、维修;始发托架、反力架,高压电缆等由机电设备部负责保管、使用、维修等。上述每批周转材料进场时由物资保障部负责登记、发放、监督,相关使用部门必须签字确认接收数量。 2.现场周转材料的摆放应分类存放、界限分明、整齐有序、标识清 晰、便于装卸,便于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3.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各部门及个人擅自对周转材料进行改造、加 工。如确需改造加工的,必须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保障部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得到许可后方能进行改造加工。否则对于擅自改造加工者,物资保障部将按其总额的5-1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罚款。 4.物资保障部应经常对在用的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无论购买的还是租来的所有周转材料,均由物资保障部负责总体调拨,任何部门及个人严禁私自将其以任何形式外借、对外租赁,否则物资保障部将按其总额的5-1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罚款。 5.进场在用的周转材料,使用部门要利用空闲时间对周转材料进行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材料管理,管好和盘活周转材料,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管理遵循,合理配置、加快流转、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职能 (一)周转材料分级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 (二)公司副总工程师分管,公司物资设备部具体落实。 (三)项目部商务经理分管,项目物资设备部具体落实。 第五条公司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周转材料配置方案、购置计划审批,统一调配全公司所有周转材料。 (二)建立全公司周转材料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下场周转材料处置报告审批。 (四)监督检查项目部周转材料调配、加工、采购、使用、保养维护、保管存放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项目部周转材料配置方案、购置计划。

(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级管理体系,落实公司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三)建立项目部周转材料明细台帐、周转材料管理档案资料,按公司要求定期及时上报所需资料、报表。 (四)负责周转材料调运、交接验收、技术交底、组织加工改造、采购、回收、修复、移交、使用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第七条周转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A类:衬砌台车(含钢轨)、桥墩(台)模板、挂篮主架、挂篮模板。 B类:可直接调配周转材料。如:隧道风水管、栈桥、钢支撑、国标钢模板、平模、各类脚手架、各类上下托撑、制式器材、小型道岔、试验仪器(5000元以下)、电缆线、配电箱(柜)、活动板房等。 C类:易损、易耗周转材料。如:专用洞室模板、水沟电缆槽模板、防撞墙模板、仰拱模板、枕木、木枋、竹胶板等。 D类:价值较高或是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等耐用品。包括: 第八条周转材料配置方案及报批制度 (一)工程开工之前,完成项目策划报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所需周转材料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配置计划予以调拨。

物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对外出租房屋管理,统一规范公司内部房屋租赁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安徽XX集团旗下房产所开发的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以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二、适用职责及权限 房产公司自项目房屋交付之日起: 1、将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信息资料汇总后一并移交给物业公司。 2、未售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及时给物业公司出具房屋租赁委托书。 3、对于已出租的房屋,房产公司将出租合同及相关手续汇总移交给物业公司。 4、房产公司应完善相关出租房屋水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后,移交物业公司接收。 物业公司 1、将根据不同地区,按工作需求成立房屋租售中心(合肥租售中心、阜阳租售中心……),由物业公司进行目标考核。 2、各地租售中心需完善相应制度及租赁流程。 3、房屋租售中心将全面负责XX集团房产开发未售且需租售的商铺、写字楼、会所及教育配套等房屋。 4、租售中心将整合前期已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统一管理并录入系统汇总。

5、租售中心人员将根据地段不同,进行定期分类采价,房屋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同地域、同地段价格。 6、合同采取统一会审,房屋租赁每年递增率不低于10%。 7、物业公司提出租售方案价格及每年递增率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8、租金收入及时转入所属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每年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做为物业公司业务收入,物业公司给客户开具20%管理费发票,房地产给客户开具80%房租发票。 9、物业公司每季度对租售中心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工资与个人绩效挂钩。 10、租售中心工作情况每季度形成季报,呈报至董事长及相关领导。 11、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物业费。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执行。

07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867135455.html, 2010年12月16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

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67135455.html,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减少周转材料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的流失和 损毁,科学周转、合理利用,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结合巫奉高速公路 A20标工程经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特殊周转材料: 1、特殊周转材料是指桥梁模型、墩身模型、桥台模型等在重庆 市场上租赁不到,由本项目部专门向专业生产商家购制的周 转材料,各协作队伍不得自购。 2、特殊周转材料由工程部根据施工图纸设计,由工程部、物资 部派员参加共同考察市场,确定制作厂家,统一购制。在确 保制作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量大的优势,力争最优单价。 3、对协作队伍实行租赁制度。特殊周转材料租赁单价由经理部 根据其使用的砼数量和合理工期安排,并扣除残值后确定。二、外租周转料: 1、开工之初,由经理部物资部组织各协作队伍物资人员对重庆 市场周转材料的租赁单价及货源进行详细调查,物资部出具 书面市场调查报告。 2、租赁商家的确定: (1) 在协作队伍的授权下,由项目部物资部确定。 (2) 由协作队伍自行找好租赁商家,谈妥单价报项目部物资 部,由项目部物资部出面确定。 3、为方便管理,所有周转材料的租赁合同,均由经理部签定。 经理部同时跟协作队伍签订相同的租赁合同。三、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 况,经理部将陆续购置一批常用、易丢、

易损的周转材料,转租给协作队伍,租赁单价比照重庆市场租 赁单价。 四、建全两本台帐,坚持三项制度,对周转材料实行动态管理: 为如实反映周转材料在各单项工程的投入情况,以及在施工过程的收、发、存、使用、更新、维修、丢失、损坏等情况,物资部要建两本台帐。即: (1) 自有周转材料管理台帐。 (2) 租赁周转材料管理台帐。 坚持三项制度: (1) 月盘点制度:物资部派专人管理周转材料,每月底和协 作队伍材料人员一起对协作队伍的周转材料进行盘点, 真实反映各种周转材料在各协作队伍的实际存量。丢失、 损坏的按合同单价赔偿,从当月的计价中扣除。 (2) 月清算制度:物资部每月对协作队伍租赁费用进行清算, 出具结算清单,完善签认手续后,从各协作队伍当月的 计价中扣除。 (3) 季度报表制度:为真实反映项目部自有周转材料的动态 情况,物资部每季度对财务报送周转材料季度动态报表。五、加强对协作队伍周转材料使用过程的管理: 1. 协作队伍必须配专人管理周转材料,周转材料进场后必 须分规格堆码,集中存放。存放场地应选择平整、无积 水的地方。 2. 科学合理地使用周转材料:不得以大代小,任何改制、 切割或烧焊。教育工人轻拿轻放,防止野蛮作业造成周 转材料不必要的损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重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房产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房产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 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她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权利的;

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在当地房地产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同时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禁止租赁对象〕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其房屋。 第七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日期,

周转材料规定

周转材料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材料管理,使周转材料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管好和盘活周转材料,减少浪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管理遵循合理配置、加快流转、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管理部(以下项目部含管理部)。 第二章机构、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公司物资部是周转材料统一调配、管理、监督部门。各单位的设备物资部是周转材料使用、管理直接责任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是周转材料管理的监督部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专职周转材料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职能、职责 (一)负责统一调配公司范围内的周转材料。 (二)建立周转材料台帐,实现周转材料动态管理。 (三)负责审批与周转材料相关的报告。 (四)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周转材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职能、职责

(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级管理体系,落实公司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二)负责编制、上报周转材料配置方案及租赁购置经济对比分析报告、购置计划、报废、处置等报告。 (三)建立项目部周转材料动态明细台帐、周转材料管理档案资料,及时上报所需资料、报表。 (四)负责周转材料调运、交接、验收、组织加工、改造、采购、租赁、回收、修复、修整、移交、使用、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周转材料管理规定 第七条周转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A类:专用性周转材料。如:轨道板模具、双块轨枕模具、管片模具及盾构施工用的走道板、主电缆、钢轨、始发架等。 B类:通用性周转材料。如:贝雷梁(片)、贝雷销、连接片、钢轨、连接板(鱼尾板)、钢板桩、钢支撑、型材等。 C类: 一般性周转材料:台车(架)、栈桥、隧道高压风水管及隧道用钢模板;承台、墩(台)模板、梁体模板(挂篮主架、挂篮模板)、及沟槽、防撞墙、遮板等钢模板;路基、涵洞、挡墙、站场(房)等工程用钢模板;其他类钢模板。 D类:易损、易耗周转材料。如:枕木、方木、竹胶板、各类脚手架(上下托)、扣件、螺栓、塑料模具、电缆线、配电箱(柜)、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产权划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煤矿设备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设备由生产工具管理转变为有形资产的经营,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设备产权归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具有设备的经营管理权,负有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租赁公司应由机电设备装配保障管理逐步按市场经济机制来进行设备租赁运营。 第三条:凡属租赁范围的设备一律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经营,总公司各使用单位不允许自行购置租赁范围内的设备,否则按总公司内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租赁公司经营。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需用设备时,要按规定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业务,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设备租赁公司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了解设备使用单位的生产需求和设备使用状况,掌握市场信息,为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优质租后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租赁管理机

构,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业务管理工作。各矿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工作。 第七条: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1、根据各矿、厂(处)年度生产需用的设备计划,制定年度租赁设备购置计划、闲置设备平衡调剂计划、大修理计划,并经总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租赁设备的选型、计划、租赁、检修(改造)、验收、监督使用、封存、转让、报废和回收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3、负责租赁设备租赁经营,内部平衡调剂等业务工作,负责设备大修选厂、进厂、修理项目、检修质量等技术业务工作。负责租赁设备中闲置积压设备的资产盘活,处理和改制利用工作。 4、负责租赁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和申请工作,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租赁设备报废后的深加工等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租赁设备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大修状况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6、租赁设备范围 1)综采设备: 2)综掘设备 3)工矿设备 4)上述设备的备用电动机 5)六个生产矿井的车辆:通勤用大客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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