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最全解读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最全解读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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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最全解读

一、股权收购的概念

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与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换,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若被收购人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了所得,个人股东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发生了股权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现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在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称为一般性税务处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 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 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 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 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 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 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 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 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 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 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 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 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 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 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 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 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 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 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 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 性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 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 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 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 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 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 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 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 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 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68270497.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单位为职工负担个税的税收及账务处理

单位为职工负担个税的税收及账务处理 问、单位为职工负担个税如何进行税收及账务处理? (国税发(1996)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19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区别雇主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情形来处理: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个人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雇主为其雇员个人定额负担税款的处理: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其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税款的计算。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的税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公司为个人承担个税如何做账扣除? 1、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成本费用类其他科目,企业代交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计入到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中“职工薪酬”科目,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 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A公司2010年元月份,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万元。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元月份,A公司以1,500万元价款,将在B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D公司所有。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000 贷:投资收益(500×40%)2,000,00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A公司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 第7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 A公司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两种核算方法下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税会差异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一)会计处理 1.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类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税会差异

企业在追加投资时应按照实际出资额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外,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免税的股息,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务上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允许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 例1.2015年1月,甲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自非关联方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另发生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5年7月,甲公司追加对乙公司投资,又取得乙公司20%股权,支付现金1250万元,其中包含交易手续费50万元。20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5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代扣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收入的税收和账务处理方法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税收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上述2条,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以由企业随意支配而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呢? 答: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1)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孙上元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广西柳州545006) 摘要:本文首先就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作了解析;继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作了详细阐述,此环节先解析的是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后就达到重大影响或以上但未形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作了解析。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面,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了会计账务处理的案例展示,最后就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与处置则作了详尽的案例解析。为今后类似问题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案例解析 0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近期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控制、影响其关联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途径。长期股权投资各业务联系紧密、账务处理复杂,关联交易舞弊是上市公司惯用的虚增利润方式。因此,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各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流程,理解不同会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是财务管理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1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1.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 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的目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持有、收益与风险并存、改善企业经常状况等特点。 1.2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三种类型。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35、【风险指标】销售费用2 36、【风险指标】管理费用1 37、【风险指标】管理费用2 38、【风险指标】财务费用1 39、【风险指标】财务费用2 40、【风险指标】职工薪酬 41、【风险指标】工资薪金支出 42、【风险指标】职工教育经费 43、【风险指标】职工培训费用 44、【风险指标】补充养老保险 45、【风险指标】补充医疗保险 46、【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1 47、【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2 48、【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 49、【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 50、【风险指标】罚没支出 51、【风险指标】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52、【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1 53、【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 54、【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3 55、【风险指标】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 56、【风险指标】资产折旧、摊销

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工作过程中,由于岗位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补偿金的发放,那么补偿金就会涉及个税的计算,下面我将自己学习的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有的属于内部退养取得的,还有的属于提前退休取得的。虽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都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但计税方法并不相同,纳税人必须认真加以区分,否则会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个人因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012年5月,某机械厂因改制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现有两个职工张三和李四,均与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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