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XX市苏木乡镇财政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库〔2014〕2370号)要求,结合XX市各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所有苏木乡镇原则上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苏木乡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苏木乡镇视同为旗县预算单位,按照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支出;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苏木乡镇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为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苏木乡镇零余额账户),该零余额账户为可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为苏木乡镇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代管资金专户);

(五)旗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六条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XX市各旗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不含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财政特设专户的资金)的支付通过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XX 市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相应的财政特设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苏木乡镇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旗县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银行或开设特设专户的清算银行和代理银行(系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苏木乡镇按照旗县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旗县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苏木乡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原则。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原则。在不改变苏木乡镇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原则。健全完善国库动态监控体系,财政性资金按计划用款,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等监督措施的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苏木乡镇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批准之前为部门预算控制数)、项目进度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款情况办理。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应按规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经旗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其选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苏木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一个苏木乡镇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苏木乡镇所属预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苏木乡镇开设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按照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知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业务时,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简称垫付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季对代理银行计付利息。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15:30时(含)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6:20时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每日15:30时至停止业务前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

第十九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15:30时(含)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6:20时前由代理银行在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代理银行在每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苏木乡镇发生的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垫付,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或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乡镇代管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苏木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代理银行按照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受理苏木乡镇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乡镇代管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代管资金专户用于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

第二十四条每个苏木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专户,对不同性质的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并按照部门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苏木乡镇所属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填报《用款计划申请表》,由苏木乡镇汇总后通过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填列《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的用款计划要分别编制、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按具体项目、目级科目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目级科目编制。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苏木乡镇预算批准前,原则上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苏木乡镇预算批准后,根据苏木乡镇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当苏木乡镇预算与县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苏木乡镇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调整已上报的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下达给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和各代理银行。

第二十九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依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纳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要根据非税收支计划,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县级财政办理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需支付时,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苏木乡镇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类、款、项)、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及用途填报。

第三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苏木乡镇报送的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三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同级人民银行或相应的清算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代理银行依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苏木乡镇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转给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苏木乡镇的沟通联系,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转给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要素及其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级财政或苏木乡镇核实原因后重新申请;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以《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县级财政部门,由同级人民银行或清算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转给旗县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苏木乡镇的沟通联系,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转给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记账的凭证。

第二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三十九条工程采购支出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县级财政需审核的内容有: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有预算和用款额度,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所附的支付凭证包括:招标采购的中标施工合同或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项目监理书。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四十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四十二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县级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四十三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建设项目基建支出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基建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待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 ,需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三节物品、服务采购及其他项目的支出第四十五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的物品、服务及其他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要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小额购买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分别向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授权支付额度通知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并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苏木乡镇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签证后,代理银行将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苏木乡镇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专用票据,下同)纸制单据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同时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纸制单据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二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提供的无误的支

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五十四条清算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月报同时报清算银行。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后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五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

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次日) 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苏木乡镇及其预算的单位,按原渠道恢复苏木乡镇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七条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交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现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第六章纳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第五十八条由纳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支出,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编制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支付。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以及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与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同。

第六十条苏木乡镇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 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 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保证其与用款计划用途一致,并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七) 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 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 未按批准的苏木乡镇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四)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及其他清算银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人民银行、苏木乡镇及其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 苏木乡镇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 苏木乡镇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六十五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级财政部门或苏木乡镇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首先须追缴回财政性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级财政部门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对该代理银行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对苏木乡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抓好苏木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工作。

第六十九条抓好业务培训,各旗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苏木乡镇财政所、苏木乡镇及其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有关财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十条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有效。

福州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福州市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1 第六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八条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国库拨款业务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具体以财政局、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约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十条财政国库拨款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 2、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 2 处理。 ,二,退回处理 1、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退款处理

国库集中支付章程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分类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

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2012年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现阶段我国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

提案参考::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基层反映: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八公山区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并相应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三资”、“三公经费”等专项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促进了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财务业务能力。部分单位中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是“半路出家”,由办公室人员兼职,既没取得相关资质,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这就为财务工作埋下隐患;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如:部分单位把招待费计入其他商品和福利支出、办公费等科目,存在账表、账账、账实不相符的情况,有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与单位实际账面数不符,报销发票时依据应交费数而不是实际缴费报销;三是报销手续不规范。有的单位报销大额票据时没有附相应的明细清单、有的单位以收据为报销依据;四是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购入的固定资产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自行报废;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没有通过政府统一采购。 对此,审计建议:一是加强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应重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从严考核,从严要求,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二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支出。完善报销手续,加强票据管理,使用合法、合规的票据结算,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三是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结转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维护,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1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2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

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下称《缴款书》 , 《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3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缴款书》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是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缴款书》、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及所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与省级财政汇缴专户清算,以及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省级财政专户的设立。省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规模和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的缴款情况,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代理银行,并报厅领导审批,向社会公布。省直各执收单位可直接向财政专户缴款。 省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十分重视,财政部对这场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县自200*年*月就着手开始策划和部署我县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 目前财政国库管理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级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相似的政府管理职责。其基本目的是怎么管好国库,主要是如何把国民缴给国家的钱用最简洁有效的手段缴入国库,并让缴款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他所缴的税、费已经进入了国库;另一方面是国库要如何把资金直接支付到最后的收款人。国库集中收付增加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透明度,目的是要让国家的每一分钱都用得合理,用得适当。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改革国库制度,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过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原则同意。“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什么是国库集中支付: 简单地说,就是由过去财政部门业务股室根据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代编用款计划,每月初一次性拨付全月的资金给预算单位,改为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分月用款计划,在计划范围内依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国库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具体来说,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财政性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相应的撤销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的账户,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分散保存; 2、各预算单位可根据自己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基础上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计划的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款项要通过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系统来支付; 3、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属于直接支付类型的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类型的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都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这已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这种方式适应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家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 从当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局来看,实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解决我国现行支出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各部门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其自主使用。这种支付制度主要存在四个问题: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基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信息化审计、联网审计、以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逐步深化运用,使得在财政审计中对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分析得以进一步深入,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库集中制度改革在取得相应成效的同时,其内部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数据资源共享能力有待提高。现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财政工资统发、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会计核算等财政信息软件仍未实现完全整合,与社保、个人所得税的缴付系统也没有实现支出联网,只能通过分别手工录入才能实现数据的交换运用,这就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待继续推进。由于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导致财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性强、信息化高的要求;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少,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有限。这些因素一定程度是制约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乡镇的深入推进。 三、公务卡结算制度未严格落实。虽然在县级制定了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强制结算目录,但由于预算单位人员拥有公务卡人数少,并且在使用公务卡结算时需要跨行进行清算,向双方银行传递手续,还款时间较长,致使公务卡结算使用率不高。

四、部门预算编制不能完全满足支付需要。由于部门预算的定额标准较低、预算批复不及时、指标追加调整频繁等原因,导致分月用款延迟支付、资金垫付、资金混同串用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 对此,审计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有效地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财政相关业务在一个平台上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做到实时交换。同时在财政部门、国库支付部门、代理银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财政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促进资金运行速度,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根据乡镇实情有针对性地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客观考虑乡镇财政状况及实际管理状况等因素,通过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积极推进乡镇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乡镇的财政预算、支付、清算等的网络数据传输,为其提供坚实的平台依托和技术支撑。因地制宜,逐步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三、完善公务卡网络系统,改进优化用卡环境。财政、人行、商业银行等要密切配合,扩大公务卡数量的铺盖面,通过规范公务卡报销操作流程和公务卡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对持卡人员进行培训,调动其支持公务卡刷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规范报销流程,从制度上保证用卡安全。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x〕167号)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运作方式还存在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部分资金经常滞留于预算单位、资金在途时间长、使用效率低等问题。要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指示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科学、规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1、主体不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不改变会计责任主

体,确保实行“五权不变”,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自主权不变,单位资金筹措渠道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单位经济责任不变。 2、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资金支付都按规范程序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管理有制度,安全有保障。 3、便利透明。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全程、有效监管。 4、积极稳妥。为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确保改革后新老模式的磨合和转换,按照改革目标总体要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做到准备充分、积极实施、稳步推开。 三、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把财政支出从过去的“资金流”变为今后的“指标流”和“额度流”,把传统的“以拨列支”变为“以支列支”。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建立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为辅助,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为网络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体系。(1)财政部门在人

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报来的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年度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国库存款 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 (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科目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分预算单位记载。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本科目贷方登记国库支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金额;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金额;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己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己结清的支出金

加强基层国库税收入库的管理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5945124.html, 加强基层国库税收入库的管理问题 作者:秦金花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8期 摘要: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对预算收入的 收纳工作负有监督职责。而税收是预算收入的主要部分,它牵扯着银行、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国库在保证各个环节的紧密联系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国库在税收入库检查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基层国库税收入库问题建议 作为基层国库,在税收检查工作中,财税、银行针对各自的工作,向我们提出了不少疑点和问题。 一、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疑点 一是凭证传递工作的落后。以一个乡镇纳税人为例,现今组织一笔税收入库,首先由征收机关向企业、个体户等纳税人开具一式五联的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拿缴款书到乡镇开户银行划款,乡镇国库经收处收缴款书后,每日汇总上划税款到支行营业部,并同时通过邮寄或派专人送达纸质缴款书到支行营业部,支行营业部通过清算交给国库部门入库,再由国库部门向征收机关传递回单。一笔税款入库要经过六七个环节才能完成,导致税款入库时间长,从征税人员开具税票到入库一般要4-7时间,长的要半个月。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传递方式也易造成各个环节为延压税款互相推诿责任。 另外,现在各商业银行都采用电子汇划系统,税款在乡镇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到营业部后,就属于营业部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划到“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但需要4-7天时间税票才能到达,这就造成该笔资金在“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沉淀,并很有可能造成月底留有余额。这有违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中的“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应在当日办理报解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办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的规定,造成商业银行被动违规。 二是税收检查缺乏处罚手段。在检查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一笔税款在银行帐户上滞留几天,并没有当天或者次日转给国库。对这个问题,我们当时就对经收处提出质问,经收处很委曲的说,由于征收机关未及时开纳缴款书所至,他们并不可能冒着被处罚上万元的危险,将甚至不到上千元的资金延压。这就给我们的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但国库对于征收机关的延压税款的处罚却没有任何条文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带来的六大变化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带来的六大变化 我国现行的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是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基本特征是预算单位多重设置账户、财政资金分散支付,这种运作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工作的重点。改革前后对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改变了账户设置———将多头开户改为单一账户 账户管理是整个财政支出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管好账户,才能管好资金,管好支出。改革前,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有的单位在银行开设几个、甚至十几个账户,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单位资金的全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金库”等违规现象始终是屡查屡禁不止。改革后,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各单位自行开设的账户统统取消,经批准设立的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未经批准,单位不能擅自在代理银行开设任何新的账户。 变化二:改变了支付方式———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授权预算单位自行支付为辅 改革前,各部门和单位的拨款申请只要符合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国库即将资金拨付给部门,部门层层下拨到基层预算单位,再由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给供应商,使得财政资金在预算单位支付行为发生前就流出国库。这种模式的弊端是财政资金一旦离开国库,到了各部门和单位的“口袋”里,即由部门和单位控制,如何分配使用,什么时间使用,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有没有专款专用,财政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容易固化财政资金从国库到单位就是单位所有的观念,预算约束软化,财政支出的执行结果也容易出现偏差。 改革后,财政支付方式改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是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主要包括统发工资支出、集中采购支出和额度较大的工程、物品、服务等项支出。授权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月度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包括未实行统发的工资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改革后,财政部门掌握了财政资金支付的最终环节,对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支出申请可以拒绝支付,减少单位支出的随意性。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财政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情况,以便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准确的数据。 变化三:改变了资金存放方式———将财政资金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前分散存放在预算单位改为统一存放在财政部门 改革前,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并在银行低息存储,而政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缺少资金,却反过来还要向银行高息借贷,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改革后,

2020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基础理论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必要性及目的和作用 三、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改革资金的范围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 六、改革对财政内部管理的新要求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收入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戸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制度构成 ⑴集中收缴制度⑵集中支付制度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⑴国库单一账户⑵财政零余额账户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5)特设专 户 3、收付方式 ⑴收入收缴方式⑵支出支付方式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收入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是指对于大额收入,一般实行直接缴库,由缴款人将应缴税费直接从自己帐户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是指对于零星小额收入和现金收入,由征收机关按法律规左,将收入集中起来, 当天将资金 缴入国库单一帐户。 支出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 单一账户 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的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财政统发工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岀,适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英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的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方 式包括转帐支付和现金支付。 二、改革的必要性及目的和作用 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性(以前国库管理制度存在弊端)? 1、资金划拨环节多、速度慢、导致财政资金在途时间长,使用效益低。 2、支岀过程不透明,财政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3、难以为预算编制和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 改革的必要性及目的和作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和作用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配套改革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配套 改革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配套改革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1、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所有的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通过,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和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2、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及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包括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 3、实行集中收付的意义 一是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

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 二是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增强了国库的资金调度能力;国库部门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三是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改革后每笔支出都处应在相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部门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是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各乡镇财政联络员: 请认真阅研《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乡镇财政改革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拟定于这周五召开座谈会,请认真做好准备。 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各区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基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基层[2011]7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基层[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加强乡镇财政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围绕“两基”建设,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大力推进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履行乡镇财政职责,更好地为广大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工作目标是:争取通过5年左右时间,按照乡财县(区)管模式,逐步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符合现代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围绕有利于服务乡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现阶段乡镇财政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下,主要承担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理财职能、资金监管职能、各项惠农政策落实职能、服务发展职能等。 主要职责是: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协助监督各项政策资金管理;第二,负责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资产资源性收入等征收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做好协税护税、组织协调乡镇财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简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知识问答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省自2001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已在省级一百多个部门九百多个预算单位顺利开展改革试点,目前,我省的县区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也已开始启动,我区就是全省12个试点县(区)之一。为此,我区于11月2日专门召开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动员。 会后,我们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各方关注的有关问题编写了一期简报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含义? 答: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如何理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一变三不变”和“两个集中”? 答:这次将要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变三不变”。“一变”,就是把原先的国库分散支付改变为国库集中支付,;“三不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原来,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存放在区会计中心的本单位账户上,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前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各单位在需要支付时根据其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从国库集中进行支付,也就是说,此次改革最大改变的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两个集中”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资金集中和支付集中。“集中资金”:改革后,财政各类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统管,按预算和专项用款计划统一分配资金。“集中支付”: 改革后, 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通过国库这个“总出纳”集中办理。 三、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改革的主要目的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市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内容。研究改革进程中,如何达到规范和实际的统一,对全面铺开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成果,充分发挥改革的效益,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按照上级精神和要求,把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建立规范科学的、并且符合我市实际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框架,是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 第二节改革的基本原则 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资金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分步实施原则。整体设计改革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改革,在不断完善和优化改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向科学规范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进。

四、结合实际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在符合上级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市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降低改革成本,注重实际成效。 第三节改革的相关内容 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收支缴拨类型、方式和程序;完善用款计划制度等。将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支出分别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下简称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过渡账户,将财政资金集中统一使用,实现“四统一”,即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运行程序,统一银行账户和统一报表数据。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包括: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清算。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活动,并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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