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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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b5E2RGbC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p1EanqFD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DXDiTa9E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

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RTCrpUDG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

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

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5PCzVD7H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

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

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jLBHrnAI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

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

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

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xHAQX74J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

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LDAYtRyK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

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

文件材料;Zzz6ZB2L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

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

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dvzfvkwM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

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

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

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rqyn14ZN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

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EmxvxOtO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

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SixE2yXP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

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6ewMyirQ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

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kavU42VR

第九条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

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

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y6v3ALoS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

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

等一般性文件材料。M2ub6vST

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

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0YujCfmU

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

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eUts8ZQV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

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四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归档。sQsAEJkW

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

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GMsIasNX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

案局同意后执行。TIrRGchY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7EqZcWLZ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

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lzq7IGf0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zvpgeqJ1

附件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

限1本企业设立、变更、解散过程文件材料

1.1本企业筹办和设立的申请文件材料、政府相关

永久部门批准设立本企业的相关文件材料

1.2本企业设立登记相关证照、证照变更登记文件

永久材料

1.3本企业章程送审稿、批准稿及正式文本永久1.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或

永久其他变更公司形式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构成及变更等

方面的文件材料

2.1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构成及变更文

永久件材料,发起人协议

2.2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形成的文件

材料

2.2.1会议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决定、公报声永久

明、记录、领导人讲话、总结、纪要、讨论通

过的文件材料、参加人员名单

2.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10年2.3董事、监事、股东履职和维护权益过程形成的文件

材料

2.3.1重要的永久2.3.2一般的30年3本企业资本登记、资本变动、融资文件材料

3.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国有资本金核算、

永久确认、划转、变更的文件材料

3.2其他非国有组织或机构资本对本企业投资、投

永久入核算登记、确认文件材料

3.3本企业证券和股票发行、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文

件材料

3.3.1上市辅导和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

3.3.1.1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发行人律师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通

永久过的资金运用方案决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

议书、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含财务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

3.3.1.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尽职调查材30年

3.3.2发行申请书、证监会核准文件材料、审核过程

永久中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

3.3.3股票发行申请报告及证券交易所的批复、发行

永久方案、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路演推介文件

材料

3.3.4上市推荐书、上市公告书、确定股票挂牌简称

永久的函

3.3.5股票首次发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3.3.5.1重要事项永久

3.3.5.2一般事项30年

3.3.6股票增发、配股文件材料永久

3.3.7增资扩股文件材料永久

3.3.8股权转让文件材料永久

3.3.9债权融资文件材料永久

3.4本企业股东、股权登记文件材料永久

3.5本企业融资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3.5.1重要事项永久

3.5.2一般事项30年

4本企业资产管理文件材料

4.1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材料

4.1.1本企业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产权登永久

记文件材料,重要的技术装备、设备等固定资

产登记文件材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等申请、批准、登记的文件材料

4.1.2本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

机软件、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创造、

永久申请、审批、登记、运用、保护和管理中产生

的文件材料

4.1.3本企业特许经营权证文件材料,本企业资质认

永久证、商誉评估、信用评级等文件材料

4.1.4本企业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文件材

永久料

4.1.5本企业境外资产与产权权属文件材料

4.1.

5.1重要的永久4.1.5.2一般的30年4.2本企业资产与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

许可、变更、清算、评估、处置、注销等资产

永久变动文件材料,因产权变动所致职工身份变化

的材料

4.3本企业其他债权、债务登记文件材料

4.3.1重要的永久4.3.2一般的30年4.4境内、外投资文件材料

4.4.1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文件材料、投资企业

的财务报告、红利分配文件材料,股权证、转

永久让协议等股权管理文件材料

4.4.2本企业在并购、参股、股权受让、基金业务及

债权型投资等投资业务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

4.4.2.1重要的永久4.4.2.2一般的30年5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文件材

5.1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决定、公报声明、

记录、领导人讲话、总结、纪要、讨论通过的

永久文件材料,参加人员名单

5.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10年6本企业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总结、决议、决定、纪要、媒体宣传报道、录

音录像

6.1.1重要的永久6.1.2一般的30年6.2代表发言、经验交流文件材料、简报10年7本企业承办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论坛、学

术会议、国际性会议的文件材料

7.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组建文件材料、

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

永久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领导人贺

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简报、新闻报道

7.2代表发言、经验交流30年7.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议的讨论记录,会

30年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8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社会知名人士

检查、视察、调研本企业工作时形成的文件、

工作汇报、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8.1重要的永久8.2一般的30年9本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

告与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批示

9.1重要事项永久9.2一般事项、无批复重要事项30年9.3无批复的一般事项10年10本企业收到的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等相关

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

10.1涉及本企业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和其他重要事

永久项的文件材料

10.2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有关的一般性文件

10年材料

本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

11

人来往文件材料

本企业非资本经营业务中与银行、保险、证券、

11.1

基金管理等金融机构业务往来的文件材料

11.1.1重要事项永久11.1.2一般事项30年

本企业非资本经营业务中与会计、审计、法律

11.2

事务所等机构往来文件材料

11.2.1重要事项永久11.2.2一般事项30年

本企业与所属境外企业和机构业务往来文件

11.3

永久材料

本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形成

11.4

的文件材料

本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重要谈判的合同

永久11.4.1

协议

11.4.2本企业签署的长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

11.4.2.1重要的永久11.4.2.2一般的30年11.4.3本企业签署的短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

11.4.3.1重要的30年11.4.3.2一般的10年11.5本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调查、客户管

理等文件材料

11.5.1重要的30年11.5.2一般的10年11.6本企业对外发布的公告、公示等文件材料

11.6.1重要事项永久11.6.2一般事项30年12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的请示、报告、函

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12.1重大问题永久12.2一般性问题30年13本企业经营决策、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管

理、企业管理、资本经营、财务、物资管理、

产品与服务业务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产品

与服务销售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客户信息、

信誉、统计等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3.1经营计划、决策文件材料

13.1.1本企业中长期规划、纲要,重要的经营决策文件

永久材料

13.1.2本企业年度计划、任务目标、总结、统计文件永久

材料

13.1.3本企业半年、季度、月份等计划、总结、统计文件

10年材料

13.1.4本企业、所属和控股企业的经营目标责任书、

30年业绩考核评价文件材料

13.2建设项目工作文件材料

13.2.1建设项目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永久13.2.2建设项目工作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13.2.3项目前期立项、规划、论证、设计、招投标、

永久协议、合同、申请、审批等文件材料

13.2.4项目检查、竣工验收、重要的专项报告、审批

永久意见

13.3企业管理文件材料

13.3.1企业管理规划、计划、总结、实施方案、制度、

永久规定、办法等

13.3.2企业管理方案实施、检查验收文件材料30年13.4资本经营工作文件材料

13.4.1资本经营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条例、制度、

永久办法、规定、决定等

13.4.2资本经营工作通知、纪要、记录、调研报告30年13.5财务工作文件材料

13.5.1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总结永久

13.5.2财务管理工作计划、报告、通知30年13.5.3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30年13.5.4生产财务和成本核算文件材料永久13.5.5资金管理、价格管理、会计管理文件材料永久13.5.6本企业税务登记、交纳、减免、返还等工作文件

材料

永久13.5.7本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报告、报表

13.5.7.1重要的永久13.5.7.2一般的30年13.5.8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永久13.6物资管理文件材料

13.6.1物资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办法永久13.6.2物资台账、统计报表30年13.6.3物资分配计划、记录10年

13.6.4物资采购审批手续、招投标文件材料、合同、协议、来往函件,物资保管台账、出入库记录等

13.6.4.1重要物资的30年13.6.4.2一般物资的10年13.7产品与服务管理文件材料

13.7.1产品与服务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等永久13.7.2产品与服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永久

13.7.3调查研究文件材料

产品与服务市场调查、技术调查、考察、预测

13.7.3.1

10年报告、调研综合报告

产品与服务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市

30年13.7.3.2

场需求分析报告、收益预测分析报告

13.7.4产品与服务决策文件材料

产品与服务发展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协议书、

13.7.4.1

永久委托书、合同等

13.7.4.2专题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纪要30年

13.7.4.3研制或开发计划、方案及方案论证报告30年

13.7.5阶段评审文件材料30年

13.8市场开发与营销

市场营销工作总结、制度,营销组织、市场网

永久13.8.1

络建设、境外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文件材料

13.8.2市场营销工作规划、计划等30年

产品销售计划文件材料,产品订货会、市场分

30年13.8.3

析和用户调查文件材料

13.8.4产品市场推广、营销宣传等文件材料30年

业务开办、产品上市或终止的申请、报备、批

13.8.5

永久复等文件材料

13.9销售管理文件材料

13.9.1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办法,销售合同、协议、永久

函件

13.9.2售后服务文件材料30年13.10客户信息及资信调查文件材料

13.10.1重要客户的永久13.10.2一般客户的30年13.11

企业认证、达标等活动的呈报、审批文件材料,

企业获得的资质、信誉证书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13.12企业形象宣传文件材料永久13.13统计工作文件材料

13.13.1统计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综合性统计报表永久13.13.2

生产、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及分析文件材料,

工业普查报表

永久13.13.3一般性统计分析文件材料30年

14本企业生产组织、质量管理、能源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计量管理、科技管理、信息化管理、标准、图书情报等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1生产组织工作文件材料

14.1.1生产组织工作制度、办法、总结等永久14.1.2生产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报告30年14.1.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执行及调度工作文件材料10年14.1.4生产调度会议记录30年

14.1.5生产活动分析文件材料10年

14.2质量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2.1质量工作条例、制度、规定、总结,质量体系

永久建设、运行及管理文件材料,产品创优获奖证

14.2.2质量工作规划、计划、措施30年14.2.3产品质量检测、化验、试验文件材料30年14.2.4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14.2.5质量异议处理、事故分析及处理文件材料、质

永久量认证、检查、评比文件材料

14.2.6产品召回、理赔等文件材料永久14.3能源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3.1能源管理工作规定、总结永久14.3.2能源管理计划、统计报表,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文件

30年材料

14.3.3节能工作文件材料30年14.4设备仪器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4.1设备仪器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办法、总结等永久14.4.2设备仪器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等30年14.5安全生产工作文件材料

14.5.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办法、总结,自然灾害、

永久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文件材料

14.5.2安全技术管理规划、计划、通报、会议记录、

30年安全体系建设文件材料等

14.5.3安全、消防教育、应急演练活动文件材料10年14.6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

14.6.1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总结,环保调查、监测、

永久分析文件材料

14.6.2环境保护工作规划、计划30年14.6.3环境影响评价书、环保污染防治措施、总结、

永久报告,污染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文件材料

14.7计量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7.1计量工作制度、规定、办法、总结等永久14.7.2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等30年14.7.3计量设备、仪器、器具定期检查记录10年14.8科技管理工作

14.8.1科技管理工作制度、总结,新产品开发、科技

永久攻关项目、科技成果管理、技术引进文件材料

14.8.2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办法等30年14.8.3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文件材料10年14.8.4学术交流活动文件材料10年14.9信息化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9.1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总结等文件材料永久14.9.2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办法等30年

14.9.3企业信息化总体设计方案,信息系统设计、开

30年发、实施过程评审文件材料

14.9.4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安全保密等的

30年方案、记录、报告

14.10标准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4.10.1标准工作制度、规定、办法、总结,企业基础

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生产

永久技术规范编写、评审、发布文件材料

14.10.2标准工作规划、计划等30年14.11图书、情报工作文件材料

14.11.1图书、情报工作制度、规定、办法、总结永久14.11.2图书、情报工作规划、计划等30年15本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文秘、机要、

档案、保密、保卫、综合治理、信访、法律、

外事、风险管理、内控与审计、社会责任、基

本建设管理等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5.1本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撤并、名称变更、岗位

永久职责设计、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

材料

15.2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5.2.1人力资源规划、工作计划、制度、办法、决定、报

永久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作者:来源:国家档案局2012年12月20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 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 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 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2号令)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2号令)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

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

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30年 2 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 总账30年 4 明细账30年 5 日记账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 银行对账单10年 12 纳税申报表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 10年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 5 日记账30年30年 6 总账30年30年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 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家档案局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 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 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 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20160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目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4)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国家档案局10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b5E2RGbC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p1EanqFD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DXDiTa9E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 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RTCrpUDG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 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 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5PCzVD7H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 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 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jLBHrnAI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 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 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 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xHAQX74J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 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LDAYtRyK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 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 文件材料;Zzz6ZB2L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 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 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dvzfvkwM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 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 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 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rqyn14ZN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 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EmxvxOtO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 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SixE2yXP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

国家档案局令8号(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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