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及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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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____区____路____小区____幢____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____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__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xx年生育一子王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

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

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李XX,男,白族,现年56岁,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市XX路45号,联系电话138872XXXXX.诉讼代理人:马培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北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答辩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案件 2009年5月,原告起诉债务人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义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连义,要求众义达公司归还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要求何连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时起诉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对上述主债权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对该案件简称:前案,见证据1)。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义达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贷款(见证据2),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被告不是贷款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的起诉(见证据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一中民终字第1927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原告对本案被告的起诉(见证据4)。

本案中,原告换了一个说法,要求被告在人民币1590.14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物价值损失,尽管如此,本案与前案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案件。理由如下: 1、虽然原告在前案和本案起诉被告的理由不同,但是原告在前案和本案中起诉被告,均是依据《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见证据5)形成的法律关系,在两案中原告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原告的诉讼理由也是相同的。 2、原告在前案和本案要求的赔偿额虽有不同,但均是依据其与众义达公司的《额度贷款合同》(见证据6)提出的,两案件的请求赔偿额实际上完全是同一赔偿额。 3、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基于其对众义达公司的债权而提出的,没有原告对众义达公司的债权,就不会有原告本案的起诉。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众义达公司向原告归还《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何连义对该贷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说,《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已经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质押物的损失,是变相的要求被告归还《额度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等于支持了原告因一份合同违约而得到两份债务清偿。 二、原告要求返还质押物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原告基于《动产质押担保合同》而占有质押车辆,因占有质押车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以下是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 ,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 xx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满珠、李军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新】反请求答辩状-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反请求答辩状 反请求答辩状 1.答辩 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或申请人寄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 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应按照各仲裁机构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时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 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 30天内提交答辩,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 2)对于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 3)对于请求的意见; 4)对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 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及

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文的评论。” 2.反请求 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 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 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据依 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 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 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 受理。 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 (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 (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据以提出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所请求的救济,若有可能应写明金额。”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

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 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

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XXX 住所:XX省XX市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寻,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广州签订"。 上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并约定了"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具体明确是广州市的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即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 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角度均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约定发生纠纷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并没有真正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逻辑常理和司法实践。 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答辩人完全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探讨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已经完全没有意义。 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事实方面,答辩人有以下意见提请法院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履约"证据不能作为证明"签约"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仅仅通过证据证明答辩人支付的货款曾经打入过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就推论出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甚至直接推论出具体地点--XX(广州)

反请求答辩状

反请求答辩状 反请求答辩状 1.答辩 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或申请人寄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差不多相同。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应按照各仲裁机构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时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天内提交答辩,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差不多情况和地址; 2)关于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 3)关于请求的意见; 4)关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及 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文的评论。 2.反请求 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专门有意义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刻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假如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同意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 (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 (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据以提出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所请求的救济,若有可能应写明金额。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同时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约时刻、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 假如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阻碍反请求的审理。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 代理意见与答辩状【一】 答辩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粮食局大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xx 市政府xx区xx办事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一案,答辩如下: 一、法律规定。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开发商只有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仅为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后,出卖人才有备案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的义务仅为“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应为约束出卖人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时间而非买受人最终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 条款还明确约定,只有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权属证书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条款前部对出卖人合同义务的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应指与出卖人备案义务相关的原因,但出卖人的原因并不必然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无法取得,只有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才有备案义务,而“规定期限”应指办证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应为备案义务,即“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仅向主管部门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登记材料的义务”。 三、xx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xx公司在202X年2月17日张某向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当日,已将登记资料交由主管部门备案。 xx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2X年5月8日,向张某颁发了张房预字xx办事处字第***-*****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xx公司没有办证的义务。

被告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 事起诉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答辩状-管辖权异议

答辩状 答辩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就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XXX、XXX、XXXX 控股有限公司、XXXX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作如下答辩: 一、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签订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五条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争议解决条款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签订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可向本合同签署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栏处记载的合同签订地点是北京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案涉《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也是在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住所地签订的。因此,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XXX关于“可向本合同签署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明确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XXX在做出该等约定时均清楚所谓的合同签署地,就是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住所地,即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低于50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条款,北京市

答辩状和反诉状

答辩状和反诉状 答辩状和反诉状 答辩状与反诉状有何区别 反诉状,简单点说,甲把乙告了,甲需要写起诉书,写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交与法院,而乙正好也想告甲,这时,乙不需要写起诉状,写份反诉状交与同一法院就行。 答辩状,就是乙并不打算告甲,只是对甲的诉讼请求不服,觉得甲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这时,写份答辩状,写明事实理由。 答辩状是作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反驳,而反诉状,是被告反诉原告,从而由被告角色成为原告角色的转换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业货车装却毛竹、竹片等土产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

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 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如何写,答辩状在被控告时答辩时用,下面小编带来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 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 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 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 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上诉答辩状管辖权异议

上诉答辩状管辖权异议 xxx市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x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xxxx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

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xxx区人民法院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xxx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xxx市xxx 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市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反诉答辩状范文

反诉答辩状文 导语:如果是这样就好合好散,不要把事情扯复杂。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反诉答辩状文文章,仅供参考! 反诉答辩状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 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xx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

按约定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48条第 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反诉答辩状文 答辩反诉人:曾苑,女,布依族,1978年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市建邺区路嘉邺城,:。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我们来看这份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

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2006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呢?一起看看吧!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1】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能够将答辩状送交法院。 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给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 那个期限是为被告预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刻。 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能够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讲,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能够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 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辞提出答辩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的审理。 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依法定程序审理。 当然,被告辞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讲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 离婚案件,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原告和被告。 然而,有时一件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两个婚姻关系,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咨询题。 是否可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财产关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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