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X州市防震减灾局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X市震字〔20XX〕24号)及《XX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X办字〔20XX〕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综合防灾能力,根据《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住建部〔20XX〕1号)和《XX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XX县发展规划和现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幸福XX建设提供防灾应急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必备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区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地震应急避险的需要,并在规划中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2.安全可靠。避难场所选址要根据人口分布、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提升公园、

绿地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宜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核放射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功能完备。避难场所建设应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XX)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合理设置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立指示牌,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及路口设立疏散引导指引牌,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碍到达避难场所。

4.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明确管理维护主体、启用条件及工作程序。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平时完全服务于设计功能,在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其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三、建设目标

20XX年,XX县城区完善建设完成城市二类避难场所(相当于GB21734-20XXⅡ类)2个(县体育广场和南安中学体育场、梅关中学),完善建设完成城市三类避难场所2个(安康广场、章江小学)。

20XX至20XX年,规划建设完成西华山矿山公园、城市中央生态公园、XX中学新校区避难场所,全县各乡镇至少要规划建设完成1处避难场所。

四、有关要求

1.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城镇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城镇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为宜。

2.功能设置。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标准(GB21734-20XX)进行功能配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建设成符合Ⅱ类(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30天)、III类(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避难场所。

3.实施主体。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县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防震减灾局牵头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验收工作,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规划。县城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旅投公司、梅关中学、县教育局、各乡镇等业主在组织实施公园和绿地或学校建设、改造时,应完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协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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