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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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的小技巧

不定项选择题的小技巧

不定项选择题的小技巧在没有介绍法律基础知识之前呢,我们就先来介绍一些做不定项选择题的小技巧吧!不定项选择题对知识掌握得全面性和准确性要求较高,所以其难度要比单项选择题大得多,考查考生是否准确掌握了有关理论范畴、规律和论断或是否对相关内容有较深层次的理解和辨别能力。

如果考生没有真正地理解有关的范畴、规律和论断,就不能准确地把正确与干扰相区别开来。

在各种题型中,该题型的得分率是较低的。

不过呢,不定项选择题大多数是正面的、综合的试题,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方法:1)正选法试题的题干即问题明确,就可以直接从备选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就不必考虑。

这种方法最适用于直接性试题,这种试题考察基本概念、基本观点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大多数单项选择题属于这种性质的试题。

2)逆选法逆选法是将错误的答案排除的方法。

遇到从题干上直接看不出正确答案的试题就需要正选法、逆选法并用。

3)比较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别无他法之法。

也就是蒙、猜,在一定情况下,这也是方法之一。

当然在做题的过程中,大家要将这三种方法同时并用哦~做不定项选择题最重要的方法呢还是正选法,即根据你的记忆从备选答案挑出正确答案,这个时候就需要用到大家丰富的知识储备喽!法律基础知识小点拨:考公的童鞋们都知道,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测题中是不会有专业性特别强考查特别深入的题的,所以呢,这我们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复习记忆了,通过往年的上考行测题中我们可以发现所考查的都是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而这些法律基础知识中我们所要重点记忆的呢就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公务员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行政法、公务员法和民法了!综合分析类的题目不仅会单独对哪一方面的内容出题,也会将几个方面的法律内容融合在一道题里面,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们就先简单的说一下法律基础重点考查的内容吧:1、法理学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主题、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1、制定主体。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交通法规是一切车辆、行人在公路、街道、广场、停车场等候通行的场所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性规定。

其基本原则是()。

A.各行其道,靠右通行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严禁超速,确保安全D.人车分流,保证畅通【答案】 A2、左宗棠是我国历史的民族英雄,下列事件与其相关的是:A.虎门销烟B.黄海战役C.打败阿古柏D.修建京张铁路【答案】 C3、清光绪二十一年,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公车上书拉开了()的序幕。

A.洋务运动B.戊戌变法C.辛亥革命D.五四运动【答案】 B4、根据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保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B.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C.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D.学校、幼儿园应当减少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答案】 D5、“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出自王籍的《人若耶溪》。

这句诗蕴含了很深的哲学,即( )。

A.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B.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C.量变必然引起质变D.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答案】 D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权限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 A7、北极点是指地球自转轴穿过地心与地球表面相交,并指向北极星附近的交点,世界上第一个征服北极点的是()。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地方 不仅 有 立法 权 , 且立 法 权 相 对较 大 。另 一 而
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 方立法工作 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 中
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 , 应3 - 进而分析 目 立法规定和 立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前 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 和方法, 推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国下的权力 由地方或人 民保 留。联邦制国家

般采用这种理论 , 比如美 国。其成员在组成联邦
法权。这种状况伴随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改
变。
时, 将一部分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交 由联邦中央行 使, 但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法权 , 所
纵 向立 法权 限 也不 同 。根 据地 方 主 义 的权 力 来 源 ,
行条例 的权力 , 但是从法律上讲 , 治条例只是民族 自
自治地方如何进行 自治 的基本法规 , 单行条例则是 解决民族特定问题 的单项法规。所 以, 不仅 民族区 域 自治地方以外的地 方没有任何立法权 , 即使是实 行 民族 区域 自治的地方 , 其立法权也有限l 。17 3 95 J 年宪法 , 甚至没有保 留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 的有 限立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 目前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问题 已成为掣肘 我 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
进 一 步发展 的瓶 颈 。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约因素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划分 不 当: 一是可能出现 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
律文件和认 叮各种 法律规 范的权 限进行划分 的制度 。包括纵 向的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和横 向的权 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可复制word版】(二)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可复制word版】(二)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可复制 word 版】(二)1、单选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是_____。

A : 古希腊罗马哲学B : 17 世纪美国哲学C : 18 世纪法国哲学D : 德国古典哲学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D。

解析: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

故本题答案选 D。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且数额较大的,应以_____定罪处罚。

A : 受贿罪B : 贪污罪C : 职务侵占罪D : 徇私枉法罪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刑法》第 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 382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 2 题所属考点-《刑法》3、判断题辩证法既可以和唯物主义结合,也可以与唯心主义同流。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

解析: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唯物主义可以用辩证法,唯心主义也可以用辩证法。

故本题说法正确。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从信用卡、网络、卫星定位到电子收费系统,无一不可追踪你的_____,如果再加上为治安之故而_____的路口监视器、公寓大厦监视器等等。

除了关起房门之后,原则上,一天 24 小时至少有一半时间,你的生活路径是极容易追查的。

填人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_____A : 行迹无所不在B : 踪迹天罗地网C : 轨迹漫山遍野D : 痕迹铺天盖地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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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第二个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二、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客观唯心主义,一种是主观唯心主义。

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独立于人类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精神”作为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这种客观精神本体的派生物;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意识当作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

三、物质和意识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

四、质量互变规律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

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

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

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

五、对立统一规律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

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

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七、毛泽东思想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在1939 年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战争和战略问题》等文章中,科学地论证了中国革命为什么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形成了完整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的理论。

八、邓小平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九、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这是“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

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十、科学发展观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十一、十一、法的制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十二、十二、基层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

《宪法》第111 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十三、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十四、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十五、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行政强制检查;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强行留置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 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

十六、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七、十七、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以上1~3 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八、十八、犯罪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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