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

告知单编号(注):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注:告知单按每台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各填写一张。

注: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位)。

注: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须知[1]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9.《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10.《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市质监局负责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受理,国家局公布的评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审批: 1.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 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7.索道的维修。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办理条件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 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 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 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 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 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 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 B级 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 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 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 C级 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 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30 台套。 电梯改造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50万元以上。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电梯安装维修B级资质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注:(1)同时申请多项施工类别《许可证》的单位,其相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力资源及注册资金等其它基本条件可统筹考核,无须按累加考核。 (2)高级工程师:持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十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研究生毕业、七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大专毕业、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工程师:持国家承认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研究生毕业、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大专毕业、七年以上工作经历。 技术人员是指大中专以上或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 施工单位工作场所要求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⑵年度业绩应按类型覆盖所申请的施工项目(其中乘客电梯为一类;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可 为一类;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可为一类;液压电梯为一类)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具备的仪器设备配置参考一览表(一) 注:⑴企业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及自检需要的仪器、设备,配置、数量、精度和测量范围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⑵应具备的仪器设备指的是具备该项功能或手

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 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工作内容 办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三、办理程序 ( 一 ) 取证 具有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 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人员、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二 )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e438664.html,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8e438664.html,→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TSG_D3001-2009_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64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4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于删除了长输管道定向穿越安装许可项目,增加了动力管道安装、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的许可项目和许可条件,2008年6月,再次向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是在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基础上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总结了几年来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方面的经验,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许可程序,以指导和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夏福勇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葛业武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 华东理工大学施哲雄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明镐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最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告知单编号: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 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

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

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电梯安装维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计[95]167号和建计[95]3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是指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电梯安装维修专营和兼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企业应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过省建设厅进行资质认可; (二)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经济上独立经营和核算,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四)配备有同企业资质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 (五)企业有不少于等级规定和经营规模以及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较为齐全的检测仪器。 第七条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二)资质二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5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6、职工中应具有4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三)资质三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0m/s以下电梯(含PC机)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3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404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电梯B级资质申办要求

B 企业资质法人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 企业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B 企业资质机构代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B 设备设施生产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钳、尖嘴钳、斜口钳、活动扳手、双头扳手、压接钳、剥线钳、台虎钳、钢锯架、锉刀、挡圈钳、划线规、钢凿、力矩扳手、手电钻、电锤、手提砂轮机、砂轮锯、台钻、管子台虎钳、管子钳、手动弯管机、电焊机、切割设备、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 B 设备设施仪器仪表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转速表、声级计、点温计。 B 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总数6人 B 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 B 人员要求专职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可以是技术人员兼任B 人员要求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 B 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所学专业应是机械或电气 B 人员要求技术工人20人 B 人员要求技术工人持有电气安装维修和机械安装维修项目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持证工人总数的50%;持证作业人员中,河北省质监部门发证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50%。 B 人员要求劳动合同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社会保险凭证,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B 厂房场地办公面积300㎡ B 厂房场地办公面积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办公场所地址一致,若房屋为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1个换证周期;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非住宅,其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0%。

B 文明生产文明生产生产厂区(办公、厂房、实验室、检验检测、库房)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产品、半成品、零部件及设备、物资排放整齐有序,并有标记; B 文明生产文明生产仓库保持清洁整齐,摆放有序,行列分明,物资分类堆放,编号齐全,标签完整,料架无积灰,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杂物。 B 文明生产文明生产生产设备设施见本色,应摆放整齐,表面无积灰、积垢,铭牌、标记等完整清晰,有褪色的应及时刷漆。仪器仪表及检验检测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干净。 B 文明生产文明生产厂区内各类按需分配建筑物外观整洁,墙体应抹平涂色,厂房外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厂房内地面应硬化,厂房车间整洁明亮,墙壁粉刷干净,窗明几净。 B 质量保证体 系 质量管理建立符合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B 业绩业绩要求有1台额定速度>1.75m/s且≤2.5ms/的乘客电梯安装业绩取证、升级业绩B 业绩业绩要求换证前3.5年累计数量不少于56部换证业绩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施工单位全称(单位公章): 告知生成日期:年月日 传真送达日期:年月日 注:1、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告知凭证件送达,另一份告知单位留存备查;2、本告知单为打印件,涂改无效;3、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明细表 关于简化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 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二)施工单位应填写(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政策文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 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流程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根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JZ002鉴定评审指南》、《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源条件评审自查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自查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安全性能抽查评审自查表》整理编订。 步骤一、资源条件准备及自查 (一)公司注册 A级修理注册资金不少于250万元;A级安装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A级改造注册资金不少于350万元; B级修理注册资金不少于120万元;B级安装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B级改造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C级修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C级安装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C级改造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二)人员种类、等级、数量 1.专业技术人员 ①A级安装: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高工2人,中工4人,助工2人;

②A级改造: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电梯设计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它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3人)=高工2人,中工5人,助工3人;√ ③A级修理: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4人)=高工2人,中工4人,助工2人。 各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要求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①安装、改造A级: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持相应特种设备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电梯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书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公章)告知书编号: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填写说明 1、施工单位公章:加盖与许可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2、设备名称:按所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3、台数:按实际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数量填写。 4、制造编号:填写所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出厂时的制造编号(产品编号)。 两台以上的,此栏填“详见设备情况附页”; 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的,此栏填写施工总长度,单位:米。 5、设备制造单位全称:填写所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全称。 6、制造许可证编号:填写所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7、设备地点:填写特种设备实际安装、使用的详细地点。 8、安装、改造、维修日期:填写所安装、改造、维修项目的开工日期。 9、施工单位全称:填写承担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全称,必须与取得施工许可资格的单位名称一致。 10、施工类别:按实际施工类别划勾。 11、许可证编号:填写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编号。 12、许可证有效期:填写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上显示的有效期。 13、联系人:填写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 并填写其公司固定电话、个人移动电话及公司传真号码。 14、地址:填写施工单位的详细地址。并填写所在地邮编。 15、使用单位全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称。 16、联系人:填写使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_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 20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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