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ICS 91.140

P 45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行业标准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que conditions of Commercial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14- 03-27发布 2014- 07-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J/T 451—2014

目次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与定

义 ..................................................................... (2)

4 分类和型

号 ..................................................................... (3)

4.1 分

类 ..................................................................... ..... 3 4.2 型

号 ..................................................................... ..... 4 5 结构、材

料 ..................................................................... ... 4 5.1 通用结

构 ......................................................................

4 5.2 燃气管路零部

件 (6)

5.3 特殊要

求 ......................................................................

7 5.4 材

料 ..................................................................... ..... 8 6 要

求 ..................................................................... ......... 8 6.1 外

观 ..................................................................... ..... 8 6.2 密封

性 ..................................................................... ... 8 6.3 热负荷准确

度 (8)

6.4 燃烧工

况 ......................................................................

8 6.5 熄火保护装

置 (9)

6.6 点火

率 ..................................................................... ... 9 6.7 燃气稳压

器 ....................................................................

9 6.8 燃烧器过

热 ...................................................................

10 6.9 预清

扫 ..................................................................... .. 10 6.10 表面温

升 ....................................................................

10 6.11 电气性

能 ....................................................................

10 6.12 能源的合理利

用 .............................................................. 11 7 试验方

法 ..................................................................... .... 11 7.1 试验条

件 .....................................................................

12 7.2 外观检

查 .....................................................................

14 7.3 气密性试

验 ...................................................................

15 7.4 热负荷准确度试

验 ............................................................. 15 7.5 燃烧工况试

验 (16)

7.6 熄火保护装置试

验 ............................................................. 20 7.7 点火率试

验 ................................................................... 21 7.8 燃气稳压器试

验 (21)

7.9 燃烧器过热试

验 (21)

I

CJ/T 451—2014 7.10 预清扫试

验 (22)

7.11 表面温升试

验 (22)

7.12 电气性能试

验 ................................................................ 22 8 检验规

则 ..................................................................... .... 22 8.1 检验分

类 .....................................................................

22 8.2 出厂检

验 .....................................................................

22 8.3 型式检

验 .....................................................................

23 9 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

书 ........................................................... 23 9.1 标识 ..................................................................... .... 23 9.2 警

示 ..................................................................... .... 24 9.3 使用说明

书 ................................................................... 24 10 包装、运输和贮

存 (24)

10.1 包

装 ..................................................................... ... 24 10.2 运

输 ..................................................................... ... 24 10.3 贮

存 ..................................................................... ... 2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燃气管路的组

成 ................................................. 2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28)

II

CJ/T 45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BS EN 203《燃气式公共饮食业设备》,与EN

203:200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为与GB 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保持一致,附录B

中给出了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I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

结构和材料,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用来制备食物和饮品的专用烹饪及相关燃具。

本标准所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

本标准包含燃具是指燃烧使用空气来源和燃烧产物排放均在室内的燃具。例如: ——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

大锅灶;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的燃气蒸箱;

——额定热负荷小于100kW常压固定式沸水器。

——燃气平头炉;

——燃气炸炉;

——燃气扒炉;

——燃气烤箱;

——燃气烧烤炉;

——燃气蒸烤箱;

——燃气面火炉;

——燃气煮食炉

——燃气蒸汽发生炉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 GB/T 3768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7306(所有部分) 55?密封管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411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1

CJ/T 451—2014

CJ/T 30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 180 家用手动燃气阀门

CJ/T 197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46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CJ/T 42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CJ/T 393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CJ/T 398 家用燃气用具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术语与定义 3

CJ/T28、CJ/T187、CJ/T39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气平头炉

由一个或多个开放式燃烧器组成,食物容器直接放在燃烧器产生的火焰上进行加热燃烧产物直接排

放到大气中的燃具。

3.2

燃气炸炉

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炸油是由一个或多个燃烧器进行加热的燃

具。

3.3

燃气扒炉

由可与食物接触的发热表面及位于其下方的燃烧器所组成的燃具。

3.4

燃气烧烤炉

把食物暴露在辐射热中进行烘烤的燃具,此辐射热由燃烧器直接烘烤位于其上面的火山石产生。

3.5

蒸汽发生炉 steam generator

在多功能烤箱和蒸箱内,提供蒸汽用来蒸食物的设备。

3.6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术语标准]

2

CJ/T 451—2014

3.7

一级烟道 primary flue

燃具本体结构上的一段连续烟道,可直接与外部排烟系统烟道连接排烟,也可通过集中排烟系统排烟。

[CJ/T 28-2013,定义3.2]

3.8

基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为15?,绝对压力为101.3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GB/T 16411-2008,定义3.1]

3.9

冷态 cold state

是指在使燃具正常运行,燃气供应正常后,停止运行,待冷却至接近室温后的状态。

[CJ/T 392-2012,定义3.3]

3.10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 automatic burner control system

由可编程控制装置或非可编程控制装置和火焰检测装置的全部元件组成,能实现发出控制命令、控制起动顺序、监测燃烧器运行和产生受控关闭的控制系统,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的各种功能可以设计在一个或多个控制模块内。

[CJ/T 421-2013,定义3.1.1]

3.11

非易失锁定 non-volatile lockout

一种系统的安全关闭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只能由手动复位来实现重新启动。

3.12

易失锁定 volatile lockout

一种系统的安全关闭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停电后恢复供电也可以使设备重新启动。 4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使用燃气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燃具,代号R;天然气燃具,代号T;液化石油气燃具,代号Y。

4.1.2 按空气供应方式可分为:鼓风预混式,代号Y;鼓风扩散式,代号K;引射大气式,代号D。 4.1.3 按功能分为:

——中餐燃气炒菜灶,代号ZC;

——用燃气大锅灶,代号DZ;

3

CJ/T 451—2014

——燃气蒸箱,代号ZX;

——燃气煲仔炉,代号BL;

——燃气炸炉,代号ZL;

——燃气扒炉,代号PL;

——燃气烤箱,代号KX;

——燃气烧烤炉,代号SKL;

——燃气蒸烤箱,代号ZKL;

——燃气面火炉,代号ML;

——燃气煮食炉,代号SL。

4.2 型号

4.2.1 型号编制

产品特征或序号(由制造厂自行编制)

主火额定热负荷/总额定热负荷(单位kW,取整)

火眼数量(不涉及的可省略)

空气供应方式

燃气种类

燃具功能代号

4.2.2 示例

额定热负荷35kW、引射大气天然气A型蒸箱型号表示为:ZXTD35-A。

5 结构、材料

5.1 通用结构

5.1.1 一般要求

5.1.1.1 燃具结构应安全、坚固、耐用,并保证燃具在正常运输、安装、操作时不应有损坏或变形。 5.1.1.2 燃具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时应稳定,不应移动、倾斜、翻倒。

5.1.1.3 燃具应易于清扫和维修,不应有滞留食物的凹陷或死角,可触及的部位表面应光滑。 5.1.1.4 可运动零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

5.1.1.5 燃具部件间采用螺钉、螺母、铆钉等方式的连接应牢固,使用中不应松动。 5.1.1.6 维护、保养时需要拆卸的部件,应进行专门设计,以保证正确、容易、安全地装回,应能使用普通工具装卸。

5.1.1.7 应能使操作者了解到所有燃烧器着火情况,可以是看得见的,也可以是火焰指示装置。 5.1.1.8 燃具不应设计成有放置燃气钢瓶的空间。

5.1.1.9 应不能意外地打开排放阀。

5.1.1.10 燃气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燃具出厂后不能对其额定热负荷进行更改;

4

CJ/T 451—2014 5.1.1.11 具有以下结构的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密闭燃烧室;

——自动点火或远程控制点火;

——热负荷大于18kW。

5.1.2 燃气进气管

5.1.2.1 燃气进气管应设在不易受腐蚀和过热的位置,并固定在燃具本体上。

5.1.2.2 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应符合GB/T 7306或GB/T 7307的规定;采用非密封螺纹连接时应保证接口端面平整。

5.1.2.3 燃具进气管连接处应设在能方便连接的位置,且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mm。 5.1.3 燃气通路和燃烧系统的密封性

5.1.3.1 燃气通路密封性

a)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钉孔、螺栓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它用途孔和燃气通

路之间的壁厚应大于等于1 mm。

b) 日常维修时必须拆装的燃气通路上的部件和组装件,应采用机械方式密封。例如金属与金属连

接、O形圈。而不应使用像密封液、密封膏或密封带这类连接化合物。

c) 对于永久性装配,可采用密封剂,密封剂在所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应保持有效密封。

d) 燃气管路中不应使用熔点低于450?的焊接连接方式。

5.1.3.2 燃烧系统的密封性

排烟系统应密封,不应有烟气从排烟口以外地方泄漏到安装燃具的房间内。5.1.3.3 空气供应和排烟系统

5.1.3.4 空气供应系统应保证在运行和维护时,不发生堵塞和非正常调节。

5.1.3.5 使用风机供应空气时,风机应位于不易受腐蚀、过热,易保养、清洁之处,风机应安装稳固,工作时不应发生滑动,风机转动部件应装有防护网或保护罩。

5.1.3.6 燃烧器调风装置的旋钮或手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坚固耐用,操作简便,易于调节,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应自行滑动,应清晰地标出开、关位置及调节方向。

5.1.3.7 单火眼燃烧器额定热负荷大于等于18kW燃具应具备一级烟道。

5.1.3.8 一级烟道应凸出燃具本体。烟气出口朝向不应面向操作者和周围物体。 5.1.3.9 燃具排烟系统应具备防止堵塞的保护措施。

5.1.3.10 使用风机排放燃烧产物时,风机应能承受燃烧产物带来的腐蚀和温度影响。 5.1.3.11 鼓风式燃具宜设置气流监控装置:

在每次风机启动前,应检测是否有模拟空气流。应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来检测进气状态:

a) 对于不带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燃具,连续监测进气流量或排气流量。

b) 带有满足CJ/T398或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5.1.4 电气系统

5.1.4.1 燃具在正常使用状态时,水不应浸到带电部位,也不应由外部软线连接处浸入到器件内。 5.1.4.2 点火器高压带电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点火电极之间的距离,点火操作时不应发生漏电,手可能接触的高压带电部位应进行良好的绝缘。

5

CJ/T 451—2014 5.1.4.3 点火电极导线应尽量缩短并加以固定,必要处应采取绝缘、隔热等措施。 5.1.4.4 装在燃具外壳上的电源开关应采取防水措施,安装部位防护等级应为IPX4。 5.2 燃气管路零部件

5.2.1 一般要求

5.2.1.1 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没有标准的,零部件应进行试验,以保证使用时充分安全的正确运行;

5.2.1.2 禁止使用含有水银的零部件;

5.2.1.3 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失灵不应影响安全装置的关闭功能。

5.2.2 燃气流量控制器和关闭装置

5.2.2.1 关闭装置

a) 关闭装置的操作可以是手动或自动控制;

b) 手动控制器应满足CJ/T 393或CJ/T 180的要求;

c) 自动关闭装置应满足CJ/T 346的要求。安装自动关闭装置的燃具,每个主燃气源应以串联方

式设置两个可以关闭的自动阀,一个阀门至少是C级,另一个可以是D或J级;或1个自动关

闭装置,1个手动关闭装置。

d) 直接点燃主燃烧器时,应保证先点火后开阀。

5.2.2.2 控制旋钮

a) 由转动控制流量的控制器,应设计成反时针方向打开;

b) 有多个控制器旋钮,应能清楚的区别开;

c) 旋塞控制器,在关闭位置应有自锁装置,应使用限位装置限制旋塞行程的

超位,小流量位置应

位于全开位置之后或全开和关闭位置之间;

d) 间接控制器(触摸、气动、压力)旋钮,应不使用工具即可进行方便调节。

应设置一较为明显

旋钮,使得在一个简单地手控动作后的1s内能完成切断燃气供应;

e) 触摸型控制器,应保证由两个有区别的手控动作来完成对第一个燃烧器进

行起始点火程序。 5.2.3 辅助设备

5.2.3.1 点火装置

电点火装置的两个点火电极之间的间距、电极与点火燃烧器之间、点火燃烧器与主火燃烧器火孔之间的相对位置应该准确固定,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移动。

5.2.3.2 熄火保护装置

5.2.3.2.1 概述

a)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探测器可以使用在长明火或交叉点火燃烧器上,点火燃

烧器供气阀门与主火

燃烧器供气阀门应为连锁式设计,在点火燃烧器未点燃时,主火燃烧器不应通燃气;

b) 在常明火熄灭时,应同步关闭常明火和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

c)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仅能用于长明火或交叉点火燃烧器。

5.2.3.2.2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a)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CJ/T 30的要求;

b)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产生火焰意外熄灭、火焰探测器本身或连接故障时,应引发非易失锁定。 5.2.3.2.3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

a)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满足CJ/T 421要求;

6

CJ/T 451—2014

b)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在点火不成功时,应导致再点火或再启动或易失锁定。

c) 如果再点火或再启动时,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主燃烧器仍未点燃时,控制系统应引发易失

锁定。

d)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

5.2.3.3 燃气稳压器

5.2.3.3.1 使用管道供气的燃具宜安装燃气稳压器。

5.2.3.4 调节与过热保护装置

5.2.3.4.1 机械式调节与过热保护装置应满足CJ/T 393要求;

5.2.3.4.2 在任意条件下,过热保护装置的动作具有优先性;

5.2.3.4.3 检测系统任一故障不能影响燃具安全。

5.2.3.5 压力测试部位

,0燃具宜尽可能靠近喷嘴设置燃气压力测压点,确保能测量进气压力。测压管外径为mm,有效9.0,0.5长度大于等于10 mm,最小部位孔径小于等于1 mm。测压孔不应影响气路的密封性。 5.2.4 燃烧器

5.2.4.1 火孔部分应是不可调的。

5.2.4.2 喷嘴应有不能消除的识别方式,以防混淆,最好用毫米的百分之一表示其直径。 5.2.4.3 可变截口的喷嘴不应在主燃烧器上使用。允许使用固定终端截口的双燃气喷嘴。 5.2.4.4 应能更换喷嘴,而无需断开连接的燃具。燃烧器应是可接近的而无需对燃具作主要的拆卸。如果燃烧器是可再拆卸的,应容易置于正确的固定位置。

5.2.4.5 如果燃烧器设有一次通风调节门,应能用常用工具调节本装置,并应能在适当位置使得固定调节门。

5.2.4.6 通风进口或调节门不应置于可能发生意外堵塞的地方;不应置于燃烧器引射管喉管,可能使得燃气泄漏的位置。

5.2.4.7 如果通风调节门是固定不可调的,则被认为是没有。

5.2.5 气量预调装置

5.2.5.1 燃具可以使用燃气预调装置。

5.2.5.2 预调装置应容易操作,活动部件不应掉入燃气通道;

5.2.5.3 不应影响燃气通道气密性。

5.2.5.4 出厂后不允许调节。

5.3 特殊要求

5.3.1 食物溢出

5.3.1.1 燃具燃烧器设计或设置,应保证减少燃烧器出口火孔堵塞危险。

5.3.1.2 燃具设计应避免溢出物注入燃具引至熄火、劣质燃烧或其他危险。5.3.2 连接至可饮用水源的燃具

7

CJ/T 451—2014

燃具连接至可饮用水源(暂时的或永久的)时,应在饮用水源与燃具之间设置防止回流的保护装置,并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5.4 材料

5.4.1 制造燃具的材料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温度和荷载。

5.4.2 燃具不应使用含石棉成分的材料。

5.4.3 零部件材料的选用应根据该零部件的工作条件、制造工艺、质量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耐腐蚀、不污染食物、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4.5 各零部件材料应附有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燃具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书对材料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复验。

5.4.6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与所用燃气的特性应相适应。

5.4.7 在起动和(或)燃具运行期间产生的冷凝水不应影响安全;

5.4.8 材料在预计设计年限内应耐腐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腐蚀影不影响燃具的安全。 6 要求

6.1 外观

燃具外壳应平整、光洁、易清洗,表面应无明显缺陷,标识明显、清晰。

6.2 密封性

燃气系统密封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密封性要求

项目性能试验方法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泄漏量不应大于0.14L/h(标准状态下,空气)。燃气系统 7.3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外部应无可视泄漏。

6.3 热负荷准确度

热负荷准确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热负荷准确度要求

项目性能试验方法

各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热负荷准确度 7.4.1 10%以内。

具有两个燃烧器的燃具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不应小于单个总热负荷准确度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之和的90%,具有三个及以上燃7.4.2

烧器的燃具不应小于85%。

点火燃烧器热负荷准确度不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7.4.3 6.4 燃烧工况

8

CJ/T 451—2014

燃烧工况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燃烧工况要求

项目性能试验方法

点燃主火燃烧器一处火孔后,火焰应在4s内传遍所有火火焰传递 7.5.1 孔,且应无爆燃。

火焰状态清晰、均匀、无黄焰、无黑烟。 7.5.2 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无熄火、无回火、离焰火孔数不应超过总火孔数的10%。 7.5.3

无离焰、无回火、无熄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

不应产生熄火现象。常明火点火燃烧器在2-3燃气条件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7.5.4 下,应能保持点燃状态,主火燃烧器应被点燃,且不应

发生爆燃。

一级 ?65

运行噪声二级 ?70 7.5.5 /dB(A)

三级 ?80

熄火噪声/dB(A) ?85 7.5.6 干烟气中CO(α,1)/% ?0.10 7.5.7

不完全燃烧 ?0.20 7.5.8.1 特殊工况下

CO(α,1)/% 离焰燃烧 ?0.20 7.5.8.2 6.5 熄火保护装置

6.5.1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熄火保护装置要求单位为s

项目性能试验方法

开阀持续时间 ?45

热电偶方式 7.6.1

闭阀延迟时间 ?60

点火安全时间 ?10

其它方式 7.6.2

熄火安全时间 ?5

6.5.2 熄火保护装置在

7.6.2条件下耐久试验后性能符合6.5.1要求。

6.6 点火率

燃具连续启动10次,应全部点燃主火燃烧器,且不应爆燃。试验方法见7.7。

6.7 燃气稳压器

6.7.1 稳压性能

9

CJ/T 451—2014

对装有燃气稳压器的燃具,在7.8.1的试验条件下,其燃气流量与在额定压力下的燃气流量的偏差不应超过?10%。

6.7.2 耐久性

燃气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1、分类 家用燃烧器具是人们有目的利用燃气燃烧产生热能为日常生活服务的设备。 家用燃烧器具的种类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五大类。 ①炊事用具类:燃气灶、燃气烤箱灶、燃气饭锅、燃气烤箱、燃气烤炉、燃气保温器; ②采暖供冷用具类:燃气采暖器、燃气空调机; ③热水器用具类: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浴槽水加热器; ④洗涤干燥用具类:燃气热水洗衣机、干燥机、熨烫设备; ⑤冷藏用具类:燃气冰箱、燃气冷柜; 2、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由供气系统、燃烧器、点火装置、控制装置和自动保护安全装置及壳体、支架等部件组成。 ① 燃烧器的种类、特性及性能要求 ○A 扩散式燃烧器扩散式燃烧器是依靠燃气自身扩散作用与空气自然混合进行燃烧,表现为燃气从火孔流出, =0 特点:构造简单,运行可靠,燃烧十分稳定。有利使用低压气源。P<300Pa的气源能正常燃烧。 缺点:火焰较长,燃烧室大;空气量大,燃烧温度较低;容易产生不完全燃烧;使用天然气时,因火孔流速低,需加大燃烧室截面。 适用:低压人工燃气的热水器、沸水器 ○B 大气式燃烧器通过引射预先混入一部分空气,在二次空气作用下进行完全燃烧。表现为预混空气的燃气从火孔流出, <1 特点:火焰短,火力强,燃烧温度高。适用多种特性的燃气,热效率高,燃烧完全,烟气中CO含量少,不需鼓风设备。 缺点:燃烧不够稳定。主要是一次空气系数与燃气的组成和性质有关,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调试确定。 适用:低压燃气 家用燃气燃烧器属于低压燃气用具,大多采用大气式燃烧方式。 ○C 无焰式燃烧器燃气已混合所需全部空气后燃烧,不需二次空气。 特点:燃烧热效率高,燃烧效果好。 缺点:燃烧不稳定,应避风。

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 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件; 3.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的证明: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1. 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2. 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检验和质量保修制度等制度; 3. 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 4. 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八)经营场所证明。 (九)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目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管理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管理制度 一、?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三、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上门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四、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燃气计量后,未经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五、接到燃气燃烧器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燃气燃烧器具。送到公司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前,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七、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维修。 八、?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具有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及其公章。 2??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3??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品牌、型号。 4??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5??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6??公司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九、为未通气的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应免费重新安装。 十一、安装、维修保修服务特别规定: 1??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2??安装保修期不低于12个月。 3??维修保修期不低于6个月。 4??因质量问题重新安装、维修或同一故障重复修理的,以最后一次安装、维修日重新计算保修期。 十二、安装、维修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北京华明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

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完整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为保障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装 (一)、燃烧器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后选择。 (二)、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燃具给排气 3.1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m;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上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5.0.10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 连接部位以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 用卡箍紧固;3. 软管长度应少于2米,---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4. 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1997 6.2.1.1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卧室、地下室;浴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电器设备处。 6.2.2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c)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和卧室隔开。 6.6.2.2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气筒应有效的排除烟气;排气筒的直径不得小于燃具排气筒连接外的直径;排气筒上应设 置安全排气罩(燃具上有的除外),不得设置挡板;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应处于不受风压影响的地点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3.0.1条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或单独的房间里,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装在通风良好的过道里。不宜装在室外。 第3.0.2条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 二、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预留有断面积不小于0.02m3的百叶窗,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 第3.0.4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供气、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也可采用软管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燃气管应采用耐油管,水管应采用 耐压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软管与接头应有卡箍固定。 二、热水器与煤气表、煤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第3.0.5条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自然排烟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当设置烟道有困难时,也可设共用烟道,但排烟能力和抽力应满足要求。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2.8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门。 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 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漏水、漏气;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9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资质申请表 (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目录 1、注册资料(彩色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全套); (5)验资单位资质、有效营业执照等; (6)验资人员的职称证、岗位证书;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证明材料;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证明材料; 4、燃气燃烧安装器具、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资料(设备清单、发票<彩色复印件>):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企业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彩色复印件) 每一个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6、企业中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料(彩色复印件) 每一个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11、县区初审意见; 12、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1、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刻制成光盘或U盘,使用A4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2、原件经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无误与原件一致”印章。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意见处理程序,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客户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办理客户各类申报业务,受理咨询及客户意见(投诉)等。 三、客户服务工作环境、仪表、用语、行为服务标准 1.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工作间应保持清静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3.进入工作间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卡。4.服务的全过程必须执行“三声”(问候声、应答声、道别声)及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称谓准确、态度和蔼、说话和气,禁用服务忌语。 5.工作时应及时接听客户来电,电话铃响三下内必须接听。 6.通话期间语速应适中,语音、声调要保持平和清晰、不急不燥。 7.细心听取和了解客户的需求,规范、准确地回答客户咨询内容,主动帮助、引导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8.准确记录客户需求,及时下达任务单,不得拒绝和推诿责任范围的工作。对抢险业务,必须对任务单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9.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详细了解、耐心倾听、作好记录、及时转办和及时将信息反馈客户。严格按客户意见处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五日内将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回复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10.在沟通的过程中不得任意打断客户的讲话,当结束业务办理需要中止沟通时,应巧于中止交谈。在处理客户意见时,因服务问题引起客户不愉悦要主动道歉。 1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非个人责任范围难以解答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作解答或拒答。 12.通话完毕前应将重要事项向客户复述1次,至客户清楚为止。通话完毕后要轻放话机,不得重放或丢掷话机。 13.不得使用服务热线拔打私人电话。 四、客户意见处理程序 1.受理单位在接到客户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客户意见处理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详细记录客户意见并根据客户意见内容将《任务单》转交经办单位。 2.经办单位接到《任务单》(即客户意见转办件)后3个工作日内,详细了解客户意见的内容及起因,调查造成客户意见的相关因素,根据调查情况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资质申请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申请表 (样表) 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20XX年 XX月XX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流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流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 一、从业人员上岗佩戴胸卡,衣着整洁;规范用语,文明经营;营业时间保证在8:00-17:30;实行全年无休制度。 二、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零配件参照市场价,不提供“三无”零配件,确保零配件的质量和使用期限;更换旧件返还给客户。公开收费标准,上门安装维修出示价目表,未出示价目表的,用户可拒付一切费用。燃气器具维修后,发生同类故障再次维修的,3个月内免收一切费用,6个月内免收材料费。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燃具安装维修质量标准,严格按维修程序及操作规程维修,并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逐项验收,加贴验收合格证明或监督卡。 四、服务热线24小时有人值班,接安装维修预约电话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安装在当日结束,一般故障当日处理完毕,重大故障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五、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我公司维修过的器具使用情况以及我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向用户调查满意率、建立用户满意率调查表。 六、因特约维修变更、中断或企业地址变更等原因,无法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提前10个工作日告示用户。 七、热情接待、受理用户的咨询、投拆,能立即答复的立即答复;一时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非本企业安装维修原因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向投诉者作出解释。 八、用户服务热线是,客服投诉电话是。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公司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名称: 北京华明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分析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 为保障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装 (一)、燃烧器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后选择。 (二)、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燃具给排气 3.1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 .5m ;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 .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上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 3.1.13不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的燃具安装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应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产品。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15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审批稿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和服 务标准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客户服务制度 和服务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意见处理程序,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客户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办理客户各类申报业务,受理咨询及客户意见(投诉)等。 三、客户服务工作环境、仪表、用语、行为服务标准 1.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工作间应保持清静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3.进入工作间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卡。 4.服务的全过程必须执行“三声”(问候声、应答声、道别声)及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称谓准确、态度和蔼、说话和气,禁用服务忌语。 5.工作时应及时接听客户来电,电话铃响三下内必须接听。 6.通话期间语速应适中,语音、声调要保持平和清晰、不急不燥。 7.细心听取和了解客户的需求,规范、准确地回答客户咨询内容,主动帮助、引导客户解决疑难问题。 8.准确记录客户需求,及时下达任务单,不得拒绝和推诿责任范围的工作。对抢险业务,必须对任务单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9.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详细了解、耐心倾听、作好记录、及时转办和及时将信息反馈客户。严格按客户意见处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五日内将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回复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10.在沟通的过程中不得任意打断客户的讲话,当结束业务办理需要中止沟通时,应巧于中止交谈。在处理客户意见时,因服务问题引起客户不愉悦要主动道歉。

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具备的条件: 万元。30(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 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小时值班人员。24且有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1. 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2. 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3. 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4. 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5. 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4(五)配备 1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4(六)有 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 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企业申请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二)附件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2 、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 3 书及劳动合同;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4 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 效证件;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_维修企业资质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新)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ICS 91.140 P 45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行业标准 CJ/T 451—201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que conditions of Commercial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14- 03-27发布 2014- 07-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J/T 451—2014 目次 前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与定 义 ..................................................................... (2) 4 分类和型 号 ..................................................................... (3)

4.1 分 类 ..................................................................... ..... 3 4.2 型 号 ..................................................................... ..... 4 5 结构、材 料 ..................................................................... ... 4 5.1 通用结 构 ...................................................................... 4 5.2 燃气管路零部 件 (6) 5.3 特殊要 求 ...................................................................... 7 5.4 材 料 ..................................................................... ..... 8 6 要 求 ..................................................................... ......... 8 6.1 外 观 ..................................................................... ..... 8 6.2 密封 性 ..................................................................... ... 8 6.3 热负荷准确 度 (8) 6.4 燃烧工 况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