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

欧盟对玩具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3.1 欧盟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3.1.1 概况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规(Regulations):

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令,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法规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规。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该条款同时规定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利益。另外,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盟委员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为建立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些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成为欧盟共同消费政策的主要内容。针对特定的产品,欧盟通过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

3.1.2 欧盟玩具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

(一)概述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主要是以法令、指令、决议等形式颁布实施。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发达国家构筑技术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

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消除贸易技术贸易措施,规范和协调其成员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l985年5月7日批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后,为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消除由合格评定程序引起的技术贸易措施,1989年12月21日又批准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决议中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1993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又批准了在法规领域实施“全球方法”的补充性文件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定的93/465/E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将要采用的合格评定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还对协调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做出规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新方法指令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符合这些技术规范/协调标准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些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往往成为制约我国产品对欧出口的主要障碍。

新方法指令由五部分组成:

1、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

2、采用合格评定程序(8种基本模式和8种派生模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有效实施;

3、由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依据每个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4、用唯一的法律标志“CE”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5、用市场监督机制保证投放市场后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各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违背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目的。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在新方法指令中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制造商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的责任相同,即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新方法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

(二)玩具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法规和指令

为使广大玩具企业了解和掌握欧盟有关玩具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等的要求,我们收集了欧盟与玩具有关的指令与法规共13项,具体名录见表3-1。本节将对这些指令与法规进行一般介绍和分析。

表3-1 欧盟有关玩具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指令

1、通用型法规和指令

1)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指令)

生效日期:2004-01-15

适用产品范围: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涉及玩具、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品。

主要内容:

该指令是欧盟制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

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2)《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

生效日期:2009-06-0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30000余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产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

主要内容:

在欧盟销售的产品需要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相关产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厂商必须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进行附加试验;新法规体系庞大、内容繁多、涉及面广,不仅涉及30000余种化工产品,而且还关联到其下游产品。

2009年6月1日起REACH正式废止《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指令),取代了76/769/EEC指令及其系列修订指令。76/769/EEC 中50多类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方面的限制(包括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镍释放指令(94/27/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等)都并入到REACH附录XVII中。REACH限制物质的种类和限量同76/769/EEC指令,并在76/769/EEC基础上有所扩展,欧洲议会于2009年6月22日公布(EC)No.552/2009将REACH内容修订增加至58大类。

(1)REACH附录XVII对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51条和52条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增塑材料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了规定。REACH第552/2009(EC)号法规修订代替了76/769/EEC指令中的2005/84/EC《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是专门针对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使用的指令,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

限制内容及要求:

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表3-2中所列六种邻苯二甲酸酯。

表3-2 六种限制使用的增塑剂

限量要求:

a)对于所有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BP、DEHP和BBP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b)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INP、DIDP和DNOP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检测方法:

2004年,欧盟和美国都同时出台测试PVC中的增塑剂的检测方法,分别是欧盟的EN 14372:2004和美国的ASTM D7083-04,前者只是针对儿童用品中的餐具和喂食的器具,而后者针对玩具PVC材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也在2010年4月1日正式发布了新的法规指令,即邻苯二甲酸酯测试标准

CPSC-CH-C1001-09.3。

针对我国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实际情况,我国2006年着手开始由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牵头制定了相应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增塑剂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2008年正式颁布了GB/T 22048-2008《玩具及儿童产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的检测方法标准,测试对象为玩具及儿童产品中聚氯乙烯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检测。2011年8月10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联邦公告(第76卷,第154期)中将GB/T 22048-2008列入到《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检测的两种官方指定标准之一,获得了与CPSC本身制定的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标准CPSC-CH-C1001-09.3同等的地位。这是CPSC首次认可中国国家标准。

影响及对策:

PVC作为一种物美价廉的玩具制造材料,被我国玩具制造企业所大量采用,尤其在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其使用量就占到了50%。虽然REACH限制的是三岁以下与儿童口接触的PVC玩具,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各大知名玩具买家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树立品牌形象,都纷纷提高标准而将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扩大到其它年龄段的玩具产品,部分有实力的大玩具商还扩大了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的种类范围,最多的有提高到近二十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定牌加工为主的玩具出口大国,受到影响的产品就远不止三岁以下与儿童口接触的PVC玩具。因此REACH对增塑剂的限制对我国玩具业的影响较大。

为了符合法规的要求,已经有不少供应商在研究生产提供邻苯二甲酸酯的无毒替代产品。如美国生产商Morflex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柠檬酸酯(Citroflex),是由天然资源如玉米和蜜糖提炼的有机物质柠檬酸酯制造而成。可替代邻苯二甲酸酯作为PVC软化剂。且生产工艺不需要做大的改变,可作为玩具PVC增塑剂的替代品。但其缺点是价格较高,是邻苯二甲酸酯价格的数倍,但随著全球对柠檬酸酯的需求不断增加,售价可能会调低。除此以外,瑞士的Jungbunzlauer公司生产的Citrofol,韩国LG公司的EBN、BET 都为比较知名的无毒环保增塑剂,可用作玩具PVC增塑剂的替代品,但其缺点同样是价格太高。

在我国国内也有研究环保性增塑剂替代品的。如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化公司研究院声称其生产的乙酰柠檬酸三正丁酯(ATBC)是环保性增塑剂,可与食品接触。该ATBC对PVC塑胶具有优良的增塑性能,它的增塑效果可与增塑剂DOP、DINP相当。ATBC是目前PVC塑胶行业最经济的环保增塑剂。

目前一些国际著名品牌的玩具产品都在逐步加强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控制使用。对于其中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已经基本不再采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对于其它年龄分组的儿童玩具也在限制某些类型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它们采用的这些无毒环保性增塑剂替代品以进口的居多。由于考虑到成本及相关宣传力度不够等的原因,国产玩具使用无毒增塑剂的情况还比较少,国内玩具企业及增塑剂生产厂家还要大力加紧研究及推广使用安全无毒的环保型增塑剂。

(2)REACH附录XVII对禁用偶氮染料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43条第一部分针对纺织品制成或皮革制成的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中的禁用有害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某些偶氮染料经还原可分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限制内容:

a)某些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表3-3中所列的22种芳香胺)。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2005年1月1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mg/kg。

c)“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表3-3 REACH限制的22种禁用芳香胺

检测标准:

a)德国现行的偶氮检测方法有以下三个标准:

§64 LFGB 82.02.2:2006,《日用品检测纺织品中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64 LFGB 82.02.4:2006,《日用品检测涤纶织物中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64 LFGB 82.02.9:2006,《能释放出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b)欧盟官方刊物公布的针对不同材料的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l ●皮革制品:

EN ISO 17234-1:2010《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第1部分: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EN ISO 17234-2:2011《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天然纺织制品和聚酯纤维产品:

EN 14362-1:2012《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第1部分:在提取或不提取纤维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

EN 14362-3:2012《纺织品—从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第3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EN 14362-1: 2012根据纤维的性质及着色处理(有无分散染料着色)来判断是采用直接法还是萃取法,综合了原先的EN 14362-1:20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释放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第1部分:在不提取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和EN 14362-2:20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释放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第2部分:在提取纤维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的内容,包含了天然纺织品材料、聚酯材料和混纺材料的前处理方法。

EN 14362-3:2012方法与§64 LFGB 82.02.9:2006都是测试纺织品中4-氨基偶氮苯的方法,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3)REACH附录XVII对镍释放的限制

在某些与人体有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镍的存在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这种反应在某些西方人种上面尤其明显。鉴于以上原因,欧盟提出对镍金属在某些物品上的使用应该有所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27条对镍释放进行了限制,规定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穿刺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2μg/c㎡/周;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中

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周。规定的范围包括: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欧盟官方网站于2011年公布了欧盟标准EN 1811新修订本和新测试方法EN 16128。EN 1811是测定所有插入至人体穿孔部位的后组件(post assemblies)及与皮肤有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物品的镍释放量的测试方法,EN 16128则是专门用于测定眼镜镜框及太阳眼镜的镍释放量的测试方法。之前的EN 1811:1998 + A1:2008的适用范围已分为:EN 1811:2011及EN 16128:2011。此标准已于2013年3月之前撤销。

(4)REACH附录XVII中对镉含量的限制

由于重金属镉具有累积效应,能引起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欧盟实施了一项全面的措施,限制镉的使用,展开替代品的研究。尤其是聚氯乙烯(PVC)不可以使用含镉的颜料染色。

REACH附录XVII第23条对镉含量进行了限制,并且欧盟于2010年10月发布了(EC)494/2011法规,对镉限制范围进行了修改。新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其重点内容如下:a)塑料制成的混合物和产品(有机合成聚合物)要求镉含量不超过0.01%。包括以下材料:

-聚氯乙烯(PVC)

-低密聚乙烯(LDPE),用来生产色母的氯乙烯除外

-醋酸纤维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

-尿素-甲醛树脂(UF)

-不饱和聚酯(UP)

-聚对苯二甲酸乙酯(PET)

-聚对苯二甲酸丁烯酯(PBT)

-透明/通用型聚苯乙烯

-聚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

-交联聚乙烯(VPE)

-耐冲击聚苯乙烯

-高密度氯乙烯(HDPE)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聚氨酯(PUR)

-聚丙烯(PP)

-丙烯腈-丁二烯-苯二烯共聚物(ABS)

以上材料中如果镉的含量超过塑性材料质量的0.01%,便不可以被投放市场。

b)涂料:

锌含量超过10%的油漆和油漆涂层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1%;

c)第一次投放于市场上的含有回收PVC材料的物品必须标注“含有回收PVC成分”或用图标表示;

d)铜焊料,使用于450摄氏度以上温度下进行焊接的合金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用于军事及航天用途或因安全理由下使用的铜焊料可获豁免);

e)用于制造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配件,用于首饰、人造饰物及头饰所用的金属配件(包括手镯、项链及戒指、穿孔首饰、手表及手环、胸针及袖扣)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2011年12月10日前投放于市场的物品和截止到2011年12月10日超过50年历史的首饰可获豁免。

由于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REACH法规几乎要求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有超过0.01%的镉含量。这对我国玩具企业提出了一项较高的要求。我国玩具企业需不断提高对这方面的重视,加强对这一项目的检测监控,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REACH附录XVII对有机锡的限制

有机锡化合物可用作聚氯乙烯塑料稳定剂,也可用作农业杀菌剂、油漆等的防霉剂、水下防污剂、防鼠剂等。有机锡化合物也是一种环境激素,可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

REACH附录XVII第20条对有机锡化合物进行了限制,包括二丁基锡(DBT)、二辛基锡(DOT)及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TBT和TPT)。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含有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且其中锡的重量超过0.1%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二丁基锡及二辛基锡化合物的使用从2012年1月1日起受限,供一般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不得使用锡重量超过0.1%的二丁基锡化合物(法规(EC)1935/2004中规定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及其它在2015年1月1日前豁免的材料除外)。供一般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不得使用锡重量超过0.1%的二辛基锡(DOT)化合物。下表为限制条件及限制日期。

表3-4 有机锡的限制条件及日期

(6)高度关注物质(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对于此类高度关注物质,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要进行通告:1)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附件XIV); 2)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 %(重量比W/W); 3)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4)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一旦某种物质被认为满足上述条件,其将被列为SVHC物质,因此SVHC物质清单不断的持续更新。从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SVHC第一批)以来,截止到2012年 8月,已经有7批共计84种化学物质被列入SVHC列表。

3)《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生效日期:2009-10-31

适用产品范围:所有涉及生态设计的产品,包括玩具。

主要内容:

2009年10月31日,欧盟发布了2009/125/EC指令“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简称ErP指令,以取代原有的EuP指令(“建立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2005/32/EC指令)。

原有的EuP指令引入了“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选择设计方案时应合理平衡产品的环境表现与产品安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性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令同时规定制造商应该根据欧委会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加贴CE标志,否则产品不得上市。指令规定制造商如果是欧盟“生

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的参与成员或其产品被欧盟授予了生态标签,则可视为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

在EuP指令升级为ErP指令后,其涵盖范围扩展至所有能源相关产品。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这包括

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

目前,欧盟已经出台了ErP指令的一系列实施措施,与电动玩具相关的是《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功耗的生态设计要求》((EC)No 1275/2008),适用于电动火车或赛车、手持式视频游戏机等玩具。

4)包装回收标志

适用产品范围:玩具包装。

主要内容:

由于环保意识高涨,输欧的玩具外包装及内盒,所使用的材料,限制将逐渐严重,欧盟开始要求在包装盒上印制「回收标志」以便消费者处理,欧盟除了已对玩具安全的标示CE予以严格执行外,对于影响环保

的产品包装材料,尤其是塑料材料亦开始积极管理,并进一步要求在包装上印有「回收标志」(环保标志),例如在内盒及外箱上必须印上「纸类回收标志」,内盒及外箱上不能用U型钉装订,必须采用胶糊。封口胶带要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之牛皮纸或胶带,供货商并要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之流向。

图3-1 可回收标志

2、与玩具直接相关的指令—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生效日期:2009-07-20(除化学部分以外的);2013-07-20(化学部分)

适用产品范围:玩具。

主要内容: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是在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修订而来,修订的目的是提高玩具的安全性,并改善指令实施的效率。新指令在机械和物理、燃烧性能、化学方面均做了修改,其中化学方面的变化最显著,在限制物质种类及限量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变化,尤其需要引起玩具厂商的注意。2009/48/EC指令和88/378/EEC指令的主要区别见表3-5。

表3-5 新老指令的主要区别

该指令是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专门法,所有进入欧盟的玩具无一例外的要首先满足该指令。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该指令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老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

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2009/48/EC指令是欧盟直接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安全质量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其基本安全质量要求有: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行为而按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得损害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玩具投放市场后,考虑到可预见的和正常的使用周期,必须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条件。主要包括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电气安全性能等安全要求。该指令还规定了玩具合格评定所采取的评定型式、CE标志、合格评定依据、监督措施、各成员国采用等。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新指令对于玩具中的化学成分,增加了必须与欧盟REACH法规相一致的要求,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的特别条款。主要的变化如下:

(1)玩具的构成物质或配方应遵守67/548/EEC(DSD)《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DPD)《危险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随着CLP法规((EC)No.1272/2008(CLP),《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正式生效,2010年12月1日起纯物质强制执行CLP,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强制执行CLP,届时67/548/EEC 和1999/45/EEC 将被废止。

(2)明确玩具产品要求满足REACH(EC1907 2006)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

(3)不应含有被67/548/EEC和1999/45/EC归类为 CMR(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类物质。

(4)CMRⅠ类和Ⅱ类物质允许使用的特殊情况:

(a)该物质的使用经科学委员会评估并证明是安全的;

(b)没有合适的替代品;

(c)REACH法规并没有限制它们在消费品中使用。

(5)CMR Ⅲ类物质允许使用的特殊情况。

(6)化妆品玩具还应遵守化妆品指令76/768/EEC指令中规定的成分和标签要求。

(7)新指令首次提出禁止玩具中使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

新指令增加了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以及11种含量超0.01%时需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而

88/378/EEC指令中则没有明确的禁止有机化合物。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和11种含量超0.01%时需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如表3-6和3-7所示。

表3-6 55种禁用过敏芳香物质

ccaa继续教育《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 考试参考答案

ccaa继续教育《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考试参考答案 1、符合性复核和决定的人员(C)执行选取功能和确定功能的人员 A可以是B可以代替C应不同于D可以审查 2、机构应对将要在公开场合发布的(A)事先通知客户。 A信息B任何信息C客户的专有信息D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3、在合格评定活动中应对有关信息保密和公开之间的(D)进行管理。 A区别B不相容性C协调性D均衡性 4、本标准的通用要求(D)层次。 A没分B分a) b)c)三个C只有一个D只有强制性一个 5、当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或合约安排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 除非(D)应将所公开的信息通知相关的客户。 A相关客户不要求B不是客户的商业秘密C授权方坚持D法律禁止 6、推荐性要求是制定合格评定标准在阐述相关要素希望(B)时使用的要求。 A体现个性化B规范的程度更高C考虑更全面D得到提示 7、机构应(A)承诺对在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 A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B向上一级管理部门C向客户直接D以书面形式 8、机构为获得所需的信息应(D)。 A在合同中有约定B建立信息系统C确保保密性信息不被泄露D提供秘密信息不被泄露的信任 9、公正性承诺实际上是一种(A)的声明, 表明机构理解公正性在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的重要A可公开获取B书面C保密D口头 10、如果某一检测机构为某一客户提供电冰箱安全检测 那么该检测机构不应该为该客户提供下述(C)服务。 A环境管理体系咨询B质量管理体系培训C电冰箱产品的安全设计服务D任何一种服务. 11 、GB/T 27001给出的一种管理公正性的措施的例子是“机构宜在不同客户之间随机轮换评审人员“ 这种做法可避免(D)因素对公正性的影响。 A财务B胁迫C竞争D过于熟识 12、审核员或认证机构与受审核方发生分歧时,受审核方以更换审核员或更换认证机构相要挟,这种情况对公正性产生的威胁属于下述(B). A竞争B恐吓C歧视D偏见 13、在编写合格评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时 如果对机构的资源提出要求并且涉及公正性管理时 则首先要考虑GB/T 27001的资源要求的(B)内容, 即“机构的所有人员不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应公正行事。 A强制性要求B推荐性要求C建议性要求D三者都不是 14、在合格评定活动中 客户向认证机构交费 这种关系会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产生(A) 方面威胁。 A自身利益B偏见C过于熟识D竞争 15、如果合格评定规范起草组认为还有必要从避免“自我评审”带来的公正性风险方面对资源提出更明确、更详细的要求则在编写这部分要求时应包含GB/T27001的(B)的相关的领域进行细化。 A强制性要求B推荐性要求C建议性要求D三者都不是

欧盟OJ Toy玩具最新协调标准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9/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safety of toy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Publication of titles and references of harmonised standards under the directive) (2012/C 349/04) ( 1) ESO: European Standards Organisation: — CEN: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 Tel. +32 25500811; Fax +32 25500819 (http://www.cen.eu) — Cenelec: Avenue Marnix 17, 1000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 Tel. +32 25196871; Fax +32 25196919 (http://www.cenelec.eu) — ETSI: 650 route des Lucioles, 06921 Sophia Antipolis, FRANCE, Tel. +33 492944200; Fax +33 493654716 (http://www.etsi.eu) Note 1: Generally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ll be the date of withdrawal (‘dow’), set by the European Standardisation Organisation, but attention of users of these standards is drawn to the fact that in certain exceptional cases this can be otherwise. Note 2.1: The new (or amended) standard has the same scope as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Note 2.2: The new standard has a broad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Note 2.3: The new standard has a narrower scope than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On the date stated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ceases to give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 those products tha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 standard.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irective for products that still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artially) superseded standard, but that do not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ew standard, is unaffected.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 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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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20001-1993 空白详细规范.发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阵列和没有内逻辑部件和电阻的发光二极管显示器 EN 120002-1997 空白详细规范.红外线发射二极管和红外线发射二极管阵列 EN 120003-1996 空白详细规范:光电晶体管,光电复合晶体管,光电晶体管阵列 EN 120004-1997 空白详细规范.用光电晶体管输出与环境相关的光电耦合器 EN 120005-1996 空白详细规范:光电二极管,光电二极管阵列(非光纤应用) EN 120006-1996 空白详细规范:光纤用PIN光电二极管 EN 120007-1993 空白详细规范.液晶显示器.没有电子电路的单色液晶显示器 EN 120008-1995 空白详细规范.光纤系统或子系统的发光二极管和红外发射二极管 EN 1200-1998 人用水处理用化学制品.磷酸三钠 EN 12002-2002 瓷砖用胶粘剂.粘结剂和水泥浆的横向变形的测定 EN 12003-1997 瓷砖和板块用灰浆和胶粘剂.反应性树脂胶粘剂的抗剪强度的测定 EN 12004-2002 磁砖用胶粘剂.定义和规范 EN 12006-1-1999 非活性外科植入物.心脏和血管植入物的特殊要求.第1部分:人工心脏瓣膜 EN 12006-2-1998 非活性外科植入物.心脏和血管植入物的特殊要求.第2部分:人造血管包括心瓣血管接头 EN 12006-3-1999 非活性外科植入物.心脏和血管植入物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血管内植入物 EN 12007-1-2000 燃气供应系统.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6bar的管道.第1部分:一般功能推荐规范 EN 12007-2-2000 燃气供应系统.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6bar的管道.第2部分:聚乙烯管专用功能推荐规范(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0bar) EN 12007-3-2000 燃气供应系统.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6bar的管道.第3部分:钢管专用功能推荐规范 EN 12007-4-2000 燃气供应系统.最大使用压力小于等于16bar的管道.第4部分:修复管道的专用功能推荐规范 EN 12010-1998 非活性外科植入物.关节替代用植入物.特殊要求 EN 12011-1998 使用上与非活性外科植入物有关的器具.一般要求 EN 1201-1998 人用水处理用化学制品.磷酸二氢一钾 EN 12012-1-2000 橡胶和塑料机器.尺寸削减机器.第1部分:刀片粒化器的安全要求 EN 12012-2-2001 橡胶和塑料机.粉碎机.第2部分:绞线成球机的安全要求 EN 12012-3-2001 橡胶和塑料机械.粉碎机.第3部分:粉碎机的安全要求 EN 12013-2000 橡胶和塑料机械.密闭式混合机.安全要求 EN 12014-1-1999 食品.硝酸盐和/或亚硝酸盐含量测定.第1部分:概述 EN 12014-2-1997 食品.硝酸盐和/或亚硝酸盐含量测定.第2部分:蔬菜和蔬菜制品中硝酸盐含量测定用HPLC/IC法 EN 12014-5-1997 食品.硝酸盐和/或亚硝酸盐含量测定.第5部分:含蔬菜的婴幼儿食品中硝酸盐的酶催测定 EN 12014-7-1998 食品.硝酸盐和/或亚硝酸盐含量测定.第7部分:镉还原后蔬菜和蔬菜制品中硝酸盐含量的测定用连续流量法 EN 12015-1998 电磁兼容性.电梯,自动扶梯和升降梯的产品系列标准.干扰发射 EN 12016-1998 电磁兼容性.电梯,自动扶梯和升降梯的产品系列标准.抗干扰性 EN 12019-1998 锌和锌合金.光学发射光谱分析法

欧盟标准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欧盟的建筑制品指令(CPD)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制品范围[1]。这些建筑制品是指在建筑结构或其它土木结构里长期使用的制品。建筑结构包括多层住宅、医院、学校、商店、俱乐部、休闲中心、体育馆、工厂、车站、机场、隧道和码头等。欧盟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如表1所示。其中EN 13501-1和EN 13501-2分别是欧盟建筑制品燃烧性能统一分级体系和欧盟建筑制品耐火性能统一分级体系。随着欧盟统一分级新体系的颁布,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分级体系及燃烧试验方法最终将被统一分级体系取代,因此表1中仅列举了英国的国家燃烧试验方法以供参考。表1欧盟建筑制品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标准燃烧试验方法合成材料应用范围欧盟英国ISO EN 13501-1 EN 13823(SBI) EN ISO 11925(小火焰) EN ISO 9239-1(铺地材料)EN 13501-2 EN 1363(一般要求) EN 1364(非承重构件)EN 1365(承重构件)BS 476-6 BS 476-7(火焰传播)BS 476-21(承重构件) BS 476-22(非承重构件) BS 476-23(吊顶保护) BS 476-24(风管) BS 8414-1(非承重外墙系统) 欧盟大多数的耐火试验采用ISO 834-1规定的温度-时间炉内温控曲线. 屋顶材料和屋顶灯具(散射等)、梁、分隔件、铺地材料、覆层材料、门、窗户框架、混泥土制品、柱、桥梁(包括加固型金属桥架)、信号架和防风墙等。欧盟的CPD及其关于火灾安全的重要要求是各成员国规范制定机构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的建筑防火规范根据CPD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纳入新的EN 试验方法来评价建筑制品的火灾行为。例如英国的建筑规范编制机构副首相办公室(ODPM)已颁布了修订文件2002对建筑规范的认可文件B(火灾安全)进行了修订,并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另外,英国的建筑火灾规范并没有对铺地材料以及烟密度和火灾烟气毒性作要求。在欧盟地区,生命安全是防火规范制定的主要目的,而财产损失则是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风险安全规范制定机构如LPCB、LR、DNV、FM和UL等对合成材料的燃烧性能有具体要求。例如在英国,隔热三明治板系统的生产商必须符合风险防范委员会标准LPS 1181(1996年3月2日发布)。1 交通工具用制品的燃烧试验方法及有关防火规范1.1 道路交通工具在欧盟地区,汽车工业是合成材料的主要应用市场,合成材料在轿车、公交车、旅游客车、卡车及油罐车上的应用随处可见,包括车内和车外应用。随着汽车科技的不断进步,现在也有汽车的引擎盖使用合成材料。欧盟的汽车用材料标准燃烧试验方法主要采用美国的联邦汽车安全标准(FMVSS)以及一些欧盟国家标准。对于整个汽车工业,燃烧试验方法采用的有FMVSS 302,该标准方法是一个小型的水平火焰传播试验方法,用于确定车内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如果材料或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不超过4in/min(101.6mm/min), 则认为该材料通过试验。从测试参数的角度考虑,该试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试验,主要用于易燃车用材料的筛选目的。另外,法国标准NF P 92-505(滴落试验)也是一个小型火焰传播试验,类似于EN ISO 11925-2。它在某些汽车应用领域作为FMVSS 302的补充试验方法,例如欧盟地区的旅游客车用装修材料,另外,旅游客车的窗帘材料还必须符合ISO 6940标准。对于油罐车,英国石油研究院(the Institute of Petroleum)有一个针对油罐车的挡泥板的燃烧标准,规定挡泥板的最大热释放速率不应超过50KW。对于车体结构,德国标准DIN 53438第3部分的燃烧器试验用于测试塑料制作的车体及其部件。该试验主要用于确保塑料车体不被小火焰燃烧源(如火柴和香烟)引燃。欧盟自1972年引入美国高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的FMVSS302,直到今天该标准方法仍是欧盟各国道路交通部门的唯一燃烧试验方法。同时该方法也是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的试验程序。FMVSS 302不能反应汽车部件的实际火灾危害,因此不能用于预测实际火灾特性。ISO /TC22/SC16也制定了汽车部件的可燃性试验标准ISO 3795

(完整word版)ccaa继续教育《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考试参考答案大全

]?本标准给出 / 与丄J卡KQO彳杲住f生的原艸」*1芙求. O人昔厂逐習 ?? D.合彳各评走 ? C.认证认可 1D?审核过桎 ;2?机初应(> > 以使对0枢评疋对寡进行安丘地处St" ◎ A.有乜使用木日应坦6£ R B.托4亩北日JV颊奈 u> c.酉ry济檎航人员 C D BHRitK冋林吉 3.台格评走对象旳磁密為汝艮全」c > - ? A.客户的顾11机京 C B.宙家秘包、工隹秘盘和向业磁屯 :)U机仙葩商业魁07 D产品斗:珂辛個耗开%加:冷和 4.丰标惟捏到的专百借忌毘 < > 未公JF的借怠. A.拾机祐斗容户 、F拾机柚 ?■ C.扌旨轲尸 O D.《」吕合佔勺平定渣RJ过伍中 5.扌殳诉中的信息一瑕< J - ◎* 不应空?于F.只黒牛店戸个另i”±i)ffS :> b 应在*冋n恋血不1」尙白勺曲捉卞7走公于FS程庫 s. 1殳诉中的悟息-股c > o 管A不应公幵?只需写客户个别沟通 C3 B 应在罪顾为方利益的前提下Q定公3T的程度 O c应上推焙营剖门朗r唐公开 C D .应公开 > 以利I于投诉人爺权 s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立件对淳劭人昂的要求应是c 5 ? ? A建议性的 O B弓壬制嫌堆荐的 ? C. 4艮据涉密的等飯而定 ? D ?弓虽制的 7?保密B9信息范围是合格评定活动中荻得或产生旳信息丄沒:有彼公幵旳C @ A容尸白勺专有信怠 ? D客尸白勺商业信思 ? C.机构的令育倍息 ? D客户的工作倩息 S商业秘密包描C 〉类? ⑥A扌支丰信息、专利和轻巷借息三 C E箔密?机密和秘密三 ? C.技术倍启和经菖債启两 ◎ n耒公弃的商业立件和计篡机磁翕两 O机枸的丫只密承诺应C > - c ) A是书向的 € ' B爭你细定 連)C.具有法律效力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CE标识用符号图示 EN71第七部分指出了到欧洲的玩具,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 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1)字母的垂直高度不少于5mm; (2)CE字母呈半圆形; (3)"C"字母的内圆与"E"字母的外圆相切; (4)"C"字母的外圆与"E"字母的内圆相切。 EN71-1998 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警告说明例如:"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应同时附有简要的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如:由于含有小部件。而且它应该清晰地显示在玩具本身、包装或玩具说明书上。 年龄警告无论是符号还是文字,均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其零售包装上。年龄警告在产品出售处必须清楚易读。为了使消费者熟悉标准中指定符号,年龄警告图示符号和文字内容应一致。EN71-1998第六部分对符号的设计指出具体要求如下: (1)圆圈及中间的一斜线为红色; (2)背景为白色; (3)年龄范围和面部轮廓颜色为黑色; (4)符号直径至少为10mm,或按包装大小比例扩大,如图所示; (5)玩具不适合的年龄范围用年为单位表示,如0-3。

[资料]玩具包装上的标识 ·CE标识 这可能是我们最经常见到一个标识了。这个标识称为“CE安全合格标识”,简称“CE标识”(英文作:CE Marking),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如今成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最早发起实施对产品实行的一种标识,用它证明产品符合欧盟发布的相关指令的安全要求。CE 标识的“安全”范畴包涵4个方面的内容,即是:对使用者(人),宠物(家畜家禽),财产(物业),及环境(自然环境)的安全。 CE标识是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这28个国家分别是: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Luxemburg 卢森堡, 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Estonia 爱沙尼亚, Latvia 拉脱维亚, Lithuania 立陶宛, Poland 波兰, Czech Republic 捷克, Slovakia 斯洛伐克, Hungary 匈牙利, Slovenia 斯 洛文尼亚, Malta 马耳他, Cyprus 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 冰岛,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Norway 挪威。 CE标识的英文曾使用“EC(European Conformity)Mark”,但在1993年7月22日发表的欧盟产品指令Product Directive 第93/68/EEC号中正式使用“CE Marking”取代“EC Mark”。至今,“CE Marking”一直是欧盟文件中使用的官方术语。CE标识是欧盟特有的一个强制性的产品标记。

欧盟EN10327标准

EN10327 -1- 欧洲标准 EN10327 2004.6 ICS 77.140.50; 77.140.10 替代 EN 10142:2000 EN 10154:2002 EN 10214:1995 EN 10215:1995 冷成形用连续热浸镀低碳钢钢板和钢带——交货技术条件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0327 -2-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厚度在0.35mm~3.0mm(除非另有协议,见1.2)的连续热浸镀低碳钢镀锌(Z)、 镀锌铁合金(ZF)、镀锌铝合金(ZA)、镀铝锌合金(AZ)和镀铝硅合金(AS)(见表1)的钢板和 钢带的交货技术要求。这里的厚度是指交货产品镀层后的最终厚度。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宽度的钢带和从宽度≥600mm 的钢带剪切而成的钢板及从宽度<600mm 的钢 带剪切而成的定尺产品。 1.2 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有协议,本标准也适用于厚度>3.0mm 的连续热浸镀镀层扁平材产品。在这 种情况下,产品的力学性能、镀层附着性和表面质量要求都应在订货或询价时进行协商。 1.3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主要用于那些将冷成形性和耐腐蚀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的场合下。合金的耐 腐蚀性与镀层厚度成正比(见7.3.2)。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 结构用热浸镀镀层扁平材产品(见EN10326); ? 冷轧电镀扁平材钢产品(见EN 10152); ? 连续有机镀层(涂层带卷)扁平材钢产品(见EN 10169-1、EN 10169-2 和EN 10169-3) ? 冷成形用较高屈服强度的连续热浸镀涂层钢板和钢带(见EN 10292)。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包括修改单)。 EN 10002-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实验方法 EN 10020:2000 钢牌号定义和分类 EN 10021:1993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EN 10027-1 钢代号体系—第1部分:钢名称、基本符号

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的制定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提出,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目的和意义 本标准是实验室认可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和对能力验证提供者进行认可的依据。为使我国的能力验证工作符合国际最新标准的要求,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CNAS特提出制订本标准。 三、起草工作组的组成 CNAS负责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组成考虑了能力验证提供者、能力验证和统计专家、政府部门和认可机构等方面,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与现有国家标准GB/T 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起草人员的衔接。人员和单位如下: CNAS:翟培军(项目负责人)、田玲、葛曼丽、张明霞 国家认监委:李文龙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茅祖兴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郑江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王海舟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吴国平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丁文兴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学惠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王治国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杨美成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吴忠祥

四、编制原则 1)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43:2010“Conformity assess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ISO/IEC 17043:2010 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2)本标准的编写遵守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本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尽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和连贯。 4)在确保翻译准确、与国际标准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在语言的表述上尽可能符合中国语言表达习惯。 五、标准的编制过程 由于该标准与实验室认可联系紧密,因此CNAS从2006年就开始关注并参与ISO/IEC17043标准的制定工作。 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要求(见2009年ILAC大会决议),各国认可机构需要在ISO/IEC17043:2010发布后的2年内完成自身文件转换。CNAS从2009年底便开始考虑文件转换事项,在2010年初获得该国际标准后,立刻组织我国能力验证专家进行了翻译和转换,确保CNAS认可准则能符合国际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国家标准的转换奠定基础。具体的过程如下: 1)2010年2月1日,ISO/IEC17043:2010正式颁布。CNAS于2月底获得ISO/IEC 17043:2010英文版本。 2)2010年3月初,CNAS制订了“编制工作方案”,组成本标准的起草组,开始翻译工作;完成翻译工作后,在6月和7月起草组对译稿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 3)2010年8月底形成“内部征求意见稿”。首先在CNAS内部征求意见和建议,之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0月初,在CNAS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发送给PT专委会委员、PTP评审员以及获准认可PTP,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业内专家意见和建议,范围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欧盟市场对玩具的要求 在欧盟与玩具相关的技术法规中,最主要的就是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88/378/EEC是一个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安全质量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首先要满足该指令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88/378/EEC颁布至今已有20年,目前欧盟已经发布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19/45/EC,进一步提高了玩具的安全要求。新指 令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 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 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但是,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制定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 要目标和基本要求,并不涉及技术细节,具体细致的技术要求由欧盟协调标准来规定。 88/378/EEC的协调标准是EN 71系列标准和。EN 71系列标准详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物理 性能、噪声、燃烧性能、化学性能、标签等要求,EN 62115则专门针对电动玩具提出了安全要求。 部分电动玩具除了符合88/378/EEC或EN 62115的安全要求,还要符合欧盟电磁兼容 指令(2019/108/EC,简称EMC 指令),一些遥控玩具还要符合无线电与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这两个指令也是新方法指令,与玩具相关的协调标准分别是EN 55014-1、、和;以及和。 玩具还应该遵守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如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指令 (76/769/EEC)及其一系列修订指令、化学品REACH 法规。部分电动玩具还要符合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和耗能 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 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等类型。欧盟对于 每种童车都制定了专门的标准,如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儿童三轮车需满足EN 71-1、儿童推车标准EN 1888、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 在以上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本栏目将首先介绍欧盟对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噪声、燃烧安全性能、化学性能和环保要求、电安全性能和EMC 要求,以及较为特殊的童车类 产品的安全要求,其次是欧盟对于玩具的标签要求,再介绍玩具的CE 认证制度,最后介 绍欧盟的玩具召回制度。 玩具安全指令的修订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是第一个新方法指令,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 盟市场上的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目前为止, 欧盟只是通过CE 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经过20年的运作,也

欧盟最新标准EN清单

EN 60335-1: 2002+A1:2004 已在2007-10-1过期,最新标准: EN 60335-1: 2002+A15:2011; EN60335-2-23:2003 将在2013-4-14过期,最新标准是 EN60335-2-23:2003+A11:2010已经于2010-5-28生效。 EN60950-1:2006+A12:2011 Safe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EN 60598-1: 2008+A11:2009 Luminair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EN60598-2-1:1989 Particular requires-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 EN60598-2-2:2012 Particular requires-Recessed luminaries EN60598-2-3:2003 EN60598-2-3:2003+A1:2011 Particular requires- Luminaries for road and street lighting EN 60598-2-4: 1997. Particular requires-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 EN60598-2-5:1998 Particular requires-Floodlight EN60598-2-22:1998+A2:2008 Luminaires for emergency lighting. EN60065:2002+A12:2011 Audio, video and similar electronic apparatus - Safety requirements EN62133:2003 EN61347-1:2008+A1:2011 EN61347-2-13:2006 EN 60974-1:2005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arc welding equipment Part 1: Welding power sources EN 60335-1: 2002+A15:2011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EN60335-2-8:2003+A2:2008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havers, hair clipper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分类及其内涵

1.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分类及其内涵 (1)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 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1]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附录1)。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y procedure u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determine that relevant requirements in technical regulations or standards are fulfilled. (Annex 1 of TBT Agreement) (2) 合格评定程序与合格评定 ISO/IEC指南2(ISO/IEC Guide 2)对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我们认为TBT协议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符合性评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a.符合性评定的定义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任何活动(ISO/IEC指南2)。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y activity concerned with determin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at relevant requirements are fulfilled. (12.2, ISO/IEC Guide 2) b. 联系与区别 TBT协议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符合性评定”两者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源自后者。但是,两者也有区别,认识到这一点对正确理解“合格评定程序”是重要的。 首先,在TBT协议中,“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无关,因为TBT协议是货物贸易的协议,而“符合性评定”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其次,TBT协议的“合格评定程序”要评定的不仅是与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与技术法规的符合性。第三,ISO/IEC指南2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在TBT协议中,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 (3) 从TBT协议的发展看合格评定程序 出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等原因,WTO成员政府有权针对产品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或推荐性的标准,以及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检验、认证程序。但是,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有时会变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例如过高的标准、歧视性的技术法规、过于繁琐的程序等。正是由于认识到这一点,GATT成员达成了共识,需要在此领域制定一系列规则,规范各成员在这一领域的行为。因此,在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1979年4月GATT的47个成员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GATT成员实施1979年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标准解析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检测标准解析 电动玩具通常具备更多的玩耍和使用功能而深受儿童的喜爱。由于电子电路被应用在玩具上,为了全面保障儿童的安全,有关电器安全及由此带来的相关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关注。目前,在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和标准来管控市面上的电玩具的安全。 欧盟EN62115电动玩具检测标准 由于旧标准EN 50088即将在2008年失效,在2008年后就必须使用EN 62115新的标准。此标准有如下几点较不同于EN 50088的地方: 1. 将LED及Laser纳入且须通过IEC 60825-1的标准要求 2. 玩具的适用范围将实验型玩具(Experimental Toy)纳入标准 3. 机构部分的测试要求改用ISO 8124-1取代原标准EN71 4. 玩具的变压器需通过IEC 61558-2-7的认证 5. 实验型的玩具需标示 Warning: Only for use by children aged 8 years and older,同时需提供详细的安装与使用手册 6. 此标准不适用如下的玩具: ? Toy steam engines ? Scale models for adult collectors ? Folk dolls and decorative dolls and other similar articles for adult collectors ? Sports equipment ? Aquatic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in deep water ? Equipment intended to be used collectively in playgrounds ? Amusement machines (IEC 60335-2-82) ? Professional toys installed in public places (shopping centers, stations, etc.) ? Products containing heating elements intended for use under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in a teaching context ? Portable child-appealing luminaires (IEC 60598-2-10) ? Christmas decoration 其他国家玩具电动标准 (一)中国—GB 19865 该标准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 (二)美国—ASTM F963 条款4.25 该条款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通过电池驱动的玩具。

欧盟-who标准比较

欧盟与WHO无菌药品要求比较 一、章节对照表 二、灭菌方式比较 三、欧盟与WHO无菌药品文本的对比 1、微粒表述方式不同 1)欧盟以≥0.5μm及>5.0μm; 2)WHO则是0.5-5.0μm和>5.0μm二种规格,(DH:由于大的微粒很少,实际 测试数据可能二者可能一样)。 2、微生物控制限度不同 1)欧盟对A区微生物控制(空气沉降菌及浮游菌、表面、手套)均为不得

检出(小于一个菌);(DH:欧盟与FDA一样,比WHO严格)。 2)WHO则为 3个菌,B、C、D级别区控制指标与欧盟完全相同。 3、监控要求不同 1)欧盟第3条洁净级别划分表的说明中提到:应对A级区的空气粒子进行 连续测定,并建议对B级区也连续进行测定…。修订版第5条提到:… 除有充分理由以外,例如活病毒疫苗的灌装,A区的微粒应连续监控或 频繁取样。建议B区也采用类似的系统,尽管取样频率可适当降低。这 类体系通常需要独立的粒子计数仪;或有一个粒子计数器,这个计数器 通过一个多接口的管子,与数个连续的取样点相接。如使用远程监控系 统,管子的长度及任何管的弯曲半径均应验证。A区监控的频率应足以 保证检出所有的干扰及偶发事件,一旦发生偏离正常情况时,即能启动 报警系统(DH:基本均是连续取样的要求,如不是连续,如何能检出干扰?) 欧盟第93条要求:容器的密封应采用经验证的方法。熔封性容器,如玻 璃或塑料安瓿,应进行100%的完好性检查。应根据适当的方法对其它容 器的样品进行密封完好性检查。半压塞冻干的小瓶,从半压塞开始至轧 盖应始终处在A级的保护之下。 无菌灌装的小瓶在完成轧盖前,尚不是一个完整的密封系统。因此,应 在A级保护下直到轧盖完成。 2)WHO无连续测试要求;无菌灌装小瓶的轧盖,无百级保护的要求。 4、对D区的要求 1)欧盟附表说明(f)中提到:须根据生产操作的性质来决定此洁净区的要求 和限度。 2)WHO及欧盟对动态微粒均不作规定。 5、换气次数 1)欧盟第3条表下说明提到:为了达到B、C、D级区的要求,空气换气次 数应根据房间的大小、室内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数决定。空调净化系统应 当配有适当的过滤器,如:A、B和C级区应采用高效(HEPA)过滤器。 (DH:没有要求D区安装高效过滤器,现国内基本都是高效)。 2)WHO GMP 在4.1的说明中,提到:为了达到B、C、D级区的要求,换 气次数应根据房间的大小、室内的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数量来决定。每一 洁净室换气次数不低于20次/时,通常应使用合适的高效过滤器并有良 好的气流方式。 6、温湿度控制 1)欧盟第9条提到:温度、相对湿度等其它指标取决于产品及操作的性质, 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DH:洁净区不规定温、湿指 标,第50条内容与WHO相同。) 2)WHO则在4.20提到:洁净区内环境的温湿度不应使穿洁净服的操作人 员感到不适。 7、注射用水 1)欧盟35条提到;…注射用水的生产、贮存和分配方式应能防止微生物生 长,例如,在70℃以上保持循环。第44条.提到:水源、水处理设施及

板式家具的欧标及国标

板式家具的欧标及国标 欧标即欧洲国家标准欧洲最低标准是E-1级。什么是E-1?即每100g含甲醛量小于或等于10mg。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MDF,三合板及各种人造板都使用大量胶合剂,而胶合剂多以甲醛(FORMALDEHYDE)为溶剂原料。以甲醛含量高的板材生产而成之家具会不断释放有毒甲醛气体,使用者眼睛及呼吸系统受到长期刺激,导致肺、肝及免疫系统功能下降,严重危害健康及生命安全。标准E-1板100%从欧洲进口,由采料至生产过程均受最严密控制,产品定期由欧盟认可之检测中心抽样测试,其甲醛释放量为6-8毫克/100克,较国际E-1标准之10毫克/100克更低。 E0级板材是每100g含甲醛量小于或等于3mg便是我们现在市场上最好的一种板材了。超E0级是没有甲醛。 那E1级和E0级的他们从成本上具体的差别是多少呢?可以说E0级比E1级的成本要高出2-3成,所以说现在有的厂家可能主推的是E1级。 目前,中国环保标准甲醇数值为每100g含甲醛量小于或等于40mg。 买建材和家具家具时,营业员会说:“我们的产品是符合欧标。”我知道我们的国标里规定甲醛含量在≤1.5mg/L时为E1级,在≤5.0mg/L时为E2级。 密度板是用树木枝丫材或小径木,打碎成纤维,施胶,压制成的。由于加工过程中用胶,会释放致癌的甲醛,所以按照甲醛释放量制定了标准,有欧标,国标,还有美国的标准。一般欧标国标用E1,E2,标准不太一样。 欧标是专门针对的人造板材制定的标准,国标是针对能释放甲醛的产品的总标准。 欧标E2甲醛释放小于30mg/100g E1小于9mg/100g E0 小于5mg/100g 美国是P1,P2表示,P1差不多好的E1级P2 E0 左右 甲醛释放越少的越好,E1比E2好 大家购买板材或家具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术语:E0,E1和E2 那么什么是E0,E1和E2呢? 现代家具和厨柜都广泛使用人造板材,为了使板材更加结实和耐用,人造板中需添加防潮剂和粘合剂,这些是游离甲醛的主要来源。 E0、E1、E2都是指一个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环保标准,最初E1、E2这两个标准产生于德国,由“EGGER”制定的,之后引作欧洲标准,国内很多公司所声称的E0标准其实欧洲没有,欧洲的最高标准为E(1/2)。 具体数据如下:E2≤5.0mg/L,E1≤1.5mg/L,E0≤0.5mg/L。符合E0级标准的家居产品,已经属于国际顶级环保标准,甲醛释放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0则产生于日本,是要求最严格的环保标准,相当于欧洲的E(1/2),是按板材中甲醛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来制定的。 中国的环保标准为10-30mg/100mg,相当于E2标准。E1级已是“可不经处理,对人畜完全无害”。E0级是一些企业的自发标准,而非强制标准。 目前世界上只有芬兰、日本两国强制实行E0标准。在我国,强化地板执行的最高行业标准是E1,橱柜行业的国家标准只有E2,只有部分中高端产品是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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