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导读及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导读及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导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导读及案例分析

(1)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开门五件事”是吃、喝、拉、撒、睡。可见食品和老百姓是息息相关的。每当生活中遇到与食品有关的事件,人们都会用这句戒律来提醒大家要珍惜食品,注意食品安全。正因为它关系到人的生命,人们才把它看做是天大的事情。然而最近几年,我们却从大米中认识了石蜡,从奶粉里认识了三聚氰胺,从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火腿和生啤中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白酒中认识了甲醇,从水产品里认识了孔雀石绿,从韭菜和西红柿中认识了有机磷农药,从猪肉里认识了瘦肉精,从豆腐中认识了吊白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等等等等。

食品安全问题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人们已经开始担忧地认为“还有什么食品可以吃”。其实食品安全问题是现在

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依法规范食品行业的有序发展,使人们的食品消费由基本的生存需要,发展到安全消费、健康消费。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我认为,学习食品安全法对我们每一个人,都非常重要。不过,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我们对某部法律的理解,往往依托在某些操作条款以及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案例上,所以我今天的课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导读和一些案例的法律应用分析。希望通过我的课程,能使大家对2009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关于食品安全,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的言论。比如:

(2)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一杯奶振兴了一个民族,中国人一杯奶震憾了一个民族。这些言论来源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国际贸易,更严重影响国家的形象。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3)2003年5月以来,安徽省阜阳市有171位婴儿出现了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的严重营养不良综合症,受害婴儿几乎都是“大头娃娃”:头大身子小,身体虚弱,反应迟钝,有的甚至皮肤溃烂,内脏肿大……在这些受害婴儿中死亡13人,病死率高达7.6%。令人震惊、愤慨的是,摧残、扼杀这些幼小生命的“元凶”竟然是蛋白质等营养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婴儿奶粉。2005年3月,我省株洲市出现类似事件。一名女童因食用“正蒙牌”劣质奶粉而导致重度营养不良。随后全国其他许多地方相继出现大头娃娃。

有一个数据:2003年共有13位患婴家长送检了佳浓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健康牌婴幼儿铁锌钙奶粉等13种品牌的奶粉,经检测全部是不合格产品。到底这些劣质奶粉有哪些危害呢?我们来看一下

(4)劣质奶粉不仅蛋白质含量极低,有些产品的细菌、铁元素还超标,长期食用会导致婴儿营养不良甚至心脏、肝、肾等器官功能受损,免疫力下降,很容易产生并发症、综合症,如果发现抢救不及时,就会因器脏功能衰竭而死亡。患婴年龄绝大多数都在6个月以下。这是他们一生中发育最迅速、最关键的阶段。医生指出,重度营养不良恢

复起来非常慢,而且即使后期营养跟上了,也可能产生后遗症,因为大脑和内脏发育已经受损,会影响婴儿将来的智力和体格、体质,特别是免疫力。

我们来看看该事件的后续情况

(5)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坑害儿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当日下午6点,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从北京出发奔赴阜阳。

可以了解一下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内容

(6)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作出了3点指示:

一、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调查组,对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清劣质奶粉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并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公开曝光。

三、要从查处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入手,继续把食品药品的专项整治作为今年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保

证民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7)以上内容充分说明我们的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并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2003年的阜阳奶粉事件的曝光,以及其后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推动并促使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诞生。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

(8)《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十多年,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等等等。统统表明,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9)从这几张漫画,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食品安全情况。可以说情况堪忧,问题不断。

(10)一是《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监管部门的分工较为笼统,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既有交叉又存在盲区,造成了

食品市场的混乱。二是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得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中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三是妨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顺利发展。

(11)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众多农产品以物美价廉而畅销国外。但近年来,由于蔬菜、水产品及家禽等农产品不达标而被限制出口到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报道频频见报。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我国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对我国的整体声誉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更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仅是国内市场的需要,更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也可以说是历经周折。

(12)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草案经过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更好滴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第一步法律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

我们都很熟悉的“三鹿奶粉事件”是于草案二审后曝光的,食品安全危机致使当时群情沸腾,也让《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社会关注。这种背景下,各界对《食品安全法》的期待更加强烈,要求也更“严苛”,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最高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三鹿事件,并迅速对这一重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研,确保了以制度形式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13)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臵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些微调。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因为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大修改,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

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等。其中六个方面都被解读为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比如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正式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草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除非技术上确实有必要,否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并用四十三到四十六,四项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监管,即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被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出实施了近十年的免疫制度的巨大漏洞,《食品安全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宣布了这一制度的终结。《食品安全法》还理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除了初级农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范畴,由农业部分负责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作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将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更高层次的议事统筹协调。这种一条龙的监管体制被形容为无缝衔接。此外,强化风险监测与后续检验、风险评估、举报等制度之间的对

接,明确召回制度由政府出面主导强制执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臵机制等,都是法律吸收奶粉事件教训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修改。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4)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诞生了。

(15)《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最后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到底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来看一下:

(16)《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法律条款原文我就不照本宣科了,下面给大家讲讲涉及到以上各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并对某些内容做些解读。

(17)首先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8)它从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也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我们都知道,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只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添加量标准,就不会出现安全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关于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与添加量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得到国家认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应用于食品当中。

(19)第二个是食品安全标准。针对食品标准政出多

门、标准确实,以及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问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相应规定:(20)1. 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标准。2. 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3. 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

(21)第三是食品生产经营。关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也有六条内容。1.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比如自制食品,《食品安全法》对自制食品要求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以及成分和保质期等。按照规定,自制食品和裸装熟食品的保质期一般是两三天,有些熟食常温下保质期只有4个小时,保质期一过,就应该下架销

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裸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询问营业员食品生产加工日期和保质期。而一些促销食品大多快到保质期了,消费者要慎重购买。2.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3. 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比如,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4. 严格对声称具有特点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5.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 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各部门组织,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

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法》,今后,明星代言食品也将“擦亮眼睛”。

(22)这是一个讲明星代言的漫画,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但也形象的反映了一些问题。

(23)再来看看第四块内容,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人单独进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食品检验报告要同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和检验人签字或盖章。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不可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4)第五是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完善了食品进出口的风险预警机制。

(25)第六是食品安全事故处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臵食品安全事故的

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消毒清洗。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机器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26)第七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重申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检、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7)最后还有一个法律责任。首先,《食品安全法》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是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

其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前,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过去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出现问题时罚款是货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则将之提高到10倍。

另外,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前存在着重处罚轻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该条款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候,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学习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食品安全法》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下面我结合一些案例,给大家讲讲《食品安全法》在案例中的应用。

(28)案例1:商家踢皮球。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

(29)案例2:瘦肉精中毒频现。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

这样的案例,首先是企业有没有良心的问题,其次是对无良企业怎么惩罚。过去法规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屡罚屡犯。

《食品安全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各种情况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同时也提高了罚款金额,按规定最高可罚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更能有效打击企业非法添加。

(30)案例3:雀巢奶粉碘超标。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罚款5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接二连三出事,许多消费者都感到非常震惊,纷纷质疑:名牌食品还可信吗?

为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不少知名食品企业也向国家申请成为免检产品,由此也引发出新问题:在免检期内,如果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该由谁来负责?

其实,前面讲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时候已经讲到了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也就是说以后根本不会再有所谓的食品监管部门的国家免检产品。

(31)案例4:结石患儿索赔无门。去年9月,国内著名企业三鹿集团宣布召回700吨受化学物品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最后,拥有52年历史的三鹿品牌以破产告终,结石患儿家长们一度无从入手索赔。直到最后成立了赔偿基金,问题才得到缓解。不过,如果是日常普通消费纠纷中的赔偿问题,恐怕难享“特事特办”的便利。

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的索赔环节,通常都处在弱势。尤其如果企业面临破产或倒闭,消费者可能根本无法追讨损失。此外,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消费者在投诉的时候还可能遭遇被“踢皮球”的局面。

新法为消费者索赔提供更大保障。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要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执法部门别想“踢皮球”。《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得推诿,要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32)案例5:问题多宝鱼药物超标。2006年11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多宝鱼的一次抽检结果,发现采集的30个样品全部检出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有渔药经销商爆出了一个“潜规则”:不少多宝鱼养殖户都在用呋喃西林。事实上,不仅价值较高的水产品存在抗生素残留,牛奶中也有同样的问题。让人担心的是,如果长期食用抗生素残留的食品,会增加人体内细菌的耐药性,导致降低或完全抵消抗生素类药物的疗效。

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只针对食品,没有兼顾对上游农产品等食品原料的监管,也没有对农产品质量根

据和抗生素残留等作出明确规定。农产品的质量监控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来监管。

针对这样的案例,《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现有的几个食品强制性标准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管理的链条大大向前阶段延长。

(33)案例6:特仑苏牛奶促癌传闻。今年2月份,蒙牛特仑苏OMP牛奶被传出含有怀疑会促进癌细胞生长的激素类蛋白IGF-1物质。尽管企业立即否认该消息,卫生部最后也作出结论,消费者饮用特仑苏OMP牛奶没有健康危害。但许多消费者仍然心有余悸,更有甚者已经闻添加剂色变。香精、色素、防腐剂……种种食品添加剂看得消费者心惊肉跳。

首先,国家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一个目录,目录范围内的都是可以安全使用的。特仑苏牛奶事件涉及到新资源食品的问题。《食品卫生法》对此也有规定,但比较简单,只要求提出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材料,企业容易打“擦边球”。罚款门槛也比较低,只是违法所得一到3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学法: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学法: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6-03-14 信息来源:国家食药总局网站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 考验:变质 事件:商家可随意踢皮球 新招:追究商家责任 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专家诊断: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 考验:非法添加 事件:瘦肉精中毒频现 新招:细管狠罚 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

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 专家诊断:首先是企业有没有良心的问题,其次是对无良企业怎么惩罚。过去法规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屡罚屡犯。 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各种情况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同时也提高了罚款金额,按规定最高可罚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考验:名牌免检 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 新招:取消免检 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罚款5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接二连三出事,许多消费者都感到非常震惊,纷纷质疑:名牌食品还可信吗? 难点诊断:为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不少知名食品企业也向国家申请成为免检产品,由此也引发出新问题:在免检期内,如果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该由谁来负责? 考验:索赔 事件:结石患儿一度索赔无门 新招:先赔偿后处罚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①“皮革奶”事件概述 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 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皮革奶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对当地奶农及乳品产业造成重创,浙江晨园乳业公司爆发的皮革奶事件,不仅将金华的乳业发展推入了冬天,同时也在全国的乳业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金华作为我国南方地区有名的奶业基地之一,被誉为“南方奶牛之乡”,皮革奶事件的爆发对金华当地乳业甚至国产乳业造成沉重打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反应。不管是上游的养殖环节、收购环节还是中下游的生产环节都受到了影响。奶农是乳制品产业链的第一节,奶农体会最深刻的是“奶贱伤农”。对于金华的奶农来说,在2007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他们已经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鲜奶的收购价格一路卜跌至每斤1.25元。而皮革奶事件的爆发使得鲜奶的价格跌到历史最低位,每斤只能卖到1.1元,鲜奶的贱卖严重损害的奶农们的利益。 内地消费者对于奶粉的信心再次受到打击,对于国产奶粉的信心明显不足。中央电视台《国产奶粉的“危”与“机”》节目调查显示,有七成受访者表示不选择国产奶粉。由于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心不足,导致大部分超市和专卖店中,进口奶粉的销量都明显好于国产奶粉。显然,这也是国内奶粉业的危机时代,由于皮革奶事件造成人们对奶粉业的二度恐慌,国产奶粉和整个乳制品行业正在经受的煎熬实际是重建公共信任的高成本付出。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关乎国民健康安全的大问题。因此,怎样切实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是每一个生产者和监管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只有脚踏实地,认

《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案例1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 分析与讨论 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 思考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

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考验变质事件商家可随意踢皮球新招追究商家责任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专家诊断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考验非法添加事件瘦肉精中毒频现新招细管狠罚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专家诊断首先是企业有没有良心的问题其

次是对无良企业怎么惩罚。过去法规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屡罚屡犯。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各种情况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同时也提高了罚款金额按规定最高可罚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考验名牌免检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新招取消免检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罚款5万元。对于国内外知名食品企业接二连三出事许多消费者都感到非常震惊纷纷质疑名牌食品还可信吗难点诊断为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不少知名食品企业也向国家申请成为免检产品由此也引发出新问题在免检期内如果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该由谁来负责考验索赔事件结石患儿一度索赔无门新招先赔偿后处罚去年9月国内著名企业三鹿集团宣布召回700吨受化学物品三聚氰胺污染的婴

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详解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令狐采学 ①“皮革奶”事件概述 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皮革奶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对当地奶农及乳品产业造成重创,浙江晨园乳业公司爆发的皮革奶事件,不仅将金华的乳业发展推入了冬天,同时也在全国的乳业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金华作为我国南方地区有名的奶业基地之一,被誉为“南方奶牛之乡”,皮革奶事件的爆发对金华当地乳业甚至国产乳业造成沉重打击,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反应。不管是上游的养殖环节、收购环节还是中下游的生产环节都受到了影响。奶农是乳制品产业链的第一节,奶农体会最深刻的是“奶贱伤农”。对于金华的奶农来说,在2007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他们已经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鲜奶的收购价格一路卜跌至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目录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3) 二、案例一:三鹿奶粉 (3) (1)案例的经过 (3) (2)案例的结果 (4)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4) 三、案例二:双汇“瘦肉精” (4)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5) (1)案例的经过 (5) (2)案例的结果 (5)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5)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纳 (6)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6) 六、问题的形成根源或机理探索 (7)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8) 参考文献: (10)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摘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文章以三鹿三聚氰 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两个案例展开,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食品法律保护的对策,对食品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 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毒奶粉;瘦肉精;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学科。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各大网站纷纷曝光了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墨汁粉条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经各大媒体曝光后,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大家的目光聚焦到了食品安全问题上来。 研究意义: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及其安全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布衣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的严重后果,迫使我们必须重视食品安全。 二、案例一:三鹿奶粉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1)案例的经过 2008年9月8日甘肃岷县14名婴儿同时患有肾结石病症,引起外界关注。至2008年9月11日甘肃全省共发现59例肾结石患儿,部分患儿已发展为肾功能不全,同时已死亡1人,这些婴儿均食用了三鹿18元左右价位的奶粉。而且人们发现两个月来,中国多省已相继有类似事件发生。中国卫生部高度怀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以提高蛋白质检测值,人如果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并可诱发膀胱癌。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 考验:变质 事件:商家可随意踢皮球 新招:追究商家责任 市民王先生从某社区超市买的酸奶还在保质期内,结果已经发馊变质。他打通厂家的电话投诉之后,对方回应,产品出厂前检查过没问题,问题应该出在超市的销售环节,比如保存温度过高。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结果对方却坚称不是自己的问题。“厂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厂家,到底该找谁负责?” 专家诊断:按照原来的法规,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是商家保存方法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如果要追讨赔偿,就缺乏有力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故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此一来,对销售者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消费者也有足够的依据可以向违反规定的销售者索赔。 考验:非法添加 事件:瘦肉精中毒频现 新招:细管狠罚 也许你没听过盐酸克伦特罗,但一定知道它的别名“瘦肉精”。这种对人有平喘功效的药给猪吃了,会间接提高猪的瘦肉率,再进入人体之后,则会引起中毒。事实上,不该在食品中发现的东西远不止“瘦肉精”,还有用来增色的苏丹红、用来漂白的吊白块、泡火腿驱蝇虫的敌敌畏、给大米抛光的石蜡、用来防腐的甲醛等。 专家诊断:首先是企业有没有良心的问题,其次是对无良企业怎么惩罚。过去法规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犯罪成本太低,所以屡罚屡犯。 新法支招:《食品安全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各种情况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同时也提高了罚款金额,按规定最高可罚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考验:名牌免检 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 新招:取消免检 2005年4月,世界最大食品企业雀巢在黑龙江双城生产的部分批次奶粉被浙江省工商部门检出碘含量超标。类似的“问题”名牌食品还真不少。同年6月初,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爆出用过期牛奶回炉加工成新奶销售的“回炉奶”事件。不久后,哈根达斯也因为其位于深圳的店铺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西式糕点加工,被当地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导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导读及案例分析 (1)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开门五件事”是吃、喝、拉、撒、睡。可见食品和老百姓是息息相关的。每当生活中遇到与食品有关的事件,人们都会用这句戒律来提醒大家要珍惜食品,注意食品安全。正因为它关系到人的生命,人们才把它看做是天大的事情。然而最近几年,我们却从大米中认识了石蜡,从奶粉里认识了三聚氰胺,从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火腿和生啤中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白酒中认识了甲醇,从水产品里认识了孔雀石绿,从韭菜和西红柿中认识了有机磷农药,从猪肉里认识了瘦肉精,从豆腐中认识了吊白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等等等等。 食品安全问题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人们已经开始担忧地认为“还有什么食品可以吃”。其实食品安全问题是现在

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依法规范食品行业的有序发展,使人们的食品消费由基本的生存需要,发展到安全消费、健康消费。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我认为,学习食品安全法对我们每一个人,都非常重要。不过,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我们对某部法律的理解,往往依托在某些操作条款以及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案例上,所以我今天的课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导读和一些案例的法律应用分析。希望通过我的课程,能使大家对2009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关于食品安全,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的言论。比如: (2)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一杯奶振兴了一个民族,中国人一杯奶震憾了一个民族。这些言论来源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国际贸易,更严重影响国家的形象。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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