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方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代理企业方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代理企业方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我受AAA公司之托付担任本案的仲裁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诉人所提之请求事项违背了民事诉讼与仲裁一事不再理的差不多原则,仲裁委员会应该不予受理并予以驳回。早在年月日,申诉人BBB就因与被诉人AAA、CCC的劳动争议向DDD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的第一项为裁令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年月至安排工作之日的工资并附加25%赔偿费用。,而本次仲裁的请求事项是裁令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年月至安排工作之日的工资并附加25%赔偿费用。申诉人之请求通过一裁三审,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终审判决。申诉人自年月至年月日的工资和赔偿要求差不多得到了最终的司法裁决,申诉人只能够就年月日以后的工资和赔偿提起仲裁,而不能对已有最终裁决的事项提起重复仲裁,我们认为申诉人是在有意增加被诉人的讼累,其请求应该予以驳回。二、申诉人未为被诉人提供正常劳动,其要求赔偿工资并附加25%的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申诉人自年月就从CCC待岗,自此之后就没有到CCC或AAA的任何机构、部门上班。申诉人在没有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和赔偿费的要求不免有不劳而获之企图,基于此申诉人的请求也不应该予以支持。三、申诉人在被辞退前一直是为CCC 工作,其工资和福利差不多上由CCC放,申诉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应该是AAA。申诉人自CCC 成立后,就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直至年月,申诉人BBB在CCC聘用期间,应该由科学出版社支付工资,待岗期间也应该由科学出版社支付生活费,辞退以后的损失也是由于CCC的不当辞退而造成的,故申诉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应该是CCC而不是AAA。这一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判决中差不多作出了最终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AAA不应该对申诉人的工资和赔偿费要求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湖北律师事务所游本刚律师年月日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安徽XX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XX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XX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年5月23日,周某某与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明确,出卖人为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XX酒店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XX酒店购房差价77446元。本案作为劳动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XX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77446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XX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年11月,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XX酒店没有批准。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安徽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XX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五项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人: 代理词 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

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分歧而发生的争议。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确立的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及代理词

简介:个别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不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凭用人单位主张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力造成丢失为由,就简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以此帮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逃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徐XX 男 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320511xxxxxxxxxx 住址:苏州市高新区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726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34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告在2012年12月5日向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崇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演绎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网,如果不履行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

领取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断持续用工,是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领取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该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领取经济补偿金。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有关案子的 敬重的: 请求人甲与被请求人乙公司劳作胶葛一案现已于 2010年4月日在大连市开庭审理,作为请求人的律师,我参与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署理定见,供仲裁人参考: 一、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依法加付 2009年3月至 2010年3月的一倍;并且向请求人付出因未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形成请求人收入丢失的赔偿金(应得薪酬收入的25%)。请求人于 2007年5月开端在被请求人处作业并任职财务总监,被请求人至今未与请求人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该现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请求人的供认。根据《》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应当依法实行上述职责。 至于被请求人提出 2009年12月份已与请求人,并有抵偿明细为证的理由。人以为这是没有法令根据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则,单方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裁人都需求依照上述法条规则进行,实行系列的法令程序;违背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实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职责。该抵偿明细仅仅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并且该明细并不能替代协议适用,也未,不能替代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请求人对免除合同进行过建议。并且该明细上并无赞同的表述,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免除劳作联系。

这份根据与被请求人要证实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实在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着不能作为现已免除劳作合同的根据运用。被请求人的提出已免除劳作合同的建议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拖欠的薪酬及因而发生的。《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可是从 2009年2月至 2009年10月,被请求人无故将请求人的薪酬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康复正常,并且自从 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从 2008年1月至今,被请求人无故停发请求人的各项补助,从没按规则发放奖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作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其拖欠的薪酬以及该薪酬酬劳25%的经济抵偿金。 被请求人经过供给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以为减薪是经过整体职工会议评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标明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令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请求人拟定的,既然在减薪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就标明请求人赞同减薪。本署理人以为这是没有现实及法令根据的。首要,本署理人对会议纪要的实在性标明置疑,会议纪要上显现参与会议的人员一10人(公司职工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标明是12人,对立和张冠李戴),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请求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着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显着与前面打印的参与人员名字不符。被请求人存在事后臆造这份会议纪要的严重嫌疑。(为此,请求人现已提出笔迹判定请求)。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这次会议的记载,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根据,并且上面并无请求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减薪。

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 劳动仲裁纠纷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物业公司”委托,指派**、**作为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在其与申请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为被申请人的维修主管,2013年6月前工资为2500元/月 ,2013年6月至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月。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不作为,怠于完成本职工作,超出职权范围对业主做出赔偿承诺的越权行为,教唆、帮助租户违法私接电表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安排下属帮助租户改造电路,在没有单位批文的情况下违法改造租户承租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同时,申请人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租户收取电路改造费和消防设备费用。申请人

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申请人还在工作期间斗殴,存在殴打上级领导的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行为。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违章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害的赔偿。 二、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发工资做为损害赔偿 1、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工程维修主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但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却没有尽职尽责,导致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行为增加了大量的不应有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能是对服务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业主发生的物业质量瑕疵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只负有协助联系建设单位的义务,不负维修义务。作为物业公司的维修主管应知晓物业公司在物业维修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申请人在职期间,对发生的业主报修行为,却在没有积极联系维修单位的情况,擅自对业主自己维修的费用做出承诺,导致被申请人对本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质量瑕疵承担起维修责任,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500 元。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予以佐证。 2、申请人在工作存在教唆、帮助业主私接电表,私改电路和私改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的违法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对于外铺“沙县小吃”和“真美味”私接电表以及真美味改造消防设施的事实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平县玉泉化工有限 公司诉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方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中第三人焦方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由于自从申请工伤认定至今,一直由代理,因此对案件的情况非常清楚。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作出的(2005年)邹劳工伤认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告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过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限定的日期。 1、关于作出期限。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3月日才送达被告。一个月的期限应从送达被告之日起算,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重新作出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何况,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规定,“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此规定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复议机关指定期限。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2、关于送达期限。被告对该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合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送达原告,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送达期限。 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与送达期限,均合法有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劳动纠纷被告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贵院受理张某某诉原A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开庭审理,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我们作为被告授权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本案程序上来看,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书证《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明确载明:双方的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期三年。而被告于2013年4月2日才开始向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从证据上来看,原告提交的各类报税申报表、会计明细账、《兼职会计聘用合同》及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1)各类报税申报表上来看: 首先,作为证据的各类申报表不符合正规的税务制式。再次,各类报表均无被告的任何签章或认可,不足以证明该组书证与被告有直接关系。最后,该组书证上原告的签字均为手工填写,不符合税帐处理的一次成型规则,系被告在后期自行签涂,不具有证明力。 (2)会计明细账上来看 原告提供的该组会计明细账系微机打印版,并不是正规的会计记账凭证,其内容可以任意修改。证据应当定型于事实发生当时,并且不能轻易改变,否则就缺乏应有的证明力。所以原告提供的该会计明细账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称,在2011年1月,被告通过支票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的报酬,但是在原告提供的会计明细中,2011年1月至2月的会计科目上,根本就没有这6000元的记载。再结合本组证据形式来看,书证上没有任何被告的签章或认可,其记载内容也可以在微机上任意删改变动。综上能够说明,这几本所谓的会计明细账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 (3)《兼职会计聘用合同》的签章上来看 首先,该合同上的印章与原A公司的印章不相符。原A公司在2008年9月1日向A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劳动用工备案证》,该书证中的印章与本合同的印章不相符。结合其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来看,证人黄某某系原A公司行政部部长,掌握公司印章,证人明确证实:原A公司自成立后仅刻有一枚印章,并且证人从未见过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更没有在该合同上进行审核盖章。综上说明,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上来看 原告申请出庭的杨某某、黄某某两名证人与被告正处于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与被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真实性让人怀疑。另外从证言内容来看,几名证人印证说明了张某某来公司的时间并不确定,有时是一天,有时是几个小时;原告直接与原A公司法人代表对接,所有的具体事务直接由其安排;原告不属于公司的任何部门,更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过工作;再结合被告2008年9月1日交A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备案用工表来看,备案登记处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间,但是该《劳动用工备案证》并没有登记有原告。综上足以说明:原

劳动仲裁代理词(调岗)

代理词 尊敬的某仲裁员: 关于某人申请仲裁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为xx号,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经2015年12月8日庭前调解和2015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庭中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借自身强势地位,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下迫使申请人多次变动岗位,变更了劳动合同,排除自身义务,后又毫无证据指责申请人存在工作过错,非法调岗,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调岗申请人是坚决不接受。 1、被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未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双方也没有经过书面协商变更,在申请人毫无过错下迫使调岗,并降低薪酬,被申请人妄图以此形式剥夺申请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2、根据相关《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同时符合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条件的。但是本案被申请人调动岗位不但没有给予与调动前相当的工资水平,从公司“人事专员”一职务变更为“营业经理”,同时从月薪5000元变更为无底薪,而且从申请人提供的“考勤通报”一文中也突出反映了被申请人针对性地强调“胡云龙已降为无底薪员工”具有惩罚、侮辱性质,即便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以任其调岗,但结合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认为岗位、薪酬等劳动合同要件的变更应该遵循合同的“公平性、自愿性”原则,这种调动岗位显然属于非法律允许的范围,被申请人同时也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应认可其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变更合同应属无效。 4、不能因申请人的服从安排而简单认为申请人同意调动岗位。被申请人的调岗行为既不是公司经营所需,也非公平,申请人已立即口头提出不同意,并及时提出了仲裁申请。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转到新岗位继续工作,或没有立即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动,也不能认定申请人就默示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一)、第38条(五)、第46条(一),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在被降为无底薪营业经理后,被申请人不仅不会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无薪酬也属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依法赔偿申请人。 1、被申请人决定给予无底薪待遇,将不会按时足额发放原工资待遇,也意味着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2、在岗位本质变化后,如上班时间、工作内容、休假、津贴、社保福利待遇等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给申请人了。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一)(二)及《最高人民法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 【范文一】 尊敬的仲裁员: 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及理由 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网,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本案中,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直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北京宏大机械公司应向林芳支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六七月工资3000元、补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工资12000元。 本代理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xx市大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本案第三人xxx提供法律援助,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们担任其本案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特别是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1]13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通过开庭的举证质证,本案第三人x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0年8月10日晚7:30,xxx按照原告xxxxx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孟凡柱指派,晚上加班。点完名前去车间工作的途中,遭受伤害。完全符合工伤的事实和法律标准。 Xxx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原告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第三人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签到后去车间路途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前去车间中途发生,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其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是到达车间,其受到伤害的地方是必经之地,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

准备过程。原告仅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没有证据或依据认定是第三人在工作岗位上怠工或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只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种。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到的伤害是因第三人周生科本人的过错所致,因而不属于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1]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敬请法庭在全面考量本案证据事实的前提下采纳代理人的意见。 代理人: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尊敬的仲裁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

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结合2007年10月起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的情况,故,申请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为650*80%*3=1560元。而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暂适用于(1)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显然不适用该条例,因为被申请人是民办学校,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益事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再根

劳动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XXX 之委托,就其与被申请人XX市XX区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指派XXX律师代理申请人参与本案仲裁程序。 现代理人谨就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合法的劳动关系。 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X 日,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申请人的劳动者权利。 申请人向贵委提交的被申请人向其发放的工帽、工服,证明了申请人为被 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开设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 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了2013年9月以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自2013年9月起,申请人即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X年 X月至201X年X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是被申请

人却一直拖延,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的双倍工资。 三、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拒绝或不全部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为申请人补足社会保险或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合法的劳动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委采纳。 此致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二O—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 理 词

代理词 (2015)浏行初字第00061号,第三人黄建成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建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案件证据、询问当事人并参加庭审,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黄建成受伤的事实 经法庭调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对“黄建成系原告浏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黄建成受伤当日上白班(上早上六点到下午六点)、原告没有为黄建成缴纳工伤保险”之事实均予确认。 根据黄建成及其家属陈述,黄建成在2014年9月25日上完白班在学校吃完晚饭后,到宿舍收拾东西回家拿换洗衣服,一并探望家人。从上班地点(浏阳市第八中学门卫)骑两轮摩托车途经浏阳市X011线龙伏职业中学门前路段时,已是黄昏时候,对面开来一辆大货车,开着大灯,灯光刺得黄建成睁不开眼,黄建成身后跟着一辆货车,听后面货车加油的声音,感觉后面在超车,后面的货车超车时挂到黄建成所骑摩托车的后面,黄建成看到是一辆橘红色尾箱的大货车,接着就不知道后面的事情了。等黄建成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侧躺在路边的草地里,四周漆黑,凭往来车辆的灯光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停在马路边上。黄建成想站起来,感觉右手和右腿麻木,不听使唤,头晕作呕。黄建成从口袋里摸出手机看时间已是晚上8:20分了,便给爱人李桂英打电话,说是在龙伏职中门口被车子挂了摔了。黄建成爱人李桂英

和小舅子李爱民随即叫了一辆车边走边找,找到黄建成时已是晚上9点了。李爱民扶黄建成坐起,看见黄建成脚上出了很多血,额头上起包,就问黄建成伤势如何,黄建成回答说“头上没事,只是脚痛,不要去医院”,李爱民询问了一些情况后,觉得没事,就要李桂英和司机在路边等,把摩托车送到龙伏镇上的亲戚家寄存。李爱民寄存摩托车后,和李桂英把黄建成抬上车,开往赤马镇(黄建成户籍所在地沙市镇桃花村系由98年前的洽源村、桃花村、合兴村合并,98年洪灾移民,黄建成、李爱民等百分之八十的村民都迁移到了赤马镇居住)。到沙市卫生院(从事发地点回家必径沙市镇)冲洗脚上伤口时,黄建成突然呕吐,沙市卫生院的医生说估计头部受伤,要去浏阳市检查。到浏阳市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办了急诊住院手续后,黄建成又开始昏迷。李桂英就打电话给女婿黄安明,黄安明正在打麻将,便要妻子黄丹打“122”报警。黄建成住院期间,其妻女均在医院服侍,无人顾及追究责任者,黄建成在住出院后,见浏阳市交警大队没有找到肇事车辆,也没有出警,数度到浏阳市交警大队第五中队反应情况,要求追查肇事者。在黄建成要求下,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查阅了2014年9月25日的接警登记,见报警确实,便查看监控。查看后说该路段无监控,于2014年10月9日询问了黄建成,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关于原告庭审质疑问题的解释 1)原告质疑其所提交的证据《9月25日接处警登记》所记载的事发地点为“龙伏街上”、主要内容为“称其父亲晚上六点左右在上述地点被撞”,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浏公(交)证

合同仲裁代理词

合同仲裁代理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仲裁代理词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篇一: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1991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xx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xx 年5月26日起至20xx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

资。申请人工资为233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xx650元。 二、申请人再次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申请人季晓琴补办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的六个月的期间内,尚有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 申请人自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5日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在其间只支付申请人四个月的工次,另有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辞去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现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规

代理词范文

刑事代理词制作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二、格式: 刑事代理词 前言 (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意见 (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要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问题上展开论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 (是对上述代理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观点,即: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一致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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