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

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2.1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

1.2.2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

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1.2.3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使其商业寿命较短。这一特征决定了软件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分别使用,使用的人越多,使使用价值就越大,同时也以为着软件一旦发表,权利人不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进行实际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软件只要不受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等影响,便可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其本身不会因使用而受到磨损或产生损耗。.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述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念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2.2.1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

(1)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一、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二、决定署名的方式;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

2.2.2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者转让软件,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只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获得报酬以实现经济利益。

2.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独有的法律特征:

2.3.1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2.3.2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

《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

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2.3.3不完全的独占性

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

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

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由于作品的表达方式非常丰富,两部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极其小,故绝大多数作者都在事实上享受着独占的著作权。然而,软件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却大大超过了一般的文艺作品,尤其是在微程序这个层次上。例如发生在1989年的NEC诉Intel公司案件,NEC公司所开发的V系列中某些较短的微程序与Intel公司产品的微程序呈现了一定程度的相似,但审理法官Gray认为这种相似是因为微处理器的硬件结构制约所导致的,因而判其不构成侵权。可见,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以独占性为原则、非独占性为例外的权利。

2.3.4 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

软件著作权不是单一的一项权利,而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由于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具有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软件权利包括《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五项权能。每一权能又可以划分成许多小的分支权。例如,仅仅在“使用权”这一项下面就有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多种方式。

2.3.5 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辨权和形成权

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软件作品,对软件的支配权理所当然地成为软件诸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为了保障支配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软件作品上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回归著作权人而确立的,是辅助权利。支配权较为稳定,各国立法较为统一。辅助权利可因立法的发展而变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对软件的支配权包括三项:(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

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

请求权有:(1)他人阻碍权利人行使发表、署名、使用等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人的某些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权利人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4)其他请求权利。这些权利内容的共同点都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抗辩权体现为当受他人不当请求时予以对抗的若干事由。属于软件著作权法中特有的抗辩事由有:“独立开发”抗辩权、“合理使用”抗辩权、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抗辩权、“表现形式种类有限”抗辩权等等。属于其他民事权利中也有的抗辩有:“已取得权利人同意”之抗辩、“必须执行政府有关规定”之抗辩等。

软件著作权中的形成权有这么几种:(1)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权利;(2)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可以使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即在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新权利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法律关系。比方说,发行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享有发行权,他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原有的对软件发行的法律关系消失,而在新著作权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对软件发行的法律关系。

2.3.6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

多数软件权利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是主权利。少数软件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是从权利。从权利中的典型例子是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权利。《条例》第21条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此种装载、拷贝、修改的权利就是从权利。它们依附于权利人对软件的合法占有权,一旦权利人丧失该合法占有之权,则有关的装载、拷贝、修改权也就随之消失。

2.3.7软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在我国,软件的著作权的自动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定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可见,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无须经过个别确认,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这是著作权独有的特点。

正是由于软件著作权具有以上法律特征。因此,指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防止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盗版侵权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概述

3.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3.1.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3.1.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1.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1.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3.1.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3.1.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危害性

3.2.1软件侵权行为威胁着软件产业的发展。

3.2.2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容易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个人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的有用数据,甚至是硬件设施。

3.2.3盗版软件没有技术保障,无法有效的使用,往往没有完全的文档和操作程序,使整个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也阻碍了软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3.2.4盗版造成就业机会较少及税收的流失。

3.3造成这种危害性的原因

随着科技的发展,软件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的方式手段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有法律保护的畸轻和滞后,如版权的私权性质遏制了网上刑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法规的制定远远赶不上侵权

手段的翻新,“马后炮”现象见怪不怪;对高额经济利益的追求;还有就是网络虚拟空间的道德评价的错位;再就是对“利益平衡”原则的失衡认识,本来版权法律就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保护公民对科技、文化知识传播与共享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但不少人把保护后者看得过重,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4.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4.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有利的法律措施。中国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4.2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其独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它的著作权的保护。

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方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

法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作品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各项权能,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此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

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的国际组织,加入了诸多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进入九十年代,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格局向多极化发展。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积极履行了保护知

识产权的国际义务,采取了多种措施,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靠拢,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4.3中国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法律上的缺欠及其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已形成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4.3.1用户版权意识淡薄。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对盗版光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人从价格便宜的角度去购买、使用盗版产品。即使人们想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由于价格远超过其承受能力,无奈之下也只好转而投向盗版产品。这就致使了正版软件的购买量下降,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和充分的利用,而盗版的软件却肆意泛滥。

4.3.2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盗版软件的泛滥。个别软件商为了个人的利益,对盗版听之任之,以压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扩大销售的数量。这不仅有损于正版软件公司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整个软件市场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

4.3.3一些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反盗版意识比较薄弱。软件著作权人本身不重视软件的发行渠道、销售数量以及侵权的现象,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孔不入的盗版活动威胁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

能够真正打出反盗版旗帜、与盗版进行不懈斗争的著作权人却少之又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和出版商认为打盗版官司无用。一是人力财力有限;二是打盗版官司的成本太高,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盗版者也难以找到。即使官司打赢了,所得到的赔偿可能还不够支付诉讼费用,得不偿失。与其如此,还不如把对付盗版者的精力用来策划新的选题,开发新的软件。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对付盗版的消极态度和听之任之的做法,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

4.3.4追究盗版者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盗版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财产权,但著作权人要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却是难上加难。一是因为调查取证难。根据现行的诉讼程序,著作权人要追究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盗版者的侵权行为,具体的侵权事实,侵权造成的危害。如果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诉讼要求仅能提供侵权事实,而提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法庭则不予支持。盗版行为都是隐秘进行的,要想从那些有利害关系的知情者那里调查取证是十分困难的。二是胜诉执行难。著作权人为对付盗版支出了大笔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但在胜诉后要执行生效判决却非常困难。因为有的盗版者根本不应诉,有的则根本找不到人。更有甚者,少数地方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无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枉法裁判,行政干预裁判,致使盗版者逍遥法外,盗版侵权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4.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

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能力。

4.4.1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的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又于1999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辽宁、四川等省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管理部门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由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社会团体、部分专家和著作权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如: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

侵权赔偿的法定许可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4.4.2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

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4.4.3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在于它有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可避免病毒的侵入和传播,还可避免数据的丢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它能使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律规定了软件著作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有些侵权者认为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并不严格,即使实施了盗版的行为,也无大碍,因此气焰更加的嚣张。

4.4.4提高防盗技术,让盗版者望尘莫及。计算机行业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从事计算机行业的人员要针对盗版的途径,有计划、有步骤的研制和开发出新的技术,如在软件中加密或专有认证,采用高新技术,使盗版者对软件无处下手。达到防盗的目的。

4.4.5我们在查处盗版、打击侵权人行为的同时,也要对销售、开发软件的销售商、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些软件开发商、代理商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行业的惯例,有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有些厂商在提供给用户正版软件时,承诺对软件将给予免费升级的服务。由于软件的更新速度很快,不断的升

级完善是其自身最突出的特点。因此,版本的升级对于用户来说十分重要。而当用户购买之后,便收不到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资料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国内软件市场的售后服务良莠不齐,个别软件经销商根本不知道软件的性能和用法,很难为用户答难解疑。利用用户不熟悉行业惯例和相关的法规,在售后服务上偷工减料之事也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还应在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软件产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加强对软件市场内部的清理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让软件产业为信息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当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单纯在著作权上的保护,我国还有许多法律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如198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都是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补充和完善,更好、更全面的维护了软件这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中国的软件业还处于一个转折的时期,它所涉及到的环境、技术、客户、行销方式等多种因素都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计算机和通信的融合、计算机和电视等电子消费产品的融合都推动了转折时期软件业的发展。我们要充分的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以高度的应变力把握中国IT业发展的机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完善着自己,并且不满足于现有的成就,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上,在打击盗版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任重而道远。中国也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充分认清自己的特色,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将民族工业推向前进。使中国的IT

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以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同时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主要参考书目:

1《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8期。

2《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现代法学》重庆出版社。

4《中国法律大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6《计算机世界》、《电脑报》。

7《多媒体手册》杨士强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上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能力。

我国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单行法规保护软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软件业的发展,我国迟早会面临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不足与尴尬。未雨绸缪,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姿态迎接新技术带来的知识经济的挑战,墨守成规注定要失败。我国软件保护立法可以这样的设计:以著作权法为主,兼

采用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公平竞争法之所长,制定一部单性的软件综合保护法,不但保护软件作品的表达以及软件的作品性复制权,而且保护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中所包含的独特的设计思想和和软件的工具性使用权;以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为契机,防止伪冒软件的制作和传播;保护软件业的正当竞争,打击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和非法垄断行为;参与软件国际保护行动,在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软件国际保护的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对策研究〉〉王伟军著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党跃臣曹树人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段维著湖北教育出版社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计算机软硬件日常维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硬件日常维护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是为了使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信息安全、资源共享有所遵循,规范医院上网操作流程,提高网络系统安全性,提高办公效率而制定。 第2 条 相关定义: 外部设备:泛指计算机及其网络基本配置外之附属设备如光驱、打印机、条码打印描仪、扫描器、ZIP机、MODEM、UPS电源等; 送的数据:包括对外刻录的光盘,因工作需要向外发送的电子文件及通过其它途径传递的 据:指工作所需的各种文档,不包括音乐、影视、生活图片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开机顺序:先开UPS电源、打印机、扫描仪等、显示 器等外设,再开主机;关机顺序相反,不得强行开/关机。 第四条 计算机连接有打印机、刻录机、扫描仪、光驱等外部设备时, 应首先在关机状态(关掉所有设备电源)下将计算机及外设连接好,禁 止带电连接或去掉计算机外部设备。 第五条 计算机外部设备不使用时,应关掉外部设备的电源。禁止长期 打开不使用的外部设备电源,显示器应设置节能模式,要求做到人走机 关,下班时关机。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的电源应与功率大的用电设备(电梯、空调等)分 开。 第七条 医院办公人员严禁使用磁盘、光盘和移动磁盘等传输介质。

(申请使用人员除外) 第八条 及时按正确方法清洁和保养设备上的污垢,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打雷闪电时应暂时关闭电脑系统及周边设备,防止出现雷击现象。 第十条 不得私自拆卸机械、增加、减少或试用新配件。 第十一条 电脑出现故障时请填写<<电脑维修申请单>>,及时交院办,信息中心接到院办通知后,在与对方电话沟通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尽快安排到现场处理。 第三章 软件管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及各类设备驱动程序、配置软件,统一贴好标签。并要求存放在防磁、防潮的安全地方。 第十三条 各科室需要使用或安装新软件时,请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向院办提出申请,由院办派专人负责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 不得在电脑上安装各类游戏软件。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 第十六条 医院正版软件需妥善存放,如有损坏或丢失,责任人需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重要的公用程序(应用软件)不允许任意复制,防止出现版权问题。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机房内的温度,做好消防工作,整体布置要求:布线规范、硬件设施摆放整齐,防止线路交叉短路等接触不良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服务器、UPS、网关服务器、交换机、网桥等设备进行移动、关机、重新启动或进行其它操作。 第二十条 医院内部员工严禁攻击数据库服务器等其它服务器,或利用黑客软件对其它电脑进行攻击,一经发现,报院办处理,并保留送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软件专利垄断及对策 软件专利有可能成为维护软件垄断的新手段,其作用甚至会超过技术和产品垄断,对于这种新的垄断威胁,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中国的IT业已经深受垄断之害,没有抵制垄断,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最近,美国AMD起诉英特尔,在世界IT领域掀起了又一轮反垄断浪潮。人们对几年前美国司法部状告微软垄断的情景记忆犹新。这些年来,在世界IT领域,反垄断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在欧洲,欧盟一再状告微软,要求微软赔偿,并将播放器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出去;近期,AMD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查处英特尔……相比之下,中国在反垄断方面却少有作为。是中国的IT领域不存在垄断吗?是中国的IT产业没有受到垄断的损害吗?都不是。中国的IT业同样深受垄断之害,尤其是在操作系统和处理器这两个方面。 在桌面操作系统领域,微软的视窗在中国的垄断程度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那时,DOS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按照“摩尔定律”,今天计算机的硬件性能已提升了上百倍,价格相对下降很大。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没硬件那么大,但今天一台普通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超过了10%。视窗的垄断,使中国用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在计算机处理器领域,英特尔处理器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世界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10多年前,由于AMD的处理器较便宜,联想主板就大量采用了AMD处理器。但今天,中国市场上的计算机采用AMD处理器却很少。其实,AMD处理器不仅价格低,还有64位的性能优势。中国处理器市场的这种不正常状况,是英特尔的垄断造成的,中国用户不应该付出这种高昂的代价。 尽管中国IT业深受垄断之害,但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而且,中国很多企业和用户缺乏反垄断意识。没有抵制垄断,这都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其法律保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 1.软件保护的意义 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著作权保护 2.专利保护 3.软件的版权保护 4.软件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5.软件的专利保护需求 6.软件专利保护大门的开启 7.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手段 (1)著作权保护: 2010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专利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三.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比较 1.两种方式的保护客体不同 2.两种方式的表达形式不同 3.两种方式的权利内容不同 4.两种方式的保护效果不同 5.两种方式的保护时间不同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概念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计算机软件可维护性方法研究

计算机软件可维护性方法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3-02 11:45:00 ] 作者:李峰编辑:studa20 摘要: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全局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可维护性;软件;硬件;结合 1 建立明确的软件质量目标和优先级 一个可维护的程序应是可理解的、可靠的、可测试的、可修改的、可移植的、效率高的和可使用的。但要实现这所有的目标,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也不一定行得通。因为某些质量特性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可理解性和可测试性、可理解性和可修改性。但另一些质量特性却是相互抵触的,例如效率和可移植性、效率和可修改性等。因此,尽管可维护性要求每一种质量特性都要得到满足,但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应随程序的用途及计算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2 使用提高软件质量的技术和工具 模块化是软件开发过程中提高软件质量,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提高可维护性的有效的技术。它的优点是如果需要改变某个模块的功能,则只要改变这个模块,对其他模块影响很小;如果需要增加程序的某些功能,则仅需增加完成这些功能的新的模块或模块层;程序的测试与重复测试比较容易;程序错误易于定位和纠正;容易提高程序效率。使用结构化程序设计技术,提高现有系统的可维护性。采用备用件的方法,当要修改某一个模块时,用一个新的结构良好的模块替换掉整个模块。这种方法要求了解所替换模块的外部(接口)特性,可以不了解其内部工作情况。它有利于减少新的错误,并提供了一个用结构化模块逐步替换掉非结构化模块的机会。采用自动重建结构和重新格式化的工具(结构更新技术)。采用如代码评价程序、重定格式程序、结构化工具等自动软件工具——把非结构化代码转换成良好结构代码。改进现有程序的不完善的文档。改进和补充文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程序的可理解性,以提高可维护性。采用结构化小组程序设计的思想和结构文档工具。软件开发过程中。建立主程序员小组,实现严格的组织化结构,强调规范,明确领导以及职能分工,能够改善通信、提高程序生产率;在检查程序质量时,采取有组织分工的结构普查,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能够有效地实施质量检查。同样,在软件维护过程中,维护小组也可以采取与主程序员小组和结构普查类似的方式,以保证程序的质量。 3 进行明确的质量保证审查 质量保证审查对于获得和维持软件的质量,是一个很有用的技术,还可以用来检测在开发和维护阶段内发生的质量变化。一旦检测出问题来,就可以采取措施来纠正,以控制不断增长的软件维护成本,延长软件系统的有效生命期。为了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有4种类型的软件审查。 在检查点进行复审。保证软件质量的最佳方法是在软件开发的最初阶段就把质量要求考虑进去,并在开发过程每一阶段的终点,设置检查点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要证实已开发的软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满足规定的质量需求。在不同的检查点,检查的重点不完全相同。如图1所示。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doc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规 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日常办公软件及特殊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有效使用及管理计算机软件资源,并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避免人员因使用非法软件,影响公司声誉或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害,影响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软件使用的相关信息作业管理。 一、软件安装及使用 1.公司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应依据着作版权者为限,并统一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安装 保管,信息管理软件及其它专用软件,需填制《IT资源申请单》(见附表info- 03)进行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 2.严禁个人私自在公司计算机上安装未获授权、非授权公司使用或超过使用授权数 量的软件,未经授权或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内安装任何软件或信息, 经授权同意者始得于计算机内安装合法授权的软件或信息。 3.各部门软件分配使用后,保管人或使用人职务变动或离职时,应移交其保管或使 用的软件,并办理交接。 4.禁止员工使用会干扰或破坏网络上其它使用者或节点的软件系统,此种干扰与破 坏如散布计算机病毒、尝试侵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或其它类似的情形者皆 在禁止范围内。 5.网络上存取到的任何资源,若其拥有权属个人或非公司所有,除非已经正式开放 或已获授权使用,否则禁止滥用或复制使用这些资源。 6.禁止员工使用非法软件,或私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安装使用于公司计算机上,也 不得将公司合法软件私自拷贝、借于他人或私自将软件带回家中,如因此触犯着 作权,则该员工应负刑事及民事全部责任,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版软件,防止软 件授权外泄或被非法使用。 二、软件的相关维护升级管理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下面来看看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来说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情简介】 1984年,由中国留学生岳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UI公司”),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1992年,岳明等将UI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关于Unidata软件的版权问题,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 公司。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 公司的销售代理商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安装在公司电脑网络中使用。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罚款人民币49万元。 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已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

出售Uida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in公司,并索赔300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撒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賠偿责任。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美国UI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总协议》,本案诉争的Uni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属于其合法拥有。而且,美国U公司在美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香港PU公司在中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本案被告从无权在中国销售Unidata软件的美国Jenkin公司那里购买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和复制,而且没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 被告辩称:首先,第一原告在中国登记的是Unidata软件的汉化版本,而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英文版本,因此并无侵犯原告版权。其次,被告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得了美国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软件的使用和备份是合理的,并未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和销售。由于在购买Unidata软件时,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有第二版权人,因此被告最大的责任范围不过是停止使用该软件而已。实际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雅芳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并将争议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焦点: 1.原告的版权是否延及被告所购买的版本? 原告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美国UI公司处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国购买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案号:(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43号】2013年11月2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游X公司诉惠州市建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我国创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是什么?保护形式有是什么? (一)基本事实 根据北京市长X公证处的涉案权利公证书的记载,中国台湾宇X 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据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公证处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后,2010年11月27日18时22分,与原告一同进行了相关公证行为。 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证中所涉游戏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一定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在授权期间享有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有权主张权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安装涉案的单机游戏软件并供不特定的上网消费者使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专家评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一般,我们称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对应权利叫知识产权,但单纯的智力成果一般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是难以衡量计价的精神财富,这也造成其难以被保护的局面。因此,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要求其能被一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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