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六月

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20161037

组织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目次

1 任务来源 (2)

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

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 (2)

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4)

2.3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6)

2.4 制定标准的意义 (7)

3 主要工作过程 (7)

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7)

5 主要条款的说明 (8)

5.1 范围 (9)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9)

5.3 术语和定义 (9)

5.4 基本要求 (10)

5.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21)

5.6 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 (28)

6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31)

7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31)

8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31)

9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31)

10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31)

1 任务来源

2014年,为推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2015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进行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2016年3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号)将本标准列入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61037。任务承担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

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改进等内容。

20世纪80年代,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初期,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推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监测方法、研制和生产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为依托,以质量控制考核和技术培训为主线,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保证工作路线。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对于我国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开始从单一、简单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逐渐向全面、系统的质量体系建设发展,将原本单一、独立的缓解性质量控制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人员、职责、资源和信息等在内的、全程序控制的、并且有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功能的管理体系,从而使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地提升。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附件一)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附件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工作内容、经费保障以及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工作的职责、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合格证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新的举措。其中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印发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

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其中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该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同年,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订并印发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该《办法》提出了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原则和要求。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009年,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7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环境监测机构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其中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011年,为健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03-2011),《导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并结合环境监测的特点和实际运作状况,提炼出适合各个监测领域、各种监测手段

的质量管理通用要求,分设了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内部质量管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对外委托监测、人员、设施和环境、监测方法、仪器设备与量器、标准物质、试剂与实验用水等13个章节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按照环境监测工作的流程,对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进行规定,侧重质控手段和质控指标。分设监测方案、监测网络(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现场监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与质量评定、数据处理和报告等7个章节进行规定。该导则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环保局相继出台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和技术导则。这些制度、规定和要求奠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的基础,提出了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工作应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从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审核及监测报告发出等监测全过程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状态。

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有了些许经验,但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质量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仍然不够规范和统一。

2.2.1缺乏质量意识

随着环境保护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的快速增长,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任务变得繁重,监测人员需要承受越来越重的监测压力。这就使得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往往只是为了完成环境监测任务,而忽略了对环境监测质量的重视,缺乏对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的敏感性,降低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信度。

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没有高度意识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忽视对监测质量的管理,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的改进,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质量保证质量控要求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2.2.2质量管理体系不建全,执行不到位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计量认证要求建立了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的编制未结合实际工作要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的重点、要求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差。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宣贯不到位和没有将其落到实处的问题,存在环境质量监测与监测质量管理相脱离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质量管理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测工作的规范。

2.2.3监测人员在岗技术培训系统性和力度不够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专业监测技术水平以及敏锐的洞察分析能力的人员来承担。监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环境监测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培训的问题,而且培训多是临时性的、综合性的,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培训,缺乏对新进技术人员和新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岗前培训,培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监测人员对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掌握不全面,解决专业性复杂性问题能力不高等突出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监测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策划和设计培训内容,该根据人员的能力状况,积极采取多种方法手段来加强人员各种培训和教育的力度,努力提升监测人

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时更新人员知识、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提升质量管理意识,从而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以便于更好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2.4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规范性不够

随着监测领域的扩大,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的增多,环境监测机构需要规范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有效把握考核工作质量,促进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部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考核缺少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一些环境监测机构,更是没有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因此达不到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目的,进而影响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使监测数据的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2.2.5方法证实不到位和不完善

方法证实能够切实体现环境监测机构贯彻标准规范的实际监测能力,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方法证实程序不健全,方法证实过程缺少对采样部分的证实,方法证实缺少对关键性能指标的证实,方法证实未进行实际样品测试,方法证实未进行有效评审等问题,这些方法证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直接影响监测人员后续的监测工作。

2.2.6质控措施和内容不足,质量监督针对性不够

为保障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有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保障。

但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在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要求等方面存在质控措施不到位和内容不足或措施过于简单等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够。日常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落实,对监测人员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质控手段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手段。

2.2.7现场监测质量控制较为薄弱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应贯穿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从监测过程上看,目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仍局限于空白样品、平行样品、加标回收、标准测试等实验室内分析环节,主要保证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对现场采样、测试环节对数据的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保证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对样品盛放容器、采样设备、保存条件、现场加标样品的频率和数目、样品容器的标识等质控措施的执行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环境监测现场监测记录也不够详实。

2.2.8原始记录和报告信息不够完整规范

环境监测报告是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后所作的书面报告。原始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原始、过程和结果记录,是监测人员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内容不够统一、方法选择不适、对执行标准规范的体现不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溯源性不够、结果异常,监测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监测标准、规范中的技术和质控要求开展监测、记录和编制报告,确保监测记录、报告成为信息全面,内容正

确,结论科学的法律依据。

2.3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2.3.1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类环保法规或规划如《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16]40号)中均有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的相关要求。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监测数据除用于传统上的环境质量分析和污染源状况分析,还被更多的用于环境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的庭审依据,因此,监测质量直接影响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公众环境的知情权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据效力,同时,也对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按照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保证监测工作全程序规范性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环保工作新的形势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行业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制订指导性更强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将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质量管理做法规定下来以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

同时,针对前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而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也进一步为加强环境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3.2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

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行业的发展,2015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

近几年,在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的情况下,北京市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较快,从事环境监测的监测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测工作的这种多元化发展对于满足不断增长的环境监测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引导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人员培训与持证、设备管理、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薄弱环节和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层面的做法和要求。

2.3.3较为缺乏比较符合环境监测形势和行业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

还有,很多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通过资质认定,但其资质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评审准则》认定,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与国际接轨的各类实验室通用规则,对监测要素和监测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环境监测实验室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够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础不够统一,一些环境监测特有的工作没能在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充分覆盖到。需要制订更符合环境监测实验室特点的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开展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评审工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

则》(HJ603-2011)因制订的时间较早,一些要求和内容也不能完全适用和满足现在的环境监测形势。

2.3.4实际操作层面上较为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目前,在各种环境介质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环境空气、室内空气、酸沉降、固定污染源排气、土壤、沉积物、噪声、固体废物等监测技术规范中,以及各类监测分析标准方法中,虽然都体现了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但至今尚未体系化,并较为分散,有些规范中的规定还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缺乏系统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制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纲领性的技术要求可以达到整合的目的。

因此,制订一个既涵盖质量管理体系、又对具体的监测工作有质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技术文件将对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完善自身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起到积极作用。

2.4 制定标准的意义

本标准的实施,一是制定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二是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监测全领域、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从而以科学的数据为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提供依据。三是为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统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做到有章可循,依照标准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四是为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提供支撑,解决认识差异带来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认证监测机构资质认证质量。

3 主要工作过程

2016年1月,召开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启动会,成立项目组。

2016年2-3月,进行文献资料查询及工作调研,编写报告大纲。

2016年4-5月,讨论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大纲,确定编写内容。

2016年6-9月,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2016年10-11月,召开项目调度会,对标准初稿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2016年12月,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标准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

2017年1-6月,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市环保局监测处汇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7年7-8月,社会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意见,进一步对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讨论稿。

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

(1)定位于规范和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3)与现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衔接。

(4)具有普遍适用性,易于推广使用。

本标准制订参考的依据如下:

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声校准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HJ 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5 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共分6章,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的技术要求。下面对标准中的主要部分进行说明。

5.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遵循的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标准物质、人员能力、监测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既涵盖了质量管理的通用要求,又体现了环境监测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方法证实、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要求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文本引用了以下标准:

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声校准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5.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六个术语,分别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这些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环境监测能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

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质量保证是指为了表明整个环境监测过程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

质量控制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质量监督是指对质量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5.4 基本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是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要求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多年的实践证明,《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对检验检测数据质量的保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环境监测机构是否经过计量认证,在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时如都能按照《评审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非常必要。

为规范对北京市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的质量管理,本技术规范在《评审准则》)基础上,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细化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除特别需要强调的内容外,《评审准则》中的要求在本技术规范中不再重复。

5.4.1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这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11.5.1规定:“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做到相互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再同一实验室内操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4.12.1规定:“用于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12.2规定:“实验室区域间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治交叉污染。”

《评审准则》4.3规定:“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评审准则》对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要求规定得非常详细,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仅强调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应满足的各类要求。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工作场所及其环境条件首先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当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注意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评审准则》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都对检/监测工作中的相互干扰问题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规范强调: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有关危害进行明显警示。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环节对监测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采样仪器设备的管理非常重要。由于采样仪器设备的流动性强,管理方式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有所不同,另外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其的管理与固定的分析仪器设备管理也有所区别。本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

5.4.2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5.4.2.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具备的另一个基本条件。

《评审准则》4.4.1 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应该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包括从样品采集到数据处理与分析全过程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尤其是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例如,有些分析项目,如果只有一套装置,是无法满足平行样品测定的要求的。

5.4.2.2仪器设备的管理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确保各类仪器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功能和性能指标均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必须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管理。

对于仪器设备的管理,《评审准则》4.4.3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规定:“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规定:“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新维护,确保功能正常。”“对监测结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在两次检定之间应定期用核查标准(等精度标准器)进行期间核查。”

《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中4.2.1对于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4.2.2对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进行了规定:“制定仪器与设备监督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利与义务。”《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中6.2也做了类似规定。

HJ 630-2011中4.14.1规定:“确保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均受控。”4.14.2规定:“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并定期实施,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实验室中,直接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此外,还有一些仪器设备,如冰箱、超声波清洗设备等,并不直接出具数据,但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对监测结果也有影响,因此辅助设备也应进行三色标识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本规范规定: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

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当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期间核查是保证仪器设备在一个检定或校准周期内维持性能稳定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并不是所有仪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质量控制结果、设备使用频率、设备维护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等。一般来说,对于那些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

5.4.3 标准物质

《评审准则》4.4.6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首先,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其次,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

按照《评审准则》规定,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并进行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环境监测工作中所使用的很多标准物质,一旦进行核查,就有可能失去作为标准物质的功能,对于这类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

5.4.4人员能力

《评审准则》4.2用七条(4.2.1-4.2.7)的篇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本规范中不再重复,仅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

5.4.4.1人员能力要求、培训和持证上岗

HJ/T 164-2004中6.1.1.1提出了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要求:“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分析化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地下水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地下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6.1.1.2提出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凡承担地下水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某项目)合格证者,方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2004)中4.4.2.5对分析人员提出了如下

要求:“分析人员应持有相应分析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复查。”

HJ/T 194-2005中6.1规定:“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HJ/T 373-2007中4.1规定:“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HJ 630-2011中4.11规定:“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应建立所有监测人员的技术档案。”

《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根据上述规定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对环境监测人员能力提出了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要达到上述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5.4.4.2人员培训

对于人员培训,《评审准则》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我们在对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尽管各环境监测机构均有人员培训计划并实施了人员培训,但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的居多,人员培训内容和形式切实有效的较少。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机构培训的实效性,本规范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实施的培训,应使监测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能准确地贯彻实施,同时应对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使监测人员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培训记录应作为档案妥善保存,可作为人员技术培训经历以及培训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证据。新方法证实过程中所进行的培训,其记录还应作为新方法证实的记录。

5.4.4. 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评审准则》第4.2.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该条款明确了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对于上岗证前培训、上岗证的考核、颁发、管理等未提出具体要求,各环境监测机构在实践中对《评审准则》的理解程度不同、执行力度不同,很多环境监测机构中,持有上岗证的监测人员实际上并未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早在1991年1月,原国家环保局就发布了《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程序、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

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2007年7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使得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都制定了本省(市)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颁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试行)》(京环监发〔2005〕8号),2009年进行了修订,10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发〔2009〕285号),2015年根据北京市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了修订,于5月发布了《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京环办〔2015〕57号)。

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些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岗前培训,有效地规范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极大地促进了环境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

《评审准则》中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持证上岗,但对于持证上岗是否需要考核、谁来考核、考核应包含什么内容等未做详细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多年的持证上岗考核实践经验证明现行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本技术规范借鉴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先进经验,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必须经过相应的考核,并对考核的组织、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首先,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并在考核制度中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切实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凡是从未持过某个项目的合格证、初次参加该项目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均称为新持证人员,包括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参加新增项目或方法考核的人员等。对于新持证项目的人员应根据拟考核项目,按照相关的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岗前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而对于已持证人员,也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基本理论考核内容根据待持证项目而定,主要考察人员对所申请持证的项目的方法原理、仪器原理、干扰消除、操作过程、计算公式、数据处理等是否掌握,试题应能够涵盖待持证项目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核应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包括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基本技能考核可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基本理论考核形成笔试试卷成绩,基本技能考核成绩通过对被考核人员的现场操作和回答提问的情况评判,样品分析考核成绩则根据样品分析结果进行评判。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的合格判定标准,三项考核均合格才能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三项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判为该项目考核不合格。

为保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评审准则》中对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的记录保存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各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持证上岗考核过程的各项记录经常发生保存得不完整的现象,本技术规范对这类记录做了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考虑到环境监测机构自身管理和外部监督检查的方便,本规范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规定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

目前北京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所载信息各异,但证书中信息明确、清晰、完整的并不多。故本技术规范在此明确规定: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分析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很多行业的上岗证中不包含有效期,其理由是既然取得了合格证,在工作中必然经验越来越丰富,对项目掌握得越来越好,规定有效期没有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员的岗位变动时常发生,岗位变动后,原持证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从事原持证项目,甚至可能就此不再从事原持证项目。既然不从事该项目,持证就无必要,若调离岗位后再回到原岗位,应对其能力重新进行确认。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对合格证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但有效期的具体年限由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机构人员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不做硬性要求。另外,本规范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5.4.5监测方法

5.4.5.1监测方法的选择

《评审准则》第4.5.14 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中规定:“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HJ/T 91-2002 中对于分析方法的选择,做出了如下规定:6.2.1.1 “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6.2.1.3 “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或‘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HJ/T 164-2004对方法的选择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HJ/T 194-2005中第5节规定:“监测分析方法首先选择国家颁发的标准分析方法,其次选择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对没有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推荐的方法。”6.3规定:“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的条件,或采用标准方法不能获得合格的测定数据时,必须对选用非标准的方法进行验证和对比实验,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批准。”“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进行全程序空白值测定,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测定,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及干扰因素等实验。”

HJ 630-2011中4.13.1规定:“应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选择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实施监测活动。原则上优先选择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方法。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通过实验验证,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4.13.2规定:“对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自行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应通过实验进行确认,以证明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并形成方法确认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为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方法选用,本规范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方法,且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受控标准文本,包括监测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为了保证不同人员、不同时间所进行的监测过程能保持一致,保证数据结果的可比性,不推荐使用非标方法,故本规范中未提及非标方法。

当出现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方法的描述不够细致或不够规范,或人员能力及经验有限、设备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不够详实、外文版本使操作人员无法准确理解等情况时,不能保证设备操作或方法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可能导致不同的操作人员得到不同的监测结果,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此时就需要环境监测机构自行制定作业指导书,补充细则或文件,以保证环境监测程序的规范和数据的准确。

5.4.5.2监测方法的证实

《评审准则》4.5.14规定“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方法证实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所选用的标准方法适用于被测样品,被测样品的质量可控,方法可行,并且方法使用人员有能力成功地操作标准方法。

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持证人员。

目前各环境监测机构对新方法的证实过程各不相同,证实的技术指标各异。本技术规范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证实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部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

由于在标准方法制定过程中已经对方法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了充分的验证,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对方法进行的证实工作,不一定重复方法验证时已经完成的各项验证。方法证实应侧重考察本实验室的培训情况、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能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干扰消除、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方法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

环境样品种类繁多,基体复杂,对于环境监测来说,样品采集和前处理过程是环境监测全过程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因此方法的证实应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方法经证实后,应进行实际样品的监测,考察所建立的方法对实际样品的适用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实际样品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从而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

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方法证实报告内容应包括从方法建立的申请到实际样品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含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和监测分析方法、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材料、试剂、人员能力和培训情况、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实际样品等的测定)的确认、原始记录及监测报告格式、实际样品监测结果的评价等,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应齐全。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批准。

5.4.6质量管理体系

5.4.

6.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及宣贯

根据《评审准则》第4.5.1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4.2.1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体系应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

根据以上规定,本规范对于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文件化和宣贯做了细化规定。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的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将直接或间接为北京市环境管理服务,因此强调要求各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能够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性。

环境监测机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以文件化形式表达出来。管理体系文件应涵盖评审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要素,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一般来说,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由四层构成,包括管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根据HJ 630-2011中4.2.2,这四层文件分别为:

“管理(质量)手册是管理(质量)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阐明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规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管理(质量)手册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等。”

“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和要求的文件,是管理(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使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作业指导书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

“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是质量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监测活动中产生的记录。”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控措施、数理统计、成果表达与资料整编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土壤环境监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550—1993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7134,—1997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1997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199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1997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1997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0—1997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1997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52—1987 土壤水分测定法(原GB 7172—1987) NY/T 53—1987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 (原GB 7173—1987) NY/T 85—1988 土壤有机质测定法(原GB 9834—1988) NY/T 88—1988 土壤全磷测定法(原GB 9837—1988) NY/T 148—1990 土壤有效硼测定方法(原GB 12298—1990) NY/T 149,一1990 石灰性土壤有效磷测定方法(原GB 12297一1990)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农田土壤 用于种植各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纤维和糖料作物、油料作物及农区森林、花卉、药材、草料等作物的农业用地土壤。 3.2 区域土壤背景点 在调查区域内或附近,相对未受污染,而母质、土壤类型及农作历史与调查区域土壤相似的±壤样点。 3,3 农田土壤监测点 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累积到一定程度引起或怀疑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壤样点。 3.4 农田土壤剖面样品 按土壤发生学的主要特征,担整个剖面划分成不同的层次,在各层中部位多点取样,等量混均后的A、B、C层或A、C等层的土壤样品。 3.5 农田土壤混合样 在耕作层采样点的周围采集若干点的耕层土壤、经均匀混合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分点数要在5~20个。 4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技术 4.1 采样前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4.1.1 区域自然环境特征: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植被、自然灾害等。 4.1.2 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状况:农作物种类、布局、面积、产量、耕作制度等。 4.1.3 区域土壤地力状况:成土母质、土壤类型、层次特点、质地、pH、Eh、代换量、盐基饱和度、±壤肥力等。 4.1.4 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工业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途径和排放量、农灌水污染状况、大气污染状况、农业固体废弃物投入、农业化学物质投入情况、自然污染源情况等。 4.1.5 土壤生态环境状况:水土流失现状、土壤侵蚀类型、分布面积、侵蚀模数、沼泽化、潜育化、盐渍化、酸化等。 4.1.6 土壤环境背景资料:区域土壤元素背景值、农业土壤元素背景值。 4.1.7 其他相关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规划、行政区划图、土壤类型图、土壤环境质量图等。 4.2 监测单元的划分 农田土壤监测单元按土壤接纳污染物的途径划分为基本单元,结合参考土壤举型、农作物种类、耕作制度、商品生产基地、保护区类别、行政区划等要素,由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同一单元的差别应尽可能缩小。 4.2.1 大气污染型土壤监测单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2005 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JB/T 9248 电磁流量计

ZBY 120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 )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本标准所称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组 成。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水质自动采样器 一种污水取样装置,具有智能控制器、采样泵、采样瓶和分样转臂,可以设定程序按照时间、流量或外部触发命令采集单独或混合样品。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 )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 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 (发布稿) 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 5安装技术要求 (19)

前言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精心整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一、 水样的采集 水样的采集其中包括(1)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2)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段时间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1(2(3(4(5二、 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监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须能反应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须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能性和方便性。 三、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1)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 (5 四、 (1 (2 (3 方法,系指对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事先作更充 分的清洗,容器应做到定点、定项。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 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五、采样方法 (1)采样器聚乙烯塑料桶、单层采水瓶、直立式采水器、自动采水器

(2)采样数量在地表水质检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后,应按要求加入保存剂。 注意事项(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完整。(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 描述 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箱子上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几个箱子内,则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案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一、准备工作 主要准备工具,器材,用具等。 二、布点采样 样品由随机采集的一些个体所组成,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为了达到采集的监测样品具有好的代表性,必须避免一切主观因素,使组成总体的个体有同样的机会被选入样品,即组成样品的个体应当是随机地取自总体。另一方面,在一组需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的样品应当有同样的个体组成,否则样本大的个体所组成的样品,其代表性会大于样本少的个体组成的样品。所以“随机”和“等量”是决定样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 1.布点方法 1)简单随机 将监测单元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决定采样点样品数后,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的样品,其样本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随机数 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关于随机数骰子的使用 方法可见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简单随机布点 是一种完全不带主观限制条件的布点方法。 2)分块随机 根据收集的资料,如果监测区域内的土壤有明显的几种类型,则可将区域分成几块,每块内污染物较均匀,块间的差异较明显。将每块作为一个监 测单元,在每个监测单元内再随机布点。在正确分块的前提下,分块布点的 代表性比简单随机布点好,如果分块不正确,分块布点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 反。 3)系统随机 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采样点,这种布点称为系统随机布点。如果区域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变化较大,系

统随机布点比简单随机布点所采样品的代表性要好。 2.基础样品数量 1)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计算样品数 用下列公式可计算所需的样品数: N=t2s2/D2 式中:N 为样品数; t 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 值(附录A); s2 为均方差,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或者从极差R(s2=(R/4)2)估计; D 为可接受的绝对偏差。 2)由变异系数和相对偏差计算样品数 N=t2s2/D2 可变为:N=t2CV2/m2 式中:N 为样品数; t 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 值(附录A); CV 为变异系数(%),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资料中估计; m 为可接受的相对偏差(%),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限定为20%~30% 。 没有历史资料的地区、土壤变异程度不太大的地区,一般CV 可用10%~30%粗略估计,有效磷和有效钾变异系数CV 可取50%。 3.布点数量 土壤监测的布点数量要满足样本容量的基本要求,即上述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变异系数和相对偏差计算样品数是样品数的下限数值,实际工作中土壤布点数量还要根据调查目的、调查精度和调查区域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要求每个监测单元最少设3 个点。 区域土壤环境调查按调查的精度不同可从2.5km、5km、10km、20km、40km 中选择网距网格布点,区域内的网格结点数即为土壤采样点数量。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 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 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 积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

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潮汐河流 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 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 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 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 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 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3.6 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 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3.7 混合水样 3.7.1 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 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7.2 等时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断面)按等 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8 采样断面 指在河流采样时,实施水样采集的整个剖面。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 制断面和削减断面等。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附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部分代替HJ/T91-2002)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2 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sample从污水中随机手工采集的单一水样。 3.3 等时混合水样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按等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4 等比例混合水样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5 自动采样automatic

环境监测制度

漳泽发电分公司 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1 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监测行为,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投运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漳泽发电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落实上级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3.1.2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业管理、指导。 3.1.3 协调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监测与检测。根据环保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并落实整改。 3.1.4 对重要的环保监测仪表,落实责任制,确保设备完好。 3.1.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2环境监测站职责 3.3.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和要求,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 3.3.2 按规定完成分公司废水排放口及各生产现场粉尘、噪声的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3.3 统计、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及填报各类环保统计报表。 3.3.4 做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和校验工作。 3.4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职责 3.4.1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3.4.2 做好各种废水、废汽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监测,做到达标回用或排放。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环保监测范围包括: 4.1.1 各种废水处理、废水回收设施及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4.1.2烟气处理设施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4.1.4 各种噪声、粉尘治理装置。

4.2 环保监测内容 4.2.1 环保设施 4.2.1.1 除尘器的监测 1)#6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电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在未改造前出口烟尘排放浓度<400mg/m3。改造后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2)#3、#4、#5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3)除尘器每次A级检修或改造前后均应进行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等指标的测试。 4.2.1.2 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 1)废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站、闭式循环、灰水浓缩池及其系统、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回收设施等。 2)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率、设备投运率、处理水量及运行情况。 3)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与监测情况。 4.2.1.3 脱硫设施的监测 1)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仪表投运率、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情况。 2)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工艺技术操作,定期校验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达到规定值。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启停时间、脱硫效率、投运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情况。 4.2.1.4生产用水、排水情况的监测 1)各辅机冷却水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勤调冷却水量,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却水使用量。 2)各辅机冷却水要做到随机组检修、备用时及时关闭,以节约工业用水和减少工业排水。 4.2.1.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测 1)火电厂产生噪声的主要声源均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噪声防治设施,保证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2)应定期对各种防噪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防噪效果。 4.2.2 燃煤监测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考试题共8页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考试题 一、填空题 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是指用于种植各种粮食作蔬菜、水果、纤维和糖料作物、油料作物及农区森林、花卉、药材、草料等作物的农业用地土壤。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在农田耕作层采集若干点的等量耕作层土壤并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分点数要在——个。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规定了土壤采样工具主要包、、、、 以及适合特殊采样要求的工具等。 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了土壤样品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 、对光敏感的样品应有避光外包装。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土壤样品风干时采用、放置。 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规定已制备合格土壤样品主要有、或三种包装容器,规格视量而定。 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规定测试项目需要新鲜样品的土样,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 第 1 页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每批 土壤样品每个项目分析时均须做平行样品;当个样品以下时,平行样不少于1个。 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中规定 是直接用土壤样品或模拟土壤样品制得的一种固体物质。 1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中土壤环境监测的误差由、、三部分组成。 二、判断题 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等类型的监测,但不适用于土壤污染事故监测。( ) 答案:( )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规定在风干室将土样放置于风干盘中,摊成2~3cm的薄层,适时地压碎、翻动,拣出碎石、砂砾、植物残体。( ) 答案:( )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规定土壤制样工具每处理一份样后抹(洗)干净,严防交叉污染。( ) 答案:( ) 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规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般以单项污染指数主,指数小污染轻,指数大污染则重。( ) 答案:( ) 第 2 页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把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40分) 1. 具体判断某一区域水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能够 提供这一区域水环境本底值的断面称为。( B ) A. 控制断面 B. 对照断面 C. 消减断面 2. 当水面宽大于100米时,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是条。( C ) A. 5 B. 2 C. 3 3. 饮用水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 采样频次为 ( C ) A. 每年至少一次 B. 逢单月一次 C. 每月至少一次 4. 测定油类的水样,应在水面至水面下毫米采集柱状水样。采样瓶(容器)不 能用采集水样冲洗。( C ) A. 100 B. 200 C. 300 5. 需要单独采样并将采集的样品全部用于测定的项目是( C ) A. 铅 B. 氰化物 C. 油类 6. 等比例混合水样为。( A ) A. 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与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B. 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C. 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 7. 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 A ) A.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B. 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C. 车间处理设施入口

8. 以下水质项目中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是( C ) A. 总铅 B. 总铬 C. 总锌 D. 总砷 9.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并达到设计规模的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 录监测时 的生产工况和其他有关参数。( B ) A.65% B. 75% C. 80% D. 85% 10. 以下数据中,其中是3位有效数字的是。( D ) A.10.40 B. 1.020 C. 0.093 D. 0.630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错的打×,每题3分,共30分) 1. 为评价某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未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能够提 供水环境背景值的断面,称为对照断面。(× ) 2. 控制断面用来反映某排污区(口)排放的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应设置在排污 区(口)的上游、污水与河水混匀处、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降低的断面。(× ) 3. 污水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时,在水深 的1/4处采。(× ) 4.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 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 5. 所谓有效数字就是保留末一位不准确数字,其余数字均为准确数字。( ? ) 6. 空白值的测定方法是:每批做平行双样测定,分别在一段时间内(隔天)重复测定一批,共测定5~6批。(? ) 7. 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9的一位。(? ) 8. 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不用注满容器,上部 可留空间,不用水封。( × )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

ICS 13.020.01Z 05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 DB43/T1165-2016

目次 前言..........................................................................................................................................................II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土地利用类型 (2) 5标准分级 (2) 6目标污染物种类 (2) 7标准值 (2) 8监测要求 (3) 9标准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灿、文涛、万勇、钟振宇、付广义。 本标准于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可参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土壤修复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或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3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 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 target 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最新版】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2 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sample 从污水中随机手工采集的单一水样。 3.3 等时混合水样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按等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4 等比例混合水样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5 自动采样automatic sampling 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 3.6 全程序空白样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 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一致的程序包括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装入采样瓶中、保存、运输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2004)练习题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 166-2004) 一填空题 1.一般了解土壤污染情况时,采集表层土的采样深度为。如要了解土壤污染深度,则应按分层取样。 答案:0~20cm 土壤剖面层次 2.土壤的梅花形采样法适用于。 答案:面积较小,地势平坦,土壤组成和污染程度相对较均匀的地块 3.土壤的对角线采样法适用于。 答案:用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4.在土壤背景值研究中,采用了土壤试样的全分解方法。所谓“全分解”就是把土壤的彻底破坏,使土壤中的全部进入试样溶液中。 答案:矿物晶格待测元素 5.土壤样品的采样方法有、、、四种方法。 答案:对角线采样法梅花形采样法棋盘式采样法蛇形采样法 6.无论采用新鲜土壤样品或风干土壤样品,都需测定土壤以便计算土壤中各成分按烘干土为基准时的。一般土壤分析结果单位以表示。 答案:含水量(率)校正值mg/kg(烘干土) 7.土壤样品的粗磨方法:风干后的土样,用有机玻璃棒或木棒碾碎后,用法取压碎样过筛。粗磨样可直接用于土壤pH 阳离子交换量元素有效态含量等项目的分析。 答案:四分0.85mm(20目)尼龙 8.常用的土壤样品布点方法有网格法又称,一般适用于的地区。 答案:简单随机抽样法地形平缓、土地情况简单、工作面积较小 9.野外采集回来的土样,一般要经过以下处理程序:、、、,分装制成待分析样品,满足各种分析要求。 答案:风干磨细过筛混合 10.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通常采用的模式有、、、等。 答案:污染指数、超标率(倍数)评价内梅罗污染指数评价背景值及标准偏差评价综合污染指数法 11.土壤样品的酸分解方法,必须使用酸,因为它是唯一能分解和的酸类。 答案:氢氟SiO2硅酸盐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基本仪器配置 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 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 (一)24小时连续采样 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10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 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一般面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积应不小于5m 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 1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 (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在采样总管上,SO进气口应先于NO进气口。22(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4)引风机: 用于将环境空气引入采样总管内,同时将采样后的气体排出采样亭外的动力装置,安装于采样总管的末端。采样总管内样气流量应为采样亭内各采样装置所需采样流量总和的5~10倍。采2 样总管进气口到出气口气流的压力降要小,以保证气样的压力接近于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建设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于水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监测站房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200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2005 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JB/T 9248 电磁流量计 ZBY 120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 )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3.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本标准所称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组成。 3.3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4电磁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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