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学大纲(范例二)

婚姻法教学大纲(范例二)
婚姻法教学大纲(范例二)

教学大纲范例二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英文译名: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学分数:2学分总学时数:34学时

一、课程性质与适用对象

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是我校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很突出。因此,学习、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对实现“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

三、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有关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其中重点掌握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具体制度,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和《婚姻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认识婚姻家庭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学习本学科的意义及本学科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一、课程的名称和内容

二、学习本学科的意义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位置

(二)婚姻家庭法在司法实践中占重要地位

(三)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便于研究和思考

三、学习方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法

教学目的要求:

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对象和特点及历史发展。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二)家庭的概念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四)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二、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注意: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区别)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一)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它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三、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自学)

四、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外历史上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

复习思考题: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婚姻法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

领会我国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掌握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的政策界限。其中第一、二、四节为重点。

教学时数:

4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

一、概念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和发展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四、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一夫一妻原则※

一、概念及其法律要求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必然性

三、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重婚的概念及种类;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婚的法律后果)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必要性、法律后果)

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

二、内容

三、如何正确认识“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确立此原则的必要性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举措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必要性

(二)内容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必要性

(二)内容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一)禁止家庭暴力(必要性、概念、特征)

(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

(三)法律后果

第五节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我国计划生育的目标

三、法律后果

复习思考题: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计划生育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之间的关系。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有哪些要求和合理性。

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通奸有何区别。

家庭暴力与虐待有什么关系。

计划生育有哪些基本要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哪几个基本原则?哪几个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的一些名词术语;掌握我各种亲等的计算方法;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效力的相关问题。

教学时数: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概念

(二)分类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一)亲等的概念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国的代数计算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一、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亲属关系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亲属;亲系;亲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姻亲;家属

亲属有哪些种类。

姻亲的种类。

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亲等的三种计算方法,会计算)

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和联系。

列举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全部称谓。

简析血亲的分类。

第四章结婚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注意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为重点章。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及特征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型的结婚制度

(二)近现代型的结婚制度

第二节结婚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要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结婚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二)类型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含义及意义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三、与结婚有关的两个问题

(一)婚约

(二)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增设其的必要性

(一)概念

(二)增设的必要性

二、现行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及其适用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三)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三、现行婚姻法有关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及其适用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撤消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结婚;婚约;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法定婚龄

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特征。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比较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概念、原因、程序、请求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法律后果等)

目前,对于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的结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章夫妻关系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夫妻关系的概念和内容;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教学时数: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问题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外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复习思考题:

夫妻关系;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配偶之间有哪些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配偶之间有哪些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其种类。

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述)

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时数: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2、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养父母子女关系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有姓名权

(六)父母有再婚的权利

第二节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关系

(一)(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需具备的条件

(二)(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需具备的条件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

二、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

(二)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复习思考题: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准正;认领

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在我国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承担抚养、赡养义务分别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须符合哪些条件?

第七章收养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我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明确收养成立的效力;知晓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教学时数:

自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自愿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三)允许办理收养公证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积极效力)

(一)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消极效力)

三、无效收养行为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复习思考题:

收养;寄养;收养无效;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收养与寄养有何不同。

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程序?

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何谓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有何异同?

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八章离婚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掌握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本章为重点章。

教学时数: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二)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离婚立法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二节协议离婚

一、概念及意义

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实质要件)

(二)离婚登记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形式要件)——离婚登记

(四)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第三节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

(一)关于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三)离婚诉权限制

三、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法定条件)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同意见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

2、全面分析法

3、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列举性规定

(四)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二)再婚自由恢复

(三)姻亲关系的消灭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债务的清偿

(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育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和变更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一)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2001年婚姻法新增内容)

(二)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三)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增设此制度的意义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3.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5.有关《司法解释(一)》第30条

复习思考题:

婚姻终止;离婚;协议离婚

什么是婚姻终止?什么是离婚?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离婚与婚姻无效、被撤销有何区别?

如何全面理解诉讼离婚的程序?

如何理解判决离婚的标准?

如何理解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论述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如何处理?

五、其它(如习题或作业、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等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安排按序编写)

六、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书(写明名称、编著者、出版社、出版时间)

1.教材

亲属法(第四版)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

2.参考书

①《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吴国平张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

②《婚姻家庭法新论》马忆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范李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④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第四版

⑤婚姻家庭法(第二版),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二版

⑥婚姻家庭法新论,马忆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⑦两性法律的源与流,李忠芳著,群众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⑧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二版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⑩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曹诗权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一、《法律与生活》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10015 (二)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fe (三)开课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法律与生活属于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生活中常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五)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六)教学内容: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32 学时 分数: 2 学分 (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宪法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旗法。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政、行政法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树立遵守行政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小题) 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它排除了 __________。答案:直系血亲 2.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__________。 答案:亲等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__________。答案:三代以内 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答案:受其抚养教育的 5.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和__________的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答案:终止妊娠后 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__________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答案:住房 7.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__________。 答案:父母 8.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 __________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答案:父母无力抚养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B)。

A.兄姐与弟妹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D)。 A.包办婚姻 B.借婚姻索取财物 C.交换婚姻 D.买卖婚姻 3.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C)。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得撤销的事由是(B)。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责任教师:陈红莹一、课程性质婚姻家庭法是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责任教师:陈红莹一、课程性 质婚姻家庭法是 责任教师:陈红莹 婚姻家庭法是四川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其课程性 质为必选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该课于秋季开设(第3学期),学分为3分,学时为54 学时。 婚姻家庭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课,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课程密切联系,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是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 休戚相关的一门学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家庭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 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婚姻家庭法的一般原理、我国婚 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制度、生育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

度、扶养、监护制度、离婚制度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制度和涉婚姻家庭制度等基本内容。 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分成了解、掌握、重点掌握等三个层次要求。属于了解层次的, 考试时所占份量较轻;属于掌握和重点掌握层次的是考试的重点,一定要深入理解。 (一)教材 本课程所选用的教材是由杨遂全等主编的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最新出版的《婚姻家庭法新论》一书,该书是学员们学习的主要内容和考试命题的主要依据,也是音像教材和其 他多媒体教材的制作基础。 (二)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建议: 周次教学内容学时 1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的一般原理研究 4 2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 3 第三章亲属通则 4 4 第四章结婚制度 4 5 第五章夫妻制度 4 6 第六章生育制度 4 7 第七章亲子制度 4 8 第八章收养制度 4 9 第九章扶养制度 2 10 第十章亲属监护制度 4 11 第十一章婚姻的终止与离婚 4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与家庭大纲

《婚姻与家庭》课程教学大纲 Marriage and Family 适用专业:校公选课 课程学时:30 课程学分:2学分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通过家庭这个初级社会群体特例的分析了解人类婚姻家庭的进化史,家庭的类型,家庭的生命周期,婚姻成立社会文化设置,家庭的功能以及家庭发展的趋势;认识性、社会性别与婚姻家庭模式的关系。了解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 二、课程内容、要点及要求 教学内容: 第一章婚姻的选择 第二章婚姻的缔结 第三章爱情与婚姻 第四章家庭和家庭结构 第五章家庭人际关系剖析 第六章家庭教育 重点内容: 婚姻、家庭、性、社会性别等概念;婚姻的本质、家庭关系及家庭类 型,家庭的功能等。 难点内容: 理解婚姻家庭、性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对人类社会秩序建构的意义。

三、学时分配 章节教学内容课程时数分配 第一章婚姻的选择3学时 第二章婚姻的缔结6学时 第三章爱情与婚姻6学时 第四章家庭和家庭结构4学时 第五章家庭人际关系剖析5学时 第六章家庭教育6学时 总计30学时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说明 1.主要通过讲授、讨论、自学等方式进行教学。 2.在教学过程中,尽量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特别是多媒体的使用。 五、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查。出席率30%,电影赏析20%,分组报告50%(口头与书面并重)。 六、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1.李生兰著:《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RENTICE HALL 出版公司,1999年版。 3.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4.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5.韩明谟主编:《社会学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 6.Mary Lou Fuller等编著:《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制定: 执笔人: 审定人: 制定时间: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完整版)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 小题) 1.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它排除了 _________ 。答案:直系血亲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____________ 。 答案:亲等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__________ 。答案:三代以内 4.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 关系_________ 的有关规定。 答案:受其抚养教育的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和____________ 的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答案:终止妊娠后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____________________ 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答案:住房 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案:父母

8.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 _________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答案:父母无力抚养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小题)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B)。 A. 兄姐与弟妹 B. 养父母与养子女 C. 祖父母与孙子女 D.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D) 。 A. 包办婚姻 B. 借婚姻索取财物 C. 交换婚姻 D. 买卖婚姻 3. 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 1 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C)。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C.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教学大纲—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学时:30 学分:2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面向全校各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是个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涉及到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而且它与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多、复杂,处理难度大。婚姻家庭法是非常重要非常实用的部门法,作为大学生有必要系统地学习、全面地掌握这一部门法所涉及的法理、原则,包括具体的法律法规、法条的理解和运用。 二、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要件,禁止结婚的情形,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配等基础知识,并要求学生在此基础上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1学时) 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1学时)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二节继承制度概述

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2学时)第一节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亲属制度(2学时) 第一节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节亲系、亲等 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五章结婚制度(4学时)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结婚条件 第三节结婚程序 第四节婚约 第五节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第六节婚姻无效与撤销 第七节事实婚姻 第六章离婚制度(3学时)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 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 第七章离婚的效力(3学时) 第一节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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