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营养用餐时间表〔附简易食品配方〕(0~1岁)

婴幼儿营养用餐时间表〔附简易食品配方〕(0~1岁)
婴幼儿营养用餐时间表〔附简易食品配方〕(0~1岁)

0?1岁婴儿的营养方案

就我国目前条件,最安全的喂养方式是纯母乳喂养。出生后4?6个月内,婴儿的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其间,只要能坚持母乳喂养,婴儿就能够正常生长发育。对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应首选用婴儿配方奶粉喂养婴儿,不宜用鲜奶直接喂养婴儿。

一日营养方案

为0?1岁的婴儿安排膳食,平均每日营养素的摄入量应以满足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为原则。

这里针对婴儿年龄的不同,给出各月份的营养方案。

4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或豆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9:30 奶糊:婴儿配方奶粉15克,豆奶60毫升,鸡蛋黄10克,白糖适量

上午11:00 新鲜蔬菜汁或水果汁90毫升;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下午1: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4:30

母乳喂晡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50毫升,

白糖适量)

下午5:30 新鲜水果泥或蔬菜汁20克

晚上8: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150毫升,

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8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10克,鸡蛋黄5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新鲜蔬菜汁或水果泥80毫升

下午2: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5:30 新鲜水果泥或蔬菜汁2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凌晨2:0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5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9:30 奶糊:婴儿配方奶粉20克,青菜10克,去剌带鱼10克,植物油1克

上午11:00 新鲜水果泥20克;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下午1: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豆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4:30

蒸鸡蛋羹:鸡蛋一个(约45克),芝麻油1克,

盐适量(或给予豆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5:30 新鲜蔬菜汁60?80毫升

晚上8: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晚上12: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8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15克,鸡蛋黄8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新鲜蔬菜汁80毫升

下午2: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

白糖适量)

晚上10: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凌晨2: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180毫升,白糖适量)

6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

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

白糖适量)

上午9:30 鱼泥:带鱼20克,植物油1克,盐适量;稀饭:大米20克:菜糊:胡萝卜20克,植物油2克,盐适量

上午11:00 新鲜水果泥:香蕉20克;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下午1: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豆奶22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3:30 新鲜果汁或温开水100毫升(或给予豆奶1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5:00 鸡蛋青菜面:挂面25克,鸡蛋45克,新鲜青菜10克,植物油2克

晚上8:00 母乳喂哺10?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

晚上12:00

母乳喂晡10?15分钟(或给予牛奶130毫升,

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8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20克,鸡蛋黄10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新鲜蔬菜汁80毫升

下午2: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晚上8:00 新鲜果泥或菜泥2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凌晨2: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7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馒头片:面粉15克

上午9:30 饼干:面粉15克;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2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12:00 青菜炒猪肝:青菜20克,猪肝20克,植物油2克;米粥:大米20克

下午3:00

面包:面粉15克;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

给予豆奶12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30 番茄鸡蛋面:挂面20克,番茄20克,鸡蛋一个(约45克),植物油2克;新鲜水果泥:香蕉2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10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20克,鸡蛋黄15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肉末或猪肝粥:大米8克,剁碎瘦猪肉或猪肝5克

下午2: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晚上8:00 新鲜果泥或蔬菜泥2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8个月要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9:30 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10毫升,白糖适量);馒头:面粉15克;炒鸡蛋:鸡蛋20克,植物油1克;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0:30 苹果50克

中午12:00 小馄饨:面粉25克,新鲜青菜15克,肥瘦猪肉15克,芝麻油1克

下午3:30 小蛋糕1个(面粉20克、母乳喂哺10?15分钟(或给予豆奶11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30 豆腐肉末粥:大米25克,豆腐25克,瘦猪肉15克,植物油2克

晚上9:3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

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15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20克,鸡蛋黄15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肉末或猪肝粥:大米10克,瘦猪肉或猪肝8克

下午2: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毫升,白糖适量);面包或饼干:面粉10克

下午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00 毫升,白糖适量)

晚上8:00 新鲜果泥或蔬菜泥2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00毫升,白糖适量)

9?10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0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鲜肉小包子:面粉20克,瘦猪肉5克

上午9:30 饼干:面粉15克;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鲜果汁100毫升

中午12:00 蛋花青菜面:挂面30克,鸡蛋40克,新鲜青菜25克,植物油2克,葱花少许

下午3:00

母乳喂哺15?20分钟(或给予豆奶220毫升,

白糖适量);新鲜水果:甜橙80克

下午6:30 清蒸带鱼:带鱼25克(去刺、植物油1克;

土豆泥:土豆50克,植物油2克,葱花少许;米粥:大米或小米25克

晚上9: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50毫升,

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18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40克,鸡蛋黄20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肉末或猪肝粥:大米15克,瘦猪肉或猪肝10克

下午2: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6: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豆奶250毫升,

白糖适量);新鲜果泥或蔬菜泥30克

晚上10:00 母乳喂哺20?25分钟(或给予牛奶250毫升,白糖适量)

11?12个月婴儿的一日营养方案营养方案1

早上6:30 母乳喂哺20分钟,婴儿配方奶100毫升加20克麦片(或给予豆奶25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9:30 饼干:面粉15克;甜豆奶:豆奶川0毫升,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中午12:00 猪肝炒花菜:猪肝25克,花菜40克,植物油5克;紫菜汤:紫菜1克,芝麻油1克;烂饭:大米35克

下午3:30

鲜肉小馄饨:面粉20克,瘦猪肉15克,少许

葱姜;新鲜水果:香蕉100克

下午6:30 番茄鸡蛋面:挂面30克,番茄50克,鸡蛋

40克,植物油5克,葱姜少许

晚上9:00

母乳喂哺20分钟(或给予牛奶220毫升,白

糖适量)

营养方案2

早上6:00 母乳喂哺25分钟,婴儿配方奶150毫升(或给予牛奶250毫升,白糖适量)

上午8:00 果汁:鲜橙汁或番茄汁200毫升

上午10:00 营养米粉:鸡蛋米粉50克,鸡蛋黄45克,白糖适量;小儿鱼肝油滴剂(参照产品说明书服用方法或遵医嘱)

上午12:00 蔬菜肉粥:大米20克,瘦猪肉或鸡肉15克,切碎新鲜蔬菜20克,植物油2克

下午2:00 豆奶250毫升,白糖适量

下午4:00 新鲜水果40克;饼干或面包:面粉15克

下午6:00

白菜鱼片粥:大米碗,去刺鲜鱼肉15克,切

碎小白菜20克,植物油2克

晚上8:00 牛奶250毫升,白菜适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背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背景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国外长期的使用资料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患者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 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市场划分 外资企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国内市场90% 以上的份额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包括纽迪希亚制药有限公司、华瑞制药有限公司、雅培制药有限公司、雀巢公司等。这些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均是“药”字号,在国内共注册产品69 个,涉及19 个种类。进入国内的产品主要为20 世纪80 年代左右研发的产品。另外,雅培公司的“全安素”已标注为新标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现已开始试点销售。纽迪希亚和华瑞在我国江苏无锡都建有大型生产基地,产品可提供国外使用,但研发部门都不在中国。 本土企业 国内企业主要有青岛海汇、广州力衡等,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10%左右。企业的产品批文为“食”字号,主要在各医院营养科使用。目前国内企业由于进入产业时间晚,大多以仿制国外产品为主,占有市场份额小、自主知识产权少、技术落后、投资规模小、没有品牌影响力。但需要提到的是自新国家标准颁布以来,一些本土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上海冬泽特医新研发的产品复方营养混悬剂和肠内营养混悬液获得了国药准字的批号。 国内标准制定进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医疗保险压力的增大,为满足国内需求,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促进我国相关产品研发和应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两项国家标准,连同我国2010年颁布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已有3个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方面的标准。 国际法规标准现状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法规和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且这类产品在过去30年内在世界各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CAC CAC于1981年发布了《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该标准B部分专门针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规定其营养成分应以正常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为基础,根据疾病状况进行调整;另外,CAC于1991年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对特殊医学部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标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标准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指“特殊加工或配方的,用于患者的膳食管理,可能只能在医学监督下使用的一种特殊膳食用食品。 这类食品目标人群是那些进食、消化、吸收或者代谢普通食品或其含有的特定营养素能力受限或降低的患者,或者由于疾病导致的营养素需求改变的患者,其膳食管理仅依靠正常膳食调节、使用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二者组合均无法达到目的时,作为这些人群的全部的或部分的营养来源的食品”。 该标签标准中特别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配方应基于合理的医疗和营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委托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spaq-2016-12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简要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7年2月16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如何高效科学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GB14880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营养健康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特医食品及特医食品全营养粉技术要点简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b6485425.html, 特医食品及特医食品全营养粉技术要点简介作者:张双燕闫刘慧陈娟娟庞明利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7年第10期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简称特医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3类。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医食品是肠内营养的一种,较之肠外营养,其具有改善营养不良、促进患者康复、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用等优点。 特医食品的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80、9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便开始广泛使用特医食品类产品,并相继制定了相关标准和配套管理措施。据统计,截至2013年,全世界特医食品市场规模价值约700亿人民币,且预计2016~2020年年复合增长率约为6%,但中国仅占全球市场的1%。从不同国家营养不良患者特医食品的使用率可以发现,美国的使用率约65%、英国约27%,而中国仅为1.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相对成熟,在技术和临床营养干预方面的分配较为合理。虽然中国特医食品的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但仍处于发展初期,医用食品种类单调,分型简单,应用领域单一,而且主要原料依靠进口,加工技术落后;无论是产品的使用者、生产者还是监管者,对特医食品的认知都普遍缺乏;需要得到肠内营养干预的人群甚至对其一无所知;市场上流通的特医食品或类似产品更是参差不齐。此外,由于国外品牌产品介入早、起点高,因而在我国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特医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10~ 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的“2+1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将特医食品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2016年7月1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等。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出台了《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其主要目标就是完善营养产业法规标准体系,发展食品营养健康产业,提升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改善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进一步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营养健康素养等。事实上,中国食品行业拥有很大的舞台,未来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学习资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现制定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3、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4、按月检查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5、负责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6、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 二、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时,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拒绝进货。 4、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凭证,将进行统一保管,集中备案,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应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应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四、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范文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FSMP),简称特医食品,有的国家也称作医用食品,是一类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特医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新型产品,是需要特殊食物管理的患者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服用的一类具有特殊食物用途的食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对特医食品提出3个必备要素:1.满足特殊营养需要;2.在营养医师(或医师、营养治疗管理师等)的指导下服用;3.适用于需要特殊食物管理的人群。 营养的重要性 病人的营养不良问题普遍存在,影响的人群广泛,特别是老年人,据估计65岁以上老年人罹患营养不良的风险高于65岁以下人群的40%以上。 营养不良增加了患者的并发症、住院日数、死亡率等,直接导致卫生资源的消耗增加。 据估计在欧洲,有33,000,000人存在营养不良的风险,由此产生的花费约为1700亿欧元。 英国2007年统计,疾病相关的营养不良费用每年超过150亿欧元(130亿英镑),占医疗卫生总费用的10%,而肥胖和超重导致的费用仅相当于它的一半。 但营养不良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解决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进行: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患者本人。 存在营养不良,越早进行营养干预越好。但是现状却令人遗憾。国际生命科学学会中国办事处组织了一项回顾性调查,就住院病人营养不良发生率、营养治疗方式对营养不良发生率的影响以及肠内营养的成本效益进行研究。对体质指数(BMI)、血清白蛋白和血红蛋白等指标分析的结果表明,病人入院时的营养不良发生率较以往为低,但出院时营养不良发生率增高。调查结果提示,这种变化是由于未采取营养治疗或营养治疗不能满足代谢需要,而导致营养不良发生率增加。 国外特医食品的现状 欧盟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FSMP标准(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1999/21/EC)。在2001年又颁布了“可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用食品中的可添加物质名单” (2001/15/EEC),明确规定了可使用在FSMP中的营养物质,并且拟添加在特医食品中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获得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批准。对于上市前的批准,各成员国还在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相应规定。如荷兰、西班牙等国上市前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则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进行技术审评,主要审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审核期一般为3个月。

安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

婴幼儿膳食指南

婴幼儿膳食指南 2008年4月8日,《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由中国营养学会委托中国营养学会妇女分会制定完毕并正式发布,婴幼儿各生长阶段的平衡膳食宝塔作为理论也同步推出。注: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与膳食指南并非独立的理论体系,而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 目录 1指导意义 2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 3内容说明 4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的应用 1 指导意义 中国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以对中国婴幼儿不同生长时期身体发育特征和饮食习惯的研究分析为基础,以合理膳食为原则,注重食材的全面性和均衡性,通过宝塔的形式将婴幼儿不同生长阶段每日身体所需的油、脂肪、动物蛋白、蔬菜水果、谷类、母乳和乳制品进行专业标示,目的在于为爸爸妈妈们喂养宝宝提供科学和权威的标准参照,也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宝宝的体质提供科学依据。 2 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 一、0—6月龄婴儿平衡膳食宝塔 0-6月龄婴儿喂养指南 1. 纯母乳喂养 2. 产后尽早开奶,初乳营养最好 3. 尽早抱婴儿到户外活动或适当补充维生素D 4. 给新生儿和1~6月龄婴儿及时补充适量维生素K 5. 不能用纯母乳喂养时,宜首选婴儿配方食品喂养 6. 定期监测生长发育状况 母乳是6个月以内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按需喂奶,每天喂6_8次以上,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少量营养素补充品,如维生素D或鱼肝油。

二、6—12月龄婴儿平衡膳食宝塔 6-12月龄婴儿喂养指南 1.奶类优先,继续母乳喂养 2. 及时合理添加辅食 3. 尝试多种多样的食物,膳食少糖、无盐、不加调味品 4. 逐渐让婴儿自己进食,培养良好的进食行为 5. 定期监测生长发育状况 6. 注意饮食卫生 三、1—3岁幼儿平衡膳食宝塔 1-3岁幼儿喂养指南 1、继续给予母乳喂养或其他乳制品,逐步过渡到食物多样 2. 选择营养丰富、易消化的食物 3. 采用适宜的烹调方式,单独加工制作膳食 4. 在良好环境下规律进餐,重视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 5. 鼓励幼儿多做户外游戏与活动,合理安排零食,避免过瘦与肥胖 6. 每天足量饮水,少喝含糖高的饮料 7. 定期监测生长发育状况 8. 确保饮食卫生,严格餐具消毒 3 内容说明 一、婴幼儿平衡膳食宝塔共分五层,宝塔各层位置和面积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类食物在婴幼儿各生长阶段合理膳食中的地位和应占的比重。 宝塔没有建议食糖的摄入量,婴幼儿不应吃太多的糖和含糖食品,多吃糖有增加龋齿的危险。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公开、备查。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并组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

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章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表; (二)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原辅料中有复配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列明组成。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存档 备查,发放备案号,并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 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二)

附录A 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主要技术要求 A.1 糖尿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A.1.1 应为低血糖指数(GI)配方,GI≤55; A.1.2 应添加膳食纤维,其含量不低于0.2g/100kJ(1.0g/100kcal); A.1.3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1。表A.1 糖尿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可调整的范围

A.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 A.2.1 应适当调整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比例; A.2.2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2。 表A.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可调整的范围 A.3 肾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A.3.1应选用优质蛋白,如乳蛋白及其制品; A.3.2 对于适用于非透析治疗的肾病患者配方,应调低产品蛋白质的含量,不高于0.7g/100kJ (3g/100kcal);并应限制磷的含量,不高于12mg/100kJ(50mg/100kcal); A.3.3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3。

表A.3 肾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可调整的范围 A.4 肿瘤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A.4.1应适当提高配方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0.8g/100kJ(3.5g/100kcal); A.4.2可选择添加营养素(谷氨酸、谷氨酰胺、精氨酸、核苷酸或n-3脂肪酸等); A.4.3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4。表A.4 肿瘤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可调整的范围

A.5 肝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A.5.1可添加支链氨基酸(缬氨酸,亮氨酸或异亮氨酸等),其含量应不低于蛋白质的30%; A.5.2可添加中链甘油三酯(MCT),不应超过总脂肪的70%; A.5.3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5。表A.5 肝病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可调整的范围 A.6 肌肉衰减综合症患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A.6.1应选用优质蛋白,如乳蛋白及其制品,其含量应不低于0.8g/100kJ(3.5g/100kcal); A.6.2应添加亮氨酸或β-羟基-β-甲基丁酸盐,亮氨酸含量应不低于0.36mg/100kcal(1.5mg/100kcal),;添加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A.6.3 可添加其他必需氨基酸 A.6.4 可适当调整某些营养素的含量。营养素可调整范围如表A.6。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基婴儿配方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加油脱盐乳清配料粉、全脂羊奶粉、脱盐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为原料,添加复配维生素营养强化剂和复配微量元素营养强化剂、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低聚果糖、碳酸钙,添加或不添加乳铁蛋白、低聚半乳糖、胆碱、牛磺酸、左旋肉碱酒石酸盐,经配料、混合、灌装、包装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求的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14食品添加剂碳酸钙 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GB1903.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的检验 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500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的测定 GB50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 1 GB5009.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 的测定 2 GB5009.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磷的测定 GB5009.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46页)

附件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特殊食品注册审评审批过程中,对申请注册品种的研发、试制或试生产、检验的条件、能力和原始数据进行实地审核,以评价注册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的过程。 1.3本规范适用于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试制或试生产现场的核查,以及对涉及提供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的生产现场的延伸核查。特殊食品的检验、安全与功能验证及临床试验现场的核查按照《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1.4总局负责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总体实施,制订现场核查工作实施规范并监督执行。 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在完成注册申请的资料审评后,根据现场核查品种选择原则,向总局食品药品 —1 —

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提出现场核查需求,并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中心负责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向审评中心送交核查结果告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人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给予配合,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承担相关协调与配合工作。 1.5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特殊食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应当做好随时接受注册现场核查的准备。 1.7被核查品种在现场核查期间应当处于在线动态试制或生产状态,在生产结束时接受现场抽样送检。 2注册现场核查品种的确定 2.1审评中心完成注册申请的资料审评(含补正程序)后,遵循下列原则,从符合资料审评要求的品种中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品种。未完成资料审评的品种不安排注册现场核查。 2.1.1保健食品: 2.1.1.1新产品注册申请; 2.1.1.2可能显著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生产工艺、原辅料、规格、产品技术要求等变更注册申请; 2.1.1.3样品试制场地发生变化的转让技术注册申请; 2.1.1.4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情况。 —2 —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目录 一、分类 二、市场厂家和产品情况概述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3.1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3.3 浙江海力生集团 3.4 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上海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3.6 达能纽迪希亚 3.7 雅培安素系类医用营养品 3.8 雀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9 广州福胜进出口贸易公司 3.10 斗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11其他产品 一、分类:略 二、市场概述 1、目前市场上医用营养产品投入较大,市场占有率也比较大的公司有瑞士雀巢、法国达能(纽迪希亚)、美国雅培、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等,其中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又是专注于肠外营养产品。在这里就不多做介绍。 国内现在做得比较早或者在大力发展的有天津的中恩(中科院下属)、广州纽健生物科技、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浙江海力生、上海冬泽特医等。这里有些厂家主攻药食同源产品、有些产品线丰富、技术力量雄厚、有些有着良好的一线操作能力,着眼于客户需求,精耕医院临床市场,借力互联网+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

市场上也有个别行销多年的产品比喻江中出品的初元,短肽特殊营养食 品。 2、在产品功能、适应人群方面多集中在:针对肿瘤病患者、手术消化 吸收不好者、对胃肠道有益者、糖尿病血糖高的人、肝病、肾病相关人群, 另外也有一些有益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减肥人群的营养配方产品。 3、销售渠道方面:现阶段还是集中在医院超市、营养科、外科、ICU等, 专卖店等,也少有在商超(如初元)等。 4、包装形式:多采用食品、保健食品类似包装形式,盒装、袋装、瓶 装、易拉罐装等。见图片。 5、使用原料:国外产品以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短肽蛋白等等 营养元素为主打;国内产品配方则要更丰富一点,选用了很多有功能作用的 药食同源原料。 6、在剂型方面:肠内营养的特医食品,几乎上都是采用粉剂、溶液形 式。满足好消化,易吸收,不对身体产生额外消化负担的临床要求。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国内主要厂家和产品: 3.1 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见专门针对该公司的调研介绍。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9 年 8 月,公司总部设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是目前国内首家临床营养制剂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单位,为特殊生理阶段及病理状态下的人群提供产品和服务。目前主要产品有“立适康”肠内营养系列产品、孕产妇营养品及专为健美运动员开发的乳清蛋白粉、谷氨酰胺、支链氨基酸等运动营养系列产品。并取得了特殊膳食食品【营养膳食(营养流食、营养粉剂)】的生产许可,QS610127020001。 官方网站: 肠内营养产品列表如下:

《婴幼儿营养与保育》课程作业答案(1-4)

《婴幼儿营养与保育》课程作业答案(1-4) 说明:1、每题后面附有该答案的页码,如有异议请参考教材内容。 2、阐述题的答案中,黑色的是问题与解答要点,兰色字体部分为阐述时的参考答案,可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行选择部分文字加以阐述说明。 3、作业评讲3和5是实作题,请根据你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整、设计。 一、名词解释 1、营养P5 营养是人体为了满足机体生长发育、组织更新和良好健康状态等正常生理、生长和免疫功能的需要,从外界摄入、消化、吸收、代谢和利用食物中养分的生物学过程。 2、保育P8 保育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育就是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促使婴幼儿的个体社会化的实践活动。狭义的保育是指对婴幼儿身心的保护和养育,即为其提供适宜的环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生存能力。 3、教育P6 教育是两方面含义的合成,从教的角度讲,它是对人的成长施加影响,人为干预成长过程;从育的角度讲,它是将人自身的潜质引发出来,通过个人内部的原动力来不断发展。 4、生长发育P36 生长是指整个身体和器官可以用度量衡测量出来的变化;发育是指细胞组织、器官和系统功能的成熟。 5、内分泌系统P34 内分泌系统由许多内分泌腺和分散在机体各处的内分泌细胞构成,它是人体重要的调节系统。主要有垂体、松果体、甲状腺、甲状旁腺、胸腺、肾上腺、胰腺、性腺等。 6、生长发育形态指标P39 形态指标是指身体及其各部分在形态上可以测出的各种量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婴幼儿期是指哪个年龄段(B ) P5 A.0至3岁 B.0至6岁 C.3至6岁 D.0至7岁 2.营养和保育的关系中正确的是(C )P9 A.营养和保育是同一个概念 B.营养是保育的第一阶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规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03月10日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年、2013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

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与注册条件和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哪些? 《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其中,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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