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录

说明及声明 (5)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6)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6)

一、准入 (6)

二、分级 (6)

第二章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8)

一、限购 (8)

二、持仓限额 (9)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11)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11)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13)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13)

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24)

第四章资金风险管理 (27)

一、资金盯市管理 (27)

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30)

第五章强行平仓管理 (32)

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32)

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35)

三、持仓超限平仓 (37)

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38)

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39)

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39)

第六章行权交收管理 (40)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40)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40)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42)

第七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43)

第八章程序交易报备 (45)

二、报备容 (45)

三、程序升级报备 (46)

四、报备时间 (46)

第九章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49)

一、风险警示制度 (49)

二、大户报告 (49)

第十章应急预案 (53)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53)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53)

三、交易异常事件 (54)

第十一章合规、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55)

一、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55)

二、证券公司期权业务控制度的原则和围 (56)

三、相关岗位设置 (57)

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58)

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 (60)

第十二章持仓限额管理 (60)

一、持仓超限监控 (60)

二、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61)

第十三章保证金管理 (63)

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3)

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6)

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7)

四、强行平仓双人复核机制 (68)

第十四章市场风险管理 (69)

一、建立风险限额体系 (69)

二、盘中动态监控 (70)

三、定量定性分析 (71)

第十五章投资管理 (73)

二、证监会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监控 (74)

第十六章其他风险管理 (75)

一、信息隔离墙管理 (75)

二、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75)

附件1:经纪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76)

附件2:自营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78)

附件3:上交所风控联系人 (78)

说明及声明

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参考。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证券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证券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而制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总部需对客户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设置进行核准,并对过程进行监控。

一、准入

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上交所对个人投资者与普通机构投资者设置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若发现未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督促其平仓(证券公司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待没有持仓后,应及时注销该投资者合约账户。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二、分级

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模拟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确定投资者的分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是否与其分级匹配应进行前端控制与严格监控,如果发现投资者的交易超过已经确定的级别,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限制该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并督促投资者对超出权限交易进行平仓(证券公司

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对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对一级投资者的交易权限限制特别说明如下:

一级投资者可以在持有股票ETF时进行备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仅限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或保险策略(买入认沽期权,在持有标的证券的前提下买入相应的认沽期权,包括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已被备兑锁定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或已质押的标的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对一级投资者进行保险策略的标的证券进行前端控制(仅在买入时进行一次性校验),但不需要冻结(客户可卖出)。

第二章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证券公司应对客户交易与持仓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交易与持仓占用情况设置预警值及调整措施。

一、限购

上交所期权业务实施对个人投资者买入额度进行限制措施。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限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额度导致的申报失败应在交易界面进行提醒及解释。

买入额度的确定,由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资产情况,设置相应的买入额度,投资者买入额度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最大值:(一)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

(二)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买入额度按万取整数部分。例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

证券公司前端控制参考算法(对每笔买入开仓申报):∑(该账户持有各合约权利仓持仓数*持仓成本)+已申报买入开仓但未成交金额+该笔买入金额>买入额度(由证券公司核定并向上交所报备的额度),则该笔申报无效。

证券公司日常应接受客户提高或降低买入额度的申请,经审核(必须符合条件)通过后生效。证券公司可自行设定针对客户买入额

度的调整频率,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额度调整下一交易日生效,证券公司应及时提醒客户额度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入额度调整后,如存在客户买入持仓超过新核定买入额度,不需要求客户进行平仓(对因额度调整导致的持仓超限需要技术系统进行区分),但不能新增权利仓持仓。

二、持仓限额

证券公司应监控客户及自身经纪业务的期权合约持仓情况,包括: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指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数量、证券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数量。

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证券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

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证券公司可以对不同客户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前端控制具体如下。

对买入开仓:

权利仓已持仓数量+买入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权利仓持仓限额

对卖出开仓:

权利仓已持仓数量+义务仓已持仓数量(包括备兑开仓)+买入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卖出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包括备兑开仓)<=总持仓限额

证券公司应就上述针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设置持仓比例预警值,确保投资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不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一合约品种持仓比例=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数量之和/持仓限额。

为了对整个经纪业务持仓风险进行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对经纪业务中同一合约品种的总持仓进行前端控制。对于经纪业务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占持仓限额比例达到一定阀值(比如80%,证券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阀值)时,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向上交所提出调高总持仓限额的申请。若需调整总持仓限额,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上交所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表1 同一标的持仓限额设置(单位:)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证券公司应监控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的单日累计买入开仓数量,不得超过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平仓后不计增单日可买入开仓额度)。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对不同投资者,可以设置不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对买入开仓:

该合约品种当日已累计买入开仓数量(撤单需扣减实际撤单数量)+该笔买入开仓数量<=该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否则该笔买入开仓无效。

表2 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设置(单位:)

证券公司应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投资者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一)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针对开仓申报,对平仓不限制)。对超过限额导致的申报

失败应有提醒。

(二)对因上交所持仓限额调整或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限额到期导致投资者持仓超限,证券公司不需要求投资者自行平仓或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对投资者额度使用情况与申请不符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要求其自行平仓,同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三)对违反上交所规定(不含上述第(二)项)的超额持仓或买入开仓,如前端控制失效导致持仓超过上交所规定水平,证券公司应及时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否则上交所将按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理。

(四)投资者因套保等需要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水平

证券公司可按线性、非线性或其他可有效控制保证金水平的方式向单个客户收取保证金,可针对不同客户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水平,但不低于《风控办法》要求的水平,即所司保证金标准。证券公司对于客户认沽期权卖出开仓时所收取的保证金最高不应超过行权价与合约单位的乘积。

收取方法举例一:

保证金线性收取方式:在所司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整体设置收取比例。假如证券公司设置了20%的上浮比例,那么每ETF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1.2。

收取方法举例二:

保证金非线性收取方式:调整《风控办法》保证金收取公式里的个别或所有参数。假如证券公司将按合约标的收盘价的12%调整为15%,那么每ETF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证券公司按线性、非线性或其他可有效控制确定的保证金水平

时,在参数设置或调整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可结合义务仓合约虚值或实值程度设置不同参数,使得深度虚值、轻度虚值、轻度实值和深度实值等不同状态的合约所收保证金的参数配置不一致;

2、临近行权日的参数调整;

3、临近较长节假日的参数调整;

4、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参数调整;

5、针对不同客户设定差异化参数;

6、根据风险压力测试或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等。

虚值程度公式如下:

认购期权虚值程度=(认购期权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收盘价

认沽期权虚值程度=(标的证券收盘价-认沽期权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收盘价

盘中监控取标的证券前收盘价,盘后监控取标的证券当日收盘价。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值时,该期权为实值期权,实值程度为该计算结果的绝对值。

虚值程度和实值程度的参数配置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定义。如对ETF期权,轻度虚值可设置为:认购或认沽期权虚值程度4%-8%,深

度虚值可设置为:认购或认沽期权虚值程度>=8%。亦可用其他方法定义虚值程度和实值程度。

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签署开户协议时,向客户明确可能导致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的情形。若证券公司调整保证金水平参数设置,应当通过、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做好通知提醒工作。

(二)保证金收取

1、盘中开仓保证金收取

对同一期权合约,投资者可在交易时段(9:15-15:00)双向持仓(可同时持有权利仓与义务仓),上交所对卖出认购或者认沽期权时按开仓保证金水平计减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公司对客户卖出认购或者认沽期权时按开仓保证金水平扣减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能因日终时可与权利仓对冲而免收或少收。

2、盘后维持保证金收取

日终时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同一账户同一合约双向持仓数量自动进行对冲(取净头寸,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调整为单向持仓。中国结算按对冲后的单向持仓进行结算参与人维持保证金计收,证券公司按对冲后的单向持仓进行客户维持保证金计收。

3、到期被指派合约保证金收取

结算参与人层面,行权日日终,中国结算对于期权合约被指派的义务方按当日结算价格重新计收维持保证金,未被指派的合约不再收

取维持保证金。交收日日终,中国结算按“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行权交收资金-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用于交收。

证券公司客户层面,行权日日终,对单个客户,如客户是净应收券或应收资金,证券公司不冻结资金;如客户是净应付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的约定,冻结相应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采取冻结衍生品资金账户部分资金方式(如合约标的收盘价*10%或能覆盖假设客户违约时现金结算的资金);如客户是应付资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的约定,冻结相应资金。

4、除权除息日保证金收取

除权除息日,上交所依据合约调整后的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合约单位计增或计减证券公司的可用保证金额度。而上一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向结算会员按合约调整前结算价、合约单位收取维持保证金。因此,对原有义务仓持仓平仓,释放的保证金金额会与上一交易日日终计算的维持保证金不一致,存在一些误差(由合约单位取整引起,但单合约金额误差不大)。

除权除息日,如果出现上述不一致,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同时,如果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方式亦存在此问题,当日应及时向客户提醒或解释,并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管理(可用资金或出金会有误差)。

(三)保证金监控

1、实时盯市(盘中试算)

区别于上述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证券公司在客户保证金监控时,需增加对合约标的或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变动带来的保证金变化的监控。

根据最新价格实时计算的客户持有某期权合约的实时价格保证

金是指,客户持有该同一期权合约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余义务仓,按合约标的最新成交价格和期权合约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则取前结算价),根据证券公司设置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保证金。

证券公司应按最新价格计算各客户持有各合约所需保证金金额,监控其是否足额及变化情况。

2、盘中平仓和追保的实时监控

(1)客户实时风险值

证券公司应监控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占其保证金总额的情况,建议设立监控指标:

客户实时风险值1=按照公司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客户实时风险值2=按照所司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比如针对客户保证金收取按所司保证金标准整体上浮20%的证券

公司,盘中客户ETF认购期权按照公司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实时价格保证金={合约最近成交价+Max(12%×合约标的最新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最新价)}×合约单位×1.2。

客户保证金总额为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总额,根据出入金、成交进行实时增减。

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为行权日或交收日,客户因行权或被指派应付券或应付款而被冻结的资金。

若客户实时风险值1和客户实时风险值2的分母出现负数,指标均为100%(证券公司可以自行设置其他数值);如分母为0,当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0时,指标为100%,当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0时,指标为0。客户实时风险值1和客户实时风险值2的分母“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后)”包括了申报未成交冻结的资金。

证券公司亦可增设监控指标,例如增设客户实时风险值3=按照公司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后)-申报未成交冻结的资金]。当客户实时风险值3达到证券公司设置的阀值时,证券公司可以及时提醒客户撤单或追加保证金。

证券公司亦可按(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设计客户实时风险值,监控阀值自行定义。

(2)三条监控线

建议证券公司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对客户实时风险值设置公司盘中追保线、公司盘中平仓线、即时处置线。其中:公司盘中追保线:监控客户实时风险值1,盘中追保线低于公司盘中平仓线(具体值证券公司自定)。比如盘中追保线为90%,当盘中客户实时风险值1高于盘中追保线时,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发追保通知,并同时可以限制该客户新开仓。

公司盘中平仓线:客户实时风险值1达到100%时,触发公司盘中平仓线。当盘中客户实时风险值1高于公司盘中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如上一交易日日终维持保证金已不足,并已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书,可不再通知),证券公司可在当日或者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即时处置线:客户实时风险值2达到100%时,触发即时处置线。当盘中客户实时风险值2高于即时处置线时,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实时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实时风险值1处于公司盘中平仓线或追保线以下(具体由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约定为准)。不做即时平仓的证券公司,可以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如14:30)统一发起当天客户的强行平仓或选择不强行平仓,但应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安排,提前准备好自有资金,履行日终对中国结算的结算义务。

3、提取现金的计算

(1)客户占用未对冲保证金

客户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按照开仓保证金公式并按公司设立

的收取水平计算的,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和合约前结算价计算且为客户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ETF期权义务仓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客户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按照开仓保证金公式并按公司设立的收取水平计算的,以合约标的最新价和合约最新价计算且为客户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ETF期权义务仓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2)客户可取现值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与资金管理情况,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客户取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及结果需要明确告知客户,可参考以下原则:当日权利金净收入不可提取、当日平仓释放资金保证金可提取等(具体以与客户约定为准)。计算方法举例如下:可取资金=上一日日终结算后资金保证金总额(或当日期初资金保证金总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手续费+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 -[ max(客户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客户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提取线] - max(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0)- 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 - 其他相关冻结资金。

(3)提取线:设定一个比例(即提取线,不高于盘中追保线,由证券公司自行设定),客户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加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及其他相关冻结资金占其保证金总额高于或等于该比例时,不可提取现金;低于该比例时且符合其他约定条件时,可提取现金。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修订说明

目录 总述 (4) 术语定义 (5) 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 (6) 第一节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 第二节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8) 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8) 第四节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1) 第五节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3) 第六节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15) 第七节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17) 第八节股票期权退出登记 (19)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 (20) 第一节自主行权清算 (20) 第二节自主行权交收 (21)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的清算交收 (21) 第四章相关数据接口 (22) 附录1 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PROP系统操作手册 (23) 第一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在线业务受理平台操作手册 (23) 第二节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据查询操作手册 (32) 附录2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明细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35)

总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相关服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业务实行上市公司申报制,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登记。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指南中所述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在中国结算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018216248.html,)“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栏目中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维护期权交易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组合策略的构建、解除、平仓以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等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组合策略包括以下类型: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NSJC”;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XSJC”;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NSJC”; (四)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XSJC”; (五)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 (六)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 (七)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 第四条每个组合策略分别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保证金: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零;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 合约单位;

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三篇.doc

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三篇 第1条 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股票期权业务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办法》),制定本指引,供证券公司参考。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以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XX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指引不能作为或代替证券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也不能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不保证证券公司根据本指引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也不承担这方面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本指引主要针对以开放式指数基金为合约主体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不断更新和调整本指引。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第一章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总部需要批准客户的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的设定并对其进行监控。 1 、准入证券公司应严格管理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设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 如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说明和整改报告,限制该投资者开仓并督促其平仓(证券公司不得强行平仓,平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也可行使权利)。无持仓后,应及时注销投资者的合同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酌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分类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确定投资者分类、模拟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交易是否与其级别相符进行前端控制和严格监控。如发现投资者交易超级,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说明和整改报告,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并督促投资者平仓(证券公司不能强行平仓,未平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也可行使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酌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一级投资者交易权限的限制明确规定,一级投资者可以进行准备交易的未平仓头寸(卖出买入期权,仅针对持有基础证券的证券账户)或保险策略(买入卖出期权,在持有基础证券的前提下购买相应的卖出期权,包括持有基础证券的证券账户、已锁定准备交易的基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 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一五年1月

目录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6) 说明及声明 (6) 第一章总体要求 (6)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7) 二、岗位设置 (8) 三、制度与流程 (9) 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9) 一、申请材料 (10) 二、申请流程 (11) 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2)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2) 二、适当性评估 (14) 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15) 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16) 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17) 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19) 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19) 第四章账户管理 (20) 一、账户体系 (20)

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21) 第五章额度管理 (22) 一、持仓限额管理 (22)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24) 第六章交易信息及提醒 (25) 一、交易信息内容 (25) 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26) 第七章协议行权 (27) 一、协议行权策略 (28) 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29) 第八章客户结算 (29) 一、日常交易清算 (29) 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30) 三、日常交易交收 (31) 第九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32) 一、投资者教育 (32) 二、客户投诉处理 (33) 附件一: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36) 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联系人 (41) 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指南 (42) 说明及声明 (42) 第一章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期权业务结算业务指引

上交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文件第003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 结算业务指引 (本指引仅供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阶段使用。个股期权全 真模拟交易期间,各参与主体依据本指引开展个股期权模拟交易 所实施的与账户管理、结算参与人管理、期权结算及风险控制等 相关的一切行为及结果,均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保障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的 有序进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结算和行权交割结算,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期权交易、行权及保证金收取等有关规定 对交易双方的期权合约、资金、合约标的进行清算并完成后 续记录、收付、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权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分级结算制度、结算互保金制度等。 第四条上交所期权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参与期权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期权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结算,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结算参与人管理 第六条期权业务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全面结算参与人和一般结算参与人。 全面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期权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也可以接受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期权结算。 一般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经纪业务办理结算。 第七条期权结算业务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成为本公司的全面结算参与人: (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在最近一年达到证监会分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 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为: (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权结算业务说明

附件3 期权结算业务说明 一、权利金计算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价收取(支付)权利金。计算公式如下: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支付(收取)权利金=∑买入(卖出)开仓价×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收取(支付)权利金=∑卖出(买入)平仓价×卖出(买入)平仓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二)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期权手续费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拟定豆粕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元/手,当日同一合约先开仓后平仓交易手续费为1元/手,豆粕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1元/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结算准备金余额计算公式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四、行权申请 客户可以申请期权行权,申请渠道为柜台和会服。通过柜台的申请时间为15:00(测试时以闭市时刻为准)前,通过会服的申请时间为非到期日15:00(测试时以闭市时刻为准)前和到期日15:30(测试时以闭市时刻后延30分钟为准)前。 五、期权持仓对冲申请 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申请渠道为会服。通过会服的申请时间为非到期日15:00(测试时以闭市时刻为准)前和到期日15:30(测试时以闭市时刻后延30分

B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结算方案测试题(基金与衍生品部)(每场220份)

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结算方案测试题 答题纸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选择题(共20题) 二、判断题(共10题)

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结算方案测试 一、选择题 1、个股期权的合约单位设置是()。 A.对于所有标的都是相同 B.标的价格越高合约单位越大 C.标的价格越高合约单位越小 D.与标的价格无关的 2、工商银行(601398)2013年8月21日的收盘价为3.91,若发 行以工商银行为标的的个股期权,其合约单位应为()。 A.10000 B.5000 C.1000 D.100 3、当标的证券发生以下哪种情况时,以该证券作为标的的期权合 约无需作相应调整。() A.权益分配 B.公积金转增股本 C.配股 D.停牌 4、认沽期权的买方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向卖方以协议价格()指定 数量的证券,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格()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A.买入,卖出 B.买入,买入 C.卖出,买入 D.卖出,卖出 5、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 A.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 B.到期月份第四个星期五 C.到期月份三个星期三 D.到期月份第四个星期三 6、合约行权日为()

A.最后交易日 B.最后半天交易日 C.最后交易日后一日 D.最后交易日后两日 7、个股期权试点初期,新增合约标的的合约新挂()个行权价(平 值、实值、虚值)组合共()个合约。 A. 三个或五 24个或40 B. 三个或七 24个或56 C. 三个或五 28个或44 D. 五个或七 40个或56 8、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到投资者指令后,优先冻结() A.当日买入的证券份额 B.申购的ETF份额或赎回的成份股份额 C.非当日买入的证券份额 D.没有优先关系 9、认沽期权涨跌幅为:() A.max{0.001,min [(2×正股价-行权价),正股价]×10%} B.max{0.001,min [(2×行权价-正股价),正股价]×10%} C.max{0.001,min [(2×行权价-正股价),正股价]×5%} D.max{0.001,min [(2×正股价-行权价),正股价]×5%} 10、以开盘集合竞价价格作为第一个参考价格(没有开盘价的取前 一交易日结算价,上市首日取交易所公布的参考价格),盘中 相对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时(参考价格低于0.01 元时为100%),进入5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产生的价格为最 新参考价格 A.10% B.20% C.30% D.40% 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交易所提供的提醒信息() A.距离到期日不足10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信息。 B.当日停牌及复牌的期权合约信息。 C.行权日行权可以盈利的合约信息。 D.近期进行合约调整的期权合约信息(持续到调整后10个交易日)。 12、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 A.0.1 B.0.2 C.0.01 D.0.001 13、下列哪项操作不属于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 A、备兑开仓 B、买入开仓 C、卖出平仓 D、卖出开仓 14、如果结算参与人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将结算准备金补足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行权业务指南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行权业务指南 2019年1月

目录 声明 (1) 一、交易所行权履约处理 (2) (一)期权类型 (2) (二)行权与履约结果 (2) (三)行权校验与检查 (2) (四)自动行权与放弃 (2) (五)履约配对 (3) (六)行权(履约)相关手续费 (3) (七)做市商持仓对冲 (3) 二、会员行权履约处理 (3) (一)期权到期提醒 (3) (二)买方主动申请的前端检查与校验 (3) (三)行权资金测算 (4) (四)批量放弃 (5) (五)代客户行权与放弃 (5) (六)到期日客户主动行权和放弃提醒 (5) 三、行权时间、方式与处理顺序 (6) (一)非到期日 (6) (二)到期日 (6) (三)到期日行权处理顺序 (7) 四、注意问题 (8) (一)大量虚值期权行权 (8) (二)到期日未成交平仓单 (8) (三)单边市 (9) (四)行权(履约)后会员资金不足及客户超仓 (9) (五)会服行权申请量大于持仓量 (9)

声明 为帮助会员建立健全期权行权业务制度与流程,防范行权业务风险,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根据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制定了本指南,供会员开展期权业务时参考。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经纪业务关系以其经纪合同中约定为准,本指南不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郑商所将根据期权业务的运行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本指南内容如与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指南于2017年4月发布,2019年1月更新。

一、交易所行权履约处理 (一)期权类型 郑商所期货期权为美式期权,可以在任一交易日申请行权。在期权到期日,可以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 (二)行权与履约结果 行权执行后,看涨(跌)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建立相应标的期货买(卖)持仓,看涨(跌)期权卖方按行权价格建立相应标的期货卖(买)持仓,计入期货成交量。 投机或套保属性期权行权后的期货持仓,继承原有期权的投机或套保属性。 (三)行权校验与检查 郑商所对提交的行权申请,不进行资金、限仓的前端检查。 通过指令提交的行权或放弃申请,郑商所检查并冻结相应期权持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会服)提交的行权申请,郑商所不检查也不冻结相应期权持仓。 (四)自动行权与放弃 期权到期日结算时,郑商所对剩余未处置的到期期权持仓,相对结算价有实值额的期权(例如,看涨期权行权价小于结算价的)自动行权、其他期权(例如,看跌期权行权价小于或等于结算价的)自动放弃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 理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节申请流程 第二章委托结算 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第三章常规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一、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 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注销或终止资格 一、资格注销或终止的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流程 第四章附则 为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一、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获得本公司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其中,非证券公司类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关于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其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拟从事期权结算业务人员中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五)本公司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关于委托结算的相关要求,委托获得本公司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本指引第二章。 第二节申请流程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申请书(含申请表); 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人员配置、技术准备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情况说明; 4、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姓名、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仅适用于

XX银行个人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期权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 第一条服务对象:凡在我行开立外币帐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与我行叙做个人外汇期权业务。 第二条资金业务部交易员收到业务网点传真过来的客户《申请表》后,应审核表格填写要素是否齐全、合乎手续。 第三条资金业务部交易员接到业务网点询价电话后,是否开通录音笔,将整个交易过程采用电话录音的形式以备查询。 第四条交易员对业务网点报价后,要审核客户是否签字确认,然后再与总行平仓。 第五条交易成交后,交易员收到业务网点传真来的申请表,要审核是否有经办、复核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六条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应将申请表、交易单送运营部签收做资金清算。 第七条到期日交易员应根据市场决定每笔期权的执行情况,向运营部提供交割清单。

第二节业务流程图第八条交易日处理流程: 第九节到期日处理流程:

第三节操作规程 第十条报价。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根据期权宝系统对分行报价,该报价随时根据国际市场进行调整。分行采用电话询价方式向客户提供报价。 第十一条申请。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期权汇业务时,须与我行签署《中国银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投资协议协议》,客户需逐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外汇期权交易申请书》。 第十二条审核 一、经办网点根据《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及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 二、申请书应由客户签字和经办网点经办、复核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合规定者,我行可同意为其办理个人外汇期权业务。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 一、交易日操作: (一)、营业网点将客户添好的申请表传真资金部并电话询价。(二)、交易员接到电话后根据期权宝系统上总行公布的价格报价。 (三)、网点经办人员在客户签字确认后电话向交易员确认。(四)、交易员通过期权宝系统向总行平仓。 (五)、营业网点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将客户签字确认的申请表经

上海证券交资料易所个股期权经纪商业务指南(PDF 102页)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 会员个股期权业务 经纪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13 年11 月8 日(V1.0)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5) 第一章基本原则 (5) 第二部分客户管理 (8) 第二章账户体系 (8) 第三章帐户管理 (11) 一、投资者账户开立 (11) 二、会员账户开立 (15) 三、客户资料的维护 (17) 四、销户 (18) (一)销户步骤 (18) (二)销户的特殊规定 (19) 五、账户冻结和解冻 (21) (一)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分类 (21) (二)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分类的相关规定 (21) 六、协助司法执行 (22) 第四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22) 一、基本要求 (22) 二、合格投资人制度 (23)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23) (二)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与分级 (24) 三、信息报送 (27) 四、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准入 (28) 第三部分交易 (28) 第五章期权合约 (28) 一、期权合约要素 (28) (一)标的证券 (28) (二)合约类型 (28) (三)合约单位 (29) (四)合约到期月份 (29) (五)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割日 (30) (六)履约方式 (30) (七)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30) (八)合约交割 (31) (九)合约编码 (31) (十)合约交易代码 (32) (十一)合约简称 (33) 二、合约管理 (33) (一)合约新挂 (33)

(二)合约加挂 (34) (三)合约调整 (35) (四)合约停牌 (38) (五)合约摘牌 (41) 第六章交易处理 (42) 一、交易机制 (42) (一)开盘集合竞价 (42) (二)连续竞价交易 (42) (三)交易时间 (43) (四)涨跌幅限制 (43) (五)断路器 (44) (六)申报规定 (45) 二、买卖类型与交易指令 (46) (一)买卖类型 (46) (二)交易指令 (46) (三)非交易指令 (47) 三、交易前端控制 (48) (一)交易指令检查和处理 (48) (二)限仓 (49) (三)限购 (50) (四)限账户 (51) (五)限开仓 (51) (六)行权申报 (51) 四、资金、持仓处理与举例 (51) (一)买入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1) (二)卖出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4) (三)卖出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5) (四)买入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7) (五)备兑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9) (六)备兑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60) (七)持仓日终对冲处理 (62) 第四部分结算、行权、资金管理 (63) 第七章结算与行权交割流程 (63) 一、结算规则 (63) 二、日常清算 (63) (一)日常清算流程 (63) (二)日间盯市流程 (65) 三、行权结算 (66) (一)行权申报 (66) (二)异常情况下的行权交收处理 (66) (三)行权指派原则 (67) (四)保证金释放原则 (68)

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录 说明及声明 (5)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6)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6) 一、准入 (6) 二、分级 (6) 第二章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8) 一、限购 (8) 二、持仓限额 (9)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11)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11)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13)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13) 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24) 第四章资金风险管理 (27) 一、资金盯市管理 (27) 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30) 第五章强行平仓管理 (32) 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32) 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35) 三、持仓超限平仓 (37) 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38) 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39) 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39) 第六章行权交收管理 (40)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40)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40)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42) 第七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43) 第八章程序交易报备 (45)

二、报备容 (45) 三、程序升级报备 (46) 四、报备时间 (46) 第九章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49) 一、风险警示制度 (49) 二、大户报告 (49) 第十章应急预案 (53)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53)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53) 三、交易异常事件 (54) 第十一章合规、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55) 一、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55) 二、证券公司期权业务控制度的原则和围 (56) 三、相关岗位设置 (57) 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58) 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 (60) 第十二章持仓限额管理 (60) 一、持仓超限监控 (60) 二、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61) 第十三章保证金管理 (63) 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3) 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6) 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7) 四、强行平仓双人复核机制 (68) 第十四章市场风险管理 (69) 一、建立风险限额体系 (69) 二、盘中动态监控 (70) 三、定量定性分析 (71) 第十五章投资管理 (7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2013年8月16日)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 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 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章平仓管理 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 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上交所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 第五条 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条 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开展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应当包括本公司制定的必备条款,并向本公司报备。

0-股票期权业务规则解读2015-1-12

股票期权业务规则解读 东海期货 合规稽查部 2015年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业务规则概览 第二部分业务资格及准入条件解读 第三部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解读 第四部分 做市商业务指引解读 第五部分 交易规则解读 第六部分 风控规则解读 第七部分 结算规则解读

第一部分 业务规则概览发文部门 规则名称序号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1 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 上交所+中国结算3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4 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范本、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6 7 8 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9 10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于2015年1月9日发布。

第二部分 业务资格及准入条件 (一)业务资格分类(按主体)(二)业务资格的准入条件

(一)业务资格分类适用对象业务类型备注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满足其他基本条件,在开展后备案 分支机构要求:至少1名人员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资格 交易 取得自营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做市业务满足做市业务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其他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期货公司经纪业务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分支机构要求:至少1名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 中间业务签订介绍业务协议,备案 交易 做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满足做市业务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其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交易系统测试指引

交易系统测试指引 一、测试目的 测试会员单位、行情转发单位等接入交易系统进行期货和期权的委托、成交、行情接收、结算及其它业务处理的能力。 二、测试人员 会员单位、行情转发单位相关人员等。 三、测试数据和时间 11月23日和11月30日进行两次全市场测试。纯碱首日挂牌合约月份为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及2011,PTA期权首日挂牌标的月份为2003、2004、2005、2007及2009,甲醇期权首日挂牌标的月份为2003、2004、2005及2009。 11月23日测试时,使用11月21日结算后数据,上午模拟11月22日交易(含纯碱期货合约,无PTA期权、甲醇期权合约),下午模拟11月25日交易(含纯碱期货合约,含PTA期权、甲醇期权合约),时间安排如下:

11月30日测试时,测试时使用11月28日结算后数据,上午模拟11月29日交易(含纯碱期货合约,无PTA期权、甲醇期权合约),下午模拟12月2日交易(含纯碱期货合约,含PTA期权、甲醇期权合约),时间安排如下: 四、测试环境 本次测试使用技术中心生产交易系统。序列号、授权码、

初始密钥、交易密码与生产环境保持一致。技术中心交易前置机地址为129.20.1.21\22\23\24\25\26。 五、结算数据 会员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技术中心生产会员服务系统,选择下载日期应为测试日期。请尽早下载结算数据包。 访问前请确认终端电脑以下文件存在IP域名映射信息,且网络可达,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129.21.1.19 https://www.360docs.net/doc/a018216248.html, 六、测试要求 1.请各单位测试前做好测试准备和数据备份,测试完成后做好系统和数据的恢复,确保下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 2. 纯碱期货委托不少于200笔,纯碱与玻璃跨品种套利委托不少于5笔。PTA期权、甲醇期权委托各不少于200笔,行权不少于10笔,询价不少于10次,其他期货品种委托不少于200笔,期货套利委托、期权套利委托各不少于10笔,做市商的持续报价时间比例和回应询价比例均不低于60%。 3.各单位应从郑商所网站的“会员服务>>技术专栏>>系统测试”栏目下载、填写并通过邮件提交《交易系统测试反馈表》,反馈时请将会员号附缀至文件名尾。 七、技术支持 在测试过程中,远程系统测试遇到问题和故障可与相应的软件开发商联系,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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