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沈阳市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沈阳市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关于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7/6/1995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5]37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文中规定“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据此,辽宁省人事厅最近下发了《关于1994年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16号),部署了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范围

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类单位(不含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均可按

规定实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

二、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条件

1、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人员。

2、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在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第一、第二主持人或国家星火一等奖的第一、第

二主持人及全国劳动模范。

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二档职务工资。

三、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指标以1994年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的人数为基数,提前或越级晋升的比例以部门总人数3%(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办法处理)核定,其中越级晋升的,占用两个晋升指标。晋升指标应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晋升的比例不得超过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10%。

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由市人事局下达到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人事局按下达的指标及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四、审批程序

提前晋升工资人员评选,要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逐个写出考核材料和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报区、县(市)人事局审批;提前越级晋升二档工资的人员,统

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其它问题

1、提前晋升工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增加工资,且考核年限从工资变动的当年

起重新计算。

2、1994年提前晋升工作于1995年8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

用。

3、职务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档的,不再享受提前晋升工资待遇。

4、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又晋升了职务,晋升职务前的职务工资(含提前或越级晋升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最低档;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5、凡是没有进行九四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的单位,今年不能执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文件。

6、集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经核定,你部门1994年提前晋升工资的名额为名。请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

统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11/11/1996

发文编号:沈人[1996]37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沈人发 [1996] 22 号文件下发后 , 省人事厅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又有新的规定。结合我市情

况 , 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 请遵照执行。

1 、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1995 年 9 月 30 日期间 , 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

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资超过原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的人员 , 不影响按沈人

发 [1996]22 号文件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今后因晋升职务、改变工资序列及按取得的学历确定职务工资而增加了工资的人员 , 考核年限不重新计算 , 不影响每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 、考核结果为告诫的人员 , 在告诫期满后重新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 ) 的 , 考核年限连续

计算 , 可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3 、公派离职学习人员 , 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 , 此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 单位可根据其学

习期间的表现 , 比照在职人员处理。

4 、 1993 年工资改革套改时增资不足 3

5 元补足到 35 元的保留部分 , 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

次不予冲销 , 待其晋升职务增资时再冲销。

5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上的复员退伍军人 , 比照地方同期参加工作、同岗位、

同条件的技校毕业生确定工资。

6 、 94 年以后军转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 待省人事厅做出具体规定后再予实

施。

以往规定、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3/1/1997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7]6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问题

1、在贯彻沈人发[1996]22号文件未列入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下列人员,

可列入1996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范围:

(1)1994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

(2)事业单位中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3)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见习期满确定了职务工资、工人执行了定级工资的人员;

(4)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因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低定了工资档次和减发一个档

差,经一年考核后表现较好,于1995年9月底恢复了应定的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

(5)在1994年和1995年年度考核中只有一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在1996年年度考

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

2、1996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仍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执行,其中考核年限计算时间顺延,晋升工资档次所增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3、今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单位及人员范围、考核及考核年限的计算,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审批程序等按沈人发[1996]22号、沈人[1996]3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原则正

常办理。在时间计算上逐年以此类推。

二、事业单位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

1、1996年提前晋升(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不进行)职务工资的条件、指标掌握、审批程序

等问题,原则上按沈人发[199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提前晋升工资工作于1997年4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提前晋升指标不再继续使

用。

3、提前晋升的工资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1、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根据上述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凡确定(晋升)级别工资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中均为优秀的,可在本人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晋升一级级别工资,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

高级别的,不在晋升级别工资。

2、上述晋升级别所增工资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3、上述晋升级别工资的审批程序,各单位需携带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9

4、9

5、96年度考核结果人员名册,和94、95、96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审核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96年军转干部确定工资问题

确定93年10月至95年9月间军队职务发生变化的96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核定职务工资不超过机关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基数时,包括按沈人[1996]37号文件因职务变动增资超过原职务工资一个档差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因素。例1,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6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方同条件人员在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由于地方同条件人员执行了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晋升到二档,计算4个档差就可以到正科六档(196元)。例2,某96年军转干部,77年入伍,95年11月提为正营职务,在部队职务工资档次为正营七档,套改地方机关职务工资为正科六档(196元),但地方同条件人员因不执行沈人[1996]37号文件,职务工资仍为正科一档,按照军转干部工资不超过地方同条件人员4个档差的规定,这位军转干部确定为正科五档(176元)。

附:一九九六年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单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晋升工资通知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印发

(共印300份)

一九九六年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单

你单位1996年末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的职工为人,核定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为人。

统由主管单位报审批部门审批。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9/1/1994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4]69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工作人员陆续到达离退休年龄,现将他们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执行的离退休费计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标准计发: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

资之和全额计发。

2、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75%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88%。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

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休费,按退休前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以工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以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80%为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项之和的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

50%计发。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的退休费。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退休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或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办法为:工龄满20年的按80%为计发比例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的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50%计发。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应计发比例项目之和全额计发。

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时应先对职务工资、津贴比例进行调整,即由职务工资和津贴各占工资构成的50%的比例改为职务工资占工资构成的60%,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的,然后按本文第3、4条规定计发离退休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按本办法执行。

二、计发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1、全国和省部级劳动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2、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辽人发[1984]42号、辽劳(险)字[1985]78号、辽人发[1990]80号、辽人发[1992]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荣获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退休职工仍按沈劳发[1988]56号、沈

人发[1991]91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4、符合辽计生委字[1988]29号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从其离退休下月起每月

增加5元离退休费。

5、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时每人每月10元节支奖和5元保留奖金全额照

发。

6、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费按沈财文字[1993]39号、

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

精神,按原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不再执行。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沈人发[1992]47号、59号,

沈人发[1993]48号文件。

9、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由市、县(区)

人事局审核认定。

中央驻沈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2/7/1996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6]12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人员及标准。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含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加发生活补贴费;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生活补贴从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计算。

二、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新增项目及标准。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38号和[1992]财综字第4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5元粮价补贴,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做为计发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从一九九六年一月

起执行新的基数计算标准。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通知

抄报:省人事厅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300份)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发[1996]1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特别是《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5]30号)下发后,关于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做如

下规定: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及根据辽人发[1995]30号文件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改革办法进行“套改”并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按其基本离休费确定(机关离休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基础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津贴及中小学教师、护士增加10 %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之和)。按辽人发[1995]30号文件进行“套改”后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人员,其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1)离休前的基本工资;(2)国发[1979]245号规定发给的5元副食补贴;(3)国发[1985]6号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4)国发[1989]82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5)国发[1991]74号规定增加的工龄津贴;(6)[91]财综合第44号规定发给的6元粮价补贴;(7)国发[1992]28号规定增加的10%生活补贴;(8)辽人发[1994]14号规定增加的离休费;(9)中小学教师及护士增加10%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属于1985年工资改革之后离休人员,除上述(2)、(3)项不含外,其余均相同。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上述范围计算的基数低于按“套改”过程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的,也可按“套改”中计算的基本离休费额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

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其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根据上述“一”项中关于按辽人

发[1995]30号文件套改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确定基数的办法办理(不适用离休人员“套改”计算基数的办法);属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老工人,其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是技术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确定;是普通工人的,按其在职时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确定。

三、离休人员及老工人1993年以后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办法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

致的,改按本通知的规定计发。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通知

抄报:国家人事部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1996年1月5日印发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5/10/1996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6]15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实施办法》(辽人发[1995]30 号)和《关于贯彻国发[1995]32 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辽人发[1996]7 号)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贯彻辽人发 [1995]30 号文件实施意见

1 、实施范围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于 1993 年 9 月 30 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休年龄

(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

2 、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1) 离休时有职务的人员,按照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条件(同工作年限段,同

任职年限,下同)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

(2) 离休时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人员,依据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行政级别(标

准工资额)划杠,进行“套改”。

凡属 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行政级别为 19 、 20 级(标准工资额为 78 元、 70 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正科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行政级别为17 、 18 级(标准工资额为 99 元、 87.5 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副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行政级别为 15 、 16 级(标准工资额为 124 元、 110.50元)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正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行政级别为 l4 级以上(标准工资额为 138 元以上)的,比照任职 5 年以下副厅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3)l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的基

础上,再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档次的离休费。

这次“套改”后确定的工资额,作为新的基本离休费。

3 、规范离休人员的各项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后,对原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按附表所列项目进行归并。归并的具体办法是:对 1993 年 9 月 30 日前增加的离休生活费(见附表一)、物价及福利性补贴吃(见附表二)归并至离休人员离休费中,其余部分仍保

留(见附表三)。

4 、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1) 离休时的职务低于历史上(文革期间除外)曾经担任过的职务的人员,除因个人原因受降职、降级处分者外,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曾经担任过的较高

职务进行“套改”,确定新增离休费。

(2)“文革”期间离休的离休干部按 1966 年“5.16”通知下发前所担任职务认定级别。

(3)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按提高后的待遇比照任职五年以下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和坐车等单项待遇的人员,仍按本人离休当时的职务进行“套改”。

(4)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职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中的离休人员原在职时于 1983 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行政职务,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计发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增加离休费的,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新工资标准中津贴部分按 30% 计算。

(5)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经政府职改部门批准,在 1989 年以前,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后离休或离休后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比照任职四年以下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并计发离休费。 1990 年 1 月 1 日以后经政府职改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同时被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工资。 1990 年 1 月1 日以后只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按其资格进行

“套改”。

(6) 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时,其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与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比例相同。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时,其津贴部分按 40% 计算。

(7) 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职务进行“套改”后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无职务同行政级别、同条件

的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的,可按无职务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8)离休时已享受提高 10% 工资标准和享受教、护龄津贴的原中小学教师、护士,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增加离休费后,继续享受提高的 10% 工资标准和教、护龄

津贴,其 10% 部分按新的离休费基数核定。

(9) 按照本办法进行“套改”后的增资额如果高于第一步离休人员增发的平均增资额的,改按“套改”后的增资额执行,并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低于第一步离休人员增发的平均增资额的,可按第一步增加离休费的标准计发离休费。

(10) 这次增加的离休费,纳入离休费基数,并从 1993 年度起计发 1-2 个月的生活补贴。(11)离休人员在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本《实施意见》颁布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发的离休

费补发至其死亡之日止。

(12)离休人员原任职务级别有争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13) 这次根据 1985 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休费的离休时无职务人员,不涉及职

务、工龄和工作年限等认定和其它待遇问题。

(1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的平均数

全额发给 (参照附表四)。

(15) 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关于贯彻辽人发 [1996]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1 、实施范围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经

组织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人员。

2 、增加离退休(职)费标准

(1)离休人员根据辽人发 [1995]30 号文件规定,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办法“套改”后 ( 含“套改”后未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向上顺延增加一个工资档差的离休费。档差额不足 25 元的,按 25 元增加。

(2)退休人员在原退休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3)依照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在原退职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5 元。

(4)离休人员“套改”后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此次可顺延增加一

个档差。

(5)此次增加的离退休( 职)费,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3 、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1) 各单位首先给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办法进行“套改”,然后按

本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2) 此次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离休人员每年加发 1-2 个月生活补贴基数,并从 1995 年起

执行。

(3)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死亡人员抚恤费的计发基数,并从 1995 年 10 月起执行。

(4)离退休(职)人员在 1995 年 10 月至本《实施意见》下发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加的离

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日止。

(5)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包括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离休人员。

(6)按 1995 年机关分流政策提前离退休的人员,由于已将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在其离退休时一次性兑现,所以,在到达实际离退休年龄前,不能随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

费。

三、审批办法

此次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各单位要分别填写《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表》、《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休费审批表》、《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人员名单》和《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一九九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直、中直驻沈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县(市) 、区属单位报县( 市)、区人事局审

批。

四、经费渠道

这次增加离退休(职)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开支渠道支付。

五、由我市代管的中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解释权限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4/15/1994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4]18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最近各区、县(市)、各部门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询问处理意见。经请示省人事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1、1985年工资改革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年限可与任行政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2、越级提拔的干部,按提拔后的职务套改,不应下延到原任职务进行套改。

3、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1993年9月30日前实际担任的职务进行套改。从其被聘任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比照1993年9月30日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套改工资水平兑现工资。以上只适用于1993年通过资格评审并于1994年4月底前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4、事业单位执行同一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现为正职的,如果按正职套改的工资额低于或等于按副职套改的工资额,可以在按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额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档

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64元就近、就高套改时,如果同样的套改办法,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工资额高的,可以先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再

就近就高靠入现职务工资标准。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工资制度改革

前参加工作人员套改后剩余的本人份津贴、补贴数额发给津贴、补贴。

7、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评聘的政工职务的人员,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

8、农村科技人员按国发[1983]74号文件浮动的工资不做为计算活的部分的基数。

9、新的工资制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同时有相应的津贴部分,因此原特级厨

师津贴,套改后不再保留。

10、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后录用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

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套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11、征地带人招收的职工,招收当时是按其务农时间比照同期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水平确

定的工资,这次套改,将原工资作为套改基数,因此其务农时间不视为套改年限。

12、病休人员的套改年限,按其领取工龄津贴的年限计算。

13、因表现很差或犯错误低套工资而增资额不足35元的,不予补足35元。

14、离退休人员原在高等院校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这次加发生活费的年限。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3/13/1995

发文编号:沈人发[1995]15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1993]85 号 ) 及《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辽人函[1994]33 号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现通知如下:

1 、根据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中关于“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 , 自1993 年 10 月 1

日至1997 年 9 月 30 日 , 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规定 , 我市从每年一月起,对工资套改后职务未发生变化 ,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 1993 年 1O 月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 , 晋升后级别工资没有变化的按原职务衡量是否晋升级工资,不能按新任职务的套改条件晋升级别工资。

2 、工资改革前基础、职务 ( 岗位 ) 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 64 元后 , 正好等于工资改革后某一档次新的职务 ( 岗位 ) 工资标准的,其职务 ( 岗位 ) 工资可再就高套入上一个工资

档次。

3 、按低两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 , 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的 , 可先按低两级职务进行套改 , 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但按工资额套改的,不得按此办法处

理。

4 、获得硕士学位的讲师 ( 含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 如现工资低于讲师 ( 或相当专业技

术 ) 职务工资标准第二挡的 , 可按讲师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

5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担任的职务 ,不做为套改工资的依据 , 也不计算任职年限。

6 、鉴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 , 且见习期间不确定职务 , 因此 , 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其见习期工

资不执行提高10%的规定。

7 、对分配到县以下 ( 不含县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基层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 可不实行见习期 , 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 其定级工资标准可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1993]85号 ) 规定的同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高一挡。分配到上述单位的 1993 年 10 月 1 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工资低于上述工资标准的 , 按此规定执行。如调出上述实行高定一档工资单位范围的 , 其高定的一档工

资标准即行取消。

8 、根据沈政办发[1994]4 号文件第二问题第 ( 四 ) 点第 8 条规定 , 在工资改革套改工资时低定一档或减发一个档差工资的人员 , 经一年考核后 , 表现较好的 , 可恢复其应定的职务工资档次。考核年限从职务工资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9 、按规定实行两种工资制度的单位 , 其内部具体实行哪种制度的界定,应以工作部门划

分 , 不能以人员划分。

凡符合以上规定需调整工资的请于五月底前办理完毕。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地区地域面积万多平方公里,辖县市,个乡镇。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个(财政独立核算),截止年末职工总人数(含离退休职工)人,其中在职职工人,年工资总额(含离退休费)亿元(在职职工亿元)。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方面,总体上是按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的,特别是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建立了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从新工资制度运行的情况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基本上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能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地区的工资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期,我们通过对工资业务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对地直单位近百家机关事业单位就工资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过综合分析、总结归纳,感到目前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工资工作不易掌握。现有的工资政策客观上造成这项工作不易掌握。1993年的工资改革到2006年的工资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工作,仍然按职务等级分管的工资管理体制,由于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等条件的不同,而且这次的工资制度改革仍然保留了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使得每个人的工资都不相同。而且,在今后后事业单位每年要调一次薪级工资,机关每二年调一次级别工资档次,每五年调一次级别工资,还有正常的职务调整工作,这样就增加了工资审核工作的难度。 二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资工作是一项需长期实践积累才能熟练掌握的工作,就我们地直单位的现实状况看,工资管理人员变化比较频繁,缺少传、帮、带这一必要的过渡环节,致使工资工作容易出现差错。经调查了解,地直单位近百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有近1/5的工作人员从事工资工作不足一年。此外,工资管理人员大多是由单位的政工人员或财务人员兼职,由于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钻研业务,导致对工资业务不熟悉、不过硬的现象。 三是部分人员责任心不强。部分工作人员认为工资工作枯燥无味并且工作量大很累人,“干好了应该干、干不好受埋怨、责任重大”,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在思想上消极对待,在行动上推着干。每当工资变动时,有的单位业务人员一问三不知,审批工资人员只好帮助其填写工资变动情况,自己坐享其成。还有部分工作人员有时碍于情面或想送人情,把一些不符合晋升工

事业单位工资_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资_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一】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最新标准及套改表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及套改表2010年01月11日星期一 20:51 见习阶段的岗位工资: 博士见习 845 博士见习岗位工资 硕士见习 770 硕士位研究生岗位工资 双学见习 710 双学位、非硕士研究生班岗位工资本科见习 685 大学本科见习岗位工资 大专见习 655 大学专科见习岗位工资 中专见习 590 中专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高中见习 590 高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初中见习 570 初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正式后的岗位级别工资: 岗位类别岗位级别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 一2800 二1900 三1630 四1420 副高 五1180 六1040 七930 中级 八780 九730 十680 初级 十一620 十二590 员级十三550 管理岗位正厅三1640 副厅四1305 正处五1045 副处六850 正科七720

副科八640 科员九590 办事员十550 工勤岗位高级技师技术工一级830 技师技术工二级690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615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575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545 普通工普通工540 薪级工资套改表: 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 一、基本政策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具体附件1、附件2、附件3,采用坐标法,横坐标是套改年限,竖坐标是岗位和任职年限,横竖坐标的焦点就是薪级等级,举例某教授,套改年限30年,任职年限10年,按表套结果就是38级,有了薪级再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就得出此人的薪级工资是多少了。)注意:找不到,向右靠(如果按某人的具体情况套不到标准,就在相同任职年限的统一行向右找,看到的第一个薪级等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例如某教授套改年限21年,任职年限11年,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讲义 2007年11月·乌鲁木齐

第一部分 2006年工资套改中的几个重要指标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时,首先要注意几个重要指标的计算和确认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工改实施范围、套改年限(含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和任职年限。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1、2006年7月1日(注:不是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新增的调动人员、军转干部等,按照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和年限进行套改。 二、工资套改年限的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年限。 (一)工资套改中的工作年限 1、按照国家规定可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例如,在高海拔地区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岗位工作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统一招生计划自1986年起。) 3、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不含按新党组字[1985]008号文件规定,补办了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的人员)。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注:以上5条解释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和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的计算问题 三、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在机关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事业单位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计算至7月1日,即7月1日之后新任的职务不能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2、工作人员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可计算为任职年限。 例如,1996年任处长的公务员,如其任该职务的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2003年考核不计等次,截至2006年的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55511557.html,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在事业单位工作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拥有了铁饭碗。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四)其它工资 二、几项主要福利制度

1、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2、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1)91年冬季补贴标准由每人15元调整30元; (2)凡单位对职工宿舍提供取暖而不收取取暖费的,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 (3)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10元,书报费18元、洗理费19元、电费3元,合计50元。 4、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5、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滨州市惠民县 培 训 讲 义 姓名: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00九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软件概述 1.软件的功能与特点 2.软件演示 3.软件下载与安装 4.界面切换 *第二章信息录入与建库 1.编辑界面介绍 2.信息录入方法 3.工资核算及赋正常值 *第三章工资业务变动 1.办理2006年工改 2.正式更新工资 3.每年一次晋级、级别滚动、转岗等 4.行政职务变动与技术职称变动 第四章数据查询与统计 1.数据查询 2.数据统计 第五章办理离退休 1.如何办理离退休(职) 2.办理离退休人员的注意事项 3.如何选择操作对象 4.离退休(职)人员的信息录入(回顾一下在职信息录入方法) 5.重新核定离退休费 第六章数据管理 1.数据的备份及恢复 2.文件输入与输出 3.上报盘生成与接收 第七章系统维护 1.系统初始化 2.输入注册码 3.单位增删改 4.增加操作员 5.还原系统默认值 6.用户权限控制 第八章其他 1.软件自动演示程序 2.配套资料的使用 3.软件安装不成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4.售后服务 5.常用业务功能详细操作说明 第一章软件概述 一、软件的功能与特点 主要功能工资管理档案管理警衔管理查询统计工资统发生成年报 核心功能工资核算工资管理工资统发 主要特点操作简便处理全面维护方便 管理范围机关事业(军转干)在职离退休(职)临时工 二、软件演示 三、软件下载与安装 软件下载 操作方法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55511557.html,→软件下载→按区域下载→保存 软件安装 操作方法双击rsgzzbzd.exe安装文件→一键安装→选择区域→完成→桌面上显示“人事工资管理”图标(双击即可进入软件) 注意事项 1.软件默认安装到C盘,也只能安装到C盘,安装其他盘无效。 2.若所安装电脑没有安装打印机或Windows系统中未安装虚拟打印机,则首先要安装Windows系统中的虚拟打印机,才能安装软件。 3.功能遭破坏的XP系统可能无法安装软件。 4.安装文件与软件图标不要混淆。 反馈练习 1.下载工资软件(或用光盘),并进行安装。 *第二章信息录入与建库 一、编辑界面介绍 布局主编辑界面类似人事局的个人档案表的格式。 1.横向第一版块,为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姓别”、“民族”…用红颜色表示。 2.横向第二版块,动态档案袋,如:“学习简历”、“任职简历”、“历年考核”、“奖惩情况”、“间断工龄”…用黑颜色表示。 3.横向第三版块,为工资部分,蓝色代表待发工资,如“工资总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绿色为待扣工资,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4.对于中间“重新核定工资”红色按钮,在录入人员信息后,点击“重新核定工资”就可以自动出现套改情况及工资演变情况。 二、信息录入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 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行政级别岗位级别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岗位级别工资标准职业资格级别岗位级别工资标准 正厅一级2750 正高一级2800 高级技师一级830 副厅二级2130 二级1900 技师二级690 正局三级1640 三级1630 高级工三级615 副局四级1305 四级1420 中级工四级575 正处(校长)五级1045 副高(高讲、高级实指)五级1180 初级工五级545 副处(副校长)六级850 六级1040 普通工普通工540 正科(中层正职)七级720 七级930 副科(中层副职)八级640 中级(讲师、一级实指)八级780 科员九级590 九级730 办事员十级550 十级680 初级(助讲、二级实指)十一级620 十二级590 员级(教员、三级实指)十三级550 注:副高、中级和初级分别执行七、十、十二级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一级2800 1 80 14 273 27 613 40 1064 53 1720 二级1900 2 91 15 295 28 643 41 1109 54 1785 三级1630 3 102 16 317 29 673 42 1154 55 1850 四级1420 4 113 17 341 30 703 43 1199 56 1920 五级1180 5 125 18 365 31 735 44 1244 57 1990 六级1040 6 137 19 391 32 767 45 1289 58 2060 七级930 7 151 20 417 33 799 46 1334 59 2130 八级780 8 165 21 443 34 834 47 1384 60 2200 九级730 9 181 22 471 35 869 48 1434 61 2280 十级680 10 197 23 499 36 904 49 1484 62 2360 十一级620 11 215 24 527 37 944 50 1534 63 2440 十二级590 12 233 25 555 38 984 51 1590 64 2520 十三级550 13 253 26 583 39 1024 52 1655 65 2600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工资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014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2014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 □关于参保 问题1 :参加社保谁买单个人缴费不能财政买单 根据《条例》,事业单位及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那些全由单位统一交费的事业单位人员,习惯了和公务员享受一样待遇,什么都不用个人交,有的连个人缴费额是多少都不清楚。 人社部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人社部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强调,事业单位都参保后,无论是哪类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都应由参保人自己缴纳,不能由财政买单。否则这既有违社保制度的设计,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

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5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 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1.doc

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 待遇的建议1 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工资待遇的建议 提案人:李元标 一、富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富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现状目前我县涉及管理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20个,管理岗位的实际人员有192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目前实行等级工资制度,象有10个编制的富民县县创建办的管理岗位共可设置4个级别,即10级、9级、8级与7级。8级相当于副科待遇,而7级则相当于正科待遇。与技术人员系列的管理不同的是,8级以上的管理岗位需要组织部的批文才能聘用,所以管理岗位的的设置其实是沿袭了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管理模式。但这一模式,则是我国很多年以前就明文取消的一种管理模式(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因为管理岗位如此严格的晋升方式,导致了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8 上基本空设。工作人员终其一生,基本只能达到管理岗位9级,亦即永远只能领到相当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水平的工资。因为你如果要聘任到8级至9级的管理岗位,就相当于你就必须得“提干”,对于“提干”这种好事,对于多数人基本只能是一种奢望。而另外一方面,提干则意

味则你成为干部,要进入公务员系列了。因此,公务员改革的结果是:干部均进入公务员系列。因此,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历次的工资改革中被冷落,处于被遗忘的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富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特殊的结构扭曲的工资结构反映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不彻底性现实与党政工作职能革新的时代需要。 应该说,中国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主要实行的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与技术职务工资制度,象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既具有行政职位的色彩又具有传统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特征。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特殊工资结构,反映了我国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不彻底的客观事实;而另外一方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不增加,则从另外一个侧面又反映了中国党政职能转变所带来的对干部工人队伍的广泛“调整使用”的现状。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实际职能看,他们的工作性质其实更加接近于行政职能。从目前公务员与事业编制的比例来看到,事业单位人员占有很大的比重大致在90%,而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则占10%的比例。事业单位的人员改革一直列为当前中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由于行政队伍隶属于公务员系列这个新兴而且待遇保障优厚的人事群体,要进入公务 员系列等于难于上青天。同时,由于党政职能的转变,需要创立的新部门,所以这些部门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原有的事业技术

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XX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此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 (1)取消了工资分 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 (3)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此外,全国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制。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2)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4)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 详细内容见中发[85]9号。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此次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特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 (2)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工资的增长与年度考核挂钩。 (3)工作人员的工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

国家文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2003-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最新公务员工资与事业单位工资对比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虽然规定是相同的,但是不同地区公务员享受到的津贴等的不同,拿到手的工资会有所差别。当然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公务员还有很多的福利,在这里就不说了。 下面再给大家说一下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

参公和全额事业编制,在薪资待遇上与公务员没有太大差异。而差额事业编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则会与绩效相应挂钩,尤其是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薪酬待遇很多时候都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总的来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二者之间的福利待遇,不同单位不同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不具有太严谨的可比性。但是最重要的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主要区别在于晋升,公务员的晋升相对来说比事业单位要容易些,工资待遇可能要稳定些。差别并不是很大,但是对有强烈政治追求的考生来说,考公务员更加适合一些。而对那些只希望稳定的话,考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是没有什么差别的,相对来说事业单位要比公务员的竞争小些,也要好考一些。 总而言之,不管是进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我们都要努力的工作,也希望那些正在准备公考的人,定好目标之后,积极备考,勇与前进,不要三心二意,专心备考,多多看一些热点,希望大家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公务员工资改革栏目推荐: 公务员工资很低吗 2017年各省公务员工资一览表 2017年公务员工资待遇怎么样 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工资变化 2017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6省份基本工资均有上涨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2019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85元至78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640元至928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020元至6496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130元至7109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8 年7 月1 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 元至485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 元至6010 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 元至477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 元至5910 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 元至201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 元至225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 元至635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 元至7204 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 元至2047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 元至2232 元。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分三类那就是技术岗、管理员以及工勤岗。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事业单位工资怎么算的

事业单位工资怎么算的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大力促进我国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工资计算方法,希望你们喜欢。 事业单位工资计算方法职务工资,津贴,教护10%,教护龄津贴,岗位工资,家属补贴,女工费,特岗津贴,移动通讯,液化,孩补,房补,电话补贴,司机补助,其它,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医保2%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工资的计算如果年龄未满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名额还在单位(就是说你还属于单位员工的话)按国家规定发放: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仍然可以享受在职的一切福利。 事业单位产假工资的发放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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