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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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

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

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

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

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 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58号)要求,为规范报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严格准入 (一)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xx)有关规定,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选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靠近城市二环线,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500m以上,且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二)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须达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hj34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有关规定。已注册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尽快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整改完毕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达到条件和标准的,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公示后,由商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予以备案。验收合格的企业,允许其继续开展经营业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在国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政策未出台前,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注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部门不得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不得受理备案。 二、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秩序。 (一)未经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台帐,开发应用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档案,逐一登记回收的报废车辆,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回收拆解报表,提供档案备查。 (三)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回收证明的填报和统计工作。严禁买卖或伪造回收证明,严禁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一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中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及汽车以旧换新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 (五)在当地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法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回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 三、明确职责,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特殊行业,涉及安全、环保、资源等公共利益,做好回收拆解工作既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发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4-05-05 16:46:57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

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管理,5月19日县商务局组成检查组,会同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和县环保局认真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摸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的经营资格、证照资质持证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过检查,目前,全县有两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分别是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和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两家企业。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公司地址位于:县太和大道北段,该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省商务厅的批文和公安治安管理备案,xx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地址位于:县沱牌镇五显楼村,该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其他相关证照。 二、处理情况 12345热线举报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在没有商务厅的备案准入资质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业务。通过县商务局调查了解后,分别于6月5日和6月25日给县车管所、县工商和质监管理局送去商函,要求停止对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的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监消业务和违规经营行为。

在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连续4次接到12345热线举报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该公司生产期间有烟雾、臭味和油污污染等现象。7月9日和7月16日县商务局会同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的同志一道到城北智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现场调查了解该企业的环保问题,证实:该企业回收的废旧轮胎统一码放在一起储存,没有焚烧轮胎等塑料制品的现象;在平时氧气切割时,保证先拆除可燃易燃物体后再进行氧割,在氧割期间不会产生很大的烟雾;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和废机油,企业全都自用了,没有用完的机油都是用油桶装放,没有油污泄漏现象,更没有油污横流街道影响居民出行的现象。该报废汽车站离居民小区距离甚远,厂区内的基本作业操作不会有上述影响。该企业在报废汽车处理流程中虽未产生环境影响现象,但我们和环保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xx年未作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根据环政法函[xx]31号精神,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我们走访调查,这几起12345信访投诉属于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采取的报复性举报,不是周边居民的举报。 三、整改规范 县商务局通过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调查处理后,要求企业停业整改,并对整改工作提出五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在我县设立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点资格需得到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认定。二是进一步规范车辆收购、拆解行为,加强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拆解人员的安全。三是要落实整改,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环保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客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制度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为了提高到期客车的管控能力,客车到期实行强制报废,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废条件 已运营的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2)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或者行驶40万千米。 (3)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4)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到期客车报废应履行程序 生产处应履行的程序:1、生产处在本年度12月份建立下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的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2、生产处要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3、生产处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管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4、生产处要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5、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车队应履行的程序:1、车队长要在《客车报废申报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 2、车队办理客车报废手续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号牌等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履行完报废手续时交回运管部门。 经营业应履行的程序:1、经营业主报废客车时要填写《客车报废申报表》。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人及时向所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客车报废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将已批准报废的客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其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经营业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221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受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3.6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4.1 场地 4.1.1 经营面积不低于10 000m2,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 000m2。 4.1.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4.1.3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 4.1.4 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1.5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

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未来5年中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分析

未来5年中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分析 影响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 (一)国内汽车报废量持续增加 随着中国正式迈向汽车大国行列,我国汽车产销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国内汽车保有量随之快速增加,而汽车报废市场的容量和空间也随之迅速扩大。同时,在节能环保的大趋势下,政府明确了黄标车加速淘汰的任务,为了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的工作任务,环保部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黄标车整治提速为正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提供了增量,对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形成了利好。 (二)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产业升级 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正在逐渐走向机械化和互联网化。目前我国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机械化程度已经接近50%,与过去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上海市进行了回收汽车报废拆解行业的改革,改革试点的企业采用了废车拆解流水线,实现了全自动化和机械化控制,极大地提高了零部件的再制造和再利用率,无论是企业的工作环境还是工作效率都得到了较大提升。报废汽车精细化拆解将是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能够进一步挖掘拆车件的最大利用价值,从而找到行业新的盈利增长点。而且对于习惯了传统销售原材料为主的汽车拆解企业,直接销售回用件、拆解件实属是面临新的行业和市场,因此很多企业将拆解后的零部件入库,却无法产生有效的成交。有的成交是等客上门来拆,这样不但降低拆解效率,也在利润上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和保障,互联网化的发展,必然能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社会资本的涌入加快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汽车回收利用行业正在飞速发展,由于社会资本对于行业的普遍看好,大量社会资本涌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兼并重组、融资和上市等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编辑锁定讨论99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即将出台的法规,该《办法》将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这将对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文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时间 2019年2月22日(吹风会) 拟取代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目录 1. 1出台背景 2. 2发展历史 3. 3内容解读 4. 4办法全文 5. 5修订内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编辑 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展历史 编辑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编辑 新办法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对提高报废回收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一大特点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汽车报废拆解是汽车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编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57925282.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

精品文档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 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管理,5月19日县 商务局组成检查组,会同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和县环保局认真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摸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的经营资格、证照资质持证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过检查,目前,全县有两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进行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分别是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和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两家企业。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公司地址位于:县太和大道北段,该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省商务厅的批文和公安治安管理备案,20xx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市再生 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地址位于:县沱牌镇五显楼村,该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其他相关证照。 二、处理情况

12345热线举报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在没有商务厅的备案准入资质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业务。通过县商务局调查了解后,分别于6月5日和6月25日给县车管所、县工商和质监管理局送去商函,要 求停止对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的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监消业务和违规经营行为。 在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连续4次接到12345热线举 报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该公司生产期间有烟雾、臭味和油污污染等现象。7月9 日和7月16日县商务局会同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的同志一道到 城北智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现场调查了解该企业的环保问题,证实:该企业回收的废旧轮胎统一码放在一起储存,没有焚烧轮胎等塑料制品的现象;在平时氧气切割时,保证先拆除可燃易燃物体后再进行氧割,在氧割期间不会产生很大的烟雾;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和废机油,企业全都自用了,没有用完的机油都是用油桶装放,没有油污泄漏现象,更没有油污横流街道影响居民出行的现象。该报废汽车站离居民小区距离甚远,厂区内的基本作业操作不会有上述影响。该企业在报废汽车处理流程中虽未产生环境影响现象,但我们和环保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xx年未作环境影响评价 资料,根据环政法函[20xx]31号精神,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 活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我们走访调查,这几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依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门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江苏省境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设区市、县(市、

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同级商务等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主要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商务部门通报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的最新情况,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回收及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批?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提交时间? 窗口、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4.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5.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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