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专题讨论意见。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分类目录的调整变化过快,没有严格按照分类原则实施,三类产品范围过大。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进行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二、借鉴的经验:

美国和欧洲大约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III类);而我国III 类产品的比例过大。欧盟企业按照分类原则自行确定产品的类别。美国则有较为系统的专家小组对已上市和申报的产品按照分类原则进行系统的评估,以分类目录的形式发布。

三、修改建议:

修订和完善分类管理方法, 采取现有的“分类原则”和“产品目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产品机理,风险程度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制定可操作的分类原则。使得企业可以按照分类原则自行分类并最终由政府认可。对于成熟的产品以分类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的命名原则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医疗器械还没有明确的命名原则,由此带来在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方面不一致的系列问题。

二、国际通行的命名原则

国际上以注册的商品名和产品通用名称并用。

产品通用名代表产品的特性。除了商品名之外,产品还有一个主要的大类。之外包括附属的命名,如一些描述性的命名以及同产品本身相关的命名。在产品名下包括相关的型号规格……model/model number。

三、修改建议

1、按照产品大类来分小类。分类不应过细,掌握几个关键词,

2、命名排列顺序:功能、结构、机理。

3、区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针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开办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审查进行,国家已发布统一标准,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各省在执行和实施时标准不统一。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属于药品和器械的管理范畴,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时,既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且两种证书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纵观《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医疗器

械的研制和生产,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方能将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并未明确提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一个初期能生产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并不代表其有能力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只有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规范(GMP),并时刻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才能确保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对于医疗器械企业的开办侧重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美国FDA除要求开办企业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要求以外,更多考虑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

三、修改建议

方案一:保留现行制度的修订

1.保留目前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但需要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

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考虑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逐渐过渡到以质量管理体系为考核要点的验收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对开办企业的资格要求,建议保留。五年有效期的

换证手续也较方便,建议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网上年检制度。

3.企业开办考虑改为取得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证书后方可销售医疗器械。

4.统一对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办和经营的要求。

方案二: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地位

1.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流通也应在GMP的管理范畴,弊端是国内的部分企业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需要一定的过渡期限。

2.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

如果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都还要具备,这种情况不合理。GMP列入法规是必要的,可以通过认证机构或现场考核来实施。应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立法时考虑法规的联系性,减少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审查。经营企业也是需要进行体系的认证和管理的,但可以考虑简化相应的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制度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 目前上市的审核重点侧重于申报文件的形式审核,但是文件的审核不能够保证上市的产品合格。

2. 审核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时限过长。

3. 新旧注册证的交替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产品重新注册后(包括到期和变更重新注册),注册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标准的年代都会发生改变,按规定,从新证批准日期开始,产品的所有信息必须与新的注册证一致,所有旧的信息的资料失效,且不能进入市

场,新证批准的日期超过了原注册证的有效期,出现真空期。造成生产的产品与

注册证的脱节。

4. 注册证与计量许可证的不同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也需

申请计量许可,两者均是市场准入的法规,实际运作中,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取得和计量许可证的取得经常是不同步,在变更重新注册中,增加产品的规格型号的情况下,当计量证取得日期在注册证之后时,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均按新的注册证上的内容执行上市,而计量证的信息仍延续使用旧的,这时已经更改一次说明书等文件了,当新的计量证取得后,又要按计量证更改一次相关大量的文件。

5.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连续停产2年以上,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此条

款只规定了注册证失效却未规定停产2年后如要生产,产品该归类于新产品一样注册还是重新注册。

6.注册变更的要求不明确,没有突出实质性变更和形式变更的区别。

二、可借鉴的经验

1、美国FDA目前按照联邦法律采用注册豁免、510K(实质性比对)和PMA的管

理办法,强调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对产品的安全行和有效性的影响。同时注重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突出实质性内容的审查。

2、欧盟则采取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技术文件相结合的方

式。由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现场的质量体系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对于I 类产品采取企业自我声明的方式。

三、修改建议

1.在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引入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机

制,侧重安全性的实质行审查。对首次申报或风险性不明确的器械,企业预先申请,评审专家全过程参与各环节,评审中心监控,保证安全、有效,且又保证工作效率。

2.弱化产品上市前的审核、强化产品上市后的监管。

目前适应临床需要的医疗器械的品种繁多,为了从产品性能及临床使用效果角度出发,更好地监管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政府需要考虑:对于信用机制好、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弱化产品上市前审核,加大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同时也鼓励企业更加遵纪守法,有利于提高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水准,促进民族企业的发展。新产品及重新注册产品的申报审评过程中,可以通过评价或风险分析等方法代替检测,最有效、快速、合理的方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取消四年一度的重新注册,在产品首次取证后,如果原材料、工艺等有任何变

化,应按要求及时重新注册。对上市后产品且无重大变化,以不良事件监督、质量报告和质量体系年度检查来管理;有重大变化的,采用企业申报审批和质量体系年度检查的方式。将精力放在市场的监督管理上,更好地规范市场。

4.注册证书的管理

建议注册证的有效期限与生产企业许可证保持一致。使得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对产品的上市管理保持一致。

5.注册变更

a.在注册变更中应考虑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和形式改变的区分。

b.涉及有效性、安全性改变,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c.改变不涉及产品的安全有效的,应考虑简化审评程序。

6. 缩短注册时限;修改注册证书管理模式;区别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允许在企业的产品性能改进时,通过提供技术文档进行备案

7.医疗器械管理应统一标准,减少主观随意性。增加对审批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

求。信息公开化制度, 建立企业投诉的信息窗口,使得企业可以大胆地如实反应事实情况。

8. 完善各种相关的配套规章,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9.及时制定指导性文件,统一认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有关注册产品标准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注册产品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关系是企业难以处理的一个问题,往往一份标准两个编号,牵涉两个部门(药监与质监),涉及到在包装上如何标准。同标准法有不协调的方面。

2.医疗器械产品除了性能、功能外,还涉及通用安全标准、EMC、环境等标准,在一份注册标准中要涵盖众多的强制标准,GBT1.1等标准编制方式已经不适用。

3. 注册标准编排方式不能满足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全面规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标准编号YZB/……与企业标准编号Q/……表示不一,那么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产品就发生矛盾,因为计量器具的企业标准必须用Q/……的标准编号形式。

4. 新的标准和规定的实施没有考虑过渡期限。使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去检查、整改,确保在新标准实施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如:GB 9706.1和GB16886.4全面实施没有给企业合理的过渡期限,企业短期内无法满足法规的要求。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和美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而在中国的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让标准成为产品责任主体的体现。

三、修改建议

方案一、取消产品注册标准

a.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系列标

准进行承诺声明;性能指标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由市场监管和用户评价来控制,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或现象,应予以惩处。

b.国家局在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应给企业在执行上有个过渡时间,另外,

在发布实施相关标准时,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及时制定标准执行的实施意见或指南,并对于标准进行针对性的宣贯。

方案二、如果保留注册产品标准

a.建立完善的备案程序,将标准审查前移,成立第三方的专家评审小组。一是为检测机构在注册检验时提供准备自己的标准文本。二是可减少在注册环节的退审或补充修改材料的问题。尤其是减少企业往返的经济负担。

b.注册产品标准编写的内容要求

统一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简化性能指标,强调安全性指标的采标内容。安全是监管的重点,性能是市场行为,产品标准是企业的承诺。上市前的审查应重点在安全上,而对性能的要求应放宽。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过渡期问题

1)标准发布日应与标准发行日同步。

2)标准过渡期应考虑和理性和可行性。

3)在过渡期内,新老标准可并行实施。

4) 逐步完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同国内标准的接轨。

医疗器械的产品的检测和机构设置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将注册检测工作局限于认可的检测机构。目前检测中心的设备和能力已经不能及时地满足医疗器械的测试要求,测试的时间过长,标准不统一。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和FDA对医疗器械的检测则更注重于产品必须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即必须要完成一系列安全标准的测试工作,而对于产品的检测地点没有特殊的要求,只需要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测试报告,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测试或第三方测试。此外,在认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时,FDA接受企业对各标准的符合性的声明,仅在需要的情况下方向企业提出审核具体测试报告的需求。

三、修改建议

1.医疗器械检测的过程中引入竞争的机制。国内有很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全有能力保证产品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建议增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设置,统一考核标准,增加企业的可选择范围;

2.在检测过程中引入实质性评估的机制,通过对相关证明资料的评估以减少对产品的重复检测。

3.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临床试用和验证的定义和具体的要求不明确。

2.目前我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完全套用药品的临床试验基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经验和环境不完善。企业对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时,选择的范围小、周期长,而导致收费普遍偏高,标准不统一等。

3.临床验证的产品范围过大,造成临床试验报告混乱,真假混杂。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采用科学文献汇编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形式。对于机理成熟,有科学数据的产品仅仅要求提供文献汇编而免除临床验证。强调临床资料文献在产品上市中的作用。美国则更考虑客观事实,如果有类似或同类产品注册,应在提供有关说明和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尽可能免于临床试验。

三、修改建议

1. 应明确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的要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 针对产品风险低和机理成熟的产品,鼓励生产者使用文献资料和实验室资料来验证产品的有效性,减少资源的浪费。

3.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临床试验力度。统一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方法,如,统计学的应用方法。

4.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

按产品类别建立适合医疗器械的临床基地目录,并定期的更新。重新选择具有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资质的医院;建议在本地区有二家以上的医院供企业进行临床试验的选择。并加强对临床基地的监管。统一临床试验基地的选择、认定和收费标准。提供更多临床选择范围。

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目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

号)对第(1)条的处理方式上也有矛盾,前者是罚款,后者是限期改正。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委托生产进行了规定,规定受托方的

生产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产品受托方还必须具有涵盖受托产品的注册证书,这样规定太呆板,不利于资源整合,不符合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总要求。

3.市场监督的力度较弱,没有完全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不良事件的定义不明确,渠道没有完全建立。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的MDD指令、美国FDA的QSR中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均有着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的事故报告、召回、纠正和预防、产品维护和升级以及重大更改的方面均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欧盟则要求每年的现场复核的要求,美国则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抽查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三、修改建议

1.注重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在监督和流通环节的监控。

2.完善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和产品召回的制度。严格市场监管及抽查。

医疗器械的GMP 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1.目前在我国,ISO13485 为自愿采纳的标准而YY0287为推荐的标准,同时针对

特殊行业有专门的要求。医疗器械的上市主要为认证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对

于认可认证的制度还没有完全采用。

2.部分企业已经通过ISO13485 和YY0287的认证,大部分企业还为完全实施。

3.部分省市药检机构认可国外的ISO13485证书。

二、可借鉴的经验

欧盟针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企业实施ISO13485,有第三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和发证评估。政府主要针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FDA在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侧重于管理评审,产品的可追溯性,纠正预防措施,顾客的抱怨以及不良事件等进行监督审核,并要求产品必须要按照器械主文档(DMR)进行生产。

三、修改建议

归纳起来,对GMP的建议一共有以下几点:

1.GMP的实施应考虑将欧盟和美国对质量体系的管理相结合,突出中国的特色,有侧重点的要求,以区别GMP同ISO13485的要求。

2.实施时考虑与现行的考核制度和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对接以及国际的质量管理标准

的接轨。

3.实施前,制定合理的过渡时间。及时制定和宣贯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细则不宜太细化,应注重过程控制。改变将最终产品的文件形式审查作为产品上市监管为主的方式,逐渐过渡到从质量体系的管理角度来监管产品的上市和流通。

4.明确GMP的认证主体机构。建议考虑委托第三方(如认证机构)进行。

5.明确质量体系认证在企业开办,上市和流通中的作用,确保范围和时限一致。

医疗器械定义及分类

医疗器械定义及分类 国健咨询 医疗器械定义及分类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表1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械 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6802 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6827 中医器械 6803 神经外科手术器械 6830 医用X射线设备 6804 眼科手术器械 6831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6805 耳鼻喉科手术器械 6832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806 口腔科手术器械 6833 医用核素设备 国健咨询 6807 胸腔心血管手术器械 6834 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6808 腹部手术器械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6809 泌尿肛肠手术器械 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681O 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12 妇产科用手术器械 6846 植入材料与人工器官 6813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15 注射(整形)手术器械 6855 口腔科设备及器具 6816 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 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6820 普通诊察器械 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 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6858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 6863 口腔科材料内窥镜设备 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6866 医用高分子材科及制品 6870 软件 6877 介入器件 国健咨询

医疗器械分类

医疗器械的分类 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一类医疗器械有:基础外科用刀: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柳叶刀、铲刀、剃毛刀、皮屑刮刀、挑刀、锋刀、修脚刀、修甲刀、解剖刀等。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医疗器械有: (一)普通诊察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 (二)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磁疗器具; (三)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 (四)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医用小型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五)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匡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 (六)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类:避孕套、避孕帽。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医疗器械有: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形、异形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博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性镜。 六、婴儿培养箱。 七、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八、空心纤维透析器。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年第143号)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分类目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分类目录》的总体说明 (一)新《分类目录》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录,子目录由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和管理类别组成。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分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内容的完整表述。注册申请人可以使用新《分类目录》的品名举例,或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拟定产品名称。 (二)新《分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类别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

版)》及后续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界定意见进行判定,分类编码继续延用6840。 (三)新《分类目录》不包括组合包类产品,组合包类产品的类别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5号令、30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四)《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 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和2014年5月30日以后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界定意见继续有效。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文件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与新《分类目录》不一致的,以新《分类目录》的产品管理类别为准。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除第(二)项和第(四)项以及既往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产品分类界定意见外,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以下简称原《分类目录》)及既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内容及目录废止。 二、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 (六)2018年8月1日前已受理并准予注册的首次注册申请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

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专题讨论意见。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分类目录的调整变化过快,没有严格按照分类原则实施,三类产品范围过大。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进行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二、借鉴的经验: 美国和欧洲大约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III类);而我国III 类产品的比例过大。欧盟企业按照分类原则自行确定产品的类别。美国则有较为系统的专家小组对已上市和申报的产品按照分类原则进行系统的评估,以分类目录的形式发布。 三、修改建议: 修订和完善分类管理方法, 采取现有的“分类原则”和“产品目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产品机理,风险程度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制定可操作的分类原则。使得企业可以按照分类原则自行分类并最终由政府认可。对于成熟的产品以分类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的命名原则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医疗器械还没有明确的命名原则,由此带来在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方面不一致的系列问题。

二、国际通行的命名原则 国际上以注册的商品名和产品通用名称并用。 产品通用名代表产品的特性。除了商品名之外,产品还有一个主要的大类。之外包括附属的命名,如一些描述性的命名以及同产品本身相关的命名。在产品名下包括相关的型号规格……model/model number。 三、修改建议 1、按照产品大类来分小类。分类不应过细,掌握几个关键词, 2、命名排列顺序:功能、结构、机理。 3、区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一、现行制度的分析 目前针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开办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审查进行,国家已发布统一标准,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各省在执行和实施时标准不统一。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属于药品和器械的管理范畴,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时,既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且两种证书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纵观《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医疗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试题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试题(1) 姓名部门总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2分) 1.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核发注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 )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 ),保障( )健康和( )安全,制 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4.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 )制度,共分( )类医疗器械。 5. 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 )标准;没有( )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 )标准。医疗 器械的(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 )编号。 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7.国家( )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 )及监督管理适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8. 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 )标准、( )标准或( )标准。无 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 )和(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8分) 1、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知识讲解

《医疗器械分类规 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第六条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

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医疗器械分类原则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第六条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二)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医疗器械经营分类

一、医疗器械的分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许可范围: 1.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三、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区别: 一类,二类和三类术语管理类别,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相关的规定。管理由低到高。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妊娠控制。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有:基础外科用刀《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柳叶刀、铲刀、剃毛刀、皮屑刮刀、挑刀、锋刀、修脚刀、修甲刀、解剖刀等》

2020年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试卷(含答案)

2018年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试卷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共50 分,每空2分) 1、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实行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风险,需要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风险,需要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2、2018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从起施行,新《分类目录》将2002版目录的43个子目录整合精简为个子目录,增加了 和。 3、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管理。 4、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5、医疗器械标准分为标准、标准和标准。 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的相关内容一致。 7、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 8、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并获取加盖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 9、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按 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10、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监测和报告工作, 二、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2分) 1、销售部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2、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3、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可以仅用英文。() 4、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必要时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 5、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三、问答题(共40分,每小题10分) 1、×1械注×2××××3×4××5××××6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排方式,请分别回答出上述数字位置分别代表的意思。 2、简述首营企业需提供哪些资料? 3、简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简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答案 一、填空题(共50 分,每空2分) 1、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2、2018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分类目录》将2002版目录的43个子目录整合精简为22个子目录,增加了产品预期用途和产品描述。 3、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目录 目录 (1)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编制说明 (6) 关于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说明 (7)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8) 其他产品的类别划分目录 (40) 说明 《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收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的各项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包括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编制说明,及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同时捷通咨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的补充文件(2001-2008)进行了汇总及归纳,作为其他产品的类别划分排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后。《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仅供公司参考之用,不对外销售,所有客户均可免费索取。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局令第15号)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 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 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医疗器械一-二-三类如何划分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如何划分?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是根据其使用安全性分类的。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一般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一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但一个医疗器械的审批倒底是划到几类里边也不是终身不变的,是由它的安全性决定的,国家局有权改变它的分类,比如口罩在一般时期都分为一类,但在非典时期就被划到了二类!参考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5号)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二)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三)与其它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 (四)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 (五)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 (六)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两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 (七)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整其分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类,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 医院里有医疗器械分为:诊断性的、治疗性的两大类;诊断性的包括:物理诊断器具(体温计、血压表、显微镜、测听计、各种生理记录仪等)、影像类(X光机、CT扫描、磁共振、B超等)、分析仪器(各种类型的计数仪、生化、免疫分析仪器等)、电生理类(如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肌电图机等)等; 治疗性的包括:普通手术器械、光导手术器械(纤维内窥镜、激光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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