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9,分数:58.00)

1.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______。(分数:2.00)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______。(分数:2.00)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______(分数:2.00)

A.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

B.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

C.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

D.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

4.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______(分数:2.00)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2.00)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6.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______。(分数:2.00)

A.主犯、从犯、胁从犯

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D.教唆犯、主犯、从犯

7.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______。(分数:2.00)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8.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______。(分数:

2.00)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9.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______。(分数:2.00)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10.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______。(分数:2.00)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______。(分数:2.00)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1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B.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且参与共同作案的,构成共同犯罪

C.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由于甲属于间接正犯(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13.下列对主犯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分数:2.00)

A.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C.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D.教唆犯因为不直接实施犯罪,因此一般按从犯处罚

14.对从犯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和胁从犯

B.从犯也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C.从犯只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

D.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2.00)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16.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______。(分数:2.00)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17.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______。(分数:2.00)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18.甲与乙想盗窃某厂仓库的钢材,乙的一个亲戚恰好在该厂工作,甲让乙设法配一把钥匙,乙将钥匙配好交给甲。某日晚,二人约好在仓库门口会合,但乙思前想后,觉得事情早晚会败露,最后没有如约前往。甲久等乙不来,只好自己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走钢材。几日后,甲将钢材卖出,得赃款30000元,甲分给乙10000元,但乙拒绝接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甲、乙是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C.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D.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乙应当按照中止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19.甲为某超市仓储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另外配制了仓库的钥匙,其后甲将该钥匙交给乙,并且告诉乙仓库的位置和名贵化妆品所在位置,还要求乙盗窃销赃后要“感谢”他。乙成功盗窃名贵化妆品价值4万元,销赃后送给甲1万元。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表述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C.甲成立贪污罪

D.乙成立盗窃罪

20.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______。(分数:

2.00)

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重处罚

21.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

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

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22.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______。(分数:2.00)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2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______。(分数:2.00)

A.甲为迫使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

B.乙非法拘禁债务人张某10天,其间多次毒打张某,致张某伤残

C.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

D.丁开地下卷烟厂,制售劣质卷烟数量巨大,在县联合执法队前来查处时,组织数十村民围攻执法人员,迫使执法队暂时撤离

24.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______。(分数:2.00)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25.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______。(分数:2.00)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26.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______。(分数:2.00)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27.关于处断原则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分数:2.00)

A.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对于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

C.对于牵连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

D.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28.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______。(分数:2.00)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3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1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29.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分数:2.00)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42.00)

30.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______。(分数:1.00)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31.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______。(分数:1.00)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32.下列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______。(分数:2.00)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B.聚众持械劫狱罪

C.组织越狱罪

D.武装暴乱罪

3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分数:2.00)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34.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

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甲、丙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丙是共同犯罪

35.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______。(分数:2.00)

A.共同犯罪中,所有的主犯都是实行犯

B.共同犯罪中,从犯也必须是实行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C.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6.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中,错误的有______。(分数:2.00)

A.教唆犯既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自己也参加犯罪的实施

B.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教唆犯都是起主要作用的,故对教唆犯都是按主犯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不构成犯罪

D.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

37.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______(分数:2.00)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38.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______(分数:2.00)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39.甲、乙密谋越狱,某夜,甲、乙使用老虎钳绞断监所的铁丝网,意图逃跑,恰逢巡视的狱警经过发现,甲为了兄弟义气,上前抱住狱警,并催促乙赶紧逃跑。乙成功越狱逃跑,甲被制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甲、乙是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脱逃罪的既遂

C.甲成立脱逃罪(未遂),乙成立脱逃罪(既遂)

D.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0.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______(分数:2.00)

A.甲与乙合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41.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分数:2.00)

A.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B.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D.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42.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分数:2.00)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43.关于法条竞合犯的表述,错误的有______。(分数:2.00)

A.法条竞合存在于刑法分则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之间,刑法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不可能出现竞合

B.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犯

C.存在法条竞合犯完全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

D.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44.下列关于继续犯,正确的表述有______。(分数:2.00)

A.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B.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C.在犯罪既遂以后,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D.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45.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分数:2.00)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46.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______(分数:2.00)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

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感屈辱而自杀

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

4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______(分数:2.00)

A.甲盗窃机场的照明灯,数额较大

B.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

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50万元定金后逃逸

D.丁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

48.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______(分数:2.00)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49.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______(分数:2.00)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50.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______。(分数:2.00)

A.甲因诈骗被害人5万元现金被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发现甲在此之前曾经采用同样手段两次诈骗他人现金10万元、8万元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狱中服刑期间,乙又将同住一室的戊打成重伤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刑前还有多起受贿行为,金额达20万元

D.丁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2004年丁又因强奸罪被捕,后发现其在1998年还曾犯下一起强奸罪行

51.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有______。(分数:2.00)

A.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

B.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

D.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

刑法 第九章 共同犯罪2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10)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 (2010/二/6)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2010/二/6)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譬如,在毒品犯罪中,给别人一个皮箱,而里面装着毒品。再如,利用邮局寄毒品、炸弹;利用护士疏忽大意给病人打毒针,等等。 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即使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二/38)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罪数论

第八讲罪数论 一、确定罪数的标准: ①犯意标准说;②行为标准说;③法益标准说(结果标准说);④构成要件说(通说)。 二、罪数的分类 大陆国家刑法理论对罪数的分类没有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罪数的分类与区分罪数的标准关系密切。例如,如果采取行为标准说,观念的竞合就归入一罪之中;如果采取构成要件说,观念的竞合则归入数罪中。 (一)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并合罪 1、本来的一罪 (1)单纯的一罪:以一个犯罪意思、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如甲杀乙。当构成要件预定由两个以上行为成立犯罪时,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两个以上行为的,仍然为单纯一罪。如结合犯(如抢劫罪)、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职业犯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等情况。 (2)评价上一罪: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单纯一罪,但只能评价为一个犯罪的情况,是介于单纯一罪和科刑一罪之间的情况。如手枪射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及西服损坏。 (3)包括的一罪:①以完成一个犯罪为目的,在同一机会内实施了数个行为。如杀人时向被害人身上刺了数刀;②狭义的包括的一罪;③接续犯;④连续犯。 (4)法条竞合。 (5)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科刑的一罪:观念的竞合、牵连犯 3、并合罪 (二)单纯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1、单纯的一罪:继续犯(持续犯)、接续犯、徐行犯 2、法定的一罪:转化犯、惯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三、几个较为陌生的罪数形态简介 1、接续犯:基于同一的故意,在时间、场所接近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向同

一法益侵害的数个同种行为。如:在同一时日、场所,同一人继续实施同种赌博,数个赌博行为受一次构成要件评价,成立一个赌博罪;半夜约两个小时内到同一仓库内盗窃大米3次、每次3袋,合计9袋,成立一个盗窃罪;又如连续殴打数人、连续盗窃数人所持财物等。 2、徐行犯:本来可以即时达到预期目的的犯罪,行为人有意采取徐缓方式陆续完成的情形。(行为人把本来可以一举完成的行为有意地分成数次完成)与接续犯很相似,但有区别。 3、转化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是法定的一罪。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类似的法律现象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称为追并犯。如抢劫罪的转化犯、抗税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4、集合犯:构成要件本身预想为数个同类的犯罪行为。如常习犯(常业犯)、营业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5、附随犯:附随主要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如附随杀人罪的实施,损毁被害人衣物时,应成立的器物损坏罪为杀人罪所吸收。 6、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共罚的事前行为):是指对基本犯罪的准备行为,基本犯罪成立时为它所吸收,根据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包括地评价,不成立独立处罚对象的行为。它不是不可罚,而是为主犯罪所包括共同被处罚。如实施杀人预备行为的人,完成杀人罪时,杀人预备罪不独立被处罚。 (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犯罪完成后,基于该犯罪一般会发生违法状态继续的场合,实施维持该违法状态的行为,构成状态犯,该状态犯被吸收。这也不是不可罚,而是根据该构成要件共同被处罚。如盗窃完成后,对取得的财物加以毁弃的、或者销赃的,毁弃罪、销赃罪就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7、并合罪:指未经确定裁判的两个以上的犯罪,或者说是数个独立的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受到审判的犯罪。又被认为是与观念竞合相对的实在竞合。 (1)并合罪的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时间先后无论;②每个罪行都未满追诉期间;③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中,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 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说、结果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犯意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选择题 三、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与区别简单题 1.法条竞合关系,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另外《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在内容能包容各金融诈骗罪条。表明《刑法》第266条与各金融诈骗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他常见的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与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等。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307条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与总则教唆犯的规定就存在竞合。再如《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帮助犯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作者:夏俊杰——红安县检察院)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最为复杂的理论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些区分对于犯罪人的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时常碰到涉及从犯认定的司法实务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常感觉理论储备不足。有鉴于此,该文以各种刑法理论观点为基础,归纳性、总结性地分析论述了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主从犯、抑或是不区分主从犯的判断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互相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需要区别对待。理论上,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了使罪责相适应,也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前提。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②分为正犯和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研究室曹坚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主要涉及到对共同犯 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认定等问题。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既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对共同贪污犯罪的既未遂判断与单独贪污犯罪并无区别,只要共同贪污的公共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控制的状态,即可确定共同贪污犯罪既遂。当然,由于共同贪污犯罪中存在一定的分工,共犯人在共同贪污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如何综合全面看待共犯的行为,并继而判断是否达到共同贪污的既遂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亲身犯在贪污犯罪中有所体现,对判断共同贪污犯罪的既未遂与否产生了一定影响。试举一例。2005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征用该镇某村1组、2组、9组的耕地,被征地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工作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付某、秦某当时分别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之职,犯罪嫌疑人徐某担任村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委)委员。该村在办理小城镇保险中,确定由村总支书记陆某与村主任张某全面负责,徐某负责整理、收集材料,村会计闵某负责将资料输入电脑并上报给该镇劳动保障中心。同年11月,陆某主持召开了由村委会、总支委两委成员参加的会议,张某、付某、秦某、徐某参加,主要是研究办理小城镇保险等事宜。因张某、付某、秦某、徐某4人均该村1组、2组、9组的村民,均不符合办理条件。会上,张某提出能否趁此机会将他们几个村干部一并办理,付某、秦某、徐某均表示同意,陆某亦未反对。会议定下为6名村干部或家属办理,除4名犯罪嫌疑人外,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a7628256.html, 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见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新闻,但是其实许多人不明白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如果行为侵害的是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人格等一身专属法益,而且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可以进行分割评价的,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例如,一次性非法拘禁多人;一次投毒杀死一家三口;一次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了自己收养而一次拐骗多名儿童;合一次铡刀切断多人手指;一状诬告多人;在网上发一个帖子诽谤多人等,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进而以同

种数罪并罚。此外,对于侵害高度人身专属性法益的犯罪,是否认定存在数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罪刑是否相适应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仅为有期徒刑,而且没有如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将侵害多人规定为加重情节时,通常就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规范性地评价存在多个行为进而同种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特意强迫多人一起将手指伸到铡刀下,一次切断多人小指头的,由于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又不可能将轻伤多人评价为致人重伤,唯有认定存在数个轻伤行为进而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同种数罪并罚,方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存在数次规范意识的突破 “想象竞合因为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故违法性程度与并合罪并没有差异。其作为一罪处罚的根据应在于责任的减少,因为只有一次意思发动,一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既然行为人认识到存在多种性质不同的对象,就说明行为人存在多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有多次形成反对动机的机会,而多次违反法律期待,故其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应被评价为多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例如,甲到警察局长家行窃,撬开保险柜后发现有三支手枪和500万美金。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运出枪支和美元的办法:(一)将所有的枪支和美金装入一个大麻袋后,一次扛出去;(二)手中握枪、肩上扛钱;(三)左手拿枪、右手提钱;(四)一趟拿枪、一趟背钱,等等。从自然意义上看,似乎除第四种情形外,前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 罪数形态 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 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 (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5、组织*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的犯罪,以组织*一罪处罚; 6、以强歼的手段迫使*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的罪行又有强歼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罪处罚,强歼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歼是强迫*的手段。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③如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唐律》中的盗罪探析 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 《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 一、强盗 (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 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次皿便是盗。本义为因

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从疏议的解释中可见,“威”是“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力”是“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进行反抗,从而达到盗取其财物的目的。概而言之,强盗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威胁或凶力劫掠取财两种。 (二)对强盗罪的处罚 关于强盗罪的处罚,《唐律·强盗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啤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可见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是因为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负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练习试卷4.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概 念和种类)练习试卷4 单项选择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2 下列关于罪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 下列何种情况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 (A)将自己的亲身女儿出卖的 (B)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因妇女生病,犯罪分子怕传染将患病妇女活埋 (C)妇女与他人实现同谋,假装被卖,收取买方钱财后伺机逃离收买人家

(D)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 4 甲男欲强奸乙女,现将乙女禁闭于室内十数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 (A)集合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5 下列犯罪中,不构成牵连犯的是( )。 (A)为盗窃枪支而侵入他人住宅,窃得枪支后又予以私藏,构成盗窃枪支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B)甲用窃取银行借记卡的形式,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 (C)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文物,构成盗掘古墓罪与破坏珍贵文物罪 (D)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6 甲为其邻居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遂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甲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墙进入乙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仅18个月的儿子丙盗回家中。乙回家发现丙不见,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甲见无法将丙带走,而丙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怕被人发现,即将丙抱还乙的家人,并谎称丙是其从小偷手中追回,后装晕倒地。甲的行为( )。 (A)甲是绑架罪的中止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作者: 未知2013-10-25 核心内容: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需要哪些条件的呢?主要的特征如何进行一个认定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内容与及责任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4)对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探析 ——以法院审判为视角论文提要: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研究的热点,实体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研究较为深入,但共同犯罪诉讼制度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理论研究较为欠缺,大部分集中在分案适用范围及检察机关适用等相关程序问题。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有共犯人无法到案、移送管辖或其它原因,不可避免要分案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另案处理”情况较多。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所规定。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属同一犯罪事实,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分案审判必然给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造成困难,但对于这方面问题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多种多样。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含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分案审理法理依据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作用。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方面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面临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帮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能更好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全文共)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主要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法院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中面临的困境和难点。主要包括:第一、前案判决对于后案预决力问题;第二、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时身份界定及其提供言辞证据审查问;第三、同案同判问题;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问题;第五、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范围问题。笔者从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些许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由于分案审理对法院审理影响较大,应赋予法院对于是否分案、如何分案决定权。对于前案判决预决力问题,笔者认为将前案判决视为证据,对于前案判决书所列证据在后案审理应予以质证。共同犯罪人在分案审理中应以“同案人”供述列明,应以被告人供述审查原则对共同犯罪人言辞证据予以审查。对于同案同判,法院只能加强沟通,尽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笔者认为另案起诉更加有利于审判。、对于二审审查范围,笔者认为应以程序法上界定全案,对于二审判决与其他判决不一致可以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 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4、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5、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7、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8、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9、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1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2、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3、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