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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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商法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目录

1.引言·破产程序概况

2.启动·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3.合流·债务人财产

4.聚拢·破产债权申报

专题一引言·破产程序概况

破产程序基本流程

一、破产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相互妥协或让步,以协商方式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和解协议。(二)破产和解的概念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之间协商,就债务偿还等事项制订“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由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意图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解释】债务人制订的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需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而一般和解中,需要经过全体和解参与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和解协议。破产和解实质上通过司法力量的介入,打破了和解僵局,能够更好的挽救债务人企业。

(三)破产和解的简要流程

二、破产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重组、再生、整顿等,是指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将自身的各项资源整合优化配置,使得整体资产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力,更好地适应经济规律和市场变化。

(二)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其破产并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重整简要流程

(四)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对比

1.联系

项目具体内容

目的相同引入挽救机制,避免破产清算

程序启动机制相同①均可以直接申请

②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提出

司法力量介入相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但最终均需要由法院行使司法裁决权力

效果相同若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均可免于破产清算,否则便实行破产清算

2.区别

比较项目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

调整权利仅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调整范围更具有综合性,还涉及资产重组等事项

担保债权物权优于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暂停行使

决议方式不分组表决分组表决

三、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应当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关系的法律判定。

2.破产宣告的情形

(1)直接宣告;

(2)未通过重整或重整执行失败;

(3)未通过和解或和解执行终止。

3.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完全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控制权,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破产清算。

(2)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只能由管理人控制,并且只能被用于清算。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1.概念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拟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的行为。

2.变价方式

(1)应当通过拍卖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除外。

(2)整体变价出售与单独变价出售相互结合。

(3)国家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处理。

(三)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或无须且无法变价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专题二启动·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企业控制权

(一)债权人会议(权力机构)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二)管理人(执行机构)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三)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构)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专题三合流·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财产权益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担保财产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二)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别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收回(追回权)

1.针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情形

(1)时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情形。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3)打破期限与时效。

出资期限的限制解除、不适用诉讼时效。

(4)行使收回权的主体。

①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

②管理人也可要求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协助抽逃)承担相应责任。

2.债务人董、监、高的非法收入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担保物收回(追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在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撤销权

(三)取回权与抵销权

1.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

①(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仅限于“原物”)

(2)出卖人的取回权。

①取回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②时间。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③提出方式。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抵销权(略)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专题四聚拢·破产债权申报

一、概念

破产债权一般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财产请求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间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

(一)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需要申报的特殊债权

(1)税收债权(欠缴国家税款);

(2)社会保障债权(欠缴国家社会保险费);

(3)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三)其他特殊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四、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债权登记表

“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债权确认表

(1)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

(2)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甲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有关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甲公司成立满1年后,发起人A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B:甲公司的董事B在任职的第1年,转让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甲公司的董事C于2004年3月8日辞去董事职务,10月5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D:甲公司2004年7月15日成功上市交易,甲公司的董事D于次年5月10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 答案:D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指定管理人的是()。 A:债权人会议 B:清算组 C:人民法院 D:股东会 答案:C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清偿()。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债权 C:国家税收 D:债权人债权 答案: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权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是()。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D 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是指()。 A: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B: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C: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D:基于票据关系的抗辩 答案:B 下列行为违反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是()。 A:董事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B: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C: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D: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答案:C 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不受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B: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原则上可以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C: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或限制D: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剥夺和限制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破产法也是这样。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3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 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商法第三次任务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4.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 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7.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8.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9.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0.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 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2.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3.

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 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 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 A 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 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 公司100 万元。 6、A 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 A 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 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 、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 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 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 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教育网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商法

一、商的外延 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 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 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 《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 《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 《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 2. 商法概念不确定性: 1)名称多样性 2)概念表述多样性 3)概念界定非法定性 3. 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 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 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 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 2. 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 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 商法的类型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典+商事专门法规+民法

商法法条

一、公司法 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 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三编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1)债权人会议的定义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特点 ①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议事机构。 ②债权人会议主要是通过行使决议和监督职能参与破产程序的。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①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②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两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①在别除权人兼享有破产债权,或预计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的情况下,别除权人可根据其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数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利。 ②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可以享有全部表决权。 (3)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债权人会议中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5)国家税收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应享有表决权。 (6)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7)债权人会议上存在其他列席人员。 ①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 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③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④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3)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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