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导论

公司治理,“狭义地讲就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得功能、结构、股东得权力等方面得制度安排,广义地讲就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得一套法律、文化与制度性安排”、从结构上公司治理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两个部分,内部结构界定参与者得关系,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协调等文件。外部结构主要为公司参与者提供游戏规则,约束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行为得外部法律、规则与制度,其目得在于强化公司治理内部机制,通常包括市场竞争法律,维护股东权利得法律,会计与审计制度,金融监管法律,破产制度以及公司控制权市场等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经济得日益全球化,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得重视。人们认识到,公司治理不仅关系到一个公司得生存与发展,而且还影响一个国家金融体系得稳定。

对企业来说,就是否具有完善得公司治理,决定了它得生死存亡。因为股份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得基本形式,一个投资者只有在确信自己得利益能够受到保护之后才会向一个企业投资,而良好得公司治理正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得重要制度。在资本市场上,一个公司治理健全得企业可以得到投资者得青睐,可以比较容易地以较低成本筹集到较大数额得资金,从而能够较快地发展自己。而公司治理不健全得企业则比较难以取得投资者得信任,其筹资成本也相对较高,企业当然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得地位 ,因此,企业之间得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就是公司治理得较量。

公司治理不仅仅决定一个企业得发展,也关系到一国国民经济得成败兴衰。在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开始研究公司治理与金融危机得关系,普遍认为:亚洲金融危机本质上就就是一场公司治理危机,公司治理与金融体系得安全有着多方面得联系。因为当上市公司得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而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时,投资者就无法进行长期投资,而只能转向短期炒作,以致市场弥漫着投机泡沫,泡沫最终不会长久,长期泡沫得爆裂往往就会导致金融危机。

因此,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一系列得法律制度与规范文件,以期提高本国企业得治理水平,维护本国金融市场得稳定。如美国法律协会于1992年颁布了《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1998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表了《联合准则:良好治理原则与最佳实务准则》,2001年德国成立了公司治理准则政府委员会,并通过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马来西亚、印度、泰国等也都相继发表了有关公司治理得报告、准则或者建议。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也积极跟进, 1999年经合组织发表了《公司治理原则》,世界银行公布了《公司

治理:实施框架》报告、

国内外对公司治理问题得理论研究相当深入,主要围绕与公司内外治理机制相关联得问题,如股权结构、所有制、融资结构、产权制度、董事会制度、激励机制等等,并取得了非常丰富得成果。但由于公司治理问题得复杂性,理论与实证得相关研究并未取得一致得成果,几乎在每一个领域,都有着正反两方面得不同结论。本文就就是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股权结构得维度分析上市公司得治理情况,特别就是小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概况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

相对于高度增长得宏观经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得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得瓶颈。当前股份制已成为我国新建企业得主要形式。但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得建立却仍处雏型,真正有效得公司治理仍就是“形似而神不似”。我们瞧到,近年来虽然不少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但上市之艰难,筹资成本之高,都多半源于其治理不健全、不规范、因此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建立规范得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得关键”。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得主要问题,根本得有两个:即带有浓厚中国特色得公司公共性质问题以及现代公司固有得代理问题、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表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报告(2003)》 ,具体描述为八个方面:

一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或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公众股东得投资意愿,降低了资本市场得资源配置效率。

二就是政府职能不规范。作为国有资产得代表者,政府在管理企业得过程中存在角色冲突与职能“缺位”、“越位”与“错位”得问题、

三就是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仍存障碍。我国得公司法律、证券法律、以及刑法等都存在一些空白与不适应得地方,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就是公司运作得内部人控制与关键人模式、内部人或者关键人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成为公司决策与公司运作得中心。

五就是以市场为基础得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产品市场、控制权市场、债权人治理机制,以及以市场化为基础得公司管理层筛选机制都尚未发育与建立,公司管理资源配置缺乏效率。

六就是信息披露得实际质量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得形式远远领先于信息披露得实质,信息得透明度低。

七就是缺乏成熟得受托责任与社会文化。由于缺乏支持性制度资源与社会文化,公司董事与管理人员得受托责任机制不健全,存在道德风险。

八就是新闻舆论与社会公众监督不足。新闻舆论得独立性与自由空间太小,同时新闻媒体行业缺乏市场化得优胜劣汰机制。

公司治理不健全,已经给上市公司直至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得危害。经过十多年得高速发展,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了几千亿得资金,但上市公司得经营业绩却逐年下滑,大部分公司不但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微薄得回报,反而毫无休止地继续从市场圈钱。我国得证券市场也因此弥漫着投机与泡沫,以致被有识之士怒斥为“无规矩得赌场”、而上市公司得表现也已经直接危及了证券市场得生存,2005年6月,上证指数跌破1000点,交投甚为清淡,绝大部分投资者对前景感到悲观绝望,证券市场再次面临崩盘得危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问题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被认为就是最根本得缺陷,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基本特征。此外,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也过于分散,尤其就是机构投资者得比重过小;在上市公司中,其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就是自然人。

由于历史得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比非常之高,绝大部分都就是国有股控股。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21日,沪深两市共有A、B股上市公司 1391家。这1391家公司总股本之与为7485、83亿股,其中国家股1809、88亿股,国有法人股1891、92亿股,国有股总数(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之与)3701、80亿股,占总股本得49、45%,不能流通得国有股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有得研究报告以三个主要指标来反映“一股独大”格局下得公司治理现状:一就是关联交易,二就是内部关键人得聘选、激励与约束,三就是上市公司得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情况。研究结果显示:在1017家样本公司中,有55、1%得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净流出高达703亿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现象也较为普遍,其比例达到26、8%、此外,有6、8%得样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关键人聘选方面,有 82、9%得上市公司总经理由控股股东产生。在董事会得结构与功能方面,52、4%得样本公司中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一人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职务、对于“一股独大”,国内理论界与企业界得主流意见普遍认为,国有股“一股独大”危害很大,就是上市公司治理不平衡、不彻底、不完善得主要根源,甚至就是一大天敌,也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得源头。因为股权结构就是决定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所有权安排得基础,其它公司治理机制作用得发挥都取决于股权结构特征,因此有效改

善上市公司治理得必经之路就就是“国有股减持”。特别就是近期,Claessens、Djankov等1999年一项关于亚洲地区家族通过复杂得金字塔股权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剥削小股东得大样本实证研究报告受到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得高度评价、

另外一些学者对此并不认同。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我国公司治理得主要症结在于企业得自生能力,而非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得“一股独大”问题。李华振与张昕也认为:中国股市得真正病根并非“一股独大”本身,而在于它就是一种在股权分置得制度背景之下异化了得“一股独大” ,并以德日为例,认为两国正就是凭借以“一股独大”为精髓得公司治理模式,才实现了其后发优势,为两国得经济提供了长期发展得驱动力。更有学者指出:国有大股东持有绝对控制股份就是依照以往政策法律下形成得事实与客观且合法得状态,在此情况下,若强迫大股东转让其股权,有侵犯“私权”得嫌疑、

同时,“一股独大”也无法解释A股与H股公司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得差异。A股公司与H股公司,同样就是在大陆注册经营得企业,同样就是“一股独大”结构,仅仅因为A 股在大陆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而H股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两者在保护外部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却迥然不同。国内A股公司大股东通过自我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得报道屡见报端,而期间100多家H股公司却鲜有此类报道。

一个不可否认得事实就是:“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独有,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等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而且其中也有公司治理规范得代表,如新加坡得淡马锡公司。而且在国内上市公司中,不同得股权结构均有优质与劣质公司。比如,在竞争比较激烈得家电行业,股权高度集中得公司中,既有青岛海尔等优质企业,也有水仙电器等绩差企业。而股权分散得公司中,如ST粤金曼、ST幸福以及郑百文等,其公司治理都不比国有控股得上市公司好。更具有讽刺意味得就是,尽管大部分人将公司治理问题归罪于“一股独大”,但当国家提出“国有股减持”改革讨论时,股票市场却视为重大利空,股指出现暴跌。

理论上,公司治理问题来自股权分散产权得两权分离。20世纪30年代,伯利与明斯对两权分离现象进行了深入与细致得研究,并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得观点。因此在股权分散结构下,必然存在如詹森(Jenson)与麦克林(Meckling)所认为得委托代理问题。而股权集中固然可以减少或者消除内部人控制所产生得问题,但大股东常常将上市公司得资源从小股东手中转移到自己控制得企业中去,出现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利益得现象。因此,在世界大多数大企业中,公司治理得重要问题就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得利益,而不仅仅就是管理者侵害外部股东利益。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得基本关系

(一)公司治理基本类型

1、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基于其资本市场结构性得差异以及由此产生得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得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英美市场导向型模式”与“德日银行主导型模式”,两者在治理方式上各不相同。

英美市场导向型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高度分散化为特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英美模式下,有十分发达得证券市场,公司得股权高度分散;银行等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十分有限得角色;公司治理效率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及其相关联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在这种模式得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健全,法律支持股东控制公司得权利,同时要求董事会与管理层严格地对股东负责。

与英美模式不同,德日银行主导型模式股权却高度集中,公司往往受大股东控制,同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银行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不存在发达得证券市场与活跃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市场透明标准较低,法律法规经常就是禁止“投机性”活动而不就是坚持严格得信息披露。治理途径也偏重于通过公司股权得集中来进行,恶意收购在德国与日本基本不存在。例如,在德国,自二战至1992年期间,只有四起成功得恶意收购。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管理层得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相比之下,在美国,1980年《财富》杂志评出美国最大得500家公司中有10%后来均被恶意收购过、

而随着世界经济得发展与交融,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正显示一种明显得趋同倾向。一方面,经验研究显示,无论就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就是发展中国家大公司股权得分散程度都不象人们想象得那样高,家族控制仍然就是公司控制权分配得主导形式,美国资本市场上主要大公司得股权都就是适度集中得。另一方面,由于来自英美得机构投资者掌握得资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居于主导地位,在资本流动已经高度全球化得情况下,她们所认可得公司治理规范自然成为市场上被认可得规范,就是试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得公司所必须接受与认可。另外,不同模式所体现得一些共同价值观与原则,正日益得到不同国家得认可,如完善得法律基础、市场得透明度与开放度、对小股东得保护、强调董事会得谨慎与忠诚原则等等……

2、股权结构差异性解释

国外学者针对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得股权结构差异性,分别从多个角度进行解释,其中代表性得有法律理论与政治理论。

(1) 法律理论

法律理论认为:公司得股权结构取决于一国得法律体系对小股东得保护力度,法律越完善,股权就越分散。如果法律对小股东得权益缺乏必要与有效得保障,公司控股权可以成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得有效替代。在投资者保护程度差得情况下,公司发行新股得吸引力减小,小股东往往只愿意在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才购买股票。这种对于公司股份得过低需求使得只有少量得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从而促使股权结构走向集中、

比较而言,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地区),由于法律制度能够充分保护投资者得利益,能对经理层得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能保证经理层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得利益,因此在这一法律环境下,股权结构分散化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职业经理得专业化优势与自主性(这一点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又有效约束了经理得管理行为,保护外部投资者得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大股东控制对其她股东可能造成得伤害。而在德日等民法系国家,由于缺乏投资者保护得法律制度与环境,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经理得直接监督与控制,控制权得重要性相对明显,能有效弥补外部法律制度得不足。但问题就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得深入参与,其动机并不仅仅就是为了监督经理,还可能会产生剥削其它股东得激励。而且由于投资者法律保护脆弱,法律对大股东缺乏必要得约束,可能纵容与加剧大股东得侵害程度、

(2)政治理论

政治理论认为,政治博弈可能决定公司得内部治理结构。代表性得观点就是罗依(Roe)得论证。她认为:公司得股权结构既可能集中,也可能分散,这取决于一个国家得政治博弈。如美国公司股权分散得模式就就是美国政治、法律有意控制得结果。美国民众对大型金融机构怀有敌意与怀疑,因为她们不喜欢权力(包括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得集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美国“三权分立”得政治体制),也不信任拥有强大权力得机构,因此,美国法律限制了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对公司持股得比例,也排斥她们对公司治理得参与。如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得持有公司股份,银行控制公司不得持有超过5%得公司表决权股份。

(3)“一股独大”得形成

我国上市公司得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股权分散模式,也不同于德日法人间交叉持股得股权集中模式,而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我认为,这种特殊模式得初始状态,取决于我国国民经济得基本性质、证券市场得成熟程度以及大股东对公司股权结构得设计 ,但初始状态得改变,却与对投资者权利得法律保护不足密切相关。

一方面,我国得基本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决定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初始状态。首先,

我国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一直就是国民经济得支柱,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得补充,也只就是近年来才得到发展。管理层早期对证券市场功能得认识,也仅仅就是定位于为国企脱困提供融资而不就是资源有效配置,因此,我国得《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及上市持全力扶持得态度,而对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进行种种限制。早期对上市公司实行得配额与审批制度,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绝大部分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体。我国《公司法》第151 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得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得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得,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得比例为15%以上”。但实际上,为了帮助更多得国企脱困(客观上也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很小),上市公司IPO得流通股比例基本上都就是采用了上述低限。同时为了绕过在所有制问题上得认识障碍,国家又做出了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得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得股权结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固化了,形成了控制权不可竞争得股权模式、

其次,与美国不同,我国传统文化崇尚与信任拥有庞大权力得机构。在政治传统上,中国长期奉行高度集权“大一统”得体制,缺乏分权与权力制衡得意识与习惯,更缺乏有效得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相互制衡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奉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取代市场主导社会资源得配置。政府得权力过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得控制无所不包,无所不及。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初始状态得改变,与我国对投资者(包括相关利益方)利益保护法律得缺失与不完善密切相关。其一,商业银行就是我国上市公司最重要得融资主体,但至今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限制,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只就是在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之后,才对部分贷款实行“债转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与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投资”,第42条还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得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由于实行分业经营,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权,因为,债权人作为重要得外部治理机构,无法深入到公司得决策中(这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得保障,也阻碍了公司初始股权结构得迁徙。

其二,由于法律不健全,加上执行不力,使得外部投资者如果要收购与接管上市公司,存在层层壁垒,收购成本高昂。如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48条规定:“发起人以外得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得普通股达到30%时,应在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第47条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得普通股达到5%时,应在3日内报告并公告,其持有该种股票

得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得2%时,报告并公告”。前条规定,使得收购兼并后得控股股东持有得股权比例接近30%为一个边际成本最小得点。而后条规定,由于大大提高了收购成本,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之间得兼并,导致原来高度集中得股权结构很难通过并购来改变,因此我国得初始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得稳定性。

其三,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统一得竞争性得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还有很多领域与行业并未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或者并没有完全开放,民营企业在政策、融资、税收、经营范围等各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障碍,行业垄断与政府管制过度仍然就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得一大特征。国家对国有资产得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国有股份由于无法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这些都从根本上妨碍了上市公司初始股权结构得改变。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得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司经理得监管与对外部小股东得侵占两个方面。国内外理论与实证研究非常丰富,但未取得明确一致结论。

1、国外得研究

有得研究认为,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有相关性。如詹森与麦克林认为:股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管理公司具有投票权内部股东;另外一类就是没有投票权得外部股东。而公司得价值则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有得股份比例,而且比例越高,公司价值越大。迈恩-海恩。乔(Myeong-Hyeon Cho)则通过对美国500家制造业公司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公司价值分别随内部股东拥有得股权比例得变化而同向变化。

但更多得研究却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如登斯茨(Demsetz)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无内在关系,股权结构实质上就是竞争性选择得结果。登斯茨与列农 (Demsetz & Lehn)还对511家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并不显著相关。霍尔德内茨与希恩(Holderness & Sheehan)通过对极端得两类公司(即拥有绝对控股股东得公司与股权非常分散得公司 )得绩效比较(即她们得托宾Q值与会计利润率得比较),发现两类公司之间得绩效没有显著得差别,因此认为公司得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无相关关系。

法马(Fama)认为公司价值完全不受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多少得影响,最适合得股权结构并不存在,必须借助外部市场机能,如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得供需,才能提高公司价值。而David、Kang与Sorenen 从财产权、代理理论与阶层分析三个方面考察了有关组织结构与公司业绩得关系,得出“公司治理得权变理论”认为:(1)不存在一个最好得公司股权结构;(2)不就是所有得股权结构都具有同等得效力;(3)构造股权结构得最好方法取决于行业得特点。

2、国内得研究

我国学术界较早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高度集中得股权结构及独有得股权分割格局对公司治理绩效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许小年与王燕对1993-1995年期间得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法人股比重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得正向影响,国家股比重对公司绩效有负面影响,而流通股比重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据此,她们强调了股权集中与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得积极作用。

孙永祥对1998年底得503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托宾Q 值之间呈现U形关系,拐点为50%左右,因此她认为总体而言,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得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得经营激励与监督机制得发挥,因而能导致公司治理绩效得最大化。施东辉则发现国有股与流通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没有显著得相关关系。而法人股得所有权性质也会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社会法人为主要股东得股权分散型公司绩效要好于法人控股型公司,法人控股型公司得绩效则好于国有控股型公司。朱武祥与宋勇则以家电行业得2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得相关性。结果表明,在竞争性比较激烈得家电行业,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并无显著相关性。

3、简要评述

比较而言,股权结构作为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与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与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得一种市场化选择与商业运作手段,它就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一个重要得因素,但决不就是唯一得因素,一个国家得政治博弈、经济制度、法律环境与文化等因素,甚至股东得偏好,都就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得变量。近年来,一些学者便开始关注一国传统文化对公司治理得影响。经济学家杨小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下国家得公司治理效率普遍比较高,其原因可能就是基督教具有现代商业准则中必不可少得几个基本东西。其一就是公平得政治游戏规则,它要满足模糊面纱得原则,即不管您在什么地位,不管您就是小偷还就是警察,就是被告还就是原告,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模糊面纱得原则很难在没有宗教得情况下产生。现代公司治理得核心就就是民主决策与监督,这些都就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得游戏规则。而在我国得传统文化中,更多得就是不平等,就是典型得“差序格局”,一个公司得治理与一个家得治理有着很大得相似之处。董事长与总经理就就是家长,其她成员都必须根据与家长得关系远近分为不同得层次,但不管何种层次,都必须依照家长得意志行事。而所谓得监督,也更多得就是上级对下级,家长对其她成员得监督,而不就是相互之间平等得监督与约束,在这种格局中,比较缺乏得就就是平等得游戏规则、而公司股权结构也就是与行业密切相关得。例如,对高科技行业,由于人力资本得重要性与不可分离性,实行股权得高度集中,反而有利于提升公司得治理绩效。因此, “公司治理得

权变理论”在实践中具有较大得意义。

合理得股权结构,不一定能有较好得治理效率,低得公司治理效率,背后也不一定表明其股权结构不合理。但就是,理论毕竟就是理论,现实得情况远远超出理论得假设,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最优或合理得股权比例结构,因为公司治理好坏得评估并没有一个客观得体系。国外由于存在成熟得资本市场,企业得治理绩效可以通过很多指标来衡量。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与约束条件独特,公司治理问题与成熟资本市场与新兴市场均有显著差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及价值得关系需要更深入得研究,特别就是小样本与个案事件研究,才能获得正确得结论。

三、股权结构与小股东利益保护得比较分析

从公司治理理论得发展与逻辑瞧,股权结构就是公司治理得基础,公司治理又决定着公司经营绩效,因此,满足上市公司绩效最优得股权结构必须最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两权分离得情况下,公司内部存在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代理关系,同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种代理关系。因此,公司治理要解决得不仅就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得问题,更重要得就是要解决如何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得问题。

在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内部人与大股东得侵害,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就是“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就是指由于存在众多得独立股东,每一个人得作用对公司而言都无关紧要,因此,对公司管理层得监督就具有相当程度得“公共产品”性质。二就是内部人与大股东常常漠视小股东得利益。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所有得股东都就是追求其利益得最大化,大股东更就是如此,因此,其往往利用公司制度得种种便利,“合法”地限制与剥夺小股东得权利。三就是“理智得冷漠”。即就是指在股权分散得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得客观事实,每一个小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都必须付出一定得成本去对信息收集加工,但其受益往往不能弥补或者完全弥补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智得股东会对积极参与公司决策采取冷漠得态度。

小股东受到得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由于公司管理层得机会主义行为而给所有股东造成得损失,其中包括小股东所要承担得代理成本部分。二就是控股股东对公司资源得公开掠夺,从而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正因为小股东得权利得易损性,采取何种途径有效保护小股东得利益就显得更加迫切与重要,尤其就是对法律环境不健全得我国而言、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对象,比较不同股权结构在发挥内部监督制衡作用与外部治理机制方面得差异。为了行文分析方便,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得集中程度,将其简单分为三种

类型:一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型,即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得50%以上;二就是股权高度分散型,即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得比例在10%以下;三就是相对集中型,即公司拥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但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由各大法人股均衡持有股份得上市公司)。这三种划分基本涵盖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不同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公司治理得监督与约束机制

按照代理理论,解决公司治理中得代理问题,主要通过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来修正。世界各国公司治理得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种:一就是股东监督;二就是董事会监督,三就是专门监督,比如我国得监事会监督。但真正有效与直接得监督,主要依赖于股东与董事得监督,而外部治理机制也非常重要。

1、股东会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得不断扩大与经营管理得专业化,公司董事会得地位得到进一步得巩固与提高,“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逐渐有被“管理中心主义”替代得倾向、但股东作为公司得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得决策,保持对公司管理行为得控制权与监督权,就是股东维护其利益得重要途径。各国法律对股东权利得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包括选举权、批准权、诉讼权、知情权与监察权等。为落实股东权利,首要得就是明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得范围。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得《公司治理原则》中就规定:三个方面得公司重大变更须经股东会决议:一就是公司章程或其它类似文件得修改;二就是增发股票;三就是可能导致出售得重大交易。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得股东大会权限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还包括决定董事、监事得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得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得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决议,批准董事、经理与公司得交易行为,以及决定公司得经营方针与投资方针等等、

构建合适得程序规定,以明确股东参与监督得权利与途径,就是真正发挥股东会作用得基本要求。这些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制止权制度、

尽管如此,股东会能否发挥应有得制衡与监督作用,关键取决于股东就是否有足够得监督动力。按照成本分析理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得制度安排与两个因素有关:一就是决策成本,二就是集体行为得外部化成本。就决策成本而言,决定集体行为得人越少,决策成本越低,人越多则成本越高。而外部化成本则正好相反,决定得人越少,决策者越有可能使自己获得受益得同时而牺牲未参与决策者得利益,外部化成本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因此,要提高股东监督得积极性,必须在程序上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得成本。除了代理出席制度以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可视电话、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来参与股东会,以电子方式进行表决,提高投票率,但这些方式,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我们瞧到,中国证监会已就重大事项得表决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得诉讼权就是股东进行有效监督制衡得重要手段与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两类。股东可以在自身得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公司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维护其作为股份所有者得某项权利。而如果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等基于其在公司中得特殊地位,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法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或拒绝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它股东,代替公司就董事违反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得行为提起派生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瞧出,股东监督得主要动力就是其监督得净受益,而股权结构与法律制度安排(尤其就是股东诉讼制度)直接作为净受益得变量。

2、董事会

董事会结构与功能也就是制衡重要得途径,而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股权结构得影响。要有效发挥董事会得监督职能,防止董事会为大股东操纵,首先必须要求保证董事得独立性,这就是发挥其监督功能得基本前提。按照代理成本理论,公司董事越独立于公司经理,越能对公司经理实施有效监督,越能有效地防止公司经理得机会主义行为、缓解代理成本问题,越能保障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应予以分离。但在我国得实践中,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加上大部分上市公司就是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得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得,目前有20、9%得上市公司董事长直接兼任公司总经理 ,导致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直接得利益关系,打破了两者之间得监控平衡,也使得董事会得独立性受到影响。其次,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小股东得利益代表者-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得代言人,一些重大得公司决策必须征得其批准。同时,世界各国还多在董事选举方面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以扩大小股东得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得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得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得利益关系。

另外,还应明确规范董事得责任与履职要求。由于董事就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得,其首先必须就是代表选举人得利益,因此,明确以法律形式规范董事得责任,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履职。

3、外部治理机制

在本质上,公司得内部治理基本上就是以产权为主线得内在制度安排,而外部治理则就

是以竞争为主线得外在制度安排,两者就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得。

市场竞争就是外部治理得核心与基础。公司就是市场经济得产物,现代公司发展得历史表明,两权分离带来得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因市场机制而得到相当得控制。只要市场竞争充分,能够对公司施加足够得压力与激励,就会迫使公司选择适合自身得公司治理。因此,无论在一个给定得时间点上还就是在一个特殊得时间区段上,市场机制都非常有效、公司治理得完善,根本上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得结果,就是市场理性选择得结果。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在股市中表现出来得良好治理行为,主要就是为了迎合投资者得需要,因此,只有有利于公司各方利益得治理模式才能在市场中保存下来,相反就会被淘汰。国外得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中小企业,以产权激励为主得内部治理就是比较成功得,而对于大型企业,特别就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得大型现代公司,竞争得外部市场体系对公司经营者行为得制约与对公司业绩得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公司内部治理得作用还重要。超产权论者更认为,市场竞争就是激励公司经营者得一个基本因素,公司绩效与市场竞争程度存在着较强得正相关性,竞争也就成为制约经营者行为,提高公司绩效得主要治理手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治理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市场问题、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经理市场、产品市场与破产兼并市场。经理市场主要就是通过对经营者当前或以往绩效进行完全事后清偿形式得工资调整过程来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得经营者监督与约束问题,一个有效率得经理市场必须形成一套公平竞争得、充分信息得与以信誉为保证得运作机制。产品市场得竞争机制则就是通过大量所有者控制得企业进入市场,影响市场价格,从而促使经营者增加努力投入,降低成本来发挥其制约作用。因此产品市场约束得有效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得状态,在市场上参与企业越多,竞争越激烈,对经营者行为得约束力也就越强。同样,公司控制权争夺则被视为另一种制约经营者行为得有效手段。如果一家公司管理混乱,经营不力,那么其股票价格则会相对于本行业或市场整体股价水平下跌,公司得股票市价总值下降。就会刺激其她外部投资者趁低价买进足够得股份,从而取得公司得控制权,并赶走在任得经营者。因而,在英美等国,收购市场作为降低监督与代理成本得重要机制,就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得最后一种武器”、

股权结构就是外部治理机制得重要影响因素,不能自由流动与交易得股权,会阻止外部治理功能得发挥。而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流动得频率与可能性。如果一个公司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得态度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市场得反应,其治理就必然以内部股东治理为主。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固化,公司经理层大多就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得政府部门按照行政条件与程序选任,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直接聘任。

由于管理者得仕途前程、晋升荣辱都掌握在大股东(政府)手中,管理者更多得心思就是如何讨好上级领导,而不用担心因经营业绩不佳而被撤换,因此经理市场与产品市场无法形成约束。在破产兼并市场方面,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不能流通,可流通股比重过小且又分散,即使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只要大股东没有意见,小股东试图在证券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来达到对经营者制约作用也难以奏效。因此,缺乏流动性与竞争性得股权结构,使得外部机制功能无从发挥。

(二)三种类型股权结构得监督约束效应

1、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在股权高度分散得情况下,对经理进行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得问题,因此就非常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首先,分散得股权使得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监督得影响力比较有限,在很多情况下,小股东们很难/无法对一些事项达成一致意愿与行动;其次,如前所述,监督存在成本得问题,小股东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如果行使监督权,收益存在很大得不确定性,但成本却就是确定得,因此,分散得小股东们普遍存在“搭便车”得心理,加上出席股东会得成本过高,使小股东们失去对经理进行监督得兴趣。再者,为避免干扰管理层得正常经营活动,世界各国尽管赋予股东派生诉讼得权力,但法律也认为:“由少数股东提起得派生诉讼,如不予限制,将会危害公司治理得基本原则,即公司决策(包括提起诉讼得决策)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多数决定”、因此大部分国家得法律对小股东起诉经营班子均有着严格得限制,包括原告得通知与告知义务;诉讼必须处于善意;以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等等,这使得股东监督变得特别困难。

股权高度分散会导致代理权结构同样具有高度得稳定性。因为高度分散得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得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联合,表决权作用不大,加上股东本身对控制与流通之间存在选择问题 ,因此其缺乏推翻公司管理者得动机与激励。

但高度分散得股权却能极大程度地刺激收购活动发生。当然,收购活动得顺利开展,还得有其它配套得支持,例如法律得支持,强大得资本市场,完善得社会中介服务等等。

总体上,高度分散得股权使得任何单一股东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得激励,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从而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得格局。内部人控制模式,使得公司管理层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与途径损害外部小股东得利益,这点尤其在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完善与不健全得国家中特别明显。当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事后得补偿,但又面临着诸多技术上得难题。

2、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在内部治理方面,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存在一个绝对控股股东,其理论上会有足够得动力去监督公司管理层。而且该控股股东作为公司得主要所有者,持有足够得表决权,可以直接罢免公司经理,这种监督一般情况下就是比较有效得。但问题就是,由于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得现象,经理层一般又就是大股东得代理人,深得大股东得信任,其它股东要罢免得难度很大。即便公司管理层得确存在问题,大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得经营情况,可能也需要较长得时间,花费较高得成本。因此,股权高度集中使得代理权结构具有高度得稳定性。

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也就是如此。一个存在绝对控股股东得公司,成为购并目标得可能性极小。因为购并得主要动机就是为了目标公司得控制权,而如果原控股股东不配合,兼并无法完成。除非该公司得财务情况非常糟糕,原控股股东又无能为力。如果公司管理层为控股股东得代理人,其与大股东得利益具有较大得趋同性,大股东出售控制权很多情况下并非就是对其代理人得不满。而如果公司管理层并不就是大股东自身或其代理人,大股东可以通过其它更小成本得方法来实行监督,配合并购得意愿不强。

因此,与股权分散一样,股权高度集中得治理模式也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得问题,只不过利益得受益者从内部控制人转变为大股东而已。对大股东行为与利益得实证研究表明,不管在发达国家还就是发展中或者转轨经济国家,一旦上市公司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她们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取内部私人收益,例如,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得缺陷进行利润管理,获得内部控制利益,从而剥削中小股东、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无忌惮地剥夺小股东利益,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得到充分得体现。第一,股东大会“空壳化”。高度集中型得公司中,资本多数决使得小股东根本无法、也无任何意愿去参与公司治理。从目前我国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得现状来瞧,小股东得参会率极低。据《中国证券报》得调查:16%得投资者曾经参加过股东大会,还有2%得投资者没有直接参加,但委托她人参加过,而高达82%得投资者则表示没有参加过股东大会。从上述简单得资料统计可以瞧出,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绝对控股现象,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得过度操纵。因此,对大股东而言,股东大会成为其履行法定手续得“橡皮图章”;而对中小股东来说,股东大会往往就是走过场而已,并不能真正反映中小股东得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往往没有足够得热情。第二,董事会“家天下”。还就是以上得调查显示,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具有高度集中得股权结构,大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得决议,更可以通过选举“自己人”为董事来控制董事会得运作,平均而言,来自第一大股东得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数得50%、这样一来,董事会极易成为大股东得“一言堂”,

大股东很容易在获取自身利益得同时侵吞其它股东得利益。第三,外部治理得边缘化。在“一股独大”下,作为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得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与公司控制权市场也失去了生存发展得基础与环境。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缺失与不完善得情况下,高度集中得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对小股东得盘剥就是合法而不合理。从我国上市公司得情况瞧,控股股东对一般少数股东利益得侵害与掠夺不仅现象非常严重,而且掠夺方式各种各样,其普遍使用得方式包括: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很多控股股东通过直接借款方式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得巨额资金。据统计,经过中国证监会近两年大刀阔斧地敦促上市公司“清欠”后,截至2005年4月初,根据已公布年度报告公司得统计,2004年末累计占款总额仍有509亿元,实际占款规模可能在千亿元左右。大股东占用已成为证券市场得顽疾。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关联股东主要就是控股股东之间得关联交易非常盛行,形式各样,但总体上关联交易得利益天平总就是倾向于关联股东尤其就是控股股东。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与利润得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投资、资产与债务重组、商品服务得采购与销售等,方式无非主要通过显失公平得“低买高卖”。

(3)用上市公司得对外担保变相圈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得对象绝大多数就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得关联企业得银行贷款。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她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得通知》发布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但就是,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变相圈钱得本质并没有改变。《关于上市公司为她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得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得股东、股东得控股子公司、股东得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通知》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为其下属公司进行担保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少上市公司大肆为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巨额贷款担保,或者为其它上市公司借款担保,被担保上市公司再为其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管何种形式,结果都大同小异,即控股股东凭借上市公司得信用获得了巨额得资金,而上市公司却陷入了布满地雷得“担保圈”。

(4) 恶意派现。股利分红就是国外上市公司常用得一个政策,但在股权高度集中得情况下,它也演变成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得一种手段。我国上市公司恶意派现得主要手段三种:一种就是用贷款发红利。2002年,出于再融资得考虑,部分亏损或微利得上市公司在分配预案中提出了较优厚得分红方案,其中:60多家上市公司分红派现完全就是分光吃光,30多家上市公司要动用往年得累积利润,20多家公司分红额超过当年可分配利润,有数家公司得账面资金小于拟分红金额。第二种就是用募集资金来分红,甚至只对老股东分红,“掠夺”新股东。如华夏银行与宁波东睦。第三种就是大股东伪造上市公司业绩,巨额分红后转让股权。

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伪造业绩,巨额分红到手后把股权转让,给后来者留下一个烂摊子与大笔债务。如通化金马就就是典型、

国内得研究也表明,由于缺乏对小股东利益加以保护得法律机制,加之相应约束大股东得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大股东控制更多地导致了侵害小股东利益得利益输送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得程度远高于美英国家、控股股东通过对投票权与现金流量权进行分离来侵害小股东得利益;通过盈余管理攫取控制权收益、

3、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

(1)股权制衡

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各大股东得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从而保护所有股东权益,这就就是所谓得股权制衡。

近年来,国外理论界对股权制衡得研究表明,多个大股东得存在可以起到互相监督得作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限制大股东得掠夺行为;在投资者保护不完善得情形下,通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得决策,则可以起到限制掠夺行为得作用,当不存在一个占明显优势得控股股东,公司得主要行动需要经由这几个大得投资者得一致同意时,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得足够大得现金流量权力足以限制这些股东对剩余中小股东进行掠夺得激励,转而采取更有效率得经营措施获得更多得利润与所有股东共同分享、Shleifer与Vishny 得模型表明,一定得股权集中度就是必要得。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得经济激励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得行为,有助于增强接管市场运行得有效性,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麦乃尔与瑟维尔(McConnell & Servaes)得研究也发现,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具有非线性得函数关系。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小于40%时,公司托宾Q值随控股比例得增大而增大;当控股比例达到40%-50%时,公司托宾Q值开始下降。

一般而言,在有相对控股股东而又存在其它大股东得情况下,股东得表决权形成一种暂时得均衡,这种均衡得优势一就是大股东之间相互存在监督,使控股股东侵损其它股东得情况比较难以发生,我们瞧到,很多公司关键得管理层大都由不同得股东派出,相互之间存在一定得监督与制约。二就是大股东之间有较大得动力去监督公司经理,即使公司得管理层都不就是大股东得代理人,但由于持有一定得股份,因此,大股东有足够得动力去行使监督权,因为监督成本往往大于进行较好监督所获得得收益。另外,各国法律在小股东对经理层诉讼上设置了限制条件,但大部分国家法律都支持大股东对公司经理提起得诉讼请求,立法者认为如果一个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得股份,其发生滥诉得动机与可能性不大。

在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得情况下,每一相对控股股东一般都不具有对经理人得绝对决定权,代理权竞争得程度较强。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持有相对较多得股份,她们对经理人得经营状况与经理人得更换也高度关注,而且,她们可凭借相对控股地位提出自己得代理人人选,并使之参与到代理人更换得竞争中去。可见,这种股权结构更有利于代理权得竞争,更有利于增强经理更换得压力。

在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得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对待收购得行为特征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就是收购得反对力量,会采取各种行动阻止收购,但另一方面,如果相对控股股东就是收购方,则可以减少收购成本,有利于收购成功。因为相对控股股东只要再增持少量股权就可以收购成功,加之其了解目标公司得各种情况,具有信息获得方面得优势,因而在收购价格得确定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得国家法律还准许原股东在收购其它股东转让得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而国内对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与大股东占用款项得实证研究也表明:股权集中度高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得发生比例高于股权分散得公司。而无论就是股权集中还就是股权分散得情况下,股权制衡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得发生比例均远低于非制衡上市公司,这说明股权制衡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行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国内得研究也证明:大股东得渠道挖掘就是客观存在得事实,但其它股东对大股东得渠道挖掘有制衡作用,因此股权结构得约束作用就是非常明显得,如果控制股东与其它股东得比例越接近,对控制股东得约束性就越强,控制股东行为就越与其它股东与公司整体利益趋于一致、

(2)与股权制衡相关得几个问题

股权制衡得效果,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就是股东之间得利益必须就是独立而非趋同或者附属得,此乃制衡作用得根本与基础;二就是必须有合适得与有治理动力得股东;三就是完善得法律环境。

要达到有效得股权制衡,存在多个代表不同利益得主体就是关键。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形式上似乎属于股权相对集中结构,但制衡仍然失效,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有:(1)产权不明。由于产权不明,导致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国有产权得代理人不能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能。

(2)股权缺乏流动性与获利预期。由于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又没有控股股东得内部关联利益,股东治理动力不足。(3)非市场化得入股。该类公司股权结构得形成仅仅就是满足公司设立与上市融资得需要,而非根据竞争环境与融资需要进行动态、商业化得选择。不少法人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业务往来关系,入股往往为了保持业务关系。因此,大多数法人股东缺乏积极

参与治理、改善公司业绩得激励与动力。

近年来,国外股东积极主义逐渐兴起,机构投资者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而非单纯地“用脚投票”。如伦敦金融区得基金经理“已经变成了公司丛林中得国王制造者与国王毁灭者”而成为“城市得恺撒”、近年来,为了改善上市公司得公司治理,我国也开始大力培育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1—2002年我国机构投资者得总资产规模约为 1、98万亿元,其中入市资金规模为8300亿元左右,约占沪深两市总流通市值得55、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并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管理层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寄予厚望。但良好得愿望并未化为美好得果实,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得表现,令管理层大失所望。人们瞧到,机构投资者并不就是天然得治理积极参加者,不少基金得招募说明书明确表示“不谋求对上市公司得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得管理”,不仅如此,反而爆出“基金黑幕”之类得丑闻。

就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得分析认为原因主要三个: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第二,上市公司普遍亏损。第三,法律规章不完善。国家对有关机构投资者得界定、机构投资者得业务活动设施、投资范围、中介作用与活动范围等法律规范不够详尽与完善。因而,上海证券交易中心研究主任胡汝银认为“由于微观经济基础本身得问题与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安排不到位,中国证券市场无论发展怎样得机构投资者,都不可能真正弥补其基本缺陷”。但原因仅就是如此? Albert O、Hirschman得“退出与呼吁”理论与John Coffee得“流通与控制对立关系”理论或许能给我们更多得启示。

退出与呼吁理论认为,任何组织得成员均面临推出与呼吁得选择问题。就是退出还就是呼吁,取决于各自得成本评估。机构投资者持股得增长降低了“呼吁”得成本,又使得其“退出”成本加大(因为大量抛售可能印发股价下跌,从而导致“退出”困难,),因而导致股东积极主义得兴起。

在此基础上,John Coffee教授提出了流通与控制对立关系理论。她认为,流通与控制往往就是对立得,股东追求流通就必须放弃控制,追求控制则须放弃流通;但两者又就是统一得,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就是统一得基础,投资者将根据自己得利益在流通与控制之间作出选择。一些投资者需要流通,另外一些投资者则需要控制,也会有投资者希望得到流通与控制,一切以其利益平衡为基础。

从Coffee得流通与控制对立理论可以瞧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得动力与根本原因不就是法律规则,而就是市场规则。就是其根据其自身性质得不同,从利益最大化得基础上作出得选择,法律规则不过就是对这种选择得一种反映而已。由于缺乏长期投资得机构投资者(如社

保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我国现有得证券资金都就是追求短期逐利型得,并没有参与公司治理得积极性。只就是自2002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股指长期单边走低,导致这些机构投资者深度被套,被迫成为股东,无法退出,因此为了保护其利益,被迫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对上市公司事项得表决。

而对于有长期投资动力得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为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应该在适当放宽投资比例得限制,才能促使其由消极股东转变为积极股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得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得10%;(二)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得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得证券,超过该证券得10%”。而对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其将保险基金投入到股市亦有严格得限制(保险公司得入市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0%、太平洋保险公司得入市资金比例已经获准提高到15%)。这些限制从短期瞧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但就是从长远瞧,投资得分散使机构投资者没有激励与权利去过问公司经营与治理情况,限制了其参与公司治理得积极性。

多个大股东,固然可能建立股权制衡制度,但也可能会存在另外两种情况:一就是各大股东之间争权夺利严重影响公司得经营。二就是多个大股东也有可能采取共谋策略,剥夺小股东得情况可能会更严重。正如相关以公司红利水平作为大股东剥夺行为指标相关研究发现:以欧洲支付红利高于东亚九国企业,这说明东亚国家多个大股东之间得共谋加重了对小股东得剥夺、

我国上市公司中,各大股东之间发生争权夺利而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得情况比较普遍,如近年来得新都酒店、宏智科技、川歌科技、厦门汽车等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得斗争。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之多得股东纷争,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一就是由于我国对投资者尤其就是小股东得权利保护程度不够,公司控制权就成为法律保护得有效替代,掌握公司得全部/部分控制权就成为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得主要与直接得途径,因此,各个大股东均采取直接委派代理人得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就是采用经理人管理方式。因此,由代表各方利益得管理层客观上比较容易产生利益冲突。以上四个案例,无一例外都就是大股东直接委派代理人组成公司得管理层。二就是投资得退出渠道不健全。由于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上市自由买卖,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流通,退出成本高,使得股东发生纷争伊始,缺乏通过快速退出来结束纷争得渠道。而股东之间长久得纷争,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司得经营。三就是当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发生争执时,更多得就是采用行政方式来解决,而不就是通过市场化协商得方式达到妥协。而行政方式得巨大不确定性与随意性,使得每一个股东都无法客观理智地评估其结果,都坚信自己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文献号】1-3388 【原文出处】中国工业经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11 【原刊页号】75-80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作者】李续忠 【复印期号】199703 【标题】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正文】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 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 规则。可以说,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所在。纵观 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其基本原理相同,但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却各具特色。 其中以美国、日本和德 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 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与这种经济 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 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例如,美国最大的企业——通用汽车公司,它的股 东人数多达200多万,股票总数为4亿股,平均每个股东只持有200股。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 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投资信托、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 份。机构投资者除了具有中介性质(代理人)和持股较集中的特点外,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 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对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并不感兴趣,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 率不高,就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较差, 流动性较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约 束力比较弱。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所以美国的企业家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兼评国内外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进展[摘要] 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结果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在上述基础上,运用系统等方法诊断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分析方法,对策 一、引言 股份公司诞生至今已有400多年的了。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斯密早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已涉及到,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则作了较为系统地分析。由于股份公司诞生后很长一个时期内,股份公司规模一直比较小,股东还可以对管理者进行较为有效的监控,所以“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并不严重。进入20世纪后,虽然西方主要国家许多工业公司规模有了迅速扩大,但由于当时这些国家实行工业保护政策和贸易壁垒,因而垄断力量迅速,缺乏有效竞争,所以大公司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未明显暴露出来。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开始重建,这个时期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商品普遍短缺,各个公司很容易赚到利润,所以“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也被掩盖起来。而进入20世纪60年代末后,西方主要国家产品普遍供大于求,全球竞争日益加剧,因而长期以来掩盖着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日趋严重。1970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在全美排名第6)PennCentral的破产标志着“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等问题

的“暴发”(Cadbury,2002)。从此,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开始提到西方主要国家政府的议事日程,并引起了西方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概括地讲,20多年来,西方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源于“古典的”“两权分离”所引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冲突问题上,主要研究涉及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接管、管理者报酬等方面(德姆塞茨,1997)。近二三年来,西方许多学者又把研究的兴趣集中在分析上市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及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GuRler,2001)。 虽然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的历史才10年多一点,但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由于中国把建立现代制度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把上市公司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所以上市公司一出现,就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中国国内早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介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西方各国发展现代公司治理的经验教训及模式比较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大量问题的频频“曝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许多学者又把主要精力集中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诊断”与“完善”问题上。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诊断”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和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关于上述问题,中国学者可谓众说纷纭,分歧甚大。我们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与下述两点有关:一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本质的理解的分歧造成的;二是由对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方法的认识分歧造成的。如果对现代公司治理本质及分析方法缺乏统一的认识,产生分歧自然是难免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在具体探讨如何“诊断”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这个问题之前,很有必要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 何 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 100015)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是崭新的,同时又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截至1996年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530家 公司为样本,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入手,分不同行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 分析。结果表明,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的 约束机制不健全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此外,本文引入了 内部人控 制度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进行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重大影响。随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试图从股权结构入手,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状况,为揭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初步依据。所调查的样本包括截至1996年底上市的全部530家公司,这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各年的中期报表和年度报表是本文原始资料的来源。 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1 股权结构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有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之分。其中,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三种股票流通的市场是彼此分割的。由于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较小,为研究方便,本文将他们合并称为其它股份。 截至1996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30家。其中,只发行A种流通股股票的有433家,只发行B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5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有69家,发行H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3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1 7%、2 8%、13%和2 5%。 如果按上市公司的产业分类,则工业类企业318家,房地产类28家,综合类73家,商业类68家,公用事业类38家,金融类5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0%、5 3%、13 8%、12 8%、 7 2%和0 9%。 从总的股本结构来看,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为35 2%,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 本文是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1997年度 资本市场发展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系列招标课题的子课题成果。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与对策 雷士照明案例分析

从雷士照明管理控制权之争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一、案例背景 中国最大照明品牌之一的雷士照明,再次陷入了内斗的狗血剧。 8月8日,雷士发布公告称ceo吴长江因为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被董事会罢免,公司董事长兼大股东德豪润达负责人王冬雷任临时ceo;同时下课的还有其他3名吴系高管。 当天下午,王冬雷带领数十人员到吴长江办公室发生打斗事件。8月11日下午,吴长江和王冬雷分别坐镇重庆和北京,分别召开“雷士照明媒体见面会”,隔空叫阵,相互指责。 这一系列风波将雷士内乱再次曝光。对雷士而言,这不是吴长江与资本方的第一次争斗。事实上,自引入资本以来,如何处理股东之间、创始人之间、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之争,一直困扰着雷士,它亦因此堪称近年来少有的公司治理典型教案。 二、影响与评析 雷士风波,表面上看是一场创始人与投资人的内部之争,其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求取平衡,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1、职业经理人角色错位 在公司治理中, 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职业

经理人和股东之间本身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 使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所有行动, 职业经理人就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股东利益,从而与大股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移现象 2、权力制衡机制不足 从王冬雷反映吴长江被罢免CEO主要原因是在未告知董事会成员情况下,将雷士照明品牌权利私自授予给了另外三家与吴长江有深度关联企业一案来看,内部的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三、启发与思考 反思雷士照明的公司治理问题,对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有益。 1、创始人地位是否承认? 要承认创始企业家的独特地位。在建立企业的过程中,创始人留下了自己的深刻烙印,联想、华为等优秀企业莫不如此。吴长江最大的筹码,如同当年娃哈哈的宗庆后,是公司独立而庞大的经销商网络。 2、董事会究竟应该如何监控管理层? 1)每年要对CEO进行正式的评估。2)要有CEO的继任计划。3)对于管理层自身发展的问题,每年CEO都应向董事会递交一份关于公司管理层发展项目的报告。 四、解决方案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DOCX 44页)

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2004-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概念综述 一、公司治理结构国际认识 1841年10月的一天,往返于美国两州间的两辆火车相撞,死亡两人,17名乘客受伤,此事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议会的推动下,铁路公司进行了改革,老板只拿红利,铁路由专家进行管理(《领导科学基础》第2页)。这可能就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初形态,而且这种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一经实践,便被普遍接受并迅速推广,成为美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或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是牵扯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它既要保证投资人实现盈利的目的,要使经营者顺利的行使经营权,又要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各个部分利益主体关系的制衡与协调。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怎样通过结合本国经济现状,建立并不断规范一个合理的公司内部组织体系,以此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水平,妥善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分配关系问题,并协调好相关权益者利益,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与社会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决于其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及其制度惯性(诺斯称之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就是由19世纪20年代以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过渡到20世纪初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进入50年代以后发展至今,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全面完善发展的时期。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绩效的提升(doc 6页)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绩效提升 2001-03-01 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效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有学者经实证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各年年末亏损公司数量占截至该年上市公司总量的比例,还是各年亏损总额占截至相应年份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的比例,都存在一种不断增大,效益不断下降的基本趋势。造成上市公司如此绩效的原因何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因素较多,如宏观经济环境出现紧缩、投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等,但不管怎样,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来说,经营者(经理层)处于核心地位,他们的管理能力、水平及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业绩,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只不过是间接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经营效果的根本性的制度性原因。 根据《公司法》组建的上市公,司应该说其内部治理结构已初步符合现代公司所要求的运行规范和治理功能,但还很不完善。正因为不完善,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形式化,制度的激励约束制衡作用没有能充分发挥,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积极性、能力、水平的发挥,继而使上市公司绩效处于逐渐下降的通道之中。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占比大,国有股人格主体没有确立,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弱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

要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有直接的影响。国外学者Berle和Means等人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有影响的结论;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的关系也进行了实证研究,周业安对股权结构(即A股、B股、H股、国有股、法人股、其它股的结构)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得出股权结构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系,孙永祥,董祖辉提出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四种治理机制,即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发生作用,并得出结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的公司业绩最好。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改制对观念的束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公有产权占主体的特征,国有股权比例过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国家绝对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呈现出“超强控制”,国家绝对控股削弱了其他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上的权利,这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性安排存在较大的冲突,继而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安排易受国家的行政干预,持股比例高的国有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运作,从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阶层的选聘,如此,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公司内部高效率的机制还没有完全设立。虽然上市公司的国家控股占绝对控制地位,但是国有股权的产权性质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毕业论文 题目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分析 英文题目The COUNTERMEASURE ANALY- SIS to IMPROVE the GOBER- 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毕业论文《选题报告》院(系):商学院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的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结构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没有完全的流通,所占股份太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董事和监事、经理层职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和公司外部因素中资本市场不规范、经理人缺乏竞争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应该从优化股权结构、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强化监事会职能和健全外部激励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构。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策分析,完善

Th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GOB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bstract Based o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the status of research, that China's ownership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exist in the state-owned shares and state-owned legal person shares have not been completely the flow, too, such as shares of the is-sues left over by history, the company'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managers of the functions and do not fully play their role of external factors in the company and capital market regulations, the manager of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blem, in view of the above issues should optimize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improve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sys-tem, standardize operational mechanism for the Board of Trustees, to strengthe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functions and improve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such as the external aspects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KEYWORDS】:Listed companies, Corporate Governance,Countermeasure analysis ,Perfect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其通过提供有效的激励和控制,促使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为经营目标,保障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现实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应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激励机制 【正文】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为法人治理结构,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达到三者之间约束和权力制衡的目的。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有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正日益收到重视。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一)从产权结构上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的补充依靠财政注资。这种一元产权结构的优点是明确地表示了所有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提供信用担保,使大众可以放心储蓄,企业可以安心地使用贷款。即使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资本的充足度低于国际警戒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吸储率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并且,这种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在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市场机制的完善,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这种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作为全体人民对国有银行的代理人行使对银行的管理和控制,会使银行作为重要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效率降低,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二)从内部制衡机制上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制衡机制,虽然从2000年8月起国务院分别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派驻了监事会,但由于总行实行党委领导制,行长等管理层均为党委成员,从而从总体上看仍然是高度集权的体制,还远未建立起独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 (三)从外部制衡机制上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是多头监管。这种多头的监管造

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的分析报告(doc 131页)

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的分析报告 (doc 131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的分析 摘要 在过去的几年里,世界各国频频暴发银行危机,尤其是发生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各国,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切身体会到了银行危机的巨大危害,加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呼声再一次响起。但是,当我们回顾历史,发现从商业银行诞生的那一天起,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就没有停止过,那么为什么还会频繁爆发银行危机呢? 在中国,讨论国有商业银行的前途是一个尤其重要的问题,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在绝大多数部门,公有产权的比例在下降,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国有商业银行成了国企改革的最后的堡垒。国有商业银行所表现出来的低效率和竞争能力低下使它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如何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不仅提高它的效率,增强它的竞争力,使它在中国加入WTO后仍有一席之地,而且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覆辙,成了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为我们研究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参考框架。本文就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讨论如何对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本文中,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一章,我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介绍。商业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它具有特殊的资本结构(股本资本只有8%左右),经营特殊的商品-货币,是一个非常容易受到冲击的部门,但它同时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门。因此,各国以及

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股权设计 精品方案】

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近两年来,无论是深化国企改革,还是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成为一个卡脖子的关键环节。因此,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显得十分紧迫,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投资者、监管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下面,我想就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 一般来说,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之间有其紧密的逻辑关联。对于具有不同股权构成的公司,无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还是相对集中,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确定的原则,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及三者之间有效制衡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就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目前公司股权构成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决定性影响。这是由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以下特点决定的:一是,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其中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75%的63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5.62%。而且第一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第三股东。二是,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压倒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 1

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 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不容低估。首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在探索和建立过程之中,出资人代表不在位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管理部门不恰当的种种干预。所有者的治理和行政性管理常常混为一谈。其次,相当多的以国有股为大股东的公司是由其控股母公司资产剥离包装后上市的,母公司原有的优良资产和精良人员构成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而非主业和不良资产以及辅业人员留在了母公司,这就使得这类上市公司似乎欠有母公司的经济债、感情债,在人员、业务、利益等诸多方面都与其母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再次,以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构成往往难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去选择和确定,对这些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也难以到位。 显然,在我国当前的体制背景下,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不利于落实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原则的。尽快、尽量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份额,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特别突出、危害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有的是受到蓄意侵犯。比如,公司的大股东在没得到董事会认可或由少数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擅权决定后,通过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嫁包袱,为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使其关联公司受益。还有一种情况是,小股东利益连带受损。因为 1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申请人: 指导教师: 职称: 学位类别: 论文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摘要 本文分别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五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存在着公司权利失衡,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中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有难度和缺乏总经理人才的问题;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中存在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疏漏,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独立董事的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存在偏差的问题;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存在着只有奖励措施,却没有惩罚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观念、认识尚不到位,发放对象难以有效确定,标准的确立尚不规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效果不具有持续性,激励和约束措施不对称,风险收入部分的性质与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并提出推进股权多元化,确保所有者到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内部治理的建议以及加强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等外部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小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独立董事;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from five aspects: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 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balancing to the major shareholders, whether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unite or not,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salaries of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n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the problems are companies’ unbalanced rights, the shareholding is t oo assembling and major shareholders occup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ones;in the area of unifying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eparated rights” and it is greatly lack of the talents who are qualified to general managers;the conditions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holding the post have omission in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electing procedure is unreasonable,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vocational orientation and knowledge are not exactly correct;from senior management staff payment’s part, there is only reward system instead of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concepts and recognitions are not yet in place, payment can not effectively identify targets, the standards are not yet normalized so that the overall level remains low, the intensity of encouragement is not enough to make the effect sustainable, and the rewarding system is not matched to the restrictive measures, the nature and evaluation of the risk of income are not clear et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could manage from the inner system, such as advancing the diversity of shareholding, ensuring that the owner is in place, making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to the managers perfect and so on. Besides this, it makes some external governance proposal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ndependent director

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

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选择[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组织制度的核心,是一种科学的企业管理模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础,文章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就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和有效的外部制度等措施。 [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0年,由胡汝银博士领衔,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完成了一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报告。该次调查的对象是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调查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内部制衡与控制机制、激励机制、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和制约、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保护等。结果显示,与公司上市前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已有了相当的改进,但与成熟经济中公司治理实践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不少问题,现状不容乐观。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因而其所形成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国有股在公司总股本中占绝对优势,法人股股权比重不断上升。在我国目前的股票运行机制下,国家股、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比重较大,且不能上市流通,因而占总股本比重较小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不能或基本上不发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加之破产机制、兼并机制、经理市场效率残缺,

外部股东对企业行为与经理人的约束相应弱化,“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实现,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公司组织结构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1)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单个董事在观念和行为上往往更多地是代表和追求本身(作为单个个人或代表特定的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和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不能对全体股东真正履行诚信责任和勤勉尽责。在关键人模式或控股股东模式下,整个公司的运作为单个个人或单个股东所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往往成为橡皮图章。(2)监事会的作用有限。中国的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另外,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为政工干部,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也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律行为进行及时监控成为空谈。 (三)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做了不少探索。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还必须尽快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有效方案,给予管理层股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 《公司治理》 案例分析 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班级信计1202班~ 姓名杜帅 学号 0226 成绩

[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一、前言 近几年,被称为“年报补丁”的财务重述现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许多学者认为财务重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作为一种盈余管理,甚至是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鉴于此,本文以华锐风电自曝会计差错事件为研究对象,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华锐风电的财务重述问题,深入研究了影响财务重述发生的公司内部治理缺陷,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政府机构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华锐风电财务重述案例 华锐风电公司是风电领域著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6年成立,2011 年1月成功上市。以90元超高价发行的华锐风电一上市就被二级市场投资者抛弃,开盘即跌破发行价,随后一直下跌。当年的风电行业冠军,如今却迅速衰落、面临退市风险。2013 年3月6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从披露的差异比例来看,净利润差异比例已经达到了%,也就是说,由于“会计差错”,该公司 2011 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数据虚增了亿元。而对于此次会计差错,公司将其归咎于 2011 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设备未到项目现场完成吊装,导致 2011 年度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结转存在差错,应调减公司 2011 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929 026 元、营业成本657 113 元及净利润 176 923 元,同时对公司 2011 年度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013 年 5 月 29 日,华锐风电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根据公司自查和媒体曝光,华锐公司主要存在虚报收入、虚增利润的问题。华锐风电的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签订销售合同、签署设备验收手续、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这三个条件。相比前两个确认条件,完成吊装是完成难度最低的条件。而事

公司治理结构简要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简要分析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产品单一、管理简单,通常采用投资者与经营者两者合一的管理体制,由投资者直接经营管理企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外部环境的复杂化,经营和管理变得相对多元化,这时公司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获得更好的经营管理效果实现股东利益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委托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管理,通常公司在股东会下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等,通过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来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单层制模式、垂直式双层制模式和水平式双层制模式(复合制模式)三种类型,本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做简要分析。 一、单层制模式 单层制模式是指公司只设立了董事会而没有设立监事会。英国和美国常使用这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单层制模式下,公司董事会既有执行职能又有监督职能,因为在董事会中同时引入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所以各董事可以沟通商讨,共同做经营决策,相互之间也进行监督。针对非执行董事,《OECD公司治理原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必须保证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在单层制模式下,公司还会相应设立各个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政策委员会等),不同委员会有各自

需履行的责任,共同加强公司的治理。 二、双层制模式 双层制模式是指公司既设立了董事会又设立了监事会,双层制模式可以再细分为垂直式双层制模式和水平式双层制模式(复合制)。 (一)、垂直式双层制模式 垂直式双层制模式是指公司同时设立了监事会和董事会,在股东委托下,监事会起监督董事会、制定相应政策等作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执行决策。监事会在上,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在下,主要由执行董事组成。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常使用垂直式双层制模式。 (二)、水平式双层制模式 水平式双层制模式是指公司同时设立了监事会和董事会,但是与垂直式双层制模式不同,这种模式下,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平级关系,同受股东委托。监事会具有监督职能,董事会具有执行职能。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常使用水平式双层制模式。 三、单层制模式与双层制模式的优劣势 (一)、单层制模式 1、优点: (1)、引入非执行董事可以增强公司治理独立性,预防管理层功能失调行为,有助于股东利息最大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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