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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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一直延续2007年以来的高速增值势头。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其间交易额增长有所放缓,但总体来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1.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存在于网络当中,不像现实交易中真切,交易双方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主要依靠双方的诚信保证:2.在虚拟网络环境中的交易无法做到现实交付,因此,必须创造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交易,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产生了电子支付,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支付的支付形式:3.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运行,由于网络的安全性,人们一方面关注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支付的便捷性,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基于以上特点,总结决定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三个重要方面为:诚信,物流和支付,而支付又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买卖双方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能够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无法做到交易的即时性。需要一种支付方式来保证这种交易的安全性,第三支付就是在这种要求和环境下诞生,并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关键,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逐渐规范。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在传统民法中定义支付,主要是指在买卖交易中买受方履行现实给付金钱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现代贸易面临着与古代贸易相似的问题。当时由于支付的阻碍,人们发明了许多支付方法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以此,扩大交易范围便于交易。但现在的贸易形式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于是人们在这种贸易环境下,产生了多种电子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现金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第三方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据此我们可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具备良好信誉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产品所在国的各大银行签约。

二、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缘由及主要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的缘由

在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交付商品服务和对价都是核心内容。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交货与付款等价即时进行。在传统领域即现实的有形市场,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支付,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买卖双方无法做到正面直接交易,即直接提供商品服务和交付对价,在这种情形下,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为解决同步交换问题,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创立了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

(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支付尽管很好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但作为新生事物,也存在诸多问题:1.金融风险。在电子支付流程中的资金沉淀问题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突破现有特许经营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问题,都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2.电子支付企业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首先解决企业资质问题,然后才是企业盈利问题。3.业务创新。需要大力发展移动支付,提高竞争力。4.企业竞争。企业经营模式

的同质及利润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恶性竞争。5.法律依据。必须依靠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并依此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法规的颁布,将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

三、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是非银行金融支付,而其他都是银行金融支付。银行金融支付是随着经济体支付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在现阶段,缺乏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监管,法律规范略显滞后。

在此背景下,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此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2010年12月人民银行又继续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2号令中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支付许可证的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对比实施细则与前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表现在:第一,放低了企业审批门槛,不再要求备付金,也放低了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第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支付企业在加强支付监管方面的内容,表明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要加强资金合法性的管控。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央行对于第三方企业支持有宽进严管的态度,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加强安全性和合规性管理,保证市场商家、消费者以及参与厂商三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失,并能够长期和谐共同发展。

综上,我国对于第三方市场的监管相对于欧美是比较晚的,监管相对还不成熟。欧美2000以来就相继发布了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开始从缺乏监管阶段到严格审批阶段,比

如,美国己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也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模式并继续做好以下几点:1.定位好第三方的经营范围。2.规范支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4.规范业务制度建设。4.保证沉淀资金安全。5.规范支付核心技术,如此,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将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_石松

■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2期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工具、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融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和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等等。与传统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跨界竞争”、“参与者众多”、“无地域限制”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了混业跨界,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客户群体,开发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例如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大数据为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信用分析和定价,使得不能享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贷款,弥补了现有融资体系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并享受到金融活动的福利。例如余额宝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渠道,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地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扩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使得老百姓能够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把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直接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态,从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法律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和风险,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可能对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带来更大的挑战。一是交叉金融业务使得监管重复低效,如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淘宝、天猫扩展到支付宝、余额宝、娱乐宝和阿里小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使得监管重复低效。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物,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然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理论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一是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交易,增加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也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格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用户的身份和交易的审查和识别不严格,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理财产品或者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借贷,从而将赃款转化为合法财产。如2010年快钱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协助境外公司转移30亿元赌资。 3.互联网金融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传导效果。一方面,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余额宝类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用于借贷,但是又缺乏存款准备金。因此,这部分产品实质上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影响政府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信贷调控效果。当国家希望通过信贷政策来扶持新产业、调整产能过剩产业时,通常会降低新产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产能过剩产业的融资成本。然而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投资者的信用信息确定投资者的贷款额度和利息,因此,其融资可能与国家的信贷政策方向相反,增加了国家逆周期调控的难度。 4.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安全。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金融局部小风险可能迅速转变为全局大风险,最终导致市场风险失控。二是互联网技术风险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技术的某个漏洞可能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影响,从而对传统金融产品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融稳定。如2014年4月发现的心脏滴血漏洞,该漏洞被认为是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漏洞,基本上存在于所有的政府网站、金融证券网站、电子支付网站和邮件系统等。该漏洞使得用户的登录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易于被盗取,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巨大的威胁,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影响。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度增加。一是保障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石松孙谦 摘要:文章通过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以及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提出了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方法—— —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替代的金融功能)和互联网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构建了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属性;互联网属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名家观察 21 --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浅谈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浅谈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被人们熟知,并且使用人群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将与企业和个人结合的更加紧密。本文系统的概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程进行介绍,阐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现状以及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安全发展 引言: 随着互联网行业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的最新模式。网上商品交易的最核心问题就是信用得不到保证。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进行的,而且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是分离的,这种没有信用保证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顾忌:商家希望先钱后货,消费者希望先货后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解决了这个网上交易的瓶颈。它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是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也是电子商务继续发展的保证。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述 1.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完成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它主要是面向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基础支撑与应用支撑服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做职能清晰的支付。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1.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一般的交易模式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卖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 (1)消费者在网络上选购商品,决定好要购买的商品后与商家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消费者选择要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上。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未来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未来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第三方支付企业同质化竞争第三方支付行业洗牌第三方支付行业争夺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发展 剑指互联网 ①当时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网站买家卖家之间的交易问题,阿里巴巴基于此开发了支付宝,意在用此软件解决当时淘宝上买卖双方的交易问题,但是意料不到的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需求,却来开了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序幕。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由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在2004年12月创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①最初的支付宝只是为了解决淘宝交易问题,然而无心插柳柳成荫,当初一个小小的想法,开拓了国内第三方支付大大的市场,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拓者和领头羊,支付宝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急速成长。 ②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完善的理念,深得人心。在六年不到的时间内,为电子商务各个领域的用户创造了丰富的价值,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一。截止到2010年12月,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5.5亿,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达到850万笔。支付宝创新的产品技术、独特的理念及庞大的用户群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支付宝作为其在线支付体系。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② 几乎在支付宝诞生发展的同时,腾讯自然也不甘落后,其自主开发的财付通迅速上线使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壹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且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壹、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壹)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和日俱增,似乎能够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壹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当下买卖双方面前。 另壹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能够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和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

壹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壹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和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壹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运营范围见起来更像IT类企业。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壹)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 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和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俩个交易能够发生在同壹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俩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 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能够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及监管问题浅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及监管问题浅析 短短十多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迅猛发展,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广泛地参与各类金融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满足了银行现有资源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成为金融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风险与问题不容小觑。对此,黄石银监分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发展快。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同比增长54.2%。以最大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为例,2012年,支付宝注册用户数已经达到7亿,日交易额达45亿,合作商家达到45万家,日交易额达到3369万笔,单日最高交易笔数超过1亿笔,支付峰值达到20.5万笔/分钟。 (二)业务发展范围广。随着企业和个人用户需求的快速变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逐渐向收单、结算、信贷、供应链融资等金融增值服务延伸,涉及小额信贷、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基金支付、商城购物等。2012年,全国超出1800万张信用卡在支付宝还款,超过6000万人使用支付宝转账。 (三)业务运营模式多元化。目前,第三方支付除承担了银行支付中介角色外,业务运营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比如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新型贷款模式,以P2P网站为代表的新型人人贷模式,还有阿里巴巴即将推出的“虚拟信用卡”个人消费模式

等。 (四)业务影响深远。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已经深入广大用户生活,给人们带来了便捷和效率。以2012年黄石地区为例,支付宝用户人均支出达7179元;通过支付宝还信用卡的笔数超过10万笔;通过支付宝网上缴纳水电煤、手机固话有线等费用2528人次,假设跑一趟缴费网点所需时间在30分钟上下,相当于为黄石用户节省了1264个小时的时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助推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由此产生的准金融业务并随之带来的风险问题需引起高度警惕。 (一)监管制度体系缺乏有效设计。一是定位不准确。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主体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工商注册中,第三方支付企业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其经营的业务范畴涉足担保、贷款、结算等,早已超越一般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准金融业务中介公司。二是制度不完善。虽然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对其金融许可证发放、备付金等方面的管理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备付金管理仅依据不低于月日均余额50%的指标进行限制,对超50%的部分形成监控真空。三是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央行、商务部、工商等,对其监管职责界限不清,部分业务存在监管空白。 (二)“资金池”缺乏有效管理。第三方支付通过提供信用,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重点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重点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 近年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猛发展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构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当前央行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盟等国和地区有关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模式、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等,探讨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的发展,进而提出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比较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偏向于“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自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2000年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支付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一套适应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与监管模式。 (一)监管模式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的法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 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

史上最全面第三方支付分类标准

最全的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产业界还是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都不尽相同,主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央行《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二是根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主体性质进行的分类; 三是根据支付服务的不同业务属性进行的分类。 这三种分类分别是从现行监管的便利、支付业务不同属性特点出发对主流的支付业务进行分类。这其中,《办法》的分类方式是将第三方支付按业务类型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这种分类方式虽然符合一般大众的认识,但分类标准前后不尽一致,不同业务分类之间有交叉,不能很好的体现完整、严谨的监管意图。而按照支付机构性质、支付业务属性进行分类则角度太狭窄,分类也比较繁杂。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分类 1、网络支付 《 所谓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支付业务流程示意图 Fig. 1 Business procedure of network payment model 根据网络支付服务具体业务流程的不同,网络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互联网支付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

其中“虚拟账户模式”还可以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两种。下面是对各支付模式的详细分析。 (1)支付网关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又称为网关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上商户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一个第三方支付网关,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并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所有银行网关(网银、电话银行)集成在了一个平台上,商户和消费者只需要使用支付机构的一个平台就可以连接多个银行网关,实现一点接入,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多种的银行卡互联网支付服务。 - 以电子商务B2C交易场景为例,支付网关模式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支付网关模式业务流程示意图 Fig2 Business procedure of payment gateway model (2)虚拟账户模式 虚拟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为商户提供银行支付网关的集成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了一个虚拟账户,该虚拟账户可与客户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或者对接,客户可以从银行账户等资金源向虚拟账户中充入资金,或从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新浪科技讯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发展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腾讯拍拍)、快钱(快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百付宝(百度C2C)、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其中数量最大的用户群体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产品。本文将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系统发展现状做个简单比较,方便大家做个对比。 第三方支付系统比较: Paypal 功能服务:1、通过中国本地银行提现2、账户集成的高级管理功能3、eBay跨国贸易中,提供一站式支付方案; 特色:1、独有即时支付、到账,实时收到海外客户发送款项;最短3天,可将账户内款项转至国内银行账户2、eBay跨国贸易中,提供一站式支付方案; 收费状况:1、注册完全免费2、申请无月费,费率仅为传统方式的1/2; 市场份额:全球超过2.2亿用户;已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支持多达24种货币交易;跨国交易中超过90%的卖家和85%的买家认可并正在使用。 支付宝Alipay 功能服务:1、轻松网购2、生活支付3、多种支付方式4、担保交易; 特色:1、实名认证2、支付宝卡通3、数字证书4、支付盾; 收费状况:免费; 市场份额:用户覆盖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 财付通Tenpay 功能服务:1、在线交易:用户账户的充值、提现、支付和交易管理;对于企业用户还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辅助营销服务2、信用卡还款;生活缴费;影视博览;机票订购;游戏充值;话费充值;彩票购买3、“财付券”;拍拍购物;腾讯服务购买;商家工具4、虚拟物品中介保护交易功能。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策略研究

Payment 电子支付 摘要: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流程中的中间环节,发挥着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运而生,提供了更安全、稳定、快捷的支付体系, 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越来越影响其发展,怎样制约其问题的蔓延,监管措施迫切研究及监管的问题就更为迫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 监管 第三方支付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上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信用卡信息被盗。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社会公众支付和结算。据艾瑞咨询不完全统计, 200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已经达到 2743亿元,比 2007年的 976亿元增长了 181%[1]。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近一步扩大,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怎样在发现问题之后进行有效的监管,更为迫切。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平台的迅速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随之带来的风险问题也必须引以警惕。

1. 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 100家,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法律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 但第三方支付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越一般中介服务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 只能采取钻政策的“空子”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的目标也是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 。另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在支付与结算中存在着大量延时交付、延期清 算等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 而这也是《商业 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 [2]。 2. 帐户沉淀资金有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商一般都有资金吸存的能力, 这使其具有了和银行的相同的部分功能,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过程中,资金在服务提供商帐户上将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留,随着虚拟账户的快速增长,沉淀资金数也将会急剧膨胀,据报道在虚拟账户的资金每天滞留几乎上升到数百万资金,大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可能引发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加上各企业运作管理水平的差别,可能会引发资金流动性的风险、企业平台信用风险和交易操作风险 [3]。 3.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套现、诈骗等非法活动的风险问题。 由于电子支付的特点,交易双方互不谋面,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的特性,以及网上信息的不完备性,通过网络数据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有些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就成了可能 [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0 (一)研究背景 0 (二)研究意义 0 (三)文献综述 (1)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2) (一)互联网金融 (2)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2)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3)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4)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4)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5)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5)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5)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6)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6)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7)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7)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8)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8)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0)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0)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0)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史上最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财税处理方式(收藏版)

史上最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财税处理方式(收藏版) 1.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发展现状描述1.1国内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交易规模央行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了定义:非 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 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①网络支付,即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即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③银行卡收单,即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 币资金的行为。④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1.2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收入来源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收入来源 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是来自交易双方所缴纳的手续费,第二则是来自大量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当然,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当归属于支付企业仍有着 很大分歧。在央行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客户备付金沉淀资金利息分割上,给予了支付机构九成、备付金存管银行一成的分配比例的指

导意见,但《办法》在最后发布时删除了这一条,因各方分歧最终回避了这一最大问题。但在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收取可观利息,从而为支付机构留存了一定的收益空间。按照国际惯例,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支付机构所有的,比如美国PayPal的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都是归PayPal所有的。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单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们并未因通过第三方支付而获得任何利息,这部分沉淀资金利息(或是将部分沉淀资金转存至定期所带来的利息)应并入企业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2.非金融支付机构收入的会计处理2.1手续费国内现有非金融支付机构在收取手续费时,最早是采用消费者免手续费,而商家按照交易量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行业的成熟化及稳定化,很多非金融支付机构除了在自己仍努力开发拓展的领域外,已开启了双向收取手续费的新时代。手续费作为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是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非金融支付机构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手续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科目。2.2利息如上文所述,利息收入本身是否应当归属企业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利息收入记到哪个科

第三方支付的转型与监管

第三方支付的转型与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支付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目前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已经达到250家。除了支付业务本身之外,2013年以来,凭借与传统金融业的深度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寻找到了众多新的业务增长点,并且与满足公众的金融需求更加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在全球支付领域新趋势、支付技术新变化的大背景下,需要对我国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转型挑战及监管思路,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和审视。 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面临转型挑战 第三方支付可通过与电子商务充分结合,以及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支出服务相配合,促进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商业贸易活动的效率提高,并且通过供应链金融模式,对小微企业提供支持;促进支付清算体系功能的完善,如果说金融机构支付着重于满足大客户的“批发”服务,则非金融机构支付则偏重居民和小企业的“零售”需求,后者正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对于货币结构和流通速度产生复杂影响,如减少人们的现金偏好,增加对电子货币的需求,并且间接促进信用数据的积累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为金融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金融体系功能的实现,

提供了支付的承载渠道;能够成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支撑,尤其在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体系跨境运作存在障碍的背景下,可以通过适度发展跨境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人民币境外市场的形成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自身来看,目前也到了行业转型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此时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交易的支付安全问题。在支付环节中,便捷与安全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了对市场份额和客户资源“跑马圈地”,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创新越来越简单便捷,这在提高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必然产生更多的交易安全风险漏洞。此外,在国内对于客户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也难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混业经营带来的挑战。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逐渐多样化,除了支付功能之外,逐渐涉足到其他资金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这样的角色快速转换,容易出现很多问题。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发展,不重视管理,而且没有形成相对健康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除了少数行业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多数支付机构的内部控制、人员配置、风险应对等都比较薄弱,这也是现在第三方支付更容易出现洗钱、套现等行为的主要原因。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高速传递、交易技术的改良、市场效率的提升、金融资源配置趋向“无缝对接”,都使得系

第三方支付的美国监管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记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钟》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题及答案.docx

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 一、单选( 1-15 )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 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 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 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 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 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 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 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A.p2p 平台 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C.p2p的纯中介模式 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 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A. 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 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 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 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 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 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 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 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 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 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 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 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A. 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 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法律风险 C.盈利模式模糊 D.系统性风险 15.2012 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2013 年,()80 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A. 国华人寿B,泰康人寿 C.中国人寿 D.中国太保代 二、多选题(16-27 ) 16.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 A. 适用性 B.合理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17.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有() A. 业务许可 B.注册登记 C.强制性信息披露 D.资金监管 18. 美国 JOBS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A. 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 B. 保护投资者利益 C.客户资金管理 D.风险防范 19. 英国通过哪些方面开展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A. 机构管理 B.行业自律 C.功能管理D,政府管理 20.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有() A. 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B. 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C. 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D. 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对应的 监管机构负责。 21.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措施,有哪些方面工作?() A. 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B. 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推出制度 C. 推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 基础性工作 D . 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22. 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有() A. ”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B. 注重客户权益维护 C. 网络安全成重要监管内容 D.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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