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常见问题介绍_于磊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常见问题介绍_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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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注释版

附件 填写说明:在如下填写说明中: 蓝色字体为说明性文字,作为自查过程的参考; 凡发现不符合条目中要求的情况,须将每个问题详细描述在各个条目下方。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序号现场核查要点 一、Ⅱ、Ⅲ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内进行(含 具有一次性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批件),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 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查看CFDA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或公告,以确认该试验进行时机构具备资格,确认资 质认定证书包含该试验的专业。 1.1.2具有合法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核对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所列试验与实际试验方案是否完全一致(包括试验药物的剂型、 剂量等);批件中特别提出的建议是否有在方案体现等。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 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核对CFDA批件日期和中心启动(SIV)日期,SIV时间需在CFDA批件日期之后;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签到表可以通过查看伦理批件确认,核查签到表人数及组成是否符合GCP要求。 由于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属于伦理委员会内部文件并且可能不一定提供给监查员查看,因此 须向机构或伦理负责人员确认委员讨论原始记录是否存档,然后备注:“经与xx(职位,如 机构秘书)确认,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为伦理委员会内部文件,已按规定保存完整。”如可 能,请提供存档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查看伦理委员会批件,其中须包含委员最终投票结论(表决意见)和审查结论;

临床试验中经常遇到的100个问题

中国创新药咨询与服务先锋CRO 临床试验中经常遇到的100个问题

目录 1、什么是 GCP? (1) 2、为什么会有 GCP?GCP 是如何发展的? (1) 3、什么是 ICH?目的是什么? (1) 4、ICH GCP 是如何定义的? (2) 5、中国是否有 GCP?包括哪些内容? (2) 6、实施 GCP 的利弊有哪些? (2) 7、哪些人应了解 GCP? (3) 8、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 (3) 9、什么是伦理委员会?它是如何组成及运作的? (3) 10、需要呈送伦理委员会的文件有哪些? (4) 11、什么是临床试验方案?其目的是什么? (4) 12、什么是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包括哪些内容? (4) 13、谁是合格的研究者? (5) 14、为什么研究者要保证用于临床试验的时间? (5) 15、试验中心的人员及设备符合试验要求吗? (5) 16、申办者是否要为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上保险或在发生试验用药品相关的损害时给予赔偿? (5) 17、GCP 对参加试验的研究者有哪些要求? (5) 18、什么是受试者知情同意?如何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6) 19、是否允许先做常规校查,再获知情同意? (6) 20、试验组以外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本应由该试验组实施的临床试验? (6) 21、什么是受试者入组/筛选表? (6) 22、什么是病例报告表?如何填写病例报告表?如何更正病例报告表中的错误? (6) 23、什么是不良事件? (7) 24、什么是严重不良事件? (7) 25、如何收集不良事件? (7) 26、如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8) 27、试验中对试验用药品应如何管理?(何时才允许将试验用药品发送至医院?) (8) 28、对试验用药品的标签有何规定? (8) 29、什么是盲法试验? (8) 30、什么是紧急破盲表?破盲表应如何保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破盲? (9) 31、谁应负责试验的统计分析? (9) 32、谁应负责撰写试验总结报告? (9) 33、什么是稽查?稽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9) 34、常见的稽查对象是谁? (9) 35、什么是视察? (9) 36、什么是 SOP? (10) 37、在临床试验中如何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 (10) 38、在临床试验中如何保护受试者? (10) 39、如果不能找到合格的受试者应该怎么办? (11) 40、谁负责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11) 41、可否在试验过程中更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11) 42、如何对试验用药品计数? (11) 43、为什么回收使用过的试验用药品包装非常重要? (12) 44、研究者从何处可以获得有关试验用药品的信息? (12) 45、试验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12)

722后药物GCP检查要点

药物GCP检查要点 药物GCP检查包括四个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检查、新申请专业检查和原批准的专业复查。 (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 1 是否设立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 2 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3 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主任的学历、职称、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情况,是否参加过新药临床试验,发表过相关文章 4 检查机构秘书情况 5 检查机构办公室设施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试验药物是否专人管理,药物储存条件,试验用药物的接受、领用、回收记录情况 7 检查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SOP:数量、内容 8 资料管理:专人管理、独立资料室 (二)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检查要点 众所周知,新药的I期临床试验是初次进入人体的研究,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并对试验设计、分析技术及研究基础有较严格的要求。因此,对申报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资格应具备如下基本的软硬件和管理制度:一,必须具有I期临床试验病房和生物样本分析检测的基础设施;二,拥有一支领会GCP精神、掌握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的分析人员和临床医师的专业队伍;三,建立适应研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因此,围绕上述三要素,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要点如下: 1 I期临床试验病房和生物样本分析检测的基础设施 1.1 检查I期临床试验病房: 1.1.1 I期临床试验病房是否有常规的医疗设备; 1.1.2 I期临床试验床位数8张以上; 1.1.3必要的抢救设备(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器等); 1.1.4 I期临床试验受试者活动和休息场所。 1.2 检查分析检测的基本的设施设备

是否有高效液相色谱仪及配套检测仪器、高速低温离心机、精密电子天平、制备样品的专用工作台及通风设备、规格齐全的微量加样器、低温冰箱。若要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是否备有质谱仪(非必需)。 1.3 必须具备I期临床试验所需数据分析处理软件 2 检查I期临床试验研究分析人员和临床医师人员,是否有从事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研究基础。 2.1 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负责人应熟悉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并考核其掌握程度。负责人应具有完整设计和组织实施I期临床试验(人体耐受性试验、人体药代及生物等效性)的经历,是否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了相关论文。 2.2 参与I期临床试验的临床医师应相对固定,且要求熟悉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如人体耐受性试验的设计等,应考核其理解技术规范的程度。临床医师至少有1-2次完整参与I期临床试验的经历并发表了相关的论文。 2.3 生物样本分析人员应对本研究室的分析仪器较熟悉,具有较熟练的分析技能,考核其对分析仪器的了解程度及测试的基本技能。主要的分析人员至少有1-2次完整参与生物样本测试工作并发表了相关的论文。 2.4 是否有一定统计基础的数据分析处理软件的操作人员。该人员是否有1-2次完整参与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数理分析经历。 3 是否建立了适应研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1 是否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所有相关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检查其可操作性。 3.2 考核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临床医师、分析人员等人员对GCP知识、技术规范的掌握程度,动态地考核实验室人员对本室建立的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4 检查知情同意书 4.1知情同意的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可向受试者电话核实; 4.2检查I期临床试验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份数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人数是否一致; 4.3检查知情同意书签署内容是否齐全,如日期、电话号码等。再检查日期、姓名与试验过程及总结资料的相符性。 5 申报资料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临床试验方案及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在检查I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是否一致的基础上,着重检查该试验开始时的筛选记录,筛选过程中未入选的病例数及其原由的记录。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制度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研制秩序,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临床试验大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实用标准文档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完整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EDC常见疑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EDC常见疑问 临床试验中,数据采集可分为传统的基于纸质病例报告表(CRF)和基于网络的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两种方式。其中,基于网络的eCRF也就是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电子数据采集(Electronic Data Capture, EDC)。 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于起步晚等原因,尚处于从纸质向EDC转换的阶段,有部分申办方、研究者等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对EDC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一些误解。下面,针对这些常见的疑问进行解析。 问题一:什么是EDC? 电子数据采集(EDC)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用于临床试验数据采集的技术,通过软件、硬件、标准操作程序和人员配置的有机结合,以电子化的形式直接采集和传递临床数据。EDC应具备eCRF构建、数据保存和稽查轨迹、逻辑核查、数据质疑管理、源数据核查确认、电子签名、数据库的锁定、数据存储和导出等基本功能。 那我们所熟悉的纸质CRF与EDC之间有什么关联/区别。举个简单的例子,调查问卷的数据收集,电子问卷现今已基本替代以前纸质问卷的方式。纸质问卷需打印填写,收集填写完毕后需要整理录入,然后才能进行分析处理,而电子问卷可通过邮件/微信等网络途径收集,便可直接进行分析甚至直接得到结果。电子信息化时代,EDC是临床试验数据采集技术/方式发展的必然阶段,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EDC正往功能更强大、更智能化的阶段发展,如与医院的HIS等系统对接自动识别采集数据,极大提高了数据采集效率和数据质量。至今,临床试验数据采集方式的发展历程[1]可见图1。 图1.数据采集方式的发展历程

问题二:EDC有什么法规支持? 临床试验的开展需严格遵循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自然,大家都很关注EDC相关法规的要求。 事实上,现今并没有现行法规把EDC使用作为强制性的要求。2016年,总局发布的《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114号)中,详细阐述了电子数据采集技术的概念和基本考虑,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在临床试验实施不同阶段的应用要求。国外也早已发布了相关的法规及指南,如:美国21号联邦法规第11部分(21 CFR Part 11)对电子记录和签名、计算机系统的验证、稽查轨迹,以及文件记录的复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国内外EDC 的主要相关法规详见图2。 信息技术最大益处在于提供更大便利的情况下达到更规范化的标准,如上EDC介绍,EDC是技术的进步,是势不可挡的时代要求。十年前,我们普遍还在使用小灵通等按键手机,现今智能手机已全面替代并且更新换代极为迅速,没有任何法制的要求我们必须使用什么类型的手机,但时代会要求。在美国,现在已经有80%以上的临床试验在使用EDC,并且随着EDC相关技术的发展,EDC的使用比例还会继续上升[1]。在临床试验快速发展、规范化要求日益提高的阶段,纸质CRF的采集方式已显得捉襟见肘,EDC终将成为必然。 图2.国内外EDC的相关法规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0-2-1 13:58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 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

临床试验药品管理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监查研究药物供应的内容包括: (1)确认研究机构已经收到研究药物,并做好收讫记录。此外,向负责发放药物的研究者、研究协调员或药剂师强调保存药物库存记录的重要性。(2)视察药物储存场所,以保证药物储存条件符合试验项目的环境要求。(3)药物储存场所由专人保管,其他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和接触药物储藏地。 (4)确认研究机构有足够量的研究药物。 (5)监查活动有限期,确保过期药物已登记在案,并按照申办者或当地药政要求退换或销毁。在过期或将过期研究药物被剔除后和退还申办者前,研究机构人员必须把它们封存在专门的包装箱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过期药物”字样,以防研究机构其他人员不慎错用。对在发放前需要适当配制的研究药物来说,特别要提醒研究人员配制后的药物有效期与药物原型的有效期可能不一致。所以,配制后的药物有效期是研究人员需要向受试者说明和监查的要点。 (6)确保研究机构人员只发放研究药物给参加试验项目并签署过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并且教育受试者服用研究药物的剂量和服法应当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指导用药) (7)监查研究药物清点剂量记录,以确保所有药物的运输、接受、使用和退还等账目清晰无误,任何差异都有据可查。此外,受试者接受和退还研究药物的记录应当被仔细监查。 (8)确保所有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研究药物都被退还给申办者或指定代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所有这些程序都记录在案。

常见问题Q&A Q: 常见问题:药物清点记录不一致或有遗漏 A: 管理策略: 1.与相关人员一起重新清点药物 2.核对源文件记录 3.在监查访问报告中记录未解决 的问题 4.要求研究者向申办者提供说明记录差异的备忘录 5.重新培训研究人员 Q: 常见问题:受试者剂量记录有差异或受试者未退还未用药物 A: 管理策略: 1.与研究人员商议差异原因 2.重新清点药物 3.要求研究人员或受试者联系 4.检查源文件或受试者日志剂量记录 5.必要时,核对其他来源的信息(如护士笔记、药房记录、医药记录等) 6.在病例报告和监查报告中记录悬而未决的问题 Q: 常见问题:药物丢失 A: 管理策略: 1.检查其他遗失可能性 2.与研究者和其他人员讨论 3.监查药物系列记录和签名,如运输单 4.必要时,可暂停研究机构的招募活动,以备检查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 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

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

临床试验常见问题回答

01 某项目中心实验室SOP规定:ADA血样须在离心完毕后2小时内将血清存储在-20℃冰箱中保存或直接干冰寄出,某位CRC由于当天访视数量众多,离心完毕未及时将血清存放至冰箱,待存放时发现已间隔2.5小时,请问该血清是否能参与数据分析? 立即邮件向申办方及中心实验室汇报此事,请中心实验室出具血样稳定性说明: 1)如符合稳定性时限要求,可参与后续数据分析; 2)如不符合则该次访视数据缺失,邮件确认该血清是否仍需寄送给中心实验室。上述两种情况均需保留邮件沟通记录,上报方案违背,后续访视需注意及时存储血样,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02 某项目受试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文盲,因车祸右手骨折,无法写字,请问如何签署知情同意书? 由于受试者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文盲,无需监护人代理,亦无需公正见证人见证,有受试者本人按手印标识同意即可,知情同意过程需要请研究者将受试者右手手指骨折无法签字一事描述清楚;另外待受试者骨折好转好,需要在原来的ICF中再次签署表示同意,签名签实际日期。 03 若研究科室的某位护士的执业地点非研究中心,是否可以被授权参与本试验? 根据护士条例,未在被研究中心注册的研究护士,不得参与护理活动,故此类人员不得参与临床试验。 【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9条规定暴力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04 某双PI的临床研究,在伦理资料递交备案时,“CRA to PI”及“PI to EC”页面中,PI签名是否仅需其中一位PI签署即可? 法规对此事项无相关要求,按照申办方SOP、研究机构及本院伦理委员会的相关SOP操作即可。 05 某中心的器械临床试验,首次伦理审查为快审,请问是否合理? 参照本中心SOP根据法规要求,组长单位会审通过,且本院伦理认可组长单位审查即可。【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10月9日发布):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伦理创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在重复审查。 06 某科室主任是伦理委员会委员,同时作为PI承接申办方的一项临床试验A,现在该申办方的另一个临床试验B即将上伦理会,那么这位科室主任是否可以参与伦理会议审查? 法规未明确规定该PI是否可以参与伦理会的投票,在保证PI作为伦理委员会委员与临床研究B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遵照本院伦理的SOP进行会议审查。 【法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研究项目存在利害管理下的,应当回避;伦理委员会对与研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18(4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工作。 一、检查要点 要点 序号现场检查要点检查内容 1临床试验前准备 1.1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开展相关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资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证明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证明 1.2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 类医疗器械应获得批准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且批件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3临床试验项目按相关规定备案检查省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表》,备案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4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 伦理委员会批准检查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不晚于临床 试验开始入组日期 1.5试验用医疗器械研制符合适用 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 要求检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1.6试验用医疗器械有自检报告和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 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相应检验报告 1.7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 床试验项目相适应检查试验方案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 设施条件 1.8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医学或实验 室操作的质控证明(若有)临床检验室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检查有效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合格 证书 1.9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 护和校准 检查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维护、校准记录 1.10研究者应具有执业资格、临床试 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检查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等。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技术 职称和资质

IV期临床试验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题:本人没有做过IV期临床试验,有很多疑问,问了很多人没有达到明确答案,现请教各位:1.IV 期临床试验是否也需要临床批文和伦理批文?还是可以用原来做I到III的批文? 解答:IV期临床不需要临床批文。但需要伦理批文。 问题:我知道开展IV期临床试验的目的之一是更快的把新产品投放市场,但是参加的受试者是否需要签署ICF?药品是不是经过药房,然后正常收费?受试者相比其他非受试者有没有什么优待? 解答::IV期临床的受试者需要签署ICF。而至于药品,是免费,还是收费,国家没有明确要求,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不过目前已经有很多医院不愿意接受非赠药的IV期临床。受试者比其他非受试者的优待,至少受试者相关的实验室检查是免费的,此外就是获得免费药物及相关的医疗照顾。 问题:CRF和其他资料交接单和发放单是否也按照I到III的类似要求填写、备案等? 解答:这一点和I-III期的要求一致,也同样需要遵循GCP原则。 问题:IV期临床试验是否和I到III的一样,国家局强制要求做的?新药监测期过后是不是必须要向国家局报送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会导致国家局作出什么书面决定?继续销售还是废除生产批文?国家局是不是看看总结报告,如果没有严重安全有效方面的问题就默许了? 解答:IV期依据不同的目的及要求,实际开展有所不同,不是所以的IV期都是SFDA强制要做的。您所说的强制部分的内容,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要求进行IV临床的相关注册分类品种,对于这些品种,是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SFDA递交IV期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关于SFDA会依据这个报告作出什么书面决定,个人不是很了解。但是可以确定的是,IV期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验证药品的安全性并扩大受试人群的疗效及安全性,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出现严重缺陷,那么不会对品种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欢迎朋友们指正,此外,关于IV期临床在以前有过很多相关讨论,建议在站内进行搜索。 文章来源:北京博纳西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 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3.3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4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3.5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否具有来源证明。 3.6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 3.7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3.8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3.9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 3.10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

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 〕8 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 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

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 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 )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 4 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 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 3 )。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附件1: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要点。要点从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批量生产过程等四个方面列举了相应的核查项目,旨在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原则,对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和批量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 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

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3.3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4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3.5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否具有来源证明。 3.6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 3.7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3.8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3.9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 3.10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流程 一、现场核查前~ 1、申请流程 申办方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向当地省局报送申请药品生产的申报资料→ 省局出具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申办方通知CRO → CRO通知研究中心。 2、相关准备 1)项目经理在结题提交资料给申办方后,要提醒申办方提交申请注册,第一时间通知CRO。项目经理需要对申办方时常跟进。 2)收到申办方的注册申请信息后,预判可能会被核查的重点医院:组长单位必查;与组长单位在同一城市的中心、受试者入组例数多的中心、交通方便、旅游城市的中心被抽到的概率很高。监查员和项目经理需及时对研究资料进行自查,以查阅可能的存在漏洞并对漏洞进行及时处理。 3)待接收到药监局的核查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知被查中心的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核查时间,并告知研究者腾出相应时间以便解答核查人员问题,并把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及答案、方案等资料交予他,让其提前准备学习。并对自查发现问题与研究者进行沟通,让研究者做到心中有数(因为现场核查,有的核查人员只对研究者进行提问,研究者对问题进行解释)能解决的漏洞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漏洞需跟研究者沟通如何去进行解释。不要抱侥幸心理,即使本次核查过了,以后3年一次的机构复审一样可能抽到你的项目,所以结题时尽量做到不留任何死角。4)跟机构协商让其根据核查人员的数量准备房间,并对核查现场进行布置:研究资料要分类进行摆放;水果、矿泉水、咖啡、茶叶、纸杯、纸盘、A4空白纸、不带logo的信封,各色笔、笔记本电脑、优盘等。 二、现场核查中~ 1、接待:跟医院协商好接待事宜,大概行程安排,核查当天人员分工(一般核查老师不接 受公司人员接待,机构需派一人核查当天全程协助)。机构人员负责专家的接送、办理入住等工作,但专车一般由申办方/CRO负责提供。Ps:核查组成员数:组长+组员2人或者2 人以上(住宿费一般由组长负责结算,医院要根据专家老师的住宿标准联系酒店,要含早餐)。如果是国家局组织的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FDA应选派一名药品监 督管理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 2、准备:把试验资料全部放于桌面上按类摆放好,矿泉水、洗好的水果摆放好,笔、空白 纸(用于专家草稿)按座位摆放好。专家入座,询问专家喝茶水还是咖啡,并进行准备。3、核查。

临床试验协议管理常见问题

临床试验协议管理常见问题 摘要:临床试验协议是保障临床试验顺利开展并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法律文书,本 研究对该院 72 份临床试验协议进行梳理,总结临床试验协议中协议不完整、权责不明确、语言笼统、违背相关法规和费用无成本核算等常见问题,以及临床试验协议 管理中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部门职责不清、无协议审核标准原则和未实现电子信息 化管理等常见问题。提出应通过建立健全临床试验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协议规范化 建设、建立临床试验成本核算体系、实现临床试验协议电子化管理和加强人才队伍 专业化建设等应对策略,高效管理临床试验协议,有效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医院合 法利益。 关键词:临床试验协议;协议管理;问题;应对策略 临床试验协议是对临床试验各方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约定的重要文件,作为法律文书在确保临床试验遵循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临床试验协议的有效管理不仅能提高协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还能切实保障临床试验中医院、 研究者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并防范风险。临床试验作为一种试验性医疗行为,比 常规医疗行为发生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可能性更高、风险性也更大。因此,医院应重视临床试验协议的管理,严格审核并慎重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医院的临床试 验管理机构在临床协议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本院 2014 年 1 月—2016 年 12 月共 72 份临床试验协议进行回顾梳理,总结归纳临床试验协议及其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临床试验协议常见问题

1.1协议不完整 存在缺漏条款临床试验协议普遍存在条款不完整、缺漏项。不同性质的公司其 协议内容差别很大,尤其国内公司的协议模板简单,缺漏项严重,甚至对保险、违约、生物样本管理和终止试验等重要条款都鲜有提及。临床试验协议格式无 固定模板,各个不同临床试验协议条款框架不规范、不统一,不同项目存在随 意删减协议条款。 1.2义务和权利不明确不对等 临床试验协议是申办方、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究 组织)与医院三方专门针对特定临床试验项目中特定任务所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如果申办方将实施临床试验的权利直接委托给 CRO,由 CRO 与医院签订协议,则医院与申办方未签署相关协议,在临床试验中最常见的就是医院— CRO 两方协议。但在 CRO 和医院的协议中常约定免责条款,即 CRO 仅作为临床试验的 协作方完成相应的工作,不承担临床试验赔偿的职责。在此背景下,若发生临床 试验赔偿,医院因未与申办者签署相关赔偿条款协议,CRO 又有免责条款保护,可能会出现医院独自承担赔偿风险的情况。 1.3协议语言笼统、不严谨 易产生歧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议多由英文直接翻译而来,翻译生硬,不严谨,易产生歧义;个别临床试验协议条款言辞笼统模糊,尤其是涉及违约和终止条款等重 要条款。例如关于终止条款笼统描述为“申办方可以向医疗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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