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展业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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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6日14:58 《中国外汇》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文/吴水平

改革以来外汇管理的一些概念阐述

近期,有人认为,改革以后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由“规则监管”变成了“原则监管”,由于过于笼统而难以把握,应细化“展业三原则”;也有人提出,“展业三原则”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其难以真正落地。笔者以为: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是一个制度进步,但据此说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转变为“原则监管”则是不妥当的,是一种误导。实际上,“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外汇局也无须对银行的“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而是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监督银行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鉴于外汇管理改革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整体性,笔者抛砖引玉,将外汇管理改革中相关“展业三原则”的一些概念进行梳理并加以澄清,并揭示“展业三原则”与银行“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内在联系。

银行“代位监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层外汇局正在做银行“代位监管”的文章。其实,外汇管理由银行“代位监管”的概念已经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汇局是行政机关,银行是商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向商业机构授权,商业机构没有行政权、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

二是逻辑上不成立。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否则会形成游戏规则的逻辑冲突。

三是经济上不成立。“代位监管”需要付出监管成本,没有对价收入,商业机构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何况又是得罪客户、影响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实践上不成立。由于商业利益的作用,银企是合作伙伴,“代位监管”只是一厢情愿,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监管”确实在历史上有过,但那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而且银行是国家银行时期。比如最初由中国银行(3.340, -0.05, -1.47%)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再比如后来的外汇局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某些外汇业务等。所以,以前讲“代位监管”没有问题,现在再讲“代位监管”就不合适了。

“真实性审查”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不是“代位监管”

笔者认为,“代位监管”的错觉主要来自对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此,需要梳理清楚。《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这表明,“真实性审查”是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主体需履行的义务。银行开门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义务。就外汇业务而言,进行“真实性审查”,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替外汇局“代位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外汇局以前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审核授权文件经法规清理已被废止,没有了授权,又何来“代位监管”?

由于是法定义务,不是替外汇局“代位监管”,所以,银行“真实性审查”做对了,是银行尽了义务,是应该的;做错了或没有做,是银行没有尽到义务,应承担违法、或渎职、或疏忽等责任。这些责任由谁来追究?对此,《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即授权外汇局对银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银行是“代位监管”,那么银行做错了,外汇局就有连带责任,因为,它是替你做事,或者是你授权它做的,法理上就有连带责任。真的如此,外汇局的监督检查权也就不成立了。可见,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真实性审查”对银行是“法定义务”,外汇局的职责是“监督检查”银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

在“真实性审查”中外汇局的职责是监督检查

非常明确,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外汇局不做第一线的真实性审核操作,第一线的真实性审核操作按法律规定应由银行来做。那么,外汇局做什么呢?一是做银行真实性审查的规定设计,二是对银行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行政许可的减少,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一线核准也在大幅度减少或弱化。整体上,外汇局是对银行主体真实性审查义务履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外汇局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形式有:现场的检查、抽查;非现场的总量核查、逐笔核查;数据核对、人员询问;电脑扫描、人工核对;档案复查,交易复审等等。可见,外汇局是监督检查部门,不是具体操作部门。

银行负责“真实性审查”的具体操作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具体操作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查,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银行在做外汇业务时要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真实性审查,虽没有对价报酬,但享有法定权利。

二是它的法定义务是界定清晰的,有三点: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是执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改革以前的规定是审核具体单证,单证齐全就合规,少一个单证就违规,实际上是形式性审核。改革以后的规定更严密,是实质性审核:第一,要按照(KYB、KYC、ODD)三原则审核;第二,审什么、怎么审、何时审、谁来审都由银行主体决定,使得银行的义务与权利一致;第三,外汇局根据监管实践认为重要的业务、复杂的业务,对其单证仍有明确要求,规定重要的单证银行必须审核,少了就是违规;第四,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觉得交易真实性不清楚、没有把握的业务,可以向客户追加单证进行审慎审查;

第五,每笔业务数据必须按规定逐笔申报,纳入外汇局监管系统;第六,银行应当把外汇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到业务操作规程,即银行应当有包含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而且对其中的外汇管理规定应当理解正确,实际执行也要符合规程。可见,外汇管理改革是加强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环节的管理,说改革后“不审单了”或“银行审核职能弱化甚至缺位”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是对改革的误解。而由外汇管理要求银行外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就得出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转变成了“原则监管”的结论更是不妥当的,会形成误导。任何时候,外汇监管都是有原则、有规则的,而且改革后的监管原则更清楚、监管规则更严密。不过,把落实“展业三原则”后的外汇监管归纳为由“形式性监管”转变成了“实质性监管”倒是恰当的,有助于银行理解真实性审核的义务。

四是银行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交易单证是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是交易产生的商业单证,如果交易单证是真实的,那么交易就是真实的。所以,由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是恰当的、可行的。它的合理性在于,银行展业有“三原则”的要求,而且银行是一个专业机构,有专业人员和系统设备,对单证审核有专业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对是应该的,而审错或没审则应承担责任。可见,过去由外汇局具体规定银行审查的交易单证,看起来很严格,其实是越俎代庖,剥夺了银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导致银行被动审查和形式审查,是一种生硬的做法,不合事理。因此,在改革时做了调整,以回归各自的法律定位。

五是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即外汇收支方向和金额与交易单证显示的一致。比如,交易10万美元,相关交易单证之间应当一致,且收或支的金额应当等于或小于10万美元,大于10万美元就是不一致。

外汇局具体行使监督检查权

外汇局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过程中,怎么才能判断银行是按照“展业三原则”履行了“真实性审查”的义务呢?首先,应当按照无罪假定法理,推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都做了真实性审查,而且都是做对的;其次,看对银行主体的检查结果,如果银行没有按照外汇局的规定审查、办理外汇业务,或企业外汇收支出现违规,那么银行办理该笔外汇业务就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再次,应当讲宏观容忍度,按照宏观管理引领微观管理的原则,当宏观收支不均衡、而且不能容忍时,筛选构成不均衡的因素企业,再由企业收支源头延伸检查到银行中介。对银行的监督检查,也应当与时俱进,讲究监管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

一是对银行主体进行检查。检查银行主体,最重要的是检查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是“展业三原则”的落地规则,是外汇管理政策的传导机制,是真实性审查责任的分解落实,也是具体业务操作准确与否的依据。所以,必须进行包括以下内容的逻辑严密的检查:有没有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没有把外汇管理规定具体落实到业务操作规程;对外汇管理规定理解是否正确;实际执行是否符合业务操作规程;是否就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培训;业务操作规程制定和修订程序是否正确。现在有人说“展业三原则”不落地,实际上很大程度源于没有重视“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在对银行进行检查时,往往是一头扎进海量的、纷繁复杂的具体业务及其凭证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于银行“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则关注不多。对此应当改进,不可本末倒置。

二是对银行进行业务检查。这是外汇局的传统强项。业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通过检查或抽查,确认业务实际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规程;业务数据变化情况是否合理;业务政策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传统的排查也是检查的一种方法,但成本很大,因此在业务量大的地方,应将其与非现场排查结合起来,有针对性、有目标范围地进行检查,以提高效率。

三是对银行数据进行核查。这是创新带来的监管手段。通过改革创新,外汇局已建立起数据监测平台,借此可进行后台的监测与分析,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整合起来。这样更易发现问题,提高监管的联动效率。

银行“展业三原则”与“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合理尽职”是银行业国际性行规,或者说是国际惯例。各国银行监管部门对此都有明确的规范。它是对银行做事的要求或责任,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职。按照三原则审查真实性,实际上是从形式性审查上升到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其潜台词是,做对了是应该的,没做对或没有做就要承担责任,所以,银行对此很紧张。外汇管理是借助三原则来明确银行主体的责任,外汇管理部门不需要、也不可能对三原则进行细化,否则就是画蛇添足。

当然,对于“展业三原则”,银行应当细化。银行必须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分别权限、落实责任。就外汇业务而言,就是银行必须制订“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这一点,外汇局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时有严密的安排。《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七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告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第五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但遗憾的是,各地外汇局和银行对“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条款重视程度不一,导致“展业三原则”与“业务操作规程”未能实现对接,“展业三原则”无法落地。所以,“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非常重要,它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传导机制,也是银行主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有了“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才是将银行主体义务分解、细化到了对应岗位;只有有了“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才是将外汇管理政策传导落实到了操作环节;只有有了“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才是将银行主体的责任分解、落实到了执行人员。如果没有“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就是没有落实“展业三原则”,银行也就没有尽到义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展业三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展业三原则” 新闻来源:中国外汇 改革以来外汇管理的一些概念阐述 近期,有人认为,改革以后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由“规则监管”变成了“原则监管”,由于过于笼统而难以把握,应细化“展业三原则”;也有人提出,“展业三原则”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其难以真正落地。笔者以为:外汇管理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查外汇业务是一个制度进步,但据此说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转变为“原则监管”则是不 妥当的,是一种误导。实际上,“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外汇局也无须对银行的“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而是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监督银行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鉴于外汇管理改革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整体性,笔者抛砖引玉,将外汇管理改革中相关“展业三原则”的一些概念进行梳理并加以澄清,并揭示“展业三原则”与银行“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内在联系。

银行“代位监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层外汇局正在做银行“代位监管”的文章。其实,外汇管理由银行“代位监管”的概念已经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汇局是行政机关,银行是商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向商业机构授权,商业机构没有行政权、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 二是逻辑上不成立。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否则会形成游戏规则的逻辑冲突。 三是经济上不成立。“代位监管”需要付出监管成本,没有对价收入,商业机构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何况又是得罪客户、影响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实践上不成立。由于商业利益的作用,银企是合作伙伴,“代位监管”只是一厢情愿,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监管”确实在历史上有过,但那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而且银行是国家银行时期。比如最初由中国银行(3.93, -0.10, -2.48%)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再比如后来的外汇局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某些外汇业务等。所以,以前讲“代位监管”没有问题,现在再讲“代位监管”就不合适了。 “真实性审查”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不是“代位监管” 笔者认为,“代位监管”的错觉主要来自对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此,需要梳理清楚。《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这表明,“真实性审查”是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主体需履行的义务。银行开门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义务。就外汇业务而言,进行“真实性审查”,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替外汇局“代位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6)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8)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2)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8)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 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 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 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 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 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

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 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2013年以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成为外汇管理改革频繁使用的热门词汇。银行展业三原则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在简化管理、配套推进各项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展业三原则是一个成体系、成系统的管理概念,但目前外汇管理采用银行展业三原则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指引,因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在国际上银行展业原则是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银行展业三原则中“了解你的客户”(K Y C )和“尽职审查”(CDD)分别来自于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领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原则。同时,因该原则涉及金融安全、金融稳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近年来也日趋被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等部门采纳,纳入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中。 目前国际上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监管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使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以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为便于银行的理解和执行,各国监管部门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操作指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思考 文/肖胜 编辑/靖立坤 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实施情形。相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监管机构均对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实行KYC和CDD,特别是对哪些高风险情形需要实施强化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一次性交易、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怀疑所获客户身份数据真实性等情况下,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重点关注没有商业意义的交易、与正常交易毫无联系的大额存款、极高的账户周转率等可疑交易。德国监管机构规定,当交易活动一次性超过1.5万欧元、有洗钱恐怖活动疑点、或对客户真实性有疑问时,金融机构应履行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FATF在新《四十项建议》中规定,CDD适用于所有新客户,并需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适用于现有客户,同时还针对政治公众人物、代理行等特定客户,制定了额外措施。瑞典有关政策规定,银行禁止与无法完成“了解你的客户”要求的客户开展业务;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可疑交易,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银行禁止与空壳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三是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收集渠道。为督促银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明确了银行实施KYC和CDD时应采用的信息收集渠道。如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不同类型的客户,详细规定了应获取哪些客户信息及证实所获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渠道。 德国规定,银行实施KYC的信息收集渠道包括通过房地产、遗产继承部门、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查询有关资料;要求客户主动向银行提供文件和资料;对于国外机构,则需查看外国登记手册等。 四是明确尽职调查措施。尽职调查措施是KYC和CDD原则真正落地的关键,因此也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操作指引的重点与核心内容。如FATF以及英国等国家均规定,尽职调查措施包括通过可靠的独立来源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采取措施核实受益人身份、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信息、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同时还规定了针对特定客户和活动的额外措施。瑞典要求:银行在建立任何业务关系前,必须识别客户并鉴别其身份;核查实际收益人身份,包括所有权及法人控制结构;搜集客户经营信息及业务目的;监控客户关系,即不断地进行“了解你的客户”。 五是明确区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审查的要求。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均对按风险等级进行尽职审查做出了具体规定。如FATF和欧盟均要求金融机构区分客户风险高低,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对高风险采取强化措施,对低风险可采取简化措施,并明确了强化措施和简化措施。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了客户风险高低的判定方法,并明确了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 六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和指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根据FATF R esearch 调研 68 CHINA FOREX SEP 01, 2014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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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 一、客户准入5? 二、业务审核?6 三、风险提示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5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0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准入 (1) 二、业务审核 (2) 三、风险提示 (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

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户识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户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业务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风险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运输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旅行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旅行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设—境外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设—境内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保险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金融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其他商业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 一、客户识别 (4) 二、客户分类 (4) 三、业务审核 (4) 四、风险提示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 一、运输服务 (7) 二、旅行支出 (10) 三、旅行收入 (13) 四、建设—境外建设 (15) 五、建设—境内建设 (17) 六、保险服务 (18) 七、金融服务 (20)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1) 九、其他商业服务 (23)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29)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1)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4) 十四、职工报酬 (36)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2)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4)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 - 3 - 一、客户准入................................................................. - 3 - 二、业务审核................................................................. - 4 - 三、风险提示................................................................. - 6 -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 7 -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 7 -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 8 -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 12 -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 14 -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 17 -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 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一、客户识别 二、客户分类 三、业务审核 四、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 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 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5) 一、客户识别 (5) 二、客户分类 (5) 三、业务审核 (5) 四、风险提示 (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运输服务 (8) 二、旅行支出 (11) 三、旅行收入 (14) 四、建设—境外建设 (16) 五、建设—境内建设 (18) 六、保险服务 (19) 七、金融服务 (21)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 九、其他商业服务 (25)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30)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2)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6) 十四、职工报酬 (37)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8)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1)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3)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4)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6)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8)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9)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50)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3)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42)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

外管局检查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人外汇20个经典案例分析复习过程

外管局检查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人外汇20个经典 案例分析 1 经常项目概念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1、贸易收支,2、服务收支,3、收益:(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4、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主要特征:一、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易(经济境); 二、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对国际收支影响大,如国际贸易;三、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2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一、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展业三原则)、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1996年12月承诺)二、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

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法规清理)三、均衡监管原则。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3 经常项目管理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与修法,清理法规,制定完善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外汇账管理和数据信息报送与采集等比较明晰集中的几个法规。建立了经常项目、个人外汇和外汇账户的外汇管理框架。(231件现行有效法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构建外汇流动非现场监测监管体系、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占在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名录、待核查账户、分级、报告制度等方式,在重点对包括对出口少收汇或者不收汇、进口多付汇或者不进口、出口多收汇或者不出口、和进口少付汇或者不付汇;虚假贸易外汇收支等四个方面的监管。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是提升监管手段;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通过在法规中明确银行审核外汇收支所涉单证,通过与税务、商务等上游主管部门合作,在审单内容和信息交换上形成监管合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经常项目真实性需求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1 一、客户准入1 二、业务审核2 三、风险提示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5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5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7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0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12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16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

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018614860.html, 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思考 作者:蔡兰张园园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27期 摘要:根据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现状,分析了现阶段“展业三原则”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外汇管理;银行;展业三原则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5008801 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外汇局提出了银行业务办理应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这既体现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的要求,也将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但银行在执行“展业三原则”时仍存在较多问题。 1 银行“展业三原则”执行现状 国际上,对于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对展业三原则的详细定义、适用对象、施行情况、审查方式、外部监管、银行内控、信息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内控制度方面,基本都要求内控角度制定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管理框架,建立包括识别、评估、监测、管理和降低洗钱等融资风险的审查程序,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规避业务风险。我国目前关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规定还比较少,尚未对各方面操作细则进行明确规定,尚未形成外汇监管法律框架体系,信息不完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沟通渠道不畅、事后核查机制不到位等限制了银行展业三原则的有效落实。 2 存在的问题 (1)外汇局方面:外汇管理法律位阶较低,外汇管理方面法律权威性不够。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均由人民银行或外管局颁布,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权威性显然不够,银行展业三原则作为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权威性更高的外汇管理方面法律的支持,其推行和落实的难度较大。另外,目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只是从原则上规定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履行审查义务,并未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规定;与展业三原则相应的外汇监管细则和体系也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对银行是否违反展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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