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

为规范地区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敏感反映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及《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推广进程的加快,地区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尤其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需矛盾突显,上游企业天然气气源多样性及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立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适应气源多元化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

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制定符合阿克苏地区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二是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三是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四是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保持居民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内容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配

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县(市)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三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2.非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原则上与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一致。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每立方米0.12元。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者冲抵。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要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四)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资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结合企业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控制采购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燃气企业切身利益。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维护市场稳定。各县(市)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及实行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同时建立天然气价格预警机制,定期对天然

气采购价格变化形式、气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民生保障。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布购气来源、购气量价格及企业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况,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范围为阿克苏地区各县(市),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需要修订联动机制时,需重新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

工业天然气调价程序规定

工业天然气调价程序规定 一、计算公式 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平均上游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计算期是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 二、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具体启动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操作程序 (一)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其中经营范围只限于撤县(市)改区后管理体制仍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的,应向该城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

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二)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四)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阿克苏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 为规范地区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敏感反映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及《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推广进程的加快,地区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尤其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需矛盾突显,上游企业天然气气源多样性及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立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适应气源多元化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

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制定符合阿克苏地区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二是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三是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四是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保持居民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内容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配

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在城区的使用不断增加,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已 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推动城区天然气价格的合理调整和建立 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能力,提高天然气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调整原则 1.市场调节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调整天然气价格,引导供需双方 合理预期,实现市场的平衡和稳定。 2.成本透明原则:明确天然气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成本, 将这些成本合理地分摊到城区天然气价格中,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调整措施 1.定价机制:以城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为基础,农村天然气价格相对降低。通过价格调增或调减的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动进行适度调整,以实现供需平衡。 2.建立差异化价格机制:根据城市的不同发展水平、用气需求等因素,将天然气价格分为基础价格和差异化附加价格。基础价格根据市场竞争情 况进行定价,差异化附加价格则根据供需弹性调整。 3.引入市场竞争:鼓励多家天然气供应商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天然气价格。

4.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将天然气价格与相关行业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包括电力、燃气、热力等领域,形成综合能源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能源的 合理利用。 四、实施方案 1.成立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组,负责方案的 具体制定和实施。 2.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了解市场需求、成本情况和供应情况,确定 合理的价格调整幅度。 3.建立价格调整的周期和决策机制,确保价格调整及时、公正、透明。 4.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逐步推进,首先与相关行业进行合作,建立相 互联动的价格机制,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形成全面的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5.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确保调整后的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 原则。 五、预期效果 1.市场供求关系得到有效调节,天然气价格波动幅度减小,市场稳定 性提高。 2.天然气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效益。 3.增加市场竞争力,促进天然气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 4.建立综合能源价格联动机制,促进能源多样化利用,提高能源供应 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上下游联动机制

上下游联动机制 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在产业链中,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协调和互动,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运作模式。这种机制有助于提高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 一、上下游联动机制的优势 1. 资源整合: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游企业可以为下游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降低采购成本;下游企业可以为上游企业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帮助上游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产能利用率。 2. 降低成本: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作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上游企业可以通过规模化生产、技术创新等方式降低原材料成本;下游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降低库存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 3. 提高产品质量: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上游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等方式提高原材料质量;下游企业可以通过严格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等方式提高产品品质。 4. 促进产业升级: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可以推动产业升级。上游企业可以通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式引领产业发展;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式

推动产业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 二、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策略 1. 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这需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充分沟通、诚信经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2. 制定合理的价格机制: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制定合理的价格机制,确保双方的利益平衡。这需要双方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动等因素,定期调整价格,实现共赢。 3. 加强信息共享: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决策效率。这需要双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市场需求、生产计划、库存情况等信息,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4. 推动协同创新:上下游企业之间要推动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竞争力。这需要双方共同投入研发资源,开展技术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 5.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应对市场风险。这需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市场风险,通过保险、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降低风险影响。

怎样搞好天然气经营销售企业的计量工作

怎样搞好天然气经营销售企业的计量工作计量工作是经营企业的基础工作,是天然气管理和销售企业的最基础 工作,计量就是计钱,一进一出,所有的工作都要靠计量体现出来,计量 准确程度高低,直接影响效益的增减,直接影响工作成绩的高低,所以在 天然气管理和销售企业切实加强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工作水平,显得尤为 重要。 一、提高对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计量工作是天然气管理销售企业所有工作中的最基础工作,必须树立 计量就是计钱的意识,充分认识天然气计量工作的特殊性:一是天然气流 瞬间即过,不可再现性,二是瞬间的不稳定性。计量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认识,把提高计量准确性牢牢挂在心上,天然气计量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 计量工作任何时候都要达到准确。计量就是眼睛,计量准确了,就合法了,公正了,放心了。 二、切实提高计量水平,提高天然气计量的准确性。 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计量自动化技术,应该在计量 站点都建立自动计量技术,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从20xx年就开始了建 设并成功投用,逐步摸索出了使用规律,目前正在在所有的站点推广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计量工作的准确。同时,在硬件配套的同时,必须加快自动 计量技术的学习和普及,培养一批懂原理、会操作、会维护的现场技术工人。可以采取自培为主,请进来、送出去为辅的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瞄准现场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计量工作水平

要从一次仪表入手,从节流孔板和计量直管段处入手。加强上游对脏污物的过滤捕捉,研究解决计量孔板、计量管段的清理问题,形成清理制度,确保一次仪表达到计量标准条件。同时,加快引进试验更先进的一次计量仪表,从源头上提高计量准确性。第三,系统变化对计量的影响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随着供需矛盾的加剧,这方面对计量的影响可能会越来越大。要重点研究低压大流量、高压低流量造成的计量不准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第四,要把大流量站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区、每一个站、每一台表、每一个环节,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整体带动全厂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提高计量工作人员责任心,是搞好计量工作的关键 精选阅读 天然气公司工作安排 天然气公司工作安排 20xx年,市天然气公司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建设中心工作,按照公司“一年打基础、两年起好步、三年抓提升、四年上台阶、五年有跨越”的发展目标,突出抓好“提升”这一主题,科学谋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与科学发展,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20xx年度的发展目标是:年天然气供应量同比翻两番,达到3000万方,经营收入达到4000万元,利润达到50万元,实现扭亏为盈;完成工程建设投资2100万元,扩大天然气用气覆盖面和供气能力。20xx年,公司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管规〔2018〕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管理的重要性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管理办法》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确定了重要指标参数,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各地要加强学习,领会精神,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尽快开展配气价格核定工作 各地要尽快按照《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冀价成规〔2017〕157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核定当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并于2018年底前出台。同时,各地要在核定配气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其中,居民配气价格的制定及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三、加强转供代输环节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大城镇燃气企业之间转供、代输等环节价格监管,参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成本监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 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要求,为妥善解决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保障城镇燃气的稳定供应,各通气州(市)应同步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体系建设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省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暂不纳入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二、价格构成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所在州(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中缅管道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包含LNG、CNG等市场化采购气量);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联动方式 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在一定周期内发生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 (一)联动原则 1. 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随着气源采购价格的涨跌进行同向调整。 2. 保供稳市,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促进用户节约用气,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3.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用户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等因素,保持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若国家、省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文明确。 (三)联动公式 1. 联动额的测算: 联动额=(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基期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机制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本市天然气行业将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下面就本通知 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 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市已经将天然气作为居民用户 的主要供应能源。然而,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和天然气市场的变化,居民 用户用气费用上涨,给一部分居民用户的生活增加了负担。 为此,本市决定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 过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保障居民用户用气费用的合理性和 稳定性,提高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二、核心内容 1.建立油价指数和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根据国际油价变动情况, 建立油价指数,以该指数作为调整天然气价格的基准。当国际油价上涨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上调;当国际油价下跌时,天然气价格适当下调。 2.确保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的透明度。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及时发布天然 气价格的调整情况,向居民用户公示天然气价格的变动原因、调整幅度等 相关信息,保障居民用户的知情权。

3.优化居民用户的用气结构。通过适度调整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引导居民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选择使用天然气的用途和量,从而实现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4.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测。本市将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管,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公平公正。同时,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实施措施 1.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油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做出相应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决策。 3.天然气供应公司应当加强与居民用户的沟通,向居民用户解释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原因和幅度,并接受居民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4.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保障天然气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四、总结与展望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出台,为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本市将继续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供应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居民用户对能源的需求,推动我市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完善措施分析

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完善措施分析 摘要:在天然气定价机制优化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天然气定价的演变规律,深入探讨定价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以保证定价机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在天 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提出后,应对已有定价机制进行完善和创新,通过了解天然气 产业链的价值和未来发展方向,预防出现行业恶性竞争等问题,突破地区之间出 现的限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天然气;定价机制创新;发展路线 1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发展规律 1.1初始增长时期 在天然气行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后,燃料成本逐渐增加,天然气市场是决定 最终销售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预防出现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才能满足 用户的支出要求。在天然气增长的初始阶段,需要提升天然气的消费能力,根据 市场发展现状,制定严格的改革方案。对于天然气运输和储存来讲,需要降低经 济耗损,从而压低天然气价格。 1.2快速增长时期 在价格确定过程中,始终没有遵循加乘法原则,而是重点考虑天然气的净回值。在建立天然气分析指数时,需要了解可代替能源的价值变化,提升天然气行 业的竞争力。在天然气销售量逐渐增加的情况下,需要采用天然生产的方法,在 运输价格和成本加成方面都需保证透明度,确定最终的经济剩余,达到鼓励消费 的最终目标。 1.3发展成熟时期 目前天然气市场已经成熟,在供给方面处于平衡状态,为了保证天然气市场 竞争良性发展,需要拥有合适的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价格改革机制提出,天然

气内部行业竞争逐渐加剧,因此需要对市场进行全方位评估,常出现恶意压低价 格等现象。通过了解市场供应得出,供应量虽然处于持续增加状态,从中可以看 出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让天然气消费者获得更多优惠。 2天然气定价机制现状分析 2.1管道输配气的准许收益率偏高 在调整固定资产制度提出后,管道服务工作开展中,最低本金比例需要超过20%。由于管道服务业务的利润逐渐降低,对后期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管道供应过程中,由于资金收益和亏损无法平衡,再加上制度方面的限制,导 致天然气市场价格与改革要求不符。 2.2放开价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 在天然气行业运行中,需要使用合同约束市场价格,还需预防违反天然气价 格政策,天然气市场化推进速度过慢,无法保证天然气分配供给的合理性。若是 采用分摊发展方案,可以将天然气销售定性为搭售商品,则违反了反垄断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天然气定价机制遇到的挑战呈多元性。由于天然气定价缺乏标 准的制度,对现实工作开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需要得到完善的制度支持。 2.3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存在不足 在市场运行角度来看,天然气供应方具有分配资源的能力,可以根据淡旺季,调整价格比例,用气方和供气方不具有公平的地位。由于双方信息获取不对等, 对政策落实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无法达到政策浮动控制的目的。在天然气定价 管理工作中,对工作细节关注度不足,无法区分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差异。在企业 运行方面来讲,信息获取属于重要内容,信息获取的真实性和稳定性,都会对天 然气定价管理产生一定影响。 3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的措施 3.1合理确定准许收益率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 •【施行日期】202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吉林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7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吉林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及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指导价的执行范围 非居民用天然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天然气(不含供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和车用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基期价格 (一)根据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64元;2019年8月经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吉林市城市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含税)。以上两项构成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期价格每立方米2.84元(含增值税,下同)。 (二)供工业用气大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的销售价格继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车用气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三、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一)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首次联动后的销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3.28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燃气分公司和吉林元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首次联动后的销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3.12元。在这一联动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浮为0,下浮不限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二)根据《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今后当综合购进气源价格再次达到启动条件时,以每立方米3.28元和3.12元为基础价格分别进行联动。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每月7日前上报上个月天然气采购情况,提供购气原始发票,供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核算。 四、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天然气首次联动后的销售指导价格自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原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1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 〔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及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吉林市物价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

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管道输送的方式购进,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在吉林市城区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二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天然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气源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遵守当期的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的上游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六条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进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 (一)购进气源价格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多气源购气时,按照天然气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有居民生活用气专项供应气源的按专项气源价格单独计算,不足部分按填充其他气源比例综合计算居民生活用气源价格,扣除居民实际用专项气源后剩余部分加权平均计算非居民用气源价格。 (二)配气价格构成和制定、调整程序。配气成本是指燃气公司在配气过程中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人员工资等直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以及损耗构成。配气成本相关参数原则上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确定。收益是指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收益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核定。税金是指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金。 配气价格按省规定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配气价格需要调整时,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发文执行。 第七条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条件和周期。 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在基础销售价格(即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气源价格。各阶梯销售价格按吉林省物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4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请各盟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地利用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1 -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为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促进节能减排、确保本市能源供应安全,在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市于2008年建立的居民用户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产销差率 1基期天然气综合门站价价计算期天然气综合门站居民用户天 然气联动价格--= 公式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指西气东输天然气、东海平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川气东送天然气等本市所有天然气气源居民门站时点价(含税)的气量加权

平均值,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或销售计划确定;产销差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二、联动条件和周期 当本市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并实施价格联动。 三、操作办法 1、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变化和本市燃气行业运营情况,由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办法提出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报市建设管理委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按价格管理程序核定。 2、为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市天然气门站价、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定期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文同时废止。 - 2 -

建立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方案

建立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 稿)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建立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内容如下: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本县境内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及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门站价格同向联动。 (二)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城镇管道天然气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城市门站价格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时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时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适时联动,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当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制定价格程序 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为保证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成本监测分析工作。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联动价格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局经过成本监审、调查测算、价格听证等程序,制定了《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购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上游城市门站购买天然气的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照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

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要求,考虑上游门站价格动态调整,确保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相对稳定,核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平均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59元。 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按照国家、省关于价格机制改革增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要求,核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平均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0元。 二、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根据XX省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联动办法如下: 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1元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上游调价额

不足每立方米0.1元,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联动建议,市发改局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当期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拟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2、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05元时,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政策性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向等额调整。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上游价格调整额度等额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价文件需提前一天报告市发改

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5年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

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2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标准,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醛,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处罚。 3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从重处罚。 4 .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醛,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

天然气涨价通知

天然气涨价通知 篇一:中国天然气价格走势及改革分析(原创) 一、2011年广东及广西成为天然气定价改革试点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通知》决定,选择在广东省及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通知》明确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机制;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对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动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按季度调整;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定天然气价格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按照试点改革机制,广东及广西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仅高於目前广东进口澳洲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大幅低於目前广东其他气源价格及广西使用国产液化天然气价格。因此,改革试点总体上不会推高两省(区)天然气价格水平。 二、2012年天然气市场将呈现“量价齐升”趋势 新定价机制有望在两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随着通胀被“按下龙头”,资源品价格改革之潮汹涌而来:各地实施阶梯电价的听证会已是如火如荼,天然气价改的消息又接踵而至。 天然气“十二五”规划的正式文件已经成型,正在等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预计不久后将对外公布。 促进天然气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扩大天然气消费量、构建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制定天然气‘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宗旨。预计,天然气“十二五”规划将包括以下内容:扩大国内天然气开采和国外天 然气进口,以促进天然气供应的多样化,制定新的定价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大下游的天然气渠道建设等。 相比其他内容,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更为民众关注。据悉,在天然气“十二五”规划发布的同时,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也将随后对外发布,新的定价机制有望在未来两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其实,定价机制已于2011年12月26日起率先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展开了试点。从试点现状来看,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价格的上涨。 目前广东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为2.74元/立方米,广西门站销售价格为2.57元/立方米,而国内其他地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仍维持在1.8元/立方米~2.3元/立方米。这意味着,价改后国内多数地区的天然气价格都将上涨。 天然气价格被低估与现行定价机制不合理有关。现行定价机制主要是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天然气价格分为出厂价、管输费、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等4个环节,定价以行政为主,市场为辅,由政府部门根据生产与供应成本再加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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