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水、现制

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

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

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

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

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卫生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椤举报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弟十条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清洁,定期保养、维护设

备设施和巡查环境,不得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

(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五)不得将饮用水管网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前款所列工作。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六)水质检测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四条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原(辅)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索证记录(含检测报告)完整;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卫生检测报告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二节集中式供水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

的管道分质供水。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和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卫生规范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外)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第三节二次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清洗、消毒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

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过程应当邀请用户(业主)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向用户(业主)通报清洗、消毒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第四节现制现售水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水是指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三)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四)符合其他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

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

换记录等信息。

供应现制现售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上述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供水、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因饮用水污染或疑似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供水、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除外)暂停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者立即暂停供水;

(三)责令供水单位对受到污染的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采取清洗、消毒等措施;

(四)责令供水单位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等其他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经检测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在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材料中,应当包含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学评价内容或专篇。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集中式、二次供水的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政务服务窗口及网站上予以公示,依法审核甲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开展对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抽查、抽检相关产品,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发布制度,在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及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监督动态、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

-(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

-(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

-(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

-第四十二条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2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3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贮槽制作安装施工方案

800#粗馏工序中贮槽制作安装 施工方案 批准: 建设单位:临汾同世达实业有限公司 批准: 监理单位:山西省国阳投资咨询公司临汾同世达监理项目部 批准: 审核: 编制: 施工单位: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三分公司 编制日期:年月日

800#粗馏工序中贮槽制作安装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 山西临汾同世达20万吨/年甲醇和10万吨/年二甲醚装置800#粗馏工序,需要现场制安的贮槽12台,总重约135吨,其中直径小于3.5米的有7台,在加工场地提前预制,现场安装约15吨,其余设备在中间罐区,需要在现场基础上预制安装,约为120吨(详见下表)。所有设备外表面需要进行喷砂除锈及进行防腐处理。现以粗甲醇贮槽为例,说明制作安装程序。 Pa,设备外表进行Sa2.5级喷砂除锈,涂刷凉凉胶,罐底所有焊接接头采用真空箱法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负压不低于53KPa,无渗漏为合格。贮罐在安装完毕后进行罐顶与罐壁的严密性及强度试验,罐顶稳定性试验。最后进行防腐保温。 2、编制依据 2.1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800#粗馏工序装置区设备装配图及部件图。 2.2 标准、规范 ⑴《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程》GB50341-2003 ⑵《化工设备、管道防腐蚀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 ⑶《钢制常压焊接容器》JB/T4735-1997 (4)《无损检验标准》 JB/T4730-200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施工部署: 3.1 施工组织机构及任务分解 项目部将对本施工区域进行重点组织部署,加大人、财、物投入,项目部全面计划安排,组织落实施工要素,统筹组织施工,充实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材料、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确保工程组织管理到位,整体动作协调。 施工作业任务由专业施工队分解完成。 非标施工队:负责设备的预制、组合、检验、试验、安装找正。 防腐施工队:负责设备的内外防腐。 焊接检验组:负责焊接无损检验、试验。 3.2 施工管理目标 工期目标:中间罐区贮槽计划在9月15日开工,至11月15日设备安装完。 质量目标:单台设备整体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3.3 施工总体顺序安排及阶段管理重点 3.3.1 由于设备体积大,不便于运输,五台设备在现场制作安装。 3.3.2 根据甲方指挥部总体目标,为了加快总体施工进度,采用多倒链桅杆倒装法吊装就位的方法,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由于场地狭小,需要在加工场地预制成型,用人力车运输至350米外的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在加工场地需安装移动小车一台,悬挂5吨电动葫芦一台(见附图所示),铺设50㎏轨道80米,在移动小车下方安装20*2200卷板机一台,并且要采用20㎜钢板铺设100㎡的钢平台,便于制作角钢胎具。 五台设备同时加工,采取下料、切割、卷制、组焊、防腐五道工序平行流水作业施工法,焊接检验随焊接进度穿插进行检验,一般在夜间焊接作业间歇时间进行。 设备制作安装完进行焊缝检验合格后,再作整体压力试验和焊缝补防腐。 3.3.3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重点 (1)管理人员提前介入,在熟悉设计意图和标准规范基础上,做好技术准备,编制专项方案措施、组织交底; (2)做好物资准备,编制主材、辅材、手段用料及施工机械和工机具计划,检测器具计划、外委机加件计划,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严把进场验收关。 (3)做好劳动力准备,安排及时进场,进行人员考核,组织教育,保持动态平衡。(4)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对预制场地、防腐场地、组对场地、吊装现场、运输道路做好

生活饮用水监督档案

生活饮用水监督档案 单位(盖章)地址 电话

目录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 3、生活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4、许可材料内容:(按年度排列以下许可材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⑷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单位); ⑸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⑹卫生管理体系或制度; ⑺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⑻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⑼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⑽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书, ⑾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5、基础卫生设施 6、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7、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8、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9、卫生监督处罚情况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单位基本情况表

饮用水卫生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饮用水单位:地址: 饮用水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卫生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取得健康证明人数: 二、供水方式 1、集中式供水:市政□乡镇□自建□ 2、二次供水□ 3、分质供水□ 4、分散式供水□ 5、其他□自建集中式供水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无□ 自建集中式供水:⑴水源类型:井水□河水□水库水□泉水□ ⑵水源防护措施:井房□围墙/栏□水池□ ⑶饮水消毒:①消毒方式: 氯化消毒□二氧化氯 消毒□紫外线消毒□臭氧消毒□ ②投药方式:机械投加□人工投加□ 三、水质监测 本年度是否开展水质监测:是□否□频次: 水质监测结果: 四、饮用水事件 本年度是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是□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岳西县卫生网 >> 卫生监督所 >> 法律法规 >> 法规 >> 信 息正文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监督动态 | 办事指南 | 监督简报 | 执法公告 | 法律法规 | 政策信息 | 文件通 知 | 文本下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信息来源:建设部、卫生部 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03-0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Admin(2003-12-10)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

试压试漏方案1

神华蒙西变压吸附氢提纯装置 设备及管道 试漏、试压方案 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压吸附气体分离工程研究所 中国.成都 2012.06

装置内设备、管道试压、试漏 一、目的 试压、试漏是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完成。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泄露将危害工厂的安全生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试压、试漏前应具备的条件 1、试验范围内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保温保冷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2、焊缝和其它待试验部分尚未涂漆和保温保冷。 3、试验用压力表已经校验,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0倍,压力表不得少于2块。 4、各压力等级的设备和管道连接完毕:压缩空气(必须是无油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试压,至设计压力2.6MPa的1.15倍,工艺水和冷却水管道等地下管道液压试验0.9MPa;蒸汽管道1.8倍。 5、待测管道与无关系统已用盲板或采用其它隔开。 6、待测管道上的安全阀、仪表元件等已经拆下或加以隔离。 三、试压、试漏前应准备的工具 准备好试压、试漏所用的无油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以及准备肥皂水、刷子、洗耳球等气密检查工具。 四、试压、试漏的方法 由于装置采用气动程控阀,为了保护程控阀内部件,不建议用水压进行试压,根据GB/T 19773-2005:

气压试验前应先预试验0.2MPa检查合格。试验时应缓慢升压,升压速度0.2MPa/分,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1/3时,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所有的管道连接处、设备密封口、管道焊缝及螺纹接头处。当压力达50%试验压力时,停下检查无异状或泄漏。然后按每10%试验压力稳压3分钟,直至试验压力。稳压10分钟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分钟,检查无泄露和变形。即试验合格。然后将气压试验的所有设备和管道在最高工作压力下进行保压(24h),要求每小时的平均泄漏率≤0.5%。当装置内所有密封点都严密无泄漏时气密试验完成,关闭所有的程控阀,擦去检查处的溶液和溶液污垢,并用干净的压缩空气将设备、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做好饮用水的安全工作,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问题的大事,不能出现一点差错。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和《**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根据**省卫生厅20**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结合今年**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我市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掌握水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检查范围 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情况,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卫生管理情况、饮用水净化、消毒措施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水质检测以及饮用水水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其中,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检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

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部分指标可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4执行)。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情况。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各采集出厂水和1处末梢水(村级供水单位仅采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部分指标可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4执行。完成汇总表。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3月)。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供水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培训,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4-6月)。各县区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在去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去年未检查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对无或未健全分户档案的摸清底数,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完成汇总表。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各采集出厂水和1处末梢水(村级供水单位仅采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各县区要对本辖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1 题.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3 题. 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单位称为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自来水厂、自建供水单位、农村自来水厂、分质供水单位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4 题.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制水工艺与分质供水基本相同,也是将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但不是通过管道送到用户,而是由用户自己到供水站购得饮用水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5 题. 所有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卫生安全检测防止其对污染饮用水;部分有净化或消毒作用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功能检测验证其效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6 题. 分质供水的制水工艺的膜过滤可选用砂滤、精滤、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7 题. 有一种二次供水的基本形式是将水贮存到低位水池或水箱中,再通过水泵加压后,送到高位水箱,最后送给用户。一般用于有多幢多层建筑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8 题. 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9 题. 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四川省专科学校排名

四川省专科学校排名排名 学校名称 总分 1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74.8 5★+ 2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74.26 5★ 3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74.19 5★ 4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71.84 5★ 5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4★ 6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65.18 4★ 7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64.67 4★ 8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64.3 4★ 9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64.09 4★ 10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63.54 3★ 11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3★ 12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63.39 3★ 13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63.33 3★ 14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63.32 3★ 15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63.07 3★ 16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3.06 3★ 17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3★ 18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62.6 3★ 19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62.41 3★ 20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62.15 3★ 21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62.01 3★ 22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61.96 3★ 23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3★ 24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61.92 3★ 25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61.89 3★ 26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61.85 3★ 27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61.79 3★ 28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61.6 3★ 29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3★ 30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61.58 3★ 31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61.57 3★ 32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61.5 3★ 33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61.48 3★ 34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61.32 3★ 35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用语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用语试题 一、单选题: 1、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集中式供水单位擅自改变清水库位置,其在监督意见中应写明“你单位擅自变更清水库位置,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参加’的规定,你单位应。。。。。。”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卫生行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水利部门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2、监督员检查中发现某水厂的检验人员健康证过期,但该检验人员仍然继续工作,监督意见中应写明“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 A、1 B、2 C、0.5 D、3 答案:A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正常运营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过期,监督意见中应写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年,每年复核1次。” A、2年 B、1年 C、3年 D、4年 答案:D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正常运营的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现场笔录中应写明“该供水单位未取得()而擅自供水。” A、卫生许可证 B、 QS证 C、工商营业执照 D、税务登记证 答案:A 理由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第七条 5、在对某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设施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部分消毒设施损坏缺失,监督意见中应写明“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A、沉淀、过滤 B、净化、消毒 C、沉淀、净化 D、过滤、消毒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6、监督人员检查中发现某取水点内有人从事网箱养殖,在对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中应写明“取水点周围半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A.50米 B.100米 C.200米 D.500米 答案:B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条第一款 7、检查中发现,某地表水取水点上游300米内一家造纸厂正在向河内排放污水,在监督意见中应写明“地表水取水点上游()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A.1000米至下游100米 B.10000米至下游1000米 C.100米至下游10米 D.1000米 答案:A 理由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条第二款 8、检查中发现某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未进行体检既上岗工作,现场笔录中应写明“某某作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仍在上岗工作。 A. 供、管水的人员 B. 工作人员 C. 水质监测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岗职工数□□□□ 供管水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数□□□□日供水能力□□□□□□□□吨供水人口数□□□□.□□万人 是否在学校内:是□ 否□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1)公共供水:城市□乡镇□(2)自建设施供水□(3)分质供水□2.二次供水:(1)居民住宅□ (2)单位□ 三、水源水类型(可多选) 1.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其他□ 2.地下水:浅层□深层□泉水□其他□ 四、制水工艺(可多选) 1.混凝沉淀□ 2.过滤□ 3.消毒□ 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五、消毒 1.消毒设施:有□ 无□ 消毒方式: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其他□ 2. 加药设施:有□ 无□ 加药方式:机械加药□部分机械加药□人工加药□ 六、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可多选):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消毒剂指标□ 4.可检项目□□□项:其中常规指标□□项非常规指标□□项 七、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变更□延续□注销□ 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3.行政许可机关: 八、营业状态 1.正常□ 2.关闭□ 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1.本卡由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填报。 2.本卡报告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定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地区取得卫生

四川高校排名大全

四川高校排名大全 1 四川大学教育部成都市本科 2电子科技大学教育部成都市本科 3西南交通大学教育部成都市本科 4 西南财经大学教育部成都市本科 5 西南民族大学国家民委成都市本科 6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7 西华大学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8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绵阳市本科 9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雅安市本科 10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11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12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南充市本科 1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民用航空总局广汉市本科 14 西南石油学院四川省南充市本科 15 四川理工学院四川省自贡市本科 16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17 泸州医学院四川省泸州市本科 18 川北医学院四川省南充市本科 19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省内江市本科 20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省乐山市本科 21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22 四川音乐学院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23 西昌学院四川省西昌市本科 24 成都学院四川省成都市本科 25 攀枝花学院四川省攀枝花市本科 26 宜宾学院四川省宜宾市本科 27 绵阳师范学院四川省绵阳市本科 28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成都市专科 29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成都市专科 30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成都市专科 31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达川市专科 32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汶川县专科 33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康定县专科 34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泸州市专科 35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四川省教育厅成都市专科 36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成都市专科 37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四川省教育厅成都市专科 38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专科 39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专科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

篇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资料准备指引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部分 ㈠公共场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分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 各类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gb/t17220-1998,ws205-2001) 7.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㈡××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文件(2003-2005年)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市**区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体检率、茶具、用品用具、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情况等。 参考资料:××市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㈣每年上级布置和自己制订的公共场所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参考样板: 1.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和总结 2.2003年**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总结 ㈤各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指导规范。(对应创卫标准5.1)参考样板: 1.××市**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 1、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自来水厂和自建水厂; 2、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3、学校生活饮用水。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进一步完善本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农村供水的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档案。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定期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指导和督促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 (三)加强供水单位水质监测

一是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水质监测工作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做好自来水厂供水水质监测,按时报送监测结果。二是卫生监督所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做好出厂水水质的快速监测,并督促供水单位加强自检能力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自检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四)大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促进广大人们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接受卫生指导,养成饮用水良好卫生习惯。

三级考试学校代码表-四川教育考试院

附件3 四川省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学校代码表 学校名称学校代号 3001 四川大学 3002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3003、3004、3005、3006、3007、3130 西华师范大学3008、3009、3190 3010 西南民族大学 成都体育学院3011、3160 四川音乐学院3013、3014 成都学院3015、3016、3031 3017 攀枝花学院 3018 四川旅游学院 3019 乐山师范学院 绵阳师范学院3020、3021 3022 内江师范学院 3023 宜宾学院 西昌学院3024、3025 3026 四川文理学院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027、3165 3028 四川民族学院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3029、3180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3030、3144 3034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3035、3036 3037 西南石油大学 西华大学3038、3039、3116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3040、3041 四川理工学院3043、3044 四川农业大学3045、3046 3047 泸州医学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3048、3117、3119

3049 川北医学院 3050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3051、3052 成都工业学院3053、3054、3112 3055 成都医学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3056、3166 3057 四川警察学院 3058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3059、3140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3061、3200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3062、3063、3162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3064、3157 3065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3066、3156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3067、3154 3068 武警成都指挥学院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3069、3170 3070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3071、3139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3072、3172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3073、3167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3074、3183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3075、3149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3076、3141 3077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3078、3168 3079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3080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3081 成都东软学院 3082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3083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3084、3135 3085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3086、317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试卷试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试卷试题 单位:姓名:考试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 分质供水是对市政供水或水源水(也包括二次供水)作进一步净化处理和消毒处理后,由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水,目的是调节市政供水水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在屋顶设置水箱,夜间市政水压高时靠管网自身压力向屋顶水箱贮水,白天水压低时供给高楼层用户,低楼层用户直接使用市政水。这种情况在高层建筑中比较普遍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3 题. 由于水源存在的问题,水处理工艺存在的问题,供水管网、设施及其设计存在的问题,造成不同城市的饮用水供水水质参差不齐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 4 题. 地下水源水的无机盐类超标,需要在水质消毒处理前增加特殊处理工艺,如高氟水源的除氟工艺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5 题.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6 题. 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7 题. 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直接接入市政供水管网,以连续密闭接力加压方式供水。主要由无负压稳流调节罐、水泵、智能控制系统等组成,通常无需设置水箱或水池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8 题. 南方一些城市的供水源水和出厂水分别检出微囊藻毒素,同样情况在北方城市地也有出现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第9 题. 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10 题. 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XX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年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任务,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全国爱卫办《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掌握农村高氟高砷地区和淮河流域农村饮用水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了解降氟降砷工程情况;开展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二、组织结构 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省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控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各省辖市疾控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所有市县的农村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具体承担农村饮用水卫

生监测任务。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上报、反馈。 三、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 (一)监测围 全省个县(市、区)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监测对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 (二)监测点数量 、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的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增加乡镇加压供水站作为监测点(出厂水),要求每个监测点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比例为:,每个水厂共采集份水样(枯、丰水期各份)。 、市、县级监测点:在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地应对辖区的农村水厂实行卫生监测全覆盖。 (三)监测容和方法 、监测点基本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建立覆盖所有农村水厂的基本档案(见附件、、、)。 、饮用水水质监测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月)和丰水期(月)各检测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