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发文日期:2014-12-0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立案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四章结案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本办法。

编者按: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文的形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稿,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跨国企业的跨境交易的影响是极为明显的,显然,该文件的颁布是我国在进一步落实G20国际反避税的承诺。那么对于我国参与跨境交易的企业来讲,该文件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华税律师,结合多年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实务经验,根据自身的认识,对《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做出法律评析,希望对参与境外交易的企业提供借鉴。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予以了规范和明确。《办法》规定,税务总局拥有一般反避税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最终审核权,各级税务机关被赋予了“发现”案件的职责,主管税务机关作为一般反避税案件实施的主体,在立案环节,应当向企业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结

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总局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情况进行处理。省级税务机关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一般反避税案件立案环节及结案环节拥有“复核权”。以上诸多规定,对我国参与国际反避税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外,对于《办法》涉及企业利益的相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落实并完善了我国“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收立法体系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与改革开放相一致,反避税实践也首先从深圳特区开始试点,并以跨国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纳税调整为重点。2014年之前,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尚处在框架性阶段,其规范渊源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章的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制度。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以及争议处理等问题,完善了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制度调查的对象是企业的避税行为,调整的目标是企业在中国境内应当依法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结合国际避税发展趋势和我国跨国企业避税现状,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从内容上划分为特别反避税规则与一般反避税规则。特别反避税规则移植了国外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条款,重点规制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避税行为。一般反避税规则为了弥补特别反避税规则的不足,有效应对企业不断变化的避税行为,重点规制与关联交易没有直接联系的避税行为。

二、将企业跨境交易作为调整对象,未将境内交易纳入

《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根据此规定,不属于跨境交易或者跨境支付的安排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属于本办法不予适用的范围。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以把此条规定视为《办法》对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以防止税务机关不当扩大一般反避税的适用。易言之,纯粹境内的交易或支付安排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仍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但无权依据一般《办法》的规定实施。

与此同时,结合《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不能够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

1.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追究企业的税务行政法律责任,而不应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对避税行为和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进行区分和界定。

2. 2015年2月1日之前税务机关已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5年2月1日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避税安排以及2015年2月1日之后立案的避税安排,对于2015年2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并完成结案的避税安排不予适用。

3. 自安排、交易或业务发生之日起超过十年的避税安排。《办法》没有对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限定具体的追溯期,因此,该追溯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也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十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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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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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 按阶段划分: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工序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 (1)装饰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检查相应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实验报告; (2)分项工程施工前的预检; (3)施工操作质量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分项分部工程的质检验收; (5)单位工程的质检验收;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5、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破坏已有产品; (2)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

税法二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税法(Ⅱ)》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含)以前为主,加2018年度3月31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项目管理知识】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工序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包括操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1)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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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深圳地税加强反避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942号 【发文日期】2004-08-02 【实施时间】2004-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

合理安排资料关联借贷从而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合理安排关联借贷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云昌杨丽日期:2011-12-06 11月25日,陕西省某日资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全部缴入国库。这标志着经过近半年数十轮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谈判后,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顺利结案。据悉,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 陕西省国税局有关专家表示,该案的顺利查结,一方面填补了我国资本弱化反避税空白,拓展了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工作领域;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在融通资金过程中需合理安排关联性借贷,避免被税务部门列入反避税调查而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负债经营背后:假借贷真避税

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全省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日本某跨国公司在陕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税疑点。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该子公司2007年~2009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93.86%,大大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常规负债率标准。更重要的是,其负债中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且每年有高额的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该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的投资回收期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产以来,账面显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这样,关联方母公司仍然不断向亏损的子公司增加投资,2007年增资100万美元,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账面显示长年亏损的企业,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额贷款?母公司的担保安排背后隐藏着什么?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控制关键点

1、EPC项目管理概述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随之逐渐增多。业主在选择建设项目的同时必然考虑整个项目的实施模式。选择合理的实施模式对一个项目的成功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是指用项目管理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于EPC工程中,以满足项目投资方对EPC总包项目的需求和期望。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所带来的最终利润价值。 在西方国家,EPC的项目管理模式是20世纪80到90年代项目建设的主流形式,发展至今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对EPC项目管理的研究和行业的时间起步较晚,但近些年因其工期短、管理方便等特点受到青睐,发展十分迅速。 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内容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业主将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打包委托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商进行。而工程承包商又可以将整个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单元进行分包,因此整个项目的高效管理就十分重要。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设计技术与管理、资源计划与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合同/采购分包管理等。 2.1设计技术与管理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技术原则上由设计项目经理负责,设计部门遵照工程总计划协调。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工期目标的完成,往往需要现场和采购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哈拉沟煤矿选煤厂改扩建工程由于以前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造,许多环节都与原始图纸有很大变化,如果完全按照一般性设计进行,与实际偏差则太大。这就需要现场及时提供实际使用和测绘资料,同时对设计成品进行复核,最后才能投入施工。为此现场项目部投入专人管理相关技术联络、沟通,保证技术资料、信息是最新的,给工程施工以技术支持,避免造成返工和浪费。 2.2资源计划与管理 EPC总承包项目是由多个分项目组成的,各分项目按专业或施工方法划分为几个专业工程,分包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各分包商的人力、物力、信息资源相对独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有交叉、重复,一旦计划管理出现偏差,就会造成资源利用率偏低。 在哈拉沟煤矿选煤厂改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在项目总计划的基础上,各专业分包商安排自己的分包计划,上报至项目部,项目部统一调配设备及部分人力资源,做到资源信息共享。减少因系统生产和施工交叉造成的资源浪费。对资源使用按照有偿、互惠、公平的原则协调。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 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xx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在外资企业 __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xx年5月,国家 __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 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 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 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 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

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 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 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更符合国情。虽然目前国际上签订预约定价方案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的,但是鉴于国情,我国应当突破这个限制,改被动受理为主动召见签订,即当主管税务机关发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 1项目范围管理 2 项目进度计划管理 总进度计划 设计计划、施工计划、资金计划、质量计划、进度计划 项目采购策划,编制了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施工单位招标计划 3 项目费用控制管理 4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 5 项目资源管理 5.1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5.2 项目资产管理 项目部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项目部所有资产的采购均要事先计划或提出申请,经过各级审查后项目经理批准采购。采购的资产根据其价值和管理费预算科目进行分类登记,领取人或保管人签字负责管理,建立档案,保证资产有效利用和有序应用。 6 项目采购管理 总进度计划获得批准后,进行了项目采购策划,编制了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施工单位招标计划,计划考虑了与设计计划、施工计划、资金计划、质量计划、进度计划的协调一致性。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程序,使采购技术规范书、合同文本、说明书、各种表格等规范化、标准化。 项目实际操作中,设备/材料采购工作由物资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招标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归口管理,为确保招标和合同质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均进行各级评审,分承包商的选择根据公司建立的分承包商信息库和市场情况相结合,确保分承包商的稳定性,减少风险。 对合同签订后的资料和设备催交编制催交计划,根据设备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催交的人力安排;根据设备特点和设备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验计划,根据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工作。项目制造的跟踪、监造、检验、催交、运输和到货验收做出全过程的计划安排并制定了控制措施,每一项设备都有专人负责进行全过程管理。 7项目风险管理 在合同报价之前就对项目风险进行了策划,首先进行风险识别,对由于合同范围、

2016税务师考试大纲-税二

《税法(Ⅱ)》考试大纲 (2016年度)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上一自然年度为主,加当年度4月30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本大纲是《税法(Ⅰ)》的续篇,主要介绍我国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的主要内容。所得税是《税法(Ⅱ)》中最主要的部分,由于所得税自身的特点,计算应纳税额时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和损失等主要因素,因此,在计算某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有可能涉及《税法(Ⅰ)》中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学习《税法(Ⅱ)》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税法(Ⅱ)》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3个税种为重点,每年占考试内容的比重在70%左右。 导论 (一)熟悉现行所得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二)熟悉现行财产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三)了解现行行为税的构成情况及特点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六)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主要把握“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的主体不同,其项目管理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有所不同。从系统分析的角度看,每一单位的项目管理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整个工程项目总目标的一个管理子系统。 1.业主的项目管理(建设监理) 业主的项目管理是全过程的,包括项目决策和实施阶段的各个环节,也即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由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业主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项目管理方面,缺乏专业化的队伍,即使配备了管理班子,没有连续的工程任务也是不经济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建设单位都要配备专门的项目管理队伍,这不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的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和应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业主完全可以依靠社会化的咨询服务单位,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方面的服务。如图1.1.1所示,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工程业主的委托,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监理服务。此外,监理单位还可将其服务范围扩展到工程项目前期决策阶段,为工程业主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业主在项目决策之后,通过招标

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直至最终交付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由此可见,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是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全面管理,既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也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阶段。总承包方为了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必须在合同条件的约束下,依靠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或实力,通过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工程项目的承建任务。 3.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 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是指设计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后,根据设计合同所界定的工作目标及责任义务,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所进行的自我管理。设计单位通过设计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引进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形成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以便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验收。由此可见,设计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工程设计阶段,而是延伸到了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4.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 施工单位通过投标获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施工合同所界定的工程范围组织项目管理,简称为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包括工程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简称QCDS目标体系。显然,这一目标体系既和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相联系,又带有很强的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自主性特征。来源:考试大-造价工程师考试

反避税案例与应对策略

反避税案例与应对策略 一、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一)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 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东如果要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应当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方股东先在中国境外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再将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此时,由于被转让的公司位于中国境外,中国对该笔所得没有征税权。例如,法国A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中国内地C 公司股权,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相当于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此时,由于被转让公司是香港的B公司,中国内地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征税权。这种税收筹划方案被称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二)反避税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②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③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④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⑤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制度可以否定B公司的存在,从而认为,A公司实际上转让的是C公司的股权,而C公司是中国企业,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在中国纳税。 自2015年2月3日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7 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上述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简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简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简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适用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①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征税; ②除适用上述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征税;③除适用上述两种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

反避税工作计划

反避税工作计划 篇一:税收工作计划 税收工作计划 ……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能力,推进队伍建设,深化反腐倡廉,服务奥运大局,为首都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七个深刻领会”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五个坚持”、“五个努力”的工作部署,把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落实既定的学习要求和目标,细化学习的内容和措施,有重点地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的集中轮训工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力争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税收工作上取得扎实的成效,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指导与督促作用,由支部重点学推向系统全面学,及时对学习进行检察考评,将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全面推进各项税收工作开展。 二、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收入任务

(二)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加强收入监控,及时开展各种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的测算,准确把握收入进度;做好今年收入计划的落实,充分参考XX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税源变动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因素,及时合理分解总局下达收入计划指标,各区县局继续完善收入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组织收入的重点方向和工作措施;深化税收分析工作,完善税收分析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收入分析的内涵,加大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力度,开展行业税收分析,做好对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的收入监控工作;要拓宽税收分析领域,探索对市属企业税收开展专项分析,对地方级税收进行全方位分析,提升收入分析的质量;完善税收收入报告、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税收快报、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以及税收征管系统等各类数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做好税收征管查的衔接。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三)规范税收执法。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总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完成XX年文件清理工作;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摸索建立大要案备案审核的相关回馈制度;依程序组织大要案审理会议,做好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着重做好整改情况的检查;做好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归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全面推广税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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