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标准对照表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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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对照表

中国森林认证市场的一些问题

2014年3月7日,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CFCC)与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在深圳宣布,已于近日完成最终互认。 这意味着,CFCC项下的中国森林认证产品可以通行于所有PEFC互认的其他国家市场。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森林认证市场完全向PEFC 敞开。 由于许多国家将森林认证体系作为进口林产品的必要条件,所以在林产品贸易中,森林认证日渐成为了非关税性质的贸易壁垒,只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森林认证,才能确保出口贸易的顺畅进行,目前国内林业产权交易试点并不多,国内最好的就属“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了,而且它也是国内唯一一家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在当日召开的“2014年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研讨会”上,中国森林认证管理委员会主任、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王伟表示,双方互认后,势必会对中国林纸产业的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林产品生产和制造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拥有森林面积最大的五个国家之一。 王伟认为,互认后,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本土林纸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准入”问题,有利于其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不过,也有专家在此间表示,尽管PEFC与CFCC互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由于PEFC认证水平参差不齐,并不一定能把中国的森林认证带到理想的高度。 更关键的是,与PEFC的开放性体系不同,最早进入中国市场、已认

证国内企业3000余家的另一国际森林认证体系FSC,依然面临被质疑为“非法”的尴尬。 “互认”打破现有格局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森林认证旨在确保森林经营与利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目前,在中国森林认证市场上,并存着三家森林认证机构:FSC、PEFC和CFCC。 FSC是世界上最早创办的森林认证体系(1993年),也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森林认证机构(2001年)。 截至2013年10月15日,中国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为 287.8万公顷,认证的企业为3844家。 PEFC由欧洲私有林场主协会于1999年6月发起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各国认证体系评估和相互认可的全球框架,进而推动认证体系的相互认可。 2007年,PEFC设立中国办公室。2011年,我国正式成为PEFC国家管理机构会员。 PEFC中国办公室总监余柏松告诉记者:“PEFC是世界最大的森林认证体系及可持续经营木材提供者。” 余柏松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PEFC拥有37个国家会员,包括中国在内,共有34个国家体系与PEFC达成互认。 在中国,PEFC在与CFCC互认之前,一直没有开展FM认证。在COC 认证方面,PEFC在中国共颁发210个证书。 记者从PEFC中国办公室官方网站看到,3月4日,PEFC已迫不及待

《认证认可条例》修订及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 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黑体字加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订后 (红体字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 内容) 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 请和批准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

国家标准GB/T 13017修订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国家标准GB/T 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修订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项目计划,编号为:53032Z-1101,项目代号20030435-T-424。 2.背景 《指南》于1991年发布后,曾于1995年第1次修订为V.2版,现为第2 次修订的V.3版。从V.2到目前即将发布的V.3的逾十年间,科学技术和标准都已呈现出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使《指南》V.2版内容对照当前高新技术已显出很大的差距。首先,企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环境而又不能制定可预测的长期规划时,自身必须具有一种自然和动态的演进和适应能力,而不是偶然强加于企业的被动举动,这需要企业制订相应措施来应对。其次,我国目前在国民经济产值上虽然蒸蒸日上,但生产中的能耗、资源消耗、安全事故、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及在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上都居世界相当落后的地位,这对科学的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再次,我国日益认识到标准的重要作用,起动了国家标准战略的研究,而企业的标准化是标准化战略的基础和落脚点。 3.主要工作过程 承接本标准的修订任务后,我院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的标准修订课题组,并去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做了调研工作,在鲍仲平同志的直接指

导和亲自带领下,收集了大量标准和文献,做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经过课题组的努力,2006年初基本完成了本标准的草案稿,3月向本院的院领导及各研究所做了汇报,相继走访了多家企事业单位,深入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草案做了多次修改,于2006年6月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简介 1.本标准的定位 a)为编制先进、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指南》第三版采纳并融合了国际上最新管理理念和高技术水平的标准。 b)面向所有企业的中性标准 定位在实施系统集成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同时也适用于不实施这些集成 的传统企业。既适合于制造业企业,也适用于服务业等其他企业,也可 以为政府电子政务项目建立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2.技术创新 a)以企业建模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和集成标准体系)为指导ISO发布了企业建模的系列标准,包括“通用企业参考体系结构与方法 论”GERAM,其范围包括企业工程/企业集成所需的所有知识。要求把 改变过程中利用的多种学科的方法统一起来,例如工业工程、管理科学、 通信和信息技术等方法。GERAM框架的目的是要把基于产品模型和基 于业务过程设计的两种不同的企业工程方法统一起来。 b)以企业管理体系为指导 ISO已发展和制定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等成套的标准体系,此外还有“风险管理”、

认证认可条例知识竞赛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知识竞赛试题答案讲评 1 《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 (A ) 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B ) 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C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D ) 兑现中国政府入世承诺 2 在 《认证认可条例》 对“认证”的表述中, 以下 BCD 是正确的。 (A ) (B ) (C ) (D ) 标准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 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可的对象包括: AB C 。 (A ) 认证机构 ( B ) 实验室 (C ) 检查机构 ( D ) 企业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 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实验室 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 人员 的能力和执业 资格,予以承认 的合格评定活动。 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了入境动 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 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持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承担。4 国 家对认证 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监 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具体体现在 A C D 方面。 (A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涉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ABC 。 凡是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评价活动都是认证活动 认证是由认证机构所从事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知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 2.2 产销链监管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籍此企业可以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 2.3 森林经营单位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程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了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 2.4 森林认证机构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2.5 当地社会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2.6 森林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7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2.8 化学品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2.9 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3 指标体系 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1.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1.1.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见附录a)。 3.1.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1.2依法缴纳税费 3.1.2.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 3.1.2.2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 3.1.3依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 3.1.3.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3.1.3.2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 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1日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中国森林认证国家标准

《中国森林认证》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工作简况 国家标准项目《中国森林认证》于2009年正式下达,项目编号:-T-432。 项目委托单位: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本国家标准的制订主要是在2007年9月颁布的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两个林业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并合并成一个标准,最终形成本国家标准。 本标准第三节为森林经营认证要求,第四节为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 从2009年开始,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实施指南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成标准制订小组,收集了国内外森林认证方面的最新材料和标准文本,在此基础上开始制订本标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还重点收集了3个方面的意见:(1)2006年至2009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开展的25个森林认证试点项目对林业行业标准实地测试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2)2010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开展的2个森林认证审核试点项目对林业行业标准正式使用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3)认证机构中林天合森林认证中心对十多家企业开展认证审核后对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小组多次召开项目工作会和项目研讨会,对标准文本多

次进行修改,还邀请了来自各利益方的专家和代表对标准进一步讨论修改,于2012年5月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林业行业标准情况介绍 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于2007年9月颁布,是我国第一个森林认证标准。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和指标,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应达到的绩效要求。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则在体系管理、原料管理、生产控制和记录、标识及其使用、销售单据和记录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两个林业行业标准自2007年实施以来,基本达到了规范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追踪林产品原料来源的目的。 三、意义和必要性 森林认证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开拓林产品出口一种重要的市场手段,对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森林认证体系,但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全球统一的森林认证体系。我国已于2007年9月正式发布了LY/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和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 为了进一步探索中国森林认证的原则、标准和指标,测试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从2006年开始,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先后开展了25个森林认证试点项目和2个森林认证审核试点项目,对中国森林认证林业行业标准进行测试。项目开展几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森林认证标准。但从目前国内外森林认证

各种标准的代号

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n 国家内部标准 GB 国家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CJ 城建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HB 航空行业标准 HG 化工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HY 海洋行业标准 HJ 环保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 建筑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JT 交通行业标准 JR 金融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J 电子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Y 石油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WM 外贸行业标准WB 物资行业标准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WB 物资行业标准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索引号:2019-1550219580598主题分类:法律 文号:无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5日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英文森林经营认证申请表

FOREST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森林经营认证申请表 申请表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Organization/Legal Name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Type of Legal Entity 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 Primary Contact 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Mailing Address 地址: 地址 City 城市: 城市 Email Address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Telephone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Jurisdiction of Organization 管辖区域: 管辖区域 Title 职务: 职务
State 省:
Country 国家: 国家 Postal Code 邮编: 邮编 Fax 传真: 传真
List of proposed forest management units: (submit separate list of FMUs for larger groups) 提出申请的森林经营单位列表(大集团公司列出相对独立的各经营单位名称) 提出申请的森林经营单位列表(大集团公司列出相对独立的各经营单位名称) Forest Management Unit 森林经营单位 Location 位置 Size (ha) 规模(公顷) 公顷)
Total Area 总面积: 总面积:
OPERATION BACKGROUND 经营基本情况
(Check all applicable boxes) (填写下列相关表格)
TYPE OF OPERATION 经营类型
Private company/landowner 私有企业/土地所有者 私有企业 土地所有者 Public agency/land manager 国有企业/土地经营者 国有企业 土地经营者 Resource manager 资源经理人
Forest Area 森林面积
Total forest area 森林总面积: 森林总面积 Productive forest area 商品林面积: 商品林面积 Non-productive area 非商品林面积: 非商品林面积
Total 总面积
To be Assessed 认证面积
Acres 亩 Hectares 公顷
SmartWood FM Application Sept 2005 (F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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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国家免检产品: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 ++++++ 计量认证标志 这是做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质量认证'。省级以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省)字()号;国家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国)字()号。 +++++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 该标志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其发出的考核合格范围内的检验报告上及有关工作文件上使用统一的考核合格符号。印有考核合格符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考核合格符号由CAL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字头,证书编号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技监监函(1994)04号文向其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编号为()省质监认字()号;国家级质检机构的编号为国质监

国家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主管部门 1 BB 包装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2 CB 船舶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3 CH 测绘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4 CJ 城镇建设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5 CY 新闻出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6 DA 档案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7 DB 地震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8 DL 电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9 DZ 地质矿产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10 EJ 核工业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11 FZ 纺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12 GA 公共安全公安部科技司 13 GY 广播电影电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14 HB 航空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16 HJ 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 JC 建材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21 JG 建筑工业建设部(建筑工业) 22 JR 金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23 JT 交通交通部科教司 24 JY 教育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25 LB 旅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8 MH 民用航空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29 MT 煤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30 MZ 民政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31 NY 农业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3 QC 汽车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4 QJ 航天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35 QX 气象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36 SB 商业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37 SC 水产农业部(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4-2009

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包装、标签、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半成品大米为原料加工的食用商品大米,不适用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0稻谷 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T 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2 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3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优质稻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工精度milling degree 加工后米胚残留以及米粒表面和背沟残留皮层的程度。以国家制定的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对照检验。在制定加工精度标准样品时,应参照下述文字规定: 一级: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二级: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 三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占80%以上。 四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占75%以上。 3.2 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l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

认证认可制度讲义第一章至第四章

第一章认证认可制度的起源、发展 20世纪初,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支支配的第三方,用科学、公正的方法对上市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产品生产和公众购买,保证消费者基本利益,后逐渐演化形成了认证制度。 市场和社会需求催生了认证机构。他们独立于供需双方,且不受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支配。20世纪90年代以业国际上建立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并由此推动认证认可活动进入国际化发展阶段。 认证认可制度的内容向多样化方面发展。 我国的认证认可发展历程 中国各类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的认可工作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而不断完美发展。 在认证制度建立方面: 1981年4月,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建立了产品认证制度。 1983年启动实验室认可制度。 1994年启动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等等 认证认可的管理方面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 1989年8月,《中华人民XX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产品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认证机构、罚责等。 1993年2月,《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开始统一、规X认证监管。 2003年《中华人民XX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 自此,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国家统一管理,全面规X化、法治化阶段。 第二章合格评定、认可基本概念和定义 一、合格评定、认可概念和定义 (一)有关合格评定的概念和定义 (二)有关认可的概念和定义 二、认可的本质 (一)概述 (二)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 (三)认可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一、合格评定、认可基本概念和定义 (一)有关合格评定的概念和定义 1.合格评定 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认监委认证机构名单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泰尔认证中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学科分类与代码 共设5个门类、58个一级学科、573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 学科分类代码是基于一定原则对现实科学体系按其内在联系加以归类并以符合逻辑的排列形式表述出来且赋予代码的一种学科。《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科学发展、教育、科技统计、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学科分类在科学发展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联合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际组织与世界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学科分类体系标准化工作,纷纷制定相应的学科分类与代码标准。 《学科分类与代码》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disciplines。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学科的分类与代码。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宏观管理和科技统计。 本标准的分类对象是学科,不同于专业和行业,不能代替文献、情报、图书分类及学术上的各种观点。 3. 相关术语: 3.1 学科: 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3.2 学科群: 学科群是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 4. 分类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根据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的、本质的属性和主要特征及其之间的相关联系,划分不同的从属关系和并列次序,组成一个有序的学科分类体系。 4.2 实用性原则: 对学科进行分类和编码,直接为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 4.3 简明性原则: 对学科层次的划分和组合,力求简单明了。 4.4 兼容性原则: 考虑国内传统分类体系的继承性和实际使用的延续性,并注意提高国际可比性。 4.5 扩延性原则: 根据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具有高度动态性特征,应为萌芽中的新兴学科留有余地,以便在分类体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得到扩充和延续。 4.6 唯一性原则: 在标准体系中,一个学科只能用一个名称、一个代码。 5. 分类依据: 本标准依据学科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目标等五方面进行划分。 6.编制原则: 6.1 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28

AQL查检概述 AQL :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验收合格标准的缩写,即平均质量水平,它是检验的一个参数,不是标准。AQL普遍应用于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上,AQL的标准有AQL0.010,AQL0.015,AQL0.025,AQL0.040,AQL0.065,AQL0.10,AQL0.15,AQL0.25,AQL0。40,AQL0。65,AQL1.0,AQL1.5,AQL2.5,AQL4.0,AQL6.5,AQL10,AQL15,AQL25 ,AQL40 ,AQL65,AQL100,AQL150,AQL250,AQL400,AQL650,AQL1000。不同的AQL标准应用于不同物质的检验上。在AQL 抽样时,抽取的数量相同,而AQL后面跟的数值越小,允许的瑕疵数量就越少,说明品质要求越高,检验就相对较严。下面就不同的AQL列表说明: 验货的时候根据:批量范围、检查水平、AQL值决定抽样的数量和合格与不合格产品的数量。服装质量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服装批量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 2.5,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见表: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AQL-2.5) AQL是----ACCEPT QUALITY LEVEL 的简称,是一个国际标准, 1 )AC=Acceptable number =使用箭头下面的第一个数值=使用箭头上面的第一数值 抽样数量是以一般检验II级检验水平来进行的。 2 )AQL0.010----0。10 是用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检验 AQL1.0----6.5 是用于服装,纺织品等检验 说明:当订单数量≤抽查件数时,将该订单数量看作抽查件数,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Ac,Re]保持不变: Ac——Accept(合格判定数); Re——Rcject(不合格判定数)。 举例一:有一批服装的订单数是3000件,按照AQL2.5标准抽查125件,次品数≤7就PASS (通过),次品数≥8就FAIL(不合格)。 举例二:订单数为7件,按AQL2.5标准抽查5件,无次品就PASS,有一件次品都FAIL;如果按照AQL4.0标准则只抽查3件,无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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