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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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环境日益恶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对策

食品安全成为了世界性的话题,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的重大社会问题。从XX年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

”奶粉,XX年被披露的“假葡萄酒”事件,到XX年被曝光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事件,已经摧毁了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的心理防线。从根本上解决食品

安全这一社会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实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

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根据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

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同时国务院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在相互关系上,6个部门中的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为平行关系,且除卫生部门外各自负责食品安全的一个阶段,具

体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的加工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而卫生部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都有权利监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这种分段监管模式从食品安全本身的特性出发,本着专业分工的态度来对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其科学性。但食品

链条连贯的自然属性与分段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界限极易出现模糊性。而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非常普遍,而监管最

终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单一地对最终产品的监督管理上。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

经过多年的立法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三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虽然如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并不理想。

1.法律监管缺乏系统性

《食品安全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需要法规、规章等进一步具体化[2]。虽然国务院颁

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仍然是框架式的。《食品安全法

》的施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配套的实施条例、规章及地方法规等相对分散、不统一,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系统性不强,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也大

打折扣。甚至出现了对同一规制对象的规定互相矛盾,两部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迥然不同的处罚措施的现象。比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已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出售的,首先依法补检,合格后可继续销售;不合格的,予以销毁”;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法律监管缺乏威慑力

《食品安全法》尽管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做出了

一些规定,刑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还缺乏应有的力度,也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再加

上执法资源有限,现有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存在较大的投机心理,总体上违法成本不高。比如《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实际上,毒食品生产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

较低,判刑更少。此外,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食品安全意识

1.生产者食品安全意识差

在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中,不少农民的文化素质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时,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随意性大,造成在种植业中滥用化肥

和农

药,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抗生素,影响农产品的安全。而一些食品企业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违规或超量使用各种有害的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已经成为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贮藏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成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3]。

2.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偏颇

虽然近年来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观念、食品消费安全意识近些年来有所提高,但具体到不同的社会群体,食品消费安全意识却有很大差异。而且我国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意识方面存

在着不少误区,缺乏食品的专业知识,对于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的识别能力低。在购买食品时,他们常常会“货比三家”,但比的主要是价格、颜色和形状,却很少注意产品外

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超量使用着色剂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在卫生条件很差的路边店吃烧烤、吃大排档;过量摄入人体必需的各种

维生素、微量元素、蛋白质和糖而引起的安全问题等,

都给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留下重要隐患。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相关经验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点

1.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机构,统揽全局,有力地协调着政府8个部门所属的各个机构,有效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这些部门主要按食品类别

进行分工监管,并与各州地方政府一起形成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美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中,各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美国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构成了一套综合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

2.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

将政府的监管职能与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紧密结合,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相对独立的各个监管环节杜绝了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公开

透明的监管程序能有效杜绝腐败及玩忽职守现象。

3.科学的食品安全立法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分开,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国会负责制定并颁布法令,各执法机构负责贯彻国会颁布的法令,并依据法令法律确保食

品安全。司法机构负责对执法过程中引发的争端做出公共裁决,以确保立法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由国会制定的法令授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利,但同时也对管理行

为设置了限制措施。在必须强调新技术、新产品或公众的健康风险时,管理机构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没有新的立法的情况下就可以对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改,从而使管理机构能

够保持其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的先进性[4]。

韩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点

1.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

韩国在食品监管方面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有50多部,其中,《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最重要的两部的法律。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韩国还建立了非

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就是由公认机构制定批

准的关于食品加工方法、流程、包装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2.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

在韩国,涉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政府部门比较多。虽然部门众多,但各部门间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另外,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韩国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由总理

担任委员长,致力于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多元有效的社会监督

在韩国,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从事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大众的监督,政府开设了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的网站,农林水产部和食品药品

安全厅都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并设立高额的奖金。政府在韩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中起到主导作用,但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力量也相当重要[5]。

三、可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证明,随着职责集中程度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也相应有所提高。就我国现阶段现实情况而言,可借鉴美国经验,虽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布在

不同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而在将来的监管体制改革方面,应遵循统一管理、职能整合原则,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或几

个部门,由其统一监管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极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6]。

同时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

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

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

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监管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立法制度,实行阳光立法,开门立法。立法工作应由地位相

对超脱的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起草,公开征集各面意见,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恣意。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立法中直接涉及的行政部门,

原则上应当回避,防止立法中渗入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7]。

在完善法律体系时要注重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

措施

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

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

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

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

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8]。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标

准可以尽可能参照或直接引用CAC、OIE、WHO、FAO等国际先进标准,并结合本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除此之外,完善其标准体系还要注意:

建立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科学合理地发展食品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树立系统食品安全观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树立系统食品安全观,是我国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先导。

1.增强生产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问题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密切相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形象,不仅可以更好满足人民对食品的需要,而且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食

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食品行业作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建设,一是加强食品从业人员最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

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货真价实、保质保量、不以次充好、不掺假造假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学习,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在生产和经营中自觉地用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来

规范约束其行为。二是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等途径深入开展食品从业人员最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使从业人员明白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对国家、人民和自己的重大

意义。三是国家对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企业和经营者进行表彰的同时,在政策、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四

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食品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维系民生的基础产业,其生产和经营的第一要义和最低要求是,为社会和人民提供质量合格的

产品,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食品企业和经营者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之一[9]。

2.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消费安全观是指食品在消费过程中的一种安全消

费意识和观念,是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合理消费、科学消费的指导思想,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增强人民体质,促

进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消费者作为食品的最终承受者,其食品安全观直接影响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方向,消费者有了健康的食品安全意识会促使生产者生产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

这就要求每一个食品消费者,树立食品消费安全意识,提倡绿色消费、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正确消费,并将这些观念贯彻到食品消费全过程,真正实现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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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73987216.html,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作者:陆晓雨周慧丽 来源:《年轻人·下旬刊》2019年第01期 摘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关系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民众的生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从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已经取得的进步,对该领域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存的问题,给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監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03 ;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872(2019)11-00-02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取得的进步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由3个部门构成,即分管源头的农业部门、分管食品生产流通和终端问题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标准和风险评估的卫生部门。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是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品种进行监管,这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出现由于分工不明确、沟通不畅产生的各种问题。而现有的监管模式已经发展为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其它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模式,这本身是一种进步,能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该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有30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已经建立了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制订的相关部门规章达到了300多部,另外还有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详细规章制度。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提供法律依据。而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格遵守,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即刻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对于监管不力,《刑法修正案(八)》中又专门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立法突破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在逐步完善。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直处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状态,因此,我国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监管机构中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了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这是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新举措,强调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两会代表、委员以及专家认为,目前已有的监管措施和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很多监管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未来应该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力度。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食品安全问题要下决心进一步规范,加大监管,建立一个可追溯的链条;同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双管齐下,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表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召开的第3次全体会议明确,今年将从8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此前对食品安全犯罪也做了新的规定,加大了食品安全作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力度,都说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方面更加重视。 "尤其应强调地方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国人

大代表、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陈立昶指出,"从目前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主要是一些小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食品主要瞄准了农村市场和欠发达地区。其主要原因就是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能力有限,难以全方位监测。"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众多、规模化程度不高。据调查,全国共有10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近七成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仅3.7万家,食品安全难以保障。与食品生产企业小、散、多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则更为分散,农民组织化程度尤其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难控制。 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从"田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监管部门,但在实践中,常存在各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专家指出,针对监管混乱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地方监督力度,明确责任,从源头抓起。 --食品安全监管尚存三大难题 陈立昶介绍,目前国家严控食品安全事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地方监管实践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造成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综合代表和委员的意见,食品监管在地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体化文件

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根据GB/T22000-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 9000-200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及GB/T19001-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总结公司现状和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审核,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是规定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向部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致信息,是指导公司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手册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发布! 总经理:黄加斗 2014年7月1日

根据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需要,结合公司现状,任 命匡勇为公司食品安全小组组长,除现有本职工作上的职责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 限: (1)管理公司的食品安全小组,并组织其工作; (2)确保食品安全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教育; (3)确保按GB/T22000-2006要求统一指挥、协调建立、实施、 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活动; (4)向总经理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5)负责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联络; (6)负责建立、外部沟通渠道和、外部审核活动; (7)分管公司生产部和品控部 (8)组织建立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并组织实施。 总经理:黄加斗 2014年7月1日

本手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和修改,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手册现行版本为A版,有效标识为THTY/SP-2014,是按GB/T22000-2006、ISO9000:2005和GB/T19001-ISO9001:2008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本手册分受控与非受控两种状态,受控版本在封面受控状态栏有“受控”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手册“受控”本统一编号,登记后发放。发放围为公司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认为需要发放的人员或岗位。发放后由办公室负责跟踪,进行换页或换版工作,持有者应妥善保管。 手册“非受控”本根据需要,经总经理或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批准后发放。发出后不跟踪,不收回。手册的更改不通知“非受控”本的持有者。 手册的修改以换页或换版(整册更换)的方式进行。换页时办公室将修改页发给“受控”手册持有者,换页并经发放人验证后,手册持有者和发放人应分别在“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换页修改控制记录”(见附录A)中“持有人”和“验证人”栏签字:换版时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新版手册,同时收回旧版“受控”手册。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作用:第6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保护消费者免受掺假和欺骗活动(的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可选用的食品相关信息?促进国际食品贸易12钟青萍钟青萍一、国际食品法规体系: 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195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46个成员国(还在增加中)??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全球国家间的贸易规则??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目标:??从食品标准、原则和方法到建立标确保贸易流畅、自由、公平,且尽可能准、操作方案、定义和方法对其进行预测34钟青萍钟青萍WTO 的协定两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食品贸易协定:?SPS协定(Sanitary / PhytosanitaryMeasures ?总条款:Agreement,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最惠国”地位:公平对待所有国家涉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致病有机体-“国家待遇”:公平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TBT协定(The 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29个法律文本Trade,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涉及全部的产品,包括工业的和农业的SPS协定以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食品:SPS和TBT协定的措施back56钟青萍钟青萍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目的: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公正进行食品贸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的协调机构,易;协调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成立于1961年。?CAC大会每两年一次,轮流在罗马和日内瓦举行。参与者:?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WHO/FAO的16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人口质量标准处。?来自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观察员(如?WHO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 WTO 和欧盟)?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来自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如工业界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消费者团体、学术界)78钟青萍钟青萍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非正规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更为突出。违规企业大都是一些小的、非法的、不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正规甚至知名企业有意或无意参与,比如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和亨氏均涉嫌其中。震惊全国的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者患肾结石或肾功能衰竭。截至2008年9月17日早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其中2名已死亡)。2008年9月对全国生产婴幼儿奶粉的108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 近几年我国曾被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食品黑名单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如下:敌敌畏炮制的金华火腿;病死母猪肉做太仓鲜肉松,双氧水处理黑肉松;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变质豆奶导致数千名学生中毒住院;南京冠生园制造的“黑心”月饼;用甲醛泡制的众多水发食品;有害矿物油炒制的瓜子;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毛发水”勾兑的酱油;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违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到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掺“吊白块”的龙口粉丝;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上海三元“全佳”牌乳酸菌饮料霉菌多得无法用数字计量;价格低得出奇的假鸡精;糖精水巧妙勾兑劣质葡萄酒;果脯蜜饯微生物超标严重;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湖南有毒猪油大量入市;使用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温州“乡巴佬”食品;黑馅饺子;江苏省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用猪粪浸泡的臭豆腐;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苏丹红”加工辣椒油;雀巢奶粉碘超标。 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与中毒人数与2004年以前相比明显减少,但是死亡人数增加极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和2010年全国范围内的抽查结果表明,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不足70%,其中大型企业合格率多在90%以上,而小型企业的合格率仅为50%左右。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完善最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完善 摘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础,正所谓“民以食为天”。然而由于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转基因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人类自身道德素养等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所引发的三聚氰胺以及种种食品添加剂问题,更是让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一下子凸显了出来,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越来越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重新建立迫在眉睫。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如成立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退出“食品放心工程”,等等,但是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也需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监管体制 ABSTRACT Food is the foundation to the mankind for existence,activity and development,just as the saying “Food is god to the people”. However, som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f unctions, such as the inflation of population, extensively apply of Gene technical and some non cultivated manners of mankind and so on, result in the present non-optimism condition of food. Especially the came out of Melamine and many kinds of food additive last year, let the food safety issues highlighted by all of a sudden, made a tremendous influence in the society, the common people are more and more low confident in food security, that the food security of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should reform imminently. In the last few years, our government obviously take severe measures to manage the food safety, for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food and drugs management bureau, releasing “food trust engineering”,etc ,but our food security still had very many loopholes, the government also must further strengthen in food saf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aspect responsibility. Keywords:food safety; 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https://www.360docs.net/doc/b73987216.html,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从而明确食品管理体系。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 ISO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规定了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公认的关键元素,以确保从食品链至最后消费点的食品安全。ISO22000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安全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认可。通过整合多方负责人、多重方法和应用,ISO22000已经更加容易理解、运用和识别了。这使得它它成为了比之前整合多国的标准更有效和快速的一个进入市场的工具。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好处

https://www.360docs.net/doc/b73987216.html,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体制(1949-1978)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温饱是当时食品安全的最大目标”。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食品质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食品卫生。这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管控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较少使用经济奖惩、司法审判、信息披露与技术标准等现代化的食品监管的政策工具。总体而言,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卫生防疫体系的形成 建国初期,受苏联卫生防疫体制的影响,食品卫生管理自然落到了卫生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1949年,原长春铁路管理局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卫生防疫站。从1950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食品进行卫生管理,同时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全国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管理。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1956年底,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建立了卫生防疫站。1959年,大部分的人民公社也建立了相应的卫生防疫机构,从而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卫生防疫体系。 1964年,卫生部颁发实施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卫生防疫站作为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卫生监督体系的主体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防治机构822个,人员77179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兼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双重职能,工作重心在卫生防疫,而卫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诸多内容,所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二)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体系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我国模仿苏联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色彩浓厚的工商业部门管理体制。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社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不同的食品进行卫生和质量监管,并建立了本部门独立的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表) (三)指令性管理体制的特征 1、寓企业于行政管理之中。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门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文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制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卫生部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即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之中的体制。 2、管理工具以软性管控为主。《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还规定了群众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实施。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所涉及的大部分管理工作均属于思想教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要是负责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趋势和规律,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开展食源性疾。 虽然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但是美国很少存在重复的食品安全监管或者监管的空白。这与其科学的监管模式是有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是像我国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分段监管而是以纵向的监管为主。比如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姓名李智林 班级安管08-1班 学号310801020115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内容摘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食 品安全事件,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 甘肃平凉牛奶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多地曝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多吃致癌、黑 芝麻浸泡成“墨汁”疑染色、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事件、染色馒头事件、 沈阳毒豆芽事件、宜昌毒生姜事件等等,枚不胜举。来自全国的92位省部级 领导和主管者们对食品安全的深入思考、对案例的尖锐剖析和完善体制机制的 各种设想,无不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破解难题的坚定信心。目前我国食品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集中表现在企业缺乏诚信与道德观念, 监 管环境复杂化、监管主体多头管理、监管技术落后和监管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应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提高检测技术和加快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本文着重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和法律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并提出 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环境;多头管理; 信用管理;信用危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从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掺加三聚氰胺事件,到近期出现的“瘦肉精”事件以及“染色馒头”事件,一次次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变成受害者,很多消费者正遭 受着所谓品牌食品的“侵蚀”。因食品质量引发的事故正给我们敲响警钟:中国的 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了。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今年1月,《小康》杂志发布的年度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半数以上公众对食品 “没有安全感”,近期频发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在不断拷问着我们:食品安全事件的症结究竟何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 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此后,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 于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然而一系列食品安全问 题接连发生,使得食品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因为 法律法规冲突严重、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亟 待改进。 从总的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监管水 平也不断提高。但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 制呈现出越来越难以应对的局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科学,分段监管无法实现无缝衔接我国食 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对监管职责的划分不够明确、不够科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从现行立法中可以看出,

定远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定政办…2012?53号 关于印发《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定远县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发[2012]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强化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县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转变工作职能,建立或明确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监管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四员”监管队伍。“四员”队伍原则上采取指定方式,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承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职责;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协助乡镇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信息员,由村医担任,负责本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一、绪论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的不断丰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虽然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重视,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很糟糕。这些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挑战着公众脆弱的神经: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以及比三聚氰胺毒20倍的“塑化剂”、燕粪熏蒸的所谓“血燕”、含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思念水饺,含致癌物黄曲霉素的蒙牛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我国人民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从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设计来看都存着这很大的缺陷,这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十分不利,以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屡禁不止。因此,我国必须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陷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条款进行完善,从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更加完善,防止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是引发疾病的一个重要途径,食品的安全关系到人体的健康,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在对食品进行安全保障时我们首先要了解食品安全的内涵。食品安全概念首次出现在《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该法认为“食品安全最终目标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能买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任何食品。”[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现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点:第一,食品供给数量安全。第二,食品本身安全。第三,食品能够保证人类基因的稳定性。[2] 因此,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界定为:食品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相关环节的活动都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能够保证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不会导致消费者的病亡,不会导致身体机能病变和基因突变。 (二)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概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要求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加强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情况的调研报告 刚察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5月4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大课题调研方案》工作的要求,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组织人员开展了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工作。通过采取现场走访、查阅资料、与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座谈及对部分食品加工流通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做法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了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和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行为,初步规范了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打击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刚察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也成立了食品药品综合监管办公室,搭建了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工作平台,落实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部门职能,监管制度也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控,为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责任制得到层层落实 按照分级管理、分段负责的食品监管原则,明确了政府负总责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努力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意识。农牧部门负责食品源头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监管,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县委、县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县政府与各职能部门及5个乡镇政府分别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与本辖区行政村都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了政府负总责、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构建管理网络,延伸信息触角 乡镇、村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成效明显。实施了“职能部门监管员、乡镇政府协管员、村(牧委会)信息员;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 完善

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

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中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5年《食品卫生法》有效实施后,中国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一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整合资源、理顺体制 夯实基础、强化执法 ——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加强食品 安全监管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暴露出了部分企业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食品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产业链管理过长,政出多门、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部门协调和指导不力现象在部分地区较为严重。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大障碍,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着力改善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食品安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力争到2013年,组建完成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基本在全国乡镇和城市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国近90%城乡,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完成食品监测监管信息四级网络建设,建成食品安全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大中型企业食品监察派驻制和属地管理负责制。逐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整合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监等食品监管力量,调

整涉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能。 1、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在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涉及部门众多,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商务、工信、粮食等部门、政出多门、加之条块分割,食品安全监管未形成工作全力,监管水平较低,部门协调困难,2009年,我国颁布实行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但是就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监管合力机制等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组建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主要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市场规范、整顿并查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实施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等工作。 2、调整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是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调整为药监部门,由卫生部门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检部门不再承担化妆品的监管职责,食品经卫生部门许可并注册为保健品的,其生产、运输、流通环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世人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尽管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协调高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则为世人所公认。本文结合访谈美国南加州等地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情况,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1. “六位一体”、统一管理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6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2. 立法先行、动态调整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一百多年来,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美国政府共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方面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正,动态调整。如,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食品与药品法》主要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概念不够明确,而FFDCA则规定任何不洁的、腐烂的、腐败变质的或其它方面不适用的食品都属伪劣食品。同时该法还规定,只要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良好操作规范”要求。 1958年美国对该法做了大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商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对人体无害,凡是人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癌症,或经食品安全性测试后被证明为致癌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二是在409部分中增加了德兰尼条款(Delaney clause),赋予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农药最高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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