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33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

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

(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

(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

(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

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

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

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

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六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行处置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置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部

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须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不良资产处置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支行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七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5)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

(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

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

(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

(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

(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

(4)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

(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

(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摇铃乡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负债及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档案、查询资料和管理台账、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乡上审议乡长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乡上根据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和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变化情况。(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各村至少半年一次对不良资产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资产负债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银行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ⅩⅩ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2004年4月8号,中国ⅩⅩ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信托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涉及借款人总数233个,本金总额26.19亿元。工行宁波分行(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账面价值26.19亿元的资产委托给中诚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一)参与主体: A、委托人(发起人):中国ⅩⅩ银行宁波分行。它将其从贷款资产中收取款项等权利信托转让给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B、受托人(特殊目的载体):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C、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设立后,为委托人以及通过受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其他人。 D、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行使权利。 (二)交易结构: A、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账面面值26.19亿元)委托给中诚信托,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C级)信托受益权,价值8.2亿元。 B、受益权转让:工行宁波分行将其享有的A级、B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中信证券作为受益权的承销商负责承销A级和B级受益权,C级受益权仍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 C、由工行宁波分行委托给中诚信托,信托资产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债权类资产,中信证券担任受益人代表。中诚信托负责信托受益和本金的分

配,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收益和本金。 D、工行宁波分行受中诚信托委托作为信托财产的资产处置代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处置和现金回收。 E、信托终止,中诚信托将剩余信托财产交回工行宁波分行。 (三)业务流程 1、资产包概况和处置情况: 工行宁波分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的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这几乎是宁波分行所有的不良资产。受益权产品的资产包账面价值为33.09亿元,贷款本金总额为26.19亿元,实际收益产品为8.2亿元。从资产证券化操作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 资产包涉及20个行业、233家贷款单位,单项资产相当分散,多样化的借款者更容易产生平稳的现金流,同时降低拖欠和违约风险。贷款笔数为864笔,其中有抵押贷款为262笔,有担保的贷款为602笔,该资产包的处置收入构成受益权产品的收益来源。尽管它们属于不良资产类别,但相对而言,比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具有更高的变现能力,也更有利于其现金流的评估,从而更有利于资产的证券化操作。 2.风险隔离和风险转移: 在工行宁波项目中,A级受益权没有回购承诺。因为没有回购承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很重要的特征,所以真正的实现了风险转移。发行人虽有义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其利益的手段和支持,包括现金流的分层等,但投资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最极端的情况是,如果这26亿元不良资产一分钱都收不回来,A级受益权的投资者将遭受损失。工行宁波分行通过引入信托模式,采用“表外模式”中的SPT形式设立SPV,信托资产独立于发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根据公司党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安排,ⅩⅩ年10月12日至ⅩⅩ年4月12日,我在ⅩⅩⅩⅩ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锻炼。现将实习过程和工作思考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实习过程简要总结 一、研习体系文件,动手画流程图 ISO9001标准体系文件是公司今后标准化管理的依据,是指导工作的有效方法,它规范了现有公司产品和新业务开拓的管理标准。在ⅩⅩ实习期间,对每个部门的体系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学习,对重点程序性文件涉及的流程图动手描绘,并细化到部门内的具体操作岗位,以期既能达到从制度机制方面了解公司管理框架,又能掌握具体业务操作方法的目标。 二、投身业务实践,掌握操作方法 ⅩⅩ是执行总公司决策、负责具体业务操作的层面,通过在ⅩⅩ各个部门的轮岗实习,掌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业务操作方法。同时,和项目经理一道对资产处臵项目和业务拓展项目进行运作,参与调查和谈判,走访关联人,撰写工作报告,比如:在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就该公司管理的不

良资产合作事宜进行了调查和磋商后,根据双方谈判. 内容和掌握的资料,提交了《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良资产合作事宜的调查报告》;通过实地走访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完成了《关于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的现场走访情况汇报》。 三、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 在每个部门实习结束后,都会对部门涉及的工作要点进行总结归纳,比如总结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背景;项目审核如何从评估、法律和综合的角度把握审核要点,ⅩⅩ业务拓展的设想等。 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经理一起参与项目运作实践,感觉到定价成为困扰资产处臵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关乎项目处臵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结合在总公司期间对ⅩⅩ的审计和后评价所了解到的情况,重点对现阶段公司不良资产处臵定价的现状和破解思路进行了思考。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臵定价思路分析 不论是从外部监管机构的视角来看,还是从公司内部关注点来看,定价是否合理成为衡量公司不良资产经营成果和处臵能力好坏的重要砝码。合理定价,无论于国家于公司都是双赢的事情;定价不合理,是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经营能力缺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一、我国清理不良贷款的措施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 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

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第十一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贷款可比照清收人员上述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计提。但新增移交不良资产由原管理信贷人员收回一般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资产实行即收即缴,即缴即奖制。清收部门费用实行控制性预支,年终结算。 第十三条当天收回的不良贷款最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划本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开立账户储存。 第十四条清收部门每半年对已得到处置资产形成文字报告存档,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五条清收费用每年年初根据本社实际情况确定,经主任办

最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和经典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与经典案例=============================================== 前言: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成果对加速商业银行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脱困,乃至协助整个中国的金融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多样化出售、资产置换、租赁、破产清偿等,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面临市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臵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1.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臵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1.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1.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臵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臵抵押资产屮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臵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臵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臵方式适用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与经典案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不良资产经营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轮 1999-2000 年: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 我国第一轮大规模不良资产经营始于1999 年;1997 年底,四大国有银行资 本充足率仅 3.5% ,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 的最低要求。 1999 年,财政部注资、 央行再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华融、长城、信达,也就是我 们常说的四大 AMC ;到 2000 年 8 月底,四大 AMC 先后完成 1.4 万亿不良贷款 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 10 个百分点。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形成,相当部分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轮 2004-2008 年: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 截止 2002 年末,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 2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 23.11% 。为了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 于 2004-2005 年、以及2008年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大规模剥离。 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2003 年的2.54 万亿下降至2008 年的0.56 万亿,不良贷款率从19.6% 下降到2.42% ,资本充足率从3% 上升至11.3% 。四大行均成功实行了股份制改造,获得后续长远发展的基础。 现在:第三轮 可以说,前两轮不良处置很大程度上是补交经济转轨和改革的成本;而这一次,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杠杆高企带来的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截止 2015年末,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96 万亿元,不良率达到1.94% 。2016 上半年,上市银行不良率达到 1.69% ,较年初提升 4 个 BP ;不良 贷款同比增长29% ,逾期贷款同比增长 16% ,关注类贷款同比增长 23% 。 2016年不良资产的政策和动向梳理 时间内容 2016.3.8华荣能源( 1101.HK ,原熔盛重工)公告债转股。 2016年 3月李克强总理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杠杆。 2016年4月国开行一位高管:首批债转股规模为 1 万亿元 2016年4月一行三会:要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政策且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煤炭企业,通过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权威人士表示:“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 2016年5月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那样成本太高,自欺欺人,早晚是 个大包袱。” 国新办吹风会: 1.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不由政府指定。 2. 2016年 6月债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自己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 3.以前财政部最后买单,此次政府不再负有兜底责任。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 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 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

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委托清收和内部职工承包清收的管理,制订相关的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与经典案例分析报告模版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轮 1999-2000年: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 我国第一轮大规模不良资产经营始于1999年;1997年底,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仅3.5%,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要求。1999年,财政部注资、央行再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信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四大AMC;到2000年8月底,四大AMC先后完成1.4万亿不良贷款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10个百分点。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形成,相当部分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轮2004-2008年: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 截止2002年末,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万亿元,不良率达到23.11%。为了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于2004-2005年、以及2008年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大规模剥离。 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2003年的2.54万亿下降至2008年的0.56万亿,不良贷款率从19.6%下降到2.42%,资本充足率从3%上升至11.3%。四大行均成功实行了股份制改造,获得后续长远发展的基础。 现在:第三轮 可以说,前两轮不良处置很大程度上是补交经济转轨和改革的成本;而这一次,经济持续下行、产能过剩、杠杆高企带来的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二、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初探(一) 不良资产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 前两轮的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是政策性的,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主要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后文简称“四大AMC”)经营;因此,四大AMC

2004年四大AMC逐渐从纯政策化向商业化转型,并开始培育各项子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租赁、基金等。 2009年四大AMC的经营期限被无限期延长 2010年四大AMC全面开始商业化。信达首先完成股改,剥离历史上的政策性不良资产业务给财政部,只留下商业化业务。 2013年信达在上市 2015年华融在上市 从四大AMC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不良资产经营已经从原来的政策指示,演变成为有商业逻辑、经济价值的商业化业务。 (二) 不良资产经营的本质 不良资产经营的本质,就是对问题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 首先,AMC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企业那里获得不良资产,然后通过对资产的分拆、打包、重组、经营等对资产进行管理,转换为相对正常的资产,最后再通过各种各样的处置手段,将资产进行处置、回收。 具体来说,目前市场上主流、AMC常做的几种业务模式为: 1、收购处置类不良资产经营; 2、债转股; 3、重组类不良资产经营;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一、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 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

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创新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萨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当国有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颈;另外,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

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它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A为我公司,B为其他公司) 1、首先要看B公司不良资产是否符合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A公司是否能依法依规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此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存在。撰写可行性或可研究性报告。 2、确认在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后、应确认B公司不良资产项 目的可行性,此项目是否会给A公司带来经济盈利或经济亏损。

3、A公司能力范围且内;依法依规存在;B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可行;A公司能够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能给A公司带来经济利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即可与B 公司谈判。 4、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不良资产处置交接协议,此项不良资产将由A公司以拍卖、运营、债转股等多种依法依规方式进行最大化变现。 5、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 清理处置工作展开后,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将依据单项资产处置计划或方案,按照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选择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处置突破口,采取各种有力处置措施和手段,确保重点追索、资产变现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资产清理处置收益最大化。 6、货物资金的处置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存货盘点表;b、社会中介结构的经济鉴证证明;c、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 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有企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汇总资料

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 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 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 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模式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商业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当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存的法律瓶颈;另外,我国目前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现阶段可试行局部混业经营,探索从不良资产处置入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先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2.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首先探索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处置。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重在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应允许银行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 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